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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讲义

第一编 一般要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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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念

§1.一般概念及其与直观的区别

一切知识,也就是一切伴随意识的关于客体的表象,不是直观 就是概念 。直观是个体的 表象(repraesentatio singularis),概念是普遍的 表象(repraesentatio per notas communes)或反思的 表象(repraesentatio discursiva)。

借助于概念的知识称为思维 (cognitio discursiva)。

释注1 概念与直观相反,因为它是一种普遍的表象,或许多客体所共有的表象,从而是可以包含在各个不同客体中的 表象。

注释2 谈论普遍的或共同的概念是单纯的同语反复。将概念不正确地区分为普遍的 、特殊的 和个体的 是个缺点。可作这样区分的不是概念本身,而只是概念的使用。

§2.概念的质料和形式

对每一概念都可区别开质料 和形式 。概念的质料是对象 ;概念的形式是普遍性 。

§3.经验概念和纯粹概念

概念不是经验的 就是纯粹的 (vel empiricus vel intellectualis)。纯粹 概念是这样一种概念,这种概念并非从经验引来,而是——就内容而言 ——源于知性的。

理念是其对象绝不能在经验中遇到的理性概念。

注释1 经验的概念是通过比较经验对象由感官产生的,仅仅通过知性得到普遍性的形式。经验概念的实在性以实际经验为基础,就内容而论,它们是由实际经验引来的。然而,形而上学必须研究是否有源于知性而完全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纯粹知性概念 (conceptus puri)。

注释2 理性概念或理念全然不能导入实际对象,因为一切实际对象必须包含在可能的经验中。但是理念却用于通过理性,在经验及经验规则的最完备使用方面引导知性,或表明并非一切可能的事物都是经验的对象,以及经验的可能性原理既不适用于物自体,也不适用于作为物自体的经验客体。

理念包含知性使用的原型 ,如世界整体 的理念,它一定不是 知性的经验使用的构成性 原理,而只是一般联系我们知性的经验使用的调节性 原理。因此,为了或者客观地完成 隶属的知性活动,或者视为无限的 ,理念是作为必然的基本概念来看的。理念也不许由集合 而得,因为整体先于部分。此外,也还有一种向其趋近的理念。数学的 理念或数学地产生的全体 的理念就属于这一类。数学的理念与完全不同于 一切具体概念的动力学 理念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动力学的整体不是就量 (像在数学中那样),而是就形式 而言,区别于具体概念。

人们不能使理论的理念获得客观实在性,也不能证明其客观实在性,只有自由的理念例外。不仅如此,因为自由是道德法则 的条件,其实在性还是公理。上帝 理念的实在性只能通过自由,因而仅在实践 意图(也就是如此行动,仿佛有个上帝似的 )中才能证明。

在一切科学中,特别是理性科学中,科学的理念都是科学的普遍草图或轮廓,即属于它的一切知识范围。科学中最先对之注目和探寻的这种全体的理念,如法学理念,是建筑术的 理念。

多数人缺少诸如人类、完善的共和国及幸福生活等理念。许多人没有关于他们所向往的事物的理念,因而按照本能和权威行事。

§4.已给予(先天或后天)的概念和造成的概念

就质料而论 ,一切概念或者是已给予的 概念(conceptus dati),或者是造成的 概念(conceptus factitii)。已给予的概念不是先天给予的,就是后天给予的。

一切经验地 或后天地给予的概念称为经验概念 ;一切先天地给予的概念称为知性概念 (notionen)。

注释 作为论证性表象的概念形式,在任何时候都是造成的。

§5.概念的逻辑起源

就单纯形式 而论,概念的起源以其对事物区别的反思和抽象为基础,这些事物由某一表象来标明。这里发生的问题是:哪些知性活动造成了概念? 或者——这是一回事——:哪些知性活动由表象产生了概念?

注释1 普通逻辑通过概念抽去知识的一切内容或思维的一切质料,因而只能在形式 方面,也就是只能主观地 衡量概念,——不是概念如何通过特征来规定客体,而只是概念如何能够同诸多客体相关。因此,普通逻辑无须研究概念的泉源 ,无须研究作为表象 的概念如何产生 ,而仅研究所与的表象如何在思维中成为概念 。这些概念可能包含来自经验的某物,也可能包含虚构的,或由知性本性借来的某物。概念的这种逻辑的起源——仅就形式而言的概念起源——在于反思,通过反思产生了一个为许多客体所共有的表象(conceptus communis),即为判断力所要求的形式。因此,逻辑中所考察的只是 对于概念的反思的区别 。

注释2 质料 方面的概念起源(就此而论,概念不是经验的 就是随意的 或理智的 ),是在形而上学中去衡量的。

§6.比较、反思和抽象的逻辑活动

就其形式而言,概念据以产生的知性的逻辑活动是:

1)比较 ,即诸表象在相互关系中比较而达到意识的统一;

2)反思 ,即考虑怎样才能将不同的表象把握在一个意识中;最后

3)抽象 ,即同所与表象在其中相区别的其余一切东西分离。

注释1 为了由表象造成概念,必须能够比较 、反思 和抽象 ,因为知性的这三种逻辑操作是产生任何一般概念的基本和普遍的条件。例如,我看见一棵松树、一棵柳树和一棵菩提树。这时我先把这些对象互相比较,我注意到,它们在干、枝、叶等方面是互不相同的;但是我随即只注意它们所共有的东西——干、枝、叶本身,并抽去其大小、形状等等,于是我得到了树的概念。

注释2 逻辑中使用的抽象 一词并非总是正确的。绝不能说抽出某物 (abstrahere aliquid),而只能说抽去某物 (abstrahere ab aliquo)。例如,如果我在鲜红的布中只想到红色,我便抽去了布;如果我把红色也抽掉,而把鲜红色作为一般的物质材料来思考,那我就抽去了更多的规定,我的概念也就变得更为抽象。因为从概念中略去的事物的区别越多,或者说,从概念中抽去的规定越多,这概念就越是抽象。所以,真正讲来,当称抽象概念为进行抽象的 概念(conceptus abstrahentes),也就是许多抽象发生于其中的概念。例如,物体概念其实不是抽象概念,因为我不能抽去物体本身,否则我也就不会有物体的概念。但是我必须抽去大小、颜色、硬度或流动性等等,简言之,抽去特殊物体的一切特殊规定。最抽象的 概念是同与它有区别的东西毫无共同之处的概念。某物 的概念就是如此,因为与它有区别的东西是虚无 ,与某物毫无共同之处。

注释3 抽象只是普遍有效的表象在其下得以产生的消极 条件,积极的 条件是比较和反思。因为通过抽象不能产生概念;抽象只是完成概念并将概念包括在它的确定界限之内。

§7.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每一概念,作为部分概念 ,都包含在事物的表象中;而作为知识的根据 ,亦即作为特征 ,都将这些事物包含于其下 。就前一方面讲,任何概念都有内涵 ;就后一方面讲,任何概念都有外延 。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彼此成反比例。概念的外延越大,其内涵就越小,反之亦然。

