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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之批评

对道德进行科学研究的逻辑条件 [3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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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科学的”一词的用法

科学是系统化的知识体,这个我们所熟知的观点可以用来引入对本文所使用的“科学的”一词的讨论。“系统化的知识体”这个短语,可以有不同的含义。它可以指内在于被安排的事实中的一种属性,既不考虑事实之间被排列而成其为事实的方式,也不考虑这种排列得以确保的方式。或者,它可以指观察、描述、比较、推断、实验、检验的各种理智活动,这些理智活动是获得事实和使事实变得融贯所必须具备的。它应该同时包含这两种意义。但是,既然排列的静止属性依靠于先前的动态过程,就有必要阐明这种依靠性。在使用“科学的”一词时,我们需要首先强调方法,然后通过方法而强调结果。在本文中,“科学的”指控制我们形成关于一些题材之判断的有规则的方法。

从心灵的日常态度到科学态度的转变,与之相对应的是不再把确定的事物看作理所当然的,而是采取一种批判的或者探究的、试验的态度。这个转变意味着一些信念及其相应的陈述不再被当作自足的和自全的,而是被当作结论 。把一个陈述看作结论,意味着:(1)它的根据和基础外在于它自身。超越它自身的这种相关性,使我们开始寻找为了作出这个陈述所必需的在先的断言,这种寻找就是探究。(2)这种在先的陈述基于它们在确定更多一些陈述(即结论)时的关联或者重要性而被讨论。逻辑上,一个特定陈述的含义或者意义在于:我们在作出这个陈述的同时必须承认其他陈述。因此,我们开始进行推理,即一个特定断言或观点使我们承认和获得其他断言之发展。对于每个被通过的判断,当我们同时朝这两个方向察看时,我们的态度就是科学的。首先,通过它作出其他的、更加确定的判断(它是与这些判断连接在一起的)的可能性来核查或者检验它的有效性;其次,通过在作出其他陈述时它的使用来确定它的含义(或者意义)。通过作出其他判断(该陈述所依靠的那些判断)的可能性来确定它的有效性 ,和通过作出其他判断(该陈述使我们承认的那些判断)的必然性来确定它的含义 ,这是科学程序的两个标志。

只要我们进入了这个程序,就不会把判断的各种活动看作独立的和分离的,而是看作一个内在联系的系统。在其中,每一个断言都使我们得到其他断言(因为这些断言构成了其含义,所以我们必须审慎地对其作推论),并且我们只有通过其他断言才能获得这个内在联系的系统(因此,我们必须审慎地寻求这些断言)。因此,在本文中所使用的“科学的”一词意味着确定判断之秩序的可能性,以致每个判断被作出时,也是用来确定其他判断,从而能够控制这些判断的形成。

这种“科学的”概念强调探究的内在逻辑,而不是强调探究的结果所具有的特定形式。上述观点可以用来排除一些反对意见,而当我们提到行为科学时,这些反对意见就会立刻出现。除非我们对这个概念进行了强调,否则“科学的”一词很可能让人想起那些我们在物理方面最为熟悉的知识体系;因此给人一种印象,以为我们所寻求的是把行为还原为相似的物理的或者甚至准数学的形式。但是,我们想要的东西类似于探究的方法而不是最终的结果。虽然这个解释可以排除一些反对意见,但是在目前的讨论阶段,还远远不能排除所有的反对意见并因此确保一个自由开放的领域。这个观点鲜明地否定了任何想要把关于行为的陈述还原为某些形式(类似于物理科学的形式)的努力。但是,它也鲜明地肯定了两种情况下逻辑程序的一致性。这个观点将会遇到尖锐和断然的拒绝。因此,在阐述道德科学的逻辑之前,有必要讨论一些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断定道德判断和物理判断之间存在内在差异,因此认为不能根据在一个领域中判断活动的控制来推论出另一个领域中有相似控制的可能性。

ii.对道德判断进行逻辑控制的可能性

正如刚才所指出的,在考虑这个可能性时,我们会遇到这样的主张,即认为正是行为的本质使得逻辑方法不能以它们在已经公认的科学探究的领域中被使用的那种方式来得到运用。这种反对意见暗示着道德 判断具有这样一种特质,使得我们不能从任何一个判断中系统地析取出什么东西,即使这个判断可以用来促进和保证其他判断的形成。它从逻辑方面否定了道德经验的连续性。如果存在这样的连续性,那么任何一个判断都可以用作形成其他判断的自觉工具。否定道德经验的连续性之根据在于以下信念:伦理判断的基础和担保原则存在于超越的概念,即意见之中,这些超越的概念或意见不是从经验进程中产生的,是依据其自身而被判断,有着独立于这种经验进程的意义。

这种指出逻辑差异的主张采取了各种表现形式,但它们都采用了几乎相同的预设。一种说法是伦理判断是直接的和直觉的。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伦理判断不能被看作结论;因此,不能把它与其他东西(例如判断)在理智上(或者逻辑上)进行有序排列。一个纯粹直接判断依据其本性,是不能用作理智上的校正或者应用的。这个观点的表述可以在一种流行的思想中找到,即认为科学判断依靠于理性,而道德判断来自一种独立的能力,即良知。道德判断有属于它自身的标准和方法而不服从理性的监督。

断定极端差异的另一种说法是认为科学判断依靠于因果原则。因果原则必然带来一个现象对另一个现象的依赖性,因此也带来了陈述任何事实和陈述其他事实之间具有联系的可能性;而道德判断包含了最终原因、目的和理念的原则。因此,想要通过在先的命题对任何道德判断的内容之形成和断定进行控制,都会破坏它独有的道德特性。或者,用流行的话语来表述,伦理判断之所以是伦理的,正因为它不是科学的;因为它处理的是规范、价值、理念,而不是特定的事实;因为它处理的是“应该是 什么”,而不是“是 什么”,前者通过纯粹的精神愿望来评估,而后者通过调查研究来决定。

当认为科学判断根据时间的序列性和空间的并存性来陈述事实时,这也表达了几乎相同的观点。无论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处理这种联系,很显然关于一个项或者一个成员(member) [37] 的知识可以用来引导和检查对其他项或者其他成员的存在和性质之断言。但是,据说道德判断处理的是还有待完成的行动。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道德特有的意义只能存在于判断之后 且依靠判断而存在的特性。因而,道德判断被认为从本质上超越了任何在过去的经验中所发现的东西;并且,要试图通过其他判断的媒介来控制道德判断,这会消除它独特的道德特性。这种观念的表现形式可以在下面的信念中找到,即认为道德判断与涉及自由的现实相联系,从而使得理智控制成为不可能。这样的判断被认为不是依据客观事实,而是依据在某种赞同或者反对中所表达出来的任意选择或者意志。

我并不想充分地讨论这些观点。我将把它们归结为一个单独的逻辑表述,然后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讨论它。把这个单独的逻辑陈述看作刚才所提出的那些(和其他类似的)反对意见中的一种并进行辩护,这并不是我试图去做的,因为接下来的讨论并不依靠于那种观点。经过概括,关于道德判断和科学判断之间鸿沟的各种陈述归结为两个二律悖反的断言:其一是在普遍的和个别的之间的分离;其二则是在理智的和实践的之间的分离。这两个二律悖反最后缩减为一个:科学陈述涉及一般的 (generic )条件 和联系,因此可以成为完全和客观的陈述;伦理判断涉及个别的 (individual )活动 ,并且个别活动依据其本性超越了客观陈述。这种分离的基础是:科学判断是普遍的,因此只能是假设的,并因此不能与行动发生联系;而道德判断是直接的,因此是个别化的,并因此涉及行动。科学判断陈述的是:条件或者条件类别在哪里被发现,那么就能相应地在那里发现特定的其他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类别。道德判断陈述的是:一个特定的目的具有直接的价值,因此可以被实现而不需要涉及什么在先的条件或事实。科学判断陈述的是条件之间的关联,道德判断陈述的则是无条件地要求实现一个观念。

对目前讨论的这个问题的逻辑表述,使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到两个还需进一步讨论的关键点上。首先,科学判断是否处理本质上普遍性的内容(它的全部意义都在于展示了特定条件之间的联系)?其次,通过理智的方法来控制道德判断(当然完全是个别化的)是否会破坏或者以任何方式削弱特有的伦理价值?

