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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第六章 尚需做的事。若干原则的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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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等级一心只考虑抵御政府的专制,准备联合起来反对共同敌人,那个时代已经过去,尽管国民利用目前的时机,朝着社会秩序哪怕只前进一步,第三等级也不会不从中得益;可是,前两个等级看到王国的各大市镇正在要求属于人民的政治权利中的小小一部分时,他们的自尊心便大大受伤。这些特权阶级如此热衷于维护其多余之物,如此急于阻止第三等级取得此类实在不可再少的必需之物,他们到底希望什么?他们是杏要让大家引以为傲的振兴专为他们一己服务?他们是否要把始终不幸的人民只当作盲目的工具来加以利用,以扩大和延长他们的贵族统治?当后代人听说国家的第二等级和僧侣即第一等级曾如此狂怒地讨伐市镇的要求时,他们将会怎么说呢?他们会相信曾有过秘密和公开的联盟故意制造紧张局势,以及使人民捍卫者中计的恶毒伎俩吗?在爱国作家为后代撰写的忠实记述中,什么也不会遗漏。他们将告诉大家,在一种连最自私的人也会发出爱国热情的情况下,法国贵人们的行径是多么高尚;在位王朝的王公们如何断然插字国家各个等级之间的争执:他们如何听任卑劣的文人们大量制造恶毒而又可笑的诽谤,让这类诽谤充斥这些文人署名出版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报告。

有人抱怨第三等级的某些作家言辞激烈。一个孤立的个人,他的思想方法算什么?微不足道。第三等级真正的活动,确确实实的活动,仅限于在城镇和一部分有三级会议地区呈递请愿书。请将这些活动与王公们同样确确实实的反对人民的活动作一对比(人民小心翼翼地不去攻击他们),可以看出,前者是何等谦恭,何等节制!后者又是何等凶暴,何等不公之至!

第三等级期待得到所有各阶级的协助,期待恢复共政治权利和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但都枉然;前两个等级由于惧伯看到改革流弊而产生的不安,甚于他们对自由的渴望。在自由和某些可憎的特权之间,他们选择了后者。他们的灵魂已与奴役带来的好处融为一体。不久以前他们还热情召唤三级会议,如今却惧怕三级会议了。对他们来讲,万事如意,他们所抱怨的只是那种革新思想;他们什么也不缺;恐惧已经给了他们一部宪法。

第三等级应该在思想和事物的发展中看到,除了他们自己的知识及勇气外,什么也指望不上。理性与正义在他们一边;他们至少应该坚信理性与正义的全部力量。不,谋求各派和解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被压迫者的力量与压迫者的盛怒之间,还能期望达成什么协议呢?

他们竟然说出了分裂一词。他们这样来威胁国王和人民。啊!伟大的上帝!这个求之不得的分裂若能一劳永逸,国民将何等幸福!撇开特权阶级会是多么惬意!把特权阶级变为普通公民将是多么困难!

有一些问题,那些害怕正义的人大概永远不会讨论;这些问题肯定有助于启发公众,而且,自愿也罢,强制也罢,知识一定要导向公正。况且,对于第三等级来说,已不再是有所改善或是依然如故的问题。形势决不允许这样盘算:必须要么前进,要么倒退;要么废除不公平的非社会的种种特权,要么承认这些特权并使之永存。所以,人们应该感到,在十八世纪末还企图认可封建制度可憎的残余,这是多么荒诞。在这个问题上,事物消失了,表达这些事物的语言却保留下来了。贵族们津津有味他说着平民、乡巴佬、泥腿子这些字眼。他们忘记了,不管赋予这些词语什么含义,时至今日,这些字眼要么对于第三等级已风马牛不相及,要么对三个等级全都适用:他们还忘记了,当这些词语意义确切之时,他们自己当中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无可辩驳地是平民、乡巴佬和泥腿子。

对于时间和事物的必然发展所引起的变革视而不见,也是枉然;这种变革并不因此而不存在。从前,第三等级是奴隶,贵族等级是一切。今天,第三等级是一切,贵族不过是一个词。但在这个词下,却溜进来一个新的难以容忍的贵族阶级;而人民有一切理由绝对不要贵族。

