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首页

剑桥中国晚清史

第一章 1870—1911年晚清帝国的经济趋向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在20世纪以前,中国的经济几乎没有不属于农业部门或不与它发生密切关系的。[1]这篇文章的大部分应相应地对19世纪中国农业的结构和发展以及它对其他经济成分的影响进行分析。但是在优先讨论农业时,我差不多同样注意到了手工业、近代工业、贸易和商业及财政制度。如果这些区分显然是老生常谈,那么我只能以自己的能力有限和另一个可能的借口来辩护,即除了一些值得推崇并且数量日增的例外以外,我写这篇概论所必须依靠的一些中国的近代经济史著作历来都是叙述性的。

对以下各部分材料的处理不可避免的是选择性的。我在各个部分中将集中论述满洲王朝最后50年内那些在一定背景中的新的或正在变化的情况,直到1911年和很久以后这个背景依然是一个在经久不变的社会结构中起作用的并且基本上没有变化的混合体。这并不意味着中华帝国在最后一个世纪中没有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相反,意识形态的风暴和政治风暴摧毁了这个儒家的帝国。但是基本的经济变化和近代的经济发展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为在晚清经济制度中它们自身有这种动能。它们显然是一种新的、可能仍旧是脆弱的政治组合体的副产品,这个政治组合体本身只有经过了几十年的政治斗争、外国入侵和内战以后才得以形成。

人们在一开始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与相当数量有启发性的地方局部材料相反,还没有一种全面的精确的计量材料,也不可能为民国以前的中国令人满意地取得这样的材料。这种情况再也没有比像国民收入这样的基本估量表现得更为明显了。表1经过修正,反映了对19世纪中国国民总产值估计,就我所知,这是唯一的尝试。

表1 19世纪80年代中国国民总产值估计

*几乎全是手工业。

资料来源: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1962年),第296页。本表估计数的主要缺点除了公认的有非难的数字问题外,是张仲礼可能夸大了绅士劳务的部分,以及过于认真地依赖1887年关于耕地面积的官方材料。正如我在下一节所提出的那样,这些官方材料和农业部分都至少应向上调整三分之一。我这样做了,并且在不改变张仲礼的其他部分的数字的情况下,相应地重新计算了百分比。

表内的个别数字常常是武断地作出的,但是否能够搜集到比此更加可靠的大量材料,也值得怀疑。这些估计数字大致显示了19世纪80年代几个经济部门的相对规模。

农业

地图1 中国地形

中国的农业虽然发生了细枝末节的变化,某些部分的规模或质量方面有了改变,但它的技术与组织,1911年与1870年相去不远(甚至进入20世纪30年代,它基本上仍保持不变)。这段时期的主要变化是:人口有了缓慢的、但是可以觉察到的增长,但耕地没有相应的扩大;随之而来的是每人平均田地面积的缩小,特别在华北更是如此;种植作物类型有了变化,这部分是人与地之比日趋不利所致,部分是对国外市场新出现的机会的反应;作为农民手工业的纺纱业出现了绝对的和相对的衰落,以及为了应付这种衰落而出现了农村非农业收入来源的部分再组合;在发展中的条约口岸附近的内地的土地占有形式,与中国大部分农村内地的土地占有形式出现了某种差别;把各种土地使用的法定形式的差别加以消灭的那种早已在进行的过程已经完成。

有关19世纪后半期人口统计方面的有用的资料当然不可能得到。官方估计19世纪40年代的中国人口略为超过四亿人;有人争辩说,这个估计数虽然不能说十分精确,但相对地说是可靠的。[2]太平天国之乱和19世纪中期的其他大起义不但使人口大量减少(特别在华中),而且又造成了经过整顿的保甲制(这项制度曾经收集了1776—1850年期间有关人口的比较可靠的资料)的崩溃。“从1851—1949年这一百年期间虽然可以取得各种数字,但对人口统计学者来说实际上是个空白。”[3]

但是,根据足够的叙述性材料,即使不能测算出增加的数字,也可以断定从19世纪70年代至王朝末年人口在缓慢地增长。从各省迁到未受严重损害的帝国西部和北部的移民,逐渐又重新住到饱受内战之苦的长江流域各省来了。在满洲王朝的最后40年中,国内是比较安定的,与19世纪中期相比,也是繁荣的。虽然中法战争和甲午战争在政治上和外交上有很大的重要性,但它们对人口并没有大的影响。1877—1878年中国北部和西部的大饥荒以及1892—1894年和1900年的几次较小的但仍很严重的饥荒无疑会使人口暂时减少。由旱涝造成的这类危机在过去经常发生,而且在20世纪中也反复出现(例如1920至1921年、1928年、1931年的几次天灾)。它们是许多“不发达”国家人口统计类型中特有的内在组成部分,这种类型中高而动荡不定的死亡率和高而相对稳定的出生率结合在一起,就造成了人口缓慢的、但是大量的增长。

地图2 主要农作物区

但是,增长了多少?乔启明和j.l.巴克在1924至1925年观察了四个省的4216家农户的出生率和死亡率后,估计中国的农村人口在19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期间每年的平均增长率可能为1.4%。[4]这样的增长率如果持续不断的话,就会使人口在这70年中翻一番;从表面上看,它作为一个实际的长时期的平均数是太高了,不过在短时期内对某些地区可能是正确的。1934年,实业部所属中央农业实验所根据它的农作物上报者搜集的回顾性的、因而也是站不住脚的材料,提供了1873—1933年期间农村人口和农田面积变化状况的估计,我现在将它制为表2。表上显示,自1873—1913年的40年中,人口增加了17%,即每年平均增加0.5%弱。假定1873年的总人口数在3.5亿至4亿人之间,那么到1913年总数应到4.1亿至4.68亿之间。如果考虑到以下的事实:人口在19世纪中期略多于四亿;太平天国战争和其他内战造成了严重的人口损失;经过多年战争和内战之后在中国进行的一次最接近于实际的人口调查算出1953年中国的人口数为5.83亿人;那么1873—1913年的上述数字至少不是不合理的。

表2 1873—1933年中国农村人口和农田面积变化的指数

资料来源: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农业经济科编《农情报告汇编》,1934年,第48—58页。

如表2所示,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的答复者报告说,他们所在的几个地方的农田面积与所发生的缓慢而持续不断的人口增长相比,并没有增加的迹象。随之产生的人—地比例状况的日趋不利可以从表3所表示的农田平均面积的历史性资料中反映出来(这些材料是巴克的实地调查员为他的有历史价值的土地利用研究工作搜集的)。绝大部分巴克的答复者把报告中耕田平均面积的缩小归因于他们所在地区人口的增加。在华北(巴克调查的冬小麦—高粱产区),农田平均面积的缩小比华中(大米—小麦和大米—茶叶产区)更为明显。这个差别可以归因于长江以南各省因太平军叛乱而造成的严重得多的人口损失和随之产生的华中和华南人—地比例的暂时下降。随着从人口比较稠密的地区向这些当时人口相对地说比较少的省份移民,后者的人—地比例又向上升,于是在1900年以后,耕地的平均面积慢慢地缩小了。

表3 1870—1930年耕地面积的变化

*在清朝末期,河北省当时被称为直隶。

资料来源:巴克《中国土地利用的统计学》,第288页。

虽然可以肯定1870—1911年期间农村的生活水平没有改善,但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耕地面积的缩小,就出现了农民生活水平急剧而长期的下降。各省向北京呈送的关于夏收和秋收情况的半年报告说明,在整个19世纪的过程中确有下降的趋势。可以合理地认为,如表4所示,一定程度的恶化发生于19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灾难性叛乱时期。但根据帝国海关编的《海关贸易报告册》(简称《关册》)中所列每年地方作物状况的许多报告,并不能有力地证明1870年以后生活水平继续在下降。我怀疑,清王朝最后几十年期间上报的较严重的歉收情况,部分地反映了各省在大力抵制北京要求增加上缴税收额的迫切愿望,并于这种情况,将在下面讨论行政和经济时作详细的论述。此外,因叛乱引起的人口减少可称为马尔萨斯安全阀,它暂时减轻了人口对土地的难以承受的压力。

表4 1821—1910年期间九省上报丰收、平收和歉收的州县的百分比

*报告数包括了九个省中八个省的夏季报告和秋季报告;因此上报的州县数约为全年报告数的一半。

资料来源:根据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1840—1911年》,第761—769页的材料计算。这些材料的出处是应以下谕旨上报的报告:“谕户部。嗣后查报各省收成分数,应以八分以上为丰收。六分以上为平收。五分以下为歉收。”见《大清高宗圣皇帝实录》卷339,第41页,1749年6月14日。

