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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第七章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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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瑞德(denis twitchett)在对唐朝财政管理的研究中描述了三个不同的发展时期。在第一个时期,管理机构仍是相当原始和简单的,而第二个时期的特点就是财政机构职能的不断专门化。在第三个时期,连续不断的制度专门化在新的专门化了的权威机构与中央政府的常规组织之间引起紧张状态〔1〕。相比较而言,16世纪的财政管理一点也没有显示出这样明显的分期。总体看来,明代行政管理没有足够的动力来产生类似的制度变化。

为方便起见,将这一百年间的财政管理作如下分期:

第一时期:1501—1521年。这一时期北京完全不存在有力的领导力量,这是15世纪晚期普遍状况的延续。

第二时期:1521—1541年。财政事务刚刚有一定起色,但接踵而来是更进一步的恶化。嘉靖皇帝的即位似乎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位来自皇室旁支的新皇帝与京城里的既得利益者没有一点联系。他释放宫中的多余人员,加强了对宦官的管理,遏制了贵族庄田的增长。然而,皇帝没有推行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性改革。嘉靖皇帝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记录最终使他处于与他的前任者们同等的地位。

第三时期:1541—1570年。一连串的长期财政危机发生了,只是由于地方官员们的努力调整才得到缓解,但地方官员们的调整措施并不协调统一。这一连串的事件首先是由军事失败而引起的。军事失败始于1541年河套被吉囊占领。政府已处于经常性的严重压力之下,它被迫采取它能够实行的任何非常措施。对武装力量倾以数百万之财已经证明是无效的。16世纪50年代,俺答汗的骑兵已袭击到北京的郊区,而倭寇也在东南沿海一带劫掠。决定性的灾难出现在1557年。这年北京的三大殿连同正门一烧而光。这些建筑物带有如此巨大的象征意义,以至于尽管有其他各种紧迫的财政问题,而三殿的重建不得不立即开始。

第四时期:1570—1587年。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是16世纪最成功的时期,可以称为张居正时代。到1570年为止,俺答汗已经受抚,海盗也不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当1572年这个精明的政治家成为京师的主要决策者的时候,他对财政事务也加强了管理,政府的仓库开始充实起来。尽管张居正于1582年死去,然而他的管理的好处一直延续了好多年。

第五时期:1587—1600年。前一时期的成就再次被财政无能一扫而空。16世纪90年代耗资巨大的三次军事行动导致了国库空虚。这种混乱的状况因为万历皇帝绕过文官系统派遣宦官到各省充当税使而恶化了。

这一概括显示出的是管理循环的交替,而没有上升或发展。危机靠紧急措施应付过去,随着周期性的财政压力而来的是暂时性的缓解。尽管管理放松,收紧,然后再放松,但并没有一丝改革的企图。这一时期的历史是由个人造成的,而不是由制度造成的。

不过,无可否认,16世纪的税收中白银使用量的增加是一个重要的发展。尽管理论上它应该使政府的财源更加灵活多变,并因而有利于财政预算,可是实际上这种情形并没有发生。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相当详细地证明了明王朝体制的僵化阻止了它认识到这种变化中的许多潜在的好处。一条鞭法没有推进到它的逻辑终端即单一的土地税。纳税人的劳役不能彻底废除,税收项目也不能合成一体。在下面的篇幅中将会显示出这种与早期管理方式相连的趋势在中央政府中更加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来了。

有鉴于此,详细描述这个世纪的那些事件是没有用处的。这种按年代顺序的考察只会表现为相同事实的重复。以上面所给的分期为基础,我们将首先检验管理的总特征,焦点主要集中在户部的运作上。因而要仔细关注两个特殊的问题:1550年以后军队开支极大增长的后果和1572至1582年间张居正推行的财政改革的后果。战争与和平时期的这些财政措施应该足以说明这一世纪中的总体发展情况。这些调整不足以使制度合理化,但其临时性特点也许能够解释上文简要提及的小的管理循环的重复发生。

第一节 16世纪的户部

户部的运作

乍看之下,户部的运作能力在16世纪似乎已经大大膨胀了。户部直接掌握下的太仓库在1500年以前很少一年管理过100万两以上的白银。到16世纪中叶,存银据说接近200万两,到16世纪50年代实际上已经突破400万两。尽管随后增加的速度减慢了,但也保持在400万两左右的水平。

其实,这种表面上的膨胀是个假象。太仓库收入随着税收折银的不断增长而成比例的增加,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户部的职能真正地扩大了。16世纪晚期,太仓库增加后的岁入约为400万两,只占了帝国全部税收的12%。况且,太仓库实际上留存不住它的现银收入。大部分的收入立即被运往北边军镇。余下的收入用来支付朝官的薪俸、京营的军饷和几个宫廷机构——最主要的是御马房和皇家苑囿——的维持费用。此外,太仓库还充当了皇帝的接收代理机构。作为一项制度,金花银和皇庄子粒银要由太仓库收纳。

户部财力的有限揭示出这种体制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旦税银解到,朝廷就尽力防止资金不必要的流动。为了避免税赋由南方数省运到北京然后又尽数送回南方的情况,户部多次被迫命令南方的地方长官存留他们自己征收的税赋,哪怕这已经导致了失控〔2〕。由于户部没有在各省建立起地方上的分支机构,它完全把自己推到了供给线的终端。

此外,每一项收入都是由许多不同的支付机构来分享的这种财政做法也阻挠了户部扩大它的运作能力。因为在王朝早期户部是作为一个总的会计部门而不是作为一个执行部门来看待的,它已经没有机会将大宗税收留作己用。到16世纪,各级政府的运作都出现了预算赤字。每当需要额外的资金时,户部不是从任何一个收入机构中拨款专用,而通常是从各种税源中抽出小额资金,这导致了所有现行的分配额普遍降低,节余下来的资金就可转用于新的财政需要了。很明显,通过这些方法不易于积聚大笔资金。

同时,其他各部都有财政自主权。“马差”由兵部征收,“四司料价”由工部征收,这就是明证。在这些情况下,户部认为自己的财政职责仅仅在于向官吏提供食物和服装。甚至对于北边军镇的供给,户部也认为它的角色主要是军需官,而出钱购买战马、火器和盔甲则明显超出了它的职权范围。在另外一些事情上,户部也试图尽可能地逃避责任。1547年,当宣府和大同军镇要求资金来修筑长城时,户部认为修边墙系兵部职掌,当由兵部提供资金。只是在皇帝亲自干预下才达成了一个妥协方案:兵部支付三分之二的资金,而户部支付三分之一〔3〕。到16世纪晚期,这成为通行的做法。1598年,浙江动员组织一支水军时,其安家、制器、旗帜、修船租银等由兵部提供,而行粮、路费银由户部出。士兵的月饷银也由两个部共同承担,户部支付百分之七十,其余由兵部支付〔4〕。

太仓库收入

太仓库的主要收入来源看起来好像是矛盾的和模糊的。例如,《实录》记载1549年它岁入银2125355两〔5〕,而1558年它又写作“接近于二百万两”。然而同一资料指出前7年中太仓库实际的支出数目如表20所示〔6〕。

表20 1551—1557年间太仓库岁出银额  (单位:两)

1551 5950000

1552 5310000

1553 5730000

1554 4550000

1555 4290000

1556 3860000

1557 3020000

这些支出数字看起来与记载的收入完全不成比例。16世纪中叶,税收无疑是有所增长,但是赤字也常常发生。这些资料缺乏系统性的描述,一些年份的岁入数目分散在给皇帝的奏疏中,如表21所示〔7〕。

表21 1567—1592年间太仓库岁入银额  (单位:两)

1567 2014200

1577 4359400

1583 4224700

1585 3676000

1587 3890000

1589 3270000

1591 3740500

1592 4723000

有关亏空的引述甚至更为少见,仅仅在16世纪80年代有一些奏疏中引用过。它们如表22所示〔8〕。

表22 1583—1590年间太仓库亏空银额  (单位:两)

1583 2301000

1584 1180000

1585 548000

1587 2030000

1589 190000

1590 324500

这些数字本身并不能揭示全部的真相。事实是明朝官员们从来没有形成一致的会计方法。他们常常将应收的款项与实际收入搞混。在本年度征收上来的早年积逋也许被算入任何一年的账目上,或者有时两年账目上都忽略不算。同样,他们对预算亏空与实际亏空不作区分。上引的赤字是根据计划性收入中计算出来,而不是依据实际收入。1584年的情形就是一个例子。当象征性的赤字出现时,朝廷决定改折省直起运漕粮150万石、棉布102410匹和绢45522匹〔9〕。根据当时通行的折算率,这些实物价值约为银170万两。结果并没有发生如表22所示的118万两的赤字,因为那年太仓库实际上应该有500000两的盈余。

为了考察太仓库实际掌握的收入,很有必要考察一下那个时代的惯常做法。第一,从16世纪早期以来太仓库就已经掌握了一些税目,这些税目在适当的时候成为其永久性的定额。这些税目在理论上既不能减少,也不能转移,形成了太仓库收入的核心。它们包括表23中所列的税目〔10〕。前引1549年、1558年和1567年大约200万两白银的收入就是指这些基本的税目而言的。

表23 1521—1590年左右太仓库基本岁入估计  (单位:两)

正赋折银 250000

田赋的附属附加税(见第三章第四节)

马草 340000

农桑丝绢 90000

人丁丝绢 10000

麻 38000

盐课银(第五章第四节) 1000000

来自杂项的最低收入(第六章第四节) 364000

总计 2092000

第二,太仓库的岁入受税收增加的影响甚小。整个16世纪,大规模增加田赋的命令仅有两次,而且每次也只为时一年。1514年为了营建乾清宫,加征银100万两〔11〕。1551年,由于军需紧缺,向南方数省紧急加派1157340两白银〔12〕。而发生在1592年、1598年和1599年的加派由南方省直存留(第七章第四节)。当税收上升影响到徭役时,收入就不会分配给太仓库。盐课的任何加征通常会引起下几年的亏空(第五章第三节)。无论怎样提高各种杂税的定额,只不过稍微给太仓库增加点收入罢了。

第三,政府对财政赤字毫无办法。有时候,地方官府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会被迫预征赋税,盐政官员也要求提前收税,但是这些措施决不会影响太仓库的运作。

第四,太仓库的任何预算赤字可能会由推迟交纳的税目收入来弥补,这些推迟的收入虽是本财政年度解运入库,但为以前额征项目。预算赤字也可能由京运本色——主要是漕粮——的进一步的折银来填补。通过这些办法而没有得到弥补的任何数额才构成了真正的亏空。这个赤字只能由缩减太仓库的积贮来消除,有时也由皇帝掏个人腰包来解决问题。

通过对这些做法的考察,可以知道太仓库的账目尽管复杂,但决不是不能理解的。其发展有以下几个阶段:

(a)到1541年左右,太仓库实际岁入不超过200万两白银,甚至还要少。收入只包括基本的税目。

(b)除去这些基本税目之外,太仓库的岁入后来由于额外的税目而增加了。在杨廷和革除大量的宫廷额外花费之后,从400万石的岁额漕粮中节余了150万石(第二章第一节)。1541年以后这项仓余折银,尽管也有中断,但还是经常下令折纳。1541年,有120万石的漕粮折成银两。很明显,折银一直持续到1546年嘉靖皇帝决定暂停改折为止〔13〕。接下来的记录尽管不完全,但表明改折很少停止过。出现在《实录》中的16世纪中期三组重要的财政数字显示:漕运米改折在1542年是1385884石,1552年是1667163石,1562年是1367389石〔14〕。