在这样的处境中,假使第三等级要以对国民有利的方式拥有其政治权利,还需要做哪些事呢?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有两种。根据第一种方法,第三等级应当单独集会:他们决不与贵族和僧侣合作,无论依等级还是依人头,他们都不与贵族和僧侣坐在一起,我请大家注意,第三等级的会议与另外两等级的会议之间存在着巨大区别。第三等级的会议代表二千五百万人,商议的是国民利益。而另外两个等级,即使他们合在一起,也只不过拥有近二十万人的权力,而且只考虑他们的特权。有人会说,第三等级不能组成三级会议。啊!那更好,他们将组成国民议会。

如此重要的主意需要用正确的原则中最清晰和千真万确的道理加以论证。

我说,僧侣和贵族的代表同国民代表毫无共同之处,三级会议中三个等级间绝无联合可能;既然他们决不可能共同表决,所以他们既不能依等级表决,亦不可能依人头表决。在第三章末尾,我们曾许诺要在这里证明这一真理。此外,这一真理也许不能提供什么新鲜的东西:有识之士早已将它传播到公众之中了。

有句格言谈到万能权时说,没有比无权更大的缺陷。大家知道,贵族并不是僧侣和第三等级委派的。僧侣决不负有贵族和第三等级的委托。由此可见,每个等级都是自成一体的国民。正如荷兰三级会议或威尼斯政务会议无权就英国国会的决议进行表决一样,每个等级亦不得干涉他等级的事务。受委托的代理人只与他的委托人发生联系,代表只有为他所代表的人代言的权利。假若不承认这一真理,就必须取消所有原则。

有鉴于此,我们应该看到,要想找出每个等级在参与形成普遍意志时应占什么比重或比例,这种企图完全是徒劳无益的。只要仍保留三个等级和三种代表,这种意志便不可能是一个。这三个会议至多能在同一愿望下聚集在一起,犹如结成同盟的三种国民可以形成同一愿望。但永远不可能把它们变成一种国民、一种代表和一个共同意志。我感到,这些真理尽管都是千真万确的,但在一个不以理性与政治公正为指导的国家里,却变得令人困惑不解了。有什么办法呢?你们的房屋全靠人工支撑,奇形怪状的支柱多得不可胜数,七颠八倒,既无风格,又无设计,有的只是在即将坍塌的地方胡乱撑上几根柱子;要么应该重建这所房屋,要么就需下定决心在困境中得过且过,终日担心着有一天死在瓦砾堆下。社会秩序中一切都相互关联。若忽略其中一个部分,其他部分也难免同受其害。如果开始就毫无秩序,他们必将看到其后果。倘若从不公正与荒谬中取得的果实竟与从公正与理性中取得的果实一样,那么公正与理性的好处又何在?

你们大叫大嚷说,如第三等级单独集会是为了组成国民议会,而不是所谓三级会议,他们便不能为僧侣和贵族投票,这两个等级也不能为人民议事。首先,我请你们注意,正如我们刚才所说,第三等级代表无可非议地拥有构成国民的二千五百万或二千六百万人的委托书,仅二十万左右的贵族或教士不在其中。他们给自己加上国民议会的头衔,这个数目已足够。因此,他们代表全体国民商议政事将毫无困难,排除在外的仅二十万人。依此设想,僧侣可继续开他们的会,讨论向国王无偿奉献;贵族可讨论采取某种方法向国王缴纳御用金;为使对这两个等级的特殊安排永远不会成为第三等级的沉重负担,第三等级一开始就应正式宣布,他们不打算缴纳任何其他两个等级不承担的课税。只有依此条件他们才对御用金投赞成票;如发现僧侣和贵族以某种借口免缴课税,那么即使税额已经分配停当,也决不能向人民征收。

