与力量和法律关系问题相关的经验上的困惑,既是多种多样的,也是真实的。战争给国内的我们带来的,不仅是力量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而且还有力量在人类经济生活和进步之中的位置问题。现代战争成功进行所需要的、对力量多种形式的组织,在什么程度上可以成为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公正检验?从另一个角度说,对刑法以及刑事方式(penal methods)的改革,迫使我们去考虑力量的重要性。托尔斯泰的信徒坚持国家自身就是暴力的典范,并且为导致暴力之邪恶提供了证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是否所有法律的本质都是强迫?在工业领域,直接的行动主义者引导我们探究是否力量的呈现(如果不是公开的,就有点危险而隐蔽)不是带来社会改变的唯一有效方法,这些社会改变有着严肃的重要性。难道一般的参与罢工现象没有向我们表明,普通的法律形式仅仅是文雅地遮盖住力量冲突的一种帷幕,而这些冲突都是确定无疑的?难道我们有效的法律制定不仅仅是记录争斗的结果,而这原本是人类在战场上通过比拼耐力解决的?在许多社会领域中,改革者现在通过监督和调节的方式来为政府行为的扩展而斗争。难道这种行为不总是等于一种在社会一些领域拓展力量运作的努力,而且伴随着一种其他人对力的相应约束?虽然事实是,17世纪和18世纪的政治思考已经过时了,但当我们承认所有政治问题只是共同体中的特殊团体进行扩展和限制力量运作的简单问题时,难道那个时期的思想家不比我们更加头脑清醒吗?是否当前对道德和共同意志、对法律和道德人格这些观念论术语的引入,除了混淆我们思想中认为社会问题实际上都是力量的应用和占有这一确定事实,以及同样确定的,我们政治和法律只是为了保护力量其他日常使用形式而对其进行的力量安排这一事实外,其他的什么都没做?
当我们阅读理论家的作品时,很难说服我们自己相信他们有多少一致性。除了一些明显的例外,国家依赖于某种东西或者国家本身是共同意志的学说最终似乎产生一些术语,用于证明对力量的使用是正当的。难以忍受的胁迫和约束的行为,当以“意志”的名义被直接打上“力量”的标签时,似乎就变得值得赞美了,虽然它们从其他方面看没有什么改变。或者,如果这一陈述极端一些,认为国家的真正职能在于使力量能够被承受是最让理论家们印象深刻的,而紧随其后的,是一些证明力量运作的理论原则,这些似乎是毫无疑问的;在许多情形中,诸如共同意志、至上意志或者法律人格之类的术语,都是通过代表正当理由而成为赞美性的术语。有一点很明确,即对力量的使用被认为是需要解释和批准的。使力量自身成为最终的原则就是将之感受为一个整体,这个整体赞扬无政府主义,诱惑人们通过诉诸武力,较量出谁更强大,以此来解决他们所有的困难。而且,我猜想,所有政治学的学生都会深信的是:一切政治斗争,实际上都是为了得到控制和得到权力而进行的斗争。
虽然我提出了许多问题,但并没有雄心壮志一一回答它们。我只是勾勒出一个大范围,其中一些较为次要的东西可以在其内进行活动。我认为,首先可以通过澄清进入讨论范围的那些概念来达到一些东西。我认为,我们应该恰当地区分三个概念,即力或者能量(power or energy)、强制的力量(coercive force)以及暴力。力或者能量是一个中性的或者褒义的术语,它指向操作的手段,某种执行、实现目的的能力或才能。实现一个值得的目标,力或者能量成了一个褒义词。它只意味着可以实现令人满意目标的条件总和。任何一种政治或法律理论如果宣称与力无关,并且这种力在决斗中是一种力量,而所有力量都是野蛮和不道德的,那么,这种理论很显然会被批评为一种纯粹的感情用事、一种虚幻的道德。正是力量,驱使我们挖掘隧道、建筑桥梁、旅行以及制造;在口头辩论和出版著作中应用的,也是这种力量。不依赖于这种力,不利用这种力,简单地说,就是无处立足地存在于现实世界中。
当能量挫败或者阻挠目的而非执行或实现目的时,它会转化成暴力。当炸药包炸翻人而非岩石,当结果是浪费而非生产,是破坏而非建设,我们就说这是暴力而非能量或者力。我们可以公平地说,强迫的力量在作为能量的力量和作为暴力的力量之间占据了一个中间的位置。作为行进中的一个插曲,向右转是力量的一个范例:是用于目的的手段。在大街上横行霸道,是一种暴力的情形。利用能量使人遵守道路的规则,是一个强迫的力的范例。直接地说,就他的行动而言,这是一个暴力的案例;间接地看,当它被用作确保目的的成功实现所需要的手段时,这是对力量的建设性利用的范例。约束或强迫,换句话说,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某个情境中偶然发生的事件——也就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并非自然地就在手边,因此,能量必须为了使某些力量成为实现目标的手段而被消耗掉。