注释 概念的普遍性或普遍有效性并非由于概念是部分概念 ,而是由于概念是知识的根据 。

§8.概念的外延量

一概念的外延或范围越大,存在于其下和由它而能想到的事物就越多。

注释 像人们谈到根据时,说它包含结论 于自身之下那样,人们在谈到概念时也可以说,作为知识的根据,它包含对其加以抽象的一切事物于自身之下,例如,金属概念就对金、银、铜等等加以抽象。因为任何概念,作为普遍有效的表象,都包含那为不同事物的许多表象所共有的东西,所以一切包含于其下的事物都能由此概念来表象。正是这一点构成了概念的有用性。能够由一概念来表象的事物越多,这概念的范围就越大。例如,物体 概念的外延就大于金属 概念的外延。

§9.较高概念和较低概念

在自身之下尚有其他概念的概念称为较高 概念(conceptus superiores),与之相比,那些其他概念称为较低 概念。特征(离去的特征)的特征是一种较高概念,关于离去特征的概念则是一种较低概念。

注释 因为较高概念和较低概念只是相对而言的 ,所以同一概念在不同的关系中,可以既是较高概念,又是较低概念。例如,人 的概念相对于马 的概念 〔1〕 是较高概念,相对于动物 的概念则是较低概念。

§10.属和种

就其较低概念而言,较高概念称为属 (genus),就其较高概念而言,较低概念称为种 (species)。

像较高概念和较低概念那样,属的概念 和种的概念 的区别也不是就其本性,而是仅就其相互间的逻辑从属关系而言的。

§11.最高的属和最低的种

最高的 属是非种的属(genus summum non est species),最低的 种是非属的种(species, quae non est genus, est infima)。

然而根据连续性法则,既不能有最低的 种,也不能有最近的 种。

注释 如果我们思维一系列互相从属的许多概念,如铁、金属、物体、实体 、物,我们就不断得到较高的属。因为任何种 都永远可视为其较低概念的属 (如学者 概念可视为哲学家 概念的属),直至最终达到再不能是种 的属 。我们最后一定能够达到这样的属,因为最后必有一最高概念(conceptum summum),这概念不容许继续抽象,否则整个概念就会消失。但是在种和属的系列中,没有不再包含其他种于其下的最低概念(conceptum infimum)或最低的种,因为这样的概念是不可能规定的。就连我们直接 应用于个体的概念,也存在着一些不是我们没有觉察,就是为我们所忽略的种差。只有用于比较时 才有最低概念,这些概念好像是当人们同意不再往更低走时,由约定俗成才获得这种意义。

关于种属概念的规定,下列普遍法则是有效的:有可以不再是种的属,但没有可以不再是可能的属的种 。

§12.较广的概念和较狭的概念——可代换的概念

较高的概念也称较广的 概念,较低的概念也称较狭的 概念。

具有同样范围的概念称为可代换的概念 (conceptus reciproci)。

§13.较低概念与较高概念(较狭概念与较广概念)的关系

较低概念并不包含在较高概念之中 ,因为较低概念的内涵多于较高概念;但是较低概念却包含在较高概念之下 ,因为较高概念包含着较低概念的知识根据。

此外,一概念并不以在自身之下所包含的较多 而比另一概念更广 (这是人们不能知道的),概念之所以更广,是因为在它之下包含别的概念 和除此而外更多的东西 。

§14.有关概念从属的普遍规则

关于概念的逻辑外延,下列普遍规则是有效的:

1)凡适合于较高概念或与之相冲突的,也适合于包含在较高概念之下的一切较低概念或与之相冲突;反之

2)凡适合于一切 较低概念或与之相冲突的,也适合于其较高概念或与之相冲突。

注释 因为诸物在其中一致的东西,都来自诸物的普遍 属性,诸物在其中相异的东西都来自诸物的特殊 属性,所以人们不能断定:凡适合于一 较低概念或与之相冲突的,也适合于其他 较低概念(这些概念与前一概念同属于一个较高概念)。因此,譬如说,人们也不能断定:凡是不适合于人类的,也不适合于天使。

§15.较高概念和较低概念的产生条件:逻辑抽象和逻辑规定

由持续的逻辑抽象不断产生较高概念,反之,由持续的逻辑规定不断产生较低概念。可能的最大抽象给出再想不出什么规定可由以去掉的最高或最抽象的概念。完满的最高规定则可给出一种通体规定的 概念(conceptum omnimode determination),亦即给出再想不出什么规定可以附加上去的概念。

注释 因为只有个别事物或个体是通体规定的,所以能给予的通体规定的知识只是作为直观,而非作为概念;就后者而言,逻辑规定永远不能视为业已完满(§11.注释)。

§16.概念的抽象使用和具体使用

任何概念都可以普遍地或特殊地 (抽象地或具体地)使用。较低概念如着眼于它的较高概念,便抽象地使用;较高概念如着眼于它的较低概念,则具体地使用。

注释1 抽象 和具体 两词与概念本身无关(因为任何概念都是抽象概念),而仅与概念的使用 有关。这种使用可有不同的程度,人们各按其程度,或多或少抽象或具体地对待一概念,即或多或少地去掉或添加规定。通过抽象的使用达到最高的属概念,通过具体的使用则接近于个体。

注释2 在概念之抽象或具体的使用中,哪一种使用比另一种更优越呢?这是无法决定的。一种使用的价值并不比另一种估价较小。通过很抽象的概念我们稍 知许多 事物;通过很具体的概念我们甚 知少数 事物。所以,我们在一方面得到的,又在另一方面失去。外延大的概念,就人们能够将它用于许多事物而言,是很有用的;但这概念因此具有较小的内涵。例如,我在实体 概念中想到的,不比在白垩 概念中更多。

注释3 通俗性的艺术 就在于,使同一知识中的抽象表象与具体表象间的关系适当,因而使知识在外延和内涵方面借以达到最高限度的概念与其展示间的关系适当。

注释

〔1〕 学园版揣为:“黑人 的概念”。——原注

第二章 判断

§17.判断的一般阐明

判断是不同表象的意识统一之表象,或构成一概念的不同表象的关系之表象。

§18.判断的质料和形式

任何判断都有作为其主要成分的质料 和形式 。判断的质料 是所与的、在判断中为意识的统一所联结的知识;判断的形式 是不同表象如何属于一个意识的样式和方式规定。

§19.逻辑反思的对象——判断的单纯形式

因为逻辑抽去了知识的一切实在的或客观的区别,所以并不研究判断的质料或概念的内容。逻辑仅就其单纯形式来考虑各种判断。

§20.判断的逻辑形式:量、质、关系和样式

就其形式而论,不同的判断可归结为量 、质 、关系 和样式 四个主要环节,鉴于这些主要环节,所规定的判断的不同形式也刚好有这么多。

§21.判断的量:全称的、特称的、单称的

就量来看,判断或者是全称的 ,或者是特称的 ,或者是单称的 。在这些判断中,主项依次包含或排斥谓项概念的全体、谓项概念的部分,以及部分的部分。在全称 判断中,一概念的外延全都包含在另一概念的范围中;在特称 判断中,一概念的部分外延包含在另一概念的范围下;最后,在单称 判断中,全无外延的一概念当然也就不会作为部分包含在另一概念的范围下。