这种安排也许和另一种安排一样,有利于将全民逐渐引向社会统一,虽然表面上看去并非如此。但是至少从现在起,它对解除正威胁着这个国家的危险有所裨益。事实上,当人民看到两个特权集团,也许还有第三个集团的一半,准备在三级会议的名义下,摆布人民的命运,把万古不变的悲惨命运强加在他们身上,他们怎能不感到恐惧?驱散二千五百万人心中的惶恐,并通过我们的原则与行为证明,当我们谈到宪法时,我们是了解并尊重宪法的首要成分的,这种做法完全正确。

毫无疑问,僧侣和贵族的代表决不是国民的代表;因此他们没有资格代表国民投票。

假如让他们来审议有关普遍利益的事项,后果又将如何?第一,如果表决依等级进行,其结果必然是二千五百万公民不能就普遍利益作出任何决定,因为十万或二十万特权者不喜欢普遍利益。这也就等于说,一百多人的意志将被一个人的意志所取缔,所消灭。

第二,假如表决依人头进行,那么即使特权阶级与非特权阶级之间影响平等,其结果也必然是二十万人的意志可与二千五百万人的意志平分秋色,因为这两部分人的代表数额相等。然而,组成一个议会,使之能够投票赞成少数人的利益,岂不活见鬼?岂不是与议会南辕北辙?

在前一章里,我们已经论证了这一必要性,即只承认大多数人的意见为共同意志。这个准则是不容争议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法国,第三等级的代表是国民意志的真正受托人。故此他们可以准确无误地代表全体国民讲话。因为,即使特权阶级联合在一起,始终一致地反对第三等级,他们也依然不能在第三等级的审议中与大多数人势均力敌。根据既定数字,每个第三等级代表均代表近五万人表决;故而只须规定,在下院中超过半数五票为多数,即可将二十万贵族或僧侣一致所投的票视为无足轻重了;请注意,在这一假设中,我姑且不考虑前两个等级的代表绝非国民代表,我还同意听任他们坐在真正的国民议会中,运用他们单独拥有的影响,不停地发表反对多数人愿望的意见。纵然如此,他们的意见也显然必将居于少数。

以上这些比述,既足以证明第三等级必须自己单独组成国民议会,又足以在理性与公正面前,批准第三等级无一例外地代表全体国民议事和表决的要求。

我知道,对第三等级中最善于捍卫该等级利益的那些成员,这样的原则并不完全会他们的口味。好吧,但愿人们不否认我是从真正的原则出发的,我的推理所依据的是正确的逻辑。我还要说一点,不能把第三等级与前两个等级分离斥为制造分裂;必须将这个词语及其含义留给首先使用这个词语的人。事实上,多数根本不会与整体分离;否则多数和整体这两个词就有矛盾,因为多数要脱离整体,那多数就非与自身分离不可。唯有少数人才会根本不愿服从多数的愿望,因而唯有少数才会制造分裂。

不过,我们向第三等级指出他们共有哪些手段,确切地说,共有哪些权利时,我们的意图绝对不是怂恿他们全部加以运用。

我已申明,第三等级有两种手段可使自己在政治领域中拥有他们应占有的位置。假如我刚才提出的第一种手段显得有些过于突然;假如有人认为必须让公众有时间来习惯于自由;假如有人认为,对于一些国民权利,无论其如何昭的,一旦有人争夺,即使是最少数人来争夺,亦需要某种法律裁决——姑且借用此词——来加以确定,并通过最终批准加以认可,我并不反对;那就让我们诉诸国民这个法庭,这个唯一有权裁决所有涉及宪法争端的仲裁者吧!此即第三等级可采用的第二种手殷。

在这里,我们需要全部重温一下前一章中关于必须组成普通代表团的论述,以及就只能将这项重大工作委托给拥有特殊的专门权力的特别代表的论述。

大家不会否认,下届三级会议的第三等级会议肯定极有资格召开全王国的特别代表会议。因而也正应该由他们来告诉全体法国公民,法国的政体是虚伪的。他们将高声指斥,三级会议是一个组织不善的团体,不能履行其全国性职能;他们同时还将阐明,必须赋予特别代表以专门权力,以便通过可靠的法律,确定立法机构的组成形式。至此,第三等级虽不中止其准备工作,却暂停行使其权力;他们将不作任何最后决定;他们将等待国民对划分三个等级这个大讼案作出裁决。我认为,这是最光明磊落、最宽宏大度,因而最符合第三等级尊严的做法。