在讨论刚才提出的两个问题中,我试图指出:首先,科学判断具有伦理判断的所有逻辑特性;因为它们涉及(1)个别事例和(2)行动。我试图表明:科学判断即关于条件之联系的表述,有它产生的根源,并且是为了解放或者加强(应用于独特的和个别的事例的)判断行为这个特殊、唯一的目的而被发展和应用的。换句话说,我试图表明不会存在以下问题:由于把伦理判断放入一种不同的逻辑类型中,而这种逻辑类型又属于所谓的科学判断,这种做法会消除伦理判断的独特性质;因为在科学判断中被发现的逻辑类型,已经考虑到了个别化和活动性。其次,我试图指出:个别化的伦理判断需要借助一般命题来得到控制,这些一般命题以普遍(或者客观)的形式陈述了相关条件之间的联系;而且,通过指导探究而获得这样的一般命题是可能的。最后,如果要对伦理学进行科学化的研究,我将简要提出建构这样的一般科学命题必须遵循的三种典型路线。

iii.科学判断的性质

科学判断是假设的,因为它们是普遍的,这种说法在最近的逻辑理论中几乎是一个常识。的确,这个说法在某种意义上陈述了一个毫无疑问的真理。科学的目标是规律。当规律表现为恒常性、关系或者顺序的形式(如果不是表现为公式的话,至少也是表现为简单表述)时,规律就是恰当的。很显然,任何规律,不管是简述顺序还是作为公式,表达的都不是个别化的现实,而是条件之间的某种联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争论。但是,当认为科学和普遍陈述的这种直接和显明的关联包括了科学方法的所有逻辑含义时,某些基本假设和基本含义被忽视了;我们所争论的逻辑问题被回避了。真正的问题不是科学的目标是以一般概念的形式或者条件联系的公式来进行陈述,而是科学如何 做到这点,并且在得到这些普遍陈述之后,如何利用 这些普遍陈述。

换句话说,我们首先必须询问一般判断的逻辑意义。因此,本节不是要考察作为科学之客观内容的一般公式之意义,而是试图表明这种意义在于把“科学”或一般公式的体系发展成为控制个别判断的手段和方法。

1.现代科学引以自豪和骄傲的东西,是它特有的经验的和实验的特征。“经验的”一词,指科学陈述从具体经验中产生和发展出来;“实验的”一词,指通过所谓的规律和一般概念在具体经验中的应用,对规律和一般概念进行检验和检查。如果这样的科学概念是正确的,那么毫无疑问,这表明了一般命题处于一个纯粹中介的位置。它们既不是原初的,也不是最终的。它们是我们借以从一个特定经验通向另外一个经验的中介;是以这种形式出现的个别经验,以便能用来控制其他经验。否则,科学规律只能是理智的抽象物,只能通过它们相互之间的融贯来检验,被认为把科学和中世纪的沉思区分开来的特性也会立即消失。

另外,如果物理和生物科学的命题的一般性是最根本的,那么这样的命题从实践观点来看是完全无用的;它们完全不能运用于实践,因为它们在理智上脱离实践应用所关注的个别事例。如同初始前提一样,对抽象物的纯粹演绎之推理也不能产生贴近具体事实的结论。演绎过程系统地引入一系列的新观念,因此使普遍内容变得更复杂。但是,认为通过普遍内容的复杂化,我们就能接近经验的个别化,这种观念是中世纪实在论的谬误,也是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谬误。在化学、物理学和生物学中的普遍命题(如果这样的命题在逻辑上是自足的)的演绎推理,并不能帮助我们修建桥梁或者确定热伤风流行的源头。但是,如果普遍命题及其演绎推理能被阐释为对理智工具的制造和使用,并以促进我们的个体经验为明确的目标,那么结果会完全不同。

科学陈述的经验起源、实验检验和实践用途本身,足以说明我们不可能固守对判断的任何逻辑区分:普遍判断是科学的,而个别判断是实践的。这意味着我们所说的科学正在形成和准备一些工具,以便我们处理经验的个别事例——这些事例如果是个别的,那么如同道德生活中的事例一样地独特和不可替代。我们甚至可以说,使我们采取一种肤浅的观点并相信一般判断和个别判断之间的逻辑区分,即相信存在一个巨大的、自足的普遍命题的体系的事实本身就证明:对于一些个别经验,我们已经制定出控制我们与它们进行反思交流的方法,而在经验的另一个阶段,这个工作仍有待去完成——这就是当前伦理科学的任务。

用来获得控制所要获得的目标的技术,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只要指出假设性的命题是最有效的工具就足够了。如果我们不准说“这个,a,是b”,能(1)找到根据说“哪里有mn,哪里就有b”,能(2)表明哪里有op,哪里就有mn,并且(3)有技术来发现在a中存在op,那么即使所有外在的和习惯的特征都是缺乏的,即使“这个,a”表现出确定的特性,这些特性不用借助于一般命题的中介就能让我们必然把它等同于c,我们也有理由把“这个,a”等同于b。换句话说,同一性的识别(identification)要成为可靠的,只有当对它的判定是通过(1)把自然判断中未经分析的“这个”拆分为确定的特性,(2)把谓项拆分为相似的元素组合,(3)在主项和谓项两者中的一些元素之间建立统一的联系。日常生活中的所有判断,以及地质学、地理学、历史学、动物学和植物学等科学(所有处理历史叙述或者有关空间并存的描述的科学)中的判断,实际上最终都回到同一性的问题上。甚至物理学和化学中的判断,当它们是最终的和具体的时,也是与个别事例相联系的。在所有这些科学中,只有数学 [38] 涉及纯粹的普遍命题——这因而成为数学必不可少的重要性,即为技术的判断和其他科学的判断提供工具 。同样,在所有艺术中(不管是商业的、专业的,还是具有美感的),判断都可以归结为正确的同一性识别问题。观察、判断、解释和熟练技能都在处理个别事例的过程中展现出来。

2.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看到科学中一般陈述的意义并不能为假定在它们的逻辑形式和对行为的科学研究的逻辑形式之间存在差异说明理由。实际上,因为我们已经发现一般命题的产生、发展及对它们的检验都在对个别事例的控制之中,所以只能假定相似性而不是差异性。我们能否进一步扩展这种相似性?它能否同样应用于伦理判断的其他特性,即涉及行动?