各个农民的状况以及各个地点的状况当然大不相同,而他们有的能生存下来,有的过着苦难的生活,其间的差别往往取决于天时、地方官吏的贪婪以及当地内战和盗匪的有无。但总起来说,1870—1911年期间的农作物总产量很可能有所增加,足够养活更多的人口。但这种增加并不是由于农田技术或组织有了任何重大的变化。在19世纪后半期,没有引进重要的新作物或新的种子品种(像清王朝在较早时期引进的玉米和早熟稻那样)。此外在内战的中期,固定的设备又遭到严重的破坏,它们只能逐渐加以更替。灌溉、蓄水和治水以及储粮设备都没有扩建或改进到超过它们在18世纪的水平。农作物产量的增加显然主要是因为农民转种了能在每个单位土地上获得更多粮食和收入、同时又需要更多劳动进行耕种的作物。20世纪初期随着人—地比例继续日趋不利而出现的这种转种农作物情况,可在1904—1909年和1924—1929年这两段时期内关于种植作物亩数趋向的资料中表现出来,这些资料由j.l.巴克的调查员搜集并扼要地在表5中列出。这些数字说明玉米、白薯和芝麻逐渐代替了作为粮食作物的大麦、高粱和小米,还说明像用来供应上海和天津不断发展的纺织厂的棉花这类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也在增加。不幸的是,1870—1911年期间甚至连这种能说明问题、但不完整的资料也没有;但是如果这类变化能够在政治不稳定和内战不断的民国初期发生,那么在清末几十年的相对安定的时期中发生同样的变化也不是不可信的。看一看1870—1911年农产品的输出趋势,便可以找到一些不完整的线索。

表5 1904—1909年和1930—1933年期间作物种植亩数变动趋向

*指的是上报地方的作物总面积。

资料来源:巴克《中国土地利用的统计学》,第217页。

按价值计算,茶叶在1887年前是中国最重要的一项出口物,此后,它即被蚕丝超过。茶叶占总出口值的比率从1871年的54%一直下降到1898年的18%,进而下降到1906年的11%。虽然茶叶出口的绝对数量下降得没有那么猛,但这种情况的确说明了茶叶种植亩数在本文所讨论的40年中没有增加。生丝和丝织品的出口量和出口值在这40年中都增加了。这说明种植桑树和栎树的土地可能扩大。在华北和满洲用栎树叶来养蚕,蚕的丝织成的柞绸,是一种日益重要的出口丝织品。

从1888—1919年,除了1899年一年外,中国原棉的出口大于进口。这完全扭转了1870—1887年这段时期(1874年除外)的入超。乍看起来,原棉出口的增长可能有力地说明棉花作物总产量在清朝最后20年中似乎大量增加了。但事实上并不那么简单。与棉花出口增加一起出现的情况是原棉价格的稳步上涨,同时又从印度和日本运进了价格较低的机制纱。把这三种趋向结合起来就可以看出:棉花产量没有增加或增加到足以满足国内和出口两者需要的程度;由此引起的国内棉和纱的较高价格促使纺织业者去购买较便宜的进口货;国内需要的减少随之又反过来抑制了增加原棉生产的兴趣。

有一种作物在19世纪最后几十年肯定扩大了种植亩数,这就是鸦片。按价值计算,鸦片一项在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是中国最大宗的进口货。鸦片和棉制品合起来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占中国总进口的三分之二;至1898年就下降到50%左右。下降完全是由于鸦片进口数量减少(鸦片价值没有下降,仍继续上升),虽然棉制品进口量仍迅速增加。鸦片进口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国内鸦片的种植逐步扩大。可惜还没有哪怕是可以大致计算一下因取代进口鸦片而开始种植罂粟花的土地面积的材料。清末民初鸦片单位价格的显著上涨是因它的数量减少而引起的市场投机造成的,而压缩数量是在法律上(如果不是事实上)对它查禁的第一步。鸦片的合法进口贸易在1917年底被取缔,但是,查禁国内种植鸦片所作努力的结果,往往随着在其境内种植罂粟花的地方军阀的道德观和财政需要而有所不同。

我们再根据1879—1915年期间出口数量和出口价值的材料来判断,看来大豆、油菜子、芝麻和花生的种植面积可能大量增加。在19世纪90年代以前,这些商品的贸易是微不足道的。从20世纪初开始,豆类产品和植物油的出口值激增,植物油大部分运往欧洲主要供制造肥皂之用,还向日本出口豆类、豆饼以及植物油。主要的生产和出口地区是满洲;日俄战争后人口从华北向满洲的流动可能与大豆种植的巨大发展有关。此外,华北查禁鸦片作物的措施促使农民增加种植豆类、芝麻和花生,这样它们就成了代替鸦片的经济作物。另一方面,国内的消费形式同时也起了重大的变化,这表明,豆类和油类的新的出口与其说是表示作物的增加,不如说是把原来在国内消费的产品转用于出口。从19世纪90年代起,煤油进口迅速增加,它代替了较贵的、用以制造照明蜡烛和其他用途的蜡烛的植物油。因此,豆类和油类出口的迅速增加很可能夸大了1900年以前种植的作物种类变化的程度;但尽管如此,巴克的材料有力地说明了从20世纪初期起,这些经济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亩数的确增加了。

只可能对19世纪末典型的一年的主要作物产量作出非常粗糙的估计。光绪版(1899年)《大清会典》中关于耕地面积的材料——经过一定的调整,1887年的官方数字为847760554亩——经细致分析是不完整的,从各个方面说都大大低估了实际种植面积。许多地方的基本测量单位是把不同等级的土地折成统一标准的“财政”亩;1712年以后开垦的一些土地仍未登记;地方权贵的财产在税册中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反映。也不清楚少报土地的精确数字,但根据巴克在1929—1933年农业调查的结果,把数字往上调整三分之一还是很保守的。这样,19世纪后期的耕地(我假定它相当于作物种植面积)可能为1130344579亩。还没有19世纪各种作物种植总面积所占比重的详尽材料。但是,如果巴克作出的1929—1933年各作物百分比的平均数和中央农业实验所作出的1931—1937年的百分比平均数因表5所列1904—1909年和1930—1933年期间的变化趋势而被调整,人们就可能对清朝最后几十年的状况作出一个近似的估计。根据这些估计,表6至少可以提供一个关于1900年前后主要作物年估计产量的测算。

表6 1900年前后主要作物的年估计产量

资料来源:巴克《中国土地利用的统计学》,第217页;刘大中、叶孔嘉:《中国大陆经济:1933—1959年的国民收入和经济发展》表30,第130页;表a-9,第300页。

纺纱业是19世纪后期农村最重要的单项手工业,它的命运将在下一节讨论。在比较“发达”的长江下游地区(可能还有广东省),商业和制造业最为先进,外国贸易的冲击也最为厉害,那里的外居地主所有制在太平天国运动以后几十年中有所发展,这表现在发迹的商人、掮客和买办的商业利润投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外居地主所有制的特点是:绝大部分的农村上层人物当然不住在他们土地所在的农村中;他们通常住在县城或村镇中。这种发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租栈的发展,个别商人(主要是城市商人)通过租栈把他们的土地和佃户委托给租栈主管理,并在缴清赋税和各种费用后按比例分得收入。不可能估计出这一现象的规模,但村松祐次所发现的事例足以证明,它至少在江南已经不是偶然的现象了。[5]租栈主往往是农村上层(绅士)中的头面人物,他们能够求得官府的帮助来收租(甚至可以逮捕和拘禁欠租者)。即使在最讲仁爱的儒家地主户下租佃,农村的阶级关系也绝不是作田园诗的合适题目,而19世纪后期的外居地主制则更加苛刻,以致在20世纪时已经变得令人不堪忍受了。

1887年清代的官方土地记录仍然记载,特别在华北和满洲,除了民田外,还存在着大量旗田、屯田和皇庄。这些都反映了早期满族统治者企图把适应满洲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土地制度强加在被征服的中国的土地制度之上。实际上,到了19世纪后期,除了田赋税率有差别外,早期的区别差不多已不复存在了。人口的增长、微薄的官俸以及土地私有这一中国基本制度的压倒一切的影响,这三者合起来的影响实际上几乎把各种各样土地使用的法定形式统一起来了。旗地与民田一样,也分成被汉族佃户耕种的分散的小块土地,它们通过种种花招而被自由地租赁、抵押或买卖。

一般地说,某种形式的官地、租栈地和民田通常并不像连成一片的地产那样雇佣农业劳动力来耕种。“资本主义”的商业耕种方式依然少见,这是晚清农业的几个特征中的第一个,我在前面已经列举了几个变化,但这个特征保持不变。可以举出在整个19世纪中官吏、富绅和垄断商人拥地超过一万亩的例子,但拥有这样大的产业毕竟是很不寻常的。晚清中国的土地所有是不平均的,但比得上欧洲和亚洲其他地方的大地产或者美国的大牧场和商业农场的农业地产的却很少。土地拥有者通常包括从在华北拥地大约二三十亩和在南方拥地12—15亩的自耕农起,直到一般拥地也许100—150亩的大约200万户缙绅家庭止,后者的大部分土地通常租给佃户耕种。[6]与20世纪一样,租佃在南方(“产米区”)要比北方(“产麦区”)普遍得多;又像以后几十年那样,也许有50%的农户可以定为佃农和部分自耕农。在遭受长期饥荒的区域和在大商区中心附近的地区,可以看到租佃关系日益增加的某些迹象,但是足以说明在清朝最后40年中土地使用形式发生激烈变化的证据还很少。