故而,第三等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待自己:从第一个角度,他们只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等级;于是,他们同意不完全荡涤从前不开化时代的偏见;他们在身分上将另外两个等级区分开来,但除了合乎事物常理的权势外,再不赋予另外两个等级以其它的权势,他们对那两个等级尽量尊重,同意对自己的权利采取存疑态度,直至最高仲裁者作出决定。从第二个角度,第三等级就是国民。以此资格,他们的代表组成整个国民议会;他们拥有国民议会的一切权力。既然他们是普遍意志的唯一受托人,他们便无需就实际上不存在的争执与他们的委托人磋商。无疑,他们时刻准备服从国民乐于为他们制定的法律;但是如果他们自己要向国民提出法律,那就不能涉及从国民议会中多数等级中产生的任何问题。

派遣一个特别代表团,或至少如上所述设置新的专门权力,以便首先处理宪法这一重大事务,看来是结束国民现时的纠纷和可能产生混乱的好办法。即使无需担心这些混乱,这仍然是一项必须采取的措施,因为无论我们是否高枕无忧,我们都不能不了解,不能不设法获得代们的政治权利。假如我们考虑到政治权利乃是公民权和个人自由的唯一保证,这种必要性对我们来说就显得更加迫切。

如果我只准备提供一些行动方法,到这里我这篇对第三等级的论述就该结束了……但是我的目的是还要对一些原则加以阐发。因而请允许我在即将发生的关于如何切实组成国民议会的公开辩论中,继续捍卫第三等级的利益。我要讲的决非一般事务,亦非权力,而是关于决定应由哪些人来组成代表团的规则。

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国民的代议机构的宗旨或目的是什么;它不能有别于国民本身抱定的目的,如果全体国民能够聚集在同一地点进行商议的话。什么是国民的意志?它是全部个别意志的产物,一如国民是所有个人之聚合。不可能设想一个合法的团体不以公共安全、公共自由,总之,公共事务为目的。无疑,每一个人又都抱有个人目的。他对自己说:在公共安全的保护下,我可以安心地从事于我的个人计划,我将追求我所理解的幸福,确信我将遇到的法律界限,无非是社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为我规定的那些界限,而公共利益中有我的一份,况且我的个人利益已与公共利益极为有益地结合在一起。

但是,能否设想,在全体会议中会有这样一些成员,他们狂妄到竟敢说:“你们聚集在这里,并不是为了商议我们的共同事务,而是为了来管我的事务以及我和你们当中某些人组成的小集团的事务。”当我们说一些加入联合的人之所以集会,是为了处理与他们共同相关的事情,这就解释了促进各成员加入联合的唯一动机,说出了一个如此简单的根本道理,以致越想证明这些道理,结果反而削弱了这些道理。

现在,让我们来说明一下国民议会全体成员如何以各自的个别意志,同心协力去形成这一不应违背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这是很有意义的。

首先,让我们以最为有利的假设来阐述这一政治规则,或者说这个政治机制:这个假设就是,公益精神的力量十分强大,只允许在议会中反映共同利益的活动。这类奇迹历来罕见,而且并不持久。如果把团体的命运与努力从善挂上钩,那是太不了解人类了。当利己主义似乎支配了所有灵魂因而民风日下时,我认为,即使在那种漫长的间歇时期中,一个国民的议会也必须组织得十分良好,使这个议会中的个人利益始终处于孤立,而多数人的意愿永远与普遍利益一致。

我们应注意到,人心中有三种利益:第一种利益使人们彼此相似;它给公共利益规定适当范围;第二种利益使个人仅与若干他人联合;此即集团利益;最后,第三种利益使每个人自我孤立,只考虑自己;此即个人利益。使一个人与同一团体中所有的人相一致的利益,显然是众人意志的宗旨,也是共同集合在一起的宗旨。在这里面,个人利益应该毫无影响。事实也正是如此,因为个人利益各不相同,结果都不能发生影响。最大的困难来自那种使一个公民仅与若干他人相一致的利益。这种利益促进人们共同商议,结成联盟;由此策划出危害共同体的计谋;由此形成最可怕的公众的敌人。这类事实在历史上屡见不鲜。

