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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第二章 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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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所要讨论的问题的根源必须追溯到王朝建立之初。1368年,朱元璋登基称帝,年号洪武。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几位开国之君能够像洪武皇帝那样任意行事。他推翻了一个可憎的、臭名昭著的外族统治,对于现存的法令,甚至习惯性做法,除非服务于他的目的,否则就被废止。这个深受内战之苦,已经残破不堪的国家,急切需要建立起法律与秩序。在洪武皇帝加强皇权的过程中,他最关心的事情之一就是如何确保自己的权力,使其臣下只是执行皇帝的旨意,而不要求他们发挥其主动性。地方官员甚至不许亲自下乡〔1〕。乡村建立起自治组织,选择“老人”承担起乡村民众的教化〔2〕。在财政管理方面,重视账目管理却忽视具体的运作。皇帝的俭省政策使得政府的预算与管理费用降到了最低程度〔3〕。因为把财政供给的重点放在较低水平的侧面收受(lateral transactions)上,没有必要建立起中间一层的后勤供应能力。

这种方法回避了建立合理有效的行政机构以提高行政效率的可能性,而是过分依赖于君主自己不断地调整与监督。尽管税收总水平很低,但税收法律由皇帝在首都发布,很少关注各地的实际情况。皇帝自己就认为财政立法受到了许多技术困难的困扰〔4〕。一旦发生税收拖欠,就不能在最后期限内完纳税粮,而变通执行皇帝的法令或者地方财政账目不符时,君主则拒绝做任何让步。皇帝采取恐怖统治,对于没有很好执行其命令的官员处以死刑。在他看来,技术的困难可以通过暴力来克服。在1382年和1385年他进行了血腥迫害,两次财政账目不符的事件,牵涉了成千上万的人〔5〕。撇开这些极端残酷措施的必要性不谈,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使得明朝的财政结构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在一个合理的原则基础之上。

如上一章所言,物资和产品是在低水平上的侧面运输,其目的是节省服务。但是洪武皇帝却厉行节俭,他无限制地扩大了这种方式的应用范围。1388年,他甚至想出了一种补给方法,要求每个县对数拨给邻近卫所官军俸粮。税粮的交纳根本不通过正常的官方途径,而是由纳税户直接解送给军队。起初是命令南直隶应天府试行这种方法一年,金吾卫服役的5000名士兵不再由专门的人员发给配给与口粮,而是由5000多民户完成这一职能,由他们将税粮解送至军事驻地。1390年,这一方法被宣布是可行的并被要求推广到整个帝国〔6〕。尽管后来这个荒唐的想法被废止了,但是不首先确保税额而去预先支配税收收入的原则却一直保留下来了,清代继续沿用这种方法,一直到19世纪才发生改变(参见第八章)。

洪武皇帝是以简陋的财政方案来实现其目标。王朝的建立者无意向外扩张其势力范围〔7〕。在国内,他满足于农村简单朴素精神的统治〔8〕。然而,在1402年永乐皇帝继位之后,这些限制就完全被摒弃了。新皇帝不喜欢琐碎的细节性问题,也很少顾及内部组织结构。只要民众能够保证军队和营建计划的供给(见本节后文),他就从来不去认真考虑实施财政的手段。

当明朝进入15世纪第二个25年之际,帝国的体制已经有了一些变化。新的王朝建立时所具有的威力已经成为过去。陆军已经受到削弱,水军也所剩无几。皇帝也只能支配官僚而不再能够直接统治整个国家。官僚们对君主的绝对服从支撑着君主专制体制。文职官员中意识形态的凝聚作用要比国家的军队和财政力量更为重要。在京师,大家采取的普遍态度就是保持现状。官僚们,实际上代表着上层绅士,仍然试图保持着传统的儒家政治经济观念,而把任何大规模的改革看成是一种异端,有所疑虑。

当时,已经不可能对财政体制进行全面的重建。即使现实已经要求政府进行制度上的改革,但也只能是修修补补。管理部门最大的问题是国家的财政收入零散不一,名义上是集中管理,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完整划一。15世纪下半期是明朝历史上一个死气沉沉的时代,皇帝对于公共事务很少有大的举措,国家的各种机构设施每况愈下,而宫廷开支却不断上升。

到了16世纪,危机不断扩大,矛盾日益显露,问题已经无法回避。当时,军事力量与货币制度的恶化是最为紧迫的问题,财政管理者所进行的各种调整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水平与变动因素

定额制度

16世纪文人的描述常常会使人形成这样一种印象:当时国家的支出与税收急速攀升到很高的程度。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与此正相反,当时最主要的问题是国家的计划性收入太少,而且从不调整。1502年,户部向弘治皇帝提交了一份长长的报告,列举了国家所有的主要收入项目。其中最重要的是田赋正额,它大约占全部收入的75%。每年的收入总量,达税粮26799341石〔9〕。

在宋代,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已经以铜钱缗(贯)作为标准的财政计量单位。在明代,每缗铜钱与1石粮食相抵。宋代的记载显示,到11世纪中期每年国家的预算已经达到12600万缗到15000万缗之间〔10〕。尽管这些数字要充分地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但可以认为,明代的财力要比4个世纪前的宋朝差了很多。10世纪50年代,宋王朝每年要生产3500吨(short tons,1短吨等于0.907公吨——译者注)铜和5000吨的铁。1159年,市舶司海关收入达到200万缗铜钱〔11〕。而16世纪的明朝根本无法与之相比。

造成16世纪税收基数有限的原因是洪武皇帝的财政政策,在其统治期间,确定了税收定额制度〔12〕。1377年,皇帝分遣各部官员、国子监生和宦官巡视178个税课司局,固定他们的税收额度〔13〕。1385年,他命令将各省和各府税粮课程一岁收用之数刊刻于石板上,并树立在户部厅堂内〔14〕。1393年,田赋收入达到322789900石〔15〕。洪武皇帝对此很满意,随后宣布北方各省新垦田地永不起科〔16〕。自此各地定额税收作为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来,后来也偶尔进行过小的调整,但基本定额从来没有被摒弃。

1412年,在永乐皇帝统治时期,来自于农业土地的税粮收入据说达到创纪录的34612692石〔17〕。这种上升的原因并不清楚,很可能是安南作为一个新归附的省份,其额度也包括进来的缘故〔18〕。而当发现在那一地区完全无法征税时,帝国的田赋收入又重新调整到接近3000万石〔19〕。

1430年,开始更进一步地调整税收上限。在10年中,北京一直关注安南问题。而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们,对附加在他们田赋之上过高的额外费用已十分不满,他们有意拖欠税粮,以至于逋赋总额已经超过了3年的全部税收。为此,宣德皇帝做了让步,下令全面减免这些地区的税粮,蠲免额达300万石。长江下游地区受益很多〔20〕。然而,这一缺额并没有加征于其他地区。此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但对于可耕地和人口的上升却不做考虑。实际上,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在给帝国政府的上奏中都只是想恢复地亩原额作为现在的统计数据(见第二章第二节)。新增地亩很少上报,一般的原则是以此进行税额内部调整,而不是作为增加税收的依据。这样做的结果使得税收与耕地面积相脱离。1502年户部上报的情况就是最好的明证。应该指出,税收定额制度是明代基本的政策,唐、宋时代从来没有像明代这样僵硬地执行这一政策。

除了田赋之外,明朝对劳役和基本物品的征派也有很大的依赖,也采用了定额制度,这同样基于洪武皇帝的财政政策,其恶果将会在稍后的章节中进行讨论。

预算不足

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官员们普遍认为低税收必然对纳税人有好处,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明代的例子就显示出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税收收入的不足意味着政府不能最充分地管理帝国的资源,这样实际上会对纳税人不利。16世纪资金不足导致了许多政府职能的丧失。其中表现最显著的方面是金属货币(见第二章第四节)和户口食盐钞制度(见第五章第四节),这给人民带来很大的灾难。

由于正常的税收收入不能弥补支出,必要项目开支就要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来解决。这些私下的派征缺乏有效的审核,容易造成资金的浪费。

预算不足的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明朝官员十分猖獗的腐败行为。很明显,许多部门的管理费用甚至连最低水平的开支都不能保证(见第四章第五节),政府官员的俸禄水平荒谬可笑。明代的文官很少,1371年地方官员总数仅有5488名〔21〕。1455年,京师在任的文官有1520名〔22〕。即使在16世纪早期,各个部门的规模已经很明显地扩大了,但整个帝国文官也仅有20400名。吏员总数虽然达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职于文职衙门的吏,又包括供职于军队的吏〔23〕。行政机构的规模虽然不很庞大,但国家却不能为其提供适当的俸给。

明朝的官俸制度确定于1392年,这一制度名义上延续于整个明代。明代官吏俸给低薄,正一品每年禄米1044石,依次递减,到最低品级的从九品官员岁禄米是60石〔24〕。然而,从14世纪晚期开始,禄米部分地折成宝钞支付〔25〕。到15世纪,折支的物品还包括丝绢、棉布、胡椒、苏木。折支比例也有规定,四品以上官员折支部分达到或超过一半,四品以下官员则折支比例较低,甚至全部支米。据估计,1434年确定的折支比例使薪俸时估仅相当于最初价值的4%〔26〕。1432年,甚至将赃罚库所收衣服及府库所积物资折充文武官员俸给〔27〕。1472年,仓料豆也作为俸禄支给,后来在南京发现仓料豆仅仅适合于喂马〔28〕,这样从1475年到1477年的三年中开始回收这些折支物〔29〕。官员们为了弥补其有名无实的俸禄,甚至采取放卖政府提供的勤杂人员(皂隶)的方式以换取资费,这一习惯开始于15世纪早期,官员在经过请求之后,遣出这些皂隶回家,他们每个人可折成白银12两。1429年以后,这一习惯得到普遍认可。佥派皂隶,本为地方力役之一,兵部放弃按例佥派,取而代之的是收集这些额费分配给官员〔30〕。户部尚书,品级为正二品,他以这种方式每年可额外得银144两。这不是从户部的银库中支取,而是来自于兵部。这些收入足以供养其全家。

在15世纪晚期,官员薪俸的一部分已由米折成白银,但折支白银部分很少,以至于由北京的中央政府支付的所有官俸银两在整个账目上变得无关紧要(见第七章第一节)。因而政府官员的廉洁具有相对性。

整个15世纪,有许多例子显示出一些高级官员卷入腐败。暴露出来的丑闻涉及到了诸如都察院左都御史刘观(1415—1428年在任)、吏部尚书尹旻(1473—1486年在任)、礼部尚书周洪谟(1481—1488年在任)等高级官员〔31〕。而其他较轻的违法乱纪事件更是不可胜数。即如吏部尚书倪岳(1500—1501年在任)这样受人尊崇、素称廉平正直的官员,也被怀疑有违规章办事〔32〕。1470年,吏部尚书姚夔上报说有些放债者专门探听吏部内部消息,以此有选择地对在京的官员放债,一旦这些官员赴任地方,他们就会随之而去,其中一些官员就将永远无法摆脱这些债主的控制〔33〕。到16世纪,情况显然更加恶化。登记在案的弹劾事件显示出官员们道德水准已经十分低下,在明初被认为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现在已变得无足轻重。在京官员,当他们被外放到各省时,没有旅行资费与津贴。顾炎武早在17世纪就已经指出那些官员除了举债以外,根本无法到达新的任职地方〔34〕。

可伸缩的财政单位

尽管源于田赋的预算收入的最高额被确定为粮食2700万石左右,但政府开支不能总是被限定在这个指定水平之内。而创造额外收入的最容易的方法之一就是扩张财政单位。国家对民众征派的物资与徭役,名义上是通过地方交纳的税粮来支付,这被称作为“坐办”(见第一章第二节)。实际上,勾销的税款仅仅是象征性的,根本抵不上征派的徭役与物资的实际价值。永乐皇帝就曾大规模地采用这种方法。根据他的军事行动、宫殿营建以及六次海上探险的记录,可以看出其实际消耗要远远超出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水平,据推测可达到岁入的2到3倍〔35〕。1422年,根据户部尚书郭资的上报,从1419年到1421年的财政年度中,收入帝国粮仓中的田赋实征额不到2300万石粮食〔36〕,平均每年少于800万石。有理由相信大量的税收以不合理的比价支付物资与服务。除了工程营建、造船以及坐办木材和其他物料的记录外,还没有可以利用的账目。而且这些记录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清楚地显示出政府采购和直接征用之间的差别〔37〕。官方支付的款项,即使进行估算,也从来不会包括全部的花费。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涉及国家预算、税率、地方额度以及会计制度等方面的细微差异都无足轻重。