正因为现代科学强调科学陈述的假设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而把它们与个别判断的关联放入了背景(实际上之所以这样放置,只是因为这种关联性总是被看作理所当然的),因此,现代逻辑强调判断的内容方面而牺牲了判断活动。但是,现在我将试图表明:这种强调之所以出现,也是因为与活动的关联完全被当作理所当然的,以至于可能忽视它——就是说,没有清楚地把它表达出来。我将试图指出,任何判断必须被看作一个活动;实际上,严格意义上的判断的个别特征在最终的分析中,意味着判断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单独活动。

我们的关键点是对任何特定判断所断言的内容或者意义的控制。这种控制如何能够被获得?我们到目前为止的讲述,就好像一个判断的内容可以简单地通过参照另一个判断的内容来得到阐明;特别是,好像一个个别判断(例如,一个关于同一性识别的判断)的内容,也许可以通过参照一个普遍性命题或者假设性命题的内容来获得。实际上,并不能仅仅通过参照别的内容来控制一个判断的内容。认识到这个不可能性,就是认识到:对判断之构成的控制,总是通过一个行动的中介,通过行动使得个别判断和普遍命题各自的内容被挑选出来且被放入相互联系之中。从任何一般公式到一个个别判断,并没有道路。这条道路要经过进行判断的个人之习惯和精神态度。普遍命题只有在行动中才能获得逻辑力量和精神实在性。通过行动,普遍命题被当作工具而发明和建造,然后为了它所服务的目标而被使用。

因此,我试图表明,活动性在形成判断的每个关键之处都有表现:(a)它在被使用的一般命题或普遍命题的起源中表现出来;(b)它在对被判断的特定题材之选择中表现出来;(c)它在检验和证实假设之有效性以及确定的特定题材之意义的方式中表现出来。

(a)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假定为了方便使用而去制造和选择一般原则的可能性,这些一般原则可以控制个别事例中的同一性。就是说,除非我们有被定义为特殊条件之间的联系的特定的一般概念,除非我们知道何时以及如何从这样的可用概念中选择所需要的那一个,否则我们就不能控制如“这是伤寒症”或者“那是贝拉彗星”这种类型的判断。被认为是彼此联系的公式之体系的整个科学,正是一个可能发生的谓述的体系,就是说,是用来限定一些特殊经验(这些经验的性质和意义,我们还不清楚)的可能观点或方法的体系。它给我们提供了一套用来进行选择的工具。当然,这个选择依赖于特定事实的需要,我们必须在特定事例中区分和确认这些事实,如同木匠根据他想要做的东西来决定从工具箱中是选择锤子、锯子还是刨子。有人也许会认为,一个职位的众多候选者的存在,加上在数学上他们可能的组合和排列,这两者合起来决定了他们中的某一个获得那个职位。这类似于认为,一个特定判断可以根据一个理论上可以穷尽的一般原则之体系来推演得出。作为它本身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个逻辑进程包括对一般原则的体系中一个特定原则的选择和涉及,而这特定的一般原则是与特定事例相关的。这种个别化的选择和适应,是这个情境之逻辑的组成部分。而且,这种选择和调整很显然就是行动的性质。

我们一定不要忘了说明,我们关注的不是选择或者适应一个现成的普遍命题(universal),而是关注普遍命题的起源 ,目的正是为了这种适应。如果经验中的个别事例不曾给我们的识别活动制造任何困难,如果它们不曾产生任何问题,那么普遍命题简直就不会存在,更别说被使用了。普遍命题正是经验的这种表述,以便能够促进和保证个别化的经验的价值。在这种作用之外,它不会存在,其可靠性也不能得到保证。在科学已经获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毫无错误地这么说,似乎普遍命题已经是现成的,并且似乎唯一的问题只是它们中的哪一个被挑选出来使用。但是,这种说法不应让我们无视以下事实:正是因为需要更客观的确定特定事例的方法,普遍命题才会产生,并且呈现特定的形式和特征。如果普遍命题不是作为在这种冲突中进行调和的中介,正如它能在这种类似冲突中找到其用途,那么这种使用将会是绝对任意的,并且因而没有逻辑限制。进行选择和使用的活动是逻辑的,而不是在逻辑之外的,因为被选择和使用的工具正是为了进一步的选择和使用而被制造和发展出来的。 [39]

(b)在同一性判断中的个别活动(或者选择),并不仅仅表现于从一些必要的特定谓项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还表现于对“这个”或者主项的确定。逻辑专业的学生都熟悉特性的事实和一个特殊项的限定或者区别特征之间的区分——这种区分又被叫作“那个”(that)和“什么”(what)的区分,或者“这个”(this)和“此性”(thisness)的区分。 [40] 此性指的是一个性质,不管这种性质是多么感官性的(例如热、红和响),但可能在它本身的含义上,这种性质同样地属于很多特殊项。它是一个表达所具有 的东西,而不是它就是 的那个东西。这样一些应用在性质的观念中有所涉及。它使得所有的性质能够被看作程度。它使得性质的名称很容易把自身转变为抽象的语词,蓝色变成蓝性,高声变成高声性,热变成热性,等等。

判断的特性说得更明白点,判断的单一性是由关于“这个”的直接描述来建构的。 [41] 这种描述特征指的是偏好的选择,它是属于活动的。或者,从心理学的角度,感觉特性只有在运动反应中才能变成特殊的。作为直接经验的红、蓝、热等,总是涉及确定它们的运动调节。改变这种运动调节,这种经验的特性也会发生改变;减少运动调节,这种特性也会越来越变得模糊不清。但是,对作为判断之直接主项的任何特殊的“这个”的选择,并不是任意的,而是依赖于所关注的主要目标。理论上说,任何在感知中的对象,或者任何特性,或者任何一个对象的元素,都可以作为“这个”来起作用,或者作为在判断中被确定的主题来起作用。纯粹客观地说,没有理由从无限的可能性中选择一个而不选择另一个。但是,关注的目标(这个目标当然能在判断的谓项中找到表达)为我们决定什么对象或者对象的什么元素在逻辑上是适合的提供了根据。选择活动的含义因此是逻辑操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在逻辑活动完成之后的任意的实践附加物。这种导致普遍命题的建构和选择的兴趣关注,也导致了对普遍命题所使用的直接资料或材料的建构性选择。 [42]

(c)所有科学的同一性识别都具有实验性,这是一个常识。它是如此平常,以至于我们很容易忽视它的巨大重要性,即公开的活动对逻辑进程的完整性是绝对必要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活动同时被包含于谓项或者解释意义和“这个”或者有待确定的事实中。如果这两种活动不是相互联系于一个更大的经验价值变化的体系之中,那么它们都会是任意的;它们相互之间最终的恰当性或者适应性,就会是完全令人惊奇的事情。如果一个任意的选择活动从可能限定的整个体系中抓住一些谓项,而起源上完全独立的另一个选择活动从感知的整个可能领域抓住一个特定领域,并且如果这样的两个选择能够彼此符合、互相结合,那么这将是完全的偶然性。

但是,如果同一个目标或者关注在对这两个选择的控制中起作用,那么情况会完全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证实的实验活动是在实现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同时表现在对主项和谓项的选择中。它不是第三个进程,而是一个活动整体,我们已经考虑了这个活动整体的两个部分的而非典型的方面。意义或者谓项的选择,总是与有待解释的个别事例相关;并且特定的客观事例的建构,总是受到与其所服务的目标相关的观点或者观念的影响。这种相互关联是持续被使用的检验或者试验;任何更加明显的有关验证的实验活动仅仅表示:这样的条件使得检验过程表现得很明显。