因此,社会秩序严格要求普通公民不组成行会,甚至要求那些势必组成真正集团的受命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在他们任职期间,不谋求被选为立法代表,对这些要求,请不必大惊小怪。

没有其他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利益支配个人利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能懂得为什么基于加入者的普遍利益,有可能建立起人类的联合体,并从而说明政治团体的合法性。

上述原则亦同样有力地使人感到,必须按照一个不允许议会养成集团意识并蜕化为贵族的计划,建立代议制议会本身。我在其他章节中已充分阐明的下述各基本准则亦生于此种考虑:代表团应每年更换其三分之一;卸任的代表只应在相当长的间隔后才有再次当选的权利,以便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因为公共事务如可被目为若干家族的事务,它也就不成其为公共事务了,等等,等等。

但是,如果立法者不尊重这些基本概念,不尊重这些十分清楚、十分确切的原则,却相反地擅自在国家机构中创设行会,承认一切正在形成的行会,并以立法者的权势对它们加以认可;如果立法者竟敢号召规模最大的因而也就是危害最大的那些行会,在等级的名义下成为国民代表团的一部分,这表明邪恶的原则在人们中间千方百计地损害一切,毁灭一切,搅乱一切。只要让这些可怕的行会拥有凌驾于国民这个大团体之上的实际优势,那么,社会混乱就会达到顶点并得以持续下去。如果不应将此归咎于事物本身的盲目发展,或归咎于我们的先人的无知和凶暴的活,那么人们就指控立法者应对法国大部分弊病负责,这些弊病使这个美好的王国陷于水深火热之中。

我们了解国民议会的真正宗旨;建立国民议会绝非为着照管公民的个人事务,它只从共同利益的观点对它们作总体考虑。我们从这里可得出一个自然的结论,那就是指定代表的权利之所以属于人民,只因为他们之间有着共同的品质,而不是因为他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品质。

使公民彼此区别的各种优势是超乎公民性以外的东西。财产与技巧的不等犹如年龄、性别、身材等等的不等一样,绝不改变公民责任感的平等。无疑,这些属于个人的优势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立法者却不应制造这类性质的优势,将特权赋予一些人,而拒绝赋予另一些人。法律不赋予任何东西,它保护业已存在的东西,直至业已存在的东西开始损害公共利益时方停止保护。只有在这里才对个人的自由设置界限。我将法律比作一个庞大球体之中心;所有公民无一例外,在圆周上均与中心保持同等距离,所占位置相等;所有的人都同等地依存于法律,所有的人都将其自由与财产交由法律保护;这就是我所称的公民的普通权利,在这点上他们彼此全部类同。所有这些个人互通往来,作出承诺,磋商协议,这一切始终在法律的共同保障下进行。在这一普遍运动中,倘若某一个人想要统洽他的邻人,或篡夺其财产,普通法便制止这种侵害,并将所有的人重新置于与法律同等的距离上。但是法律丝毫不妨碍每个人根据其先天与后天的才干,随机遇好坏,凭财运或卓有成效的劳动来增加财产,并可在其合法的地位上,提高最符合他的欲望而且最值得羡慕的幸福。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共同权利,也就保护了一切他能做的事的权利,除非公民想要做的事已开始危害公共利益,否则这种保护绝不会停止。

也许我对同样的思想反复陈述过多,但是我没有时间将它们压缩到最简洁的程度,况且,在陈述一些人们特别生疏的概念时,并不宜过于简练。

所以唯有使公民们彼此类同的利益才是他们能够共同相处的利益,只有凭借这种利益井以这种利益的名义,他们才能要求政治权利,即要求积极参与制定社会怯律,因此,也只有这种利益才给公民打上可代表品格的烙印。因此某人之所以有权选举代表和被选为代表,并非由于他是特权者,而是由于他是公民。我再重复一遍,一切属于公民的东西,诸如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只要它们不损伤法律,均有受保护的权利。但由于社会联合只能由一些共同点结合而成,因此只有共同品格才有权立法。故此,集团利益不但不能影响立法机构,只能使立法机构信誉扫地;集团利益与代表团的宗旨背道而驰,又与其使命格格不入。

