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我认为,大概你也这样认为:在尘世要获致关于这些事物的确实知识,若不是我们根本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那至少也是很难做到的事情。然而,如果一个人不竭尽全力反驳关于这些事物的一切论证,不是在从一切方面考察它们而弄得精疲力竭之前决不善罢甘休,那他就是一个懦夫。因为他的任务是二者必居其一:他必须了解或发现关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或者,如果这是他力不胜任的,那他就必须接受他以为是最好的、最顽强地抵抗反驳的学说;他像登上木筏一样驾着它在充满险滩暗礁的人生海洋中航渡,除非(直到)他能登上一艘比较牢靠的大船……
柏拉图
提 要
简单地说,我的论点如下。鲁道夫·卡尔纳普曾一再试图表明,科学同形而上学的分界也就是有意义同无意义的分界,但是他失败了。原因在于,实证主义关于“含意”或“意义”(或者可证实性或归纳的可确证性等等)的概念不适合于分界,因为形而上学尽管不是科学,却不一定没有意义。不管怎样用有没有意义来分界,都会使界限同时既太窄又太宽:这样的分界会违反它本来的一切意图和声明,连科学理论也会因为无意义而被排除,同时却又无法排除那种被称为“理性神学”的形而上学。
1. 引言
说到卡尔纳普——而且是对他的批评——使我回忆起1928年或1929年在他的讨论班上第一次遇见他的情景。这还使我更生动地回忆起我们1932年在美丽的蒂罗尔山的会见。当时我有机会用我的一部分假期同卡尔纳普和赫伯特·费格耳连续进行批判讨论,我们还都有妻子作陪。我们过得非常愉快,享受充足的阳光,而且我们完全沉浸于那些持久而迷人的谈话之中,间或爬爬山,却从未因此而中断谈话。我敢肯定我们谁也不会忘记,有一次卡尔纳普怎样带领我们穿过一片简直密不通风的漂亮的高山杜鹃花丛,攀登一座荒无人迹的峭壁;以及他怎样同时带领我们穿过一片同样密不通风的漂亮的论证的丛林,论证的题目竟诱使费格耳把这座山也命名为“语义流星”(semantische schnuppe)——尽管还要过几年以后,卡尔纳普才由于塔尔斯基批评的刺激而找到一条从逻辑句法通向语义学的途径。(2)
在卡尔纳普身上,我不仅看到一位我所遇见过的最有魅力的人物,还看到一位全神贯注于自己的问题并渴望听到批评的思想家。实际上在卡尔纳普与伯特兰·罗素(没有人比得上他对卡尔纳普和我们全体的影响)的许多共同特点中,有一种在批评的影响下改变自己思想甚至哲学基本观点的精神勇气。
我到蒂罗尔去时带着一本大书的草稿,标题是《认识论的两个基本问题》。这书还未出版,但其英文译本可能在某一天出版;其中一部分后来经过很大压缩而编入了《研究的逻辑》一书。这“两个问题”即归纳问题和分界——科学同形而上学之间的分界——问题。这本书还通过意义分析,对维特根斯坦和卡尔纳普关于“排除”或“推翻”(3)形而上学的原理作了相当详尽的批判。我并不是从一种形而上学观点去批判这一原理,我的出发点是一个关心科学的人担心这个原理不但根本打不败它的假想敌形而上学,而且实际上还向敌人献出了围城的钥匙。
我的批判主要是针对卡尔纳普的两本书《世界的逻辑结构》(简称《结构》)和《哲学中的假问题》以及他发表在《认识》杂志上的其他一些文章。卡尔纳普部分接受了这个批判,(4)尽管他也感到,如以后事实所证明的,(5)我夸大了我同他所领导的维也纳小组成员之间的观点分歧。
这使我沉默了许多年,(6)特别是因为卡尔纳普在他的《可检验性和意义》一书中对我的批评如此注意。但我总感到我们之间的观点分歧要比想象的大得多,而且由于近年来卡尔纳普关于概率和归纳法的文章和著作,我感到更加深了这一分歧的意义。
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想从分界问题来讨论这些分歧。这使我自己不得不再一次面对夸大分歧的指责。(但是我希望卡尔纳普教授不会因为担心在我的有生之年堵住了我的嘴而不肯说出他的想法:这一次我保证更理智一些。)但我还是接受了写作此文的邀请,这使我除了尽可能把我们的分歧说得更加清楚、更加尖锐以外,别无其他选择。换句话说,我必须捍卫这一论点:这些分歧是实在的,同我在这二十五年中所感觉到的一样实在。
本文第2节将为作为我的批判基础的我自己的一些观点勾画一个轮廓。以后几节将按照我的认识,试着追溯卡尔纳普在科学同形而上学分界问题上的观点。我的态度从头到尾都是批判的而不是历史的;但我的目标虽然不在于历史完备性,却在于历史的准确性。
2. 我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在1919年我第一次碰上了这个分界问题,即在这二者之间画出一条界线来:一方面是理应说是属于经验科学的陈述和陈述系统,另一方面是那种也许可称为“伪科学”或者(某种情况下)“形而上学”的命题,或者是那些也许属于纯粹逻辑或纯粹数学的命题。
这个问题从培根时代以来就一直使许多哲学家激动,尽管我还没有看见过一种很明确的表述。大多数人都认为,科学的特征在于它的观察基础,或它的归纳方法,而伪科学或形而上学的特征却在于思辨方法,或如培根所说,在于它们运用的都是“心灵的预期”——它十分类似于假说。
这个观点是我永远无法接受的。现代物理学理论,特别是爱因斯坦理论(1919年曾受到广泛讨论),是高度思辨、高度抽象的,远远离开了可称为其“观察基础”的东西。一切表明这种理论多少也是“以观察为基础”的企图,都是没有说服力的。甚至牛顿理论也是这样。培根曾经反对哥白尼系统,根据就是它“不必要地歪曲了我们的感觉”。而且最好的物理学理论一般也都类似于培根所不予考虑的“心灵的预期”。
另一方面,在许多流行的历书和圆梦书中可以找到许多迷信观念和粗糙的方法(种植法等等),它们倒是与观察联系得更紧密,而且往往明显建立在某种归纳的基础上。特别是占星术士们总是声称他们的“科学”以大量归纳材料为基础。这种声明大概没有什么根据,但从未听说过有人想批判审查它这些所谓归纳材料以便否定占星术。相反,占星术之所以为现代科学所不容,是因为它不符合公认的理论和方法。
因此,显然需要另外一种分界标准,我建议(尽管几年以后才发表这个建议)应当把理论系统的可反驳性或可证伪性作为分界标准。按照我仍然坚持的这个观点,一个系统只有作出可能与观察相冲突的论断,才可以看作是科学的;实际上通过设法造成这样的冲突,也即通过设法驳倒它,一个系统才受到检验。因而可检验性即等于可反驳性,所以也同样可以作为分界标准。
这种科学观以批判态度为自己最重要的特征。由此科学家看一种理论应当看它是否能受到批判讨论:看它是否使自己受到各种批评,又是否经受得住这些批评。例如,牛顿理论预言了当时没有观察到的偏离开普勒定律的现象(由于行星之间的相互作用)。由此反使自己受到有意的经验反驳,反驳的失败则意味着理论的成功。爱因斯坦理论也受到类似的检验。一切真正的检验实际上都是有意的反驳。只有当一种理论成功地顶住了这些反驳的压力,我们才能声称它已为经验所确证或确认。
另外还有(如我后来发现的(7))可检验度的问题:有的理论比其他理论更敢于接受可能的反驳。例如有这样两种理论:一种可推导出不同强度的磁场中原子所发射光谱线分裂的精确预测值,一种则只是预言磁场可影响光的发射,显然,前者比后者更易于遭到实验的反驳。一种理论愈是精确,愈易于遭到反驳,也就愈使人感到兴趣。它既然愈是大胆,也就愈少概然性。但是更易于检验,因为我们可以使检验更精确、更严格。如果它经受住了严格的检验,它将由这种检验所更好地确证或更好地验证。因此可确证性(或者可验证性或可确认性)必将随着可检验性的提高而提高。
这表明,分界标准不可能绝对分明,但它本身有程度之差。有完全可以检验的理论,有难于检验的理论,还有不可检验的理论。对那些不可检验的理论,经验科学家毫无兴趣。可以把它们称为形而上学的。
这里我必须再一次强调经常受到误解的一点。我这样来说明这一点,也许可以避免这种误解。取一正方形代表一种语言的所有陈述的类,我们用这种语言表述一门科学;再画一条明显的水平线把正方形分为上下两半,上一半写上“科学”、“可检验的”,下一半写上“形而上学”、“不可检验的”。我希望你能意识到,我并不是要画一条分界线来像确定语言的限度一样,把科学留在里面,把形而上学从有意义的陈述类中驱逐出去。相反,从我最早发表的论述这个问题的文章开始,(8)我就强调这一事实:要想在科学同形而上学之间画条界线以便把形而上学作为胡说从有意义的语言中排除出去,是不妥当的。
我已指出这里的原因之一是我们决不能把这条界线画得过于分明。如果我们还记得大多数科学理论都起源于神话,这一点就清楚了。例如,哥白尼系统就受到过新柏拉图主义崇拜太阳光的鼓舞,太阳由于其崇高必须占据“中心”。这表明神话怎样可能发展可检验成分。它们可以在讨论过程中成为对科学有效而重要的东西。在《科学发现的逻辑》(9)中我举了几个对科学变得极为重要的神话的例子,其中包括原子论和光微粒说。如果我们说这些理论在其某一发展阶段上是胡言乱语,而在另一阶段上又突然变得很有意义,那是无助于澄清问题的。
另一论证如下。有可能出现这样的(并可证明是重要的)情况:某一陈述既然可检验,就属于科学;其否定则成为不可检验的,必须置于界线之下。最重要的、可经受最严格检验的陈述——科学的普遍定律——的确就是这样。我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曾建议,可以为一定目的而把它们表述为“不存在任何永动机”(有时称为“热力学第一定律的普朗克表述”)这种形式,也即存在陈述的否定形式。我看与此相对应的存在陈述——“存在一种永动机”——同“存在一条海蛇”一样,都是属于分界线以下的,这同“有一条海蛇在英国博物馆展览”不同,后者完全是分界线以上的,因为立即可加以检验。但是我们不知道如何检验一个孤立的纯粹存在判断。
这里我无法论证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应当把孤立的纯粹存在陈述列入不可检验的、科学家关注范围之外的一类。(10)我只想说清楚,如果接受这一观点,再说形而上学陈述无意义,(11)或者把它排除于我们的语言以外,就很奇怪了。如果我们承认一个存在陈述的否定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也就必须承认这个存在陈述本身也是有意义的。
我不得不强调这一点,因为人们一再说我建议把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作为意义标准(而不是分界标准),或者说我建议从我们的语言或许科学语言中排除这种存在陈述。甚至曾经详细探讨并正确转述过我的见解的卡尔纳普也觉得,他不得不把我的见解说成是建议从这种那种语言中排除形而上学陈述。(12)
但是事实是,从我发表关于这个问题的第一篇文章(见本书第368页注2)开始,我就一直把这个无意义问题作为假问题而取消,我还一直反对把这一问题与分界问题等同起来的想法。现在我的观点仍然是这样。
3. 卡尔纳普最早的无意义理论
我在一份手稿中(后来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更简要地)批评过这样一种理论,它断言形而上学毫无意义,由一些胡说八道的假命题所组成。人们以为这样一种理论(13)能导致“推翻”形而上学,而且能比以前任何一种反形而上学的哲学更加彻底、更加有效地摧毁形而上学。但我在我的批评中指出,这个理论建立在对意义问题的朴素的、“自然主义”(14)观点基础上,而其鼓吹者一面在渴望赶走形而上学,一面却忽略了他们把一切科学理论统统抛进了同一个“无意义的”形而上学理论垃圾堆。所有这一切,我认为都是只想摧毁形而上学却不想寻求分界标准的结果。
卡尔纳普在《结构》一书中追随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而持有的关于有意义同无意义的“自然主义”理论(我的叫法),他自己很久以前就放弃了,代之以一个更为复杂的学说:某一给定的表述在某种(人工)语言中是有意义的句子,当且仅当它遵循用这种语言来组成适当公式或句子的形成规则时。
在我看来,从朴素的或自然主义的理论到这种更为复杂的学说的发展,是很重要、很合乎需要的发展。但是就我所知,其意义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估计,人们显然没有看到它完全摧毁了关于形而上学无意义的学说。
正因为这样,我将比较详细地讨论这个发展。
我所谓自然主义的无意义理论是指这样一种学说:每一声称是一个论断的语言表述要么是有意义的,要么是无意义的;这不是由于约定,也不是由于约定一些规则所引起的,而是事实如此,或由于其本性如此,犹如一棵植物事实上是或按其本性是绿色的或不是绿色的,并不是取决于约定的规则。
根据维特根斯坦著名的意义可证实性标准,也是卡尔纳普接受的标准:一个类似句子的表述或一串词,是一个有意义的句子(或命题),当且仅当它满足条件(a)和(b)或满足后面要说到的条件(c)时:
(a)其中所出现的一切词都有意义,而且
(b)其中所出现的一切词都适当地配合在一起。
根据这一理论的条件(a)(可回溯到霍布斯和贝克莱),如一串词中的任何一个词没有意义,这一串词就没有意义。维特根斯坦在他的《逻辑哲学论》中把这一条件表述为(6.53,着重号是我加的):“正确的哲学方法是:如果有人……想说点形而上学的东西,那就向他指明,他在他的命题中并没有给某些记号以任何意义。”根据霍布斯和贝克莱的看法,要给一个词以意义,只有把这个词同某种可观察经验或现象联结起来。维特根斯坦在这一点上说得不明确,卡尔纳普则说得很明确。他在《结构》一书中试图表明,科学所使用的一切概念都可以根据(“我自己的”)观察经验或知觉经验来下定义。他把概念的这种定义叫做概念的“构成”(constitution),把由此产生的概念系统叫做“构成系统”。他还断言,形而上学概念是不可能构成的。