每年大约150万石的漕粮盈余折成银两,有望给太仓库带来100万余两的额外收入。看起来1541年以后太仓库的实际收入要接近300万两,不会再低于这一水平。然而多数官方资料将折银收入统计为不可再重复征收的税目,上报收入时将其忽略。

(c)1543年,在吉囊占领河套的压力下,皇帝开始发内帑补助太仓库。在一次廷议后,嘉靖皇帝同意在紧急时期让出金花银和皇庄子粒给户部,预期持续五年〔15〕,但实际一直持续到1558年〔16〕。作为御马房和皇家苑囿的草场、牧地很早就已由户部接管,成为定例〔17〕。这些税目一共为太仓库增加了大约130万两的收入,使太仓库的总收入突破了400万两白银。然而,户部接管这些税目之后,也被要求支付在京武臣的薪俸,并要维持御马房和苑囿的开支,因此这些税目的价值实际上大打折扣。

(d)16世纪60年代,资金需求大增。前面提到的1551年下令向田赋紧急加派,同时盐课也被期望每年另外提供白银300000两(参见第五章第三节“工本盐”)。开纳事例、罚赎银两也都增加。但这些筹措资金的措施并不能持久〔18〕,其原因可由表20作出部分说明。从1553年以来,南方数省不得不奏留经费用于地方备倭。1557年以后,又存留部分收入为宫殿营造采购材料。

最严重的财政危机出现在1558年。当时户部尚书方钝(1552—1558年在任)提出增加收入的七点计划〔19〕。一个都给事中提出了五点计划〔20〕。而南京的户部提出了另外的五点计划〔21〕。一些京官联合提议二十九项增收计划,全部为皇帝认可〔22〕。这些建议和计划并不高明,只是试图从现存税收中榨出一些小税目来,或者卖掉易于折得现银的官田,或者要求全体民众额外捐献。《明史》称这些收入为“益琐屑,非国体。”〔23〕这些建议不过是一些无望的反映。

不过,有理由相信50年代早期——可能直到1553年——太仓库岁入银两实际上已经超过500万。如果没有这笔数目的收入,它将会无法支付表20所示的那些开支额。朝廷不可能在发生危机时没有任何储备〔24〕。1554年,朝廷从库房中提出总额达889000两的白银时,实存余额不足120万两〔25〕。1553年以后支出较少并不表明危机已经结束,而是表明太仓库已经没有可用资金了。

这些观察似乎有助于相信:16世纪50年代太仓库岁入银两曾达到500万两以上,然后又下降到不足400万两的水平。

(e)1570年以后,财政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要恢复正常状态。皇帝个人的收入已归回宫廷,紧急筹措资金的措施大半已经停止。即便如此,平均岁入仍保持在大约400万两(表21)。这还不是国家收入扩大的标志。从1573年起,原来由北方数省民户直接解运边镇的税收改由太仓库经手其事。这项程序的变革使户部在这些资金的年度分配上有一些发言权〔26〕。1580年的记载显示来自于此项的白银有523800两〔27〕。《明史》中一份没有说明具体时间的概述中指出多年以后这个数额增加到853000两〔28〕。漕粮余额的折银不再年年进行,当然也决不会停折很久。1578年,江南漕粮通行改折一年〔29〕。1584年,诏改折各省直起运漕粮150万石〔30〕。催征积逋也使总收入有所增加。因此基本收入虽为200万两,但记录在册的岁入实际上达到了400万两,这还是可能的。

明代的地方财政管理僵化不变,而太仓库作为帝国的基本财政运作机构,其收入又源于地方,这也就是问题的实质。无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16世纪以来收入的性质改变不多,最高额实际上也保持不变。太仓库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输纳程序的改变、折银和向皇帝告借。机动的范围总是有限的。尽管表面上太仓库的岁入从100万两白银增加到400万两,净增额也不过300万两,相对于帝国巨大的财政需求而言还是一笔相当小的数额。

在前面章节中,曾估计田赋收入在并入许多杂项税目后,总计约银2100万两(第四章第三节)。役银约有1000万两(第四章第三节)。据官方估计,盐课的全部收入价值有200万两(第六章第五节)。此外,还有许多项目由于缺乏数据而没有计算在内,比如,南方各省督抚们征收的“兵饷”和北方军镇自己生产出的收入。前文也不过是做了一个乐观的估计,因为这些数字包括许多无法征收和重复性的税目。维系帝国的运作,3700万两白银并不很充足。同时,还有非生产性的礼仪开支也浪费大量的收入。对户部而言,仅仅掌握400万两白银实在太少了。

京师的开支

由于多种因素,京师的白银开支数量变化不定。京官的部分俸禄和京营的全部开支应该由漕粮支付。但是在某些年份,由于白银收入较多,禄米可能临时被折成银两。1578年确实发生过这种事情,1567年也可能发生过〔31〕。金花银重新转给皇帝后,又由皇帝负责支付在京武臣的俸禄〔32〕。当这些资金来自于皇帝内库时,并不会显示在账目上,不会产生俸禄出自户部的印象。从1578年开始,万历皇帝要求户部以“买办费”名义每年额外增加20万两白银以补充其个人收入〔33〕。这笔钱通常由太仓库解送,但不列入账目。换句话说,总开支由于支付武臣俸禄而扩大,又由于排除了买办费而减少了。

除开这些变化,账目还是简单而又相当稳定的。《明史》概要记载了岁出之数,时间可能是1580年左右〔34〕,如表24所示。它所记载的总额和所列诸多细目都与其他材料所引用的1580年前后甚至到1600年以后的数字十分相近〔35〕。在表24中,努力做到忠实于原来的记载。可以认为,武臣俸禄与买办费互相抵消了。

表24 1580年左右太仓库在京师的现金支出  (单位:两)

贵族禄米 16000

文官俸米 44000

武臣俸禄 268000

军匠折银 206000

京城巡捕、锦衣卫等 50000

班军补助 50000

军士冬衣折布银 84000

御马三仓象、马等房 148000

京军马草 16000

服务机构吏员 13000

总开支 895000

这些账目构成了一个薪水册,而且是一个小薪水册。除了年人均领银600至1000两之间的几个贵族、公主等人以外,所谓的俸银对它们的接受者而言只不过是零花钱罢了。平均每一位文官每年能领银10两左右,武官不足5两,军士不足2两。晚明仍然沿用15世纪早期制定的俸禄标准。尽管以漕粮来补充俸禄,但俸粮也不过是口粮而已,而且每人每月很少超过1石。尽管官吏可以得到皂隶折银(皂隶,见第二章第一节和第六章第三节),不过,按照明末的生活标准,一个大臣一年144两的俸银难以敷用,16世纪许多朝臣的生活费用依靠地方官员的“馈送”。这点可以解释为什么海瑞将地方官员三年考满赴京朝觐那一年称作“京官收租之年”了〔36〕。

户部没被要求提供各种衙门的行政费用。鉴于这一点,京师的朝廷依赖于周围地区提供行政费用,与地方州县做法相同。顺天府提供京城衙门使用的所有办公用品〔37〕。承差役夫从河南、山东和北直隶征调。1592年会试期间,宛平和大兴地方官府不仅供应需用的所有物品和劳力,而且他们自己还要出钱租赁额外的器皿和用具〔38〕。京城使用的一些马匹实际上由远方的行省提供。迟至1610年,江西还起运京师会同馆82匹马〔39〕。当徭役折银时,役银是直接交纳接收司局而不经由太仓库。

扣除京师岁出的895000两白银以后,太仓库岁入余额略超过300万两(假定16世纪晚期岁入总额为400万两),这个数额用于北边军镇军饷,对于这个问题将在本章第三节军队开支中加以讨论。

第二节 各省之间和各部之间的管理

省级指导与监督

因为户部主要是维持京城和北边军镇的费用,所以它对其他领域的控制仅仅是表面上的。到了16世纪,僵化的财政管理方法在其他部门也难以为继。很难说清各省的财政运作是否进行了预算。因为有定额税收、解运程序、官俸则例以及许多惯例,所以每个衙门都受到某种半固定性预算的限制。尽管一些省直官员试图继续执行这一方针,但以前的各种做法并不完全符合16世纪的情况,例如,许多地区各项开支实际上早已超出它们的存留收入(第四章第四节),这就是明证。

这一问题部分原因在于朝廷。皇帝有时主观地下达的蠲免税收命令会给地方官员造成很大的困难。1534年,嘉靖皇帝下诏将当年田赋减半。当户部认为这个命令只会造成巨大的财政亏空时,仁慈的皇帝却仅要求户部找出补救办法〔40〕。1582年,万历皇帝将北京的契税减去一半。数年之后,地方官员奏请恢复先前税率,却未获允准〔41〕。还有许多已经明确蠲免的赋税实际上照收不误的事例。在1502年的一份奏疏中,户部自己承认发生过这种事情〔42〕。当1523年南直隶的松江府遭受严重的水灾时,地方官员奏请重灾地区田赋蠲免一半。然而,随后从北京来的命令解释说先前的诏免仅仅应用于地方存留粮,而起运粮仍要全额解运北京。因为松江府的起运粮达到138万石,而存留粮仅有6万石,所以第二道命令事实上就取消了蠲免〔43〕。16世纪晚期,相似的事例经常发生。

正如前面所提及的,从已分配他用的税收中支取出小额资金来应付紧急财政需要对朝廷而言是简便易行的方法。资金挪用经常发生,这不可避免地引起它处短缺。有时,朝廷随意地命令地方官员弥补税收亏空。实际上这就意味着现行预算没有约束力,而那些不急之需的开支要么是削减,要么终止。例如,16世纪30年代的钞关收入已由一系列诏令分作多项用处,包括补贴邻近军卫。1536年从淮安和扬州征收的船料银两接济修缮皇陵之费〔44〕。这不过是挪用资金以应付新的开销。

在督导各省直官员时,户部自然强调起运粮的解运,而绝少注意各地的存留粮。明代后期的人事考核证实了这种倾向。一位及时、全额解运起运粮的官员会得到赞誉,而存留粮的管理则无足轻重。户部尚书梁材(1528—1531年在任)力图改变这种倾向,但是没有成功,仅仅因为这将影响到户部的优先权。大约20年后,户部尚书潘璜(1549—1550年在任)不得不承认他关心的重点仍是起运粮,而在他的奏疏中,只有一次用了不太明确的语气提到过存留粮〔45〕。这种优先意识与收入短缺密切相关,这无疑导致许多长期预算款项空有其名(第四章第四节)。

有明一代从来也没有放松过对财政账目的稽核。因为预算并不统一,所以谨慎管理十分重要。官员们自己征税,又自己支出资金。尽管有具体的困难,稽核也不能因为效用不高而被取消。16世纪中叶,几个位高权重的官员因为滥用资金和盗用公款,一再受到监察官员的弹劾。他们包括前两广总督张经、三省总督胡宗宪和工部尚书兼钦差大臣赵文华〔46〕。巡按御史对财政记录的定期核查有力、细致,以至于引起了西方的观察者们的注意,并在他们的日记作了专门的记录〔47〕。