永乐以后,没有明朝皇帝敢于向纳税户加重负担到如此程度。在15世纪早期,几个有作为的皇帝曾作出一定的让步(包括1430年宣德皇帝做出的减税行为),但其本意是消除永乐时代过度征敛所引起怨愤〔38〕,而且这种节制是相对的,这部分是由于技术性困难。当时的基本财政单位——粮食石,还没有被赋予绝对的货币价值,有时候,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就可能扩大它的货币价值。例如,在山西的纳税户被要求解运一部分税粮到北边军镇,在1443年,税粮每石被折成0.25两白银,而在14年后的1457年,这个折率就变成每石税粮白银1两。这样使得实际税纳是原来的4倍〔39〕。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也给会计工作造成了很多问题。

因为定额制度和税收收入的不足,上级政府通常都将财政责任推给下一级政府,下一级政府为了弥补赤字不得不尽其所能,常常将这些负担转嫁给那些被佥派的民间税收代理人,这对个人而言十分不公平。这种做法,尽管历史上也有,但在明代应用得最为广泛,因为政府的计划性收入低得可怜。

与可扩大的财政单位相关联的是加耗的征收。最受影响的是“漕粮”——大约400万石米,其作为五个行省以及南直隶田赋的一部分,由运军通过大运河运到京师〔40〕。这种做法是在洪武与永乐时期确立的,人们要将税粮运到任何一个政府指定的仓库,解运费用也要由自己承担。由运军进行长运之后,运费还是要由纳粮地方或者这一地区专门的纳税户负责,即使到15世纪也是如此。这些加耗不被记入他们的正额之中,而是作为一种额外的义务。如果这些加耗很少,倒不会成为一个问题,然而这些费用常常数额很大。例如漕粮解运最远的湖广行省,其加耗就已占基本税额的80%〔41〕。

征收这些沉重的加耗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远运税粮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要经过多次中转。在通过运河水闸时需要搬运工和马车转运,当运河和河流变浅时则需要驳船转运,这些中转都造成了大量的损耗。米受潮也容易发霉。每次中转之后,都要晒干,这些过程都造成了粮食亏折,例如晒米5个小时能亏粮8.5%〔42〕(这是官方试验的结果)。

如果政府考虑到这些损耗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将其预算在管理费用之中,问题可能很简单。但是在定额税收制度下,为了保持与明政府的会计方法相一致,每一种收纳项目都计算到很小值,无法包括这些额外的开支,只能从纳税户另外征收。实际上,这些额外加耗也不固定为一种,而是分成六种或者更多的名目,包括提前支付的耗米、芦席费、过湖米、过江米等等〔43〕。到16世纪,漕粮被部分折纳成白银,各色名目也被计算进去。这一措施基于两点:一是纳税户和税区已经习惯于支付加耗;二是政府也需要额外的收入。事实上,当以实物形式纳税时,加耗就已经被看成是一种盈余,列入预算项目之中,不可能被排除在外。

到了1471年,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当时运军接管了大宗的粮食解运。在此之前,这些粮食还是由纳税户自己直接交纳给运河沿岸的备用仓库,它们即使同15世纪前期由运军接管运输的漕粮来自于同一地区,但也没有与之合并为一。他们被称为“改兑”,同“正兑”相区别〔44〕。

支运改兑后,加耗标准要低于正兑的加耗。在16世纪中期,南直隶扬州的纳税户正兑加耗为米1石,而实际上要纳米1.73石,而改兑纳税户则仅仅纳米1.27石。当漕粮开始折银时,规定正兑每石米纳银1.2两,改兑每石米纳银则依据改折时间的不同而变化于0.5两至0.7两之间〔45〕。这种加耗标准的不同所导致的混乱是显而易见的,在官方账目中应收税额与纳税户的实际财政负担并不一致。有时即使以石作为评估标准,也无法确切知道一个地区的田赋税率。换句话来说,就是财政单位是相对的,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指标。它部分是抽象的,部分是真实的。

粮食“石”也能低于实值。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所谓的“金花银”,它在1436年成为一项制度。从表面上看,实行这项制度方便了税收解运。可以想见,总额达405万石的税粮从南方各地解运,并非易事。而金花折银按每石0.25两白银的统一比例进行折纳,又无加耗〔46〕,自然有利。然而,这种额度总是为最富有的府所独占,在这些地方,税粮解运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金花银的出现其实是朝廷对这些地区土地所有者的让步,因为这些地区的重赋已引起了他们强烈的不满。这一建议的发起人,户部尚书胡(1431—1436年在任)、南京户部尚书黄福(1432—1440年在任)和江南巡抚周忱(1430—1450年在任),都是减免赋税的拥护者。正统皇帝批准了他们的建议。虽然当时皇帝才9岁,还不能理解这一措施的全部意义。这样交纳的折粮税银,低于粮食价格和管理费用,通过这种方法,在没有公开变更以石计算的定额税收的前提下而减轻了这些地区的负担。这项略超出100万两白银的收入被称为“金花银”,从此成为王朝定制。按照传统,这部分银两要被上缴到内承运库,除了部分用于在京师的武臣俸禄外,余下皆为御用,户部无权监管。

金花银的出现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从田赋收入中永久地分出了15%的定额,使得国家名义上的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又产生了另外一个差异。

缺乏服务保障

侧面收受是适应地方定额税收制度,两者都强调在低水平之上的运作以及半永久性基础之上的联系。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不可避免的要落后于服务性事业的发展。财政机构首先关注的是税收的征集与解运,忽视了在中间层次上建立起后勤保障。下层部门要为上层部门提供各种服务,而上层部门却缺乏对下层部门的维护和资助,最终使各项运作耗费巨大。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无用的重复性工作,物资与劳动力要么被浪费,要么是解释不清其用途。

缺乏服务保障可以从大运河的管理上得到明证。明朝之前的三个王朝,仅仅元朝曾经致力于海运,包括唐朝与宋朝都是依靠内陆水路运输来调配全国的财政资源。在这两个朝代,运河是由一个或多个“转运使”亲自来管理。这些官员支配地方节余,常常还控制盐的专卖。保证税粮供应仅仅是他们职责的一个方面。许多转运使能够根据情况自由地处理政府的财物。他们也被期望在水路之间进行商品买卖来获取利润,获得的周转资金被用来推进转运工作。他们的权限包括服务船只的修造、人员的组织、运河体系的维护。换句话说,他们综合地区财务主管、运输官员、采购代理于一身,按商业原则运营〔47〕。

明朝的轻商政策限制政府机构参与商业贸易活动。而且整个漕粮制度和运河管理不能从中央财政获得支持,水路是由地方无偿征发徭役来维持,根本不能从中央政府得到任何补助〔48〕。在15世纪中期运粮官军有121500名,管理着11775只粮船。这些人员的口粮与配给来自于124个军卫〔49〕。甚至每十年对服役的船只进行修造的资金也部分地从运粮军士的行粮、月粮中扣除,另一部分则由输纳漕粮的地方承担〔50〕。运输费用,如上所言,是从纳粮户按比例加征。耗银的剩余都要上交到政府金库,解运到京师(见第六章第三节“轻赍银”)。运输费用的筹集是如此的分散,而帝国政府不但不对其承担财政责任,反而乐于从中收取额外的管理收入。一位监察官员被任命为总河御史,一位军官被任命为漕运总兵,但他们都不去为其下属部门建立起后勤保障。下级官员,甚至旗甲之官,都要对其保管的税粮负有财政责任,这些税粮必须被运送到通州仓后才算完成任务。

图1 大运河(漕河),1610年左右

粮船数量不断减少并不让人感到惊讶。15世纪晚期,就不断有人上报运粮军士的行粮、月粮被拖欠,军士缺员严重,一些军士已经积债达几千两白银〔51〕。在16世纪早期,有的军官因为没有完成解运任务而自缢身死,还有人则削发出家为僧〔52〕。为了维持运军的生存,朝廷也开始放松管理,允许运军士量带私物,从中取利,以资用度,这在15世纪早期就已经被官方所认可〔53〕。到了15世纪晚期,士兵们的收入更低,不得不主要依靠这种私人夹运来维持生计。在1480年,有人报告说南行的漕船装载着很沉重的货物,而开往南方的民船则是空归〔54〕。国家因此损失了大量的税关收入〔55〕。

大运河的管理是政府对服务设施管理不当的一个例子。由洪武皇帝建立起来的后勤保障体系从来也没有进行过任何改革,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国家收入的低下。在16世纪,政府收入的每一小部分都已经被编入预算项目之中,收入已经在征收之前进行了分配。收入机构也不允许利用其内部资金来改进他们的服务。这种投资的缺乏也阻碍了政府管理的工厂的发展。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国家管理下的矿山(见第六章第一节)。

政府控制下的工厂的规模和由国家调动的大量原材料、物资及人力容易让研究者产生误解。实际上,资金的积累无序、紊乱。管理它们的上级部门既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统一他们下属单位的运作。每一个部门的预算收入实际上仅仅是一种计划性最大收入,只有在最理想的情况下资金才能完全到位,因为分散的供给方法不可避免地导致解运部门会有疏忽过失。同时,也没有机构愿意超额解运。总而言之,所有这些组织机构都潜伏着危机。位于淮安附近的国家造船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清江船厂是帝国建立的最大的国家工厂之一,它承担一半左右的漕船修造工作。其全盛时期每年能够造船764艘。到1464年,它每年还能造船550艘。依据前近代的标准,这是相当大的数字〔56〕。从15世纪晚期开始,船厂所需要的原料与劳动力都已经用银来支付,然而早期确立的由运粮军士承担30%运船料价的方法还是保留下来〔57〕。这个船厂依次被分成82个厂,每一厂被分派到淮河岸边30码宽的狭长地带,形成了自己的区域。各个厂鳞次以居,长达2.5英里〔58〕。这82个厂的管理者要对各厂负有暂时性责任,要为造船计划筹措船料费用。中央部门仅仅从其账目上分派给他们原材料与劳动力,地方府州县提供的资金很少。在16世纪,许多厂官因为沉重的管理任务而亏累负欠甚多〔59〕。

宫廷开支

尽管15世纪国家收入匮乏,但宫廷开支还是不断地上升。宫廷人员数量的变化很能说明这个问题。1369年,洪武皇帝限定宫廷内宦官的数量为60名〔60〕。对于这一数字,贺凯(hucker)已经指出它要大大低于实际情况〔61〕。最大的可能是这一数字仅仅包括了那些有文职身份的宦宫,而没有把生活服务人员和辅助人员包括在内。

但似乎可以认为王朝刚建立时宫廷人员数量并不太多,也不臃肿。1420年以后,宦官开始接管了原来由宫女承担的职责,他们的部门也增加到24个衙门。据1443年户部的报告,宦官们要消耗掉120000石白熟米,如果这一数字的确是一年的消耗量,可以据此推测宫内人员数量有30000人〔62〕。嘉靖朝曾经努力削减宫廷人员的数量,但到16世纪中期他们的数量还接近10000人〔63〕。据一位现代学者的估计,到明朝结束时,供职的宦官有70000人〔64〕。

洪武时代光禄寺厨役定额800人。永乐早期在南北两京都有厨役,他们的数量增大到3000人。在永乐朝后期更是扩大到9000人。宣德朝厨役有9462人。1435年,由于一个厉行节俭的计划使他们的数量降到5000人,但到1487年他们又上升到7884人,接近永乐朝的数量〔65〕。

宫廷供给的增长也是如此。王朝之初,南直隶常州府岁进宫廷茶叶100斤。到1431年,数量增至290000斤,约为200吨〔66〕。用来做蜡烛的黄蜡在15世纪晚期也增长得相当快。1430年岁计30000斤,而到了1488年就达到了85000斤,1503年则超过了200000斤〔67〕。