这个理论的条件(b)可以追溯到伯特兰·罗素,他提示,(15)如果要避免某种悖理,某些看来像是命题的“符号的组合”就“一定是绝对没有意义的,而不只是虚假的”。罗素并不是要提出一个建议——为了避免出现悖理,我们应当把这些组合看成是违反了某些(部分是约定的)构成句子的规则。毋宁说,他认为他发现了这一事实:这些表面上有意义的表达式什么也没有说明,因而本性上或本质上只是没有意义的假命题。就像“a是a的元素”或“a不是a的元素”这个表达式,看起来像是命题(因为包含了两个主语和一个两项谓语),但不是一个真命题(或句子),因为一个形式为“x是y的元素”的句子,只有当x比y的类型低一级时(用同一符号“a”代入“x”和“y”二者显然不能满足这个条件),才可能是一个句子。
这表明,忽视了词(或词所指称的实体)所属类型的级别,就会使类句子表述毫无意义;这种混淆,根据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以及卡尔纳普的更明确的《结构》,正是形而上学胡说(即以假命题代替真命题)的主要根源。《结构》把这种混淆称之为“范围混淆”,(16)今天则往往把这一类的混淆称为“范畴错误”。(17)例如根据《结构》,“我自己的”经验、物理客体以及别人的经验都属于不同的范围、类型或范畴,互相混淆了就会产生假命题和假问题。(卡尔纳普把物质实体同精神实体之间的差别,说成是存在于同一种或同一类终极实体的“两个等级的类型”(18)之间的差别,这使他按照“中立一元论”来解决身心问题。)
上面关于有意义和无意义的语言表述的“朴素的”或“自然主义的”理论(19)的概述,还只是它的一个方面。还有另一方面即所谓“可证实性标准”,它可表述为条件(c):
(c)一个所说的命题(或句子)是真实的,当且仅当它是
表述观察或感觉的基本(或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或者
可还原为这种命题的时候。
换言之,一个命题有意义,当且仅当它与某一观察句子有这样的关系,即其真值可由这些观察句子的真值引出来。卡尔纳普写道:(20)“显然,一串词只有确定可从观察句子中推导出来时才有意义……”也就是说,只有“知道……如何证实(它)”时才有意义。(21)
以条件(a)和(b)为一方,条件(c)为另一方,卡尔纳普断言二者等价。(22)
这个理论得出的结果,用卡尔纳普的话说:(23)“所谓形而上学的句子经过逻辑分析,暴露出来是假句子。”
卡尔纳普关于词串的固有意义和无意义的理论很快就得到了修正,但为了给评判这种修正准备基础,我必须在这里讲几句批评意见。(24)
首先说说对条件(c),即意义可证实性标准的意见。这一标准把所有的科学理论(或“自然规律”)都排除在意义领域之外,因为它们一点也不比所谓形而上学假命题更能还原为观察记录。于是意义标准导致科学同形而上学的错误分界。卡尔纳普在他的《语言的逻辑句法》(25)和《可检验性和意义》(26)中接受了这一批评,但直到他最近的理论仍然应当受到这一批评,我在下面第6节中将试加说明。
其次我们考虑一下这个学说的条件(a),这种(唯名论的)观点认为,只有可以从经验上定义的词或记号才有意义。
这里情况更糟了,尽管它很有意思。
为了简单起见,我以唯名论一种十分简单的形式开始我的批评。这个学说认为,所有非逻辑的(或如我喜欢说的非构成的)词或者是单一物质对象的名称,如“菲多”,或者是若干这种对象的名称,如“狗”。这样,“狗”就可能是菲多、坎迪、蒂芬等对象所共有的名称;所有其他的词也都是这样。
这一观点可以说是以外延或枚举的方式解释了各种不同的词,其“意义”是由它们所命名的事物的一览表或细目规定的:“这里的这一事物,那边的那一事物……”我们可以把这样一种枚举叫做对名称意义的“枚举定义”;而一种语言如果其中所有的(非逻辑的或非构成的)词都被认为是通过枚举而定义的,则可称之为“枚举语言”或“纯粹唯名论语言”。
现在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说明,这样一种唯名论语言绝对不适合于任何科学目的。可以这样说:这种句子都是分析的——通过分析要么是真的,要么是矛盾的——不能用来表达综合句子。或者,如果我们宁愿采取一种避开“分析”和“综合”等术语(目前它们正受到蒯因教授的猛烈攻击)的表述,我们可以这样说:在纯粹唯名论语言中,如果一个句子的真伪不能只通过把句子中所提到事物的名单或枚举加以对比来决定,这种句子就是不能表述的。因此任何句子只要其中出现的词被赋予了意义,句子的真伪也就立即决定了。
可以用我们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菲多是一只狗”是真的,因为菲多是我们在定义“狗”时所枚举的东西之一。与此相反,“春基是一只狗”一定是假的,这纯粹是因为春基并不是我们在列表给“狗”下定义时所指的东西之一。同样,如果我列举出(1)我正在上面写字的纸,(2)我的手帕,(3)那边的云,以及(4)我们的雪人,通过这一些来给出“白”的意义,那么“我有白头发”的陈述就是假的,而不管我的头发是什么颜色。
显然,用这样一种语言是无法表述假说的。这不可能是一种科学语言。反过来说,任何适合于科学的语言都必须包含并非用列举方式给以意义的词。或者我们可以说,每一种科学语言都必须利用真正的普遍概念,也即利用具有不确定的外延的词,不论是定义过的还是未定义的,尽管这些词也许理当具有确定的内涵“意义”。(关于意义的内涵分析,见卡尔纳普的优秀著作《意义和必然性》。)
同样的批评也完全适用于更复杂的语言,特别适用于以外延抽象的方法(最早是弗莱格和罗素使用的)引进其概念的语言,假定这一方法所根据的基本要素的类及这些要素间的基本关系被认为是用一览表从外延方面给定的话。那么这正是卡尔纳普的《结构》所说的情况:他采用一种初始关系“er”(“记忆经验”—experience of remembering),假定它是以成对对子一览表的形式所给予的。(27)
据设想,一切属于他的“构成系统”的概念,根据这种初始关系“er”,也即根据给这种关系以意义的成对对子一览表,都可以从外延方面加以定义。与此相应,所有可用他的语言表达的陈述,完全按照出现于其中的词的(外延)意义即可决定其真伪:它们经过分析要么是真的,要么是矛盾的,(28)因为没有真正普遍的(29)词。
在结束这一节时,我再谈谈这一理论的条件(b),谈谈由“类型错误”或“范畴错误”引起无意义的学说。我们已看到,这个学说来自罗素的理论:像“a是a类的元素”一类的表述必定是无意义的——可以说是绝对地或内在地或根本地无意义的。
现在这个学说早就证明是错误的了。当然,我们可以用罗素的办法构造一种语言(体现着一种类型理论),我们谈到的这一表述在这种语言中并不是形式适宜的公式。但是我们也可以用泽梅娄及其后继者(弗伦克尔、毕曼、冯·诺依曼、伯尔内、莱斯尼夫斯基、蒯因、阿克曼)的办法构造语言,使这一表述在其中成为形式适宜从而也有意义的表述,而且在某些语言中甚至还是一种真陈述(对于某种a值而言)。
当然,这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它们却彻底摧毁了关于一个“内在地”或“自然地”或“根本地”无意义的表述的观点。表述“a是a类的一种元素”在一种语言中成为无意义,而在另一种语言中则有意义;这说明,决不能误以为证明一个陈述在某些语言中无意义就是证明它本来无意义。
为了证明一个陈述本来无意义,我们必须证明许多东西。我们不仅必须证明某一作者和说话者所宣称和提出的所谓陈述在一切(前后一贯的)语言中无意义,而且还必须证明不可能存在一个有意义的句子(在任何一种前后一贯的语言中)可以被这一作者或说话者认作为他所要说的东西的另一种表述方式。从来没有人提出过怎样才能给出这样一种证明。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对一个陈述本来无意义的证明必须对每一种前后一贯的语言都有效,而不仅仅对每一种可以满足经验科学的语言有效。形而上学者很少会说形而上学陈述属于经验科学领域,没有人会因为听说形而上学陈述不能在经验科学范围内(或某种适合于经验科学的语言中)加以表述而放弃形而上学。归根到底,维特根斯坦和卡尔纳普原来的论点是说,形而上学是绝对无意义的——也即完全是胡言乱语;也许它只具有符号或哼声或眼泪(或超现实主义的诗)的特点,而不具有表达清楚有力的话语的特点。为了说明这一点,仅仅提出它不能用可以满足科学要求的语言来表达作为证据,那是很不够的。
但即使是这种不充分的证明,也从未有人作出过,尽管有许多人在尝试为科学构造一种摆脱形而上学的语言。其中有些尝试将在以下两节进行讨论。
4. 卡尔纳普和科学语言
卡尔纳普最初的“推翻”形而上学是不成功的。自然主义的无意义理论成了没有根据的,其全部结果就是产生了一种对科学同对形而上学一样有害的学说。在我看来,这只是鲁莽地想全部摧毁形而上学的结果。其实我们只要能够不误用批评而危及科学进步(如培根把矛头指向哥白尼,杜恒和马赫把矛头指向原子论),就可以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努力从各门科学中逐步消除形而上学成分。
但自然主义的意义理论早已被卡尔纳普抛弃了。它已为这样一种理论所取代:一种语言表述是否形式适宜,取决于这一表述所属语言的规则。而这种语言规则往往并没有精确到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因而我们还必须引进更精确的规则——同时引进一种人造语言系统。
我愿意再说一遍,我把这一点看作是重要的发展,为大量有趣的问题提供了线索。但是科学同形而上学的分界问题仍然原地未动。这就是我的主要论点。
换句话说,上一节所讨论的朴素的或自然主义的或本质主义的意义理论是错误的,必须由形式适宜的公式的理论所取代,同时也由服从于确定规则的人造语言的理论所取代。此后这一重大任务即由卡尔纳普极其成功地完成了。但是对意义概念的这一改造却完全摧毁了形而上学无意义的学说。它没有给我们任何希望以根据重新形成的无意义概念来重新建立这一学说。
不幸这一点被忽略了。卡尔纳普及其小组(其中纽拉特的影响尤其大)试图建立一种“科学语言”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这种语言中每一合法的科学陈述都是形式适宜的公式,任何形而上学理论都不能用它来表达——这或者是因为术语不能用,或者是因为没有形式适宜的公式来表达。
我认为,为一种科学语言建立人造模型语言的任务是一件很有趣的任务;但我想说明,试图把这个任务同摧毁形而上学(说它无意义)的任务结合起来,却一再引起灾难。这种反形而上学倾向是一种哲学的(或形而上学的)偏见,它使得体系的建造者不能充分实现其目标。
在本节中我将简要说明:(a)物理主义语言,(b)统一科学语言,(c)“逻辑句法”语言,以后在第5节中我将更全面地说明《可检验性和意义》中所提出的各种语言。
(a)物理主义语言。卡尔纳普的《结构》曾经提出了他所称的方法论的唯我论——把一个人自己的经验作为建立科学概念(从而也是建立科学语言)所必需的根据。到1931年卡尔纳普已由于纽拉特的影响而放弃了这一点,采取物理主义论点,根据这种论点,存在一种关于物理的东西及其在空间和时间中的运动的统一语言。任何东西都可以用这种语言来表达,或者翻译成这种语言,心理学就其科学部分而言更是这样。心理学要彻底变成行为主义的,任何有意义的心理学陈述,不管是关于人的还是动物的,都可以翻译成关于物理对象的时空运动的陈述。
这个纲领的基本倾向是清楚的:关于人的心灵的陈述已成为同关于上帝的陈述一样地无意义。把关于心灵的陈述同关于上帝的陈述放到同一水平上,可能还是很公平的。但是,把我们的一切主观经验或者关于这些经验的陈述都置于与形而上学陈述同一无意义水平上,是否大大加强了反形而上学、反神学的倾向,看来还是有问题的。(神学家或形而上学者很高兴听到像“上帝存在”或“灵魂存在”这样的陈述与这样一种陈述完全处于同一水平上:“我有自觉的经验”,或者“感情——例如爱或恨——是存在的,它不同于物体运动,尽管后者经常地(虽不是永远地)伴随着它”。)
因此,没有必要涉及行为主义哲学的优缺点或可转化性论点(在我看来,这不过是披着语言学外衣的唯物主义形而上学,而我却宁愿看到它不穿外衣):我们看到,这种哲学作为一种扼杀形而上学的尝试并不是十分成功的。通常反形而上学者的扫帚总是扫除得太多了,但又总是太少了。结果给我们留下混乱而完全站不住脚的分界。
为了说明“又太多又太少”,我也许可以从卡尔纳普的《物理语言中的心理学》中引证一段:(30)“物理学在实践中完会摆脱了形而上学,这要归功于马赫、彭加勒和爱因斯坦的努力;而在心理学中,使之摆脱形而上学而成为一门科学的努力几乎还没有开始。”对于卡尔纳普,这里的“摆脱形而上学”是指可以还原为记录陈述。但即使最简单的关于电位计作用的物理陈述——这是卡尔纳普所举的例子(31)——也不能这样还原。如果物理学(老的或新的)中可以容许我们用“电流体”或“电气”的假说来解释一种导体的特性,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不应当在解释性心理学理论中引进精神状态。