不过,期望通过这种有力的调查来保持政府工作人员财政廉洁是不现实的。充其量,也就查出一些明显的盗用行为。16世纪一些财政管理方式,比如食盐专卖和宫廷供给,根本无力核查。而且,官方的稽核仅仅是对那些登记在案的项目,而绝大多数的腐败行为都是与私派、对民间税收代理人勒索和各种贿赂有关。监察官员们只揭露出一些当时被认为十分过分的事情,他们决不会试图依据法律条文来判断每一种行为。例如,在16世纪,官员们“礼”尚往来不再被认为是非法。相形之下,很少有人明确因被控贿赂而受到处罚。一般来说,当一位官员被控犯有受贿时,只是因为行贿者或受贿者已经由于更严重的罪行而受到了指控。换言之,指控贿赂主要用于显露政治上的问题,而不是经济问题本身。

显然,16世纪结束之际,官场腐败愈加严重。这不仅仅表现为暴露出来的案件涉及的数额较大,而且表现为案件涉及的范围更广,道德标准更是普遍下降。这些案件中提到的一些数额让人震惊,前文曾提到17世纪早期广东的盐务长官个人收入为30000两(第四章第四节)。同时,京师的仓库收纳人员的职位——名义上不付薪水——变得如此有利可图,以至于每个职位以4000两的价格进行买卖〔48〕。到王朝的晚期,这些职位的出卖已通过契据而正式化了。类似的职位油水稍差,但也可供出卖。据称这种行为广泛存在于各省和各个部门〔49〕。占有这些位置的吏胥们在正式的行政系统内形成了次一级“官僚机构”。他们不可或缺,因为官员们依靠他们得到非法的收入。更为糟糕的是,当时具体行政管理办法与通行的财政规章相互脱离,没有这种非正规职役,政府机构将会瘫痪〔50〕。

大规模水利计划的实施

16世纪,长城的修建是由前线督抚实施完成的,其所用资金与军事费用是合在一起的。长江三角洲的水利工程和浙江沿海的海堤则由地方官员们来主持完成〔51〕。朝廷关注的重点是整治黄河和大运河。通常情况下,这两者合为一项工程。16世纪,工程几乎一直进行,很少中断过五年以上。为此投入大量的资金,已经难以承担,同时,黄河水害不可捉摸。所有这些都明显导致了财政的不稳定。

1528、1565、1578、1587和1595年都进行过大规模的治河〔52〕。在大运河一再为淤泥充塞和被黄河淹没之后,1593年决定在运河中段开挖一条新的河道以避开黄河。由于资金短缺,这项工程停工了好几次。只是到1609年,也即工程开工后十六年,110英里长的水道通航了〔53〕。所有这些建设工程的管理有几个共同的特点。首先是没有编制过详细的预算,虽然事前曾对成本做过一个粗略的估计,但这只含有中央政府提供的基本数额,其他要由地方捐纳来完成。此类工程一般属工部管理,但户部也在资金方面深深地卷入其中。资金的最后分配权掌握在工程指挥者手里。按照原则,指挥者得到一项双重的任命,都御史和专敕大臣。有时他也会加工部尚书、侍郎等衔,但这个头衔仅仅是荣誉性的;它既不损害他作为实地指挥者的自主位置,也不会使他对工部有更大的影响力。

相对于其他事例而言,潘季驯主持的1578年工程的用银记录比较令人满意。此处将加以概述以作说明。1578年夏天,潘的前任卒于任上,由潘季驯开始主持治河一直到1580年初为止。开始时动员了50000名劳力,一年多以后,劳力至少已达100000人。总共塞过大小决口139处,兴建了超过30英里长的新堤,涵洞、拦河坝、减水石坝无不必备。另外还栽过低柳树830000株。如果所有的物料和劳力付以全价,保守的估计也会使成本总额高达白银250万两以上。然而,在潘季驯最后的上奏中,他指出统共用银560637两〔54〕。

为准备这项工程,南方各省的漕粮全部折银一年。其中正额解京以供京师的正常开支。交给工程指挥者的仅是加耗和轻赍银,其他资金来源于开纳事例、盐商报效和南京马价银等小额收入〔55〕。潘季驯还将工程银两积贮淮安府库支收〔56〕。

虽然每个劳力的工价标准定为每日给银0.03两,记载表明他们的工食银实际上来源于地方官府征收的徭役银。那些不能缴纳徭役银的人则亲身应役〔57〕。尽管没有详细资料留存下来,但是可以断定:集中控制的资金实际上是一种补助金,而大部分的经济重担是由地方承担。因此,从中央政府到乡村里甲的所有财政机构全都卷进了这项建设工程,工程指挥者的财政权力成为它们结成一体的惟一因素。在一封给皇帝的奏章中,潘季驯建议:在兴工期间,所有的州县正官都应留在官署中,躬亲料理诸事。佐贰则押夫役亲自赴工。如果有任何疏忽,该司道官即时参呈〔58〕。潘季驯自己也被任命为右都御史。

这一计划的另一个特点是来自中央的那一小笔补助又有许多不同的来源。早在1580年,当这项工程完工的时候,潘季驯建议进行几年的防守工作和二期工程,其必需资金由设在湖州、淮安和扬州地区的盐课司、钞关和抽分场局提供。不过,他估计年需资金不超过30000两〔59〕。

尽管我们对其他年份的建设工程了解较少,但是无疑可以肯定为这些工程筹措资金和征发徭役的方法是相似的。1582年的工程动用300000名劳力,进行了两年时间,朝廷总花费估计只有200000两〔60〕。1565年的工程再次征发役夫300000名,花费700000两〔61〕。实际成本肯定会超过所引数额的几倍以上。1584年,总理河道官为一项小型工程提出了216000两的预算。一位礼部主事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是这项预算甚至连实际费用的十分之一也支付不了。他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说明工程影响所及的地区,一户人家要被要求支付五个役夫的工食银。征发来的役夫还遭受工头的勒索和虐待,一旦役夫逃亡,就要从他们的家乡征发新的劳力来替代他们〔62〕。可以理解,这样的建设工程会给朝廷和地方官府带来了沉重的额外负担。而且,巨大的开支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是廷臣和地方官员都缺乏很好实施这些工程的组织才能。

宫殿营建

从永乐迁都北京到天启末期,宫殿营建一直没有中断。16世纪,所有的木质寝宫和正殿一再毁于火灾。1514、1525、1541、1557、1584、1596和1597年都发生了火灾。差不多每隔十年京师就有必要重建这些宫殿。最具灾难性的火灾发生于1557年。大火持续了二十四个小时以上,烧毁了两座正门和三座大殿。重建工作总共花费了5年时间,一直到1562年秋天才完成〔63〕。其他的营建工程也很难少于两年时间。很明显,工程营建开支数额很大,不可能仅视为偶然性的项目而不予考虑。

工程营建属工部监管,但其他各部也参预其中。例如,在1557年和1596年,户部与兵部都受命从各自银库协济银300000两以助开工〔64〕。另外,工部有权从赃罚银、开纳事例和铸钱中获取资金,并有权截留一部分来自商税、契税和田赋的收入。因此,财政重担影响到所有其他的政府机构和部分省份。

财政事务和供应程序的复杂性使人很难估计每项工程的实际费用。一些经常提到的数额明显地被夸大了。建造于1515年的太素殿据说花了2000万两,但在16世纪能否筹措这样一笔巨大的资金是让人怀疑的。不过杨联陞已经指出实际的费用是200000两,粗心的《实录》抄写者一定将“十”字写成了“千”字,这两个字仅有一笔之差〔65〕。

然而,官方数字也不能说明真实的费用。1515年修建太素殿费银200000两,1585年修建慈宁宫费银150000两〔66〕,1598年修建乾清宫和坤宁宫花费720000两〔67〕,这些数字都是根据北京的现银开支计算出来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忽略了各省供应的建筑材料和劳力。

各项开支中花费最大的项目是木材,它们来自于陕西、四川、贵州和湖广。1558年,仅贵州就奏称本省采木经费之数当用银138万两〔68〕。这个数目也许有一些夸大,因为它是由省里的官员们估计的,而他们有足够的理由强调正是由于这些采办引起了财政困难。1584年,四川受权存留700000两白银的税收来支付木价并运输费用〔69〕。这个数目可能接近实际开销。1557年,中央要求非木材产地的南直隶徽州府供应工木86766根,价值银129314两,另加上运费41640两。这一估算由工部确定,可以从地区税收中扣除。然而,在解运完这项供应后,工部又催解各年欠解料价银138000两,同时又新派大工银30000两。因此,采办已经彻底变成征索〔70〕。

借助于当时其他的记载,对木材的费用可以得出一个更为准确的估计。一份16世纪的记录指出四川的木材每604根就扎成一个木排。每付木排的成本仅是148两,但需要40个人花三年的时间将它运到京师。运费又是2160两,这使得每根圆木在到京之前的平均价值大约为4两〔71〕。1596年的工程用去工木160000根,那么在南方工木每根的价格估计略低于2两白银〔72〕。所以可以推断,一项小的工程可能需要约价值50000两的工木,而一项大工程的工木费用可能轻易地超出了300万两。16世纪大运河的旅行者常常提及水道上挤满了运输皇木的船只〔73〕。在1598年,利玛窦记载,数千名人夫牵挽这些木排,他们一天跋涉五六英里〔74〕。尽管官府对征发来的役夫只给口粮,但运费也是十分巨大。

工程营建中使用的琉璃砖瓦是在南直隶的苏州府烧造。那儿没有建立任何永久性的窑厂,但是,长江下游的六府要提供劳力和制造工具〔75〕。就1596至1598年的工程而言,生产砖瓦1700000块。工部为此补助了20000两银子,这仅是生产成本的零头〔76〕。工部通过命令每只漕船捎带一些砖瓦来节约运费,然而利玛窦观察到运河上还有一些特制的驳船被用来运送砖瓦〔77〕。

用在宫殿正面的大石每块长3丈、阔1丈、厚5尺。1596年,制造了特殊的马车——有十六个轮子,由1800只骡拖拉,拖运石块。尽管详情并不清楚,但工程指挥者的报告表明大石要花22天、费银7000两才可以到达建筑工地〔78〕。无疑,费用的大部分来自于民众。

在北京,役夫的工食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建筑工人主要从京营和轮班匠中抽调。此外,还要从北京购买另外的建筑材料,尤其是内府不能供造的东西。这些物品是指定商人以官定价格采买。1588年皇帝诏书中承认官定价格常常低于一般市场价格,而且还拖欠账款。一位给事中估计官府当时所欠各项商价高达白银50万两以上。即使皇帝曾要求户部以太仓银次第补给,但不能确定这道命令是否得到彻底地实施〔79〕。

令人遗憾的,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了资料的可信度,因此很难对总的营造费用做出准确的估计。如果抛开这些因素,《明史》中关于在16世纪50年代末期至60年代早期这一营造高峰时期岁费银200至300万两的总估计〔80〕还是值得一提的,这与其他可以证实的管理因素并不相悖。但毫无疑问,这个估计只包括了中央和地方上支出的可以计算出来的资金,而不包括物品和劳力的额外派征。

要是认定这些加派表现为官府的净收入,那将是错误的。明代后期官府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税收实际上已达到了饱和点,对任何一个方面进行额外的派征肯定会引起其他方面税收的不足。1592年,一位掌管太仓库的户部侍郎上奏说六年中各省直共欠京运银7641100两〔81〕。而这一时期正是在重修慈宁宫,进行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万历皇帝又另外下诏修建自己的陵寝(第七章第四节)。