为了保证柴炭供应,宣德皇帝在北京西100英里左右的易州设立山厂,专门生产柴炭。按规定,采烧人夫从山东、山西及北直隶的三个府中征派,其数量超过30000人,他们每年要服役3个月。工厂的重要性不断上升,相继以工部尚书或侍郎督厂事〔68〕。在初期,该山厂每年大约生产1000吨木炭和好的引火木柴。到1442年,它的产量已经上升了6倍。向首都运输柴炭变成了沿途居民一项额外的负担。这段距离虽然很短,但估计拖运一吨柴炭也要花费5两白银。这种办法很不经济,因此到15世纪末,一部分柴炭从京师购买,佥派到易州山厂的劳动力也逐渐由士兵取代。即使在那时,每季还要从民户中佥派采烧人夫19900人。据此我们可以估计15世纪京城每年消耗的柴炭燃料需要花费500000两白银,这些花费朝廷要用现金来支付〔69〕。

宫廷的实际生活费用难以估算。其供给仓库很多,应役者甚众。宫廷人员消耗的白米是田赋正额的一部分。毛皮是由地方上供,缎匹是作为田赋附加税来征集,或者坐派地方。一些特供,诸如皇帝想要的瓷器,因为它们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实际上无法计算其价值。1433年,宣德皇帝谕准江西烧造各样瓷器443000件,一直到弘治皇帝1505年去世时,瓷器烧造未完者还有300000件〔70〕。一些物品甚至有意被列入征收项目之中。所有已知的供应宫廷的各种花费每年可能要超过500万两白银。

这些项目多由“役”来补偿,这抵消了低水平税收造成的后果。由于此类款项主要为劳役和运输费用,这样做很可能造成税收负担更多地落到穷人和本分人身上,他们常常被征召无偿服役。

与宫廷开支密切相关的是公共建筑和陵寝的建设费用以及在首都的超编军事人员的生活费用。京军各营变成了一支庞大的建筑队伍,建筑材料则从各省征用。从15世纪初到17世纪营建计划从未间断,它们可能已经不是政府财政资金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后者已经组织得更好。很明显,考虑到王朝有限的财力,优先安排这些建筑工程是很不合适的。由于财政资源的划拨缺乏深思熟虑,军队陷入了巨大的苦难之中。这除了造成京军各营缺乏战斗操练外,在15世纪和16世纪早期的好几个皇帝还以不合格的编外人员填充官军数额。

由于文职官员的任命标准严格,包括皇亲、宠臣及宠臣的亲戚都投充于军队之中,他们多是滥竽充数之徒,造成军队冗员严重。15世纪60年代,京军一卫就有军官近3000人,而其定额,包括军官与士兵才5600人〔71〕。皇帝的母舅、岳父、内兄内弟常常受封为伯侯,他们的子侄也随后变成同知、千户。受宠宦官的家侄,可能会成为指挥、佥事。一个宫女的父兄也可能得到校尉、百户这样尊崇的头衔〔72〕,以此作为她勤恳服务的赏赐。这种答谢其功劳的方法与欧洲的王室赏赐给厨师勋章十分相似。

明代军官世袭,造成京军冗员严重,规模逐渐失去控制。同样,居住在各省的藩王宗室也由国家供养。1371年,就有上报说大小武官有12980人〔73〕。在洪武末期其数量已经上升到28000人〔74〕。到1455年,在京武职就有31790名〔75〕。在1469年,据说武职已愈80000名〔76〕。到1520年左右,武职增大到100000余人,已经失去控制〔77〕。其中的大多数人无疑要居住在京师。

这种滥封军衔的陋习所造成的财政后果有些奇特,因为这些冗员的俸禄与正式的文武官员一样,数额不大,不会造成国家的预算膨胀。向他们支付俸禄实际上是皇帝自己掏腰包,从金花银中支付。只有一部分的实物(包括粮食与棉衣)由户部来提供。俸禄册上的人员数量越多,每个人所得的就越少。这就成为军官俸禄低的一个原因。

漕粮受冗员影响最为严重。运到京师的漕粮数量一度有很大波动。从1472年开始,它基本固定为每年400万石。其中有一小部分,通常约为300000石被直接送到边境军镇〔78〕。这样在京师可用于支配的漕粮约有370万石。其分配采用配给制度。一般情况下,所有的文武官吏,不管其职衔高低,每人每月为1石米,以此作为其俸给的一部分。服役的士兵与工匠则减半〔79〕。到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早期,合乎领取禄米条件的人不少于300000名〔80〕。1502年,根据户部尚书的报告,他们每年共要放支禄米338万石〔81〕。每当解运的漕粮不足或者有额外支出时,京仓就会发生亏空。这样,耗资巨大解运来的漕粮,却于帝国的财政无补,它虽然解决了首都的食物供应问题,但接受者多为冗员,他们于国无益。

内阁大学士杨廷和(见第一章第一节)曾对这种情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1522年,在嘉靖皇帝即位时,这位素来厉行简朴的政治家立即从俸禄册上裁汰冗员148000名,恩幸得官者皆被斥去。这次裁革每年可节约漕粮153.2万余石〔82〕。这些节余所折成的银两成为明帝国度过16世纪中期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见第七章第一节)。

第二节 土地和人口数据

土地数据

1587年刊行的《大明会典》记载了三组土地数据:1393年是850762368亩;1502年是622805881亩;1578年是701397628亩〔83〕。直到最近,这些数字还被认为是纳税的田土亩数,具有研究价值。但是经过20世纪40年代几位日本学者全面彻底的研究之后,这些数字的真实性逐渐暴露出来了。现在看来,1393年的8.5亿亩的数字不是一个真实的财政记录,正如藤井宏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数字要包括荒地和被指定为需要改造的荡地〔84〕。而且这一数字也不是像原来所认为的那样是通过全国性土地清丈所得到的数字,各省直的数字大多是随意估计出来的。明代前期纳税田土面积要少于4亿亩,这个数字可见于实录〔85〕。

1502年的数字似乎来源于那年编制的黄册,但实际面积不及2亿亩。而记录在1510年刊行的《大明会典》的数字是422805881亩。清水泰次最早发现了这一差异,指出后来刊行《会典》的编纂者们可能对湖广布政使司上报的田土总数较少感到有所迷惑,因而随意地给该省增加了2亿亩〔86〕。

按照这两位学者的看法,1578年的数字同样地夸大了湖广布政使司的地亩数,多统计了19000万亩。考虑到统计数字的平衡,田土总数修正之后,应该是接近5亿亩。

在和田清的《明史食货志译注》中,藤井宏修正了田土总数:1381年是366771728亩;1391年是387474673亩;1502年是422805892亩;1578年是510612728亩。尽管这个发现有充足的论据,但所引用的证据还仅是一种启示,而不能以此得出结论。他的推论是很合乎道理的,但没有确凿的证据〔87〕。此外,这些修正的数字还只是税亩数,并不代表实际的面积(见第一章第二节“税亩折算”部分)。

实际上,在15、16世纪建立起一个单一的统计标准是很困难的。一旦税收额度与耕地面积挂钩,人口数据对中央政府就变得相对不重要了,他们不再作为税收的基础。高级官员对官方册籍中人口数据的肆意篡改就表明他们无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根据藤井宏修正的田土数字,16世纪农业用地是不断上升的,这一点与我们研究的主题有关。由地方部门提交的基本数据有许多问题,给研究造成了很大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这些数字作为一个比较的基础。在下面几章里,将依据地方上报的数据进行一定限度的定量分析,至少能够弄清其内部的情况。

人口数据

16世纪上报的人口数据要比官方的土地数据更容易受到腐败的影响。人口少报是普遍的趋向。与耕地面积不同,对人口数据根本无法进行核对,甚至相对准确的核对都难以做到。按明代一般的做法,大查黄册仅仅是找出上报数字的误差。当分类细目的数字与总数不符时,黄册就会被驳回要求重造,并对上报错误的地区处以高额的罚款〔88〕。为了避免被罚款,地方政府就重抄旧册,送解了事,有时不过对旧册最后两三位数字做轻微的改动。何炳棣指出,从1522年到1552年这30年间,总共4次大造黄册,浙江奉化县的人户数保持为18865户不变,既没有上升,也没有下降。而象山县登记的人口数甚至一直是17812人〔89〕。

然而,十年一次的人口与土地的上报从来没有被废止。明朝指定南京城外后湖(今玄武湖)的小岛作为存放这些册籍的地方。整个地区被宣布为禁区,上报册籍被送到之前,已经建有三十间新库房。岛上炊爨有禁,火烛有禁,以此严防火灾。这些册籍的装订版式有严格的规定,纸张也有统一的标准。许多国子监监生被选派来负责黄册的查对,查找新造黄册有无错谬〔90〕。不过,大多数的工作是一种无用劳动。韦庆远指出,1582年,南直隶兴化县有百岁以上人口的户达3700余户之多。一直到清初,一位官员还提到明末有些黄册所开人户的姓名并事产,多系明初洪武年间的姓名和数目〔91〕。

当时的文人就已经认识到黄册的弊病。王世贞(1526—1590)称造册与稽查皆同“儿戏”。1609年,山东汶上县地方志的编纂者痛惜黄册“徒费毫榰耳”〔92〕。1572年刊行的浙江会稽县县志记载人口数是62004人,与上报的人口数字一致。但是编纂者同时附上实在数目,则是该数字的4倍〔93〕。

《大明会典》记载的官方人口总数为:1393年为60545812口;1491年为53281158口;1578年为60692856口〔94〕。这些数字本身没有什么价值。不过,按照一般的猜测,16世纪的人口要比明朝建立之初有很大的增长,而这些数字与这种猜测并不矛盾。这3个数字中,1393年的数字无疑最接近于实际情况。洪武时代管理严格,对于财政记录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厉惩处。6000万左右的人口也与这一时代上报的食盐产量相符〔95〕。众所周知,在以后的世纪中,常常有某些个别地区上报的户口数不但没有增加,相反却减少了〔96〕。因此6000万人口可以被认为是人口净增长的标志。

同时代的一些资料显示出当时人口增长是很快的,但是这些资料没有记载具体的户口数。何炳棣对当时的文献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的研究之后认为1600年的人口数为15000万左右〔97〕。这一估计与16世纪晚期经济活动的一般描述比较吻合,也与同时代食盐的产量(见第五章第二节)以及明朝以后的人口记录相符合。

至于人口增长的影响,明代的文人几乎一致认为人口多有利于税收。这种态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偏见而非客观的分析。他们很少顾及由于人口增长所导致的人均收入的下降。当然,16世纪的明帝国还有许多未开发的地区,特别是湖广和河南,所以人们很少关心人口的压力。而且,不断发展的手工业也为新增加的劳动力提供了出路〔98〕。然而,这些都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那就是在一些地区,新增加人口的吃饭已经很成问题了。上面所引的《会稽志》就指出该县的自然资源也就仅令一半人口“不饥耳”〔99〕。在福建,由于粮食的不足促使当地居民无视帝国的海禁政策而从事海上贸易,并且在16世纪中期以后导致了沿海地区严重的海盗行为,对于这一点,明代的文人与现代的学者有同样的看法〔100〕。许多历史学家关注明代后期的城市文化,他们对繁荣的长江下游地区土地所有者从事经济作物与商品生产进行了广泛的讨论〔101〕。由于资料缺乏,使我们很难去评估明代普遍的生活水平。但是,彭信威在他的关于“中国货币史”的研究中就提到了当时由于人口的增长导致生活水平的不断下降,这反过来也影响到税收〔102〕。

另外一个因素也要考虑,那就是明代的财政机构过分僵化,从来不进行有效调整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教条的儒家学说认为劳动力越多,税收收入就越多,实际上这是一种空想。即使这种想法成立,明政府也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管理。有些地方人口减少,有些地方经济破败,但额税制度使得税收负担无法进行调整。人口逃亡后,所缺税额一般摊征于余下居民身上,这就导致更进一步的逃亡,税款也无从征收〔103〕。与一般看法相反,增长的人口很少直接有助于税收增加。过剩的人口往往成为流动人口,很难对他们征税。即使对过剩的人口能够进行登记和评定,地方管理者也不愿意如实上报,担心上报人口增加会促使朝廷重新调整地方税收定额,增加税收。他们至多是重新调整税收负担,由于纳税户的增加,每户的税负减少,使税收相对容易征集。同时管理者也获得了仁爱的名声。

