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们,先生们:
在上一讲结束的时候,我向诸位解释了真实的东西是整体这个命题,同时也试图告诉诸位关于体系概念在辩证哲学中,[也就是]在唯心主义的、黑格尔版本的辩证法中的地位的一些内容。现在诸位可能会认为,对这一点要给予高度重视,即体系概念本身真切地说并不适用于辩证法,对此我已试图向诸位说明,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起源哲学。从而,它就是在某种意义上说从一个绝对第一者出发展开总体性的哲学。因为,当我们谈到体系的时候,一般指的是一个完全封闭的、无间隙的思维构造物,也就是我们用逻辑语言所说的封闭的演绎关联。而一般来说,这样的演绎关联在于,借助推论的手段,从一个最高的原理中出发推导出其他的一切。诸位,若不如此,而是以归纳的方式思考,也就是不从这样一个最高原理进行推导,而是试图从特殊向一般推进,那么按照传统逻辑的学说,诸位决不能完全确定你们所思考的事情,也就是说,如果过去的所有人都死了,诸位由此就外推出人终有一死,那么从纯粹逻辑上看,这个结论首先还是得不到辩护的,因为即使目前没有人真的会永生[不]死,但将来有人一直活着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出现的。反之,如果在人自身的原则中有某种东西保证了他的有死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对此感到放心,并可以宣布这样一个命题为纯粹的先天命题。传统的体系观念恰好是从一个特定命题出发进行封闭推导的观念,因而与我一开始告诉诸位的黑格尔哲学相反。
现在,我想首先试着借助《精神现象学》中的一段话向诸位表明,黑格尔的体系概念,或者用不太迂腐的、哲学史上的术语来说,辩证的总体性概念实际上与那条进路刚好相反,同时,我在此也想从一个稍微不同的角度再次向诸位阐明一般辩证法的核心动机,即我们所说的,真理只能被理解为结果,在那里结果不仅仅是从某个地方突然跳出来的东西,而且还是在自身中包括了作为其本身有效性和意义的必然条件的过程。我想在这种语境下给诸位朗读的这段话同样出自《精神现象学》的“序言”,它在这里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它以极其尖锐的方式进行了反对传统体系概念的转向,因而也一般地进行了反对静态真理观念的转向。“从上面讲的所得出的一些结论中,可以挑出这样一条结论来,就是认识只有作为科学或者作为体系才是现实的,才能被现实地陈述出来;此外,一个所谓哲学原理或原则,如果它是真的,只要它仅仅作为原理或原则存在,它就也已经是假的了。” [2] 这句话——顺便说一下,这句话在哲学史上明确针对费希特 [3] 的《全部知识学的基础》,针对1794年的第一份“知识学” [4] ,这份“知识学”的确以某种方式构成了黑格尔体系的前提,在其中费希特实际上试图从这样一条原理推导出整个哲学来。 [5] 因此,这句话与我所说的东西是极端矛盾的,因为演绎关联的标准,也就是从一条最高原理出发所进行的封闭推导,恰恰是无矛盾性。如果添加上一个矛盾的环节,那么根据传统逻辑的规则,似乎就伤害了演绎的关联。诸位可能已经从中看出,出于特定的动机,黑格尔哲学不仅与永恒和不变之物的传统哲学及传统形而上学相对立,而且与传统逻辑相对立。这就是说,黑格尔哲学不承认矛盾律,因为它认为,思维本身因为没有经历矛盾便不具有其真理性,而恰恰是通过思维本身的必然性而被迫走向持续的矛盾,而且它的逻辑统一性,也就是无矛盾性只有作为一个完成了的总体性而被占有,而非在思维所进行的个别步骤中就拥有这种统一性。“此外,一个所谓哲学原理或原则,如果它是真的,只要它仅仅作为原理或原则存在,它也已经是假的了” [6] ,如果诸位正确地理解了这句话,在这里就已经可以看出,这是辩证思维向我们提出的一个进一步的苛求。为了真正解释这一点,我们可以说,对于唯心主义哲学来说,如果思想一开始就在于思维的绝对性,那么就没有什么不是思想的东西了,并且——正如我们在费希特那里发现的那样——思维的原则,自我,也就是一个绝对者,设定它自身,因此我们可以——顺便说一下,费希特已经迈出了这一步——说,完全在黑格尔的意义上,这条第一原理也必然已经是错误的了,因为在这个设定自身的思维概念中,必然包含着这种思维关涉的环节。不存在一种思维,不存在一种思想不具有一个被它所涉及的所思之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思想之思维,多于单纯的思想。但是现在,由于我们这样来把握这一点——并且费希特已经迈出了这一步(我在这里向诸位暗示了这一步),并极力强调了这一点——由于对这一点的说明,我们实际上可以说,哲学借以开始的那个原则——黑格尔和费希特的原则在这个关键点上是同一的——既是真的,因为事实上并不存在什么不经过中介的东西,因为我们并不知道任何我们不是通过思想来意识到的东西;同时那个原则又是假的,因为在这种虚假的绝对起源中必然已经一道设定了其本身的对立面,因为在关于一个绝对的和创生性的自我的思想中,必然已经一道设定了纯粹的理念,也就是思维关涉物的思想,也就是关于非我的思想。