第三节 军事供给

军事开支的不断上升

传统的史学家将明末军事预算的增加归因于军屯的衰落。而现在所知道的16世纪发展情况,则清楚地表明这个观点再也站不住脚了,必须要考虑到其他许多的因素。

直到15世纪晚期,军士的报酬仅仅由口粮和一些冬衣组成。服役是世袭军户的责任,军士甚至被指望要自己提供基本装备。到16世纪,这项制度变得越来越不切实际了。1500年前后,北方军营里以募兵来填补空额已经成为一个通行的做法〔82〕。开始时每个募兵可得津贴银五两,同时还为他们提供战马与服装。当然也要给这些募兵固定的饷银。16世纪中期,每人每年可得白银六两,这并不算少。但是由于白银更加广泛的使用和倭难期间南方数省征兵计划的扩大,使这一数字不断增长。当16世纪70年代南方军队调到北方时,所有的北边军镇都普遍提高了饷银。到本世纪末,许多募兵年饷银为18两,这成为17世纪早期的通行标准〔83〕。

北边军镇的数目也不断增加。16世纪以前,这样的军镇只有7个,但是在1507年火筛入侵宁夏导致了固原镇的建立〔84〕。1541年,为了阻挡来自于吉囊的威胁而设置了陕西镇〔85〕。16世纪晚期,对于财政事务,五个较低的军镇与九边同等看待〔86〕。所有这一切都增加了管理成本(见图4)。

图4 16世纪晚期的北边军镇

修筑长城也是开支巨大。1472年,延绥巡抚余子俊第一次组织了大规模的修筑〔87〕。起初只不过是想建起堤岸和挖掘深沟,将现有的堡垒用夯实的土方连接起来,但是建筑慢慢地变得更加复杂了。很快,它就包括了建造带有垛墙和炮台的砖石结构。这一过程持续了一个世纪以上,历经成化、弘治、正德和嘉靖朝,一直至万历初年,也就是到16世纪80年代才结束。到16世纪中叶,这一工程的成本已经极其高昂。1546年,宣府和大同地区——役夫都是无偿征发而来——每修筑城墙一英里,政府要费银约6000两〔88〕。1558年修筑蓟镇城墙,雇募劳动力每英里就要费银6357两。当征发劳运力时,当地人口实际上支付了七倍于此的金额,管理不当也会将劳力的成本提高到每英里44500两,人们已经对此提出了责难〔89〕。

军队预算膨胀的另一个原因是火器的使用。尽管人们已经知道明朝军队在15世纪早期使用过火器,但是似乎只是到了更晚一些时候它们才得到广泛使用,特别是到16世纪晚期,开始大量仿制葡萄牙制造的火炮。1498年的一道规定试图限定工部制造火器,边镇也不许擅造。嘉靖时期这项限制渐渐松弛〔90〕。迟至16世纪60年代,北京的京营使用的标准炮弹仍是泥弹,从1564年起,制造铅弹,自1568年起,改铸铁弹〔91〕。1586年,兵部要求陕西的四个边镇自查,在随后的报告中列举了它们储存的所有物资和装备,其中有一些与火器有关。遗憾的是,这个报告将铁、铅、石子一起列出,使人不可能计算出它们的成本。不过,其中仅一个军镇就贮存有超过2000吨的铁和铅。显然,这些所谓的火器包括火箭和小弹丸,每个军镇拥有的数目达200万或更多。很明显,一种更为新式的战争已经开始要求重新看待花费〔92〕。15世纪时采用了装备有火器的战车。到了16世纪晚期,俞大猷(1503—1579)和戚继光(1528—1587)极力主张大规模地使用火器进行防御〔93〕。1609年工部的记载说每辆战车的生产要费银30两〔94〕。这也是一项新的开支项目。

以上足以说明16世纪的军事后勤工作与一百年以前已有很大的不同。

16世纪的军屯

关于这个题目有许多资料,但是少有可经证实的事实。军屯面积和岁入子粒都列在《实录》中。王毓铨曾经将这些数字列表〔95〕。摘要如下:

1487至1504年岁入子粒约为270万石。

1505年至1518年的产量每年固定为1040158石整。

1519年以后这些数字或记或不记。

从1522年到1571年的50年时间,每年产量保持在370万石左右(1567年是个例外,那年奏报的数字仅有180万)。

奏报止于1571年。尽管王毓铨认为后期的数字有夸大的成分〔96〕。但实际上是少报了。1549年,户部尚书潘璜指出十多年来没有一个边镇曾经奏缴过屯田子粒〔97〕。1570年庞尚鹏被派去调查屯田时,他发现在许多地方册籍上有生产定额,而田中却无屯丁耕作〔98〕。尽管后来张居正加强了对军屯的管理,但在1575年的私人信件中他承认整顿军屯仍需以时日〔99〕。

军屯的数据不像田赋数据那样由地方定期公布,而是完全建立在官员的奏报上。此外,根据高级官员们的记录也可以得到一些资料,但是这些数据多是停留于表面层次,不具可比性。

很清楚,有明一代,军屯从来没有完全停止过,在原则上,每个军卫至少应该生产出部分口粮。在边境地区,有荒地和军士可以利用,有作为的督抚和他们的文职助手常常组织些屯垦计划。不过,这些计划并不一定完全遵循中央制定的总方针,每个军镇也没有自己的长远方针。军屯的情况因而极端复杂不一。

16世纪时宣府镇将它的大部分土地出租给民户,向他们收租,这些地租被计为军屯子粒〔100〕。在辽东,旗军要操备征进,故以军户内的帮丁、余丁进行屯种〔101〕。尽管军屯原本是单个军户分到固定田土,按人头交纳部分子粒,这种方式在16世纪仍然存在于一些地区,然而按亩收租渐渐通行,最终与正租或田赋没有什么不同。还有的军镇采用了一种集体耕作的方式(营田)。现役军士在空闲时间集体耕种土地,卫所获得全部子粒〔102〕。一些军镇偶尔选择协力耕种(团种),军士在向他们的军卫交纳一个固定的子粒额之后就可以分享余额〔103〕。

很难确知督抚何时开始承认屯军对其屯种土地有永久所有权。但从16世纪中期起,这种做法广泛推行。庞尚鹏在他给皇帝的奏疏中一再主张要更多地承认屯垦者的所有权,以鼓励广开荒地〔104〕。1585年,蓟州总督将一支完整的运输军队转变成一支屯军,分给每个军士20亩土地和一张永久所有权的凭证〔105〕。实际上,为了扩大粮食供应,一支军队就此遣散。

简而言之,军屯在明初决不是有系统的(第二章第三节),在16世纪更非如此。所有各种不同的计划的惟一共同之处,就是它们使得每个军卫有能力生产一部分自己的口粮。当一些军镇的财政机构保持在户部的监督之下时,这些军队实际上同时扮演了地方政府、地主和收税者三个角色。地方分权十分彻底,差异很大,以致国家统计中给出的总数字不过是一种粗略的估计。由不同的部门提交的原始数据即便很准确,但是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

16世纪70年代,朝廷对14个北方军镇的账目进行了彻底的核查。调查团也经常派出。张居正曾亲自下令督抚应增加他们的屯田产量〔106〕。《大明会典》记载了的1578至1579年的岁入子粒额。虽然这一数字可能估计过高,但是不可能再获得更可靠的资料数据了。这些账目表明14个军镇的岁入各类子粒为140万石,还有折色银180000两〔107〕。这个水平大概只有在不多的和平时期,军事长官能够抽出更多的军士屯田时才能达到。

内地各省的情形较为简单,因为它呈现为明显的直线下降。到16世纪晚期,当初指定为军屯的分散的小块土地即使仍然存留下来,也只是生产出小额地租。一般由地方官员征收这种地租,并与正赋合并,用来供应当地的军卫〔108〕。因为这些账目是零碎的,而且财政责任分散,所以由文官们进行征收与分配。在一些事例中,军营所在地转变为农业耕地,并且出租出去〔109〕。在另一些情形中,军士成为地主〔110〕,他们或典或卖他们的屯地,还有人私下将土地出租民户以摆脱应交子粒〔111〕。所有这些都使所谓的全国统计数字变得没有意义。根据《会典》,1579年内地省份的军屯总收入为300万石〔112〕。但是这些数据很可能是抄袭早期的记录。

北边军镇的供应

因为有不同的供应体制,15至16世纪的明朝军队看起来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南京和京师的卫戍部队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供应(与京师通行的作法一样,南京的卫戍部队的费用由南京户部支付,见第七章第一节)。内地省份的卫所由当地州县供应。北边军镇部分自给,但也从北方四省(山东、山西、河南和陕西)和京师得到补给。

1569年,兵部侍郎谭纶记载军队定额通计为3138300名,而实际大约止可845000名〔113〕。后一估计似乎应该比较合理。可以进一步推测北边的服役军士为500000名,马匹至少有100000匹〔114〕。

1576年,户部对北方14个军镇年度开支项目进行了统计,包括四个关键项:银两、粮食、牲口粮和草。这份统计在《实录》中占了21页〔115〕,尽管它列举了每个军镇各项开支数量,但没有估算出货币总价值,也没有记下任何总的数字。因此在表25中,数字作了累加,物品也折成银两。

同一批军镇在1578年的收入也占了《会典》28页〔116〕。简略如表26。

表25 1575年14个边镇军需支出的主要项目

支出项目和数量(奏报) 货币价值(估计值)(两)

岁额粮 200918石 @0.80两=1600000

料 1125080石 @0.35两=390000

草 14314822束 @0.03两=420000

银 5908562两 大约5910000

合计 8320000

表26 1578年14个边镇的收入

项目、数量和来源(奏报) 货币价值(估计值)(两)

年例,来自太仓库,折银 3180000

补贴,北方数省解运,折银 2730000

军屯收入,折银 180000

盐课,商人和盐专卖机构解运,折银 640000

粮食,京运,350000石 @ 0.80两=280000

粮食,北方数省解运,280000石 @0.80两=220000

军屯收入,包括口粮和牲口料,1450000石 @0.50两=730000

马草,北方数省解运及军屯,6830000束 @0.03两=210000

合计 8170000

即便原始数据计算方法不同,而且又是由14个不同的机构提交的,这两个统计还是十分接近。这种相似也许部分是巧合。不过,既然折换率接近,那么两表中的总额应该比较准确。实际价格因地区差异可能与这些估计有所不同。但是,可以有把握地推断16世纪70年代14个边镇的开支是固定在一个水平上,与收入基本相抵。

两份账目似乎只包括了军需官供应的项目,而忽略了由工部和兵部解运来的物品。不过,每年800万两左右的总开支似乎是一个并不很充分的预算。1594年,在援朝战争相对平静的期间,当一支20000人的部队移驻辽东的时候,一名军士每月粮饷及杂用为2两白银〔117〕。因此,供养一支500000人的军队一年要费银120万两。在16世纪70年代,边镇设法将预算控制在一定幅度内,由于军队在和平时期承担国内防务,可以不全部按标准来支付粮饷。另外,军事当局还可以从当地人口中征发徭役和物资。这些情况,很可能不断降低对军镇的补贴,远非令人满意。同时,300万两年例的输送已经用尽了太仓库的积蓄。

在以后的十年中,前线督抚一再请求朝廷增加他们的年例,因为他们的供应——包括他们自产的粮食,北方数省的补贴和来自盐课的那些收入——很少全额解到。而户部根本没有可能动用的资金,只好对这些请求置之不理。张居正甚至在一封私人信件中承认他是顶着很大的压力来削减军队开支〔118〕。