地方在编造黄册之初,就已经背离了规定的程序。到15世纪末,出现了一种叫做“白册”的册籍。作为例行公事,地方官员还是解送黄册到后湖,而他们另造一套实征册,习惯称之为白册,以便进行实际的税收管理。据说在1479年左右,时任南直隶巡抚的王恕(1416—1508年)曾私下默许地方官员编制白册〔104〕。这些统计数据开始出现在16世纪编纂的一些地方志中〔105〕。

第三节 军队的维护

军队自给的神话和面临的现实

一般认为洪武和永乐朝军队通过军屯实现了粮食自给,这一点一直是我们正确了解明朝财政史的一个障碍。这一神话是明末的学者吹捧夸大所造成的,他们很可能是受到了早期记录的误导。这些记录的内容十分丰富,为他们的结论提供了资料。《大明会典》记载军屯田土总数为8900万亩〔106〕。《实录》记载1403年的军屯子粒总产量超过2300万石,这几乎与田赋收入相当〔107〕。《明史》甚至记载每军受田50亩,以米18石为最低标准,其中12石听本军自支,余粮上交军仓。在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在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108〕。这些估算显示出至少有100万军士在从事粮食生产。我们由此可以推测这样一个大的计划如果能够很好地实施,可能会解决军事供给以及所有的其他问题。

然而上面的推测不仅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也根本不可能实现。16世纪末期,甚至当时的人士也开始对早期报告的真实性提出怀疑。孙承泽经过计算,认为1400年左右,四川一省的屯田面积有65954526亩,而按屯军数量进行折算,每人要耕种4500亩土地〔109〕。在同时代的其他著述中也很容易发现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洪武皇帝自己就曾说过南直隶的两个指挥领军屯种20年,还不能实现屯食自给〔110〕。通过《实录》的记载可以看出14世纪末、15世纪初军事卫所的粮食供应主要还是依靠民运,这种记载很多,不再一一列举〔111〕。1404年,在永乐皇帝大力推进军屯之后,一些地区还是“一人所耕不足自供半岁之食”〔112〕。到了1423年,全国的军屯子粒定额下降到接近500万石〔113〕。实际产量可能会更低。1429年,户部尚书郭敦(1427—1431年在任)上奏宣德皇帝说许多卫所下屯者或十人,或四五人,屯收子粒不足百石,而每卫官军一年所支俸粮动以万计〔114〕。

上面的情况显示出,所谓的军屯自给被夸大了,全国性的统计数字仅仅代表着一种预计的目标,各个层次都对其做了过高的估计。现在我们还无法确知军屯计划前期的实际效果,这部分是因为明朝官僚们对王朝的建立者有所恐惧疑虑而隐瞒了这方面的情况,也因为缺乏来源于武臣方面的资料,他们没有留下什么记录。王毓铨在对明代军屯进行专门研究之后认为,歌颂军屯的言词都“不免夸大”,夸大到甚至“很不符合事实的”的程度〔115〕。

军屯水平必须根据屯田计划组织的情况加以观察。实际上,军屯没有事先作出计划,进行周密准备,没有进行过实地调查,没有做过试点,也没有建立起专门管理的部门。仅仅是由皇帝签署命令,要求军官进行屯田,至于财力、物力则由屯军自己去解决。通过现有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到种子与耕牛分发以及人力与屯田的分配都不是由中央统一管理〔116〕。所以,这项计划很难成为一项持久的制度。

交错的补给线

洪武皇帝建立起一支庞大的军队。1392年,估计现役军人有120万人〔117〕。登记的世袭军户有170万到200万户左右〔118〕。但军队缺乏内部的凝聚力。登记在册的军户并非经过挑选,他们包括许多政治犯、刑事犯、充军犯人以及西北的少数民族〔119〕。洪武时代,湖广、广东、福建、山西的许多民户也被临时征入军队因而被佥为军籍〔120〕。即使在明朝建立前后,军士逃亡也是很普遍的事情〔121〕。

每一世袭军户,除了要供一人应军役外,还要承应本卫、所的征召。其中有一项义务是要承担30%的军用装备,其他70%要由邻县或邻府的军户来提供。这种方法很可能在洪武朝末期就已经确立了〔122〕。

士兵没有现金收入,有时候皇帝会赏赐给现役官兵宝钞,但这些赏赐是不固定的。军士固定的配给是月粮每人一石,还有少量的盐,以供家小之用〔123〕。冬天服装的发放依据供给情况,要么是发给现成的冬衣,要么是发给棉布和棉絮〔124〕。洪武朝,一个士兵每年通常能够得到25贯的宝钞,报酬还很丰厚。然而在永乐中期,大约在1410—1420年左右,这些赏赐渐渐取消了。此后除了新皇帝继位之时可能还略有赏赐外,其他时候则完全没有〔125〕。

卫所事实上有两种类型。在北方边地、某些海边地区以及贵州,卫所的指挥官实际上也履行着地方政府的职能。在王朝早期,这些地区的全部人口实际上都登记为军户,所有的土地都归政府所有,实行军屯,每名军士分地50亩〔126〕。但是这些地区的产量一般都很低,又缺乏安全保障,自然条件又不好,推行屯田无疑有很多不利因素。内地的卫所没有管理地方的职责。他们与一般民户杂处,可供军屯的土地很少,且分布零散〔127〕。一些零星的数据表明每个士兵一般只能分配给20亩或者更少的土地〔128〕。到1402年,又更定科则,每个屯田士兵除了纳粮12石自支外,还要纳余粮12石,要完全按照这个科则来执行是很困难的事情〔129〕。很清楚,这个标准必须要求人力与物力发挥到极限程度才能完成。

军屯计划在1371年大规模推行以后〔130〕,原本期望卫所能够自给,以减轻民户的负担。尽管这样,早期的补给方法还在继续应用。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解释过明朝从来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后勤保障体系。按照户部规定,地方官员要对拨税粮给邻近的卫所。低水平的解运遵循这一固定的方法,发展成为遍布整个帝国的供给网络〔131〕。根据现有的记录,我们还无法确知这样分配的税收收入有多少。会计制度的复杂性成为有明一代主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就造成军官们有可能夸大军屯的成绩,而事实上却是由文职政府来供应军队。1407年,当永乐皇帝发布严厉的命令要求扩大军屯时,一位监察官员上奏说军屯的实际产量难以确知〔132〕。这是很值得注意的问题,它一直存在于其后的几个世纪之中。

卫所制度的衰落

早期军屯计划的实际效果还不清楚,但它在15世纪的头25年里就已经衰落却是现实。1425年颁布的法令将每个屯种军士所纳的余粮定额减少到6石,此后一直没有改变〔133〕。这一变化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也是现实的选择。然而定额减少,却没有新的补给来源。同时也中止赏赐给士兵宝钞,田赋收入也不断减少,还有临时的税收蠲免,所有这些都更进一步削弱了地方政府对军事卫所的补给供应能力。

从1435年起,屯军自己支用的正粮子粒为12石,可以在收获时直接留存而不必经由卫所军官盘量〔134〕。在理论上,耕地是从来不会分给各个军士成为其个人财产的,军士只是受领一小块公地耕种。但实际上不可能永远如此。这一制度不过是将军士又变成农民向他们收取税粮,而且其税粮额是正常田赋的5到10倍。到15世纪中期,也可能更早,军士已经开始典卖自己管理的土地,这类事例在明代后期的记载中可以经常见到〔135〕。

15世纪中期以后的大约100年间,明朝军事实力急剧下降,特别是内陆省份的军队,其衰落程度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罕有的。当时补给短缺,士兵配给减少。他们的部分粮饷与配给也被折成棉布、胡椒和苏木。折支比率依据都司卫所不同而不同,军士已婚未婚折支也有所不同〔136〕。月粮1石的供给本来就不充足,而折支事实上取消了报酬。1468年,一些军士被告知他们的部分军粮折色自此以后将被减少到每人4两胡椒和苏木,这些物品给散不时,又且数少,军士不愿关领〔137〕。1489年,山西的一个千户所的指挥官报告说其军士已有两年不支俸粮,不支布花更达6年之久〔138〕。只是到了1511年,明朝政府才解决这些拖欠,其中包括河南两卫旗军9年未曾关领之月粮折色钱钞。这些迟发的配给当时是按每米1石折铜钱20文的折算率发放,支付的款项仅相当于原先价值的5%〔139〕。1528年,皇帝在一个诏令中承认许多“卫所军士月粮多有经年累月不得关支”〔140〕。

这样就导致了军士大量逃亡,军队缩编严重,卫所制度已经无法存在下去了。朝廷的“清勾”政策也无力改变这种局面。当一个军士逃亡后,“清军御史”要勾取其亲属和邻居顶充〔141〕。在这种情形下,许多承担军役义务的人同意花钱募人代役,支付代役人结婚和迁移的费用,由代役人顶充空缺〔142〕。但是所有这些办法都过于迟缓,一件事情解决了,另外一些逃亡又发生了,直到最后,卫所被架空。

洪武朝广西官军有120000人,到1492年只有18000人,仅剩原来的15%〔143〕。江西南昌左卫旗军原额4735人,到1502年,在城操练者仅有141名,不到原来定额的3%〔144〕。金华千户所定额有1225人,到16世纪,在营操演军士只有34名,还有300人充之运船〔145〕。

16世纪早期,内地的军事卫所仅维持规定员额的10%,这是很典型的情况。北京周边的78个卫所在15世纪早期有军籍380000户。但编入京军各营仅有50000到60000人。他们中许多人从事宫殿营建、军马养护,或者作为部门随从、家内仆役等,在营操练者不超过10000人,而且其中一部分人还雇用贫民乞丐顶充军役〔146〕。

北方边镇的情况略好。1487年官方的记录显示出各边官军约有300000人〔147〕。当卫所军逐渐被募兵所代替时,这些军镇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148〕。1500年左右,估计募兵已经占到操军的一半以上〔149〕,这也就意味着帝国政府不得不增加北边军士的粮饷。而当时京运旧额只有480000两白银〔150〕,这一额度在16世纪初急剧增加。从1500年到1502年的三年间,为了应付来自于蒙古各部的军事压力,户部迅速加拨4150200两白银的紧急资金给一些军镇〔151〕。这种趋势一旦确立就根本无法逆转。边军供给成为户部一个最大的问题,但却又是最棘手的任务(见第七章第二节)。

尽管相对于帝国的财力而言,以上所引的数字也非过于庞大,但政府并无专项收入用于这种开支,而军队自给这种不切实际的神话却还在继续。这样不仅它的财务出现了问题,而且卫所制度本身也成为16世纪管理者的一项负担。虽然这一制度的效率已经降到最低,但它既没有被废除,也不进行改革。对于后代的管理者来说,它虽然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已经没有什么财力供其支配,也不敢冒风险对其进行改革。仅仅在1643年,明朝灭亡的前一年,户部尚书倪元璐大胆地建议彻底免除军籍,但是他的建议被崇祯皇帝拒绝了〔152〕。

第四节 货币问题

宝  钞

明初洪武、永乐两朝宝钞的通货膨胀所造成的恶果已经普遍被经济史研究者所认识到〔153〕。然而,通货膨胀政策对政府财政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还没有被全面评估过。简单地观察可能会认为其影响仅是暂时性的。实际上,通货膨胀有长期的影响,因为一个错误会导致另一个错误。宝钞的破产引起了连锁的反应,导致了铜钱以及后来税收管理中用银的失败。明代财政账目缺乏统一管理,同时税收定额制度一直延续下来,虽然造成这种结果有许多原因。但无疑缺乏有效的货币制度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所有这些都源于明初滥发纸币的政策。