现在我试图表明,如果我们采用科学判断的唯一最终形式,即用来鉴定或者区分一部分个别化的经验,那么判断显得是一种判断活动;这种活动表现在对主项和谓项的选择和决定中,同时也表现在对它们彼此相关的价值的决定中,因此也表现在对于真理和有效性的决定中。

既然我在讨论中用了一套并非自明的术语,并且引入了很多陈述;在现在的逻辑讨论的状况或条件下,这些陈述对于许多人来说似乎还需要论证而不是已经提供了论证,那么我可以指出:这种论证是完全能够被经验所证实的。所获结论的真实或错误依赖于以下两个观点:

第一,任何判断就其具体现实性而言是一种关注活动,并且就像所有关注活动一样,它也包含兴趣或者目的之作用,以及服务于这种兴趣的习惯和冲动倾向之施展(这最终包含运动调节)。因此,它包含对于关注对象和“理解”或者解释之观点和模式的选择。改变了兴趣或者目的,被选择的材料(判断的题材)也会改变,并且相关的观点(因此还有谓述的种类)也会发生改变。

第二,抽象的、普遍的科学命题是由于这种个别判断或者关注行为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它们采取了它们的存在形式(即发展出它们特有的结构或者内容),并且将其作为使得个别判断能够最有效起作用的工具;也就是说,使得个别判断能够最可靠和最经济地实现它所要完成的目的。因而,这些概念的价值或者有效性总是通过使用来被检验,而这种使用通过其成功和失败来判定普遍原则等的效力,以便履行其所要完成的控制功能。 [43]

只要科学判断被判定为一种活动,那么就没有任何先验的 理由在公认科学之材料的逻辑和行为的逻辑之间划界。因此,如果能够找到任何确定的基础,我们就能自由地前进。认识到判断活动并不是普遍存在的,而是在本质上涉及一个最初的起点和一个终极性的完成,这种认识正好提供了确定的基础。判断活动不只是一个自由的活动经验,而且是需要特定动机的活动经验。必定存在一些刺激因素,以使人们从事这种特定种类的活动而不是别的活动。为什么要参加那个我们称为判断的特定种类的活动?无疑,其他一些活动也许会进行,例如锯木头、绘画、小麦市场的囤积居奇、进行谴责。必定有某些东西存在于最完备和最正确的理智命题的集合之外,这些东西使我们进行判断而不是进行其他活动。如果 有人想要判断,那么科学提供了条件,这些条件在最有效地进行判断活动时会被使用。但是,这建立在如果 的基础上。没有什么理论体系能够讲清楚个人在特定时候会进行判断而不是做其他事情。只有聚焦于个人兴趣的整个行为系统,才能提供那种起决定作用的刺激因素。

不但为了有组织的科学体系之使用而必须找到一个实践性的动机,而且为了这个科学体系的正确和恰当的使用,也必须找到一个相似的动机。任何理智命题的逻辑价值,它区别于纯粹理智存在物 (ens rationis )的独特的逻辑意义,依赖于实践的,并且最终是道德的考虑因素。这种兴趣必须能使个人进行判断,还能使他精细地进行判断,把所有必需的预防措施和所有可用的资源(它们能确保结论达到最大可能性的真理)都运用起来。科学体系(使用“科学”一词来指有组织的理智内容)的逻辑价值绝对依赖于道德关注:真诚地想要进行正确的判断。除去这个关注,科学体系就变成了纯粹的美学对象,即借助于它的内在和谐与对称而激发起情感反应,但是没有逻辑含义。如果我们再一次假设一个鉴定热伤风的案例,是职业的、社会的和科学的兴趣使医生历尽千辛万苦去得到所有与形成判断有关的资料,并且使他充分考虑以使其阐释具有工具作用。理智内容只有通过一个特定的动机,才能获得逻辑功能;而这个动机虽然外在于理智内容本身,但是在逻辑功能上又与理智内容绝对联系着。

如果科学资源、观察和实验的技术、分类体系等在指导判断活动(并因此确定判断的内容)中的作用要依赖于判断者的兴趣和倾向,那么,我们只能使这种依赖性变得明确,并且所谓的科学判断的确显得就像是道德判断。如果医生由于急切想要完成工作而变得粗心和武断,或者如果他在金钱方面的需要影响到他的判断方式,那么,我们也许会说,他在逻辑上和道德上都失败了。在科学上,他没有使用已经掌握的方法去指导他的判断活动,以便给予判断最大的正确性;但是,逻辑上失败的根源在于他自己的动机和倾向。总之,科学的一般命题或者普遍命题只有通过判断者的习惯或者倾向之中介才能起作用。它们自身没有运作方式 (modus operandi )。 [44]

附加于理智活动上的独特的道德性质之可能性要归因于以下事实:并不存在一个特定的点,一个习惯由此开始而其他习惯由此停止。如果一个特定的习惯变得完全孤立和分离,那么也许有一个依靠于纯粹理智技术、依靠于使用专门的技术来处理特定材料之习惯(而不考虑任何伦理限制)的判断活动。但是,连续性原则是绝对的。不仅特定的心理态度通过习惯可以扩展为一个单独事例,而且任何习惯在其自身的运作中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召唤出其他任何习惯。“性格”一词,指的是这种影响最终判断的、相互作用的复杂的连续统一体。

iv.伦理判断的逻辑特征

现在我们又回到一开始的命题:对于任何对象的科学研究都意味着对工具的使用,在所有属于那个对象的材料中,这种工具可以用来控制判断的形成。我们已经消除了先验的 反对意见,即公认的科学判断所应用的题材是如此不同于道德判断所关涉的题材,因此它们之间没有共通的特征。我们现在可以自由地回到开始的问题:对于行动的科学研究的特有逻辑条件是什么?每一种判断都有属于它自己的目的;工具(被使用的范畴和方法)必定随着目的之变化而变化。如果我们普遍地认为科学技术、公式和普遍命题等的逻辑本质在于它们能够保证判断活动以便能实现一个目的,那么我们必须同意进一步的命题:所需要的逻辑工具因想要实现的不同目的而变化。因而,如果在伦理判断活动所促成的目的中有什么特别的东西,那么同样地,在对它进行科学研究的逻辑中也必定有独特的性质。

因此,问题同样回到了伦理判断本身特有的区别性特征之上。如果我们回到那些科学同一性的事例,在其中伦理因素变得明显,那么这些特征很容易显现出来。我们看到在一些事例之中,同一性的本质及其真假在意识上 依靠于判断者的态度或者倾向。“在意识上”一词,区分出一个特定种类的判断。在所有个别判断中都有一个活动;并且在所有情况下,活动都是动机,并因此是习惯,而最终是整体习惯或性格的表达。在很多情况下,性格的含义只是一个假设,不必去注意它。它是判断活动的实践条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是逻辑条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它没有被吸纳到内容里面,即进入判断中有意识的对象化。把它看作实践条件而不是逻辑条件,这意味着尽管它对任何 判断来说都是必需的,可是一个判断活动只是和任何其他判断一样需要它。它相同地 影响所有判断;对于特定判断的真实或虚假来说,这种不偏不倚的关涉就和完全没有关涉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受其他性质的条件的控制,而不是受性格条件的控制;提供给它的材料按照和材料一样状况或者性质的对象来被判断。不仅被判断的内容没有有意识地包括动机和倾向,而且还明显地存在阻止或者抑制来自判断者的因素。从这种判断的角度来看,这些因素被看作在逻辑上仅仅是主观的,因此是妨碍我们获得真理的因素。我们可以毫无矛盾地说,判断活动中判断者的活动在进行之时,力图防止它的活动对判断的材料有任何影响。因此,通过这些判断,“外在的”对象被确定了,判断者的活动对于它涉及的东西保持绝对的中立和漠不关心。同样的观点也可以由以下的说法来表达:动机和性格在起作用的时候是完全相同的,它们对于特定 的对象或者被判断的内容来说毫无差别。因此,动机和性格也许是被预设的,从而不予考虑。