“要反驳”——这个原理——“因此也就很容易。这反驳就在于指出它的缺陷,但它有缺陷是因为它仅仅是共相或原则,仅仅是开端。如果反驳得彻底,则这个反驳就是从原则自身里取来的和发展出来的——而不是根据对立方的担保和冒出来的念头从外面弄来的” [7] 。诸位可以从这几句话中提炼出整个辩证方法的两个关键规定。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首先“反驳”并没有通常意义上一个命题干脆是假的那一说。确切地讲,对这个命题正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指出它的缺陷”,这就是说,每一有限的知识都被表明,由于它恰恰是一个单纯有限的知识——并且我们一般地只能将一个被规定之物说成有限之物——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必然还不是整体;但是,由于只有整体才应该是真理,所以就此而言每种思想甚至都是虚假的,但不是在偶然的、有待纠正的错误判断虚的意义上是虚假的,不是在某种程度上的思维缺陷的意义上是虚假的,而是基于有限判断的本性来说它是假的。因为,每个有限判断都恰好有这样的属性,这种属性显然不是(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只有真理的概念才可以从中派生出来的那个整体。但是这也进一步意味着,这种虚假性本身并不是一种偶然之物,因此它不是一种外在于哲学、外在于概念运动的东西,毋宁说我们必然会陷入这种虚假性当中。
这种思想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康德式的思想了,尽管它在康德那里也许并没有展现出后来在黑格尔那里获得的那种完全的必然性和明确性。也就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康德最初还以非常有限的方式所说的那样,即存在特定类型的命题,它们超越实证经验,我们在这些命题中继续使用我们的概念装置,当我们可能用经验材料来填充这个装置时,[所以]我们就必然使自己卷入矛盾,并且在《纯粹理性批判》先验逻辑的第二部分,康德也试图同时给出一个我们如何才能解决和摆脱所有这些必然矛盾的指引。这是康德的一个令人惊奇的思想,它就伫立在康德那里,但并没有得到康德本人的进一步追问。一方面,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总是说,我们必然会被卷入这些矛盾中,即使是认识论的考虑也不能就此“治愈”我们。但是另一方面,康德相信能够为这个问题提供一个解决方案,按照他的说法,这恰好在于本体(noumena)和现相(phainomena)的使用差异当中,即它们应该适用于不同的法则。 [8]
所以诸位看,在康德这里也存在一种矛盾。但对黑格尔来说事情却是这样的,康德——我们可以说非他本愿地( malgré lui-même )——遗留下的矛盾,现在本身就被提升到意识层面,几乎可以说,被提升到了一般哲学思维工具论的地位。那么这就意味着,一方面,理性必然会把自己卷入矛盾,但同时它也有能力超越这些矛盾并自我纠正——现在根据黑格尔的说法,这就是一般概念运动的本质,真的就是哲学的本质。如果诸位想要正确理解辩证法,就必须同时抓住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矛盾的必然性,另一方面是矛盾的继续推进,后者使矛盾在一个更高的真理形式上得到扬弃,正如在黑格尔那里总是相关联地得到思考那样,在一种更高的实在性形式中得到扬弃,因为真理和实在性在黑格尔那里的确不被理解为两种根本不同的东西,而是被理解为两个相互关联的动态的环节,这两个环节相互依存,而且真正来说是通过彼此才构成的。
我想用这几句话向大家指出的第二件事,现在通过我迄今为止所进行的思考,已经使人联想起:对一个命题的真理性的反驳,或者对一个命题的否定,或者——最终是这个诸位大概期待已久的关键词——正题的反题不是某种从外面添加上去的东西,它真正地是从思想本身的必然性中产生出来的东西。我认为,如果诸位想要获得辩证法的哲学概念,想要使自己摆脱前哲学的辩证法概念,摆脱衰败平庸的辩证法概念(这个有待摆脱的辩证法概念就在于,有人说:“那好吧,无论你表达什么,都可以以某种方式说出相反的话。”)——[那么诸位就在这些句子中找到了这样做的机会;因为要反对]这种相对主义的通行格言,实际上有悖于由黑格尔在这里提出来的东西:反题不是某种作为反论而从外部反对命题的东西——黑格尔真的会把这一点当作单纯诡辩派的意见之争而加以拒斥,而是命题本身的对立面总是要从命题本身、从命题本身的必然性中提取出来,正如我通过自我和非我的关系试图简短地向诸位指出的那样,自我和非我的关系的确恰好为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指明了关键的主题。因此,辩证思维不是用另一种意见从外部去反对任意一类命题,而是把思想推动到这样的地步,它在那里意识到本身的有限性,意识到本身的虚假性,从而推动自己以超越自身。