地租以货币或实物缴付;如果缴实物,地租一般为主要作物的50%。19世纪80年代上报的现金地租每亩从0.6两到2.66两不等,这接近当地地价的5%—10%(参照中央农业实验所的估计,它算出20世纪30年代的平均现金地租为地价的11%)。这表明在扣除赋税和其他费用后,土地投资的回收率虽然在政局稳定时还比较保险,但它还只是商业或放债回收率10%—20%的一半。这种较低的回收率很可能限制了使土地所有制日益集中的任何趋势。租佃的真正负担在于地租以外租佃契约中的其他规定。可以找到19世纪时期契约中规定条件较好和较差的个别事例(表现在劳务、短期租借和地租押金等方面),但我们还没有系统的证据作为根据来断定,19世纪后期的状况是愈来愈坏,而不是无数穷人在维持着悲惨的生活现状。

村松教授发现,在1905—1917年期间地主租栈的地租收入激增,这个证据的确提醒了人们,地方上层人物能够把王朝最后10年因增加税收而产生的负担转嫁给佃农。这些增加的税收(详下)在各省征收,因为要筹集庚子赔款的资金。由于有权势的地主历来能够逃避他们按比例负担的普通税赋定额(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不缴或只缴一部分“附加税”,这种税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加在名义上的田赋定额之中),所以很可能自耕农和大地主的佃户最后负担的增税中的那一部分会高得不成比例。

最突出的事实是,农业制度自始至终稳定,而不是偏离传统的标准而上下波动。这种平衡被维持在构成中国人口80%的绝大多数农户所过的很低的生活水平上。不但有水灾、饥馑、疫疬等危害肆虐,而且还缺乏廉价的大规模运输工具和有效的中央政府,后者本来是可以在余缺地区之间调剂资金和粮食的。很少农民能够现实地指望过得比其父辈和祖辈更好。但在声势浩大的太平军起义和捻军起义之后,再没有大规模的农民叛乱来威胁清政府或绅士统治的农村社会了。有人可能会提出,缺乏巨大的以农民为基础的革命运动这一事实(遍及各地的秘密会社的作用是不明确的,它往往被地方上层人物所控制或与他们合作)可以作为一种迹象,来说明“中兴”和“自强”虽然不能有效地镇压反王朝的民族主义和抵制外国的政治和经济侵犯,但在扑灭国内传统的反抗形式这一方面却是很有效的。狭义地说,农业组织和土地利用形式的稳定,与其说是政治保守的结果,不如说是当时掌握的技术和支配民众的社会价值观这两者限制的结果。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拥有巨大地产的情况并不普遍。另外,由个别农户(自耕农或佃农)实际耕种的土地平均面积是很小的;超过一定的限度,较大的土地所有者宁可出租其多余的土地,而不愿雇工来耕种。20世纪的材料表明,农户的大小和耕种规模相互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这表示每人耕种的面积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小块耕作更因以下这一事实而情况不妙:农田容易被分割成若干通常是不同性质并且互不相邻的小块土地。农田的大量边缘土地被浪费,过多的劳动时间用于在小块土地之间来回奔波,合理的灌溉措施也受到了阻碍。大地产的罕见、小块的家庭农田以及典型的土地的小型化,都是传统继承习惯——特别是没有长子继承权——造成的部分结果。因为绅士和农民都一样,在一家之主死亡后,通常由活着的儿子平分家产,他们普遍自立门户。分家的活动可能在一代甚或一代以上时期内被抵制,但是缙绅之族几世同堂的大家庭理想常常敌不过不可避免的纠纷。因此,就像原始森林一样,尽管个别树木成长、成熟和老朽,森林却继续蔚然在农村蔓延扩大。农田小块化显然是几代人连续把几种差不多大小的土地(稻田、山地、果园等)分给继承人的结果,这些土地原是他们父辈农田的一部分。

即使在分家之前或以后拥有大块土地,这也并不意味着把它作为一个单位来经营。地方缙绅之家只雇劳动力来耕种他们的一部分土地。除了农村信用机构不足,管理技术水平低下和经济作物市场不稳定外,从直接耕种而不是从收租获取更大利润的土地的数量也受到种种限制。这些限制是由现存耕种技术大量而又不均匀地需要劳动力造成的。大量雇佣农业劳动力的潜在雇主面临着高昂的监督费用,并且从非本户劳动力(被集约使用,但只在农忙季节才如此)那里取得的收益也在减少。只有改良的种子、较好的肥料和扩大的灌溉才能使供应远地市场的大规模耕作站得住脚,但这些重大的技术改革并没有发生。

因此,在清朝最后几十年中,中国经济的农业部门以这样一个混合因素为特点:土地和资金不足,过剩的劳动力产生的收益有所减少。但是,如果尽量不用长期的眼光来作任何中期的观测的话,可以说农业仍处于一种稳定的平衡状态中,并没有内在的经济理由可以说明它本身不能再继续生产。那么多的人口和上层阶层中那么高的文化得到供养和维持(虽然大部分人的生活水平确实很低),这要归功于传统的技术。许多世纪以来,以大量人力通过建设梯田、灌溉和防涝排水等手段来改造土地而进行的基本投资,也许早在17世纪起就有可能使得每公顷的大米产量达到2.3公吨。这个数字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它代表现代以前农业技术(即在当时还没有大量输入改良的种子、肥料和杀虫药等物品的情况下)理论上的最高产量。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每公顷大米产量平均只有2.47公吨,在1955和1956年至1960和1961年的时期只达到2.54公吨。在后一段时期,印度的产量还没有超过1.36公吨[7]。但在稳定和停滞之间的区别是很小的。传统农业的平衡是在每人平均产量很低的水平上取得的,产量的很大一部分被农业生产者自己消费掉了。只有少量供应市场的剩余可用作工业原料或供给非农业的部门。反过来,城市产品的实际需要也受到了限制。因此,广泛工业化的直接可能或农业发展的直接可能,都被农业部门的无能紧紧地束缚住了。

手工业

当今一些中国史学家说“外国资本主义”从19世纪中期起在逐渐“摧毁”和“剥削”国内的手工业,这个过分简单化的指责与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中国经济实际情况不符。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即使在据说是受“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之害最深的纺织工业方面,61%的国产棉布(以平方码计算;如果以码为计量单位,应为73%)仍是手工织成的[8]。任何人如果说20世纪30年代湖南或四川农民穿的是日本的内外棉公司出的棉布,抽的是bat牌纸烟,吃的是明治牌白糖,那么他就有一个手工业是否受摧残和剥削的大问题需待证实。在1933年,手工业估计达到工业总产值的68%。1870年或1911年的手工业比重当然比20世纪30年代更大,因为1870年是在19世纪90年代小型近代工业部门开始发展之前,1911年是在其早期阶段。某些重要的手工业,特别是纺纱业,在19世纪至20世纪期间产量急剧下降。可是不论从理论或从实际情况看都有理由认为,手工业的国内需要和出口需要的总产量在20世纪并没有下降;更有理由认为,整个手工业在1870—1911年期间并没有受到严重破坏。但反驳这些最粗浅的公式化的指责并不是否认手工业部门在这40年中所发生的重大的结构变化,也不是否认由于这些发展而出现的紧张和失调对大部分人口起了不利的影响。

19世纪中期中国的手工业生产是在绝大部分设于城市、但也出现于农村的手工业工场中进行,或在城乡的个体户中进行。这两种形式的手工业的区别有时是很武断的,例如农民织布者除了用家中的劳动力织布外,也可能积累足够的钱购买几台织布机,再雇劳动力操作;又例如城市工匠也可能同样雇佣非亲属雇工来碾米或轧棉以补充家庭劳动力的不足。“手工业工场”是那时尚未配备动力机器的规模较大的工场。这些企业基本上摆脱了一家一户的格局而使用几个户的劳力,它们包括诸如四川的盐井和制盐业、云南的铜矿、江西景德镇那样的瓷窑、遍布全国各城市的米麦碾坊,以及江苏的棉布上光和印染业。不可能对这种超出一家一户的制造业的绝对规模作出估计,在以后也不可能。[9]但毫无疑问,它不论在雇佣方面或产量方面,都远不能与个体户手工业生产分庭抗礼,后者或是中国农村农民的副业,或是城市或半城市工匠全日进行的活计。

中国农村最重要的家庭手工业是纺纱和织布。由于家庭手工业在清末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将先比较详细地讨论棉纺织手工业的发展。在这个时期,手工业生产的历史一般可以根据棉纺织业的命运来衡量。从元代起,棉花的种植和制造业迅速发展;除了豪富之家外,棉布成了一切人衣着的主要日用品。虽然种植棉花的地方相当广泛,但主要的产棉区仍在长江流域各省。正是在这一区域,棉花手工业最为集中并且高度发展。位于长江三角洲的大片地区种棉花比种粮食更为合适,而且江苏省比较潮湿的气候,可以纺出抗张强度较大和较均匀的纱来。例如,从江南和湖北沙市的周围,大批成包的原棉和棉织布匹经由水路和搬运工人肩扛被运到满洲和华北,或者经过长江被运往四川,还有大批被运往西南的云贵以及南方的沿海各省。对江南的农民来说,他们把生产资源集中在植棉和织布(以及纺织布所需的纱)方面,比由他们自己把所种棉花全部纺成棉纱更加有利可图。因此中国各地出现了农村家庭在不同程度上用长江流域各省供应的棉花和本地原棉纺纱供自己消费的情况。本地织的土布补充了湖北和江南棉布的不足。