注释1 就逻辑形式而言,单称判断与全称判断在使用上可视为相同,因为在两种判断中,谓项无例外地适用于主项。例如,在单称命题“伽尤斯有死” 中,谓项可以和全称命题“凡人皆有死 ”一样无例外地适用于主项,因为只有一个伽尤斯。

注释2 关于知识的普遍性,在一般 命题和普遍 命题之间,有一实在的,却当然与逻辑无关的区别。一般命题即是这样的命题,这种命题仅包含若干对象的普遍的东西,因而不含有包摄的充分条件,如命题“必须使证明彻底”;普遍命题是对于一对象普遍地主张某物的命题。

注释3 普遍规则不是分析地普遍的,就是综合地普遍的。前者抽去了杂多性;后者照顾到区别,从而也规定其区别。一客体被思维得越简单,就可能越先依照概念的分析的普遍性。

注释4 如果全称命题没有具体地认识,其普遍性不能了解,就不能用为准绳,在应用上也不会有启发之效,这些命题只是研究那些在特殊情况下才会知道的东西之普遍根据的课题。例如,“谁说谎无利并知道真理,谁就说真理” 这一命题,就看不出它的普遍性。因为我们只有通过经验才认识到对于无利者这一条件的限制,就是说,人们可以由于有利而说谎,以致不能牢牢地受道德约束。观察使我们认识到人类本性的弱点。

注释5 对于特称判断要注意,如果它们可以通过理性来了解,并因而具有理性的而不只是理智的(抽象的)形式,那么主项必须是一比谓项较广的概念(c.latio 〔1〕 )。如果随时谓项=○,主项=□,那么图一就是一特称判断,因为属于a的有一些是b,有一些不是b,这是由理性得来的结果。但是,如果情况如图二;那么至少一切较小的a都可以包含在b之下,较大的a则不然。所以特称判断仅仅是偶然的。

§22.判断的质:肯定的、否定的、无限的

就质来看 ,判断或者是肯定的 ,或者是否定的 ,或者是无限的 。在肯定 判断中,主项在一谓项的范围之下 被思维;在否定 判断中,主项被置于一谓项的范围之外 ;在无限 判断中,主项被置于一概念的范围之内,而这范围却存在于另一概念的范围之外。

注释1 无限判断不仅表明主项不包含在一谓项的范围之下,而且表明除了该谓项的范围之外,主项还存在于无限范围的某一处。所以,无限判断表示谓项范围的有限 。

凡可能之物或者是a,或者是非a。因此,如果我说“某物是非a”,如“人的灵魂是不朽的 ”,“有些人是不学无术者”等等,那么这就是无限判断。通过无限判断,超出a的无限范围之外不能确定客体属于何概念 ,而只能确定客体属于a以外的范围,这范围真正讲来全然不是范围,而只是与无限在范围上的划界 或界限本身 。虽然排除是一否定,但概念的限制却是一肯定的行动。因此界限是有限对象的肯定概念。

注释2 根据排中律 (exclusi tertii),一概念不是排除,就是包含另一概念。因为逻辑只管判断的形式,不管判断的内容,所以无限判断与否定判断的区别不属于这门科学。

注释3 在否定判断中,否定总是影响系词;在无限判断中受否定影响的不是系词,而是——最好用拉丁语表达——谓项。

§23.判断的关系:直言的、假言的、选言的

就关系来看,判断或者是直言的 ,或者是假言的 ,或者是选言的 。这就是说,在判断中,所与表象彼此或者作为谓项对主项 的关系,或者作为结论对根据 的关系,或者作为区分支对被区分的 概念的关系而从属于意识的统一性。直言 判断是通过第一种关系规定的,假言 判断是通过第二种关系规定的,选言 判断是通过第三种关系规定的。

§24.直言判断

在直言判断中,主项和谓项构成判断的质料;主项和谓项借以规定和表述的(一致或冲突)关系称为系词 。

注释 虽然直言判断构成其余判断的质料,但绝不能因此——像许多逻辑学家那样——相信,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无非是直言判断的不同装束,因而都可还原为后者。判断的这三种形式本质上基于知性的不同逻辑功能,因而必须按照这些功能的特殊差异来衡量。

§25.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的质料由作为根据和结论而互相联结的两个判断组成。包含根据的判断是前件 (antecedens, prius),作为结论与前一判断相联系的另一判断是后件 (consequens, posterius);两个判断互相联结成意识统一的表象称为连贯性 (die konsequenz),后者构成假言判断的形式。

注释1 那对于直言判断是系词的东西,对于假言判断就是连贯性,即判断的形式。

注释2 有些人相信,将假言判断变成直言判断是容易的。然而这是行不通的,因为就它们的本性来讲,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在直言判断中,什么问题也不存在,一切都是实然的;在假言判断中,实然的只是连项。因此,在后者情况下,我可以把两个错误的判断互相联结起来,因为这里有关的只是联结的正确性——连贯的形式 ,假言判断的逻辑真理性就基于这种形式。“一切物体都是可分的”和“如果一切物体都是组合的,那么它们是可分的”——这两个命题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在前一命题中我直截了当地断定事物,在后一命题中则仅在一表述成问题的条件下断定。

§26.假言判断的联结方式:定立式和取消式

假言判断的联结方式有两种,即定立式 (modus ponens)和取消式 (modus tollens)。

1)如果根据(前件)真,则由根据所决定的结论(后件)亦真,称为定立式。

2)如果结论(后件)假,则根据(前件)亦假,称为取消式。

§27.选言判断

如果一所与概念的范围的诸部分,在全体中互相规定,或作为补充(complementa)互相规定为一全体,那么这判断是选言的 。

§28.选言判断的质料和形式

选言判断由以组成的诸多所与判断,构成选言判断的质料,称为选言支 或对立支 。选言判断的形式 就在于选言本身,亦即在于不同判断(作为划分了的知识之全部范围的互相排斥和互相补充的诸支)关系的规定。

注释 全体选言判断将不同的判断表象为共在一个范围中, 并且通过对整个范围中其他判断的限制,产生出每一判断。它们规定了每一判断与整个范围的关系,因而同时规定了本身相分离的这些不同支(membra disjuncta)的关系。在这里,一个支规定着每个其他支,只要它们全都作为部分共在于一知识的整个范围中,而在此范围之外,便无从设想其有何关系。

§29.选言判断的特性

一切选言判断的特性——通过该特性,选言判断与其余判断(就关系而论),尤其是与直言判断的特殊区别方得以规定——在于,诸选言支都是或然判断,由这些判断所想到的无非是:它们像一知识范围的诸部分那样,每一判断都是其他判断的补充,诸判断合成的全体(complementum ad totum),便等于选言判断的范围。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这些或然判断中,有一个包含着真理,或者说——这是一回事——,这些判断中有一个必是实然的 ,因为除了这些判断而外,该知识范围再没有更多的判断包括在所与条件下,并且其一与其他相对立;因此,真的判断既不能 是它们之外 的某个别的判断,也不能 在它们之中 多于一个。