我也可以把这段话的其余部分朗读给诸位听,但我想事先提请诸位注意,黑格尔明确将那种从外部与一种思想相对立的,而不是从这种思想中本身创造出来的外在对立面称为“担保”或“冒出来的念头” ,并对此不屑一顾。如果通观黑格尔哲学的整体,诸位可以从这两个词语中得到的东西,比这两个词语这里单独说出来的要多得多。因为在黑格尔那里就是这样,在他极大地强调思想的同时,他实际上还突出了从思想自身出发去发展出绝对者的一般要求,[这个要求]总是[应该]同时这样[理解],即这个思想在客观性中建构自身。如果我们可以在最高的意义上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种主体的辩证法,如果曾经被称为绝对的东西实际上就是主体 [9] ,那么这就意味着,恰恰是在思想的所有个别阶段,它都有其客观性的尺度。而整个辩证哲学的激情实际上总是这样的,即主体的判断,就其仅仅是一种反思性的或者推理性的判断而言,只要它出于自身而接近客体,而不使自己屈从于不得不参与其中的客体的约束、暴力和艰难,那么主体实际上总是以其本身的任意性、本身的偶然性,或者——就像黑格尔接下来非常频繁地说的那样——本身的虚浮而备受责难。 [10] 不是从事物中获得的矛盾,就不是事物出于自身而陷入的矛盾,而是简单地从外部添加给事物的对立面,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个对立面被单纯地归于偶然主体的有限性,并变成这主体的单纯的意见,刚好变成那种诸位在柏拉图那里已经发现的、受到最严厉批评的意见[δóξα(dóxa)],而诸位到达真理现在成为主体,成为绝对主体的那条道路,始终是把单纯的个人对客体性的意见修正为思维主体性在其个别阶段上遭遇到客体性的道路。 [11]
“它”,这种反驳,“真正说来就会是对”——原则、开端——“的发展以及对其缺陷的补足,如果这种反驳不因为它只看到它自己的否定方面,而未也从其肯定方面意识到它的发展和结果,从而错认了它自己的话” [12] 。这段话非常深入地引出了辩证思维的面相学(physiognomik),我想首先给诸位讲一讲它。在这个思想中首先就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让步,就是只要我们在辩证法中谈到反驳,这种反驳就与传统逻辑通常意义上所谓的反驳不一样,也就是与人们简单地去证明一个思想是错误的那种反驳不一样。因为这种反驳的确不是针对思想进行的,而是借助于思想,出于思想自身的力量进行的,正如黑格尔一般的辩证思维,此外也包括马克思的辩证法,只要是一种批判性的思维,就始终是内在的批判。当我们批判一个构造物(gebilde)的时候,那么这种批判——这是一种流行的说法——可以是超越的批判,这就是说,它可以用一些虽然在判断者看来稳固,但并不存在于事物中的任何预设来衡量构造物或者实在,或者随便什么永远是其所是的东西;也可以是内在的批判,这就是说,它可以用这个构造物本身的预设和本身的形式法则来衡量被批判的东西。辩证法的道路现在始终是内在批判的道路,这就是说,完全在我刚才向诸位阐明的意义上,辩证的道路不是把某个外在的标准带给事物,不是一个“担保”或者“单纯冒出来的念头”,而是事物为了到达自身,必须从自己、从其本身的概念上得到衡量。给诸位举一个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例子,当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时候,绝对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他将所谓理想的,比如说社会主义的社会看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对立面。这是马克思在任何场合都小心翼翼避免的,就像黑格尔在任何场合都不曾致力于将乌托邦或者实现了的理念描绘成这样的对立面一样。在辩证法的这两个版本中,对此都充满着严格的禁忌。当马克思批判社会时,他是这样做的,他用社会出于自身而主张的状态来衡量其自身,因此马克思说,“这个社会要求成为一个自由和公平交换的社会,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它是否满足了自己的要求”,或者“它宣称自己是一个自由的、交换主体的社会,这些主体互为订约人;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个说法是否站得住脚” 。所有这些因素后来都真的是马克思方法的标志性特征,另外它们也使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方法,而不是在一种关于理想社会学说的意义上误解马克思(马克思离这种理想社会的学说异常遥远),变得异常艰难,而所有这些因素正好都呈现在黑格尔那段话中。