当我们描述结果时,就要涉及这类事情。法律是对能量组织条件的一种说明,而当能量处于无组织的混乱状态时,就会产生冲突,导致暴力——也就是破坏或者浪费。我们不能用理性来替代力,但是,当力是一种行动中的有序因素而非以一种隔离的方式独立运作时,它就变得合理了。受篇幅所限,我将在以后涉及作为一种功效的力的组织,但我想请求你们注意的是:对这一术语的使用总是意味着一种实际或者潜在的冲突,意味着由于缺乏分配其中所含能量的计划而导致的最终浪费。
这些概括可能会遭到反驳,说它们乏味而且没有意义。所以,它们是抽象的。让我们考虑一下一场罢工运动中对力量的辩护问题。当然,我并不认为已经说过的东西会告诉我们对力的使用是否已经被证明是正当的。但是,我坚持认为,它提示了一种在给定的例子中找到答案的方法。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关于实现目的之各种手段的效率问题(包括经济问题)。假如在危机的时候,社会的目的可以通过现存的法律和经济机制得到更有效的促进,采取一种更直接的物质行动就没有必要了。然而,假如它们代表一种对实现所讨论目的之各种手段的无效组织,那么,诉诸法律之外的手段可能就是需要的;假定它真的有助于那些讨论中的目的,那么,它的资格问题就会受到关注。在一些环境中,求助于直接的力,是对当前有效能量中存在的不足的补充。
这样一种学说肯定不受欢迎。在工业斗争中,它很容易被解释为通向鼓励诉诸暴力和暴力威胁。但是,这儿包含了一个很大的“假如”——这个“假如”与经济和效率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如此考虑时,思想中立刻产生这样的想法,过去的经验已经表明各个团体以自己的角度来作出判断并不总是有效的:公平的仲裁是一个在能量方面保持节俭的事情。人们也会想到,不管当前的法律机制有什么缺陷,它都代表着一种花了很大成本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而且忽视其对特殊挑衅之作用的趋向会降低这一机制在其他情境中的效率,在那里,局部的收益很容易超过对可用于实现其他目标的能量广泛流失作出的补偿。第三点,经验表明,存在着普遍的假定在支持间接、文雅的能动性而反对粗糙、直白的运用力的方法。使用一块手表去计算时间的精细机制,要比举起一块砖头的行为更有效率。因此,反对任何一种学说的偏见,初步看来是通过手段运用中的效率原则来证明自身合理性的;这些学说看起来在任何条件下都鼓励诉诸个人和简单使用力的方法,而反对更客观的社会司法机制。
在这种简单的假定之外,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组织机构依旧效率低下,以至于说明一种诉诸粗糙方法的持续威胁,在多大程度上可能会是引起更文雅方法运作的必要刺激,这已经成为一件很棘手的事情。政治上有一种一般性的假定,反对在弄清楚必要性之前做任何事情,而潜在的力的暗示成为一个必要的标志。换句话说,社会重组通常是对遭到威胁之冲突的回应——这证明了当前“战备”的煽动性。
暴力意味着求助于相对更为浪费的手段,这个结论可能会通过思考刑事措施而得到加强。总的来说,当前看起来颇为流行的观点是:在这些事例中,力仅仅由于是国家所使用的就被神圣化了,或者由于它为了“正义”的利益而运作这一事实就获得了神圣化——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惩罚,或者优雅地称为“对法律的维护”。当力的正当理由以这样一些抽象描述的方式被寻求时,关于力的使用的效率不会有任何问题,因为它不被看作是为了实现特殊目的的特殊手段。正是国家对力量的这种使用赋予它神圣的特征,使得托尔斯泰主义者尖刻地控诉国家是第一罪犯——它在最大限度上诉诸暴力。除了说所有东西都取决于方法对目的的有效适应,我看不到出路。针对国家的认真指控,不是在于它应用力量——不使用力量会一无所获——而是它没有聪明地或者有效地使用力量。我们的刑法措施依旧主要处于这样一种水平,即通过打倒一个人而非教育来说服他。
我的处理方法当然非常简练。但是,我希望它表明了我的主要观点。没有对力量的使用,什么目的也达不到。因此,没有任何假定会反对一种方法——无论是政治上、国际关系上、法律上,还是经济上的方法,因为方法总包含了对力量的使用。力的过分拘谨不是观念论的标志,而是浮想联翩的道德的标志。但是,前提性的和抽象的原则不能被用来证明力的使用的正当性。价值的标准在于,力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在其作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和经济性。随着知识的进步,力的优雅、微妙和迂回的使用总是会替代粗糙、明显和直接应用它的方法。这是对反对使用力的一般感觉的说明。在可以使用更加经济而不那么浪费、相对细微而优雅的方法时,对物质性力量的使用被认为是野蛮、暴力和不道德的。这种力量是粗俗、感性和明显的自以为是。