但是,无论什么时候,性格的含义、习惯和动机的作用被看作影响特定的判断对象之性质的因素,我们为了逻辑的目标必须注意到这个事实,并使这种联系成为在判断题材中内容的一个明显因素。当性格不再是一个无关紧要或者中立的因素,当它在性质上影响判断者展现给自身的情境之意义,那么,区别特征就被引入被判断的对象之中;这个特征不仅是一个改进,或者种类上同质于已经给定的事实,还能够改变这些事实的意义,因为这个特征把评价的标准引入了被判断的内容。换句话说,如果性格的影响实际上是在先的时候,即如果性格不是任何判断的相同的、中立的条件,而是单独地(或者隐含地)决定如此这般的这个 判断之内容—价值,那么作为实践条件的性格就成为逻辑 条件。换个角度来看,在“理智的”判断中,性格对于描述什么 对象被判断来说是毫无差别 的,因此任何判断都可以精确地进行;但是,在道德判断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决定内容如此那般时所导致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判断之为 判断的必要条件。

这种在意识上与个人倾向的关联,使得对象成为一个动态的对象,即一个由特定限制来规定的过程,一边是特定的事实,另一边是特定类别的行动所改变的同一些事实。被判断的对象是动态的,而不是“外在的”,因为它需要的不仅仅是作为前提的判断活动,而且是作为其自身结构之必要成分的判断活动。在典型的理智判断中,我们的假设是:这种必定会导致某种结合与区分的活动外在于被判断的材料,只要它完成自己的工作,即把属于一个整体的因素放在一起而把其他不相关的因素除去,那么它就要立刻停止工作。但是,在伦理判断中,这个假设有完全相反的含义,即情境正是通过在判断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而被产生出来的。从严格的逻辑观点来看(就是说,不会明显地涉及道德方面的因素),伦理判断因此具有它自己特有的一个目标:它进入对题材的判断中,并且导致判断活动的态度或者倾向是决定题材的一个确定因素。

随之而来,伦理判断的目标可以这样来陈述:它的目标是把判断活动本身建构为一个复杂的客观内容。如同对于在独特的理智过程中的判断活动一样,它要弄清判断活动,并且使判断活动的性质和本质(区别于它的形式——那是心理学研究的问题)成为考虑的对象。正因为性格或者倾向被卷入评价所通过的材料和判断所组织的材料中,性格才被判断所决定。这是一个有重大伦理含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它的意义不是伦理的,而是逻辑的。从严格的逻辑观点来看,它表明我们正处理一个典型的判断种类,在其中,判断活动的条件本身被客观地决定。判断者要对自身进行判断;并且,因此为任何种类的一切更多判断设定条件。用更加心理学化的术语来说,我们也许可以说,判断通过有意识的考虑和选择,实现了一个到目前为止或多或少还是模糊和冲动的动机;或者,它以这样一种方式表现了一个习惯,即不仅仅是在实践上加强这个习惯,而且是根据某种后果把这个习惯的情感价值和含义带入意识。但是,从逻辑的立场来看,我们说判断者有意识地参与到构建一个对象的活动中(并且因此把客观形式和现实性赋予)任何判断活动的控制条件。

v.伦理科学的范畴

伦理判断会导致被判断的情境和在判断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性格或倾向的完全的交互决定。一般说来 ,任何单个的道德判断必定会在自身中表现出所有属于道德判断的本质特征。不管任何特定伦理经验的材料是多么的惊奇和独特,它至少还是伦理经验;同样,对它的考虑和解释必须符合判断活动的条件。产生以上这种交互决定的判断,有它自身特有的结构或组织。它所要进行的工作,赋予它限制性或规定性的因素和属性。这些因素和属性构成了所有伦理科学最终的术语或者范畴。并且,因为这些术语在判断过程中的任何道德经验里面都有表现,所以它们不只是形式的或者空洞的,而且是在科学考察具体情境时用来分析具体情境的工具。

根据其他相似对象来建构一个对象的特定理智判断,必定有它自己固有的结构,这种结构为所有物理科学提供了最终的范畴。空间、时间、质量、能量等的单位,规定了这种类型的判断起作用的限制性条件。现在,有一种判断根据性格来决定一个情境,并且构建我们所说的动态情境或者有意识的动态作用,这种判断在逻辑上同样拥有它的观点和方法;它对它的任务来说,是必需的工具。伦理讨论充满了这样的术语,例如自然的和精神的、感觉的和理念的、标准的和正义的、义务和职责、自由和责任。但是,这种讨论和对这些术语的使用会遇到一个根本性的困难。这些术语通常被看作以某种方式预先给定的,因此是独立和孤立的东西。理论首先讨论这些范畴是否有效,其次讨论它们特有的含义是什么。这些讨论是任意的,因为这些范畴不是被当作限制性的条件;正如在逻辑操作中的构成元素一样,如果它们有其自身的任务要完成,就必定拥有为了成功实现目标所必需的手段和工具。因此,对伦理学进行科学研究的首要条件是:对这些被使用的基本术语、理智观点和工具的讨论,要与它们所应用的处境和它们在一个特定种类的判断中所起的作用联系起来;这种特定种类的判断,指的是那种能产生动态情境和心理倾向在客观上相互决定的判断。

当范畴接受了当前讨论所赋予的那种结论,当它们因为孤立的方式偶然地被提出,那么它们就没有控制判断形成的方法。因此,其他依赖于它们的使用的判断也同样是越来越无法控制的。使更多的特定判断经济地和有效地运作所必需的工具,其自身的结构与运作模式仍然是晦暗不明的。它们在使用时必然一团糟。因为范畴被看作似乎是拥有现成的独立意义,每个范畴有其自身的意义,所以我们无法审查任何一个范畴所具有的意义,也没有公认的标准来判定任何范畴的有效性。只有联系范畴在其中出现和起作用的情境,才能提供评价它们价值和意义的基础。否则,对最终的伦理术语的定义只能留给基于意见的推理。这些意见抓住了情境的一些更鲜明的特征(因此可以拥有一定程度的真理性),但是意见不能抓住作为整体的情境,也不能抓住情境的典型术语的确切含义。例如,关于什么是伦理标准(不管是有助于快乐,还是接近于存在的完善)的讨论,相对而言必定是徒劳的;除非通过事例的逻辑必然性,并拥有一些方法来决定什么东西 存在并且能够成为一个标准。我们没有根据伦理判断和情境的本质条件来对标准进行定义。这样一个关于标准的定义,实际上不是给予我们一个关于制造道德价值的临时观点,例如可以用来形成道德规则,而是它为我们设定了任何想要成为道德标准的东西必须满足的确定条件;因此,它作为工具来评判各种想要成为标准的东西,不管它们作为普遍理论还是作为具体事务。同样,理论家一直想要说明什么是人的理念、什么是至善、什么是人的职责以及什么是他的责任,想要证明他是否拥有自由;但是,理论家同时并不拥有受控制的方式来定义“理念”、“善”、“职责”等术语的内容。如果这些术语拥有任何属于它们自身的可证实的恰当含义,那么,这个含义就是作为某种判断的限制特性;这种判断能产生(institute)判断中的心理态度和被判断的题材之间的相互决定。对这种判断之形成的分析,必定会揭示所有作为基本伦理范畴的区别特征。不管含义的哪种要素作为这种判断的组成部分,它都具有道德经验本身所具备的有效性;一个不在这样的分析中出现的术语,不具备有效性。任何一个术语的不同含义,依靠它在这种判断的形成和终结中所起的特定作用。