我们很难解释洪武皇帝对宝钞的态度。他过分自信权力。他的通货膨胀政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新的税收形式,虽然还没有迹象表明他曾经这样理解,但事实却是如此。可以想见,通过无限制地发行纸币来支付开支,这些纸币不久就会饱和。没有证据显示他认识到这些背后的关系。

众所周知,洪武皇帝是以赏赐的方式流通宝钞,他把宝钞作为特殊的赏赐授给皇子、高级官员,也把它作为外国朝贡使团的回赠礼物。同时,洪武皇帝也用它来购买粮食,或者分发宝钞赈灾。尽管很难确切知道宝钞的实际流通量,但其大致数量还是能够确定的,其流通量大得惊人。

依据《实录》的记载,仅仅在1390年一年时间里,这位开国皇帝在各种场合赏赐宝钞的记录就有69处〔154〕。在这69个事例中有53个事例或者是指定了赏赐的准确数量,或者是清楚地说明了分发的类别可以计算出总数,总计达88607315贯。余下16次的数量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其总数估计可能接近700万贯。这样,仅在那一年,皇帝赏赐的宝钞就有9500万贯。而那一年政府记录的收入以按纸币来折算有20382990贯〔155〕。以前面的数字扣除后面的数字,我们可以知道洪武皇帝仅在1390年就发行了7500万贯新钞,造成市场上通货膨胀。按照当时官方的比价,每石米为一贯,流通的新钞就相当于明代两年半的田赋收入。即使按照当时的市值每石粮食折钞4贯来计算〔156〕,钞额总数还是相当于半年的田赋收入。

这一估计并不与宝钞提举司的造钞能力相矛盾。皇帝自己的话就透露出在1385年的一年中,各钞局印制的新钞就在2700万贯到3400万贯之间〔157〕。这一数字明显低于1390年的7500万贯这个数字。不过在1385年,宝钞的市值是每石粮食折钞2.5贯〔158〕,当年投入流通的新钞的价值还是与半年的田赋收入相差无几。

到了15世纪早期,宝钞的通货膨胀已经失控。1404年,都察院左都御史建言实行统一的户口食盐之法,各户食盐纳钞。其最初的计划是希望每年可增收1亿贯。户部则提出反建议,决定将这一数额减少一半〔159〕。但即使这样,这一政策也从来没有按照原来的计划或者户部的建议实行过。当时的计划性收入对于流通中的货币总额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很显然,永乐皇帝的政策加重了国家的通货膨胀。尽管将官方制定的比价降低到每石米30贯〔160〕,但宝钞的实际购买力还要低于这个水平。

1425年,宣德皇帝继位时,宝钞仅仅相当于其最初价值的1/4到1/7〔161〕。然而,这样的比值与现代社会中由于市场的供需关系所产生的波动而形成的价格指数不能相提并论。在15世纪早期,民间商业很不发达,商业交易中大量使用纸币极为少见。所谓纸币的市场价值,部分的是由使用者来决定的,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国家的控制力。只要这种控制力一丧失,民间就会拒绝使用纸币,结果,纸币要么进一步贬值,要么废弃不用。

明朝政府自然不会忽视对私下交易的管理。1426年,又重新强调了早期禁止用金银进行交易的法律〔162〕。1429年,对违法者处以高额的罚款,私下交易1两白银,就要罚钞10000贯〔163〕。然而这样做并不能取得实效,因为私下商业交易过于分散,而白银相对来说比较充足。宣德皇帝在其即位之时,就赏赐官吏军民人等963829两的贵金属,这种做法与其货币政策相左〔164〕。

保持宝钞价值最有效的办法是为这些在民众中正在流通的货币找到市场。在15世纪早期,政府允许用钞交纳税课与赃罚,但是采取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宝钞纳税的额度。官员们对宝钞普遍信心不足,不敢收纳大量的宝钞,这要承担一定的金融风险。因为政府没有任何预算盈余来保证宝钞稳定。

下一步是创造新的税收收入,专门收纳宝钞。1425年,户部尚书夏元吉向洪熙皇帝上奏要求增加市肆门摊税。宣德时,扩大了税收的范围和税率。1429年,他下令在33个城市中将门摊课钞增加5倍,每个店舍最高每月要上纳500贯。驴骡车每次进出北京和南京还要交纳300贯的通行费用。对于运河上的船只,除去一般的税收外,还要计其载料之多少、路程之远近纳钞,一般来说,一艘船通过整个运河要纳钞500贯〔165〕。1431年的年终报告显示出当年各种杂课钞收入达到2亿贯〔166〕。到1433年,这些杂课钞收入达到了28800万贯〔167〕。进行通货紧缩的努力被宣称取得了成功。皇帝谕称“内外钞法颇通”。他要求统一降低税率,普遍地降到原有税收水平的1/3。正统皇帝与景泰皇帝又进一步降低税率,到1442年,税率已经相当于最高时的1/10。1452年,车辆在城门的通行费已经分成四种,分别是8、4、2、1贯,4贯仅相当于原来费用的2%〔168〕。

1429年的计划显然过于苛刻,给商人和公众造成了很大困难。但是一旦这种激烈的步骤已经实施,在它的目的也已达到的情况下,就不应该轻易废弃。但是明朝政府在没有采取一定的后续措施来巩固纸钞的地位、使其永久制度化的情况下,就宣布废弃了这种做法,这是不明智的行为。很明显,这错过了一次进行宝钞改革的绝好机会。如果仅仅认为政府缺乏技术知识而没有能够抓住这个机会并不令人信服,因为早在1425年,一位军士就已经提交了一个钞法改革计划,要求以新钞取代洪武宝钞[1]。皇帝不仅读了这个计划,而且还在群臣中传阅,皇帝认为这个建议很有道理,“皆合朕意”〔169〕。考虑到这些,我们只能得出结论,进行这种改革已非明廷能力所及。

我们应该注意到,由军士提交的这个计划并不简单局限于发行一种不同类别的宝钞,他也指出需要进一步统一财政管理,必须有可信的财政统计资料,同时保持预算平衡。这一计划如果完全实施,将会完全背离洪武皇帝的政府财政观念。而当时的宣德皇帝,正由于逋赋问题与安南的困境而焦头烂额,无法指望他能够进行这样的冒险。在没有进行体制改革的情况下而仅仅发行一种新的纸币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这只会进一步动摇公众的信心。作为其结果,此后发行的宝钞皆用“洪武”年号〔170〕。

帝国的主要问题是田赋与军屯。在15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朝廷在这种压力下,仅仅降低一些款项开支,根本不足以弥补税收缺失。为了使宝钞有出路,就人为地对城市地区的人口课以重税。因为只有在城市中,国家能有足够的、有效的控制力量。然而,在一个农业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流通的基础过于狭窄。而且又是一种封闭性流通。每年2亿贯的杂课钞,其价值不超过500000两白银。同时,通行费与门摊税过于沉重,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因此,这一政策的失败是预料之中的事情。

1435年,宣德皇帝去世,幼帝登基。广西梧州知府奏请在民间贸易中铜钱合法化(当时禁止使用铜钱的法律虽已成为具文,但仍然保留)。这一奏请得到批准,因而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再把禁止铜钱流通的法律看成有效的借口〔171〕。第二年,朝廷开始以银征收田赋(见第二章第一节“金花银”),宝钞的法定货币命运已定。它的进一步贬值是可以预料的。

1436年,根据报告,钞1000贯可兑换银1两〔172〕。但是,到15世纪40年代,明廷又一次制定法律禁止使用铜钱,这也是最后的一次努力,使宝钞的价值有所上升,钞不足500贯可兑换1两白银〔173〕。这一步骤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宝钞的最大面额是1贯,尽管与白银不可相比,但是贬值的宝钞可以取代铜钱作为小额零钱。1448年,一条禁用铜钱的法律被宣布生效,朝廷令京师的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174〕。但是考虑到宝钞原来的发行历史,官方发行的宝钞难以重获信任,小规模的交易很难管理。第二年,明朝的军队在土木堡遭到重创,年轻的皇帝被瓦剌首领也先俘获,紧接着出现的紧急状态,使得这条强制性法律根本得不到重视。此后,也就再没有进行任何的努力以便使政府发行的宝钞获得普遍接受。

然而,宝钞却从来也没有被完全放弃。即使它已经不再流通使用了,但它还是作为一个财政单位而存在下来。洪武朝的一些以宝钞估定的税收额度在16世纪按每贯0.003两白银的兑价进行折算,宝钞贬值甚多。同时,在15世纪早期为了扩大宝钞的使用而新增的税收收入也没有进行全面的重新整理。从原则上来讲,这些项目的一部分还应该用宝钞来支付。1466年,已经有人报告说宝钞“甚至积之市肆,过者不顾”,但到16世纪80年代,在京师的文职官员还被要求购买宝钞以便完成他的税收解纳义务〔175〕。

宝钞本身没有商业价值,除非一些商贩在其商业活动中购买它,然后再转售给那些纳税人,这些纳税人纳税时必须交纳一部分宝钞。从1488年开始,政府大体上公认每钞1贯折银0.003两〔176〕。但是仍以宝钞核定税额。事实上,以宝钞计算的税额很少〔177〕。1527年,官方计量宝钞不再用“贯”,而以“块”计,其被赋予的价值依地区不同而不同〔178〕。

一直到15世纪中期,明廷还用宝钞来折支部分官俸,有时也以此折支军饷。从那以后,这些习惯大都停止,宝钞变成了一种礼仪性货币,它分发给官员作为有名无实的旅行路费,有时候有功的大臣与总督也会得到一包宝钞,一次绝不超过1000贯,这被看作是君主给予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荣誉。在各种庆祝场合,皇帝以宝钞作为奖励赏赐给他的朝臣〔179〕。1618年,政府还向辽东的一些军士支发宝钞〔180〕。最后一次以赏赐的形式发放宝钞似乎是在1620年天启皇帝即位之时。当时已是宝钞停止广泛使用之后的一个半世纪了〔181〕。

铜  钱

有明一代,铜钱充当的行政职能被认为要超过其公共服务职能。铸币厂没有成本预算,劳动力有工食,但没有薪水。通常情况下,其原材料要么由工匠提供,要么按照政府定价由指定商人来采购。完成这些供应也是他们的义务。15世纪中期以后,绝大多数劳动力都是以银雇役,而不是亲身服役。实际生产的工人多为受雇应役。然而,许多早期做法却还保留下来,例如工人和供应者要对铸币厂的运作负有财政责任。一些铸币厂的工头通常被称作“炉头”,他们负责供应必要的木炭。一个17世纪的手册显示出熔化金属要很好地把握火候,过了火候会多耗费原料,而这些多耗费的原料要由供应者来弥补。同时,火候不够,则硬币的出产量要比要求的少,炉头也要对此负有财政责任〔182〕。

明代的绝大多数铜钱都是以“钱”或“文”为单位。有时,西方的学者将其归类为铜钱(copper “cash”)。但是钱(mace)也是重量单位,为1/10两。在理论上,至少每个1钱硬币,重量也应当是1钱。换句话说,就是10个硬币重量为1两,160个硬币为1斤〔183〕。币值较大的铜钱很少铸造,只是在洪武时期铸造了一些10钱的铜钱。17世纪天启朝也曾铸造同样的铜钱,但却完全失败了〔184〕。金银作为货币的理论已经确立很久,明代比前代更强化了这种认识。明朝的货币政策可能进一步阻碍了人们信任抽象的货币符号。

按照原则,铜钱由纯铜铸造。混合一定量的锡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这样会降低其本身的价值〔185〕。1505年,有人奏请皇帝允许造币时掺入1/16到1/8的锡。但是这条规则当时仅仅适用于在京师的铸币厂〔186〕。14世纪,在禁止私下用贵金属交易之前,就已经规定了1000文铜钱合白银1两。1500年以后,部分地由于铜价的上升,这一兑价降为700比1有时是800比1。民间私下交易的实际兑价与这一标准则有很大的不同,这要视当地的铜价与铜钱的质量而定〔187〕。