但是,只有在主要产棉区的棉纺织手工业生产,才发展成了不仅仅为附近的本地市场服务的大工业。例如从湖北南部从事织布的地方,农民织布者或小商人把布带到沙市每天开放的布匹市场出售。批发商在这个市场上购布,按质分等,并给每种等级的布匹贴上名牌标签(商标),这表明是行销云贵市场的商品被公认的质量保证。湖北的布匹经过四川运到云南北部,其路线是首先利用长江及其支流的水路;然后由夫子扛运,这些人扛的货多达117匹,重220磅(原文如此);最后在云南山路使用驮畜驮载。到达贵州的路线主要是经过湖南,利用洞庭湖及入湖的沅江。按照当时的标准,不论在规模上或所经路程的距离上说,这不是小买卖。到了1895年,手工棉纺织业的结构已经发生了激烈的变化,那时有20万包以上的原棉和30万包以上的布匹每年运进四川,其中大部分是从湖北运来的。每年从沙市运到云南北部的布匹约有320万匹。同样,厦门以南的中国、华北和满洲则主要由江南供应。此外,大量手工织的棉布从广州运往英国和美国。在1831年以前,英国每年购买的“本色布”(南京和长江下游其他地方织的布)多于它售给中国的英国制布匹。

大部分产棉区的纺纱与织布是由农村的个体户进行的,其中少量几乎是全日纺织,但更常见的则是由农户在主要赖以为生的粮食生产之外进行。棉纱或是由农户纺出,或是与购买农民棉布的商人交换而得。占地极少的贫苦农民的手工纺织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大于较富裕的农民的这项比重。例如,小农户一般在织布以前自纺经纱,以弥补它们微薄的农业收入。但对整个产棉区来说,要维持稠密的农村人口的最低生活水平,就非依靠原棉和棉布的市场不可。棉布的上光和印染往往集中在同时也是制成品分配中心的集镇和城市。最后的制作过程常常被较大的布商控制,由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他们一般在这些商人拥有的“手工业工场”干计件活;或者在包头所有的“手工业工场”干活(如在苏州),工人每月向包头缴付计件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使用厂房和设备的费用。总的说来,在19世纪最后25年以前,布商对织布业没有实施类似的直接控制,织布通常像前面所说的那样由农户自己进行。在城市,手工制造业仍在比较严格的行会监督之下;占统治地位的工业组织形式是个体熟练工匠,而不是手工业工场。

郑观应这位不同一般的买办对19世纪后半期手工棉纺织业发生的变化作了如下的描述:

“如棉花一项产自沿海各区,用以织布纺纱供本地服用外,运往西北各省者络绎不绝。自洋纱洋布进口,华人贪其价廉质美,相率购用,而南省纺布之利半为所夺。迄今通商大埠及内地市镇城乡衣大布者十之二三,衣洋布者十之七八。”[10]

19世纪末年在中国的外国商人和领事官员读到郑观应对其同胞所作的危言也许会一笑置之:因为恰恰相反,他们连篇累牍地在报告中抱怨难以打入中国市场,特别是内地各省的市场。外国商界特别指出了外国人所受的内地居住权的限制和厘金过境税的负担。但是领事中的有识之士则认识到,手工织布业的力量是阻止每个中国人穿兰开夏棉布的主要障碍。

事实上,郑观应和通商口岸的外国人各有对的一面。在1858—1860年条约增辟了包括长江三个埠的通商口岸后,进口的洋纱和洋布开始大量增加。由于新取得了在中国内地的航行权,新的过境制容许加征外国货进口税的半数以代替厘金税,1869年开凿的苏伊士运河又降低了从欧洲来华的航运成本,这就使棉纱棉布进口数量的增长又得到了动力。表7列出了1871—1910年期间进口棉制品每年的数量和价值。在1871年,棉纱和布匹约占中国进口值的三分之一。在以后的几年它们也围绕进口总值中的这个比重升降,但从19世纪80年代直到1920年(进口值最高的一年),进口的棉制品大幅度增加。如果把1871—1880年和1901—1910年这两个年代的年平均进口量进行比较,棉纱的进口量增加24倍——从97451担增至2363000担。1913年以后进口量开始下降,因为国内的机纺纱逐步代替了进口纱。虽然棉布的进口值除1898、1899和1903年外都超过了棉纱的进口值,但它的增长并不像棉纱那样惊人,在1871—1880年和1901—1910年这两个年代之间只翻了一番,从11463010匹增至21442000匹。但布匹的进口在20世纪20年代前确实不断增长,只是在南京政府重新取得关税自主权时才急剧下降。自相矛盾的是,在满洲王朝最后40年棉纱进口方面取得的成绩,竟间接地成了使棉布进口同样迅速发展的主要障碍。棉纱的进口对中国手工棉纺织业的结构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

表7 1871—1910年进口棉布和棉纱的数量和价值

续表

*每担重133.33磅。

+海关两在1874年开始使用;1871—1873年的数字是各地海关报表所列银两折算成海关两的估计值。

++每匹的规格不等,但一般为40码长,36英寸宽;以打或码计算(还可能有1%或2%以平方码计算)而不是以匹计算的棉制品未包括在本表。

资料来源:杨端六、侯厚培《六十五年来中国国际贸易材料》的表四和表九;中国海关总税务司:《海关十年报告,1922—1931年》第1册,第113、182页。

表7所列每担进口纱的平均价值和每匹进口布的平均价值显示了纱价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几乎到19世纪末的下跌趋势。布价在70年代也下跌,但从80年代后期开始回升,并且回升得比后来纱价的涨势更厉害。出现较便宜的棉纱的主要原因是孟买纱厂的产品大规模地进入中国市场,它代替了较昂贵的英国棉纱。从19世纪90年代起,除印度棉纱以外,流入的日本机制棉纱越来越多。纱价是逐渐下跌的,下跌时间约有20年之久。更重要的是,在1871—1910年的整个时期,海关两本身的黄金价值也在逐步下跌。

虽然进口的机制棉纱逐渐便宜了,中国的原棉价格却在上涨。原棉价格上涨是19世纪90年代初期起大量向日本纱厂出口的结果;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和以后中国近代纺织工业惊人发展时期,棉花作物即使有所增长,也增长得很慢。一方面,支离破碎而且技术落后的农业部门对出口需要的迅速反应能力有限,同时较廉价的洋纱本身的进口减少了对手工纺的土纱的需要,这样就降低了农民增加原棉种植面积的积极性。兰开夏的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在1896—1897年报告说:“与土棉工业有关的一个最奇怪的现象是,和其他农产品相比,原棉价格高昂。”[11]手工业织布者越来越多地用进口的机制纱,至少把它用作经纱,有时也把它用作纬纱。

在19世纪70和80年代,华南,特别是广东,是进口棉纱的主要市场,它吸收了总进口量的一半以上。但这个比重稳步下降至棉纱总进口量的五分之一。到19世纪90年代,两大地区:即一为华北和满洲,一为长江中、上游各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和四川);再加上云南和贵州,这三者各吸收总进口量的30%左右,成了进口棉纱的主要市场。手工棉纺织业集中的江南地区每年吸收棉纱进口量的10%左右,不过逐年上下摆动的幅度很大。很明显,进口机制棉纱的主要市场就是棉花种植和手工业最不发达的地区。廉价的进口棉纱使过去从江南或湖北购买棉布或较贵的原棉的那些地区的手工织布业的经济发展有了可能。产量很低的那种手工纺纱业衰落了,而用进口纱制的经纱和本地纬纱织成的土布在四川等地区同纯手工纱织的布以及外国布匹竞争;例如在那些地方,据报告说:“印度棉纱正在扼杀当地仅有的一些棉花种植业,而印度棉纱一旦织成棉布,就打击了土布,还程度较轻地打击了进口的灰衬衣布。”[12]

所以洋纱流入量增加的最明显的后果,就是原来在19世纪上半期集中在主要产棉省的手工织布业向各地分散。虽然较老的织布中心在一开始就受到了打击,但它们为了在原来的市场上竞争,也不得不采用机制纱。从19世纪90年代后期起,日本纱在沙市和汉口地区开始被大量用作经纱。虽然进口棉纱没有在江南获得巨大市场,但江南的手工织工在20世纪初期成了上海日益发展的棉纺厂的产品的主要购买者。此外,机制纱的采用加强了整个手工织布业。用进口纱和手工纺纱混合织成的布在价格和耐用方面都特别适合当时的中国市场。使用国产原棉的家庭纺织业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仍占重要的地位,但相当大的一部分在市场出售的纺纱首先被进口纱代替,后来又被通商口岸的华资和外资纱厂的机制纱代替。

