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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士论符号

16.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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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士作品中有许多“符号”定义。[1]这一定义具有代表性,尤其就其将第三性称为“理性意识”而言。

资料来源:《哲学与心理学辞典》,詹姆斯·马克·鲍德温编,3卷(纽约:麦克米伦出版社,1901—1905年),第2卷,第527页。

符号【拉丁语:signum,标记,象征】:德语:zeichen;法语:signe;意大利语:segno。(1) 任一事物,决定某一其它事物(其解释元)指称一对象,而其本身也以同一方式指称这一对象(其对象),解释元转而又变为一符号,如此以至无穷。

无疑,理性意识必然介入这个系列。假如一系列连续不断的解释元达到一个终点,那么起码,由此就会致使这个符号不尽完善。假如,某一曾在一个人意识中得到规定的解释元观念,并未规定任何身外的符号,而这个意识却死掉了,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丧失了对这个符号的一切记忆或者其它有重要意义的影响,那么,就绝对难以再次发现这个意识里曾经有过这么一个观念;而在这种情况下就难以明白,这个意识曾经有过这一观念这种说法还会有任何意义,既然这种说法也会是这一观念的一个解释元。

符号要么是图像,标指,要么是记号。图像是这样一种符号,这种符号要具有使之有意义的特点,即使其对象不曾实存;比如表示几何线条的铅笔画线就是如此。标指是这样一种符号,这种符号,一旦其对象被移开,就会立即丧失使之成为符号的特点,但如果没有解释元,就不会丧失这一特点。比如,一块上面有作为射击符号的弹孔的模板即属此类;因为若没有射击,就不会有弹孔;但上面却有一弹孔,不管是否有人有意将其归因于射击。记号是这样一种符号,如果没有解释元,就会丧失使其成为符号的特点。任何话语,之所以意指其所意指之物,只是由于将其理解为具有那种意义。这样的话语,即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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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robert marty,76 definitions of the sign by c. s. peirce以及alfred lang,12 further definitions or equivalents。——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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