铜钱的铸造不是冲压而是以模子压铸。《天工开物》一书对此有说明,按照该书的描述,两个半分的空范类似于立放的公文包,它包含着许多硬币印模,熔化金属从其顶端的孔道灌入〔188〕。硬币被浇铸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包括锉边和磨光。有资料显示为了铸出高质量的硬币,最多锉磨掉三分之一金属〔189〕。对这一锉边磨光过程还不十分清楚,但看来是采用了类似于车床之类的镟车,将硬币固定于一个位置进行修磨锉治,这要用一个方形的棍将它们直贯,两端用夹子固定。在16世纪早期,有人建议革去车镟以使“工费轻省”〔190〕,于是铸工竞相杂以锡、铅以便锉治。这就造成了政府鼓铸之钱质量下降,反过来又引起盗铸日滋。这些细节问题非常重要,这与其说是缺乏技术,不如说是资金不足造成了生产标准的下降。

由于提倡用钞的政策,使铜钱铸造从一开始就发展迟缓。政府不愿意铸造铜钱,以避免同其推行的法定货币相竞争。甚至宝钞贬值之后更是如此,让宝钞与铜钱有同样的地位〔191〕。我们已经说过,一直到15世纪中期,明朝不时地禁止铜钱流通。但这些命令没有什么效果,人们多用前朝所铸旧钱进行交易。

尽管铜钱在洪武、永乐、宣德年间铸造次数不多,但在1433年后有70年根本没有铸钱〔192〕。早期生产的记录是不完整的,但是一些零散数字显示出铸钱数量不是很多。洪武朝铸造数量最多,例如1372年铸造了222401956文铜钱,1374年铸造了199849832文铜钱,两下合计价值接近200000两白银〔193〕。官方的记录显示出即使在产量最高的14世纪国家每年也仅能铸钱190667800文〔194〕。根据北宋的经验,我们可以知道要想保证货币供应充足,国家必须保证每年要铸造20亿到30亿文铜钱,也就是每人每年大约要有50文新钱〔195〕。而明代铸钱数量不断波动,从来也没有接近这一水平。同时,明初铸造的许多铜钱又流失到海外。郑和的远洋探险行动输出的铜钱还无法确知其总数〔196〕。同时铜钱也被赏赐给外国的使者。1453年,仅仅日本的朝贡使团就运走了50118000文铜钱〔197〕。然而,当时的明朝,国内市场铜钱的流通还没有合法化。

大约到1450年,取消了禁用白银、铜钱的禁令。由于对铜钱的强烈需求导致了“铜荒”,然而在整个世纪的后半期,政府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来解决这种短缺。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了许多私铸伪钱,这些私铸者们,以某一种正在流通的古代钱币为标准,掺杂以铅、铁以及沙子进行鼓铸私造〔198〕。

当朝廷在1503年最终采取行动时,却没有资金去铸造铜钱。当时在京师的铸币厂生产能力有限〔199〕。解决的办法是按照14世纪的先例将铸钱配额分派给各省,要求各省按照中央的统一标准铸造一定数量的铜钱。一般来说,铸造铜钱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事情。甚至到16世纪晚期,铸造铜钱还可获得40%的利润(第六章第二节)。然而在这些事例中,中央政府并没有授权地方长官铸造他们自己的货币。正如一位监察官员所指出的那样,要求地方长官铸造一定数量的铜钱实际上成为一种新形式的税收〔200〕。按规定,南京要铸造2560万文钱。许多在南方的官员联合起来上奏皇帝说地方灾伤,如果定额太高会加重平民的负担。皇帝随后将其定额减少到原来的2/3〔201〕。然而这一定额,即使能够全部完成,也仅相当于36657两白银,这一数量根本无助于解决铜钱短缺问题。

1505年,甚至官员们都公认政府的工匠无法同私铸工匠的技术水平相比。一些官员在参观了京师的铸币厂之后,奏报说政府的工匠“乱加锤錾”,铸出的钱“斜仄拙劣,殆不成文”〔202〕。1503年,鼓铸铜钱的命令发布之时,预想能够铸钱2亿文〔203〕,到1505年夏天,户部上报说所铸之钱还不到定额的20%〔204〕。甚至到1509年,这一计划也没有全部完成,整个计划一拖再拖〔205〕。

嘉靖皇帝是最后一个力图维持铜钱制度的君主。1527年,他下令重新开始铸钱〔206〕。尽管努力改进铸造工艺,增加每文钱的重量,但在其统治期间货币的混乱却更加恶化。到16世纪50年代,市场上充溢劣质私钱,私钱对白银兑价跌至6000文兑换1两。一些光棍无赖胁迫商民接受官定的每700文铜钱兑换1两白银的比率,迫使民间闭门罢市。1554年,有人上奏皇帝说许多流民死于京师街头,是钱法不通造成的结果〔207〕。虽然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并不清楚,但我们有理由推断这可能是食品价格急剧上涨以及失业人数大量增加造成的后果。

经济史学家李剑农注意到按照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劣币要驱逐良币。他因此断言因为嘉靖钱法量过重,私铸者为了得到金属而将其销毁熔化,其未被销毁之善钱则深藏不出〔208〕。用这一理论进行解释有一定道理,但完全这样解释却不能令人满意。他忽视了16世纪政府铸币的数量因素和其质量管理。

嘉靖铸钱是一个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明史》宣称1553年政府的铸币厂铸钱总数达950亿文,这条材料来源于《大明会典》〔209〕。著名的中国货币史研究权威彭信威指出这种不切实际的数字“在事实上不可能”。他本身作为一个收藏家,认为没有什么证据显示铸造了如此多的钱,这种事情至多是一种拟议,并没有真正实施过〔210〕。另外,在16世纪中期,950亿文钱的价值约略等于明朝政府20年间全部的现金收入。要想铸造如此多的钱,政府铸币厂的规模必须扩大100倍。

所有的证据显示出铸钱总额很少。1527年,南京和京师的铸厂仅仅铸钱41491200文。1540年,由于无利可图,铸钱再被推迟〔211〕。在整个明代,最大胆的铸钱建议是给事中殷正茂(后来任户部尚书,1576—1578年在任)在1555年建议利用云南铜鼓铸铜钱,他认为每年费工本银39万两,可得钱65000万文〔212〕。但当这一计划实施时,工本银被大量削减,仅投入白银2万两,每年铸钱不超过3300万文,其价值不到白银5万两。尽管这个计划名义上有150%的获利,但必须要求当地人将钱运到中部各省才能够实现。因此云南的地方官员不断地奏称负担过重,难以为继。到1565年,终罢云南铸钱〔213〕。

南京和京师的铸钱一直推迟到1540年以后才重新开始,当然具体的时间还无法确知。但在1564年内阁大学士徐阶(1552—1568年在任)在给皇帝的一篇奏疏中透露在京师铸币的宝源局投入的工本费仅仅为28000两白银〔214〕。总之,没有证据表明嘉靖朝的哪一年铸钱数量曾经创纪录地超过1亿文的水平。在一些年份中,铸钱完全被推迟了。即使嘉靖皇帝企图建立一套银钱双本位制的货币体系,铜钱供应不必与宋代人均比率一致,新钱低于一人一文的比率,但考虑到明代经济活动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这种做法不可能适应时代的普遍要求。

嘉靖朝铸钱缺乏质量管理,在徐阶的文中得到证实。政府宝源局生产的铜钱种类很多,徐阶将各种制钱并私铸之钱每项各五文封进圣览,让皇帝裁察。其中有的钱用镟车磨边,民间称之为“镟边”;有的以金漆背,谓之“金背”,还有一种,表面黑色、粗糙,称之为“火漆”。而劣质钱币众多,无法归类。徐阶认为这些问题并非一般民众梗法所致,而是政府机构管理不如法的结果。在他的建议下,工部宝源局暂停铸钱,第二年云南也停止铸钱〔215〕。

对于这些问题,明朝前期的皇帝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首先,铸钱从一开始就没有按部就班。本来起步较晚,先天不足,而在16世纪,官方又过分低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应该倾其财力、物力去铸造新钱的时候,却又只关注眼前的利益,损害了长远的计划。由于新铸铜钱数量很少,质量低下,所以很难推行下去。明朝的铜钱也沿袭传统的设计,无法取代前朝铸造的铜钱。朝廷也仅仅是颁布法令宣布前朝旧钱废止使用,却没有任何实效,相反只会使民众产生困惑〔216〕。

在16世纪60年代的努力失败之后,再没有进一步的努力去约束管理私下交易的兑价。皇帝连续发布命令通告民众“行钱但从民便”〔217〕。一直到明朝灭亡,以铜钱纳税也仅限于城市的商业税和一定比例的钞关税。官方收税时偏爱铜钱〔218〕,但这并不意味着明代的铜钱是一种法定货币。1571年以后,官方的宝源局也偶尔开工铸钱〔219〕。1576年,又发布了铸钱的命令,甚至还期望人民能够用铜钱来支付田赋,这是一个永远也不能实现的目标〔220〕。政府的态度通常是谨慎的〔221〕,他们接受铜钱本身的市场价值,有时候还利用市场的波动铸钱获利(见第六章第二节)。

在16世纪晚期,无论是税收支付还是民间交易,白银的交易量都逐渐上升。贵金属总是以锭、饼、小银块的形式进行交易。现在还没有证据显示当时有任何铸造银元的提议与想法。一直到19世纪,中国才开始第一次铸造银元〔222〕。在明代,推行铜钱的惨痛经历所形成的长久惯性是很难消除的。

白银(unminted silver)[2]用于税收管理和作为公共交换媒介

近代开始之际,在一个大国还没有用银币来进行财政管理是一种很奇特的情形。明朝政府没有能够从银的开采中获利很多(见第六章第一节),也完全失去了对货币和信用的控制。这就意味着明朝的财政管理者在履行其职责时缺乏必要的手段。这也就妨碍了税收的征集与解运,同时还会有其他更深远的影响。

16世纪晚期的货币供应还只能进行推测。据梁方仲的估计,从1390年至1486年,国内的白银产量总计达3000万两以上。在明朝灭亡前的72年间,海外输入中国的银元至少在1亿元以上〔223〕。据彭信威阐述,元代中国白银就已经持续地流入中亚。到了明代,进行官方交易时,白银供应不足。他引用17世纪的一份资料认为一直到明朝结束,民众手中仅有25000万两白银,这一数字包括能够随时换成现钱的银器和银首饰〔224〕。如此推测需要许多证据。但似乎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即16世纪晚期流通中白银的数量并不很多。有证据表明,当税收折银以后,收割后的农产品价格有急速下跌的趋向。这一问题还将在后文中与田赋管理一起讨论(见第四章第三节)。价格的变动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发生,但是变化的剧烈程度表明不充足的货币供给可能是一个关键因素。

在税收管理中使用银锭(silver bullion)完全没有计划,甚至也没有选择的余地。其缺点是无法预料也不能进行修正。16世纪的赋役折银是一个旷日持久的、相当无规则的过程。流通中白银的不充足无疑是一些赋役从来没有折银的原因。顾炎武在考察了17世纪中期的情况之后,还认为赋税征银是一个错误,赞成恢复实物纳税〔225〕。

在16世纪晚期,税收的解运基本上是向北方解运银锭。中部和南部各省要将税额解运到京师,同时,北方各省除了向京师解运外,还要将税额解运到更北的北边军镇。16世纪中期以后,中央向这些军镇供应的年例逐渐增加。盐课收入也是遵循着同样的运输路线。我们可以估计这些例行的解运至少从东南向西北运送了大约500万两白银〔226〕。毋庸置疑,大多数的白银又回到了它最初的起运地。对于白银,北方边境是一个绝对的障碍。没有它的流回,向北的运动不可能不间断地超过一个世纪。尽管资料还不充分,但好几位现代学者在其论著中通过对棉花和棉制品贸易、瓷器以及同时代边境记录的研究,认为白银大概也是通过其解运过来的路线流回南方,因为物资注定要从南方,特别是东南各省采购〔227〕。