但是现在我想超出这一点。首先诸位已经看到了,辩证的否定不是对错误思想的订正,不是错误思想的对立面,而是,如果诸位愿意的话,思想的扩展,或者正如黑格尔一贯所说的那样,是思想的发展,从而是对其缺陷的补足;所以辩证的否定实际上是一种矫正,而不是某种撤销思想的东西。因此当——我再举一个马克思的例子——自由公正的社会的思想受到他批判的时候,辩证方法并不因此就消解掉自由和正义的理念,而只是表明,在这个理念所面对的实在中,这个理念还没有得到实现,并且迄今为止仍有效的自由和正义的概念本身自然也就此得到了修正,也就是说,这些概念不再像它们最初呈现给思想的那样抽象,而是被具体化了。这听上去无伤大雅,诸位在这里可以舒一口气,说:“那么辩证法根本没有那么糟糕,也根本没有觉得关于矛盾的谈论是那么严肃,整体并没有溢出常识—规则多少,我们就不必那么狭隘,我们可以扩展并超越受限制的思想,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的恰好是那个整体。”事实上,在辩证法中也存在着某种这样的常识。但事情终究没有那么美好,也没有那么平顺。这又让我想起辩证法概念中的一个关键点,我提请诸位要非常准确地抓住这一点。这个关键点就是,黑格尔说,这一切都很美好,思想真正说来只是得到发展了,它没有遭到反驳。只不过事情是这样的,批判性的思想,也就是用其自身来衡量事物、用其自身来面对事物并推动事物发展的思想,“只看到它自己的否定方面,而未也从其肯定方面意识到它的发展和结果” [13] 。现在,这首先意味着,黑格尔特别严肃地对待这个反驳,也就是说,这意味着我们不拥有那个整体,我们不能以使万物各安其位的上帝的面目扩展我们的概念,使其超越思想的局限性,并将思想带到恰当的位置上,而是思想必须不惧荣辱,冷酷无情地使自己真正进入辩证法本身。这就是出自我上一讲试图告诉诸位的那个结论:整体的确恰恰不是被给定的,真理不是僵化的东西,不是给我们提供担保的东西,毋宁说真理本身是一种正在出现的东西,一种涌现出来的东西,它是结果。但现在这也意味着,我们不能像从外部将它带进来那样去使用真理,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不能说通过辩证的思考,就已经能够凭借这种抽象真理的力量而超越辩证法了。毋宁说,我们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沉浸到这个辩证的过程当中。几乎可以说,为了一般地达到整体,除了局部的狭隘性,我们根本没有另外的余地,因为我们不拥有整体。只有当我们将自己交付给[局部的狭隘性]的时候,因而当我们通过这种限制把批判性运动本身认作真理的时候,我们才有可能获得真理。但另一方面——诸位可以看到,辩证法的概念在黑格尔那里实际上是多么严肃——[这就意味着]必须十分严肃地对待下一步(der nächste schritt),不能通过又把下一步仅仅看成整体的一个组成因素而将它相对化了,这其中也已经再次暗含着,下一步——恰好是使有限之物显示出其可错性的那种反思的否定性——自身也还不是真理,毋宁说它本身又在这种对它来说必然的自我误解中变成了非真理,并由此将自己进一步向前推进。下一步所陷入的这种必然的非真理,现在实际上就是那种阻挡它仅仅作为错误的扩展或者矫正而出现的东西,却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赋予它绝对矛盾的幻相。从这种关系中诸位可以看出,尽管受到那种限制,但这里涉及的矛盾概念的确是件异常严肃的事情。再次来反思历史:如果那些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为资产阶级社会带来解放的人们没有十分严肃地将这个资产阶级社会看成公平和绝对的社会的实现,如果这种思想的局限性没有作为爆炸性的力量同时在这思想身上有效地发挥作用,那么整个法国大革命都不会发生;但同时,使法国大革命本身成为单纯的历史相对事物的那种限制,也恰恰通过这种可错性而再次到来了。
也许我还可以给这个思想一个其他的说法,这个说法可以把这个思想与我一开始试图向诸位阐明的那个主题联系起来:与真理本身的时间内核这个主题联系起来。 [14] 因为诸位很可能抵达了黑格尔思想的最深处,诸位一般从这里才能把握住这个主题。在这其中暗示着,没有一种思想能够真正被思考为从时间中、从其时间内核中解放出来的思想。因此一种思想,一种政治思想——在非凡的意义上《精神现象学》恰恰就是一部以政治的方式构思的著作——这种思想不是直接涉及绝对者、涉及超时间的正义,而是从自己时代的具体条件生长出来并用这些条件来衡量自己,这种思想不是某种优越于自己时代的具体条件的东西,毋宁说它是更加抽象的东西,并通过这种巨大的抽象性恰恰陷入软弱无能的境地,因而丧失了那种成为现实性的力量,而这种现实性在辩证原则的意义上,实际上是一般思想真理性的证明。可以说这就是真理的时间内核思想的实践的或政治的转向,即不存在一个普遍的、在自身中静止不动的真理,也不存在这样的关于社会的真理,毋宁说真理本身实际上总是伴随着具体的情境产生的,当它脱离具体情境或者认为要超越具体情境的时候,它就因此恰恰会被谴责为无力,谴责为软弱,并导致与它实际上认为会导致的刚好相反的效果。