问题在于,一切物理理论所说的总是多于我们所能检验的。这个“多于”部分究竟是否合法地属于物理学,或者是否可以作为理论中的“形而上学成分”而加以清除,并不总是很容易说清楚的。卡尔纳普引用马赫、彭加勒和爱因斯坦是可悲的,特别是马赫,他(同其他许多实证主义者一起)认为原子论是物理学中的形而上学成分,因而一直期望最后清除原子论(他清除得太多了)。彭加勒想把物理理论诠释为隐含的定义,这种观点对卡尔纳普来说不见得更易于接受;爱因斯坦则长期信仰形而上学,并随便使用“物理实在”的概念,尽管毫无疑问,他像我们任何人一样讨厌那种矫揉造作的形而上学废话。(32)物理学所使用的多数概念,如力、场甚至电子和其他粒子,都是贝克莱(举例说)所称的“隐秘的质”。卡尔纳普表明,(33)心理学解释中这种假定的意识状态完全类似于假定一种力——一种隐秘的质——以解释一根木柱的“强度”;他相信,“这样一种观点犯了把观念实在化的错误”,(34)他认为,对此物理学家并无过错,倒是心理学家常常犯此错误。(35)但是事实上,我们却不能单单用木柱的结构解释它的强度(如卡尔纳普所提议的(36)),而只能用结构连同充分利用“隐藏的力”的定律来解释,卡尔纳普同贝克莱一样,谴责这种力是隐秘的。
在结束(a)点之前我还愿意简单谈谈,这种物理主义,尽管从我的观点看来在许多方面过于物理主义了,但在别的方面却又不够物理主义。我的确相信,只要我们想使一个科学陈述受到观察检验,这种检验在某种意义上就一定是物理主义的;这就是说,我们从最抽象的心理学以及物理学理论中导出关于物理对象的行为(37)的陈述,由此检验这些理论。
我把这种很容易地描述可观察物理对象的状态的简单描述陈述,称为“基本陈述”,我还宣称,在必须进行检验时我们想用以同“事实”作比较的,正是这些基本陈述,(38)我们之所以选择这些陈述和事实,正是因为它们最易于比较,而且在许多人看来是最易于检验的。
因此按照我的观点,为了这种基本检验,我们并不选择我们自己的可观察经验的记录(这难以为大家所检验),而是选择我们所观察到的物理对象——包括电压计——的记录(这很容易核对)。
这一点很重要,我的这个理论涉及检验陈述的“物理主义”性质,它彻底反对所有那些广泛公认的理论,即坚持认为我们是在“我们自己的经验”之外建立“外在科学世界”。我历来认为这是一种偏见(现在仍然广泛被接受),并且我们决不信任“我们自己的经验”这是完全合理的,除非我们相信它们符合可由许多人检验的观点。
在这一点上卡尔纳普和纽拉特的观点当时更不合乎物理主义。其实他们一直支持卡尔纳普原来的“方法论的唯我论”形式。他们教导人们,凡是组成一切检验的“经验基础”(用我的术语来说)的句子,也即他们所称的“记录句子”,都应当是“我们自己的”观察经验的记录,尽管是用物理语言、也即作为有关我们自己身体的记录来表述的。在奥托·纽拉特的表述方式中,这样一种记录句子必然相应地具有一种奇特形式。他写道:(39)“例如一个完备的记录句子可能读作:‘奥托在3∶17时的记录(奥托用词语描述的思维发生在3∶16[在这个房间中在3∶15时奥托观察到有一张桌子])’。”人们看到,在这里是企图把老的出发点——观察者自己的主观经验,即“方法论的唯我论”——具体化。
卡尔纳普后来接受了我的观点;但在这篇文章(《论记录句子》(40))中他十分客气地把我的这一观点称为“在……认识理论中这是目前所提倡的最恰当的科学语言形式”,(41)他还没有充分估计到(我们将看到,在《可检验性和意义》中就有了明确的估计)这一事实,即我同纽拉特的观点之间的分歧涉及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我们的检验是否要求助于简单的可观察的物理事实或“我们自己的感觉经验”(方法论的唯我论)。所以,他(在其他方面他很好地转述了我的观点)说,“实际上”检验主体s在达到“记录主体s的观察陈述”时,也即在达到他自己的感觉经验的陈述时,“往往停止其检验”;而我却坚持,只有当他达到多数人可直接观察到的物理客体行为(此刻它似乎已不成问题了)的陈述时,他才会停止。(42)
当然,这里所谈的同这个事实密切有关:我根本不相信归纳(似乎从“我们自己的经验”出发对于归纳是很自然的),而是相信对那些可从我们理论中演绎出来的预测进行检验的方法;纽拉特却相信归纳。当时我认为,卡尔纳普在转述我的观点时已放弃他对归纳的信念。如果是这样,那么他后来又回到了归纳。
(b)统一科学语言。与物理主义密切联系的是这样的观点:物理主义语言是一种可用以说出一切有意义的东西的通用语言。卡尔纳普写道:(43)“物理主义语言是通用的。如果我们由于它作为通用语言的性质而采用物理学语言作为……科学语言,那么一切科学都成了物理学。形而上学将作为胡说而被排除。(44)各门科学都成了统一科学的组成部分。”
很清楚,这样一个一种统一科学的一种通用语言的论点,是与清除形而上学的论点密切有关的:如果一种语言有可能表达非形而上学科学家想说的一切,这种语言按其规则不能表达形而上学的思想,那么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情况就可证明是支持那种形而上学不可能用任何“合理”语言来表达的猜想的。(当然,这一猜想仍然远远不曾得以确立。)
奇怪的是,这个一种通用语言的论点在发表(1932年12月30日)以前,就受到维也纳小组中卡尔纳普的一个同事的反驳。哥德尔用他两个著名的不完备性原理证明,一种统一语言即使对于基数理论也不是充分通用的:尽管我们可以建立一种能够表达这一理论的一切论断的语言,但这样的语言却根本不足以使可(用某种其他语言)证明的那些论断的所有证明形式化。
因此,如果当时立即废除了这样一种普遍科学的一种通用语言的学说(特别是从哥德尔第二定理的观点来看,试图用一种语言讨论它本身的前后一致性,那是毫无意义的),那是最好的了。但此后又碰上很多事实说明这种通用语言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我尤其想到,塔尔斯基关于任何通用语言都是悖理的证明(1933年以波兰文首次发表、1935年以德文发表)。但尽管如此,这一学说仍然幸存下来了,至少我没有看到谁曾宣布过放弃它。(45)而建立在这一学说基础上的所谓“国际统一科学百科全书”(尽管在1935年巴黎的“科学的哲学第一次会议”上我反对过(46))仍然在继续编。它将成为一种形而上学学说的纪念碑,曾一度由纽拉特热情捍卫并作为反形而上学十字军的主要武器而有力地挥舞着。
无疑,鼓舞着这位坚强而可爱的人物的坚定哲学信念,按照他自己的标准来说,是纯粹“形而上学的”。很遗憾,使用统一语言的统一科学实在是胡说,这是可以论证的,塔尔斯基已证明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前后一致的语言。它的逻辑在它本身之外。那么为什么它的形而上学不应当也在它本身之外呢?
当然,我并不是说卡尔纳普不了解这一切,我只是说他没有看到这对使用统一语言的统一科学学说的破坏作用。
也许可以提出异议说,我把这一统一语言的学说看得太认真了,其实它并没有打算成为一种严格形式化的科学。(例如,纽拉特特别在他后期发表的东西中经常谈到“通用俚语”,表明他并没有想到形式化的通用语言。)我相信这是真的。但这一观点又摧毁了形而上学无意义的学说。因为如果通用俚语没有严格的形成规则,那么断言我们不能用它来表达形而上学陈述就没有根据了;这只能使我们回到以上第3节批评过的朴素自然主义的无意义观点。
还可以谈谈,在这里哥德尔(以及车尔契)的发现也决定了实证主义的另一种宝贝学说(也是我最讨厌的东西(47))的命运。我想到维特根斯坦所说“这种谜是不存在的。如果一个问题能够被提出,也就能够回答。”(48)
维特根斯坦这一学说,被卡尔纳普在《结构》(49)中称为“理性科学全能的得意命题”,但我们如果记得早在《逻辑哲学论》写作很久以前布劳威尔所发表的思想,那么这命题从最初出现起就难以站得住脚。由于哥德尔(特别是他的不可决定性第二定理)和车尔契,情况甚至更加糟糕,因为我们由此得知我们甚至永远也不能使我们解决问题的方法完满起来。由此如果我们采用陈述意义在于可证实(在数学中:证明或否证)它的方法之中这样一个意义标准,则形式适宜的数学问题就成了“无意义的”。这表明,我们也许能够表述一个问题(同样也能够作出回答),却无需暗示我们怎样找出可能的答案中哪一个是真的,这证明维特根斯坦的“得意命题”的浅薄。
卡尔纳普是第一个认识到哥德尔发现的极端重要性的哲学家,他竭力使这些发现为哲学界所周知。更出人意料的是,哥德尔的成果并没有对维也纳小组论述语言和科学范围的信条(在我看来这无疑是人们过于坚持的明显的形而上学信条)引起它本应引起的变革。
(c)卡尔纳普的《逻辑句法》是那种可以说真正具有头等重要性的少数哲学著作之一。无可否认,它的某些论据和原理,如卡尔纳普在他的《语义学导论》著名的最后一节中坦率说过的,主要由于塔尔斯基的发现而被取代了。诚然,这部著作很不容易读(英文本甚至比德文本更难读)。但我还是坚定地相信,如果要写一部20世纪上半叶的理性哲学史,这本书应当占有首屈一指的地位。我甚至无法在这里(插在批判性分析之中)作公平的评判。但我至少必须提到一点。正是通过这本书,才第一次把以“元语言”分析语言、构造“对象语言”的方法介绍给波兰以西的哲学界——这种方法对逻辑和数学基础的意义无论怎样估计都不过分;而且也正是这本书第一次提出、我相信也是第一次完全体现这一主张:这种方法对科学哲学最为重要。如果从我个人来说,这本书(它在我的《科学发现的逻辑》前几个月出现,我是在我的书已付印时读到的)标志着我自己的哲学思想革命的开端,尽管在我读到塔尔斯基关于真理概念的巨著(德译本,1935年)以前我还不完全理解它(我相信这是由于它真正的内在困难)。当然后来我认识到,一种句法元语言学的分析是不够的,必须代之以塔尔斯基所称的“语义学”。
当然我相信,从分界问题的观点看来,《句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我说“当然”,是指我的某些批评已为该书接受的事实。部分有关段落前面引证过(注(20))。但是从我现在的观点看,最有意思的莫过于紧接在引文以后的一段;我认为它说明卡尔纳普并没有充分接受我的批评。他写道:(50)“这里提出的观点容许极其自由地用物理学或一般科学语言引进新的初始概念和新的初始句子;同时又保持了从真科学概念和句子中区分出假概念和假句子的可能性,并从而保持了清除假概念和假句子的可能性。”在这里我们又一次发现了形而上学无意义的老论点。但是这一点在接下去的一段中又稍有缓和(卡尔纳普置于方括号之中的一段,表明他受前一页提到的我的批评的影响)。“但是清除这一些并不是如此简单,似乎只要根据维也纳小组的早期立场就行了,从根本上说,这一立场是维特根斯坦的立场。根据这一观点,这是绝对意义上的‘这种语言’的问题,如果概念和句子不适合于‘这种语言’,就可能加以摈弃”。
这些段落(包括注(20)所简要引证的一段)所表明的立场可描述如下:
(1)人们已认识到某些困难,特点是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可证实性标准的困难;还有我称之为“自然主义”的意义理论(它符合于对“这种语言”的信念,在这语言中,事物按其本性就有意义或没有意义)的不恰当。
(2)但人们仍然维护这一信念:我们可以借助于创造能力建立一种语言以便使无意义的概念和句子完全成为“形而上学的”。
(3)在(2)的结论中甚至仍然支持我们可以建立一种统一科学的通用语言的信念,但是没有强调,也没有仔细审查。(见本节上面的(b)点,特别是《句法》第74节,第286页的一段话,本书注(20)提到过。)
从我这一方面说,这种情况并不需要再作进一步的批评了:所有必需说的实际上我都说了,特别是,这种态度使塔尔斯基的语义学成为无意义,而大多数逻辑推理理论亦即逻辑也都是这样。只是还要再作一点评论,我相信这是重要的。
卡尔纳普这本重要巨著的困难之一,是强调一种语言的句法能够用这种语言本身来表述。这个困难之所以较大,是由于读者被告知对象语言同元语言之间的差别并不像他所设想的那样根本,因为这里所强调的元语言可以成为对象语言的组成部分,他就很难学会区别对象语言和元语言。
卡尔纳普显然搞错了重点。固然,部分元语言(即它的“句法”)可形成部分对象语言。这一事实很重要,如我们从哥德尔工作中所知道的。但它的主要作用在于构造自我参照(self-referring)句子,这是一个高度专门化的问题。从促进理解对象语言同元语言之间的关系来看,把元语言与对象语言区别对待无疑是更为明智的。这当然仍可表明,至少有一部分元语言——对于哥德尔来说已足够了——可用对象语言表述,而毋须强调全部元语言都可这样表述的错误论点。
现在已无须怀疑,正是关于可表述一种统一科学的一种通用语言的学说,才使卡尔纳普作如此强调,并给他的书造成了那么多的困难;因为他希望建立一种可自动清除形而上学的统一语言。看到这样一本优秀著作竟然受到反形而上学教条的污损,而且由于画错了界线,把最重要的逻辑成分也同形而上学一起清除掉,实在是一大遗憾。
《句法》一书还以下列形式继续维持形而上学无意义的学说:所有的有意义句子要么属于科学语言,要么(如果是哲学句子)可在那种语言的句法范围中得到表达。这种句法包括整个可翻译为“形式的说话方式”的科学哲学和科学逻辑;而且,如果我们愿意,还可以用可表述所有科学的同一通用(“对象”)语言来表述这种句法。
这里我不能接受的已不仅仅是一种通用语言学说了:我还不能接受这样一种裁决,即我所说的要有意义(或为卡尔纳普所理解),就必须可转化为“形式的说话方式”。人们显然应当尽可能清楚地表明自己,而卡尔纳普所称的“形式的说话方式”也显然比他所称的“实质的说话方式”(我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以及在它之前常常用这个词,并没有人叫我这样做)往往更为可取。但并不一定更为可取。它为什么一定更可取呢?也许是因为哲学的本质就是语言分析?但我根本不相信什么本质(也不相信维特根斯坦)。如何使自己理解得更深,只能是一个思考和经验的问题。
为什么所有的哲学都应当是语言分析呢?无疑,按照语言构造提出问题往往是有帮助的。但是为什么所有的哲学问题都应当是这一种问题呢?这是惟一一种哲学的非语言的命题吗?