当涉及特权集团与特权等级时,这些原则就变得更加严格。我说的特权者,是指所有背离共同权利的人,或因他声言不完全服从普通法,或因他声言有享有特殊权利。特权阶级是有害的,不仅因其集团精神,而且因其存在本身。它所获得的那些必然违反公共自由的优惠愈多,就更须将其排除在国民议会之外。特权者只能因其公民资格而可以被人代表;但是在他们身上这一资格已被破坏,他们丧失了公民责任感,他们敌视共同权利。如果给予他们代表权,这在法律上将是一个明显的矛盾;如不采取强制行动,国民是不会屈从此种法律的;但是不能这样设想。

当我们论证现行权力机关中的受命人不能拥有立法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我们并未因此而不再把他们视为真正的公民。象所有其他人一样,他们在个人权利上仍是公民。职位使他们与众不同,但这决不能破坏他们身上的公民责任感,相反,职务是为了完成公民责任感的权利而设立的。假如仍需让他们停止行使政治权利,那么对于蔑视共同权利、杜撰与国民毫不相干的共同权利的那些人应当作何处理?这些人的存在本身经常与人民这个大团体为敌。显然,这些人已经屏弃了公民性,当然不应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一个其公开声明的利益至少并不与你们的利益相敌对的外邦人,你们尚且不给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这些人当然更应如此。

概括起来说:凡背离公民共同品格者,均无权参与政治,这是一条原则。人民的立法机构只能负责保证普遍利益。但是,如果存在着因其地位而与公共秩序为敌的特权者,而不是对法律来说几乎是无关紧要的简单差别,这些特权者就应该断然被排除在外。他们可憎的特权存在一日,他们便一日不得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知道,在大多数读者看来,这样的一些原则会显得荒唐。这是因为对于真理来说,偏见可能显得很荒唐,所以对偏见来说,真理大概也显得荒唐。一切都是相对的。我的原则是确切的,我的结论是正确的,对我来说这就够了。但是,至少,有人会说,这些东西眼下是绝对行不通的。我也根本不以将其付诸实施为己任。对我来说,我的角色亦即所有爱国作家的角色;这就是阐述真理。另一些人视其力量和境遇,将或多或少地接近真理,或出于恶意而背离真理;我们所无法阻止的东西,我们也只好忍受。假如大家都照实思考,那么一旦变革展示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宗旨,再巨大的变革也不会有任何困难。除了竭尽全力来帮助传播这一开拓道路的真理之外,我还能做什么比这更有益的呢?对真理,人们开始时难以接受,继而思想上对它渐渐习惯起来,公共舆论也逐渐形成,终于,人们在实施中发现了那些起初被称作痴心妄想的原则。在几乎各类的偏见中,假使某些作家们当初未曾心甘情愿地被人当作疯子,今天的世界还不会这样开明。

我到处遇到只愿一步一步地走向真理的温和派。我怀疑他们这样说时,是否能为人们所理解。他们把行政官的步调同哲学家的步调混为一谈了。前者在可能范围内向前行进;只要他们不偏离正确的道路,得到的只能是人们的赞扬。但是这条道路必定已由哲学家开辟到尽头。他们必已抵达终点,否则,他们便无法确证这条路千真万确地通往终点。如果他们以小心谨慎为借口,想让我停步便让我停步,我怎么能知道他们引导我走的是正路呢?难道他们怎么说就应该怎么信吗?在理性范围中是不允许盲目相信的。确实,有人在慢条斯理他说完一句再说一句的时候,看来正企图并希望陷敌手于措手不及,使敌手落入圈套。我丝毫不想与人争论,是否甚至在个人之间,坦率行事亦为最精明;缄口不语和见机行事,被认为是集人们经验之大成的技巧;但是,当这许多代表真正和开明利益的人公开讨论一些全民事务时,这种态度无疑是不折不拍的愚蠢。在这里,真正促使事物前进的方法,不是对敌人掩盖敌我皆知的东西,而是使公民的大多数深信事业的正义性。有人过于相信真理可划分为若干部分,以为这样真理便可零星地较为容易地进入人们的头脑。不对,灌输真理常常需要通过强烈的震动;光辉给人留下强烈的印象,使人对公认的真实、美好和有益的东西产生炽热的兴趣;但是真理并不全部具有这种光辉。