这一来回流通的过程斜放在明代的地图上,就像一个巨大的回形针,不断促进着货币的流动,而且也可以相信这一过程加剧整个帝国地区间经济的不平衡。它促使这一过程的一端通过工业生产获得白银,而在另一端则通过政府的服务性事业来获得白银。顾炎武在广泛地周游、考察之后,指出当时在山东登州和莱州、陕西鄠县白银十分短缺,这两个地区不在白银流通范围之内〔228〕。同时,由于税收征集和解运过程的缓慢而滞留的白银在整个货币供应中占很大的比例,它们有好几个月脱离了正常的市场流通。

对此更详细的研究是一般经济史学家的任务。但是站在财政史的角度,可以认为16世纪税收管理中白银的利用由于没有有效依托铜钱,产生了很多问题。提高白银(unminted silver)的地位实际上会阻碍投资。很清楚,一个拥有10亿文铜钱财产的人不可能持有这么多铜钱,但是,明朝末年一个大财主可能会在其家中窖藏100万两白银。1580年的一份上奏透露出在长江以南的许多家庭确实贮藏有成千上万两白银〔229〕。通常为了安全,都是将这些银条、银锭埋入地下〔230〕。可以理解,白银广泛用于制作珠宝、首饰、器皿,它们在理论上可以看成是一种现金,实际上却减少了流通中货币的数量。

不过,这一体系也有一个好处,它减轻了通货膨胀的压力。16世纪以白银来计算的长期价格结构是相当稳定的。除了由于地区差异、季节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的影响外,在这100年中主要商品的价格没有多大变化〔231〕。惟一值得注意的例外是1570年到1580年间农田价格的全面下降,这可能是张居正财政紧缩政策的结果(见第七章第三节)。众所周知,张居正在任时,国库白银充溢。到这个世纪末,价格开始回升,但还是比较缓慢的。只是到17世纪早期,由于军事开支不断加大,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物价急剧上涨。此外,这一时期我们还要考虑到白银不断输入的影响,这一趋势又持续200年。

注 释

〔1〕1384年,福建布政司右布政使因为违反这个规定而被斩首处决。见《大诰续编》1/117—118、119—121。虽然以后没有再强调这条法令,但还是被记录在《大明会典》中,见《大明会典》173/3。

〔2〕《太祖实录》页3396,《太宗实录》页0654—0655,《宣宗实录》页1991。

〔3〕在1371年,所有地方官员数量是5488人。参见《太祖实录》页1176;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70.

〔4〕《大诰续编》和《三编》有许多这方面的记载。

〔5〕对于1382年的事件见《明史》94/987—988;吴晗《朱元璋》页166—168。孟森认为这一事件实际发生在1376年,见《明代史》页57。对于1385年的事件,参见:《太祖实录》页2490、2581、2631;《大诰》1/26、29—31、54—55、77;《续编》1/143—145、147—149。吴晗推测这两个事件牵连被杀的人有70000到80000人,见《朱元璋》页159。

〔6〕《太祖实录》页2871、2998。

〔7〕洪武皇帝列举了15个国家为不征之国,要求子孙们永远不要无故兴兵冒险。见《皇明祖训》3/1589—1591:吴晗《朱元璋》页154。

〔8〕皇帝并不期望税收增加,他公开谴责以前历朝善于理财的财政专家,认为他们是人民的敌人。见《太祖实录》页2141、2681—2682。

〔9〕参见《孝宗实录》3548—3555。《校勘志》页648—650修正了错误。

〔10〕王志瑞《经济史》页135。

〔11〕同上,页31、62。17世纪的一位学者也注意到明代的税收收入低于宋代,见沈德符《野获编补遗》2/27。

〔12〕《大明官志》指出各项课程已有定额,见该书4/2430、2452。1387年,规定河泊所课程不在定额之列,见《太祖实录》页2779。

〔13〕《太祖实录》页1848。

〔14〕同上,页2647。

〔15〕同上,页3370。初期的田赋收入是保持上升的势头。1381年,田赋收入是26105251石,1385年是20889617石,1390年是31607600石,到1391年则达到了32278800石。同上书,页2218、2673—2674、3078—3079、3166—3167。

〔16〕同上,页3532;《大明会典》17/16—17;《日知录集释》4/46。

〔17〕《太宗实录》页1652。

〔18〕1408年,掌交阯布政司事尚书黄福被授权确定安南地区的税额。同上,页1043。

〔19〕从1425年到1428年,田赋岁入保持接近3000万石。在1428年,这一数字达到30249936石。见《宣宗实录》页1196。

〔20〕《明史》153/1863—1865;《宣宗实录》页1448、1639—1640。

〔21〕《太祖实录》页1176。

〔22〕《英宗实录》页5417。

〔23〕《西园闻见录》34/2。

〔24〕对于洪武皇帝确立的官俸制度见《明史》82/864;《太祖实录》页1182、1598、2061—2062、2101、2778、3249。

〔25〕禄米部分折钞开始于1377年。折支比例及后来所进行的调整参见:《太祖实录》页1784,《太宗实录》页0270—0271,《仁宗实录》页0136,《宣宗实录》页2254—2255,《英宗实录》页0414。

〔26〕《大明会典》39/8—10。

〔27〕《英宗实录》页2033、2160。(当为《宣宗实录》。——译者注)

〔28〕《宪宗实录》页2136、2218。

〔29〕同上,页3583。

〔30〕放卖皂隶,获取工食银,参见:《明史》158/1910—1911;《大明会典》157/10;《宪宗实录》页3940、4917,《孝宗实录》页3945。对于其起源,见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p.267—268.山根幸夫《徭役制度》页110。

〔31〕《宣宗实录》页1342—1344《宪宗实录》页4686,《孝宗实录》页0452;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p.260—262.

〔32〕《明史》183/2148—2149;参见何良俊《四友斋》2/99。

〔33〕《宪宗实录》页1499。

〔34〕《日知录集释》3/85。

〔35〕这些支出的一部分是通过发行宝钞来解决。据估计,按照两个钞局的发行能力,永乐朝每年宝钞的发行量约在5000万到1亿贯之间,这些宝钞的购买力不会超过300万石米。

〔36〕《太宗实录》页2341—2342。

〔37〕同上,页0686、0835—0836、0936、0988、1128、1435、1482、1545、2267;《西园闻见录》92/1;孙承泽《梦余录》46/63;焦竑《献征录》59/112;陈文石《海禁政策》页85。

〔38〕这从皇帝的法令中就可能看出这一点,见《宣宗实录》页1639—1640。这个法令是1424年由洪熙皇帝签署的,实际上是对原来横征暴敛表示出歉意,见《仁宗实录》页0015—0017。

〔39〕张学颜《万历会计录》24/22。

〔40〕hoshi(星斌夫), the ming tribute grain system,各处。

〔41〕《宣宗实录》页1949;《大明会典》27/30。

〔42〕《宪宗实录》页0556。

〔43〕《大明会典》27/27—29;《江西赋役全书》“省总”,6—7。

〔44〕《宪宗实录》页2315、2378;吴辑华《海运及运河》页127;星斌夫《漕运の研究》页64—68;又参见ch'ü t'ung-tsu(瞿同祖), local government, p.140.

〔45〕《天下郡国利病书》12/95。

〔46〕《明史》78/824;《英宗实录》页0293、0414—0415、0966;《大明会典》30/1;堀井一雄《金花银の展开》页64—68。

〔47〕唐宋时代转运使的职能见:《旧唐书》卷49;《新唐书》卷53;《宋史》卷186、327。最为成功的转运使当为刘晏(715—780),见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pp.90—96.

〔48〕作为地方劳役的一部分,共有47004名专职人员在运河服役。山东一省岁出夫役14150余人,见《天下郡国利病书》15/9。

〔49〕《大明会典》27/11—15;席书、朱家相《漕船志》3/2—3。

〔50〕同上,1/2,4/11—15。

〔51〕《宪宗实录》页2178。

〔52〕《皇明经世文编》108/1—5;黄训《名臣经济录》22/22。

〔53〕《大明会典》27/40—41。

〔54〕《宪宗实录》页3578。

〔55〕周之龙《漕河一覕》卷8。

〔56〕席书、朱家相《漕船志》3/12—14。

〔57〕《孝宗实录》页0254;《大明会典》27/51;席书、朱家相《漕船志》3/20—21、4/2—5、6/44—48。

〔58〕同上,1/5—9。

〔59〕同上,7/15、25。

〔60〕孙承泽《梦余录》6/58。按照规定,宫中每一个监局只有2到5名宦官,见《孝宗实录》页0152。

〔61〕hucker, traditional chinese state, p.11, and censorial system,p.24.

〔62〕《英宗实录》页2067。

〔63〕郑晓《今言类篇》3/137。

〔64〕丁易《特务政治》页22—26。

〔65〕《宣宗实录》页0143,《英宗实录》页0152,《孝宗实录》页0624。

〔66〕《宣宗实录》页1883。

〔67〕《孝宗实录》页3664。

〔68〕《英宗实录》页1947,《宪宗实录》页1909、3934;《大明会典》卷205、206。

〔69〕这是基于1468年每人每月1两白银的折算比率计算出来的。其依据是《大明会典》206/3的记载。

〔70〕《明史》82/863;《大明会典》194/4;也见于《英宗实录》页1557,《世宗实录》页2499。

〔71〕《英宗实录》页6750。

〔72〕《明史》197/2292;《孝宗实录》页0090—0091。

〔73〕《太祖实录》页1503。

〔74〕《世宗实录》页2406。

〔75〕《英宗实录》页5417。

〔76〕《世宗实录》页2407。

〔77〕《西园闻见录》34/2。

〔78〕《明史》79/831;《大明会典》27/5、62—63;《孝宗实录》页3549。

〔79〕《大明会典》39/1—7,41/9、13、15。

〔80〕在首都,除去文武官员外,还有京军100000名。另外还有150000名为宫廷各机构服务的轮班工匠。每年春秋两季,还有从河南和山东抽调40000名士兵编入京军。还有好几千名蒙古人登录在俸禄册上。尽管官位实际上有许多空缺,粮食一般还是按照额定人数分派,所以许多粮食被总兵和宦官截留。对于这个猜测的证据可参见:《明史》90/951,《大明会典》289/10,《宪宗实录》页2475、4069,《皇明经世文编》36/16。

〔81〕《孝宗实录》页3549。

〔82〕《明史》190/2217;《世宗实录》页0202、0258、1153、3768。还有资料显示实际上每年可省京储粮168万石,见《西园闻见录》33/25。

〔83〕《大明会典》17/1、4、8。

〔84〕藤井宏《田土统计》页108—110;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55—56、60—61、68—69。也见于山根幸夫为清水泰次的《土地制度史》所写的序言,见该书6—7页。

〔85〕《太祖实录》页2218、3166—3167。

〔86〕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页6—7、514—516。

〔87〕例如,《后湖志》也记载1393年田土总数是880462368亩,韦庆远的《明代黄册制度》74—77页引述了这个数字。能够支持藤井宏理论的资料比较零散,多见于明代后期的地方志,其记载洪武时的田土数被指为“垦田之数”,见《天下郡国利病书》7/56,《上海县志》3/2。

〔88〕韦庆远《黄册制度》页142—151。也参见《世宗实录》页5799。

〔89〕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18.

〔90〕韦庆远《黄册制度》页92、115—120。又参见《宪宗实录》页4128。

〔91〕韦庆远《黄册制度》页225。

〔92〕龙文彬《明会要》下册944页;《汶上县志》4/1—2。

〔93〕《会稽志》5/2。

〔94〕《大明会典》19/1、6、12。

〔95〕根据《明史》80/837—838和《续文献通考》页2955—2958的记载可知每年的盐产量估计为459316000斤。《太祖实录》页1433表明从1368年到1372年每年的盐产量接近6亿斤。

〔96〕ping-ti ho(何炳棣),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12—13.