到1591年,拨给边军的大约300万两白银成永久性预算。1582年出版的《万历会计录》列出了由户部送往14个边镇的年例总额为3105000两〔119〕。1584年,户部宣称以往8年中已额外增加300000两白银。但是,1587年它又报称总数再次降至3159400两;1591年,总数为3435000两〔120〕。

内地军事力量的供应

南方数省军队的供给方法是在抗倭战争期间建立起来的。在16世纪60年代,这些省份筹措资金的计划有以下特点:第一,所有的资金都是由地方筹措,而不是由户部来管理。朝廷要么允许督抚自行安排,要么就是授权他们根据情况进行征税。第二,所有的额外派征都与正赋分离,并且进行独立核算。第三,收入的来源极为多样化。因为这是由省级官员和军官们管理,所以征收总额并不公开。第四,许多新的收入项目和额外费用,包括一些小的税收项目,在战争结束仍旧保留。

南方军队的情况与于北方军队有很大不同。在16世纪50年代,南方没有一支完整的武装力量,统一的指挥部是临时建立的,甚至总督、兵备副使和总兵也是匆匆任命。大部分士兵是在战地上征募。当张经为这个地区的总督时(1554—1555年在任),募兵包括了广西山区的土著、南直隶的走私盐贩和山东的和尚。其后,募兵就以他们家乡的名称来辨别,诸如北兵、漳兵和义乌兵等等〔121〕。另一方面,卫所军和民壮仅仅扮演了一个不重要的角色,浙江《绍兴府志》总结这种情形如下:“今俗呼卫者为军,而募者为兵。兵御敌而军坐守。”〔122〕

在抗倭战争中,浙江征募了100000名这样的兵士。甚至战船也必须雇用。所有级别的军官都来实行征募。下级军官和他们的上司都被鼓励要征募“样兵”,将军们被鼓励要募集“家军”以组成一支开支较大的精兵。这种不系统的办法是由客观环境决定的。

在抗倭战争的早期,必需的资金主要来自“提编”。“提编”没有意思完全相同的英文单词来表达,“提”的意思是“提起来”,“编”的意思是组织起来(第三章第四节)。“提编”最初的概念与美国联邦政府的国民警卫队的概念有相似之处,只是在明代中国几乎是仅在财政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它很少适用于人事组织上。1554年,朝廷诏令南直隶所有的州县缓召40%的民壮服役,由每名应役民壮纳银7.2两以供张经作为军费。下一年,南直隶和浙江诸县都要受命根据它的规模大小提供200或300名民壮以供总督指挥。后来,这项差役大都由每人每年纳银12两了事。此外,在这两个省份中,要向每个役夫征收1两白银〔123〕。

因为这场抗倭战争久拖不决,“提编”就扩展到“里甲”和“均徭”。当时,绝大多数的县仍要求里甲五年一轮供应原料和力役,提编就要求下一年应役之户当年履行他们的职责。来年的差役依次由那些已经编排在第三年应役的里甲负担。军事当局当然对那些无关战事的原料或力役的征集不感兴趣,所以非正式的加派都是折成银两。尽管提编最初是一种临时措施,但随着战争的延长,这些额外征派逐渐成为定例。它们被称为“兵饷”,最初是加之于差徭,后来间接地并入田赋(第三章第四节)。在战争最激烈的时候,南直隶和浙江两省的田赋额外加征每年约为500000两白银〔124〕。正是这种情况迫使地方官员实施一条鞭法改革。

由于这次抗倭斗争,南方数省的杂税数量增加巨大。在福建,以前免税的寺院地产有一部分为国家没收或者进行征税。在浙江会稽县,抗倭战争以前只征轻税的丘陵地要缴纳更高税款。在杭州城,同样也在“间架税”上加征一笔额外的数目,这项收入充作兵饷。广东在主要桥梁处征收过桥税,而在顺德县要征集屠牛税。沿江西南部边界征收食盐过境税。沿海省份的渔民要求交纳一项新税,而且他们在获准买盐之前必须出示缴税执照。如前所述,福建新生的番舶抽分和广东的旧有番舶抽分,连同两省的铁课一起也都拨作兵饷(第六章第一节)。一些已经存在的税收,诸如地产转让契税和杂项消费税,都被省级官员存留用作军需。这种做法已推广到内陆省份,云南有权截留矿税收入,而四川的兵饷来自于茶课和盐课〔125〕。

当倭寇平定之后,南方诸省民壮被部分遣散。不过,仍有199650名民壮应役〔126〕。隆庆、万历时期还多次要求将他们解散。文武官员们也试图以卫所兵取代募兵,可是成绩不大。在16世纪90年代援朝战争期间,募兵再度增加。到王朝末期,募兵组成为军队的主体〔127〕。

然而这种情形没有导致卫所系统的彻底废除。在整个16世纪下半叶,浙江嘉兴府有陆军五总,其中募兵一总,军兵和民壮各二总。该府还有一总1500人的水军,其中募兵为“耆舵”,而军兵则为“贴架”。迟至1597年,所有的战船都是租来的。这些军队多由巡道兼摄,而他们的兵饷则来自嘉兴府库〔128〕。要想详细说明这些混合单位在帝国军队中的地位是不可能的。

在现存资料的基础上,要想对16世纪晚期内地省份的军事力量和防卫费用做一个准确的估计是非常困难的。对某些地区而言确实存在着有关资料,而军事事务的地区差异又使得它们在对全国的研究中没有多大用处。不过,1570年长江下游地区的三个府,即苏州、松江和常州总共供养了10565名募兵〔129〕。1573年,根据上报,南京操军原额为120000人,实际上只有22000人〔130〕。1575年,广东省报称该省实际上有30000名卫所军服役,而它的额军为120000名〔131〕。据估计,在1570至1590年这二十年当中,包括招募的民壮在内,长江以南的省份应该有总数超过250000人的武装力量。为了保持这些军队的战斗力,一年将要费银600万两,每名军士月饷银2两。尽管这是一个推测性的估计,不过也确实表明供养军队的费用成为朝廷最沉重的财政负担。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个问题曾经得到解决。单单要维持谭纶所估计的一支845000人的军队一年就将花去军饷2000万两,也就是说,要超过估算的全国总收入的一半以上。

第四节 张居正的财政节流

张居正时期财政管理的记录

从1572年至1582年的张居正时代是明代后期财政史上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在他死去前不久,北京的仓库储存的粮食足支十年〔132〕。除紧急情况外并不动用分毫的太仓库旧库的储积已达到白银600万两以上〔133〕。太仆寺又存银400万两〔134〕。南京的仓库同样也存有250万两〔135〕。省库也储满了谷物和现银。王士性(1546—1598)根据他同地方官员的谈话,记述了在16世纪70至80年代,广西、浙江与四川的省库和府库平均存有150000至800000两的白银〔136〕。这种情形似乎与16世纪政府财政的普遍状况自相矛盾。

1572年,张居正适时地掌握了政权。当时,同蒙古的俺答汗交好,倭寇劫掠活动也渐渐减少,使得他能够实行节流的财政政策。在收入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他把目标瞄准了大力撙节政府开支方面。在他的督理下,政府所有不必要的和不急迫的事务不是停止,就是推迟〔137〕。领取朝廷补助的生员数目减少了,宫中宦官的采办也受到严格的监督。各省的官员们受命减少力役,一般为现有水平的1/3。由帝国驿递系统提供的馆舍服务也同样降到最低程度。这些并不伴随着全国人口应纳税款的同步降低,节约只是增加了朝廷的财富〔138〕。来自于罚没的收入受到稽核。拖欠税粮的人——他们大部分是富有的地主——受到告发,并且力图向他们征收欠税。开纳事例和出售僧道度牒没有停止。节流的政策也扩展到军队中去。因为与蒙古暂时保持和平,边军和边境巡逻部队也要缩减开支。各个方面都节约开支,也解放了更多的军士进行屯田〔139〕。边镇的督抚受命削减他们的开支,以便能将中央政府提供的年例节约20%〔140〕。分牧民户的战马卖掉,民户的马差——作为田赋的替代——也折纳银两(第三章第二节)。宗室的禄米也不予发放。只是到张居正死后,一些宗室才敢直接向皇帝奏请。在一些事例中显示出有些宗室的禄米已经20余年分毫未给〔141〕。

张居正力主严查财政账目,这在16世纪是空前的。张居正不再依靠监察御史,他对六部官员开始稽核。作为第一个步骤,1572年户部宣布裁省文册28种,归并文册22种〔142〕。因此这些账册,特别是那些边军送来的账册被压缩成了一种更为简短的格式〔143〕。就今天的标准而言,这些记录仍然很麻烦,但至少易于检验核查。1579年,在一位给事中的建议下,张居正命令所有的府县向北京提交它们的差役文册以备评核〔144〕。山东和湖广的文册由首辅自己详审,并以此而出名〔145〕。在这些文册按要求订正返回后,地方官员受命将之出版以此编制一种半永久性的预算。为了收集财政资料,按照张居正的命令执行的最大工程是编纂《万历会计录》。这项工程始于1572年,止于1582年,恰好是在张居正任职期间。这项工作被当成是《大明会典》中财政部分的基础。参加这项工程的下级官员包括顾宪成、李三才和赵南星,他们后来全都以此成名〔146〕。

张居正的管理不包括任何革新,而是将重点放在行政纪律和税法的严格执行上。1576年,还需要皇帝亲自干预以使各省官员及时解运税收到京师。但是在1581年,首辅已经能够奏称,由于强化了财政责任与官员考成的关系,正赋不亏,征解如期〔147〕。

张居正在消除官员腐败方面的记录比较复杂,有很大争议。他的最成功行动是检查北京仓库监收人员的勒索问题。通常,这些监收人员向运送货物入库的民间税收代理人索取额外之物。在这一行动中,他碰上了一个难以对付的对手,就是皇帝的外祖父武清伯李伟,他收受税收代理人的报酬,安排他们将解运来的劣等物资输入库中。张居正得到了这样验收的一匹明显低于官方标准的棉布,力促年轻的皇帝向皇太后抱怨〔148〕。然后他利用公众的义愤调换这些仓库的宦官和其他一些人。1577年,在这次事件之后的一封信件中,他透露出一些臭名昭著的勒索者们被处死,索求行为被有效地制止了〔149〕。

另一方面,张居正也无意强迫所有官员仅仅依靠薪俸生活。俸给如果没有什么实质性提高,根本无法维持生活。进行这样的改革非政府的能力所及,也不是公众所期待的。张居正的主要目标似乎是防止滥用公共资金中可以说清的项目。像他的同时代人一样,他显然认为在官场中绝对的诚实是不必要的,或者是不可能的。他本人就生活讲究,口味奢侈。他的传记作者和批评者王世贞(1526—1590)甚至指责他提升他的下级以回报他们的贿赂。因为王世贞同张居正有过争论,所以在这个批评中含有敌意的成分〔150〕。然而张居正的几个下属,包括先为两广提督后为户部尚书的殷正茂和先为山西总督后为刑部尚书的王崇古,当时他们都素有性贪之名〔151〕。在张居正现存的书牍中也常常提到各种“礼物”〔152〕。

财政管理的背景

讨论16世纪晚期财政管理的政治背景对理解它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明朝的政府财政对京师的权力结构甚至比对帝国的经济情况更为敏感。

张居正是通过与太监冯保的合作和他自己作为万历皇帝老师的位置保持了他的显赫地位。皇太后李氏对他的信任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153〕。但是,在明朝体制下,他要公然独揽大权是不可能的。而且,在这一时期,没有一个官员敢于建议重组政府机构。进行激进改革只会招致弹劾。作为首辅,张居正的正式职责限于为皇帝拟旨。利用他自己的职权着手财政立法明显是不妥当的。