注释 在一直言判断中,事物(其表象被视为另一从属表象范围的一部分)被视为包含在其高级概念之下,因而在范围的从属中,部分的部分是与全体相比较的。但是在选言判断中,我由全体进向一切部分的总和。凡包含在一概念范围之下的,也包含在这范围诸部分中的一部分之下。范围必须首先依此划分。譬如说,如果我提出“学者或是历史学者,或是理性学者”这一选言判断,那么我就对此作了规定,即:就范围而论,这些概念都是学者范围的诸部分,但相互间绝不是部分,以及:一切部分的总和便是完全的。

在选言判断中,并非划分了的概念范围被视为包含在划分范围中,而是包含在划分了的概念之下的,被视为包含在划分诸支的一支之下,关于直言判断与选言判断的比较,参看图一和图二可能更为清楚。

在直言判断中,包含在b之下的x也包含在a之下(见图一);在选言判断中,包含在a之下的x,或者包含在b之下,或者包含在c之下,如此等等(见图二)。

所以,选言判断中的划分所表示的,不是整个概念诸部分的同格,而是概念范围之一切部分的同格。在后一情况下,我通过一个概念思维许多事物,在前一情况下,我通过许多概念思维一个事物,例如通过同格的一切特征来思维定义。

§30.判断的样式:或然的、实然的、必然的

就样式——整个判断与知识能力的关系是通过这一环节来规定的——而言,判断或者是或然的 ,或者是实然的 ,或者是必然的 。或然判断伴随判断的单纯可能性意识;实然判断伴随判断的现实性意识;最后,必然判断伴随判断的必然性意识。

注释1 样式这个环节仅表明判断中某物被如何主张或否定的方式,即:是否对一判断的真伪无所决定,像在或然判断“人的灵魂可能不朽”中那样;或者对之有所规定,像在实然判断“人的灵魂不朽”中那样;或者最后,对一判断的真理性以必然性的威严表述出来,像在必然判断“人的灵魂必然不朽”中那样。这种单纯可能或现实或必然的真理规定,仅涉及判断本身 ,与被判断的事情毫不相干。

注释2 在或然判断——也可将它解释为这样的判断,即其质料是与谓项和主项间的关系一起给予的——中,主项无论何时都具有比谓项更小的范围。

注释3 判断与命题 间的真正区别以或然判断与实然判断间的区别为根据,人们过去通常错误地以词句——缺少它们当然处处都不能判断——的表达来规定这种区别。在判断中,不同表象与意识统一间的关系仅被思维为或然的,而在一个命题中,则被思维为实然的。或然命题是自相矛盾(contradictio in adiecto)。在我有一命题之前,我必须先判断。我判断许多我尚未确定的东西,然而一旦我将判断作为命题来规定,我就必须确定它们。此外,在人们实然地接受一判断之前,最好先或然地去判断,以便用这种方式来考验它。对于我们的意图来说,具有实然判断也并非总是必要的。

§31.暗指判断

判断中包含一肯定,同时也以隐蔽的方式包含一否定,以致肯定虽然明显,但否定却是隐蔽的,这样的判断是暗指 命题。

注释 例如,在“少数人是有学问的”这一暗指判断中,存在着1)否定判断(但以隐蔽方式):“许多人是不学无术的”;以及2)肯定判断:“一些人是有学问的”。因为暗指命题的性质完全依赖语言条件,如果根据这些条件简短地、一下子便表达两个判断,那就应当注意到,我们的语言所能给予的判断,其所暗指者一定不是在逻辑上,而是在语法上。

§32.理论的和实践的命题

与对象有关,并规定什么适于或不适于对象的命题,称为理论 命题;反之,实践 命题是陈述行为的命题,而行为是客体借以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

注释 逻辑学只讨论就形式而论,与理论 命题相对立的实践命题。就内容而论区别于思辨 命题的实践命题,属于伦理学。

§33.不可证命题和可证命题

能够证明的命题是可证 命题,不能证明的命题是不可证 命题。

直接确定的判断都是不可证的,因而被视为基本命题 (elemen-tarsätze)。

§34.原理

先天地直接确定的判断,当其他判断能由以证明,而它们本身却不能从属其他判断时,可称原理。原理因此又称原则 (开端)。

§35.直观性原理和论证性原理:公理和论理

原理不是直观性的 ,就是论证性的 。前者可在直观中展示,称为公理 ,后者只能通过概念表达,可称论理 (acroamata)。

§36.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

其确认基于概念(谓项与主项概念)的同一性 的命题,叫做分析 命题。其真理不依据概念同一性的命题,须称综合 命题。

注释1 “应属物体(a+b)概念的一切x亦属广延 (b)”,是分析 命题的一个例子。“应属物体(a+b)概念的一切x,亦属吸引 (c)”,是综合 命题的一个例子。综合命题在内容上增加了知识;分析命题则仅在形式上增加了知识。前者包含规定 (determinationes),后者仅包含逻辑谓项 。

注释2 分析原理非公理,因为它们是论证性的 。综合原理仅当它们是直观性的 时候,才是公理。

§37.同语反复命题

在分析判断中,概念的同一性可以或者是表达性的 (explicita),或者是非表达性的 (implicita)。在前者情况下,分析命题是同语反复的 。

注释1 同语反复命题是实质(virtualiter)空洞或后果空洞的 ,因此它们毫无用途。例如,同语反复命题“人是人”就是如此。如果关于人,我所知道的只不过说他是人,那么我对于人一点也没有多知道什么。

反之,非表达命题就不是后果空洞或无结果的,因为它们通过展开 (explcatio),使未展开地(implicite)存在于主项概念中的谓项更加清楚。

注释2 后果空洞的命题必须同意义空洞 的命题区别开来,因为后者涉及的是所谓隐蔽的特性 (qualitates occultae),所以是对于知性的空洞。

§38.公设和问题

公设 是直接确定的实践命题,或规定可能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假定实现行为的方式是直接确定的——的原理。

问题 (problemata)是可证明的、需要指示的问题,或陈述一行为——其实行方式不是直接确定的——的命题。

注释1 也可以有为着实践理性的理论公设。这类公设是理论的、在实践理性意图上必要的假说,如上帝、自由和来世的存在。

注释2 属于问题的有:1)包含应为之事的问题 ,2)包含可能成事之方式的解答 ,以及3)我如此进行,就会实现所求之事的证明 。

§39.定理、绎理、辅助定理和评注

定理 是能够并且需要证明的理论命题。绎理 是由在先命题而得的直接结论。科学中假定为已证明的,不是引自本科学,而是引自其他科学的命题,称为辅助定理 。最后,评注 是单纯解释性的命题。 因此,评注并非作为部分属于整个体系。

注释 任何定理的基本和普遍的要素是论题 和证明 。此外,也可如此设定定理和绎理的区别:绎理是直接推断出来的,反之,定理则是由直接确定的命题通过一系列结论推出来的。