实证主义的抨击,可以这样说,是把对上帝的恐惧加于我们全体想说得有道理的人身上。我们都变得更审慎于我们说什么,我们怎样说,而这是完全有好处的。但是我们要明确,说语言分析就是哲学的一切,这个哲学命题是悖理的。(我承认我的这一形式的批评不再适用于《可检验性和意义》,它用建议取代了这个命题从而不再是悖理了;但没有什么理由可支持这个建议,除非它是这个命题的改良形态;而且在我看来,这仍然不成其为可以接受的理由。)
5. 可检验性和意义
在从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到塔尔斯基关于真理概念的德文版论文这一段时期中,在经验科学哲学领域中所写的所有作品中,最有趣、最重要的书也许要数卡尔纳普的《可检验性和意义》了。这是在危机时期中所写,标志着作者观点的巨大变化。同时,它的要求又很谦逊。“此文的目标并不是提出……解答……它只想激发进一步的研究。”这一目的得到了充分的实现:由此而出现的研究数以百计。
《可检验性和意义》一书用“可检验性”(或“可确证性”)代替了“可证实性”,因而正如书名所示,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篇讨论我们的中心问题的论文。它仍然企图从科学语言中排除形而上学。我们在第1节中读到:“……通过阐明可确证性或可检验性的要求是一种意义标准,我们将试图更精确地表述经验主义原理。”在第27节(第33页)中对这一点又作了详细说明:“作为经验主义者,我们要求科学语言受到一定的限制,我们要求不承认描述谓语以及由此得出的综合句子,除非它们与可能的观察具有某种联系……”“不要承认”的东西当然是形而上学:“即使l是适用于一切科学的语言……[我们]也不要希望[在l中]会有……与许多或大多数在形而上学著作中出现的句子[相符合]的句子。”(51)
这样,主要的想法——从科学语言l的形式适宜的公式中排除形而上学——并没有改变。一种科学语言的想法也没有变:尽管卡尔纳普现在说得很清楚,我们可以选择我们的语言,不同的科学家也可以按不同方式选择它,但他仍然建议我们接受一种通用语言,他甚至以一种修正的形式捍卫物理主义命题。他经常谈到这种科学语言(如在我引证的那些段落中),或者谈到拥有一种适用于所有科学的语言的可能性,或者谈到科学的整体或总体语言:(52)他仍然没有认识到根本不可能有这样一种语言。
不过,卡尔纳普表述他的新观念还是很谨慎的。他说,我们可以在许多科学语言中作出一种选择,他还说,“经验主义原理”——其实是形而上学无意义原理的另一名称——最好不要表述为一个论断,而要表述为选择科学语言的一个“建议或要求”。(53)
人们可能会认为,由于这一表述,把形而上学看作无意义而予以排除的想法实际上已被放弃:形而上学者不需要、显然也不会接受这样一种建议;他会干脆另外提出一个建议来取代它,根据这种建议,形而上学就成为有意义的(用一种适当的语言)。但是卡尔纳普却没有这样来看待这种情况。他认为反形而上学者应有的任务或责任是通过构造一种摆脱形而上学的科学语言以论证他那形而上学无意义的观点。我担心,许多人仍然是这样来看待这个问题的。
用我的老论据即不难说明,根本不可能构造这样一种语言。
我的论点是:一种可满足科学的语言必须既包含形式适宜的公式,也包含它的否定;并且既然它必须包含全称句子,它就必须也包含存在句子。
但这就意味着,它必须包含总是被卡尔纳普、纽拉特及其他反形而上学者视为形而上学的句子。为了澄清这一点,我举可称为“总形而上学的论断”作为极端的例子:(54)“存在一种无所不能、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的人的灵魂。”我将简要说明这种句子怎么能用物理主义语言构成形式适宜的或有意义的句子,这种语言十分类似于《可检验性和意义》中所建议的语言。
我们可把下列四种物理主义论断看作初始的:
(1)“事物a占有位置b”,或者更确切地说,“a占有(点或)区域b为其一部分的一个位置”;记为“pos(a,b)”。(55)
(2)“事物(机器、物体或人……)a可把事物b放入位置c”,记为“put(a,b,c)”。(56)
(3)“a造成言语b”,记为“utt(a,b)”。
(4)“问a(也即由一种言词与能使人说真话的麻醉剂所充分激发)是否b”,记为“ask(a,b)”。
我们假定可在我们的语言中随意使用所有“pos(a,b)”、“put(a,b)”等表述形式的名称,包括某些借助于它们而在下文中引进的名称。为了简单起见,我用引语名称。(但我也意识到,这一程序并不确切,尤其是在引文中的变项受到约束时更是这样,如(14);但这个困难是能够克服的。)
现在我们可借助于使用(1)和(2)的明确定义很容易地引进:(57)
(5)“a是无所不在的”,或“opos(a)”。
(6)“a是无所不能的”,或“oput(a)”。
而且,借助于(3)和(4)我们可用卡尔纳普的还原方法引进:
(7)“a思索b”,或“th(a,b)”。
卡尔纳普提议(58)可承认这样一种谓项。借助于(7)我们可以明确定义:
(8)“a是一个正在思考的人”,或“thp(a)”。
(9)“a是一个(人的)灵魂”,或“sp(a)”。
(10)“a知道b处于位置c”,或“knpos(a,b,c)”。
(11)“a知道b能把c置于位置d”,或“knput(a,b,c,d)”。
(12)“a知道b思考c”,或“knth(a,b,c)”。
(13)“a是深奥难解的”,或unkn“(a)”。
(14)“a知道事实b”,或“kn(a,b)”。
(15)“a是真实的”,或“verax(a)”。
(16)“a是无所不知的”,或okn“(a)”。
现在最容易不过的就是给出一个表述总形而上学论断的存在公式:一个思考的人a存在着,位于一切地方;能够把任何东西放到任何地方;思考一切而且仅仅是实际为真的东西;而其他人谁也不知道a思考的一切。(a的这种独特性可由a的属性来证明。但我们不能把a与基督教的上帝等同起来。根据物理主义定义“道德上的善”有一个困难。但是在我看来,可定义性问题无论如何都是顶乏味的(在数学以外),只有对本质主义者是例外,见下文。)
显然,这种纯存在的总形而上学公式不能经受任何科学检验:根本没有希望否证它——如果它是假的,也无法发现它假。因此我把它说成是形而上学的——超出于科学领域以外的。
但我并不认为卡尔纳普有权利说它处于科学之外,或处于科学语言之外,或者说它无意义。(我认为其意义十分清楚;同样清楚的是:某些逻辑分析家一定误以其经验上的不可思议为无意义了。但人们甚至可以设想出“确证”它的实验,这里的“确证”是按卡尔纳普说法,也就是对它的“弱证实”,见注(69)的正文。)如果说我们从《可检验性》(59)中得知:“句子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我们确定其真伪的方式,只有能够作出这样的确定时句子才有意义”;那么这对我们并没有什么帮助。这一段话中有一件事是很清楚的——卡尔纳普的意图决不是让这个总形而上学公式具有意义。但这个意图没有实现;我想,它之所以没有实现,是因为它不能实现。
几乎用不着说,我建立总形而上学存在公式的惟一兴趣,就是说明形式适宜同科学性并没有关系。要想建立一种科学语言,以包括所有那些我们在科学中想说的东西而又排除那些总是被认为是形而上学的句子,这是一个毫无希望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典型的假问题。没有人曾解释过为什么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可以解决的话)很有意思。也许像以前一样,只是为了能够说形而上学无意义?但这不会意味着任何以前所意味的东西。(60)
但也许可以说,仍然有可能至少部分实现维特根斯坦的旧梦:使形而上学成为无意义。也许卡尔纳普容许我们使用倾向谓项,如“a能够把b置于c”,“a思考b”(后者的特点是倾向于说出b来)简直太大方了。我不能对追随这条思路的人抱有任何希望。如我在第3节中讨论《结构》一书时所试图表明的,我们在科学中需要真正非外延的普遍概念。但我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已简要指明——过于简要了,因为那时我认为《结构》的“还原论”(61)想法已被其作者放弃了——所有的普遍概念都是倾向性的,不仅像“可解决的”这种谓项是这样,“正在解决的”或“已被解决的”也是这样。
让我从《科学发现的逻辑》(简称《逻辑》)中引证一段话:“每一描述性陈述都使用……普遍概念;每一陈述都具有理论性、假说性。‘这里有一杯水’的陈述不能由任何观察经验证实。理由是其中出现的普遍概念不可能与任何特殊观察经验相干……例如我们用‘杯’这个字是指表现某种类规律状况的物理客体,这也同样适用于‘水’这个字。普遍概念……不可能‘被构成’。”(就是说,它们不可能用《结构》的方式来定义。)(62)
那么,定义或引进一个类似“可解决的”倾向语词的问题的答案是什么呢?答案就是这个问题根本解决不了。而且毫无必要对这个事实感到遗憾。
这是解决不了的:假定我们成功地把卡尔纳普所称的“还原句”“x可溶于水”还原,例如描述为一次操作检验:“如果把x置入水中,则x可溶于水,当且仅当x被水溶解了”。我们得到了什么呢?我们仍然必须把“水”和“溶解”还原;很清楚,我们还必须在表明水的特征的操作检验中包括:“如果有什么可溶于水的东西放到x中去,如果x是水,那么那种东西溶解了。”换句话说,我们不仅被迫在引进“可溶”时求助于“水”,它也许在更高程度上是倾向性的,而且,我们还被迫陷入循环论证;因为我们借助于一个词(“水”)引进“可溶”,反过来,从操作上说没有“可溶”又不能引进“水”这个词,如此等等,以至无穷。
“x正在溶解”或“x已溶解”的情况是非常类似的。只有当我们可望能够证明(例如通过使水蒸发):这个过程的某些迹象可被发现,并且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通过检验把已溶解而后来又回收的物质等同于x的各个组成部分,这种检验又必须确证回收物质也是可溶的这个事实,那么我们才说x已经溶解(而不是已经消失)。
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不可能通过确立一种还原或引进的固定秩序来打破这一循环。这是因为:我们的实际检验永远也不是终极性的,而总是试探性的。我们永远也不会同意一种要我们在任一时刻——比方在达到初始谓项时——停止检验的裁决。所有谓项对于科学家来说都同样是倾向性的,即同样可以受到怀疑、受到检验的。这是我的《逻辑》中经验基础理论的主要观念之一。(63)
不能把“可溶”“还原”为某种较少倾向性的东西,事实就是如此。在我看来没有必要对这一事实表示遗憾,我只想(再一次)说,在数学和逻辑以外可定义性问题是毫无道理的。我们需要许多未经定义的术语,(64)其意义只能在使用中大致固定下来——通过应用于理论之中的方式、通过实验的程序和实践而固定下来。因而这些概念的意义是可变的。但既然一种定义只能把已定义词的意义还原为未定义词的意义,那么所有的概念包括已定义词在内,其意义都是可变的。
那么定义要求的背后是什么呢?那是一种可从洛克一直回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本质主义的古老传统;以及它所带来的信念:一个人如果不能解释他所使用的一个字意味着什么,那就说明“他没有给它以任何意义”(维特根斯坦),因而他一直在胡说。但既然所有的定义最终都必须回到未定义词,这种维特根斯坦式的信念就是胡说。这一些,我在别的地方已讨论过,(65)这里就不多说了。
在结束这一节时,我愿意再一次强调一点:可检验性以及可确证性即使经过圆满的分析,也决不会比老的可证实性标准更适于充当意义标准。但我还必须说,无论是卡尔纳普对“检验”、“可检验”等的分析,还是对“确证”的分析,我都不能接受。原因又是,他的这些术语只是为了代替“证实”、“可证实”等等,即稍加弱化以便逃避规律不可证实这种反对意见。但这一妥协是不够的,我们将在本文下一节即最后一节讨论。科学中的可接受性并不取决于任何真理代用品之类的东西,而是取决于检验的严格。(66)
6. 概率和归纳
把确证看作正像一种弱化的证实,这种推论只是在卡尔纳普两本论述概率的书中才明确起来——大部头的题为《概率的逻辑基础》(简称《概率》),和篇幅较小的进展报告题为《归纳方法的连续性》(简称《方法》)。(67)