只有对真理发展的过程不甚了了的人才会设恕,应让全体人民对自己的真正利益始终茫无所知,而集中在少数几个人头脑中的最有用的真理,只应随着某个能干的行政官为保证其措施得到成功感到需要真理时才逐步显现。首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这根本不可理解。其次,谁人不知真理只能慢慢地进入同国家一般大的群众头脑之中?难道不需要给为真理困惑的人们留点时间让他们习惯于真理,给如饥似渴地接受真理的年轻人留点时间让他们成长起来,让老年人有时间悄然消逝?一句话,难道打算到收获时节来到才播种吗?如果这样,就永远不会有收获了。

况且,理性绝不喜爱神秘;只有通过大规模传播,它才起作用;只有到处出击,它才能击中要害,因为这样才能形成舆论的威力,大多数于人民有利的变革,大概都应归功于这种舆论的威力。你们说,人们尚无倾听你们的思想准备,你们将使许多人感到吃惊。必须如此:最值得宣布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经相当熟悉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然准备接受的真理。不,恰恰因为它会刺激更多的偏见、更多的私利,才更有必要加以传播。大家未注意到,最需谨慎对待的偏见是与真诚相连的偏见;我们要刺激的最危险的私利,是那种人们认为自己拥有正义,而真诚又赋予其全部感情的私利。必须把它们的这种奇怪力量拔除掉;必须通过解释、说明使这些偏见和私利归结为单纯的不义手段。我现在向温和派说明上述这些想法,如果他们不固执地经常将行政官谨慎而有节制的行为与哲学家的无拘无束的冲劲混为一谈,那么,他们便不会再为他们称之为为时过早的真理担忧了。行政官若不计算各种磨擦和障碍,就会把一切搞糟;哲学家则因见到困难而越发激动;人们的头脑越受封建不开化的禁锢,越需要哲学家来阐明正确的社会原则。

最后,有人会说,如果说特权者们根本无权要求共同意志来关心他们的特权,至少他们应该以公民资格,和社会的其他成员一起,享有他们政治上的代表权。

我已经说过,当他们具备了特权者的性质时,他们就已经成为公共利益的真实敌人;因而他们绝对不能承担保障公共利益的任务。我补充一点:只要他们愿意,回到社会秩序中来的主动权始终操在他们自己手中;同样,失去政治权利的行使权也完全是出于他们肉愿。最后,既然他们的真正权利,那些可能成为国民议会讨论议题的权利,对他们与对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们完全相同,当他们想到,如果议员们试图损害这些权利,这些议员也将损害自己时,他们便可以聊以自慰了。

因此可以肯定,唯有非特权等级的成员可以成为选民和国民议会议员。第三等级的愿望对全体公民来说永远是良好的,特权等级的愿望则永远是邪恶的,除非他们不考虑他们的私利,愿意同普通公民一样投票,就是说,同第三等级一样投票。故而第三等级足以满足大家对国民议会的一切期望;故而,人们有理由期待于三级会议的一切好处,唯有第三等级才能带来。

有人也许会想,特权等级还有最后一着,那就是把自己看作是单独存在的一国国民,要求拥有单独的独立的代表团……我在本书的第一章便己预先答复了这一妄想,我证明了特权等级绝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单独存在的人民。他们只是而且只能靠真正的国民生活。哪一个国民会自愿赞同这样一种结盟呢?

目前,还不能说两个特权集团在社会秩序中应占据何种位置:这无异于询问,打算给予在病人体内正在损坏并折磨着病人的恶性脓肿以什么位置。必须消除它的有害影响,必须使人体和所有器官的功能恢复良好,以确保在各种器官中不再形成这类会败坏生命力的最基本要索的病原性组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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