§40.知觉判断和经验判断

知觉判断 仅仅是主观的 ,来自知觉的客观判断是经验判断 。

注释 由单纯知觉而来的判断是不大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只是把我的表象作为知觉 来陈述:知觉一塔楼的我,从塔楼上知觉到红的颜色。但是我不能说:它是红的 。后者不但是经验的东西,而且是经验判断 ,亦即我借以得到客体概念的经验的判断。比如,“当我触及石头时,我感到热”, 这是一个知觉判断;反之,“石头是热的”, 便是一个经验判断。在后一判断中,我并非把仅存在于我的主体中的东西视为客体。因为经验判断是客体概念由以产生的知觉,如“月亮 中的光点是在空气 中或是在我的眼睛中运动”。

注释

〔1〕 学园版揣为:“conceptus latior”。——原注

第三章 推理

§41.一般推理

推理 可理解为一判断借以由另一判断推出的思维功能。因此,一般说来,推理就是由另一判断引导出一判断。

§42.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

一切推理不是直接的 ,就是间接的 。

直接 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是由另一判断导出(deductio)一判断,而无需中介判断。如果为了推出知识,除了一判断自身所包含的概念之外,还需要其他概念,则这种推理是间接的 。

§43.知性推理,理性推理和判断力推理

直接推理也叫知性推理,而一切间接推理则不是理性推理,就是判断力推理。这里,我们首先讨论直接推理或知性推理。

1 知性推理

§44.知性推理的特性

一切直接推理的基本性质及其可能的原理,仅在于判断的单纯形式 的改变,而判断的质料 ,即主项和谓项,则保持同一不变 。

注释1 在直接推理中,被改变的只是判断的形式,判断的质料绝未发生改变,这种推理本质上区别于一切间接推理。在间接推理中,诸判断在质料方面 也各不相同,因为这里必须添加一个新概念,作为中介判断或作为中项概念(terminus medius),以便使一判断由另一判断得出。举例说,如果我推论:“一切人皆有死,所以伽尤斯也有死”,那么,这就不是直接推理。因为在这里,要达到这个结论,还需要中介判断:“伽尤斯是人 ”。但由于这个新概念,诸判断的质料也就改变了。

注释2 在知性推理中,虽然也可作出中介判断(judicium intermedium),但这样一来,中介判断便仅仅是同语反复。比如,在间接推理“一切人皆有死,有些人是人,所以有些人有死”中,中项概念便是同语反复的命题。

§45.知性推理的样式

知性推理贯穿判断的逻辑功能的一切类别,因而,其主要方式是借量、质、关系和样式各环节规定的。知性推理的下列区分,就以这些环节为基础。

§46.1.由下属判断而成的知性推理

(就判断的量而论)

在由下属判断而成的(per judicia subalternata)知性推理中,两个判断在量 的方面是有区别的。在这里,由全称判断导出特称判断,是依照从普遍到特殊的推理 (ab universali ad particulare valet consequentia)原理进行的。

注释 当一个判断包含在另一判断之下时,称前者为下属的(subalternatum),比如,特称判断包含在全称判断之下。

§47.2.由对立判断而成的知性推理

(就判断的质而论)

这种知性推理与判断的质 的改变有关,并且是就对立 的方面来考察改变的。此类对立可以有三种,由它们产生出直接推理的下述特殊区分,即:由矛盾对立 的判断而成的直接推理,由反对 判断而成的直接推理和由小反对 判断而成的直接推理。

注释 由对当 判断(judicia aequipollentia)组成的知性推理,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推理。因为这里没有什么结论产生,这些判断毋宁是作为表达同一概念的言辞上的替换来看的。在这种知性推理中,诸判断本身就形式而言仍然保持不变。譬如说,“并非一切人都是有德行的”和“有些人是无德行的”,这两个判断讲的就是同一件事。

§48.a.由矛盾对立的判断而成的知性推理

在知性推理中,互相矛盾对立的判断构成真正纯粹的对立,矛盾对立判断其一之真,是由另一判断之伪推断出来的,反之亦然。因为这里出现的真正对立所包含的,比属于对立的东西不多也不少。根据排中律 ,两个矛盾的判断不能皆真,但也不能皆伪。因此,如果其一真,则其他伪,反之亦然。

§49.b.由反对判断而成的知性推理

反对或相反判断(judicia contrarie opposita)是其一一般肯定,其他一般否定的两个判断。因为它们中的一个判断所陈述的,多于另一判断,并且在另一判断的单纯否定以外陈述的多余部分中,可能存在虚妄,因此虽然不能两者皆真,却能两者皆伪。所以,关于这些判断,有效的只是由一判断之真,推另一判断之伪,而不是相反。

§50.c.由小反对判断而成的知性推理

小反对判断是这样的两个判断,即其一所特殊(particulariter)肯定或否定的,是其他所特殊否定或肯定的。

因为小反对判断可以两者皆真,却不能两者皆错,所以关于这种判断,只有下面的推理是有效的:若小反对命题中其一伪,则其他真,但反之并不然。

注释 在小反对判断中并无纯粹的严格对立,因为在一个判断中所否定或肯定的,并不是另一判断所肯定或否定的同一客体。比如,在推理“有些人是有学问的,所以有些人不学无术”中,前一判断所断定的就不是另一判断否定的那些人。

§51.3.由换位判断或换位而成的知性推理(就关系而论)

由换位而成的直接推理与判断的关系有关,因而在于主项和谓项在两个判断中的移置,使一判断的主项成为另一判断的谓项,反之亦然。

§52.纯粹换位和可变换位

换位中判断的量不是改变,就是保持不变。在前一情况下,被换位的(conversum)就量而言区别于能换位的(convertente),这种换位叫可变换位(conversio per accidens);后一情况下的换位叫纯粹 换位(conversio simpliciter talis)。

§53.换位的普遍规则

关于由换位而成的知性推理,下列规则是有效的:

1)全称肯定判断只可偶然(per accidens)换位,因为在这些判断中,谓项是较广概念,谓项概念中只有一些东西包含在主项概念中。

2)但是一切全称否定判断却可绝对(simpliciter)换位,因为在这里,主项取自谓项的范围。最后

3)一切特称肯定 命题同样可以绝对换位,因为在这些判断中,主项范围的一部分为谓项所包含,而谓项范围的一部分也为主项所包含。

注释1 在全称肯定判断中,主项被视为谓项的一内涵(contentum),因为主项包含在谓项的范围之下。因此,譬如说,我只能推论:“一切人皆有死,故包含在有死概念之下者有些是人”。然而全称否定判断却可绝对换位,其原因在于,两个全称的互相矛盾的概念是在同一外延中 相矛盾的。

注释2 有些全称肯定判断虽然也可绝对换位,但其根据却不在它们的形式,而在于其质料 的特殊性质,如“一切不变者皆必然”和“一切必然者皆不变”两个判断。

§54.4.由换质判断而成的知性推理

(就判断的样式而论)