这就是为什么张居正被迫主要通过操纵人事关系来保持他的位置达十年以上的原因。通过冯保,他与皇太后保持了密切的关系。通过皇太后的影响,他控制了皇帝。利用对皇帝诏旨的影响,他实际上操纵了任免官职的权力。他利用这种权力将他的副手安排在朝廷内外的关键位置上。特务的密报使他得知皇帝的一切主要事务。他的管理通过与高级官僚的私人通信而起到作用。在着手任何重要措施之前,他有必要敦促他信任的尚书和总督上奏提出所期望的变革。这样他就可以在起草诏旨中赞同他自己的建议〔154〕。在一封给河漕总督王宗沐的信中,他写道:

仆今事幼主,务兢兢守法,爱养小民,与天下休息。诸大擘画必俟圣龄稍长,睿明益开,乃可从容敷奏,上请宸断行之。〔155〕

鉴于明廷众所周知的做法,这份表述也许真正反映了张居正的观点,尽管它略带过分夸大的谦卑。

要想猜测他所想像的“诸大擘画”的性质是不可能的。他的现存信件仅仅表明了他的精力和对职责的献身,这些本身并不会使张居正成为一个有创见的思想家。他帮助安排在重要位置上的那些人是极为能干的,尽管他们并不都以经济清白著名。他们包括了16世纪晚期的许多重要名字,比如凌云翼、王崇古、张学颜、梁梦龙、潘季驯、张佳允、殷正茂、戚继光和李成梁。他写给他们的信件混合有利诱、劝说、礼貌的申斥和官职升调的暗示。信件中讨论的大部分论题与地区管理有关,比如税法的实施、军队的部署、水利工程等等。尽管首辅显示出博学广识,而且他的指挥通常是合理的,对他而言,讨论中问题的范围还是太狭窄而不能证明他的真正伟大。

张居正从不提议创建或废除一项官职。即使他曾经打算增加官员们的俸给,他也不会在他的信件中明白表述出来。他确实有一次表示,既然银两短缺,那么铸造铜钱会有利于人民〔156〕。但是他在职时根本没有试图进行过此事。相反地,他更进一步的存储白银的种种努力削减了货币的供应,导致通货紧缩。明朝的最后一个户部尚书倪云璐曾试图诱劝崇祯皇帝废除卫所制度、实施财政分权和漕粮海运,并且要在中国中部或南部建立一个工商业的基地以增加收入〔157〕。而张居正却没有提出任何此类有远见的措施。不过,由于这些原因而责备他也是不公平的,任何评价必须考虑到他所在位置的困难与明朝的自大和腐朽〔158〕。

在税法的实施上,张居正与同僚的意见不同。他坚持认为富国强兵没有错误〔159〕。而且在这方面,他的目标是恢复洪武帝和永乐帝的理想〔160〕。这不足以平息他的批评者们。尽管他们对张居正的专制权力和不断增长的苛刻管理的关注也许是真诚的,但看起来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为个人因素所驱动。从不掩饰自己对张居正厌恨的王世贞作过一个客观的观察:首辅的严厉计划为官员们所憎恨(他们认为利用驿站制度旅行是他们正当的权利),且为国子监生们所痛恨(他们不得不为进入行政机构而等上更长的时间),也不为宦官们所喜(他们看到他们的来自采办的收入被切断了)。他对税收账目的严格稽核惹怒了长江下游地区的大地主们,这些人习惯于一直拖欠税赋。除此之外,张居正还不能容忍批评〔161〕。因此他不知不觉地使自己成为整个帝国的敌人。同时,现存制度依靠的是通行的理想与既得利益集团之间微妙的平衡,并且受到祖训的保护,即明朝的政治体制绝对不应改变。这一制度顽固到足以挫败明代最能干和最果断的政治家。

大规模改革的开端

因为张居正将绝大部分时间致力于收集更加准确的财政数据、实施现行的税法和充实国库方面,因此从来也没有能进行任何根本性的改革。尽管他的初步措施可能会导致一场真正的改革,但是这些措施本身不会导致任何制度性的变革。

在立法上,张居正实际完成的惟一变革是废除由民户承应马差的做法。这项措施表现了对洪武和永乐时期财政结构的一种背离。因为它没有影响任何的既得利益集团,所以没有引起任何指责。此外就别无其他的制度性改革。铸造的铜钱仍然十分不足,食盐专卖也从来没有整顿过。尽管《明史》声称1581年第一次下令全面推行一条鞭法,当时是张居正掌权期间〔162〕。可是这种表述显然是错误的。一直到1588年,山西巡抚才在该省推行一条鞭法,那时张居正已经去世六年了〔163〕。

现存资料显示张居正对可能会引起争论的一条鞭法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也许还记得当时这项改革在中国北方首次推行时,它遇到当地民众和北方籍官员们的竭力反对(第三章第三节)。当1570年一条鞭法在山东施行时,由于地方的反对,不得不很快废止〔164〕。1577年,都给事中光懋(山东人)甚至上奏皇帝请求废除遍及中国南方的这项改革,并要求惩罚在山东东阿县实施一条鞭法改革的知县白栋〔165〕。张居正起草的皇帝诏书写道:“条鞭之法,前旨听从民便,原未欲概通行,不必再议。”〔166〕在一封写给山东巡抚李世达的私人信件中,张居正承认白栋是一位能干的官员,这项改革没有什么坏处,但是反对的情绪已经被煽动起来了,他自己也无能为力〔167〕。这些事件显示出他对许多事情也是无力左右,在京城中,既得利益集团与理想主义者的联盟对政治的影响根深蒂固。

不过,张居正确实迈开了大规模改革的第一步,着手全国的土地清丈。在给一位地方官员的信中,他写道:“清丈之议,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官豪之家殊为未便。”〔168〕

对于土地清丈,张居正十分审慎,一直推迟清丈。1572年,万历皇帝即位时发布诏令,不许妄行丈量土地〔169〕。朱东润推测1577年以后张居正经历了一个心理上的变化,也许由于对他的指责和不断增长的反对力量而使他变得强硬起来〔170〕。1578年,清丈运动首先在福建试行。各县被告知说,清丈的目的主要是均平内部赋役,不管结果如何,各地税收定额将不会更定〔171〕。这项保证明显是为防止州县官受到当地地主的压力而少报清丈地亩。全省的清丈花了一年半时间,1580年夏天完成。1580年12月16日,皇帝诏告整个帝国完成了清丈〔172〕。众所周知,这是明代曾经讨论此类事情的惟一诏令。当1582年7月9日张居正去世时,清丈实际还没有完成。

清丈详情并不明晰。皇帝下诏将清丈责任托付给布政使司、抚按、各分守兵道及府州县官。宣布240方步的标准亩作为一般的测量单位,这在山东沂州、河南怀庆府和陕西怀远县等地的地方志里有记载,先前使用测量标准明显比这个单位更大〔173〕。根据《明史》的记载已经使用了小弓〔174〕,但无法证实这个说法。

这次清丈不能说是成功之举。河南省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提交的报告,后来却发现它不过是重新提交了旧册而已。尽管省级官员们受到申斥,并受命再次进行清丈,在第一次清丈报告遭拒之后仅历五个月第二次报告就匆匆完事〔175〕。山东汶上县曾在1567年进行过一次地方性的清丈,它的官员们在收到全国土地清丈的通知时仅仅告知田主们新的测量单位,以便换算他们自己的田土〔176〕。浙江开化县也逃避这次清丈,仅向以前登记的地亩数增加0.27亩〔177〕。在进行过清丈的那些地区,王士性做过如下的广泛观察。对接近城市的土地而言,清丈者使用了码尺[1]。离城市超过20里,他们用绳子丈量,但超过50里甚至连绳子也抛开了。因此,测量报告只不过是一次粗略的估计而已〔178〕。

1580至1581年的全国土地清丈报告从来没有正式公布过,《实录》中各省直的清丈数字并不完整(见附录d)。张居正死后两个月,清丈受到严厉的批评。因此皇帝下令,在那些丈量均平、军民称便的地区,官员应该使用新的土地丈册作为税收的基础。在另一些地区,抚按官要“准与更正”,但不许概行覆丈〔179〕。争论仍在继续。一些官员力主1581年所有的清丈记录应予以废止,税收覆旧〔180〕。而其他的官员们实际上实行了第二次清丈。河南的临漳县1588年进行了一次地方性清丈,而山东汶上县1591年也这样做了〔181〕。然而,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张居正的土地清丈也不是没有效果。在一些州县,1581年的报告用作新税收的基础,顺德县就是这样(第三章第一节)。失败主要是就全国的意义而言。其实,一直到本世纪,还没有编纂出过一套完整的、全国性的土地统计资料。

张居正之后的政府财政

当首辅的葬礼结束之后六个月,他的所有措施受到抨击,张居正所引用的主要官员斥削殆尽。张居正身后遭受的指控的性质从来没有明白宣布过。不过17世纪他的儿子出版了他的文集,增添在文集后面的一条注释表明对张居正的指控是怀疑他大逆不道〔182〕。反对他的情绪是如此强烈,以致在16世纪80年代曾经无视土地清丈的地方官员们被盛赞为正直之人〔183〕。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他的政策是不可能的。

尽管张居正有整顿财政的努力与意向,但事实上他所做不多。不过,仍能相信他的节约政策延长了王朝半个世纪的寿命。如果没有他积蓄起来的库存,所谓的“万历三大征”即1592至1598年抵抗丰臣秀吉的援朝战争,1592年的平定哮拜之乱和1594至1600年的镇压杨应龙与他的苗族部落叛乱,是根本不能进行下去的。实际上,几年前朝廷就已开始取用太仓库的存银了。到1587年为止,太仓库旧库仍存银600万两,在理论上这部分库银不能动用。另外,还有银400万两埋藏于新库。最初从新库开始取用。1588和1589年动用了175万两,1590年又动用了106万两。三年之内,1000万两白银的总量减至700万两多一点〔184〕。16世纪90年代,朝廷开始动用旧库、太仆寺掌管的常盈库以及南京的仓储和地方府库〔185〕。而亟须彻底改革的正税体系根本无补于战事。

1592年,政府授权浙江田赋每亩加征0.003两白银,这些收入由省里存留用于加强沿海防卫,以备倭寇〔186〕。1598年,向所有的差徭加征,各县被要求将20%到40%的民壮转做朝廷正规军的经费〔187〕。1599年,湖广和四川巡抚获准自行增加田赋,以便为平定杨应龙之役提供经费〔188〕。在理论上讲,尽管钞关税和盐课额增加了〔189〕,可随后据称实际的收入甚至跌至以前的水平之下(第五章第四节、第六章第一节)。幸运的是,在库藏殆尽和增赋无望的时候,一系列的军事征讨也结束了。但是,到1600年,政府的财政和税收制度要明显比1572年张居正开始执政的时期更糟,甚至也可能比16世纪中期的情况更坏。