这两本书的标题同我们的问题密切有关。它们讨论归纳问题,而归纳永远都是最通行的科学分界标准之一;因为人们通常总是认为经验科学的特征就在于它的方法,而方法又经常被描绘成归纳的。(68)
这也是卡尔纳普的观点:如我们已知,他的新的分界标准是可确证性。在这两本书中卡尔纳普解释说,确证一个句子的方法等同于归纳方法。这样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分界标准更确切地说已成为可用归纳方法来确证的。换句话说,语言表述将属于经验科学,当且仅当逻辑上可能用归纳方法或归纳证据确证之。
如我在第2节中所指出的,这种分界标准没有满足我们的要求:显然没有排除各种伪科学(如占星术)。对这一点的答案无疑会是:这一标准并不想排除我所说的“伪科学”,它们只是包含一些假句子,也许只是遭到否证的句子,而不是形而上学的不可确证的句子。我不满意这个答案(我相信我有一种标准可排斥占星术之类,并已证明对许多问题都极其有效),但为了便于论证,我还是准备接受这个答案,并限于像以前那样证明这一标准引起了错误的分界。
我对可证实性标准的批评一直是这样:跟其支持者的愿望相反,它并没有排除明显的形而上学陈述,却的确排除一切最重要、最有趣的科学陈述,也就是说,排除科学理论,排除普遍自然定律。现在让我们看看这两组陈述的新标准之下情况又如何。
关于第一点,实际上我的总形而上学存在公式在卡尔纳普系统中得到高确证值;因为它属于近乎重言式(“近乎l真”)句子,其确证值为1,或者说在一个足够大的有限世界中与1不可区分。而且,这是一种甚至可以设想进行实验确证的陈述,(69)尽管这并不是我所说的检验,因为无法设想出一种可以驳倒这种公式的办法。按照我的分界标准,缺少可反驳性就使之进入了形而上学句子类。另一方面,卡尔纳普所说的高确证值又使它大大优越于任何科学定律,并且也使之更加科学。
按照卡尔纳普的理论,在一个就任何意义说是无限(时间上无限就足够了)的世界之中,如卡尔纳普自己所说,所有普遍定律都具有零确证度;(70)并且甚至在一个有限世界中,如果事件或事物的数量足够大,它们的确证值也难以区别于0。所有这一些,显然是这一事实引起的结果:卡尔纳普所说的可确证性和确证只是可证实性和证实的稍微弱化的形式。因此普遍定律为什么不可证实的理由也就是其不可确证的理由:这些定律对世界作了很多论断——多于我们可望“证实”或“确证”的。
按卡尔纳普对“确证度”的定义,自然定律是不可确证的,面对这一事实,他采取了两条方针:(a)引起特设性新概念,称为(有限制的(71))“对定律l的实例确证”,如此定义使我们有时可在0位置上获得接近于1的确证值;(b)他解释说科学并不真正需要自然定律,没有它们也行。(证实主义使它们成为无意义。确证主义只使之成为不必要:这就是弱化可证实性标准所得到的收获。)
我将稍微全面地讨论一下(a)和(b)。
(a)卡尔纳普当然认识到,一切定律的0确证是反直观的。由此他提议用定律实例的确证度来量度定律的直观“可靠性”。但是他从未提到过,他在《概率》第572页上所引进的这种新量度实际上满足不了任何适当性标准,满足不了在该书第571页上所建立的任何定理。但所以这样,是因为根据证据e对定律l作的“实例确证”根本不是l和e的概率函数(不是l和e的“正则c函数”)。
不大可能不是这样。直到第570页都给了我们一种详尽的确证理论(在概率1的意义上)。在第571页上我们则发现对定律来说这种确证为0。现在我们面临以下的选择:要么(i)承认这一结果是对的,由此可以说,理性上相信证据充分的定律的程度不可能与0有何明显差别——或者说不可能与相信已被驳倒的定律甚至自我矛盾的句子的程度有何明显差别;要么(ii)把这个结果作为对这一主张的反驳:即我们的理论已提供我们关于“确证度”的适当定义的主张。特设地引进一种新量度以避免意外结果,很难成为第三种可以承认的可能性。但是最使人不满的是不向读者发出任何警告就采取这一重大步骤——放弃迄今所一直使用的“阐释”方法(见本页注1):这可能引起严重的误解,以为是作了点细小调整。
因为如果我们一定要十分认真地采用概率或确证,那么这种调整是不可能更彻底了;它用另一个其值经常接近于1的确证函数来代替其值为0的函数。如果我们可以自由地引进一种新量度,只需论证:0概率是反直观的,而概率接近于1则“似乎……愈来愈确切地表现了定律的可靠性含糊地意味着什么”,(72)那么,我们就可以为任何句子得到我们想要的任何概率(或确证度)。
而且,卡尔纳普从来没有试图说明过新引进的实例确证是充分的,或者至少是前后一贯的(其实根本不是,见本书注(68))。例如,他没有试图说明过每一驳倒了的定律比起那些经受了检验的定律来,得到较低的实例确证。
这一最低限度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甚至纠正了前后不一致之后仍不行),可以用卡尔纳普的例子“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一定律来说明。如果我们用一群天鹅作为论据,例如有一千只白天鹅和一只黑天鹅,那么就应当认为这一定律已被证伪。但在这一论据中,实例确证不是0,却很接近于1。(与1的确切差距取决于下文要讨论的参数λ的选择。)更一般地说,如果一种理论一再被证伪,平均每n个实例证伪一次,那么其(有限制的)“实例确证”就是,而不是应当达到的0,因而“所有掷出的钱币都出现头像”的定律具有实例确证而不是0。
在我的《逻辑》中讨论到莱欣巴赫的一种理论,它导致数学上等价的结果,(73)当时我把他的理论的这一意外结果描述为“破坏性的”。二十年以后我仍然认为是这样。
(b)按照他的学说科学中没有定律也行,卡尔纳普实际上又回到了类似他在证实主义极盛时期所坚持(即科学语言是“分子”)而在《句法》和《可检验性》中又放弃了的立场。维特根斯坦和石里克发现自然定律是不可证实的,由此得出定律并不是真正的句子(他们忽视了由此就必须称之为“无意义的假句子”)。他们与穆勒无甚不同,也把定律描述为从一种真正的句子(初始条件)导出另一种真正(单一)句子——定律的实例——的规则。我在我的《逻辑》中批评了这一学说;当卡尔纳普在《句法》和《可检验性》(74)中接受了我的批评时,我以为这种学说死去了。但随着卡尔纳普回到证实主义(以一种弱化的形式),它又复活了(以一种弱化的形式:我认为它得以幸存并不是好事)。
卡尔纳普在某一方面甚至比石里克走得更远。石里克相信没有定律我们就无法预测。但卡尔纳普却断言“利用定律并不是作出预测所不可缺少的”。(75)他还说:“当然,在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等著作中陈述普遍定律还是有利的。虽然科学家所陈述的这些定律不具有高确证度,但具有高度有限制的实例确证……”他这样写道,其实其确证度并不低,因而这是一种软弱无力的陈述。
j·阿伽西博士在通读本文这一节时发现了一个简单的(我相信也是新的)归纳确证的悖理,蒙他允许我在这里加以转述。(76)它利用我提议称为阿伽西谓项的东西——选出一个事实谓项“a(x)”它对出现于我们所用证据中的一切个别(事件或许事物)有效;但对大量其他的个别事物无效。例如,我们可选择(在目前)把“a(x)”定义为“x在1965年1月1日之前已发生(或被观察到)”。(另一选择——可称为“贝克莱选择”——可以是:“x被感知”。)那么从卡尔纳普的理论可以得出,随着证据的增加“a(a)”的确证度对于这个世界(现在、过去或未来)中的任何个别a都必然变得难以区别于1。这也同样适用于普遍定律“(x)a(x)”的(有限制或无限制的)实例确证——这个定律表明这个世界(现在、过去或未来)中的一切事件都发生于1965年以前;使1965年成为这个世界延续性的上限。显然,著名的宇宙学问题即创世的大约时间同样很容易解决了。尽管如此,这不见得有利于表述像阿伽西的宇宙学著作中那些普遍定律——虽然它们具有高度的实例确证。
卡尔纳普在《可检验性》最后几页中讨论了这一个句子:“如果一切心灵……都从宇宙中消失了,星星还是会继续它们的行程。”刘易斯和石里克正确地断言,这个句子是不可证实的,卡尔纳普同样正确地(在我看来)回答说,这是一个绝对合法的科学论断,事实上根据完全确证的普遍定律。但现在普遍定律已成为可以省掉的,而没有这些定律这里所讨论的句子就不可能维持下去。而且,人们不难从阿伽西的论证中看出,一个与之矛盾的句子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得到确证。
但我并不想用这一实例——自然定律的地位——作为主要的论据以支持我的论点:卡尔纳普对确证的分析以及由此得出的分界标准是不恰当的。因此,现在我进而提供支持这一论点的论据,它们完全不依赖于自然定律的实例,尽管这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为什么在卡尔纳普理论中必然出现这种不充分性。
我用卡尔纳普下面一段挑战性的话作为我的批评的警句:(77)
……如果可以证明另外一种方法,例如一种对确证度的新定义,可在许多情况下导致许多比卡尔纳普所提供的更为充分的值,那就会构成一个重要的批评。或者说,如果有人……想证明,任何充分的阐释都必须满足某种要求,而卡尔纳普却未能满足它,那么这也可能是有助于走向更好解答的第一步。
我将接受这一挑战的两种选择,但次序要颠倒一下:(1)我将表明充分的确证概念不可能满足概率运算的传统规则。(2)我将给出另一种可供选择的确证度定义。
最后,我将表明(3)卡尔纳普的确证理论看来包含着:(a)无穷的倒退,(b)所有原子句子与类似谓项相互依存的先验理论。
(1)首先,我建议我们不仅要像卡尔纳普那样,把逻辑概率(概率1)同相对频率(概率2)加以区别,还要把(至少)三种不同的概念加以区别——这第三个概念是确证度。
当然,作为第一个建议这是无法反对的:经过相当的研究我们仍然可以确定,逻辑概率可作为确证度的待阐释者。不幸卡尔纳普对这个问题怀有偏见。他未作任何进一步的讨论就假定对两个概率概念的区分已足够了,而不顾我的旧著的警告。(78)
可以证明,卡尔纳普自己所理解的这个确证概念不可能是逻辑概率。我提出三点论据。
(a)我们可以马上同意把这类东西暂时都称为“概率”,因为我们把“概率”都称为某种可满足概率计算定律的东西。(79)
更为突出的是,卡尔纳普还谈到逻辑概率1的概念,说它满足某种公理系统,满足任何情况下的(特殊)加法原则和(一般)乘法原则。(80)这样,就可以从后者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一个陈述断言得愈多,就愈少概然性。这也可以表述为:一个根据已知证据y的句子x,它的信息内容愈是增加,它的逻辑概率则愈是减少。(81)
但这已足以表明,高概率不可能是科学的目的之一。科学家最感兴趣的是高度有内容的理论。他不关心高度概然的平常事,而只关心大胆的可严格检验的(并且严格检验过的)假说。如果(如卡尔纳普所告诉我们的)高确证度是我们在科学中所追求的东西之一,那么确证度就不可能等同于概率。
这在某些人听起来可能是悖理的。但如果高概率是科学的一个目标,那么科学家就要尽可能少说,最好只说些同义反复的话。但他们的目标是“推进”科学,也即增加科学的内容。这就意味着要减低其概率。由于普遍定律的丰富内容,发现其概率为0,就毫不足怪;也不能说那些相信科学目的在于高概率的哲学家就不能公道地看待这样的事实:大多数科学家都认为表述(和检验)普遍定律是他们的最重要的目标:或者说科学可由许多人检验的特点依赖于这些定律(如我在《逻辑》第8节中所指出的)。
从以上所说,很清楚,一种适当定义的“确证度”不能满足概率的一般乘法原则。(82)
总结(a)点。既然我们在科学中意在丰富的内容,就不是意在高概率。
(b)对一种陈述或理论所可能作的检验的严格性,取决于(在各种因素之中)其论断的精确性和预测力;换句话说,即取决于其信息内容(它随这两个因素而增长)。这一点可以这样表达:一个陈述的可检验度随其内容而提高。但一个陈述愈能经受检验,就愈能得到确证,也即愈能为其检验所证明。由此我发现,确证一个陈述的机会及其相应的可确证度或可确认度或可证明度,随其内容而提高。(83)
总结(b)点。我们既然要求高确证(或确认)度,也就需要高内容(从而需要低绝对概率)。
(c)把确证与概率等同起来的人一定相信,高概然度才合乎要求。他们明确接受这一规则:“永远选择最概然的假说!”