由换质而成的直接推理方式在于判断的这样一种移置(metathesis),在这种移置中,只有量保持同一,而质则有所改变。当换质判断使一实然判断变为必然判断时,它们只与判断的样式有关。

§55.换质的普遍规则

适用于换质的普遍规则是:

一切全称肯定判断都可绝对换质。 因为如果包含主项于其下的谓项、从而全部范围都被否定,那么这范围的一切部分,即主项也必被否定。

注释1 由换位和由换质而成的判断,其移置是互相对立的,前者改变的只是量,后者改变的只是质。

注释2 上述直接推理方式仅与直言 判断有关。

2 理性推理

§56.一般理性推理

理性推理是通过将其条件包摄在所与的普遍规则下,对一命题的必然性的知识。

§57.一切理性推理的普遍原则

一切理性推理的有效性所依据的普遍原则,可以确定地表达在下述公式中:

凡在一规则条件之下的,也在该规则本身之下。

注释 理性推理以一普遍规则,及此规则条件下的包摄为前提。因此,人们不是在个别中,而是在普遍中,并且必然是在某一条件之下认识先天结论的。理性的 或必然的 原理恰恰在于:一切都存在于普遍者之下,并且在普遍的规则中得到规定。

§58.理性推理的基本部分

任何理性推理都有以下三个基本部分:

1)被称为大前提 (propositio maior)的普遍规则;

2)将一知识包摄于普遍规则条件下,被称为小前提 (propositio minor)的命题;以及最后

3)肯定或否定包摄于规则下的知识之谓项的命题——结论 (conclusio)。

前两个命题在其相互关系中又称前件 或前提 (die vordersätze oder prämissen)。

注释 规则是一普遍条件下的断言。条件与断言的关系——即断言是如何存在于条件之下的——,是对于规则的指言 。

条件(无论在何处)发生的知识是包摄 。

包摄于条件之下者,与规则的断言之联结是推理 。

§59.理性推理的质料和形式

理性推理的质料 是前件或前提,当结论包含联贯性(die konsequenz)时,是理性推理的形式 。

注释1 在任何理性推理中,首先要考察前提的真实性,然后是结论的正确性,在否定一个理性推理时,绝不要先否定结论,而总是或者先否定前提,或者先否定联贯性。

注释2 在任何理性推理中,前提和联贯性一经给予,结论也就随即给予了。

§60.理性推理(就关系而论)之区分为直言的、假言的和选言的

一切规则(判断)都包含知识之杂多意识的客观统一,从而包含一条件,在此条件下,一知识和另一知识都属于一个意识。但是可设想的这种统一的条件只有三种,那就是:或者作为诸固有特征的主项;或者作为一知识属于另一知识的根据;最后,或者作为诸部分在一全体(逻辑的区分)中的联结。因此,普遍规则(大前提的)也只能有这么多,通过这些规则,一判断的联贯性从另一判断中介而来。

一切理性推理之区分为直言的、假言的 和选言的 ,其根据就在这里。

注释1 理性推理既不是按照量 来区分的(因为任何大前提都是一条规则,从而是某种普遍的东西),也不是按照质 来区分的(因为不管结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同样有效),最后,更不是按照样式 来区分的(因为结论总是伴随着必然性的意识,因而带有必然命题的威严)。所以,唯一可能作为理性推理之区分根据的,就只剩下关系 。

注释2 许多逻辑学家都认为只有直言推理才是正常的 ,而其余的理性推理都是不正常的 。然而这种看法是没有根据的、虚妄的。所有这三种推理都是同等正确,却又互不相同的理性的基本功能的产物。

§61.直言的、假言的和选言的理性推理所特有的区别

使上述三种理性推理区别开来的东西在于大前提 。在直言 推理中,大前提 是直言命题;在假言 推理中,大前提是假言命题;在选言 推理中,大前提是选言命题。

§62.1.直言理性推理

任何直言推理都有三种主要概念 (项)即:

1)结论中的谓项。因为谓项的范围大于主项,所以它的概念叫做大概念 (大项);

2)结论中的主项,其概念叫做小概念 (小项 );以及

3)一种起媒介作用的特征(nota intermedia)叫做中概念 (中项),因为通过它,一知识才包摄在规则的条件之下。

注释 上述诸项的这种区别只发见于直言的理性推理中,因为只有这种推理才单单通过中项进行;反之,其他理性推理则仅通过大前提 中或然地表象的命题,以及小前提 中实然地表象的命题之包摄进行。

§63.直言理性推理的原理

一切直言推理所依据的原理是这样的:

凡是适合于一事物特征的,也适合于该事物本身;凡是与一事物的特征相矛盾的,也与该事物本身相矛盾 (nota notae est nota rei ipsius; repugnans notae, repugnat rei ipsi)。

注释 从方才提出的原理中,容易演绎出所谓dictum de omni et nullo〔全与无的命题〕,因而无论对于一般理性推理,还是对于特殊的直言理性推理,后者都不能视为最高原理。

属 和种概念 就是这些概念下一切事物的普遍特征。所以,此处有效的规则是:凡适合于属或种,或与之相矛盾的,也适合包含于该属或种之下的一切客体,或与之相矛盾。 这个规则才叫做das dictum de omni et nullo〔全与无的命题〕。

§64.直言理性推理的规则

由直言理性推理的性质和原理,可引出适于这种推理的下列规则:

1)在任何直言推理中,所包含的主要概念 (项)是三个 ,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因为在这里,我应当通过一媒介特征联结两个概念(主项和谓项)。

2)前件或前提不可皆为否定(ex puris negativis nihil sequitur),因为在小前提中,陈述一知识在规则条件下的包摄必须是肯定的。

3)诸前提也不可皆为特称 命题(ex puris particularibus nihil sequitur),因为那样一来就没有规则了,也就是没有特殊知识能够由以推出的普遍命题了。

4)结论永远取决于推理的较弱部分, 也就是取决于前提中,被称为直言推理的较弱部分(conclusio sequitur partem debiliorem)的否定命题和特称命题;因此

5)如果诸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命题,则结论也必须是否定的;以及

6)如果有一个前提是特称命题,则结论也必须是特称的。

7)在一切直言理性推理中,大前提 必须是一全称(universalis)命题,而小前提 必须是一肯定(affirmans)命题;最后,由此而来的是

8)在质 的方面,结论必须随大前提 而定,在量 的方面,结论必须随小前提 而定。

注释 结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随前提中的否定命题和特称命题而定,这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我只把小前提作成特称的,说有些东西包含在规则之下,那么我在结论中也只能说,规则的谓项适合于一些东西,因为我包摄于规则之下的不比这些更多。 如果我以一个否定命题作为规则(大前提),我就必须使结论也成为否定的。因为如果大前提说此一或彼一谓项必须被规则条件下的一切所否定,则结论也必须以包摄于规则条件下的东西(主项)来否定谓项。

§65.纯粹的和混合的直言理性推理

一个直言理性推理如果未混入直接推理,而诸前提的合乎规律的秩序亦未变化,那便是纯粹的(purus),否则就称为非纯粹的 或混合的 (ratiocinium impurum oder hybridum)。