多数传统的历史学家和一些现代学者认为万历皇帝要对国事恶化承担惟一的责任。可以认为玩世不恭和怠惰不堪的万历皇帝是不值得同情的。1584年当他二十一岁时,下诏修建他的陵寝,四年之后完工〔190〕。最近发掘了他的陵墓,里面充满了令人眼花缭乱的财宝〔191〕。皇帝对财富的贪婪是出了名的。从1596年起他开始派遣宦官和一些武臣到各省充当“矿监”。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地下矿藏都是开放供民众开采,朝廷不参加任何采矿,不过只是征收半数的收入而已〔192〕。然而,实际上宦官向地方官发号施令,任意佥派丁夫,分派爪牙,骚扰乡村。他们纠结无赖,借口住宅或坟墓之下埋有矿藏而向民众勒索钱财。当派出税使在各地征收商税时,许多城市爆发了骚动。万历皇帝在位的后半期大量怠忽职守的记录使人们对他的看法极坏〔193〕。

然而,不应为此分散对主要问题的注意力。应该强调的是,甚至在万历皇帝滥用权力之前,公共财政中就已形成了许多危险的问题。皇帝确实独裁专制,但是超出了正常的财政结构和政府组织之外。整个16世纪,后者从来没有充分地动员起帝国的财政资源。张居正的节流政策不过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消极方法。因为他们没有做出任何努力来加强财政机构,所以积累起来的库藏的好处只能是暂时性的。

尽管不能为万历皇帝的自我放纵辩护,不过指责他一手破坏了帝国的财政基础也是不正确的。他的行为反映了王朝的制度上的弱点。15世纪中期以来,皇帝的位置越来越多地定位为礼仪上的功能,很少是为公众服务。皇帝的奢汰用度激增,宦官和宫女达50000人,这些人与文官们一样,实际上是没有什么薪水,只不过是由国家提供衣食。仔细审查万历皇帝的个人开支账目就会发现,一些对他的指责实际上被夸大了。

皇庄每年49000两子粒银的收入用以供应几位太后的开支〔194〕。李太后所得大半用于北京郊外的石桥建筑和捐给宗教寺院〔195〕。皇帝个人收入主要是金花银,每年有100万两白银,但其中大约有200000两要供应京城中武臣的薪俸。1578年以后,这项开支由户部提供的“买办费”得到补偿,他个人收入再次接近100万两。此外,云南每年向宫廷供应黄金2000两。1592年,万历皇帝将这个定额增加到4000两〔196〕。皇帝除了对京郊的皇陵作过短暂的拜谒之外从不旅行,但是为他的宠幸们在珠宝和礼物上花费了很多钱〔197〕。最近在他的陵墓里发现了很多黄金和珠宝。另一个沉重的开支项目似乎是公主们的婚礼衣饰〔198〕。当他1620年驾崩时,紫禁城中的仓库被发现存有大约700万两白银,其中大部分被他的两个继承人——泰昌帝和天启帝——转移给各部〔199〕。万历皇帝性以贪财,他的吝啬同他的浪费相比毫不逊色。为了保持他自己的积蓄完整,他常常强迫国库支付他的小额账单。

明朝官员们在他们给皇帝的奏疏中常常引用多年来宫廷开支的各种项目来批评皇帝个人的铺张浪费。一个常常引用的题目就是缎匹,它的费用常常达到几百万两〔200〕。皇宫所需缎匹按特别的设计织成,显示着穿者的品级,这些织物被作成各式礼服,用于宫廷。每年要以大约每匹12两白银的价格订购8000到28000匹织物〔201〕。这些费用由生产这些物品的地区从其税额中扣除。不过,有时帝国的配额无法应付总的开支,或者地方税收少于解运额度,就会导致了资金的短缺。地方官员就不得不调整这个差额,或者一定程度上削减开支,或者向某些纳税人额外加征。1575年,当国家事务仍然在张居正的控制之际,还定购了97000匹织物,分数年输纳〔202〕。尽管这项采办计划导致了财政的紊乱,但它与王朝的一贯作法是一致的。

在万历皇帝的个人开支中,最容易误解的事情是与他的儿子即后来的泰昌帝的婚礼有关。万历皇帝不希望他继承帝位,但是官员认为长子继承是王朝制度中的神圣准则,不断诤谏皇帝应该正式确立太子,由翰林院官员对其进行教导,他的大婚日期应该迅速宣布。每一种努力都是尽可能地保护这个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尽管皇帝以各种借口进行拖延,但是他没有任何合法的途径来实施他个人的愿望,甚至无法阻止这些奏请。1599年,作为最后一招,他责令户部进银2400万两来筹办三位皇子的婚礼。这不过一种巧妙的托词罢了,因为皇帝和官员们都明白户部绝对没有能力筹措这样一笔巨款。不过,《实录》和《明史》两者都记录了这个要求,而没有解释这些情况〔203〕。

尽管将这一数字放在现在的研究中似乎不很恰当,但它是值得一提的,因为近年来的几位学者——包括对中国货币史素有研究的学者——都想当然地认为,400万两白银实际上已被解纳而且花销掉了〔204〕。

注 释

〔1〕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pp.97—123.

〔2〕例如,1568年户部责备广东省的官员们滥用他们存留下来的资金。见《穆宗实录》页0440—0441。

〔3〕《世宗实录》页5961、5976—5977。

〔4〕《神宗实录》页5952—5953。

〔5〕《世宗实录》页6405;《皇明经世文编》199/44。

〔6〕《世宗实录》页7712—7713。

〔7〕《穆宗实录》页0332,《神宗实录》页1831、2684、2852、3517、4084、4170、4333;孙承泽《梦余录》35/31;《皇明经世文编》325/18—19、389/2。

〔8〕《神宗实录》页2684、2853、2921、3517、4084、4333。

〔9〕《神宗实录》页2920。

〔10〕这些账目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多大改变。见《世宗实录》页7201;《皇明经世文编》198/14—15;孙承泽《梦余录》,35/8—10。

〔11〕《武宗实录》页2408。

〔12〕《明史》78/826。进行加派的诏书表明一旦当前线形势好转,就停止加征。见《世宗实录》页6604。

〔13〕《明史》202/2347;《世宗实录》页5908—5909。

〔14〕《世宗实录》页5315、6891、8482。亦见《皇明经世文编》259/9—10;唐顺之《荆川文集》9/25;和田清《明史食货志译注》页323注。

〔15〕《世宗实录》页5339;《大明会典》17/23。

〔16〕《世宗实录》页7870—7871。

〔17〕《大明会典》17/26—30。

〔18〕《明史》78/826;《世宗实录》页7712—7713。

〔19〕《世宗实录》页7713—7715。

〔20〕《世宗实录》页7719—7720。

〔21〕《世宗实录》页7717—7718。

〔22〕《世宗实录》页7733—7736。

〔23〕《明史》78/826。

〔24〕《明史》声称早些时候太仓银有800万两(见《明史》78/826),但无法证实。仅有的一个明显证据是《世宗实录》页5338所载“发太仓老库旧银四十万两”,这一数字要小得多。1550年,户部尚书潘璜也说早些年份太仓库常积有400万两白银,见《皇明经世文编》198/14。

〔25〕《世宗实录》页7349,《神宗实录》页1027。

〔26〕见《大明会典》28/26、29、30、33、34、36之蓟州、永平、昌平、易州和辽东各条。

〔27〕孙承泽《梦余录》35/9。

〔28〕《明史》82/866。

〔29〕《神宗实录》页1647。

〔30〕《神宗实录》页2920。

〔31〕关于1578年的官俸折银参见《神宗实录》页1647;《皇明经世文编》375/12。1567年,户部尚书马森奏称此年岁支官俸银135万两,这表明当时官俸全部是折银,而不是米,见《穆宗实录》页0414。

〔32〕《大明会典》31/1;《世宗实录》页7871。

〔33〕《神宗实录》页1611。

〔34〕有关太仓库运作的一本重要著作是刘斯洁(生活于1545—1575左右)的《太仓考》,可能成书于1580年左右(见《明史》97/1028),可惜未能获见。在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中,时间为1580年的太仓库账目的概况就是取自这本著作(见《春明梦余录》35/8)。在《明史》(82/866)中,其记载非常接近孙承泽的记述,它们可能都是同一种来源。

〔35〕1578年,户部说北京岁出银在700000至800000两之间。1591年,这个数量据说达630000两,但也许没有包括由皇帝支付的武臣俸禄。1600年,维持御马房和苑囿的费用据称是123000两。1623年的“俸银”总数为526633两。见《神宗实录》页1590、4333、6594;陈仁锡《皇明世法录》36/8。

〔36〕海瑞《海瑞集》页40。

〔37〕见《顺天府志》52/12—14。

〔38〕见沈榜《宛署杂记》页142—147。

〔39〕《江西赋役全书》,省总,41。

〔40〕《世宗实录》页3712。

〔41〕沈榜《宛署杂记》页84—85。

〔42〕《孝宗实录》页3550。

〔43〕顾清《傍秋亭杂记》1/8—9。

〔44〕《世宗实录》页4046。

〔45〕《世宗实录》页2374;《皇明经世文编》198/22—23。

〔46〕见《世宗实录》页5824、8092、8222。

〔47〕hucker, censorial system, 86—87.

〔48〕何士晋《厂库须知》2/9。

〔49〕倪会鼎《年谱》4/13;倪元璐《全集》,“奏疏”,9/5。

〔50〕孙承泽曾记述了作为一名州县官的困难,见《梦余录》35/12、36/56。

〔51〕《天下郡国利病书》4/32—35,32/5、44。

〔52〕《明史》84/883—890。

〔53〕《明史》85/849—902;《天下郡国利病书》15/43;《神宗实录》页0056、0845、1057。

〔54〕《神宗实录》页1239;《皇明经世文编》375/21、376/31、378/30。

〔55〕《神宗实录》页1559、1647;《皇明经世文编》375/12。

〔56〕《皇明经世文编》375/9。

〔57〕《神宗实录》页1188、1662;《皇明经世文编》375/11。

〔58〕《神宗实录》页1651;《皇明经世文编》375/10。

〔59〕《皇明经世文编》376/10—13。

〔60〕《世宗实录》页2106。

〔61〕《明史》页83/879;《神宗实录》页0845。

〔62〕关于这份奏疏的概要,见《神宗实录》页2862—2863。

〔63〕《世宗实录》页7604;孙承泽《梦余录》6/9;赵翼《廿二史札记》32/687。

〔64〕项梦原《冬官纪事》3。

〔65〕 yang, 'economic aspects of public works', pp.194—195。

〔66〕《神宗实录》页2957。

〔67〕项梦原《冬官纪事》页3。

〔68〕《世宗实录》页7708。

〔69〕《神宗实录》页2787。

〔70〕《徽州府志》8/15—16。

〔71〕这一数额是基于孙承泽在《春明梦余录》46/63中记述,平均数是依据总估计计算出来的。

〔72〕项梦原《冬官纪事》页4。

〔73〕归有光《全集》449;《别集》6/8。1562年,他抱怨交通实际上陷于停顿,结果他的船只几乎走不出张家湾。

〔74〕ricci, 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p.306—307.

〔75〕《大明会典》190/2—3;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4/39。

〔76〕项梦原《冬官纪事》页1—2。

〔77〕ricci, 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307.