我插入这个考虑,是为了在这里同时借助一个模式向大家说明一些别的东西,这个模式对辩证思维的氛围(klima)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极端理论化的思想和实践转向之间存在着持续不断的相互影响。在这一点上,辩证思维也与传统思维有着根本不同,因为在辩证思维中,我们并不是先有一个精心构造的理论体系,在把整个理论从容不迫地编排在一起之后,才从这个体系中引出“实践的结论”,而毋宁说它实际上是在这种思维的所有阶段上——可以说——都闪耀着星星之火,它从理论思考的极点燃过实践行为的极点。如果在这里我已向诸位指出了关于矛盾的局限性之不可避免性的思想的逻辑结构——具体政治实践相对于某种抽象的政治乌托邦的核心作用,那么它就是某种对一般辩证思维来说极为核心的事情。我们确实必须真正习惯于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正如其在所有辩证法思维中,已经在费希特那里,当然也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得到思考的那样,实际上已然是这样一种统一,它不是在最后才出现,而是存在于这种持续不断的相互作用当中,正如我试图向诸位表明的那样,并且这本身恰好是黑格尔所说的从真理的时间内核而来的结果,那么这也就意味着真理本身绝不是以沉思的方式被安置在时间对立面上的东西,而是在真理拥有其时间性形态的同时,也总是与可能的实践有着显著的关系。
[在《精神现象学》当中]这段话是以[如下方式]结束的:“把开端真正地肯定地实行出来,这同时反过来同样也是对它的否定态度,即否定它那个只是直接的或只是目的的片面形式。因此,这种实行也同样可以被视为对构成体系根据的东西的反驳,但更准确地说它必须被看作一种揭示,指出体系的根据或原则实际上仅只是体系的开端。” [15] 这再次总结了我们在上一讲已经听到的内容:从关于“动物”的学说中得到的对动物学的规定,并不是某种与实行出来的动物学相同一的东西,诸位从这个命题中不能得到动物学,而是只有当诸位具体地从这种规定或者它的概念走进个别动物合乎发展的派生过程(ableitung)的时候,才能得到对动物学的规定。但这段话真正要说的还不止这些。因为,如果诸位听到,第一命题或者原理仅仅是一个开端,那么这乍听起来确实也完全无害,并且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它:“那好吧,如果像费希特的原理那样,我们有这样一个第一命题,那么为了获得更丰富的内容,我们必须进一步地把它实行出来。”但在这里我必须再次提醒诸位,诸如“仅仅是一个开端”这样的概念在黑格尔那里承载了很多东西,必须得到比在诸位看来严肃得多的对待,不是因为这样一个命题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获得色彩和轮廓,或者不管非辩证的、传统的思维的废话在这里想要什么,而是因为实际上只要命题是单纯的开端,就像黑格尔所说的,只要它仅仅是抽象的,那么它事实上就是虚假的。这种抽象物在黑格尔那里与通常思维“抽象性”概念的含义也不完全相同。亦即,在黑格尔那里,抽象物不是简单的普遍物,而是孤立的东西、个别的规定,只要它在字面含义上是从其所属的整体中“抽象”出来的。而思维运动本身作为一种走向整体的运动,在黑格尔的意义上就是走向“具体的东西”的运动,也即走向“生长在一起的东西”的运动,正如在黑格尔那里,事实上真理的规定是,真理是具体的东西。 [16] 因此,抽象的东西实际上才是仍旧孤立的个别物,所以,开端是虚假的,因为它是抽象的,因为它是孤立的,因为它还没有过渡到整体,或者因为它还没有走向它自身,从而开端和实行的关系并不是某种事先用尺子在画板上所勾勒的简图的填涂绘制关系,而是它本身实质上意味着真理借以走向自身的一般过程。以上就是我今天想对大家说的有关辩证入门的东西。 [17]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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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第四讲的录音转抄的第一页(sign: vo 3050)可以看到手写的评语:“录音带难以理解!”
[2] hegel,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 a. a. o.(s. anm. 16), s. 16. [vgl. hegel, werke , a. a. o.(s. anm. 8), bd. 3: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 s. 27.中译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14—15页。]
[3] 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1762—1814),从1794年开始就在耶拿、柏林、埃尔朗根、柯尼斯堡,最后重返柏林担任哲学教授。