现在已不难证明,这一规则等于下述规则:“永远选择尽可能不超出于证据的假说!”接下来还可以证明,这不仅等于:“永远接受最少内容(在你的任务的限度内,如你的预测的任务的限度内)的假说!”而且也等于:“永远选择具有最高特设性(在你的任务的限度内)的假说!”这一出乎意料的结果来自这个事实:高概然性假说只是适应已知事实的假说,它尽可能不超出于这些事实。
但是人们都知道,科学家不喜欢特设假说:它们充其量也只是权宜之计,不是真正的目标。(科学家宁要大胆的假说,因为可受到更严格的检验,而且是独立地受到检验。)
总结(c)点。意在高概率就承担了支持特设假说的反直观规则。
这三点论证可作为说明我的观点的例子,因为我在进行确证的实例中看到了严格检验或有意(但不成功)反驳理论的结果。另一方面,有些人不寻求严格检验,而寻求老的“证实”意义上(或其弱化形式)的“确证”,则得出不同的可确证性观念:一个句子愈能确证,就愈能接近于证实,或愈能从观察句子中推演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很清楚,普遍定律并不是(如在我们的分析中)高度可确证的,相反由于其内容丰富其可确证性将为0。
(2)在接受构造一个更好的可确证性定义这一挑战时,我首先要说我不相信能够给出一个完全使人满意的定义。我的理由是:一种以巨大独创性和驳倒它的真诚意图检验过的理论,将比只经过漫不经心的检验的理论具有更高的确证度;我不相信我们能把一种我们所说的独创的、真心的检验彻底形式化。(84)我也不认为给出确证度的适当定义是什么重要任务。(在我看来,给出最好的可能定义如果说有意义的话,也仅仅在于:这样一种定义可清楚地说明一切装作归纳理论的概率理论都不充分。)我在别处已给出一个我认为是相当充分的定义。(85)在这里我可以给出一个稍微简单一点的定义(它可以满足同样的充分性要求或条件):
这里“c(x,y)”是指“y对x的确证度”,而“p(x,y)”和“p(x)”分别为相对概率和绝对概率。可以把定义作相对地表述:
这里,以z为一般“背景知识”(老证据,和新老初始条件),如果我们愿意,它包括公认理论,而以y代表那些声称确证(新的)解释性假说x的(新的)观察结果(从z排除的)。(86)
我的定义在各种充分性条件(87)中最能满足这一条件:一个陈述的可确证性——它的最高的可能确证度——等于它的内容(即可检验度)。
这个概念的另一重要属性是可以满足这一条件:一次检验的严格性(用检验实例的非概然性量度)对作为结果的理论确证度具有一种近于加性的影响。这说明,至少有一些直觉要求得到了满足。
我的定义没有自动排除特设假说,但可以表明如果把它同一种排除特设假说的规则相结合,即可给出最合理的结果。(88)
我目前的正面理论(已大大超出了我的《逻辑》)已谈得够多了。我必须回到批判的任务了:我相信我的正面理论已有力地提示,毛病就出在卡尔纳普(虽然注意到我的批评)从未完全放弃的证实主义和归纳主义的方法。但归纳逻辑是不可能的。我将试行说明这一点(按照我的老《逻辑》)作为我最后一点批判。
(3)我在《逻辑》中断言,一种归纳逻辑必然包含(a)无穷的倒退(休谟所发现),或者(b)承认(按照康德)某些综合原则是先天有效的。我十分怀疑是否可批评卡尔纳普的归纳理论包含了(a)和(b)二者。
(a)如果为了证明归纳是概然性的,我们需要一种(概然的)归纳原理,如自然界均匀性原理,那么我们为了证明前一个归纳,又需要第二条这样的原理。卡尔纳普在他的关于《归纳的预先假定》一节(89)中引进了均匀性原理。他不提倒退问题的障碍,但他在解释时说过的一句话可以表明他也想到这一点。他写道(第181页):“反对者也许会说,均匀性的概率陈述一定是被当作了事实陈述……我的回答是:……这个陈述本身就是分析的。”我绝不相信卡尔纳普的论证。但他既然指出“关于归纳方法的论证和预设的全部问题”在以后的著作中将用“更确切、更专门的术语”来探讨,那么这时我最好还是抑制自己的想法,不要去证明这种均匀性原理根本不可能是分析的(除非特殊意义上的“分析”)。特别是,既然我对(b)点的讨论也许将指明这种证明会沿其发展的路线,我更要暂时忍住了。
(b)自然定律,或者更一般地说,科学理论,不管是因果性的还是统计性的,都是关于某种依存性的假说。大体说来,它们宣称某些事件(或描述这些事件的陈述)实际上并非不依存其他事件的,尽管就它们的纯逻辑关系所达到的范围而言它们是独立的。让我们举两件可能的事实,首先我们假定它们之间毫无联系(如“春基是聪明的”和“珊狄是聪明的”),用x和y两个陈述来描述。然后有人会猜想——也许错误地猜想——二者之间有联系(春基是珊狄的一个亲属);并猜想这一信息或证据y提高了x的概率。如果他错了,即如果x同y互相独立,那么我们得到
(1)
p(x,y)=p(x)
它等于
(2)
p(x. y)=p(x)p(y)
这就是通常的独立性定义。
如果猜想二事件相互联系或相互依存是对的,那么我们得到
(3)
p(x,y)>p(x)
即信息y把x的概率提高到它的“绝对”值或“初始”值p(x)以上。
我相信——我想多数经验主义者也都相信——任何这种关于事件的相互依存或关联的猜想都应表述为各别的假说或自然定律(聪明在家族中世代相传),首先它服从于审慎表述的程序,目的是使之尽可能高度可检验,其次它要接受严格的经验检验。
卡尔纳普的意见不同。他提出,我们接受(作为概然的)一条原理以便使证据“珊狄是聪明的”提高“a是聪明的”对任一个别a的概率——不管a是一只猫、一条狗、一只苹果、一只网球还是一座大教堂的名称。这就是他所提议的“确证度”定义的结果。根据这一定义,任何两个具有相同谓语(“聪明”或“有病”)和不同主语的句子都是相互依存并确定联系的,不管主语是什么,也不管它们在世界上处于什么地位。这就是他的均匀性原理的实际内容。
我完全无法肯定他是否意识到他的理论所引出的这些后果,因为他无论在哪里也没有明确提到过它们。但是他引进了一个他称之为λ的普适参量,而λ+1经过简单的数学运算对于任何两个具有相同谓语和不同主语的句子就成了“逻辑关联系数”(90)的倒数(91)(关于λ无限的假定符合于独立性假定)。
按照卡尔纳普的看法,当我们想选择概率1函数的定义时,我们只能选择λ的一个有限值。选择λ同时也选择任何两个具有相同谓语的句子之间的关联度,看来就是“决定”或“约定”的一部分,即概率定义的选择。因此,看来在λ的选择中似乎并不包含关于世界的陈述。但我们对λ的选择等于人们所能想象的最全面的独立性论断,这是事实。这等于承认,有多少自然定律就有多少谓语,每一个都宣称任何具有世界中同类谓语的两桩事件都有同样的依存程度。既然这样一个关于世界的假定是以不可检验的活动形式——引进一个定义——出现的,那么我看就包含了一种先验论的因素。
也许还可以说,这里并没有先验论,因为提到的依存性是由定义得出的结果(概率或确证度的定义的结果),它建立在一种约定或“决定”之上,从而是“分析的”。但卡尔纳普为他选择这个看来不符合他的观点的确证函数,提出了两条理由。我想到的第一条是,他的确证函数如他所说,是惟一一种(在那些提示自身的函数中)“并非完全不充分”的函数;(92)也即在解释(或“阐释”)不容置疑的“我们可以向经验学习”的事实方面不充分。这个事实是经验的,而根据对这个事实解释或协调的能力来判定一种理论是否充分,这种理论看来不太像是分析的。发现卡尔纳普用来支持他对λ的选择的论据(我怀疑是先验论)同康德或罗素或杰弗雷的一样,是很有趣的。这正是康德所称的“超验的”论据(“知识何以可能?”),即诉诸我们占有经验知识,也即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学习这一事实。第二条理由是卡尔纳普自己的论据:采用一个适当的λ(它不是无限的,因为无限的λ等于独立性,也不是0)差不多在所有的领域中都是更为成功的(除非是两种极端情况:所有的个体都是独立的,或者都具有类似属性)。这两条理由在我看来都提示,λ即确证函数的选择必然依存于它在这个世界里的成功或成功的概率。但这么一来它就不会是分析的——尽管事实上它也是一个涉及采用什么定义的“决定”。我想可以解释一下怎么会是这样的。如果你愿意,可以那样定义“真理”一词,使之包含某些我们通常称为“虚假”的陈述。同样我们也可以那样定义“概然的”或“确证的”,使荒谬的陈述也得到“高概率”。所有这些都纯粹是约定的或字面的,只要我们不把这些定义当成“充分的阐释”。但如果我们这么做,问题就不再是约定的或分析的了。在“真”这个字的充分意义上说到一个可能陈述或事实陈述x是真的,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事实陈述,这也就是说“x(现在)是高度概然的”。说“x牢固地依赖于y”和“x独立于y”——这些陈述的命运决定于我们什么时候选择λ——都是一样。因此,选择λ,的确等于采取一种有关世界的普遍相互依存性和均匀性的全面陈述,虽然还未经表述过。
但采用这一陈述并无任何经验证据。的确,卡尔纳普表明,(93)不采用这一陈述我们就永远不能从经验证据中学习(按照他的知识理论)。这样在采用有限的λ之前经验证据是不算数的,也不能算数的。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先验地采用它的理由。
卡尔纳普在另外一个地方写道:(94)“只有关于事实(综合)句子并不具备足够的经验基础的断言,或者争论说某种事实句子的知识并不需要经验基础的先验论命题,才可能使经验主义原理受到侵犯。”我相信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东西可以表明,还有第三种侵犯经验主义原理的方式。我们已看到,由于建立一种离不开归纳原理的知识理论,它会受到怎样的侵犯——这一归纳原理实际上告诉我们世界是(或者非常可能是)一个人们可以从经验中学习的地方;而且将来它也继续是(或非常可能继续是)这样。我不相信这种宇宙学原理会是纯粹逻辑原理。但是引进这个原理却通过这样的方式:这个原理决不可能也同样建立在经验基础上。因此在我看来,它只能是先验的形而上学原理。
看来只有λ的综合性和事实性才能解释卡尔纳普的建议:我们可在一个所予世界中选出哪一种λ值最有效。但既然不预先采用一个有限的λ,经验证据就不能算数,那么对用试错法选定的λ就不可能有任何明确的检验程序。我觉得,我宁愿在任何情况下都对普遍定律运用试错法,这是大家心目中的科学所不可缺少的,这显然是大家公认为合乎事实的,而且我们也可能使这些定律受到严格检验,目的是消除所有那些可能被发现是错误的理论。
我很高兴有此机会把这些问题从脑子里倒出来——或如物理主义者所说,把闷在心里的话讲出来。我不怀疑,下一次在蒂罗尔度假,下一次攀登“语义流星”山,卡尔纳普和我将在大多数问题上达到一致;我深信,我们都属于理性主义者团体——这个团体的人渴望争辩,渴望相互学习。但是在我们之间的自然的鸿沟看来却难以搭桥,因而我现在就越过大洋——我知道很快就要到达彼岸——以我最良好的兄弟祝愿送给他我这些带着倒刺的箭。
* * *
(1) 1955年1月向p·a·希尔普编的《现存哲学家丛书》(library of living philosophers)中的《鲁道夫·卡尔纳普的哲学》卷(1964年出版)提供的一篇论文。
鉴于卡尔纳普卷出版延迟,我的文稿蒙希尔普教授允准自1956年6月起油印散发。除了文体上稍作订正之外,我对正文未作修正。不过,自从写作此文以来的这些年里,我在发表的各篇著述中进一步提出了一些观点;尤见我的《科学发现的逻辑》,新的附录ix,特别是第390和391页;本书第十章的附录;载《辩证法》,1957年,第11卷,第354—374页的一篇文章;以及载《精神》,1962年,第71卷,第69—73页的一篇短文。
(2) 1932年卡尔纳普还用“语义学”这个词作为“逻辑句法”的同义词,见《认识》,1932年,第3期,第177页。
(3) 见卡尔纳普:《通过对语言的逻辑分析推翻形而上学》(ueberwindung der metaphysik durch logische analyse der sprache),载《认识》,1932年,第2期,第219页及以下。
(4) 见卡尔纳普对我当时尚未发表的某些观点十分客气地表示感谢的叙述,载《认识》,1932年,第3期,第223—228页,以及我对它的讨论,载《科学发现的逻辑》(简称《逻辑》),1959年,1960年,第29节注1。(最初于1934年以德文发表,题为《研究的逻辑》,但这里一般题为《逻辑》。)
(5) 见卡尔纳普对我的《逻辑》的评论,载《认识》,1935年,第5期,第290—294页,特别是293页:“[波普尔]力求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独特立场,以致过分强调了他的观点同那些……与之联系最紧密的观点之间的分歧……[波普尔]其实非常接近于维也纳小组的观点。但在他的叙述中,分歧表现得比实际分歧要大得多。”
(6) 在我的《逻辑》发表以后最初十年间,我没有发表过即使是暗指这些意见分歧的东西(只是在某些讲演中提到过);后来十年中,直到我开始写这篇文章为止,我也几乎什么都没有写——最多只有一点对维特根斯坦和石里克的批评意见(载于我的《开放社会》,1945年最初发表,见第11章注以下,注;又见本书第二、十二、十四章)。
(7) 见《逻辑》第31—46节。
(8) 见《理论系统的经验性标准》(ein kriterion des empirischen charakters theoretischer systeme),载《认识》,1933年,第3期,第426页以下,现载于《逻辑》,第312—314页;又见《逻辑》,特别是第4—10节。
(9) 《逻辑》,第85节,第278页。
(10) 《逻辑》,第15节。我猜想有些人会感到很难接受这一观点:一个纯粹的或孤立的存在陈述(“存在一条海蛇”)应当被称为“形而上学的”,即使它可以从一个经验性陈述(“有一条海蛇现正在英国博物馆的门厅中展览”)中演绎出来。但他们忽略了这一事实:(a)就它可以演绎而言,它不再是孤立的,而是属于可检验理论的,(b)一个陈述如果可以从经验的或科学的陈述中演绎出来,这一事实就无需乎再使这一陈述成为经验的或科学的。(任何一个同义反复都是这样可演绎的。)
(11) 但人们也许会在布劳威尔的理论中发现一个建议:普遍命题可能是有意义的,而它的存在的否定则是无意义的。
(12) 见《可检验性和意义》,第25节,第26页:“我们可以把波普尔的可证伪性原理作为选择这种语言的实例”(即把存在句子视作无意义而排除的语言)。卡尔纳普继续说:“波普尔在表达他的……[分界]原理时无论如何还是很审慎的;他并没有说[存在]句子无意义,而只是说它是非经验的或形而上学的。”这段引语的后半部分是完全正确的,在我看来也是很清楚的;但卡尔纳普却又继续说:“也许他[波普尔]并不愿意从所有语言中排除存在句子以及其他形而上学句子,而只是从经验科学语言中排除它们。”但是当我已经反复说明了相反的看法时,卡尔纳普为什么还要认定我愿意从任何一种语言中排除这些句子呢?