vi.作为控制伦理判断之条件的心理学分析

如果道德判断真的是这样,即在其中最后被确定的内容在每个环节上都受到判断者倾向的影响(因为他根据他自己的态度来解释遭遇到的情境),那么我们可以立刻得出结论:对个别道德判断进行恰当控制所必需的普遍理论将会包括对倾向的客观分析,因为倾向会通过判断的中介而影响活动。作为一个简单事实,我们每个人都知道现在大部分关于道德的研究包括对于性格的合意的和不合意的特征——即美德和罪恶——的讨论,包括作为性格之功能的良知,也包括对于作为性格的表达和形成方式的意向、动机和选择的讨论。另外,关于自由、责任等的具体讨论被看作性格与行为媒介的关系问题。前面提到的性格和判断内容的交互决定性表明,这种讨论不只是实践上的必需之物,也不仅仅是澄清某些次要的论点,而是任何恰当的伦理理论之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性格或者倾向在判断最后所陈述的内容的每个构成点上都表现出来,那么对于这种判断的控制就显然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以普遍化的方式来阐明构成性格这一客观事实的相关因素。 [45] 只有当我们具有关于把任何物理对象判断为物理的——这个过程中能被观察到的特定条件的知识,并且这种知识独立于或者先于经验的任何特殊情况,我们关于物理对象的特定判断才能得到控制。正是通过这样的规律,或者对于联系条件的表述,我们才能得到公正性或客观性,以使得我们能够在危急关头不受当下因素的影响而进行判断。我们摆脱了经验的迫不得已的直接性,而到达了能够清楚和完全地看待它的地步。因为性格是一个渗入任何道德判断的事实,所以控制能力依靠于我们以条件之普遍联系的方式来表述性格的能力,而这种条件脱离了特定事例之境况的影响。心理分析是一种工具,使得性格从专注于直接经验的价值而转变为客观的、科学的事实。这其实是根据它自身发展之控制模式来对经验所进行的表述。

即使是一般人,也知道心理倾向在某种道德意义上改变判断的许多方法;并且习惯于利用这个认识来控制道德判断。可以收集到很多谚语,它们表达了心理态度影响道德评价的方式。在如下表述中体现出来的观念对普通人来说也是常识:习惯、习俗和利益削弱了观察能力;激情阻碍和扰乱了思考能力;私利使判断者只注意被判断情境的某些特定方面;冲动使心灵匆忙而又不加分辨地下判断;当目标和理想被关注时,它们激发起容易充满整个意识的情感,而当情感开始膨胀时,它们开始限制并进而消除我们的判断能力。这样的表述不胜枚举。它们不仅被大众所了解,而且通常用来帮助人们形成健康的道德行为。

心理学完全不等同于这些陈述的堆积,因为心理学阐明了不同的倾向如何 产生相应的结果。什么是不同的心灵态度和倾向?它们如何结合在一起?一个如何召唤或者排除另外一个?我们需要不同的典型倾向的一个清单,以及对倾向如何刺激或者抑制其他任何倾向这两种结合方式的说明。心理学分析满足了这个需要。尽管它只能通过发展出科学结构来满足这个需要,科学结构作为心理考察的结果在经验中展现自身,但是典型的态度和倾向确实和日常经验的那些作用一样是我们所熟悉的。同样,最原子主义的心理学也使用了普遍化的陈述来说明特定的“意识状态”或者要素(即已经提到的结构)如何系统地引起特定的其他“状态”。实际上,联想理论正是以普遍化的方式说明了:要素的客观顺序对于心理学家来说,如何反映出经验之直接过程中的态度或倾向之顺序。特别要指出的是,感觉论者不仅承认而且还宣称其他意识状态同痛苦或者快乐之状态的联系都有可以被归结到普遍命题的相同倾向,都有可以被用来构成(表现于所有行为中的)普遍原则的相同倾向。如果心理原子主义真的是这样,我们为了认识一个更加有组织的、内在复杂化的心理结构的每一步努力,都大大增加了关于心灵状态中条件之联系的可能命题的数量和范围——这些可能命题是这样的陈述,如果说得没错的话,它们正具有任何“物理规律” 所具有的那种逻辑有效性。就这些“状态”是在我们的直接经验中起作用的态度和习惯的代表而言,每一个这样的命题可以立刻转化为关于性格如何构成的命题,后者正是科学的伦理学所需要的那种一般陈述。

当然,心理学的意图不是要恢复个人的直接经验,也不是要描述经验的直接价值,不管是美学的价值、社会的价值还是伦理的价值。它把直接经验还原为一系列被当作生活经验之条件或者特征的倾向、态度或者状态。它所关注的不是看见一棵树的完整经验,而是关注通过抽象被还原到态度或者知觉状态的经验;它所关注的不是带有个人和社会意味的具体发怒行为,而是作为一种一般心理倾向即情感的愤怒。同样,它也不是关注具体的判断——更不用说道德判断。但是,心理学分析在经验中发现了它所处理的典型态度,并且只是将它们抽象化,以便它们可以被客观化地陈述。

任何想要与我们的道德意识发生联系的道德理论之表述都说明了一些联系,这些联系的真理性最终必须通过心理学分析来检验,正如任何关于特定物理现象的判断最终必须满足在物理分析中提出的物理实在的某些一般条件。

例如,心理学分析并没有为我们提出一个实际上经验到的目标或者理想,不管那是道德的还是其他的。它并不想要告诉我们什么 是目标或者理想。但是,心理学分析向我们指示了形成和持有一个目的意味着什么。心理学分析把我们在直接经验中发现的目的的具体结构加以抽象化,并且是因为(而不是不管)那种抽象作用而根据条件和后果,即根据出现在其他经验中的其他典型态度来向我们展示出什么是“拥有一个目的”。

因此,纯粹的心理命题对于任何具体的道德理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对道德判断过程的逻辑分析,根据其所要完成的特定逻辑功能提出了它的内在组织或结构,并因而提供了伦理科学的范畴或者限制条件,还提供了它们的形式意义(即它们的定义)。但是,只有当一些个体具有关于目的或理想的实际经验时(这包括形成或者持有这些目的或理想的活动或者态度),例如目的或者理想这些逻辑范畴,才能成为具体的。因此,只有当一些个体实际上参与到关于善和恶的经验时,并且当这种经验客观上被当作判断时,标准这一范畴才不只是一个可能的理智工具。持有目的、判定价值等活动是性格的现象。把它们从经验的直接事务中抽象出来考虑,即把它们当作活动、状态或者倾向,它们是如同在心理学分析中所出现的那种性格现象。甚至把任何一个经验或者经验方面看作理想,就是要去反思那个经验,也就是要进行抽象和分类。它涉及对 一个经验下判断,这超出具体的经验活动。如果是这样进行的话,它就是心理学分析,也就是说,它是和在心理科学中所发现的具有相同程序的过程;并且,它包含心理科学所发现的相同区分和条件。但是,心理科学由于能够抽象和划分意识进程,使我们能够控制它们而不是仅仅顺从于它们。