〔78〕项梦原《冬官纪事》页2;贺仲轼《两宫鼎建记》页12。

〔79〕《世宗实录》页7737。

〔80〕《明史》78/829。

〔81〕《神宗实录》页4933。

〔82〕《孝宗实录》页3418;魏焕《皇明九边考》1/18—19。

〔83〕《大明会典》41/16、24;《神宗实录》页1986、5317、5941、6543、11266;《明史》222/2559;《明臣奏议》35/673—676;又见本书第六章注214。

〔84〕关于固原镇的建立,见魏焕著《皇明九边考》10/1;孙承泽著《梦余录》42/17、19。

〔85〕魏焕《皇明九边考》10/1。

〔86〕九边为辽东、蓟州、宣府、大同、陕西、延绥、宁夏、固原和甘肃:见huck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63。另外五个军镇是永平、密云、昌平、易州和井陉。在1576年的财政账目上将这十四个军镇放在同一位置,见《神宗实录》页1162—1182。

〔87〕见焦竑《献征录》38/69的余子俊传。关于15世纪的工程营建见《宪宗实录》页2110、3491,《孝宗实录》页0523。

〔88〕这是根据《世宗实录》页5800中的一份概要记述计算出来的。

〔89〕这是根据《世宗实录》页7840中计算出来的。

〔90〕《大明会典》193/1、3—4。

〔91〕《大明会典》193/5。

〔92〕《神宗实录》页3249—3253。

〔93〕见《明史》212/2462、2466。

〔94〕何士晋《厂库须知》8/84。

〔95〕王毓铨《明代的军屯》页215—216。

〔96〕同上,页217。

〔97〕《皇明经世文编》198/19。

〔98〕《皇明经世文编》358/21、24,359/3,360/10。

〔99〕张居正《书牍》3/15。

〔100〕地租从每亩0.0015两白银到每亩0.03两白银不等:见《万历会计录》23/7、22。

〔101〕《皇明经世文编》358/24。这种办法也实行于甘肃、宁夏甚至南京附近。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页52—54。

〔102〕1591年在辽东、陕西和宁夏明确实施过营田。同上,页4—5。

〔103〕见《皇明经世文编》358/18;王毓铨《明代的军屯》页8—9。

〔104〕《皇明经世文编》358/10、12、14、23,359/16,360/17。

〔105〕王一鹗《总督四镇奏议》1/15—16。

〔106〕《神宗实录》页0379、0467、1162—1182、2152;张居正《书牍》2/3、9。

〔107〕《大明会典》28/26—53。这些总数是从未经编辑的资料中计算出来的。

〔108〕数种地方志暗示这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例如《汾州府志》5/45—46;《漳州府志》28/18;《四川通志》2/6—13;《邓州志》9/1。在某些情形下,军官们从这种土地上征收地租。

〔109〕《金华府志》21/5。

〔110〕《顺德县志》3/12—14。这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严格地说来,世袭军户实际上就是土地的所有者。

〔111〕17世纪早期的一份资料很好地阐述了这一问题。见《熹宗实录》页1557—1560。然而,所有这些情况一定是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

〔112〕《大明会典》18/1—8。这是从未经编辑的资料中得出的粗略估计。

〔113〕《穆宗实录》页0902;《皇明经世文编》322/15。

〔114〕hucker以《大明会典》卷129—130为根据认为九边地区的总兵力达553363人,见‘government orgnization’,页63的注143。与此不同,1620年户部说边军达867946人:见《光宗实录》页0047。

〔115〕《神宗实录》页1162—1182。

〔116〕《大明会典》卷129—130。

〔117〕《神宗实录》页5143。

〔118〕张居正《书牍》2/3。

〔119〕孙承泽《梦余录》35/28。

〔120〕见《神宗实录》页2853、3484、4331。不过,《明史》224/2584给出的总数是361万两。

〔121〕见黎光明著《嘉靖御倭江浙主客军考》各处。

〔122〕《天下郡国利病书》22/27、33、35,33/109。

〔123〕《世宗实录》页3237—3238,7241—7242。

〔124〕《金华府志》8/13;《天下郡国利病书》33/109。

〔125〕《漳州府志》5/51—53;《会稽志》6/3—4;《杭州府志》31/16—17;《顺德县志》3/22;《天下郡国利病书》22/36,23/62、76,26/94,28/8。

〔126〕梁方仲《明代的民兵》225、231。

〔127〕关于援朝战争中的募兵,见《神宗实录》页4683、5791、5809、5825、5976、6332。

〔128〕《天下郡国利病书》22/27-28。

〔129〕《穆宗实录》页1250。

〔130〕《神宗实录》页0509、2504。

〔131〕《神宗实录》页0983。

〔132〕参见张学颜向万历皇帝进呈《万历会计录》草稿而上的奏疏(作为该书序言)。

〔133〕新库亦有400万两的存储,一些银锭埋藏在地下。然而,由于处理的是现行账目,故而不是所有的库银都被看作太仓库的存储:见《神宗实录》页3318、3329。太仓库的收入是在1572—1582年这十年间稳步增长的,见《神宗实录》页0086、0195、0256、0308、0554、0891、1027、1396、1793、1831、2684、2884。

〔134〕《神宗实录》页1503。

〔135〕《神宗实录》页5312。

〔136〕顾炎武引用了这份叙述,见《日知录集释》5/5—6。它也指出仅成都的省库就积银800万两,这似乎不大可能。其所引用的较小数目似乎更为可能。应加以注明的是,作者的叙述完全是建立在偶然性的谈话和记忆之上的。

〔137〕见《明史》213/2479—2482;《皇明经世文编》324/1—328/31;焦竑《国朝献征录》17/60—108。张居正管理的许多方面只是被记录在《实录》和他的通信中。朱东润的《张居正大传》关于财政事务含有许多技术性的错误,最明显的是有关1580-1581年土地清丈的报告。

〔138〕削减由驿站提供的服务有时同样也会减轻税负,见《神宗实录》页1408、1448。但是,通常来说,任何节余都会被省库存留。见《神宗实录》页1558—1559、1581、5243、5992。

〔139〕前线巡逻部队的减少,见王士琦著《三云筹俎考》2/19—21,4/1。

〔140〕1579年,据称这道命令没能彻底实行:见《神宗实录》页1830—1831;亦见《神宗实录》页0381、0794、1594、2152、2167。

〔141〕《神宗实录》页2435、2668。

〔142〕《神宗实录》页0176。

〔143〕这些账册的简化见张居正《书牍》2/3。

〔144〕《神宗实录》页1852—1853。

〔145〕张居正《书牍》2/8,6/2;《皇明经世文编》328/26。

〔146〕关于《万历会计录》的准备和完成,见《神宗实录》页1076、2132、2261以及该书的序言。

〔147〕《神宗实录》页1100、2128。

〔148〕《明史》300/3367;《神宗实录》页1495。

〔149〕张居正《书牍》4/18。

〔150〕王世贞的叙述见于焦竑《国朝献征录》17/96。

〔151〕见《明史》213/2178,222/2563、2569。

〔152〕见张居正《书牍》1/2、10,2/27,5/6。有一次他声称拒绝了广东和广西的三司官员们馈赠给他的超过10000两白银的礼物。

〔153〕tao-chi chou,《皇后李氏传》,作为“明人传记计划”之一即将出版。

〔154〕关于他使用特务,可见于《明史》213/2480。他的做法大都在其私人通信中透露出来,1610年以后,其子张懋修编辑、整理了这些书信。

〔155〕张居正《书牍》2/23。

〔156〕《西园闻见录》92/19。

〔157〕参见拙文《倪元璐:新儒学政治家的“现实主义”》,载de bary,self and society in ming thought, pp.415—448.

〔158〕张居正似乎绝少在文章中讨论他的思想。robert crawford曾经详细翻阅过其所收集的张居正的文章,也说“资料过少”,参见crawford,‘confucian legalism’,载于de bary,self and society in ming thought,页367—411.

〔159〕张居正《书牍》5/1;《皇明经世文编》327/2,328/14。

〔160〕《皇明经世文编》326/6;crawford, 'confucian legalism', pp.373, 393.

〔161〕焦竑《国朝献征录》17/71、75、94。

〔162〕《明史》78/827。参见和田清《明史食货志译注》页218;孙承泽《梦余录》35/37。

〔163〕《神宗实录》页3755。

〔164〕《穆宗实录》页1200—1201。

〔165〕光懋的奏疏和批答见《神宗实录》页1490。对一条鞭改革的攻击亦见《神宗实录》页1095、1100、1112、1245、1338。

〔166〕《神宗实录》页1490;张居正《书牍》4/5。

〔167〕张居正《书牍》4/1。

〔168〕同上,5/27。

〔169〕《神宗实录》页0123。

〔170〕朱东润《张居正大传》页279。

〔171〕《神宗实录》页1732、2031;《宁德县志》2/4。

〔172〕《神宗实录》页2050。

〔173〕《沂州志》3/1、16;《怀远县志》2/4;《天下郡国利病书》13/72。

〔174〕《明史》77/819;和田清《明史食货志译注》页67—69。

〔175〕《神宗实录》页2289、2371—2372。

〔176〕《汶上县志》4/2。

〔177〕《开化县志》3/3。

〔178〕顾炎武在《日知录集释》3/64中进行过引用。

〔179〕《神宗实录》页2378。

〔180〕《神宗实录》页2530、2732。

〔181〕《天下郡国利病书》13/64;《汶上县志》4/2。

〔182〕张懋修在他的父亲给总督戚继光的信件的注释中说张居正被怀疑密谋夺位,显然是因为人们看到信使在晚上往来于张、戚二宅之间的缘故。见《张居正书牍》5/19。根据王世贞的说法,实际上张居正的一些追随者试图劝说他夺权:见焦竑《国朝献征录》17/92。

〔183〕周玄暐《泾林续纪》30。

〔184〕《神宗实录》页3318、3329、4084。

〔185〕见《神宗实录》页4626、5312、5917、5918、6324、6349、6452;《日知录集释》5/6;朱国祯《涌幢小品》2/41。实际上,到17世纪早期为止,已经耗尽了所有的收入,见《神宗实录》页7217、8271。

〔186〕《神宗实录》页4722。

〔187〕《神宗实录》页5991。

〔188〕《神宗实录》页6331。

〔189〕《神宗实录》页5883、6390。

〔190〕陵墓的修建,见《神宗实录》页2841、2851、3795—3797。

〔191〕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考古的收获》,页cxxix—cxxx;new york times,1971年5月21日。

〔192〕《神宗实录》页5591、5646、6163。根据另一记载,官府征取40%的收入,见《皇明经世文编》441/21。

〔193〕《明史》305/3429—3432;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65/699—712;《皇明经世文编》441/19—22。

〔194〕属于慈宁宫、慈庆宫和乾清宫的宫庄收入见于《明史》82/866。亦可参见附录a。

〔195〕《神宗实录》页0822、2911,亦见上注153,chou文。

〔196〕《神宗实录》页4663。

〔197〕《神宗实录》页0520、1844。

〔198〕《神宗实录》页2945。

〔199〕积银的准确数字和转出的数字并不完全清楚。《实录》中给出的一些转让命令似乎类同的或重复:见《光宗实录》页0024、0032、0173;《熹宗实录》页0052、0211、0231、0242、0418、0767、0773、2415。

〔200〕《明史》235/2690有这样的例子。

〔201〕更为准确的账目见:《大明会典》201/7;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6/66;《神宗实录》页0951、0956、2926。

〔202〕《神宗实录》页0951。其他的命令和费用亦见《神宗实录》页1111、2956、3165。

〔203〕《明史》21/143;《神宗实录》页6192。

〔204〕相关著作有:李光璧《明朝史略》页135;龚华龙(kung hua-lung),《明代采矿的发达和流毒》,载包遵彭编辑的《明代经济》页127(该文重刊于《食货》双周刊,1:2,1954年);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463。

* * *

[1]做成弓形的尺子,每端饰有钮钉,旋转起来像一只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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