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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史

第27章 澳大利亚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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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政府和联邦制——会议任务——联邦政府的类型——参议院——众议院——避免陷入僵局的政策——高级法院——王权代表——联邦权力——“联邦”的名字——新南威尔士与宪法——乔治·里德的态度——全民公决——总理大会——之前的法案——澳大利亚联邦正式成立——第一届议会的召开

有了1891年的草拟宪法做参考,1897年至1898年的大会的任务就变得简单了很多。大会准备的草拟宪法与之前的宪法既具有普遍的相似性,又存在极大差异。新宪法大厦的基本框架遵循了1891年规定的法律条框,唯一不同的是扩大了权力自由化的开放程度。

现在,澳大利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沿用熟悉的英国责任制政府模式的基础上嫁接联邦体系。这个问题看上去容易,但对初次尝试的人来说依然十分困难,尤其是参加过两次大会的人。这些人认为,“要么是责任制政府扼杀联邦制,要么是联邦制扼杀责任制政府”。澳大利亚并没有在进退两难的境地中举步不前,而是成功运用了一种新颖的联邦政府体制。很多杰出人士参与了宪法大厦的修建过程。一些参与并检查会议辩题的学生也参阅了前人研究过的每一个联邦制度的案例。一位著名人士认为英国政府模式应该适应澳大利亚的客观条件,他说:“正如我不希望自己穿的靴子是德国制造的一样,我也不希望澳大利亚的宪法是瑞士制造的。”但很快有人反驳道:“哪里制造的靴子适合我的脚,我就穿哪里的靴子。”澳大利亚人可以借鉴人类所有的经验成果,宪法的拟定者也应该向多方学习。然而,他们希望秉承真正的联邦精神,建立所有澳大利亚人认可的立宪政府模式。

澳大利亚由六个独立的殖民地组成,每个殖民地都拥有英国皇家统治下的完全自治政府。没有一个殖民地愿意放弃自己的独立权,除非对殖民地有利。但为了联邦,六个独立殖民地必须将部分权力交给新成立的最高政府。1867年,加拿大自治领成立,加拿大的省级政府服从于新成立的中央政府。自治领宪法下的各级州长由自治领政府任命。如果自治领政府不认可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则该法律无效。

然而,长久以来,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因独立感到自豪,并不愿意按照其他政府模式结成联邦。各殖民地不希望联邦政府拿走自己手中的重要权力,留下一些无足轻重的权力,而是希望自己可以选择上交哪些权力,并以严格的条款定义清楚。各殖民地希望掌握主动权,成为权力的授予者,而不是联邦政府统治下的权力接受者。

美国联邦政府的形式比加拿大的体制更符合1897年至1898年大会的精神。美国联邦政府执行特别的、定义清楚的权力,而且不能越权。一旦越权,其行为将属于违法,并由美国高级法院宣判。除了一条十分重要的差异,与这种模式类似的宪法正是澳大利亚需要的。

美国并没有所谓的责任制政府,澳大利亚也希望如此。美国的总统内阁成员不参加国会,只对总统负责。国会制定法律,行政部门,即总统和大臣们执行法律。但即使国会不满意大臣的工作方式,也无法将他们赶下台。国会可以抱怨,但是不能干涉行政部门的工作,因为行政部门不受国会的制约。澳大利亚希望行政部门的大臣们参加联邦议会,产生问题后可以当面对他们进行问责。如果大臣们的政策及实施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就会被免职。因此,简单来说,就权力的严格划分和限制方面,澳大利亚希望借鉴美国的政府形式,但就议会大臣的责任方面,希望借鉴英国。

因此,澳大利亚宪法规定,除非是议会成员,否则大臣的任期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政府希望任命某人为大臣,这个人必须在议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果没有选区支持他,他就不能继续担任大臣。

为了保护各殖民地的权利,宪法成立了参议院作为立法机关。参议院由来自各殖民地的六名成员组成。因此,在参议院,人口较少的塔斯马尼亚和人口较多的新南威尔士获得了同样多的席位。虽然有失公平,但为了避免让人数较少的殖民地与人数众多的殖民地发生利益冲突,让人数较少的殖民地也能捍卫自己的权益,参议院必须这样做。人们普遍认为,如果只存在一个立法机关,而且其成员是通过选民选举出来的,人口较少的殖民地可能会在选民数量方面受到压制。譬如,如果参议院正在讨论一个有关塔斯马尼亚的议案,人口较少的塔斯马尼亚只能有五个代表,但新南威尔士却可以有二十七个代表。这样一来,塔斯马尼亚极有可能受到不公正对待。但如果参议院中所有州的代表数量都一样,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了。因此,参议院不像上议院那样,由提名的议员组成,或由拥有特别公民权的选举代表组成,而是一个代表所有殖民地的议院。

