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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一世、查理二世与清教徒革命

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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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与《大契约》

精彩看点

王室的日常运转与专项资金——吨税和磅税——强制税——王室巨大的亏空——《大契约》——詹姆斯一世拒绝弗朗西斯·培根的建议——“昏乱议会”

除了统一国教仪式和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这样的大问题,英格兰还面临许多其他问题。如果王室和下议院能在重大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其他方面的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然而,王室与下议院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下议院在受制后会用停拨经费的方式反制国王。王室的日常运转需要专项资金支持,但除非推翻英格兰的宪制传统,否则未经下议院批准,王室就拿不到专项资金。

当然,这不完全是詹姆斯一世的错。伊丽莎白一世曾在国库吃紧的情况下发动了一场耗资巨大的战争,即使詹姆斯一世和她一样节俭,也无法避免巨额财政赤字情况的出现。更何况已婚国王的家庭开支肯定会超出未婚女王一个人的开支。刚到英格兰时,詹姆斯一世根本不知道自己需要节俭度日。在苏格兰尝到过穷困滋味的詹姆斯一世一度认为英格兰国库的资金似乎取之不竭,于是便肆意挥霍。结果,登上王位的第四个年头,他一年的开销就多达五十万英镑,而所有进账只有约三十二万英镑。

在这种情况下,王室很难抵制不用冒风险还能扩大收入的诱惑。而诱惑恰恰在这个时候悄然而至。每当有新国王登基,英格兰议会都会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征收权授予国王,史称“吨税和磅税”[1]。但除这些税收外,玛丽一世和伊丽莎白一世在位时未经议会授权还征收了小额“强制税”。詹姆斯一世更是向葡萄干和烟草也征起了强制税。1606年,一个叫约翰·贝特的商人拒绝支付葡萄干强制税。后来,纠纷由英格兰财政署法庭处理,法官判定国王有权在未经议会授权的情况下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强制税。虽然我们现在也能接受法官可能会出错的事实,但他们当时犯的错误确实有点儿离谱。这样一来,国王就可以用征收“强制税”随心所欲地筹集资金,并且不用担心违法。

1608年,王室就通过征收“强制税”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新征的商品强制税高达七万英镑。即便如此,王室每年还有十八万英镑的赤字需要填补。1610年,王室不得不开始向议会求助。

不久,王室和议会之间达成了一项协议,史称“大契约”。根据《大契约》,国王需要放弃一些过分、过时的权利,但每年可以多获得二十万英镑的王室专款。然而,在正式履行《大契约》前,下议院就新增强制税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过,未经国王和上议院的同意,下议院是不能将财政署法官曾宣布为合法的行为再判定为非法行为。詹姆斯一世主动将强制税降至两万英镑,并承诺说,如果议会承认他之前拥有的其他权利,他将不再征收新的强制税。

议会暑期休会到来时,上述协议内容还未写入法案之中。于是,王室和议会决定在冬季会期再专门处理此事。但冬季会期到来后,詹姆斯一世和议员们都变得非常生气。议员们就协议内容与选民讨论后得出结论:王室要求民众付出的东西太多了。詹姆斯一世就此事与其大臣谈论后也得出结论:他得不到多少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是无法达成任何协议的。詹姆斯一世一气之下解散了自己登基后的首个议会。他虽然负债累累,财政上出现了巨额赤字,但拥有财政署法官认可的一项权力——随心所欲地征收“强制税”。

17世纪初的詹姆斯一世

任何好的建议詹姆斯一世都听不进去。曾经教他如何与清教徒打交道的弗朗西斯·培根再次向他提出了解决财政困难的建议。弗朗西斯·培根认为,与下议院讨价还价是不明智的。一旦跟下议院讨价还价,下议院自然会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将国王的利益最小化。但有一点必须铭记,即国王和议会都是英格兰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有共同的利益和事业。国王有义务把国家治理好,并且不应该索取任何回报。詹姆斯一世如果真能做到这一点,就会赢得臣民的爱戴和尊敬,就可以轻松地从他们那里获得维持王室运转的资金了。

但弗朗西斯·培根的建议并未被采纳。1614年,詹姆斯一世再次召集议会,开启了新一轮谈判。这次,詹姆斯一世没有像之前那样放弃太多权利,当然也没有向议会索要过多款项。但他的行为准则并未改变,结果可想而知。下议院每批准一笔财政支出都会提到强制税问题,并一再宣称国王无权征收强制税。几周后,冲动的詹姆斯一世再次解散了议会。本届议会没有制订任何法规,史称“昏乱议会”。

注解:

[1] 吨税与磅税是中世纪英格兰征收的两类税的总称。吨税指对进口酒类征收的进口税,磅税指对进出口羊毛等物品征收的进出口税。通常,新国王登基时,议会将授权国王终身征收这两种税。当时,英格兰每年进出口贸易额较大。这两种税是一大笔收入,几乎占王室总收入的四分之一。——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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