〔97〕同上,页23、277。

〔98〕小山正明《大土地所有》页64。作者着重指出佃农已经部分依靠手工业来维持生计。

〔99〕《会稽志》5/2—3。

〔100〕佐久间重男《海外私贸易》页1—25。

〔101〕例如,人民大学《社会经济》页221—248有这方面的讨论。

〔102〕彭信威《货币史》页464、466—467。

〔103〕《西园闻见录》32/6、16;韦庆远《黄册制度》页197—198。

〔104〕《明史》77/817;韦庆远《黄册制度》页228。

〔105〕提及这种情况的书有:《天下郡国利病书》7/7;《杭州府志》28/6;《上海县志》3/25—26。

〔106〕《大明会典》18/1—2;孙承泽《梦余录》36/2、42/72。

〔107〕《太宗实录》页0489。

〔108〕《明史》77/820;这些记录部分地依据1403年签署的一条法令,见《太宗实录》页0495。

〔109〕孙承泽《梦余录》36/3。

〔110〕《大诰武臣》1/附9。

〔111〕《太祖实录》页0919、1089、1203、1290、1442、2510、2620、2771、2777、2781、2902、2998、3184、3377、3470、3559、3591。

〔112〕《太宗实录》页0500。

〔113〕同上,页2421。

〔114〕《宣宗实录》页1224—1225。

〔115〕王毓铨《军屯》页104—105、210—211。

〔116〕在中央政府,军屯事务由工部屯田清吏司监管。后来这个机构“徒存其名耳”。见孙承泽《梦余录》46/3。整个计划缺乏管理可以参见:《大诰武臣》1/附9;王毓铨《军屯》页114—120、194—199。

〔117〕《太祖实录》页3270—3271。有印刷上的错误,参见《校勘志》页728。吴晗强调军队的数量是国家秘密。见《明代的军兵》页157,也登载于《读书札记》页101。

〔118〕《太宗实录》页0589,《孝宗实录》页3322。

〔119〕《太祖实录》页1881—1882;孙承泽《梦余录》42/10。

〔120〕《太祖实录》页1331、2533—2534、2735、2788、3192、3225、3264—3266。

〔121〕同上,页1292、3592;《太宗实录》页2172;韦庆远《黄册制度》页55。

〔122〕《顺德县志》3/21;《金华府志》21/6-7。

〔123〕《大明会典》41/4;《大诰武臣》1/附20。

〔124〕《大明会典》40/1—2。

〔125〕作为不定期的收入,最后一次向军士赏赐宝钞是在1423—1424年的冬天。见《太宗实录》页2426、2475。

〔126〕据说一些军士拥有300到500亩土地。见《太祖实录》页1203、2782,王毓铨《军屯》页72。这可能是有一些军户家庭原来就拥有土地,也有一些人在军屯体系之外获得田产。

〔127〕《太祖实录》页1478;《西园闻见录》91/2;王毓铨《军屯》页191;清水泰次《军屯的崩坏》页37—38。

〔128〕根据《顺德县志》3/12可以知道每个士兵受田20亩。其他类似的例子见王毓铨《军屯》页63—67、70、190。

〔129〕《太宗实录》0495—0496;《大明会典》18/12。

〔130〕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经要求进行军屯,此后不断地发布法令,重复强调这件事情。见《太祖实录》页1203、2782、2902、2910、3104。

〔131〕这种供给方法见《大明官制》4/2452;《大诰》1/16—18;《太祖实录》页2791、2998。对辽东的供给则是一个例外。

〔132〕《太宗实录》页0927。

〔133〕《明史》77/820;《仁宗实录》页0214;孙承泽《梦余录》36/3。永乐早期可能暂时地减少产量定额。见《大明会典》18/13。

〔134〕《英宗实录》页0014;《大明会典》18/13。

〔135〕《顺德县志》3/14;《天下郡国利病书》13/71、26/106—107;孙承泽《梦余录》36/4;魏焕《九边考》1/25。

〔136〕《大明会典》41/3—18。

〔137〕《宪宗实录》页1166。

〔138〕《孝宗实录》页0579。

〔139〕《大明会典》41/17。

〔140〕《世宗实录》页2066。

〔141〕对“清军御史”,见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51和censorial system, pp.75—77。陆容在《菽园杂记》1/11中记述了一个实际的事例。

〔142〕倪会鼎《年谱》4/22;《顺德县志》3/4;王毓铨《军屯》页244—247。

〔143〕《孝宗实录》页1261。

〔144〕同上,页3424。《校勘志》页587校正了错误。

〔145〕《金华府志》21/5。

〔146〕《宪宗实录》页4069,《孝宗实录》页0809、1899、4058。

〔147〕1487年,弘治皇帝登基,赏赐边军每人2两白银,这样分发赏赐的白银总计有615320两。见《孝宗实录》0095。边军的部署见《宪宗实录》页2109、3908—3909。

〔148〕对于早期募兵见《孝宗实录》页3418、2447、3682;《皇明经世文编》90/7、99/7。

〔149〕《明史》91/956。也参照吴晗《明代的军兵》贞221。

〔150〕《孝宗实录》页3554;孙承泽《梦余录》35/14、18。实在定额总数为483132两。

〔151〕《孝宗实录》页3554。

〔152〕倪元璐《全集》“奏疏”11/6—7。

〔153〕朱楔《信用货币》页156—157;彭信威《货币史》页432—433;李剑农《经济史稿》页102;lien-sheng yang(杨联陞),money and credit, p.67.

〔154〕这69次记录可见于《太祖实录》页2981—3078。

〔155〕同上,页3079。

〔156〕同上,页3062。

〔157〕《大诰续编》1/143—145。

〔158〕以《太祖实录》页2458、2926的记载为依据。

〔159〕《明史》81/849;《太祖实录》页0509、0589—0590;也参见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608。

〔160〕《大明会典》31/582(应为《会典》31/3。——译者注)。通过士兵与劳工不断上升的支出可以看出宝钞实值更低。参见《太宗实录》页0623、0691、0836、1657、1681。

〔161〕1425年,购买一石米要花费40贯到70贯宝钞。见《宣宗实录》页0175。

〔162〕同上,页1133—1134。

〔163〕同上,页0493、1171。

〔164〕同上,页0095。

〔165〕对于门摊税和其他用钞支付的税收,可参见:《明史》81/849;《大明会典》31/4—6、35/2—6;《仁宗实录》页0219,《宣宗实录》页1324—1326。

〔166〕同上,页1977。

〔167〕同上,页2406。

〔168〕对于1433年的降税,参见《宣宗实录》页2305—2306;《大明会典》31/6—7。

〔169〕《宣宗实录》页0151—0153。

〔170〕《明史》81/849;彭信威《货币史》页422。

〔171〕《英宗实录》页0224。《明史》81/849中的记载有误,参见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1—2。

〔172〕《英宗实录》页0293。

〔173〕同上,页2723。

〔174〕同上,页3209。这条规定在1435年被景泰皇帝废除。见《大明会典》31/7。

〔175〕《宪宗实录》页0533;沈榜《宛署杂记》页57。

〔176〕《大明会典》35/44。

〔177〕以宝钞支付税收,参见《大明会典》35/8、47;《孝宗实录》页0093、1104、1690。关于商贩买卖宝钞参见《宪宗实录》页2471、2680、2971。

〔178〕到16世纪中期,每钞1张为1贯,每千张为一“块”。对于征税者来说,每块准银4.6两到10两。见《世宗实录》页1634;彭信威《货币史》页441。

〔179〕李剑农《经济史稿》页103。

〔180〕彭信威《货币史》页441。

〔181〕《熹宗实录》页0051。

〔182〕何士晋《厂库须知》1/19。

〔183〕《大明会典》31/8。

〔184〕《熹宗实录》页2342、3142、3355。

〔185〕《皇明经世文编》244/16。

〔186〕《武宗实录》页0081。

〔187〕官定兑价在1481年是800:1,1527年是700:1,1567年是800:1。见《大明会典》31/10、12、13。

〔188〕铸币过程参见《明史》81/850;《武宗实录》页0080—0082;孙承泽《梦余录》38/12;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748—749;宋应星《天工开物》158—159、166—168。

〔189〕《西园闻见录》92/18。

〔190〕《明史》81/850;《皇明经世文编》244/16。

〔191〕彭信威《货币史》页425、437。

〔192〕同上,页425。

〔193〕《太祖实录》页1419、1617。

〔194〕根据《诸司职掌》“工虞部”24—25,可以计算出铜钱的生产能力。各省每年可铸钱177867800文,南京的铸额是1280万文。彭信威估计每年可铸钱166090400文,见彭信威《货币史》页438—439。

〔195〕从981年到1080年,宋朝平均每年铸造新钱在20亿文到30亿文之间,产量最低是981年,为5000万文,产量最高是1086年,为50.6亿文。见王志瑞《经济史》页85,彭信威《货币史》页281。

〔196〕皇帝颁布的法令提及了与这些与航海活动有关的铜钱铸造。见《太宗实录》页2267和《仁宗实录》页0015—0017。梁方仲在《国际贸易》页281—282中提到郑和的远航造成了铜钱流失。彭信威和陈文石都证实了这一点,见《货币史》页442—443和《海禁政策》页84、86。

〔197〕《英宗实录》页5141;陈文石《海禁政策》页60。

〔198〕《宪宗实录》页3663、3689。

〔199〕按照《孝宗实录》页3622和《诸司职掌》“工虞部”25的记载,北京的铸厂每年的生产能力仅仅是12830400文。

〔200〕《孝宗实录》页3622、3644—3647。尽管皇帝命令地方可以暂留一部分收入以为铸钱之费(同上,页3657),然而看起来这条命令根本没有得到执行。

〔201〕同上,页4005。

〔202〕《武宗实录》页0081。

〔203〕这一估计根据《孝宗实录》页3622的记载。

〔204〕同上,页4241。

〔205〕《武宗实录》页1130。彭信威认为1505年以后,这一计划被延迟了,见《货币史》页425。

〔206〕《世宗实录》页1855;《大明会典》31/11。

〔207〕《明史》81/850;《世宗实录》页7119—7121;葛守礼《葛端肃公集》2/3。

〔208〕李剑农《经济史稿》页103。

〔209〕《明史》81/849;《大明会典》194/9。这条内容可以追溯到《世宗实录》页7063,但是从中还无法清楚究竟铸造了多少钱币。

〔210〕彭信威《货币史》页426、444。

〔211〕《大明会典》31/11,194/9。

〔212〕《明史》81/850;《世宗实录》页7297—7298。

〔213〕例如,1558年,铸钱为6175万文。同上,页7789、8819。

〔214〕《皇明经世文编》244/17。对于南京铸厂暂缓铸钱一事,参见傅衣凌《市民经济》页28。

〔215〕《明史》81/850。这篇奏疏也收入于《皇明经世文编》244/16—18,时间是1564年。也参见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748。

〔216〕皇帝的命令常常不一致。见《大明会典》31/10;《武宗实录》页1585,《世宗实录》7059、7119。

〔217〕《穆宗实录》页1113—1114,《神宗实录》页1141、1802—1803。

〔218〕沈榜《宛署杂记》页56—58。

〔219〕例如,明朝分别于1571年和1574年又铸造了少量铜钱。见《穆宗实录》页1519、《神宗实录》页1293。

〔220〕《大明会典》31/14;《神宗实录》页1130—1131。这项工作一直拖到1580年。同上,页1802—1803。

〔221〕彭信威《货币史》页445。

〔222〕杨端六《货币金融》页71—72。正式的银币实际上最早是在西藏铸造。又见彭信威《货币史》页508。1197年,女真族建立的金朝就已经开始铸造银锭了。同上,页364。

〔223〕梁方仲《国际贸易》页267—324,《粮长制度》页127。

〔224〕彭信威《货币史》页461、471。

〔225〕顾炎武《文集》1/13—14。

〔226〕估算的依据是:盐课100万两;金花银100万两;由北方各省解边税收有250万两;杂色收入50万两。见表14、23和26。

〔227〕佐久间重男《景德镇窑业》页483;西嶋定生《棉业市场》页74;傅衣凌《市民经济》页6—17。也参见顾炎武《余集》13;王士琦《三云筹俎考》2。

〔228〕顾炎武《文集》1/13。

〔229〕《西园闻见录》92/21。

〔230〕周玄暐《泾林续纪》2,5。

〔231〕彭信威《货币史》页459—460。

* * *

[1]明代早期,许多饱学之士从军。这个特殊的人物是一个政治犯。宣德皇帝在读到他的奏疏之后,取消他的军籍。

[2]作者在这里意指未有铸成银币的银锭、银块、银条等。——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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