澳大利亚宪法建立的第二个立法机关是众议院,其成员在平等基础上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每个殖民地的选民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众议员的人数比参议员的人数至少多一倍,而且每个殖民地拥有的票数和人口数量一致,每位选民手中的票数不超过一票。

关于选民权利,宪法规定每个殖民地有投票权的选民“不受任何联邦法律的制约,可以为联邦议会的议院投票”。加入这项条款是因为南澳大利亚的女性拥有投票权,代表南澳大利亚的议员希望确保联邦宪法不会剥夺女性的投票权。因此,这样一来,相当于澳大利亚的所有女性都拥有了投票权,因为很明显,人们认为选举权应该不限男女、不限地域,而确保这一原则的唯一方法是让所有女性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在澳大利亚的历史上,两个立法议院曾有过非常不愉快的争执。宪法拟定者们希望通过附上特别条款打破这种僵局,还规定成立一个高级法院。高级法院不仅可以受理殖民地法院的上诉并进行裁决,还拥有宪法的唯一解释权。如果有人提出联邦法律侵害了殖民地的权力,或者殖民地法律干涉了属于联邦范畴的事务,只有高级法院有权对此做出裁决。

联邦之上是由英国皇室任命的王权代表。

联邦制的结构可以简要分成五层。第一层是众议院,通过广泛选举产生,一位选民代表一票;第二层是参议院,各殖民地拥有平等的代表席位;第三层是行政部门,必须由议会成员组成;第四层是高级法院,是唯一有权解释宪法精神的机构;第五层是总督,代表皇室王权。

宪法第五十二章用三十七个段落定义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而且定义范围很广,覆盖防御、邮政电报、航海、海关税与货物税、与其他国家以及殖民地之间的商业贸易、货币、审查与数据、婚姻、银行、保险、移民出入境、版权、渔业、检疫、度量衡、移植引入、外部事务及条约、澳大利亚与太平洋岛屿的关系、关于禁止以及处理超过州边界的工业纠纷及其调解与仲裁等。联邦对上述问题以及其他次要方面都有立法权,只要行使权力,其法律就可以凌驾于州法律之上。因此,如果联邦通过了一项新的婚姻法,所有殖民地的婚姻法会立即失去法律效力。

1891年的宪法委员会大会上,亨利·帕克斯首次使用了“联邦”一词,并提议将其作为澳大利亚各殖民地联合的名称。当时,大会否决了他的提议。但后来,维多利亚殖民地的代表阿尔弗雷德·迪肯又正式提出了“联邦”一词,并在会议上以一票的微弱优势通过。然而,在讨论草拟法案文书时,“联邦”再次受到强烈反对。对一些人来说,“联邦”会使人想起克伦威尔革命时期攻击传统旧习的可怕画面,如“拿走小玩意儿”、“如实地将我画下来”,以及铁甲军和急剧下降的民意投票等,这些画面会让高度紧张的政治家们胆战心惊。但大多数人想到的还是好的一面,尤其是埃德蒙·巴顿,他通过客观的学术分析,向公众展示了这个词蕴含的古典意义。后来,大会以二十六票对十三票通过了使用“联邦”一词的提议。召开1897年至1898年的大会时,“联邦”已经得到广泛使用,完全替代了其他名称。一位议员曾对此表示异议,但并没有人附和他。埃德蒙·巴顿说:“‘联邦’最贴切、最庄严地体现了自治人民的伟大联盟。”“联邦”一词体现了“组建澳大利亚联邦的行为”。

1898年3月,制宪者拟定了宪法。1900年7月,该宪法作为英国议会的法律正式生效。其间,拟定宪法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这是澳大利亚联邦史上的关键时期。在拟定宪法的二十八个月里,制宪者经历了一段如杂技表演般跌宕起伏、扣人心弦的政治历险。

1897年至1898年的大会按照各殖民地通过的授权法案,完成了宪法拟定工作。接下来,各殖民地政府的工作是将宪法交到人民手中。为了确保通过,宪法必须在各殖民地得到一定数量的赞成票。

新南威尔士需要得到至少五万张赞成票。大会拟定法案后,新南威尔士议会中反对联邦制度的议员提出,按照法案要求,新南威尔士应该得到至少十二万张赞成票。众所周知,十二万张赞成票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目标。反对者的目的很清楚,就是阻止拟定好的宪法成为法律。乔治·里德表示反对,但他建议将赞成票定为八万张。然而,这个数字也足以阻碍宪法的通过。