[4] vgl. johann gottlieb fichte, grundlage der gesamten wissenschaftslehre als handschrift für seine zuhörer (1794), einleitung und register von wilhelm g. jacobs, hamburg 1988.——虽然费希特认为他1794年的知识学是自成一体的,但他后来多次对知识学进行了修订。
[5] 根据费希特的观点,哲学的任务是将所有科学的全部知识建立在一个唯一的原理或者原则之上,从而将其作为一 个 统一的体系陈述出来。基于这个理由,哲学对于费希特来说只能是知识学或者一般科学的科学。费希特认为只有“我是我”这个命题满足了绝对第一原则的条件,首先,因为它是直接确定的;其次,因为它作为原初的事实行动并不依赖于事先给定的东西,而是具有一种生产性的自身奠基的结构:“自我的存在(本质)完全在于自己把自己设定为存在者的那种自我,就是作为绝对主体的自我。”[fichte, grundlage der gesamten wissenschaftslehre , a. a. o.(s. anm. 45), s. 17.中译参见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页。]“自我自己就直接了当地设定它自己的存在。”(ebd., s. 18.中译参见费希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14页。)“我是,因为我是。”(johann gottlieb fichte, über den begriff der wissenschaftslehre , hrsg. von edmund braun, stuttgart 1981, s. 61.)再次,第一原理是一切可能存在者的绝对原则,因为通过这个原理作为存在着的自我设定了一个主体—客体的结构,在这个结构当中自我一方面是绝对的主体—客体,但另一方面自我也是在自身中的客体,因而在客体的立场上仿佛预先给定了一个位置,与自我不同的经验客体(非我)也在其上找到自己的位置或者能够得到设定。
[6] 见本讲注释(2)。
[7] hegel,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 a. a. o.(s. anm. 16), s. 16. [vgl. hegel, werke , a. a. o.(s. anm. 8), bd. 3: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 s. 27.中译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15页。]
[8] 在康德那里,“诸现象就其按照范畴的同一性而被思考为对象而言”就是“现相”(phaenomena)(immanuel 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 nach der ersten und zweiten original-ausgabe neu hrsg. von raymund schmidt, hamburg 1956, s. 298.中译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248,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换言之,就其是被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与人类知性及其范畴建构起来而言,它就是事物;而“本体”(noumena)则是物自身,也就是被如此观察或者思考的事物,就好像它们在非—感性直观中得到显示那样,但这些事物对人类认知来说仍然是被禁止的,因为人类认知依赖于感性直观和推论性的知性。就此而言,“本体”对康德来说也“只不过是一个限度概念,为的是限制感性的僭越,因而只有消极的运用”(ebd., s. 305.中译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a255/b311,第231页)。
[9] 在黑格尔那里,只有在《精神现象学》的目录中,才能以这种形式找到“绝对是主体”这个表述,这里实质上是这个思想得以展开的一个段落的标题。[vgl. hegel, werke , a. a. o.(s. anm. 8), bd. 3: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 s. 7 und s. 20 ff.中译参阅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1、 8页。]——当然,这个命题实质上适用于黑格尔全部的绝对学说。