(13) 卡尔纳普和维也纳小组把这一理论归功于维特根斯坦,其实它还要古老得多。这一理论至少可追溯到霍布斯;而贝克莱也以下文称为“条件(a)”的形式明确有力地运用过这个理论——它断言,有些词声称是指谓不可观察的实体,那就不可能具有任何意义。见本书,第6章;又见我对休谟的论述,载《逻辑》,第4节。
(14) 我把这一理论称为“自然主义的”(现在我也称之为“绝对论的”和“本质论的”,比较本书第374页注2),但这里我不准备论证这些根据。因为我并不曾、现在也不批评这一理论是“自然主义的”等等,而是批评它站不住脚。见本书第368页注2有关段落。
(15) 例如,见《数学原理》(principia mathematica),第2版,第77页。
(16) “sphaerenvermengung”,见《结构》(aufbau),第30节以下;“sphaere”等同于逻辑类型,见第180节,第254页。
(17) 见g·赖尔:《心的概念》,1949年。“范畴”这个词的这种用法,可追溯到胡塞尔的术语“语义范畴”(bedeutungskategorie),见他的《逻辑研究》(logische untersuchungen),2,第1部(第2版),1913年,第13、318页。胡塞尔所举范畴错误的例子有:“绿色是或者”(第54页);“一个圆的或者”;“一个人和是”(第334页)。比较维特根斯坦的例子:“苏格拉底是同一的。”对范畴错误理论的批评,见本书第12章;又见j·j·c·斯马特的十分引人注目的《对范畴的评注》(a note on categories),载《英国科学哲学杂志》,第4期,第227页以下。
(18) “ordungsformen”,见《结构》,第162节,第224页;又见文献目录,第225页。
(19) 目前我倾向于称之为“本质论”理论,以同我的《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第10节,以及《开放社会》特别是第11章一致。
(20) 见他的文章《推翻形而上学》,载《认识》,1932年,第2期,第222—223页。严格说来,此文不再属于最早的无意义理论时期,因为它已认识到无意义依赖于颇成问题的语言这一事实。卡尔纳普写道(第220页):“从确切的意义说,无意义就是在某种给定语言的范围内不形成一个句子的一串词。”尽管从这段话中还没有引出明显的结果来,但却从绝对的意义上宣称了这一理论:我们的条件(a)和(b)在第220页下端、条件(c)在第222—223页(如上所引)作了表述。
(21) 同上书,第224页。
(22) 《结构》,第161节,第222页;第179节(第253页首)。又见卡尔纳普《推翻》一文的重要的第2节,载《认识》,1932年,第2期,第221—224页。(这一段在许多方面根据它的一般方法预先提出了卡尔纳普在《可检验性和意义》一书中的还原原理,只是在后一本书中证实的要求已减弱了。)
(23) 《认识》,第2期,第220页,比较前面的注。
(24) 见《逻辑》,特别是第4、10、14、20、25和26节。
(25) 见《语言的逻辑句法》,第321页第82节第一段末尾和第二段,特别是卡尔纳普接下来谈到维也纳小组:“本来它坚持,每一句子为了有意义就必须是完全可证实的……根据这一观点在这种语言的句子中间没有自然规律存在的余地。波普尔对这个可得出规律是句子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批评。”这一段连下去的下文,本书第389页注1作了引证。又见第407页注1。
(26) 特别可把《可检验性和意义》第23节的注和注(以及注以后的正文)同第4节的注7(以及正文)和《逻辑》第78节的注1加以比较。
(27) 特别见《结构》,第108节。卡尔纳普在这里说到他那断言初始关系“er”不对称性的原理1,因为这一不对称性可从(经验上所予的)成对对子一览表中取消,这原理是一个经验原理。但是我们决不能忘掉正是这个成对对子一览表“构成了”或规定了“er”,而且,正是它会导致对定理1的否定,即得出“er”是对称的定理,因而不可能把这一览表解释为适合于er的一览表,在第153—155节中这一点特别明显。
(28) 这是我第一次看到费格耳时我向他提出的对《结构》的批评。对于我来说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见,正是费格耳在一两年后安排了在蒂罗尔的假期会见。
(29) 《结构》第158节讨论了“个别概念和普遍概念之间的差别”,在《逻辑》第14和25节作过简要的批评。
(30) 见《认识》,1932年,第3期,第117页。
(31) 同上书,第140页。
(32) (校样上补充)当我写这一点时,爱因斯坦还活着。
(33) 《认识》,1932年,第3期,第115页。
(34) 同上书,第116页。
(35) 同上书,第115页。
(36) 同上书,第114页。
(37) 但这种行为总是按照某种理论进行诠释(这造成了循环论证的危险)。这里我不能全面讨论这个问题,但我可以谈谈,由心理学理论所预测的人的行为几乎总不是由纯粹物理运动构成,而是由从理论角度诠释的“有意义的”物理运动所构成。(因而一位心理学家如预言病人将做噩梦,他会感到他总是对的,不管病人是否报告“我昨天夜里做了噩梦”,或者是否报告“我要告诉你我做了一个使人吃惊的梦”;尽管这两种“行为”也即两种“嘴唇运动”之间的差别,在物理上比相对应的否定运动与相对应的肯定运动之间的差别要大。)
(38) “基本陈述”(“基本命题”或“基本句子”)和“经验基础”等词,是在《逻辑》,第7和第25—30节中引进的;此后即经常为其他作家在相同或不同的意义上所使用。(又见本书附录第1节。)
(39) 《认识》,1932年,第3期,第207页。
(40) 《论记录句子》,载《认识》,1932年,第3期,第223—228页。
(41) 同上书,第228页;对照《可检验性和意义》(本书第400页注1和本页注4)。
(42) 又见对卡尔纳普转述的简要批评,见《逻辑》,第29节,注1和2。(第29节中注2后面的正文中的引文,出自卡尔纳普的转述。)
(43) 《认识》,1932年,第3期,第108页。
(44) 上引书,重点是我加的。
(45) 在《可检验性和意义》的所有要点(尽管以更为审慎的方式)中仍坚持这一学说,而在1950年修改和补充的各段落中则未曾触及;见本书第393页注2和正文。在《语义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semantics)(第39节)的杰出而著名的段落中卡尔纳普指出“这些出现于[他的]早期著作《语言的逻辑句法》(the logical syntax of language)之中的观点必须修改,主要是由于语义学的一种新观点的结果。”但《句法》尽管继续赞同统一科学使用统一语言的学说(特别见第74节,第286页末端,以及第288页以下),却没有更全面地研究这一学说。这也许正是卡尔纳普忽视了有必要修改这一学说的原因。
(46) 在巴黎,我反对“百科全书”的基本原则。(纽拉特经常叫我是维也纳小组的“正式反对派”,尽管我从来也不曾有幸属于这个小组。)我特别指出,它与纽拉特所设想的百科全书并无任何共同之处,最后只会成为另一套《认识》杂志文章。(纽拉特对百科全书的理想,见他对《逻辑》的批评文章,载《认识》,第5期,第353—365页,特别是第2节。)在卡尔纳普不曾参加的1936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我试图说明科学统一性和一种通用语言的学说是同塔尔斯基的真理论不相容的。纽拉特在我讲话以后的讨论中随即提示,塔尔斯基的真理概念理论必然站不住脚;他又鼓励(如果我的记忆没有欺骗我的话)那次也出席的阿尼·奈斯对“真理”这个词的用法作了一番经验方面的研究,希望由此驳倒塔尔斯基。又见卡尔纳普对奈斯的相应评论,载《语义学导论》,第29页。
(47) 另一学说是《逻辑哲学论》6.1251(又见6.1261):“因此在逻辑中从来不会有出乎意外的东西”,它要么是平凡的(“逻辑”如局限于二值命题演算的话),要么明显错误,而6.234的观点最易使人误入歧途:“数学是一种逻辑方法。”我想几乎每一个数学证明都是出乎意外的。霍布斯最初看到欧几里得对毕达哥拉斯定理的推导时说过:“上帝为证,这决不可能。”
(48) 《逻辑哲学论》6.5。我们还可以读到:“因为答案不能表述,问题也就不能表述。”但问题可能是:“这一论断(例如哥德巴赫猜想)可以证明吗?”真正的答案可能是:“我们不知道:也许我们永远不知道,也许我们永远不可能知道。”
(49) 见《结构》第183节,第261页,“文献”下面。
(50) 《句法》第82节,第322页上端(重点是原有的)。
(51) 《可检验性》第18节(第5页)。
(52) 见《可检验性》第15节(第467—468页),第27节(第33页),第18节(第5页),和第16节(第469、470页)。
(53) 同上书,第27节(第33页)。
(54) 为了把实证主义的反形而上学热情诊断为一种弑父形式,并不一定要相信精神分析(我认为它还处于形而上学阶段)具有“科学”性。
(55) 为了简单而使用“pos(a,b)”;其实我们应使用位置和动量或者用a的“状态”。必要的修正是微不足道的。我可以说我并不预先假定变项“a”、“b”等都属于同一类型或同一语义学范畴。
(56) 或如卡尔纳普所说:“a能够使完全句‘pos(b,c)’为真”,见卡尔纳普对他的初始的“可实现的”(一个元语言术语,但与我的“put”相矛盾)的解释,载《可检验性》,第11节,第455页,解释2。
(57) 这些定义是:(5)opos(a)≡(b)pos(a,b)。—(6)oput(a)≡(b)(c)put(a,b,c)。——其次我们有了“双边还原句”:(7)ask(a,b)⊃(th(a,b)≡utt(a,b))。——其他定义是:(8)thp(a)≡(eb)th(a,b)。—(9)sp(a)≡(thp(a)&((b)~pos(a,b))vopos(a))。——另外一种(或附加定义)是:“sp(a)≡(thp(a)&(b)~utt(a,b))”。—(10)knpos(a,b,c)≡(pos(b,c)&th(a,“pos(b,c)”))。—(11)knput(a,b,c,d)≡(put(b,c,d)&th(a,“put(b,c,d)”))。—(12)knth(a,b,c)≡(th(b,c)&th(a,“th(b,c)”))。—(13)unkn(a)≡((eb)(c)(th(a,b)&(a≠c)⊃~knth(c,a,b)))。—(14)kn(a,b)≡((c)(d)(e)((b=“pos(c,d)”&knpos(a,c,d))v(b=“put(c,d,e))”&knput(a,c,d,e))v(b=“th(c,d)”&knth(a,c,d))))。—(15)verax(a)≡(b)(th(a,b)≡(kn(a,b))。—(16)okn(a)≡(b)(c)(d)(e)(f)(g)(h)(((a≠b)⊃(knput(a,b,c,d)≡put(b,c,d)))&((a≠e)⊃(knpos(a,e,f)≡pos(e,f)))&((a≠g)⊃(knth(a,g,h)≡th(g,h))))&verax(a))。——我们很容易证明“unkn(a)&okn(a)”意味着a的独特性;另外我们还可以沿着可求助于斯宾诺莎的路线而由“opos(a)”证明独特性,如果我们采取笛卡儿公理的话:a≠b⊃(ec)((pos(a,c)&~pos(b,c))v(~pos(a,c)&pos(b,c)))。
(校样上补充的)我们的定义可用塔尔斯基的语义学谓项“t(a)”即“a是真陈述”加以简化。那么(14)可代之以kn(a,b)≡th(a,b)&t(b);(15)则可代之以verax(a)≡(b)th(a,b)⊃t(b);(16)代之以okn(a)≡(b)t(b)⊃kn(a,b)。
(58) 《可检验性》第18节,第5页s1。
(59) 《可检验性》第1节,第一段末尾。
(60) (补充说明)我的实证主义朋友们对这个“总形而上学公式”的反应(我还没有看到卡尔纳普的反应,只收到巴-希莱耳的转述)是这样。这个公式既然是形式适宜的,就是“有意义的”,也是“科学的”:当然不是说在科学上或经验上是真的,毋宁说在科学上或经验上是假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已为经验所否证。(我有些实证主义朋友也否认我的“总形而上学”名称具有任何历史证据,并断言维也纳小组的反形而上学倾向从未涉及过反神学倾向,他们忽视了纽拉特的物理主义,它打算成为经典唯物主义或辩证唯物主义的现代形态。)
任何人只要愿意承认我的总形而上学公式形式适宜,从而在经验上或真或假,我想他就会在摆脱这种处境时碰到困难。人们怎么可能维护我的总形而上学公式是假的或已被否证的观点呢?它显然是不可证伪或不可否证的。实际上可用这一形式表达:
(ex)g(x)
——也即:“存在着某种具有上帝属性的东西。”根据“g(x)”是经验谓项的假定,我们能够证明其概率必然为1。(见卡尔纳普:《概率的逻辑基础》(logical foundations of probability),第571页)。我还能够证明,这就是说它的概率不会因任何经验信息(也即任何逻辑概率不为0的信息)而减小。但这也就是说,按照卡尔纳普的《逻辑基础》,它的确证度等于1,它不可能被否证——如我上面所断言的。