§66.由命题的换位而成的混合理性推理——格

属于混合推理的,是那些通过命题的换位形成的推理,因而在推理中这些命题的位置并非合乎规律。这种情况发生在所谓直言理性推理的后三格中。

§67.推理的四格

所谓格是指推理的那四种方式,其区别是通过前提及其概念的特殊位置来规定的。

§68.通过中概念的不同位置规定其区别的根据

这要看中概念实际上所处的位置,就是说,中概念可以或者1)在大前提中占主项的位置,在小前提中占谓项的位置,或者2)在两个前提中占谓项的位置,或者3)在两个前提中占主项的位置,最后,或者4)在大前提中占谓项的位置,在小前提中占主项的位置。通过这四种情况,四个格的区别就确定了。如果s表示结论的主项,p表示结论的谓项,m表示中概念,那么上述四格的图式有如下表:

§69.唯一合乎规律的第一格的规则

第一格的规则是:大前提 是全称 命题,小前提 是肯定 命题。一般说来,一切直言理性推理的普遍规则必须如此。由此可见,第一格是唯一合乎规律的,其余所有各格——倘若要它们有效的话——通过前提的换位(metathesin praemissorum),都一定可以还原到第一格。

注释 第一格可以具有一切量和质的结论。在其余各格中,则只有某种结论,结论的一些式在这里是要被排除的。这就表明,这些格非但不完备,而且存在某些限制,这些限制妨碍着结论,使之不能在一切式里发生,就像在第一格中那样。

§70.后三格还原为第一格的条件

后三格有效的条件——在这条件下,任一格都可能有一推理的正确式——归结为:中概念 在命题中取得这样一种位置,由这种位置通过直接推理(consequentias immediatas),可根据第一格的规则产生同一位置。由此产生后三格的下列规则。

§71.第二格的规则

在第二格中,小前提 正常,大前提 虽然保持为全称 (univer salis),但必须换位。这仅仅在大前提是全称否定 的时候才可能,如果大前提是肯定的,就必须换质。在两种情况下,结论皆为否定的 (sequitur partem debiliorem〔视较弱部分而定〕)。

注释 第二格的规则是:一物的一特征与何物矛盾,该物也与事物本身矛盾。在这里我必须换位,说:一特征与何物矛盾,该物便与这特征矛盾;或者我必须将结论换位:一物的一特征与何物矛盾,事物本身也与该物矛盾,故后者也与前者矛盾。

§72.第三格的规则

在第三格中,大前提正常 ,小前提必须换位,由此却产生一肯定命题。这仅在肯定命题是特称的 时候才可能,因而结论 是特称的 。

注释 第三格的规则是:凡适合于一特征或与之相矛盾的,也适合包含这特征于其下的一些事物或与之相矛盾。——在这里我才必须说:它适合于在这特征下包含的一切事物或与之相矛盾。

§73.第四格的规则

如果第四格中大前提 是全称否定的,则大前提可单纯(simpliciter)换位;小前提 是特称时也如此;故结论是否定的。反之,如果大前提 是全称肯定的,则大前提可以或者只是偶然地(per accidens)换位,或者换质;故结论不是特称的,就是否定的。如果结论不应换位(将ps变为sp),则必出现前提的易置(metathesis praemisorum)或两前提的换位(conversio)。

注释 在第四格中,由于谓项 与中概念有关,中概念与(结论的)主项 有关,故主项 与谓项 有关;但后者全然不是推出的,而至多是它的换位。为了使之可能,必须使大前提 成为小前提 ,小前提成为大前提,结论必须换位,因为在最初的变化中,小前提就变成大前提了。

§74.后三格的普遍结果

由上述后三格的规则可知:

1)在这三格中,没有全称肯定结论,结论永远或者是否定的,或者是特称的;

2)每一格都混入一直接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虽然后者未明确地表达出来,却必须默认。因此

3)所有后三格推理都不是纯粹的,而必须称之为非纯粹的推理(ratiocinia hybrida, impura),因为任何纯粹推理都不能多于三个基本命题(termini)。

§75.2.假言理性推理

假言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这种推理以一假言命题为大前提。因此,假言推理由两个命题构成,1)一个前件 (antecedens)和2)一个后件 (consequens),在这里,推理是按照定立式或取消式进行的。

注释1 假言理性推理因此没有中概念,在这种推理中,一命题的联贯性(die konsequenz)仅由另一命题指明。这就是说,在假言推理的大前提中,联贯性为两个互相分离的命题所表达,其中第一个命题是前提,第二个命题是结论。小前提把或然条件变为一直言命题。

注释2 由假言推理没有中概念而仅由两个命题组成这一点可以看出,这种推理实际上不是理性推理,而毋宁只是一直接的,由一个前件和后件——依照质料或形式——来表示的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 demonstrabilis〔ex antecedente et consequente〕vel quoad materiam vel quoad formam)。

每一理性推理都应是一个证明。但是假言推理只是在自身中引用一证明根据。因此,假言推理不可能是理性推理,这也是明显的。

§76.假言推理的原理

假言推理的原理是根据命题:a ratione ad rationatum, a negatione rationati ad negationem rationis valet consequentia〔结论对根据而言是根据,对否定根据而言是否定根据〕。

§77.3.选言的理性推理

在选言推理中,大前提是一选言命题,因而,作为这种命题,必有区分支或选言支。

在这里,或者1)由一选言支的真实推论其余各支的虚妄,或者2)由除了一选言支以外所有其余各支的虚妄,推论这一支的真实。前者由定立式(oder penendo tollentem〔或由立而破〕)所成,后者由取消式(tollendo ponentem〔由破而立〕)所成。

注释1 除一支而外的一切选言支合起来构成这一支的矛盾的反面。于是这里便发生了分叉,依照这种分叉,如果两者中其一真实,则其他必虚妄,反之亦然。

注释2 多于两个选言支的一切选言理性推理实际上是多支的 。因为一切真正的选言推理只能是两支,逻辑的划分也是两支,但是为了简短,再细分的支被置于原分支之下。

§78.选言理性推理的原理

选言推理的原理是排中律 :

a contradictorie oppositorum negatione unius ad affirmationem alterius,——a positione unius ad negationem alterius valet consequentia〔结论为矛盾的否定一方对肯定的另一方,——或肯定一方对否定的另一方〕。

§79.二难推理

二难推理是假言——选言理性推理,或者说,是一假言推理,而其后件是一选言判断。其后件是选言的假言命题是大前提,小前提肯定后件(per omnia membra〔由所有各支而成的〕)是虚妄的,结论肯定前件是虚妄的。——(a remotione consequentis ad negationem antecedentis valet consequentia〔结论以移去后件来否定前件〕)。

注释 古人对于二难推理搞了不少名堂,称这种推理为抵角推理(schluβ cornutus)。他们懂得这样来把对手搞到牛角尖,即他们历数对方所能倾向的一切,随后又向对方反驳这一切。他们指出对方承认的任何意见中的许多困难。但是,不去直截了当地反驳命题,而只是指出困难,这是一种诡辩的技巧;这在许多事物中,甚至在极多事物中都是可行的。