[10]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导论”中讲到,最初的自然意识必须在经验其对象的过程经历发展,发展的目标就是概念和对象的符合。在这种发展中,认知不再是一种与真实的对象相分离的、通过外在手段或者媒介得到思考的东西,而是变成与事物的真理相同一的东西。这种发展最初引起自然意识的恐惧。它没有把作为工具或者媒介的认知观念当作“偶然的和任意的表象”[hegel, werke , a. a. o.(s. anm.8), bd. 3: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 s. 70 f.中译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50页。]而加以摒弃,也没有将自己安置在对客体的经验中,而是躲避进一种明智的怀疑主义当中,在这种怀疑主义中“对真理的恐惧……把自己在自己和别人面前隐藏起来,好像正是对真理的热情高涨才使它自己很难甚至不可能为自己找到别的真理,而唯一只能找到这种虚浮的真理……;这种虚浮懂得把每一种真理都给自己破坏掉,从中退回到自身,陶醉在它自己的这种知性之中,这种知性知道永远要瓦解一切思想,它不知道去发现任何内容,只知道去寻找干瘪的自我,这种虚浮乃是一种满足,人们不能不听其自便;因为它逃避共相,而只追求自为的存在”(ebd., s. 75.中译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53页。)。
[11] 将“auftritt”修改为“auftrifft”。
[12] hegel,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 a. a. o.(s. anm. 16), s. 16 f. [vgl. hegel, werke , a. a. o.(s. anm. 8), bd. 3: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 s. 27 f.中译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15页。]
[13] 见本讲注释(12)。
[14] s. s. 26 f.
[15] hegel,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 a. a. o.(s. anm. 16), s. 17. [vgl. hegel, werke a. a. o.(s. anm. 8), bd. 3: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 s. 28.中译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15页。]
[16] “无论怎样,命题的形式,或更确切地说,判断的形式,总是不适合于表示具体的东西——真理是具体的——和思辨东西;判断由于其形式使然,总是片面的,就此而言也是假的。”[hegel, werke a. a. o.(s. anm. 8), bd. 8: enzyklopädie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 i , s. 98.中译参见黑格尔:《哲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梁志学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关于具体的概念,黑格尔在《哲学全书》第164节写道:“我们听得最频繁的说法,莫过于说概念是某种抽象的东西。这种说法从两方面来看是正确的,一方面构成概念的要素是一般思维,而不是经验中的具体感性东西,另一方面概念还不是理念。在这种情况下,主观概念还是形式的,但这决不是说,概念总是应该具有或获得一种不同于它自身的内容。——作为绝对的形式本身,概念是一切规定性,但这是在规定性具有真理性的时候。因此,虽然概念是抽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东西,而且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绝对具体的东西就是精神……,是概念,因为概念作为概念在把自身与其客观性区别开来时是现实存在着的,而这种客观性却不顾这样的区别,依然是概念的客观性。一切其他具体的东西,无论多么丰富,都不是这样密切地自相同一的,因此在其自身都不是这样具体的;人们通常理解的具体事物最不具体,是一种外在地拼凑在一起的杂多性。”(ebd., s. 314.中译参见黑格尔:《哲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第300—301页。)
[17] 阿多诺在第十一讲中详细地返回讨论了黑格尔的“抽象”概念;s. s. 159 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