虽然织布业主要仍是个体户手工业,但在刚进入20世纪之际,工业组织的其他形式已在有些地方出现。由于有了较便宜的机制纱的供应,有了能提高织布者日产量的改进的木质织布机和从日本引进的铁齿轮织布机,这些变化加快了。有一份计算材料记载,在1899—1913年期间共创办了142家手工纺织工场,其中69家设在江苏省,以上海制的棉纱供应它们,15家设在山东,14家设在直隶(河北),9家设在四川,山西、福建和广东各设7家,6家设在湖北,4家设在满洲,3家设在浙江,1家设在贵州。表8说明了这些工场的规模和设备。

有一种转手的织布形式,布商把棉纱贷给其中有的已经不干农活的农村织布者,由他们按商人雇主指定的花样织布,计件取酬;这种形式在许多地方与自己经营的农村织布者一起得到发展。还没有材料可以说明这种贷放制度的实际规模,但在直隶(河北)的高阳和宝坻、山东的潍县和浙江的硖石可以看到一些明显的例子。在前三个例子中,贷放的方式从20世纪第一个10年直到20年代中期发展得相当快。它特别盛行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及其后不久,但随即急剧衰退。对那些不能再依靠农业收入来缓和需求动荡不定的冲击的人来说,这类农村织布业本质上是一种不稳定的职业。它是一种为非本地市场生产的工业,缺乏对不可避免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近代组织和财政设施。

表8 1899一1913年创办的142家手工业织布工场中有关资本、织机和工人数字

资料来源: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料,1840—1949》第2册,第369—376页。

棉布进口的增长速度比棉纱慢得多,这主要是手工织布业的规模和力量造成的;在前面我已谈过,手工织布业因采用了机制纱而得到加强。相对地说,农村地区很少使用进口洋布;洋布的主要销售对象是城镇较富裕的工匠和商人。驻厦门的英国领事在1886年报告说:

“在18个省及其他大片土地上艰苦劳动的千千万万下层中国人不穿洋布而穿土布,这个事实早已人所周知了。经询问一个中国人原因何在时,他回答说:穷人穿土布衣服,因为这种衣服比洋布耐穿三到五倍,因为它不那么容易穿破,还因为穿了它在冬天暖和得多。为什么土布比较暖和?他说,因为织土布用的纱与洋纱大不相同,它是暖性的。因此,当一个富商穿破了三四套漂亮的洋布衣服时,工人、农民、脚夫和船夫会对一套较粗糙的、但事实上质地较好的衣服感到心满意足,而且一定会心满意足。”[13]

机制经纱和手工纬纱结合起来使用,就制成了完全能与外国布匹竞争的、甚至更好的棉布。布莱克本访华团承认:“毫无疑问,普通衬衣布正在被用进口纱织成的手工土布所代替,对此我们似乎无能为力。”[14]

根据1871—1880年原棉的年平均产量为700万担而1901—1910年的数字与此大致相同这一假设,我曾试图计算在这两个10年中年平均消费的纱和布的数字。表9扼要地列出了这个计算。从表上马上可以看出,棉纱的总消费量从第一段到第二段时期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加了。但是在第一段时期几乎占垄断地位的手工棉纱不但在绝对数字上,而且在占棉纱总供应量的比重上,都急剧下降。产量下降了240万担,这样,手工棉纱在1901—1910年的年平均产量只有1871—1880年年平均产量的一半。手工棉纱占棉纱总消费量的比重从98%下降到42%。手工棉纱被国内的和进口的机制棉纱代替。在第一段时期,中国还没有建立近代的纺纱厂,但到1901—1910年期间,在通商口岸及其附近的华资纱厂和外资纱厂生产的棉纱将近棉纱总消费量的18%,按绝对数字计算,这个产量约等于1871—1880年到1901—1910年棉纱消费量的增加总数。但远为重要的是,1901—1910年进口纱的增长数量几乎与手工纱产量相等。进口纱从1871—1880年占总消费量的2%增加到1901—1910年的40%,按绝对数字计算,后一段时期是前一段时期的24倍。

表9 1871—1880年和1901—1910年棉纱棉布消费量的估计数字

资料来源:费维恺《1871—1911年中国手工业的和机制的棉纺织业》,载《经济史杂志》第30卷第2期(1970年6月),第338—378页。

布的总消费量,不论按码或是按平方码计算,也都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加。国内织布厂的产量在1871—1880年还等于零,在1901—1910年也依然微不足道;大发展只是从20世纪20年代初期才出现。进口布匹虽然从第一段时期到第二段时期有所增加,但与进口纱比较,增加的程度并不显著。1871—1880年的年平均进口布为棉布总消费量的11%(码)和19%(平方码),而在1901—1910年的年平均数分别增加到16%和26%。与进口纱数量的显著增加形成明显对比的主要原因是,手工织布从前一个10年到后一个10年这段期间,在外国竞争的面前顽强地坚持下来了。

手工织布的比重稍有下降,但织布的绝对数量从1871—1880年每平均年度的32亿码增加到1901—1910年每平均年度的37亿码。这一增长是值得夸耀的,它显示了手工织布业的力量,但如果没有洋布进口的话,肯定会增长得更多。许多过去以纺纱为副业的农民无疑转到了织布业,以代替他们失去的活计;但是如果把因手工纱减少了240万担以致无活可干的劳动力与因手工织布增加了6亿或7亿码而吸收的劳动力相比,即使最宽打宽算,也只能容纳无活可干的劳动力总数的10%—20%。因此人们必然会作出这样的结论,即在纺纱业曾占重要地位的地区的农户中,许多家庭或是不能在城市中为它的某些成员找到工作,或是不能增加其生产和经济作物的上市量。对他们来说,收入和支出之间一贯不稳定的平衡从根本上被动摇了。

这当然是我在本节开始时提到的关于“外国资本主义侵入”这一指责的一个起因。作为农村收入的一个补充,再没有其他手工业像棉纺织业那样重要了。虽然其他许多手工业在19世纪后半期还保持原状,或者有所发展,但是由于手工纺纱业肯定无疑的衰落,有人提出了更空洞和站不住脚的主张,说整个传统的手工业部门被外国的进口货和本国工厂的制成品破坏了。还有第二个论据有助于说明为什么这个指责有时带有尖刻的语气。这个论据是,外国资本主义不但摧毁并剥削本地的手工业,更应受谴责的是,它还使应该发生的标准的进程中断了;按照中国人对马克思关于欧洲资本主义理论的理解,这个进程应从个体户的商品生产经过手工业工场发展到现代工厂工业。在中国,手工业工场和贷放制度受到外国资本主义的阻碍,以致它们不能作为向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关键性的中间阶段而起到据说在欧洲已经起过的作用。在中国,手工业工场只有在外国资本直接或间接地促使现代工业产生以后,然后又只有在成为机械化工厂的助手的情况下,才大量出现了——有证据证实这一事实,虽然不一定支持对此事实的解释。因此,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的中国,手工业和近代工业都屈从于外国资本主义。[15]

有些不能与进口货竞争的手工业,例如湖南和江西的本地钢铁生产,到19世纪末几乎已经消失。在1870—1911年的整个40年或其中一段时期,其他手工业有了发展,以满足出口的需要。从1887年生丝代替茶叶的地位时起,生丝就成为最重要的一项出口货。虽然丝占总出口货的比重下降,但它出口的实际数量在整个时期却增加了。有些生丝是在蒸汽缫丝机上卷绕的,1899年其数量占丝总出口量的40%。蒸汽缫丝的发展比较晚,只是在20世纪才占主要地位,而且蒸汽缫丝机的生产无论如何也不能说与手工业工场的生产有什么区别。山东芝罘海关的税务司在1912年报告说:

“抽缫满洲野生蚕茧供出口之用的缫丝业是一个比较现代的工业,它在70年代引进后已经大为发展。蒸汽缫丝厂现已有三家,至今证明并不成功;但洋式的脚踩缫丝机早已被普遍用来代替手摇缫丝车,效果极佳。1911年有40家缫丝厂在营业,它们雇佣1.4万多名工人,年产丝14000担。没有关于操作过程的改进可供记载。”[16]

一份对当时文献进行初步调查的材料记载,在1892—1913年时期,至少有415家手工缫丝厂,主要分设在广东、四川和山东等省。[17]丝织业全部使用手织机,它是华中和华南的主要工业。丝织品从19世纪70年代起相当稳步地在增长,直到20世纪20年代开始感到人造丝的竞争时为止。

另一方面,手工进行的茶叶加工业很可能在19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到最高峰,从那时以后,在开辟通商口岸后稳步增长的中国茶叶出口量锐减。下降主要是印度茶和锡兰茶的竞争造成的;与中国不同,它们是在殖民地条件下生产的,出口商有足够的力量控制生产以保持质量标准。只有茶、丝在出口方面的全面材料。但是在当时的著作中未见到关于晚清时期国内需要量下降的记述,而且由于本章前面谈到的人口增长,也不可能有这种情况。因此如果把蚕丝出口取得的相对成就与先发展然后又下降的茶叶出口一起进行考虑,虽然不能说手工业有了新的兴旺气象,但可以同样有力地反驳关于手工业在满洲王朝末期发生致命危机的任何假设。