乔治·里德的目的是让议会对宪法法案的几个重要细节进行修正。他不喜欢宪法中的金融调控条例,以及“由议会决定政府所在地”的规定。悉尼的大多数人认为,澳大利亚联邦的首都应该设在新南威尔士,因为新南威尔士是最早建立殖民地,也是经济最发达,人口最稠密的地方。对此,悉尼方面的分歧很大。乔治·里德不仅对这一点耿耿于怀,还尖锐批评了其他规定。在第一次公开演讲中,他几乎通篇都是新南威尔士人民如何拒绝、抵制宪法的言辞。然而,令听众更惊讶的是,他在结尾说,宪法法案虽然存在种种不足,自己也无法对此全盘接纳,但他不会“抛弃这份事业”,甚至会投出赞成票。

乔治·里德的态度令很多人感到费解,甚至激怒了一些人。《悉尼公告》杂志称他的态度“是非两可”。这种态度是当时社会的典型特点,因此,“是非两可”一词也被收入了辞典。然而,所有杰出政治家们都应该习惯各种绰号和标签。这些绰号和标签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威力。政治领袖对敏感话题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这是一种危险行为,但当时,冷静观察事态发展的人会比党派狂热分子更能理解乔治·里德的难处。乔治·里德认为自己肩负的责任是对立的。一方面,他是大会的一分子,也是宪法法案的缔造者之一;另一方面,他是新南威尔士州的州长,必须为当地民众负责。但他的反对意见使八万张赞成票成了不可能达成的目标。虽然在新南威尔士的法案投票中,赞成票为七万一千五百九十五张,否决票为六万六千二百二十八张,但建立联邦制的进程依然暂时受到了阻碍。南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和维多利亚殖民地以绝大多数赞成票通过了宪法法案。西澳大利亚政府没有承担采取全民公投的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说,通过宪法法案的三个殖民地可以向英国皇室请愿,将宪法法案提交给英国议会,从而结成联邦。但没有新南威尔士加入的联邦显得荒谬可笑。因此,南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和维多利亚殖民地的政府认为,耐心等待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修正宪法才能使乔治·里德及其支持者满意。1898年底,各殖民地的态度终于明确。维多利亚州的州长乔治·特纳在墨尔本组织召开了一次州总理会议。令人满意的是,昆士兰总理j.r.迪克森也参加了此次会议。他的出现表明,澳大利亚的六个殖民地准备合作了。这次会议准备了五份修正法案,其中三份是关于金融方面的,第四份是关于联邦议会修正州边界权力问题的,第五份是为了平息乔治·里德及悉尼支持者们的反对情绪。第五份修正法案规定,联邦议会的所在地应该设在墨尔本,政府所在地应该取决于联邦首都的所在地,而且联邦政府应该设在“由联邦划拨的土地范围内”,但必须“在新南威尔士,距悉尼一百英里以上的地方”,而不是由联邦议会决定首都所在地。

j.r.迪克森(1832—1901)

上述修正案在联邦制的确立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1899年6月,新南威尔士举行了第二次全民公决,并获得了十万七千四百二十张赞成票,八万两千七百四十一张反对票。1898年和1899年的投票结果表明,澳大利亚人接纳联邦制的意愿越来越强烈。1898年,昆士兰没有举行投票,西澳大利亚政府也在试图争取特殊金融条款。直到英国议会通过宪法法案后,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才加入联邦。下面的表格可以看出澳大利亚人对联邦制的态度变化:

新南威尔士 赞成票 反对票 多数票

1898公投 71595 66228 5367

1899公投 107420 82741 24679

维多利亚 赞成票 反对票 多数票

1898公投 100520 22099 78421

1899公投 152653 9805 142848

南澳大利亚 赞成票 反对票 多数票

1898公投 35800 17320 18480

1899公投 65900 17953 48937

塔斯马尼亚 赞成票 反对票 多数票

1898公投 11797 2716 9081

1899公投 13437 791 12646

昆士兰 赞成票 反对票 多数票

1899公投 38488 30996 7492

西澳大利亚 赞成票 反对票 多数票

1900公投 44800 19691 25109

西澳大利亚对宪法法案的态度与其他殖民地不一样。当地的黄金吸引了几千名来自其他地方的淘金者。以前的殖民者称淘金者为“东澳人”。淘金者要求修正宪法中的一些条款,否则他们会成为联邦制的敌人。他们要求附加一份保证,即联邦政府一旦成立,将修建一条横贯澳大利亚东西部大陆的铁路,并准许西澳大利亚征收五年的关税和货物税,之后再执行联邦关税。