如果把一切存在困难的东西立即宣称为虚妄,则摈弃一切便是件轻而易举的游戏了。指出反面的不可能固然是好的,但是,当人们把反面的不可理解 视为其不可能 的时候,其中就寓有某种欺骗性的东西。因此,二难推理 是否同样能够正确地推理,这本身就有许多惑人之处。二难推理可用于辩明真命题,也可用于——通过对其命题提出种种困难来——攻击真命题。

§80.正规的理性推理和隐蔽的理性推理

(ratiocinia formalia und cryptica)

正规的理性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这种推理不仅就质料而言包含一切必需的东西,而且就形式而言也是正确完美地表达的。与正规的理性推理相反,一切移置前提,或者略去一个前提,最后,或者只有中概念与结论相联结的推理,都可算作隐蔽的 (cryptica)理性推理。第二种隐蔽的理性推理(在其中,有一前提没有表达出来,而只是一同想到)叫做残缺 推理或省略 推理。第三种称为收敛 推理。

3 判断力推理

§81.规定的判断力和反思的判断力

判断力有两种,规定的 判断力或反思的 判断力。第一种由普遍到特殊 ,第二种由特殊到普遍 。后者只有主观的有效性,因为判断力由特殊进达的普遍,只是一种经验的普遍性 ——一种单纯逻辑上的 类推。

§82.判断力(反思的)推理

判断力推理是由特殊概念到普遍概念的某些推理方式。因此它们不是规定的 判断力的功能,而是反思的 判断力的功能。它们所规定的也不是客体 ,而只是旨在达到客体知识的有关客体的反思方式 。

§83.判断力推理的原理

为判断力推理提供根据的原理是:多之谐和为一并非没有共同根据,乃是以这种方式适合多者,必皆出自一共同根据。

注释 由于这样一个原理为判断力推理提供了基础,所以判断力推理不能视为直接 推理。

§84.判断力的两种推理方式——归纳和类推

当判断力由特殊进到普遍,以便从经验,而不是先天地(经验地)引出全称判断的时候,便或者 由许多 事物推论一个种的一切 事物,或者由同种事物在其中谐和一致的许多 规定和性质,推论其余 各种规定和性质,只要它们都属于同一个原理。 第一种推理方式叫做归纳 推理;第二种推理方式叫做类比 推理。

注释1 归纳 根据“凡适合于一个属的许多事物 者,也适合这属的其余诸事物 ”这个一般化原理,由特殊推论普遍(a particulari ad universale)。类推 是从两物的特殊 类似,推论其全部 相似。它所根据的是特殊化 原理,即:如果人们从一个属的事物,认识到许多一致的东西,那么,人们在此属一些事物中认识到而在此属其余事物中尚未知觉到的东西,也会是一致的。归纳将经验的所与物从特殊扩展到与诸多对象 有关的普遍;类推则将所与一物的性质扩展到同一物 的更多性质。——“一在多中 ,所以此一在一切中”,这是归纳 ;——“多在一中(另一个中也是多),所以其余者也在同一个中”,这是类推 。比如,由每个创造物天性之充分发挥来论证不朽,就是一个类比推理。

此外,类比推理不要求根据的同一性 (par ratio)。依照类比,我们只能推论月球上有有理性的居住者,而不能推论人类。人们也不能在比较项之外按照类比进行推理。

注释2 任何理性推理都必须给出必然性。因此,归纳和类比 不是理性推理,而只是逻辑上的推测 或经验的推理。通过归纳虽然能得到普通命题,却不能得到普遍命题。

注释3 上述判断力推理对于我们经验知识的扩展,是有用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是,由于它们只能给予经验的确定性,我们必须谨慎小心地运用。

§85.简单理性推理和复合理性推理

仅由一个理性推理组成的理性推理是简单的 ,由许多理性推理组成的理性推理是复合的 。

§86.多重推理

许多理性推理不是通过单纯的同位 ,而是通过隶属 (如根据与结论)互相联结于其中的复合推理,被称为理性推理的连锁(多重推理)。

§87.前进三段论法和倒退三段论法

在复合推理系列中,推理可以双重方式进行:或者从根据下推到结论,或者从结论上溯到根据。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倒退三段论法 进行的,另一种是通过前进三段论法 进行的。

倒退三段论法即是推理系列中的这样一种推理,这种推理的前提是一个前进三段论法 ——一种以倒退三段论法的前提为结论的推理——的结论。

§88.复合三段论或连锁推理

由许多省略的、围绕一个结论而互相联结起来的推理 〔1〕 ,叫做复合三段论 或连锁推理 。连锁推理可以或者是前进的 ,或者是倒溯的 ;人们依照这两种方式,从较近的根据升至较远的根据,或者从较远的根据降至较近的根据。

§89.直言连锁推理和假言连锁推理

前进的或倒溯的连锁推理又可以或者是直言的 ,或者是假言的 。前者 由作为谓项系列的直言命题 组成,后者 由作为连贯性(von konsequenzen)系列的假言命题 组成。

§90.妄论——谬推——诡辩

虽然自身有一正确推理的假象,但是就形式而论却是虚妄的推理叫做妄论 (fallacia)。借以欺骗自己的推理叫做谬推 ,试图由以欺骗他人的推理叫做诡辩 。

注释 古代人特别从事于这类诡辩的编造。许多诡辩都是由此产生的,比如,由各种不同意义的中项的语句所组成的诡辩;以别指词为简单词之谬推(fallacia a dicto secundum quid ad dictum simpliciter);异指的诡辩,无知的诐辞(sophisma heterozeteseos, elenchi ignorationis)等等。

§91.推理中的跳跃

推理或证明中的跳跃(saltus),是指一前提与结论相联结,而略去另一前提。当人人都能轻易地想到所缺少的前提时,这样一种跳跃是合法的(legitimus);但是,当包摄并不清楚时,便是非法的(illegitimus)了。在这样的跳跃中,一个遥远特征与一缺少中间特征(nota intermedia)的事物联结起来。

§92.预期理由——循环论证

预期理由 是指人们把假定为论据的命题当作直接确定的命题,尽管该命题还需要论证。当人们将一想要证明的命题,用作证明它自身的根据时,便犯了循环论证 的错误。

注释 循环论证通常是难以发现的,正因为如此,这种错误一般最常见于证明困难的地方。

§93.多余论证和不足论证

一个证明可以过多 ,也可以过少 。在后者 情况下,它只是应证明的东西的一部分;在前者 情况下,它也与虚妄的东西有关系。

注释 不足论证可能是真实的,所以不容抛弃。但是,一个证明如果证明得太多,那么它所证明的便多于真实,所以毕竟是虚妄的。比如,“凡不能给予自身生命者,亦不能夺去自己的生命”,这个反对自杀的证明就过多,因为根据这个理由,我们也不得杀死动物。所以该证明是虚妄的。

注释

〔1〕 学园版揣为:“推理组成的推理”。——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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