在较大的手工业中,榨油、碾米、土法采矿和丝织等行业在19世纪受到进口的和本国的机制品的影响很小。手工的榨油工场实际上从19世纪90年代起开始迅速发展,这是为了满足欧洲肥皂制造商对豆油的需要以及日本对大豆、豆饼和豆油的需要。照明用的植物油从19世纪90年代起逐步被进口煤油代替。像制造爆竹、扇子、竹制家具、中草药和农具之类的次要手工业的商品,因为没有进口货代替,所以根本没有受影响。在通商口岸中,用从日本进口的脚踏轧花机轧花以供出口的手工业工场有了发展。还有几种新工业发展了,例如在手工业工场进行的棉织品制造和火柴生产等行业。在刚入20世纪之际,手工业的发展大部分以设在城市的手工业工场的形式出现。除了前面讨论过的织布业有组织的原料贷放形式外,在农村还没有可与之相比的新的发展。因此在19世纪过程中,被剥夺了大部分纺纱收入的这些逐渐增多的农村人口,也许越来越会看到家庭中有一个或几个成员离家去城镇的工场、工厂和店铺当临时工或长期工的情景。不过在1911年,这仍是一个次要的趋势。

近代工业

甚至关于19世纪末期逐渐出现的小型近代工业部门的计量材料,能够搜集到的最多只是一些大概的近似值;例如,在1912年前有关产量的资料几乎完全没有。这种情况是令人惊奇的,因为:这些企业主要设在通商口岸;它们或者是外国人办的,或者在当时是新兴事物(如果企业主是中国人的话),所以在英文报刊上都有记载;它们也在创办许多近代工业的清朝官员的著作中有所反映。最近期的、也许是迄今作出的最可靠的估计告诉我们,1895年以前在中国创办了103家外资企业,其中大部分是小型的。它们和下面将要讨论的华资企业与手工业常见的差别仅仅在于前两者使用了动力机器。严格地说,按照条约规定,洋人办制造业是不合法的;但这种制造业仍大部分存在于上海的外国租界内,一小部分则设在其他通商口岸。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政府并不干涉这些外资小工厂的建立。但是当李鸿章和其他官员开始提倡他们自己的制造业时,他们能取得北京的支持去阻止洋人进行像棉纺织厂之类的大的冒险活动,直到1895年止。这些外国工厂在1894年的估计数和资本列于表10。[18]

表10 1894年外资工业在中国的估计数和资本*

*包括少数总号设在香港的企业。

资料来源: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1840—1895年》第1册,第242—247页。公认是根据不完整的材料编制的。

从1895—1913年,随着《马关条约》使通商口岸的外国工业合法化后,至少又有136家外资制造业和采矿企业建立,它们创办时的资本投资额都超过10万中国元。这里面包括了40家中外合办的企业,它们出于一切实际需要,由外国人控制(所有外资的矿不管其资本多少,都包括在上面的数字内)。这些企业创办的资本总额为103153000中国元,它们的几个特征分别表现在表11中。英、法、德、俄等国的企业开设的时间在这20年中分布得相当均匀,可是日本的企业除了两家以外,都是在1904年和更晚的时期开设的,这证明了日俄战争以后日本对满洲的经济渗透日益加剧。煤矿是投资的最大目标,英国则是最大的投资者。中外合办的采矿业所占的高比重反映了清政府的开矿章程的影响,在1902年以前它规定在任何采矿业中华人投资者必须提供资本的30%—50%。在32个采矿企业中,有9个是英国人的,资本共达3793万中国元,而这个行业的总资本为4996.9万中国元,前者占后者的比重与占英国在(中国)工业中的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相当。英国和日本包了整个“工程和造船”行业,在其他各个行业中所占的比重也很高,两国企业占全部136个企业中的86个,资本占总创办资本10300万中国元中的7600万中国元。除了煤矿主要位于直隶省和满洲外,这些外资的和中外合办的企业集中在上海、北方的通商口岸和满洲。从1906—1913年,包括采矿在内的53个企业在满洲开办,大部分由日本人投资。136家企业的平均创办资本为75.8万中国元。

表11 1895—1913年设在中国的外资厂矿和中外合办厂矿的国别、业务、地点和创办资本的规模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1895—1914年》第一册,第2—32页计算。

关于清末中国人办的制造业和采矿业(除去上面所列的中外合办企业)的材料,甚至更不令人满意。第一类,有大约19个官办的兵工厂和造船厂,其中最大的设在上海(由曾国藩和李鸿章在1865年建立)、南京(1865年李鸿章建立)和汉阳(1890年张之洞建立)。除了制造弹药和少量轮船外,官办兵工厂一般都有生产和修理工具、零件的机器车间。其中几个厂还订有训练技术人员的计划,并且像上海洋炮局的译馆那样还为19世纪后期学习科学和工程的中国学生编译教科书。

第二类是一批官方和半官方的采矿、冶炼和纺织企业,它们早在1872年起就已经在经营了。在这些先驱性的企业中,像开平煤矿、汉阳铁工厂及其煤矿和铁矿(汉冶萍)、张之洞的湖北织布局和李鸿章的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最大和最出名的厂矿逐步摆脱了赞助它们的官员的控制而转到中国私人投资者手中,或者像开平煤矿那样处于外国的控制之下。还没有对兵工厂的投资规模作出令人满意的估计;有关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等形式的官方和半官方企业的材料,不是始终能与试图分析商办制造业和采矿业的材料清楚地加以区别。无论从哪一方面说,这种半官方厂矿和私营厂矿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上的,也许是次要的,这点我将在下面加以说明。近来对当时文献所作的研究,获得了除上述兵工厂以外的大约75个制造业(例如缫丝厂、轧棉厂、纺纱厂、面粉厂、火柴厂和造纸厂)和33个煤矿、金属矿的材料,这些厂矿均建于1872年至1894年期间,私人投资在其中或多或少地起着作用。这些企业很多是短命的,往往是小规模的,与手工业工场的区别只是在于它们多少使用了蒸汽和电力。[19]

从1895年起,华资的制造业数量,像外资企业一样,有了增加。但按绝对数字说,中国这一早期工业化时期工业部门的总的增长是微不足道的,而与1918—1922年时期开始生产的新企业相对地大量涌现的情况相比也不算多。在甲午战争和义和团起义后,清政府采取了在1903年成立商部(后改组成农工商部)和在1904年颁布“公司法”这类措施来提倡工业,这些努力可能有助于工业的这一有限度的发展。当然,各省的商绅迸发的反帝的民族主义情绪也是一个原因。但是创办新企业的主要动力是因为最初少数经营最为工业化事业的企业,特别是经营制造行销于商埠区的消费品的企业,能明显地赚取利润。在20世纪第一个10年中,经营成功的外资企业和华资企业每年回收它们资本投资最初市场价值的10%或者更多。但是总的市场受到大部分中国农村低水平实际需要的有力限制。因此,在第一批少数先驱者之后陆续经营某一工业的企业,都面临着一种越来越有风险和不稳定的境遇。它们的风险往往有加大之虞,因为这些先驱性企业的创办或是经过各省重要官员的倡议,或是取得官方的资助,或是得到了官方的支持(如采取部分免税或垄断某些市场等形式)。例如,上海机器织布局(1890年投产,1894年改组)和汉冶萍公司(1894年投产,1896年改组)就作为官督商办企业由盛宣怀管理,并分别依靠省领导李鸿章和张之洞的支持。但是即使像张謇的大生纱厂(1899年投产)和周学熙的最早的启新洋灰公司(1907年投产)这类名义上的商办企业,它们最初的成就也要归功于其主办人因有官方的关系而能取得的官方支持——如大生得到张之洞和刘坤一的支持,启新得到袁世凯的支持。由于[中国的]市场有限,又缺乏能把储蓄系统地转入工业投资的现代银行体系,其中央政府的财政资源严重不足,以及面临着进口货和在华外资工厂的制成品的竞争,所以某些地方大员和与之有关联的实业家为了共同利益而试图建立一些有限度的、但受到保护的工业帝国,也许就不令人奇怪了。能指望获得成功的纯商办企业为数很少。

经济成就和政治权力的结合曾经是当初公行等垄断事业或盐商的特征,并且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又在国民党中国有其表现,在中国早期工业化时期,这种结合也没有分裂过。

根据最近的一个统计,在1895—1913年期间,至少创办了549家使用机器动力的中国商办的和半官方的制造业和采矿业。全部创办资本是1.20288亿中国元。这个统计不包括兵工厂、铸币厂和数量显然较少的一批纯官办事业。这549家企业包括有资料可查的、比在1895年以前开业的企业具有更多资料的、开办资本又在一万中国元以上的全部厂矿,它们的一些特征分别列于表12至表14。

表12 1895—1913年开业的华资制造业和采矿业的企业数和创办资本(按行业)

资料来源:根据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1895—1914年》第2册,第869—920页材料计算。

表13 1895—1913年开业的华资制造业和采矿业的企业数和创办资本(按地点)