淘金地的所有人都支持联邦制,对西澳大利亚政府心怀不满,因为政府拒绝给予他们与当地居民平等的公民权。他们要求所有西澳大利亚人都应该有权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表达意见,但上议院和下议院驳回了他们的要求。“既然尝试了所有宪法手段后还是失败了”,于是,淘金地的人们决定向英国女王请愿,将淘金地从西澳大利亚分离出来,建立一个独立的政府,从而使新成立的殖民地成为澳大利亚联邦的一部分。

由于淘金地人民的强烈呼声,殖民地大臣约瑟夫·张伯伦给西澳大利亚总督发了一份电报,命当地部长们“考虑联邦派的躁动情绪,尤其是淘金地”,并暗示“西澳大利亚对联邦的未来至关重要”。约瑟夫·张伯伦明确暗示西澳大利亚政府,如果继续选择漠视淘金者的诉求,英国政府可能会对淘金地的请愿作出答复。约翰·弗利斯特及其部长们随即得出结论,认为如果继续反对加入联邦,可能会导致联邦分裂,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于是,他们采取了进一步措施,使西澳大利亚人民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最后,正如上述表格记录的那样,大部分人为联邦法案投了赞成票。

澳大利亚人民接受了联邦法案。接下来,就是等待英国议会的通过。然而,困难再次出现。由于宪法法案授予高级法院专属的司法权,还授权英国议会制定法律限制可以上诉到英国最高上诉法院——枢密院的案件范围,英国司法官对此表示不满。但最后,英国议会还是同意最高法院拥有宪法以及联邦和各殖民地法律的唯一解释权。然而,针对限制人民向英国最高法院上诉的条款,英国议会提出了反对意见及理由,而且其中两点意义深远。第一,枢密院是连接英国政府各个机构的纽带,任何政策都应该以加强这种纽带为目标,而不是削弱它。第二,枢密院可以在商业方面和关于英国的相关事务方面,确保法律解释的一致性。

约瑟夫·张伯伦(1836—1914)

英国政府认为,除非确定修正法案符合“所有澳大利亚人民”的诉求,否则不应该对法案进行修正。但相关调查显示,情况并非如此。

然而,约瑟夫·张伯伦明确表示,他和其他官员虽然坚持认为应该对宪法法案中的细节做出修正,但他们不会违背澳大利亚的真正诉求。澳大利亚各殖民地派代表前往英国,亲眼见证英国政府及议会处理宪法事宜的过程。其中,新南威尔士的代表埃德蒙·巴顿、维多利亚的代表阿尔弗雷德·迪肯、南澳大利亚的代表查尔斯·金斯顿和塔斯马尼亚的代表菲利普·费什十分坚定地为法案的完整性抗辩。阿尔弗雷德·迪肯并不是十分果断。代表们写道:“我们认为,出于道义,各殖民地应该将人民投票支持的澳大利亚法案以最初的形式呈现在英国议会面前。”由于他们的强烈抗议,英国政府不得不“在干预和拖延中做出抉择”。但英国政府仍然表示反对。在提到墨尔本召开的州长会议的争论焦点时,英国的绅士们表示,如果一定要选择修正法案或延期通过法案,延期通过法案“会比修正法案更能引起澳大利亚人的反对”。因此,英国议会决定修正法案。为了对英国司法官的批评做出回应,使宪法法案得以通过,澳大利亚议会其他法规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1900年5月,约瑟夫·张伯伦在下议院提出了宪法法案。议员们通过激烈辩论,充分考量了法案中的每一项内容。擅长表达的约瑟夫·张伯伦生动幽默地阐述了联邦运动的历史,并透彻分析了宪法法案本身。他将法案称为“立法历史的一座丰碑”。他说:“考虑到这项法案要解决的各种复杂问题,我认为这是那些克己奉公、具有爱国精神的人投入极大耐心、技术和精力得出的伟大成果,他们应该受到褒奖。”h.h.阿斯奎斯称这项法案为“精心织造的伟大织物”。他宣布“澳大利亚联邦是面向未来的联邦,是一股大于殖民地之和的团结力量。联邦不仅不会耗尽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的生命,还会以团结合作的形式赋予它们充分的发展自由,提升它们的地位和尊严,增加它们的收益。然而,这一切在独立分裂状态下是无法想象的”。1900年7月,英国的两个议院通过了该法案。1900年7月9日,法案正式生效。

1900年9月17日,维多利亚女王在巴尔莫勒尔堡发布公告,宣布1901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联邦正式成立。澳大利亚的第一位总督约翰·霍普伯爵及其第一届内阁宣誓就职。与此同时,联邦领袖埃德蒙·巴顿在悉尼宣誓就职。1901年5月9日,在墨尔本宏伟的展览大楼里,爱德华七世的儿子康沃尔公爵和约克公爵用富有磁性和穿透力的声音宣布:第一届联邦议会正式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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