因此,认为心理学不能“给出”道德理想,而必须借助于超验的因素即借助于形而上学的说法是无用的。形而上学指的是对那种类型的判断(这种判断在完全的交互性中决定判断的主体和内容)进行逻辑分析。在这个意义上,形而上学也许能“给出”理想,即它可以说明理想的形式或者范畴如何成为这种判断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并且因而具有属于这种判断活动的有效性。但是,这样的一个逻辑分析远远不是超验的形而上学;无论如何,我们只能获得作为可能的 道德判断之立场或终点的理想范畴。毫无疑问,理想是被直接经验到的。只有生活而非形而上学和心理学,能够“给出”这种意义上的理想。但是,当伦理理论对于理想性格和行动来说所具备的重要性进行陈述,当它强调这种意义上的理想而非其他理想时,它是在提出关于条件的普遍条件;因为对心理倾向的分析能根据在先条件和后果说明“拥有一个理想”是什么意思,因此除了通过对心理倾向的分析,绝对没有什么别的方式来检验这种陈述有效性及其所宣称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如果关于理想我们能够作出什么普遍陈述,那是因为构想一个理想的心理态度可以被抽象出来,并且可以被放到与代表其他经验之抽象的态度的某种联系之中。拥有一个理想,形成或者持有一个理想,必定是一个活动,否则理想就是绝对的非存在和无意义。讨论什么是拥有一个理想,就是参与到了心理学分析中。如果“拥有一个理想”可以根据同其他相似态度的顺序来陈述,那么就有一个心理学上的一般陈述(或者规律),并可以作为分析工具去反思具体的道德经验,就像自由落体“规律”在控制我们关于打桩机和炮弹轨迹等的判断中起作用一样。关于任何性格现象的普遍化命题 之可能性,要依靠于揭示某些趋势、习惯或者倾向彼此之间规律性合作与协调的心理学分析之可能性。因此,重复一句老话:作为自然科学的心理学处理的是事实,而伦理学关注的是价值、规范、理想,关注它们应该 做什么而不管它们是否存在。这样的老话要么是无关的,要么就证明了我们不可能对这些东西作出任何形而上学的、实践的和科学的一般陈述。

vii.作为控制伦理判断之条件的社会学分析

我们再一次回到我们的基本观点:在道德判断中,判断活动与判断内容是相互决定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对活动的恰当控制即对内容的决定,包含了使性格成为科学分析之对象的可能性,即把性格陈述为相互联系的条件之体系或者完全自足的对象(即普遍命题)的可能性。我们现在必须认识到相反的一面,即只有具备对内容 本身(即从它与活动的关涉中抽象出来)进行分析的方法,才能控制关于活动的判断,从而控制关于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性格之判断。

伦理问题需要从以下观点来加以处理,即把活动看作对内容的限定,而内容是对活动的限定。因此,一方面,我们在特定的道德危机之前需要以普遍的方式来表述态度和倾向的机制,这种机制能决定关于活动之判断;而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先有关于产生这种判断之情境的相似分析和分类。在任何特定事例中,我们让科学工具的哪部分最显著地发挥作用,这取决于那个事例中可能会导致错误的环境条件。如果情境或者活动的场景(我们指的是引起或者激发道德判断活动的条件)是我们很熟悉的,我们可以假定判断中错误之来源在于经验背后的倾向——如果我们能够确保判断者的动机是正确的,那么判断本身就是正确的。在其他情况下则相反。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或者理所当然地认为,判断者采取了正确的态度,但是问题在于对情境的阐释。在这种情况下,正确判断所需要的是关于“这一情况之事实”的令人满意的知识。这样,现有的目标就是要进一步解决其他问题。我们现在必须讨论的正是问题的后一方面。

行动者能判断他自身作为行动者并且因此控制他的活动(即把他自己领会为一个要做某件事情的人)的唯一方法,是通过查明他所遇到的情境,该情境使他必须判断它以便能决定某个活动过程。只要对行动之场景的性质下了结论,那么也就是对行动者将要做什么下了结论,并且这又决定了行动者将成为什么样的行动者。纯粹的理智判断也许作为单独的种类被划分出来,在其中内容或者对象根据价值上相似的其他内容或者对象而被确定,并且相应地作为程序的一部分来防止来自或者涉及判断者倾向的东西进入其中。但是,伦理的(即不仅仅是理智的)判断没有作这样的抽象。对于伦理判断而言,被判断的内容中包括了判断者的参与,而在判断者的决定中包括了被判断对象的参与。换句话说,在道德判断中被判断的对象或者被建构的情境不是一个冰冷的、遥远的和默然的外在对象,而是行动者自己最独特、紧密和完全的对象,或者就是作为对象 的行动者。

既然如此,为了形成这样一个关于行动之场景或者条件的判断,以便能促进对于行动者最充分而可能的建构,我们需要的是什么呢?我的回答是:需要把内容分析为要素之结合的社会科学,就像心理学分析把活动分析为一系列的态度。我们假定了引起独特的道德判断的情境是一个社会情境,因此相应地能够只通过社会学分析的方法被恰当地加以描述。我意识到(甚至承认对活动场景进行某种科学解释的必要性)说这种科学必定是社会学的,这还遗漏了什么东西。这个逻辑上的漏洞可以通过关于道德判断之范畴的讨论来加以克服,因为这种讨论可以使这些范畴的社会价值清楚地显现出来。这些分析远离了我现在的目标。在这里,我只需要回到先前的观点,即在伦理判断中判断者和被判断的内容是相互决定的,并且指出这个观点在其逻辑发展中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因为判断者是个人的,所以被判断的内容最终也必定是个人的;因此,道德判断确实建立了个人之间的联系,建立了我们所谓“社会的”个人之间的联系。

但是,无论如何,获得关于情境的客观陈述(即根据条件之间的联系来获得的陈述)的方法是必要的。某些描述科学也是必要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没有人会否定社会生活的要素也包括在被描述的事实之内。但是,即使我们承认场景是社会性的,对这个特性的描述并不是描述的全部。任何社会性活动的场景同时也是 宇宙的或者物理的,还是生物的。因此,要把物理的科学和生物的科学从伦理科学那里完全排除开,是绝对不可能的。如果伦理学理论要能够依据其本身来描述引起道德判断的情境,并以此作为它的必要条件,那么任何促进或者保证这种描述之充分性与真理性的命题不管是机械学的、化学的、地理学的、生理学的或者历史学的,将因此而成为伦理科学的重要辅助工具。