资料来源:同表12。

表14 1895—1913年开业的华资制造业和采矿业的创办资本

资料来源: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1895—1914年》第2册,第1041页。

在这20年中兴办近代工业最多的几年是1905—1908年。在这四年中,有238家企业开始营业,其资本总额为61219000中国元。大部分安装的机器来自国外,这可以从1905—1908年工具和机器的年进口值比1895—1904年的同类年进口值多一倍这个事实中看出。1908年以后机器进口量继续增长,但开办的新企业的数字锐减,直到1918—1922年一个大得多的工业化运动出现时为止。这些趋势也许可以说明,在已开办的享有特权的企业中的资本投资在增加,而新企业进入有限的市场的困难却越来越大了。它们还反映了投机资本转投到地方铁路工程这一事实,这些工程是在王朝最后几年受到“恢复利权”的民族主义活动的鼓舞而兴办的。

在企业数和创办资本这两方面,这些新工业中的大部分集中在纺织业等轻型制造业(计160个,占总企业数的29.14%;资本额共30246000中国元,占总资本的25.14%)和食品加工业(计125个,占总企业数的22.76 %;资本额共18875000中国元,占总资本的15.69%)这类行业。采矿业占总企业数的14.75%%,占总开办资本的18.35%。采矿业的相对重要地位再次反映了晚清“恢复利权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20世纪第一个10年中由于这一运动的成绩,得以取消了许多外国的采矿特许权,虽然有时要付出显然是高昂的补偿款项。46家发电厂和自来水厂建立在除陕西、广西和贵州以外的中国本部各省的较大城市中。它们的规模悬殊,绝大部分设在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各省的通商口岸城市中。

除了缫丝业(它在1900年后日益由蒸汽缫丝厂经营)、向日本出口的大冶铁矿以及加工业务较小的榨油业外,这些华资近代工业不进行原料加工以供出口。例如,表内只记录了三家近代轧棉厂。大部分出口加工主要仍旧是手工业进行的,虽然有外资加工厂的产品作补充。甚至在城区的棉织业和印染业也依然处于手工业阶段,或者由设在新棉纺厂附近和只有极少动力机器的小厂经营。

事实上,在这些新制造业中,很多都是小厂。属于纺织一类的160家企业中,有97家是蒸汽缫丝厂,其中54家是设在广东的很小的厂。设在上海的21家缫丝厂都比南方大几倍。但97家缫丝厂平均创办资本只有119000中国元。在549家企业中,303家企业的创办资本不到100000中国元。剩下的246家华资企业(资本为100000中国元或以上)的平均资本为432000中国元,而表11中136家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的平均投资为758000中国元。

华资的企业如果愿意,当然可以设在内地,也可以设在上海和其他通商口岸。在468家非采矿企业中,239家设在口岸城市,229家设在口岸以外的地方。由于外资非采矿企业都设在通商口岸,并主要在这些地方销售其产品,内地中国企业的存在说明,在华的外资企业市场和华资企业市场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既互相补充,又互相竞争。但是在创办资本和平均规模这两方面,设在通商口岸的华资近代制造业要比内地企业大得多,如表15所示。从表13至表15中可以看出,上海、武汉、天津和广州四个城市是最重要的制造中心。例如,上海至少在以下几个行业中占首位:金属加工、棉纺织、缫丝、面粉制造、榨油、印刷以及蜡烛和肥皂制造。

表15 1895—1913年设在通商口岸和内地的华资制造业数及其创办资本

资料来源:同表12。

上述材料的价值只在于它们说明了大致的趋势。可能有些企业不是没有列入就是重复计算,也可能有一部分企业在所讨论的这段时期内经营失败,也可能对有些企业的创办资本估计过高(另一些企业的创办资本或者已迅速增加)。因此,如果把企业的简单总数和前面讨论的几类企业的资本总额作为19世纪中国工业化的绝对数量,那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最多只能说,到清代末期,也许有五六百个外资的和华资的使用机械动力的采矿业和制造业企业,其资本总额约为2亿中国元。

在这些企业中,据估计有116家华资企业和40家外资企业每家雇佣500名或更多的工人,前一类企业的工人总数为130985人,后一类为109410人。当然500名这条界线是随意作出的,但如果它被采纳的话,这240395名工人就可以被认为是1900—1910年中国的“近代”劳动力的队伍。

19世纪外国工厂中的部分投资归住在通商口岸中的中国股东所有,他们主要是洋行买办或经营丝、茶和进口纱、布的商人。在外资的海轮和江轮公司、保险公司和货栈业方面情况更是如此,它们没有包括在表10的制造业企业的数字中。但缫丝业、电灯电力事业和1895年以后新设立的棉纺织厂也有这种情况。最近一份研究材料确定,有130个中国的大股东曾在1860—1900年期间向44家外国企业投资。[20]另一份材料列举了1896—1910年间向主要设在上海的17家外资工厂投资的78个中国人和中国企业。在这些外资企业中,6家是棉纺厂,两家是面粉厂。[21]这两份材料反映出的中国人在外国企业中的投资总额无法算出。但是这类投资确实证明,如果投资有希望获得厚利,在通商口岸是能够获得资金的(资金往往是参加对外贸易赚取的利润)。外国人的特殊地位,通商口岸的租界,都为赚钱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当中国的实业家也提出有希望赚取利润的同样保证时,有些在外国企业投资的人也把他们的“买办资本”投放到中国人的事业之中。官督商办企业和形式上属于商办但在不同程度上依靠官方支持的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特权,就是专门为了提供这种保证的。

但如上所述,晚清的近代制造业的整个发展前途是受限制的。把非通商口岸的储蓄纳入工业的各种组织——特别是近代的银行制度——并不存在。中央政府在思想上和政治上都不能建立和保证一个有法律、商业和教育等制度的体制,而如果没有这个体制,近代企业就不能繁荣发达。由于没有关税自主权,由于外国人已经索取的特权,它也不能保护“新生的”华资企业,使它们能与进口货和在华外资企业的产品竞争。尤其是它需要对农业部门进行根本的改组,以便为工业发展提供原料,为增长的城市人口提供粮食,为增加的产品提供一个足够容纳它们的市场。19世纪后期的中国经济被公认是贫困的:欧洲工业革命的技术还刚在沿海城市出现;农村人口在人—地比例日趋不利的情况下生活;他们生活中的农业技术的发展潜力在若干世纪中已经消耗殆尽。但是阻碍中国早期工业发展的因素并不是资本的绝对短缺。在1912年,向农商部登记的制造业申报的资本总额为54804000中国元。同年,向该部登记的钱庄和当铺申报的资本总额为164854000中国元。[22]问题在于事实上本来有限的经济资源,在只有根本的政治变革才能打破的传统束缚中一直没有发挥作用。

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

处于当时技术水平的晚清中国经济,以商业的高度发展为其特点。货物和商人在全国广泛地流动,国内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世界市场发展了联系。在最基层,每一个农村地区的农民都有规律地在为其周围村落服务的城镇定期集市上做买卖。在这里,他们生产的剩余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被用来交换其他地方的土产,或者交换通商口岸城市的制成品或进口货(后两种货物逐级通过交换体系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施坚雅估计,在20世纪初这种集市多达63000个,[23]这些数以千计的基层集市又与两种较高级的市场——中间市场和中心市场——发生关系,最后则与像天津、上海和广州这样的沿海大贸易城市连接起来。

各级市场居住着行商、本地商人和其他一切市场(基层集市除外)的商号派驻的代理商。在较高级的市场(中心市场以上),市场交换体系与清政府的各级行政机构互相渗透。农村的中心市场、城市以及地区市场是官方控制的中间商和牙行的所在地,官僚上层分子则通过这些中间商和牙行控制帝国的商业并对它征税。在这些较高级的市场中还可以看到票号(通常由山西省的一些家族经营,因此称为“山西票号”),它们开出的本票可以把大笔资金从一个高级市场转到另一个市场。高级市场还设有其他形式的“土银行”,例如钱庄,它通常通过个人担保,有时通过指定的货物担保,把资金借给本地商人,同时也从事兑换货币的业务。在基层集市,以货易货的交易是常见的,惯常的金融活动只有本地的放债人和小本经营的货币兑换商在进行。

地图3 贸易路线

这6.3万个农村基层集市各处一方的状态和整个市场的等级结构,是与交通工具的发展程度有密切关系的。高级的市场位于主要的水、陆(在华北)交通线上或其终点,以便进行货运和客运,而基层集市则位于越来越不方便的支线和河道支流附近。错综复杂的和高度发展的定期集市结构不但在19世纪中后期,而且在进入20世纪以后很久仍继续盛行,这是因为相对地说缺乏以下两个重大的变化:(1)缺乏地方一级的改进的运输,使农民不能像到达传统基层集市那样方便地到达中间市场和更高级的市场;(2)没有优良的轮船和铁路交通把高级市场与国内外的工业中心连接起来从而促使商品输出与输入增加,而这种增加又会反过来减少在基层集市交易的农户的自给自足程度。

可以肯定地说,19世纪中国全部贸易的大部分,也许多达四分之三,是由小规模的地方贸易组成的。这种贸易局限于基层集市和中间市场的水平上,这是因为运输费用高昂,市场各级体系中有着形形色色的中间商的层层盘剥,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大部分农村中的基本粮食相对地保持自给自足的缘故。