从上面所说的可以得出,所谓“道德化”的力量问题,实际上只是对其使用的更加理智化 :一种使用神经系统而非粗糙的肌肉力量作为达到目的之手段的问题。非道德的使用力量,是一个愚蠢的使用。我有时候听到一些对已经发生的战争的辩解:指出所有社会生活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敌对力量之间那种被掩饰的冲突。因而,他们指出,我们的经济生活只是对面包的争夺,其中劳动者的磨难,甚至是他们的生存,都与雇佣者的资源相竞争。只有想象力的缺乏,才看不到经济战争,看不到经济战场真刀真枪的训练和相互残杀。还是承认这点吧!依旧真实的是:关于力量得以在其上继续作用的效率和经济水准问题,是决定性的问题。我们现在的经济方法可能太过浪费,太具破坏性;与其他人力所及的方法相比,显得太粗俗。不过,相对于战争方法而言,竞争性的商业方法可能代表一种利用人力和自然资源方面的提高。就它们所包含手段的更多间接性和复杂性而言,可以被假定为一种提升。然而,如果走向另一个极端,就会变成不争主义的教条。除了在沉静原则上不比在高柱上苦修的圣西门(st.simeon stylites)所采用的更加彻底外,这种不争主义的教条仅仅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被动的抵抗力要比明显的抵抗力有效 得多。为了征服对手,讽刺可能比殴打更有效,而注视可能比讽刺更有效。只有在这样一种适宜的原则上,一种不争主义的学说才会得到极力主张,而不是我们自己陷入那种认为所有力的运作本质上都是错误的观念中——这种东方的专制主义,使得世界在本质上就是邪恶的。我只能认为,假如战争和刑事事件中的和平主义者能够改变他们的态度,从认为使用强迫的力在本质上是不道德的观点,转到认为当前使用强迫的力的方法相对而言效率低下而且愚蠢,那么,他们的善良意愿会更有成效。
我的目标是澄清一个观点而非去说服谁,让我举另外一个例子。在劳工斗争中,我们有时会听到诉诸一种自由劳动、自由选择的权利,以反对要求只雇用某个工会会员的运动。像埃利奥特(president eliot)校长那样的人,真诚地相信他们是在继续为人类的自由而斗争。他们可能是吧。我并不想装腔作势地对这一问题的价值发表意见。但他们可能 只是为了保持那种浪费的方法,反对那种有效组织的方法而进行斗争。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的先辈拥有对冒犯者实施惩罚的个人权力。当有一种趋势开始限制这种职责,使它成为少数被任命的政府官员的权力,并最终剥夺了大部分人所拥有的这种先天权利,人们可能会奇怪埃利奥特校长这些精神上的先辈,是否并没有抵抗神圣个人自由的入侵。现在很清楚的是:权力的出让是一种组织的事件,为了保证对进入其中的资源的有效利用,这种出让是绝对必须的。将来可能会发现,这种只雇佣某一工会会员的运动也是一个劳动的组织事件,而其自身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对人类力量一种更有效的组织。
换句话说,对个体权力、自由或权利的限制问题,最终都是为了目的而最有效地利用手段的问题。在某个特定阶段,自由会作为某种本质上先在、神圣的东西被提出来,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了。这种自由代表了一种过去被忽视的重要因素。但是,作为一种有效的要素,它的价值必须最终得到评估。经验证明了自由构成了效率中的一种中心要素这个观点,例如,我们当前资本生产的方法效率极其低下,因为就劳动者的身体而言,它们受到如此严重的强迫。效率需要方法,而方法则会支持个体重要的兴趣和关切,以及情绪和理智的自由。关于这种能量的释放,旧有的和粗糙的自由形式可能是个障碍,效率可能需要强迫性力量的使用来消除它们 的作用。
这样,本文的主张可以总结如下:首先,由于目的的实现需要方法的使用,法律本质上是使用力量的一种表达。其次,证明力量正当性产生的唯一问题,就是其使用过程中的相对有效性和经济性问题。第三,当暴力或者不恰当强迫依赖于浪费和破坏性的手段而达到结果时,它就应当被反对。第四,存在着一种可能性,即被认为对力量合法的利用可能非常浪费,实际上就是在使用暴力;相反,被指责为仅仅诉诸暴力的方法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代表一种对能量的合理利用。古老或者先天的 原则仅仅可能被假定而决不可能被要求:争论中的问题都是为某种目的而对方法的具体利用。
(王成兵 林建武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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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选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0卷,第197—202页。
[2] 首次发表于《国际伦理学杂志》,第26卷(1916年),第359—367页;重新发表于《人物与事件》,第2卷,第782—7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