那么,我的实证主义朋友们怎么能断言经验陈述“(ex)g(x)”是假的呢?不管怎样,它比任何科学理论更易于确证。
我的观点是:这是不可检验的,因而是非经验的,非科学的。
(61) “还原论”一词似乎是蒯因提出的。(它同我的“归纳主义”一词十分一致。例如见卡尔纳普的转述,载《认识》,1932年,第3期,第223—224页。)又见我在《逻辑》中的评论,第4节,第34页,在批评蒯因所称的“还原论”时我写道:“老实证主义者只承认那些可还原为基本经验(感觉材料、印象、知觉、相似经验[卡尔纳普在《结构》中所用术语]等等)的概念(或术语)是科学的。”又见《逻辑》,第14节,特别是注4和注6及正文。
(62) 这一段引自《逻辑》(第25节末尾,又见第14、20节)。尽管这一段同卡尔纳普有关“可解决的”一词的段落(《可检验性》,第7节,第440页)一起也许更有助于引出所谓“反事实条件句问题”,但我竭尽全力也始终理解不了这个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理解不了当人们既不赞成本质主义也不赞成现象论或意义分析时还能保留些什么。
(63) 在《可检验性》一书中卡尔纳普接受了我关于经验基础的大部分理论(《逻辑》,第25到30节),包括我的大部分术语(“经验基础”、“基本句子”等等),可比较《逻辑》第28节,第59页与他对“可观察的”一词的引进和用法,即使是微小然而重要的不一致(这里我把它解释为——见第382页注1到3的正文——他的“方法论的唯我论”时代的残余,我曾在《逻辑》注1以及注2的正文到第29节批评过),现在也纠正了(《可检验性》,第20节,特别见“决定2”,第12页以及注7的正文,第13页)。其他一致之处(除了卡尔纳普自己谈到的那一些)是这一命题:在接受或拒斥任何(综合)句子(比较《可检验性》第3节第426页与我的《逻辑》第30节第108页)以及拒斥关于陈述终极事实的原子句子的学说(比较《可检验性》第9节第448页与我的《逻辑》第38节第127页)时存在一种“约定成分”。尽管有这样广泛的一致,仍然存在决定性分歧;我强调可检验性的否定观,在我看来这同可反驳性一样:只有真正试图反驳而结果不成功,我才承认确证。对于卡尔纳普来说,可检验性和可反驳性仍然是证实的弱化形式。在下文第6节讨论概率和归纳时,这一区别的结果将更为清楚。
(64) 在《可检验性》第16节第470页,卡尔纳普希望我们可以根据一种未定义的单项谓词(“鲜明的”或“确实的”)引进所有的词。但是不可能以此为根据借助于一副还原对子引进任何其他词:即使对于一个左右对称的还原句子也至少需要两个不同的“所予”谓项。而且,我们至少还需要一种双词关系。
(65) 例如见我的《开放社会》第11章,第ii节。
(66) 结果,以下的“内容条件”或“所需条件”成为无效:“如果x需要y(即如果y的内容是x内容的组成部分),那么y至少必须与x同样得到确证”;内容条件的这种无效性,在《逻辑》第82和83节已指出:内容等同于可检验度和[绝对的]逻辑非概然度,这说明内容条件的无效性破坏了确证度与逻辑概率的同一性。但是在《可检验性》中卡尔纳普的整个还原理论都依赖于这一条件。(比较第6节的第一段,第434页,以及第435页的定义1.a.)在《概率》第474页(比较第397页)上,卡尔纳普注意到所需条件(或“后承条件”)的无效性,但他却没有由此得出(我相信是必要的)结论说,确证度不可能与概率一致。(我在《逻辑》附录*9中重新肯定了这个结论,参见本书第409页注1和410页注1及正文。)
(67) 在《句法》与《概率》之间出版的三本书中的两本——《语义学导论》和《意义和必要性》(meaning and necessity)很少涉及这个分界问题(在这两本书之间出现的《逻辑的形式化》(formailzation of logic),就我所知则毫不相干)。我在《导论》中只看到:(a)我认为是暗指纽拉特反对塔尔斯基的真理概念的东西。(卡尔纳普给以出色而宽容的回答[第vii页以下]);(b)公正地排除了阿尼·奈斯调查表方法的适用性(第29页,又见本书第386页注2及正文)。在卡尔纳普那本我认为是他最好的(也许又是受攻击最厉害的)著作《意义和必要性》中,有关于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第43页)的一点议论,同对维特根斯坦的介绍(第9页以下)一起,似乎表明卡尔纳普仍然相信形而上学无意义;因为它介绍说:“……了解句子的意义就是了解在哪些可能情况下它是真的、在哪些情况下不是,如维特根斯坦所指出的。”但是在我看来,这一段是同卡尔纳普的主要结论相矛盾的,这个结论我认为是很有说服力的。显然,引证的这一段话勾画了卡尔纳普所说的外延方法,它同关于意义的内涵方法相反;另一方面,“主要结论……是”:我们必须把“理解所予表述的意义同研究它是否适用、如何适用”(第202页,重点是我加的)区别开来,意义由内涵解释,应用由外延解释。与我们的问题有关的也是卡尔纳普对他的“阐释”(explication)概念的“阐释”,第88页以下。
(68) 在这两本书中没有明确讨论过这个分界问题,只是在《概率》第31页《经验主义原理》中有一点议论(在第30和71页也提到过)。第179页以下还讨论到自然界的“均匀性原理”的经验性。
(69) 可以想象,会有一些像斯维敦堡(swedenborg,emanuel(1688—1772),瑞典哲学家和宗教作家。——译者)那样的先知,当他们告诉我们(在使人说真话的麻醉药的作用下)正被那个a(对于它来说我们的存在公式为真)所激发时,即可准确地预言未来事件;可以想象,我们也能够把听者抬高到他们的地位——听者在一定条件下也总是变得能说出和预言真相。
(70) 见《概率》第110节以下,第571页。我的《逻辑》第80节第257页以下,也得到同样的结果:“人们可以把一个概率归于一个假说[这里的假说是指普遍定律]……通过估计一切检验与一切还没有试过的[可以设想的]检验之间的比率而算出来的概率。但这也毫无作用,因为可以精确计算这种估计,而其结果总是概率为零。”(下面第406页注1引证了这一页的另一段。)
(71) 我把讨论局限于卡尔纳普所称(《概率》第572页以下)“有限制的”事例确证,因为(a)卡尔纳普提出它是因为它“愈来愈精确地”表现我们的直觉;(b)在足够复杂的世界中(具有足够多的谓项)无限制的实例确证在一切有关情况下导致极低的确证值。另一方面,“有限制的实例确证”(我只是顺便提及)受到所谓“确证悖理”断然打击(见《概率》,第469页)。但这只是一个(我发现)总可以弥补的缺点——在这里可使第573页(15)定义的两个论据关于l的两个逻辑上等价的蕴含式成为对称;它们各自成为(经过简化)“j⊃h′”和“e.(h′⊃j)”。这就避免了悖理。
(72) 《概率》第572页。比较《意义和必要性》第2节第7页以下:“要使一个模糊的或不大确切的概念更加确切,这个任务……属于逻辑分析最重要的任务……我们称之为……阐释早期概念的任务……”(又见《概率》,第2节,第3页)这里我必须说(还是顺便)我不同意卡尔纳普对阐释的观点。我的论点是:我不相信可以谈什么确切性,除非是满足特定目的——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相对意义上的确切性。与此相应,概念本身也不能“阐释”,而只能在确定的问题情境的框架中阐释。或者换句话说,只有给予我们一个真正的问题(它决不能反过来成为一个阐释问题),它的解决就是“阐释”或“分析”,我们才能判断是否充分。
(73) 如卡尔纳普的λ为0,确证值相等;对于任何有限的λ,卡尔纳普的实例确证值随证据的积累而无限地趋向于我在讨论赖欣巴赫理论时所批评的那个值。我从我的《逻辑》中引用一段适合目前情况的话(第80节,第257页):“于是这一假说[我非常一般地谈到普遍定律]的可能性将取决于与之相对应(即为其实例)的[单一]陈述的真值频率。一个假说如果平均算与这一序列中的所有第二个陈述[即与它的每一第二个实例]相矛盾,就会具有1/2的概率!为了避免这一毁灭性结论,还可以试用两种权宜手段。”(其中一种产生一切定律的零概率;这一段在本书第404页注1中引用过。)
(74) 见《逻辑》第4节注78,第78节注1;《可检验性》第23节注,第19页。又见本书第375页注3。
(75) 《概率》,第575页。
(76) (补充说明)我曾把此文的打印稿送给奈耳逊·古德曼教授一份,他友好地告诉我他先于阿伽西博士发现了这一悖理以及我在这里所说的“阿伽西谓项”。见古德曼的《事实、幻想和预见》(fact,fiction,&forecast),1955年,第74页以下。
(77) 《概率》,第110节,第563页。
(78) 在《逻辑》第79节以前:“我们不应当讨论一个假说的‘概率’,而应当试行估计……它被确认[或确证]了多少。”或第82节:“这表明,与其说确认[确证]的实例数量决定其确认度,不如说是这一假说……所经受各种检验的严格性决定其确认度。[这]又反过来取决于……假说的可检验度……”以及第83节:“一种理论愈是得到确认[确证],就愈是可检验。但是可检验性同……逻辑概率……相反。”
(79) 在一个评注(载《精神》,1938年,第47卷)中我说过,“为概率建立一种公理系统,使之可以……由任何不同的诠释加以诠译,”那是令人想望的。“对此讨论最多的三点是:(1)概率作为具有同等可能情况的比率的经典定义,(2)频率理论……(3)规定概率为句子间逻辑关系的程度的逻辑理论……”我从《逻辑》第48节采取这一分类,颠倒了(2)和(3)的次序。类似分类又见于《概率》第24页。可把我在《精神》评注中对概率函数论据的讨论同《概率》第10节a、b以及第52节加以对照。在这一评注中我给出一个独立的形式公理系统,但后来我已大大加以简化。发表于《英国科学哲学杂志》,1955年,第6期。(我在《精神》上的评注现在重印于《逻辑》,第320—322页。)
(80) 《概率》第53节,第285页;又见第62节,第337页以下。
(81) 这等于“内容条件”(见本书第401页注2)。卡尔纳普既然认为这一条件是无效的(《概率》第87节,第474页,“结论条件”),那么我想他应完全同意“确证度”不可能是“正则确证函数”,即概率。
(82) 见我的评注《确证度》第4—5节,《逻辑》第396—398页。y·巴-希莱耳博士使我注意到这一事实:卡尔纳普先于我而提出某些我所举的例子,见《概率》第71节第394页以下,例3b。卡尔纳普由此得出内容条件“无效”(见本书第401页注2和410页注1),但不曾得出一切“正则确证函数”都不适合。
(83) 更全面的论证,参见《逻辑》第82节以下。
(84) 见第411页注1中所提到的我的评注《确证度》末尾(《逻辑》第402页)。
(85) 《确证度》,见《逻辑》第395页以下。比较我在402页上的评论:“这里定义c(x,y)的特殊方式,我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渴望的东西,以及它们可一起得到满足的事实。”
(86) 这就是说,总证据e必然被分入y和z,而选择y和z都是为了根据有效的总证据给c(x,y,z)相对于x的最高值。
(87) 在这个注中称为“渴望的东西”。开米尼正确地强调了不应引进充分性条件去适应阐释者。这里情况并不是这样,这一点也许最能由这一事实来证明:我已改进了我的定义(通过简化)而没有改变渴望的东西。
(88) 排除特设假说的规则可采取以下的形式:这一假说决不应重复(除非在完全一般化的形式中)证据或其任何合取成分。这就是说,把x=“这只天鹅是白的”,作为一个假说以说明证据y=“这只天鹅是白的”,这是不能接受的,尽管可以接受“所有天鹅是白的”;x对y的任何说明就其相对于y的任何(非多余的)合取成分而言,决不应循环。这导致强调普遍定律是必不可少的,而卡尔纳普却如我们所看到的(见前面,以及《概率》第110节h,特别是第575页)相信可以省去普遍定律。
(89) 《概率》第41节f,第177页以下,特别是第179、181页。来自《逻辑》的段落,见第1节第28页以下,第81页和第263页以下。
(90) x和y的“逻辑关联系数”可定义为(p(x y)-p(x)p(y))/(p(x)p(y)p。承认这一公式适用于一切(“正则”)概率函数就意味着对开米尼和奥本海姆所作建议的轻度普遍化,见二人的《事实支持的程度》(degree of factual support),载《科学哲学》第19卷,第314页,公式(7),关于特殊概率函数,其中所有的原子句子都是(绝对)独立的。(这是偶然出现的,以至于我认为这种特殊函数是惟一充分的函数。)
(91) 我可以举例证明这一点,引用《方法》第30页,公式(9—8),标以s=sm=;用“c(x,y)”取代“c(hm,em)”。我们得到λ=c(xy)/(c(xy)-c(x)c(y)),这表明λ是独立性度量的倒数,由此1/(λ+1)=(c(xy)-c,当这就是逻辑关联系数。——这里我也许可以说,我宁要“依存性”一词也不要凯恩斯和卡尔纳普的“有关性”一词:(像卡尔纳普)把概率看成是普遍化的演绎逻辑,而我却把概率依存性当作逻辑依存性的普遍化。
(92) 《概率》,第110节,第565页;比较《方法》,第18节,第53页。
(93) 《概率》,第110节,第556页。
(94) 同上书,第10节,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