换句话说,道德科学的假设是科学判断的连续性。这个假设同时被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流派和超验主义流派所否决。超验主义流派在道德价值领域和宇宙价值领域之间划分了确定的界限,使得涉及后者的命题对于涉及前者的命题来说不可能成为辅助(auxiliary)或者工具(instrumental)。物理科学和生物科学的进展如此深刻地改变了道德问题,并因此改变了道德判断和道德价值。这一事实可以用来反对超验的伦理学,因为按照超验的伦理学,这样明显的事实将是不可能的。唯物主义同样否认了判断的连续性原则。它把方法的连续性,即把关于一个对象的普遍陈述用作决定其他对象的工具,与主题的直接等同性相混淆。它没有认识到伦理形式的经验同其他形式的经验的连续性 ,而不仅在逻辑方法上而且在它自己的本体论结构中把伦理经验划归到了在判断中被定义的其他形式(即物理形式)的对象之中,从而消除了伦理经验。如果我们一旦认识到所有 的科学判断,无论是物理的还是伦理的,最终都关注获得以客观(即普遍的)形式陈述的经验以便指导进一步的经验,那么,一方面我们能够毫不犹豫地使用任何能够用来形成其他判断的陈述,而不管它们的主题或者含义是什么;另一方面,我们将不会想着如何去消除任何种类的经验的独特 性质。因为意识生活是连续的,使用任何经验模式去辅助其他任何模式的经验之形成的可能性是所有 科学(包括非伦理的科学和伦理的科学)的最终预设。这种使用、应用和工具性服务的可能性,使得我们有可能而且必须使用唯物主义的科学来建构伦理理论,并且在这种应用中防止伦理价值的败坏和分解。

总之,如果我们说本文中所提出的意见并不包含任何迂腐的假设,即认为在道德经验的任何特定事例中使用科学或者逻辑控制是必需的,那么可以避免引起误解。我们同物理自然之间进行的具体接触的更大部分、无限的更大部分,并不是有意识地参照物理科学的方法甚至结果来进行的。但是,没有一个人会质疑物理科学的根本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以两种方式来展现自身:

第一,当我们遇到一个特别困难的问题时(不管是解释的问题还是创造性构造的问题),物理科学使我们拥有进行有意识的分析和综合的工具。它使我们能够节约时间和精力,并且给我们带来成功解决所面临问题的最大可能性。这种使用是有意识的和深思熟虑的。它包含了把技术和已经确立的科学结论批判性地应用于非常复杂和混乱的事例;如果没有科学资源的话,这些事例将无法得到解决和处理。

第二,物理科学有很大的应用范围,任何无意识的应用也包括在内。以前的科学方法和科学研究对我们的心理习惯及其涉及的材料起到影响作用。我们无意识的领会、解释和思考的方式受到以前有意识的批判性科学的成果影响。因此,在我们同特定情境的理智接触中,受益于我们已经遗忘的,甚至个人从没有进行过的科学活动。科学在我们面对周围世界的直接态度中形成,并且被体现于那个世界之中。每当我们通过发送电报、穿过桥梁、点燃煤气、登上火车、量温度来解决一个难题时,就是在通过使用如此高度累积和浓缩的科学来控制一个判断的形成。就科学的很多特征而言,科学已经预先形成了我们必须进行判断的情境;正是这种在任何环节上都符合习惯之形成的客观划界和结构上的增强,才能在它的行为的具体细节中对理智提供最大的帮助。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来假定对行为的科学来说也同样如此。只有通过参照那些一开始就需要判断来进行有意识和必不可少的指导的事例,这样一门科学才能够被建立起来。我们需要知道,在其中我们发现自己需要进行活动的社会情境是什么,这样才知道做什么是正确的。我们需要知道,一些心理倾向对于我们看待生活的方式进而对于我们的行动所起的作用是什么。通过认清社会情境,通过使我们自己的动机及其后果变成客观的,我们建立起一般命题:把经验作为条件之间的联系来陈述,即以对象形式来陈述经验。这种陈述在处理更多问题时被使用和应用。它们的使用变得越来越习惯化。“理论”成为我们心理机制的一部分。社会情境采取了某种形式或者组织。它被提前分为特定的种类,而这个种类又被分为特定的一类和一种;现在剩下来的唯一问题,是对特殊的变种进行区分。再一次,我们习惯性地把存在于我们自己的倾向中的某些错误之来源看作会对我们关于行为的判断发生影响,并因而使它们受到充分的控制,以使我们不再需要有意识地参照它们的理智公式。正如物理科学产生了物理世界之组织以及我们处理那个世界的实践习惯之组织,伦理科学会产生社会世界之组织以及使个人与那个世界发生联系的相应的心理习惯之组织。通过把道德行动的领域和工具都整理清楚,于是就像在物理事例中那样,我们只有在面对非常复杂的问题和高度新奇的构造时,才会有意识地去求助于理论。

总结

1.“科学的”指控制判断之形成的方法。

2.这种控制只有通过以下能力才能获得,即能够在被判断的经验中抽象出特定要素,并且能够把这些要素当作条件之间的联系,即当作“对象”或者普遍命题(universals)。

3.这样的陈述构成了公认科学的大部分内容。它们是一般命题或者规律,并且通常以“如果m,则n”的假言形式出现。但是,这种一般命题是科学的工具而不是科学本身。科学在关于同一性识别的判断中,具有它的生命力;并且是为了这些判断,一般命题(或者普遍命题,或者规律)才被构造出来并且接受检验或者证实。

4.这种关于具体同一性识别的判断是个别化的,并且也是活动。作为逻辑要素的活动间接出现于(a)对主项的选择中和(b)对谓项的决定中,(c)最直接地出现在系动词(试探性的主项和谓项之相互形成与检验的整个过程)中。

5.当判断与活动的这种相关性可以被预设,从而不需要我们有意识地提出或者进行揭示,那么判断在逻辑类型上是“理智的”。当所涉及的活动无差别地影响被判断内容的性质时,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影响判断内容的活动在有意识地发挥作用,或者当活动和内容之间的交互决定本身变成了判断的对象,并且对该对象的决定是进一步获得成功判断的先决条件,那么判断在逻辑类型上是“伦理的”。

6.对道德判断的控制需要能够把活动和内容的交互决定构造成一个对象。这有三个阶段:第一,对这种涉及活动和内容之间交互决定的判断之限制形式的陈述。这种判断的限制条件构成了伦理科学对象的典型特征或者范畴,就像根据其他对象来构成一个对象的判断之限制条件构成了物理科学的范畴一样。从这个观点对道德判断进行的讨论,可以被称作“行为的逻辑”。第二,对活动的抽象,即把活动看作包含在“具有经验”之中的态度和倾向之体系,并且把活动(既然是一个体系)当作一个通过其他不同态度与判断态度之间的特定联系来构造的对象进行陈述,这就是心理科学。第三,对“内容”进行类似的抽象,即把内容看作形成场景或情境(活动出现于其中的)的社会因素之体系,并且行动者由于这个体系而被构成,这就是社会科学。

7.整个讨论意味着把对象决定为对象(甚至当并不是有意识地涉及任何行为的时候)最终还是为了发展更多的经验。这种进一步的发展是变化,即现存经验的改变,因此是主动的 。只要这种发展是通过把对象建构为对象而受到有意识的指导,那么就不仅有主动的经验,而且有受控制的活动 ,即行动、行为和实践。因此,所有把对象决定为对象(包括构造物理对象的科学)都涉及经验的变化,或者作为经验的活动;并且当这种关涉从抽象过渡到应用(从消极方面过渡到积极方面),那么把对象决定为对象就涉及对变化之性质进行有意识的控制(即有意识的变化),从而具有伦理意义。这个原则可以被称作“经验连续性的准则 ”。这个原则一方面保护道德判断的完整性,揭示道德判断的至上性以及理智判断(不管是物理的、心理的还是社会的)相应的工具性和辅助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防止道德判断的孤立性(即防止超验论),使它与关于这个经验之题材的所有判断(甚至是那些最明显的机械和生理方面的判断)进行交互的协作。

(徐陶 译 赵敦华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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