龙州海关的税务司在1892年指出:“在可能时,大部分贸易都经由水路。”[24]这个看法既适用于主要产粮区内的短途粮食航运(例如从靠近洞庭湖的湖南省各县向湘潭或长沙等大市场的运输),也适用于从大米有剩余的湖南省运往长江三角洲缺米区的长达千里的运输。但是像长途航运大米这类大量而低价的商品的总数量是很小的。甚至在20世纪初期,从安徽用帆船运大米到上海的运输和销售总成本,几乎是安徽农村产地大米原价的两倍。[25]长途贸易是在高级市场之间进行的,但起讫点归根结底当然都在基层集市。这种贸易的绝大部分商品每吨价值都较高,它们的生产得益于某个特定产区的资源或气候:如江南的原棉和棉纺织品;四川的盐井或江苏沿海盐池产的盐;云南、贵州和四川的鸦片;广东、福建的糖;云南的铜和铅;长江中下游的茶叶;浙江、江苏、广东和四川的丝。按重量算,这些产品的价值比较高,所以经得起较贵的运输和管理费用。以茶叶为例,它每担的价值是每担大米的10倍,从安徽运往上海的运输和管理费用可能是每担价值的15%或20%。这些产品没有其他供应来源,而且被住在城镇的富户(绅士)大量地消费着,对这些人来说,价格问题相对地说是次要的。

特别在华中和华南,主要河流以及它们的分支小河就是商业的动脉和毛细管。一个也适用于晚清的20世纪的估计提出,至少有4000英里的航道可用于轮船航行,有1.5万英里可供汽艇航行,另外还有2.7万英里则一切“土船”都可以航行。也许共有长达2.5万英里的长江各条河道可供航行:从上海起航的江轮驶至汉口,然后由浅水轮驶至宜昌,在那里把货物重新打包并装到帆船上,再由纤夫溯急流直达重庆;[26]从重庆经长江上游及其支流到四川北部和贵州的帆船越来越小,最后这些平底小帆船通过小河和由脚夫扛运进入云南。在最小的小河中,使用的船只可能不能大于头部上翘的竹筏;也许用平底小船,它们满载时吃水九英寸,常需要船夫在水中抬或推。虽然西江只能从广州通轮船至广西边上的梧州,但西江及其支流上数以千计的帆船却能深入广西、贵州和云南,来回运送货物。第三条主要贸易路线(在开辟上海以前,用这条路线把茶叶和丝绸运至广州)是从广州经过北江,再使用搬运工穿过南岭山脉的摺岭铺和梅岭关分别到达在湖南和江西的湘江和赣江的河源,然后又通过洞庭湖和鄱阳湖直达长江。陆路必须使用脚夫通过南岭山脉以及宁波、福州和厦门等受限制的内地贸易区的局限性,有利于把上海发展为主要的外贸港口和把长江发展为通向中国内地的主要航道。

从汉口起,帆船可以沿汉水往西北进入陕西。运河在一定程度上仍继续把长江下游与华北平原连接起来。但华北可供航行的河道要比南方少得多。在这里,华北的大轮车和驮畜在尘土飞扬和泥泞的小道上活动;在河南、山西和陕西等省的黄土区,不断来往的交通工具把这些小道滚压得比周围农村的地面低10英尺以上。从北京出发的几条主要传统贸易路线沿着难行的道路,一路在陆上通往山西,一路经张家口穿过蒙古到达蒙古边境的恰克图,支路则往西通往陕西和甘肃。像华北大部分地区那样,在那些地方没有水路交通,货物的流通既慢又贵。[27]靠大车、手推车、驮畜或搬运工运输的陆路运费据估计每吨英里是帆船运费的二倍至五倍。

19世纪的商业制度尽管按传统标准衡量是高度发展的,但当然还不是“近代”的市场经济。如上所述,虽然少数高价商品可能通过水路被运往全帝国,但说这些商品甚至已有了全国性市场也是不正确的。商业往往局限在大量层层既定的小单位结构内,这是由一些因素产生的摩擦阻力所致。这些因素是:存在着多种地方通货的银—铜复本位货币制;运输费用昂贵(既花钱又花时间);对商品的信用预付款比较少见;缺乏互相清理债务用的商业银行体系;在传统贸易结构中享有既得利益的无数小中间商遍及各地。每个小组织忙碌地进行着小商业和索尔·塔克斯所称呼的“廉价资本主义”活动,但这些组织只是通过半奢侈品交易以及白银和一部分粮食以纳税形式流向上级行政机关的方式而发生联系。自从1853年为了资助镇压叛乱的太平军而设立厘金税以来,19世纪后半期的外国观察家们习惯地把这种内地贸易税制(人们公认这种税制的管理有时变化无常)看成是他们自己的贸易和中国商业一体化的主要障碍。[28]但是如果与15%—100%的运费和经营费用比较,每个关卡的厘金税率只有2%的情况似乎不可能对内地贸易的总数量和方向起什么影响。我在前面说过,英国人发现很难在中国内地销售兰开夏棉布,因为中国的手工织布业进行了有力的竞争。束缚中国本国商业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不是沉重的官方勒索,而是近代以前的交通运输的各种局限性。

到1911年清朝灭亡时,商业制度表面上起了一个微小但值得注意的变化。虽然我仍将坚持说商业制度基本上保持原样,但人们毕竟普遍认识到了它受到不断开辟的通商口岸和扩大的对外贸易的影响这一事实。在外国人管理下的海关编制的贸易数据几乎是近代中国的唯一有内容的长期历史统计资料。但是即使这些一般说来是非常好的资料也是有缺点的。到1887年为止,没有包括从香港进口的数字,也没有使用离岸价格和成本、保险、运费等数字,因此出口值估计偏低,而进口值则估计偏高。另外,贸易一直以海关银两计算,而当时白银折成黄金的价值一直在下跌,结果贸易的记账价值如与其黄金价值或其实际数量比较则被夸大了。表16列出了1870—1911年期间中国对外贸易的价值(以当时的海关两为单位)和指数。

表16 1870—1911年中国对外贸易价值和指数(一切指数:1913=100)

按当时的海关两计算,总贸易量从1870年到1911年增至七倍多。如上所述,银的价值夸大了贸易的实际增长:按贸易量计算,在这40年中进口增至312%,出口增至307%。贸易的总增长率以当时的价值计算,在19世纪90年代前是比较慢的,而在20世纪第一个10年增加得最快。数量指数表明进口的增长相当稳定(1905—1906年的猛增是日俄战争的直接结果,不应把这两年当作典型),而出口在19世纪90年代比较呆滞,但在清朝最后几年迅速增加。出口猛增的原因是主要从满洲输出了大豆和豆制品。如果把1888年前的贸易数据加以调整,进口以成本、保险和运费之值计算,出口以离岸价格之值计算,并且把鸦片和其他商品从香港“走私”入境的情况考虑在内,1870—1887年中国的对外贸易很可能出超。1888—1900年,进口有限地超过了出口,每年平均入超40876000海关两。1900年以后入超大大增加,1901—1911年每年平均达121377000海关两。一部分逆差被华侨的侨汇所弥补,到1900年为止还被少量净出口的金银所弥补。其余部分则被流入的资本所弥补,这部分资本包括上述1895年以后的工业投资和下面将要讨论的清政府借的贷款。

续表

当时贸易总值除以批发价指数。

资料来源:杨端六《六十五年来中国国际贸易统计》,表1—3;南开经济研究所;《南开指数,1936年》,第37—38页

关于1904年以前贸易材料,见侯继明德的《1840—1937年中国的外国投资和经济发展》,第194—198页。

鸦片主要来自印度,它在1890年前是输入中国的最重要的一项进口货,以后则被棉布所超过。按价值算,棉布和棉纱一起在1890年以后约占中国进口值的三分之一。棉花贸易和它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已在上面与手工业合并讨论了。粮食和其他食品的进口主要是为了供应沿海的大城市,进口多少似乎视地方收成后的供应情况而不是视收成的一般好坏而定;这一贸易既反映了沿海城市的发展,也反映出在供应沿海城市的外围贸易区外面种植的本国粮食面临着拥挤的交通和高昂的销售成本的状况。中国主要进口货的百分比列于表17,出口货的百分比列于表18。

表18 1870—1910年中国主要出口货所占百分比

资料来源:杨端六和侯厚培等《六十五年来中国国际贸易统计表》表四,第4—14页;表八,第32—42页。郑玉贵,同上著作,第19页。

表17 1870—1910年中国主要进口货所占百

*1886年前末单独记录。+1903年前末单独记录。≠估计数。

资料来源:杨端六《六十五年来中国国际贸易统计》表五,第15—25页;表五,第43—48页;郑玉贵(音);《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工业发展》,第19页。

丝和茶在南京条约之前已经是中国最重要的出口货,在清朝灭亡之前这两项商品继续保持这个地位。但是它们合起来在出口贸易中的相对地位是在不断下降。茶叶出口的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的出口商面临着日本和印度日益激烈的竞争而又不能在产茶者和中间商内部贯彻质量标准。丝织品出口的庞大的绝对数量说明了这一主要的农村手工业还继续有力量;同时,豆油、皮革、面粉、蛋、蛋制品和出口增长程度稍小的皮棉却脱颖而出,这反映了进入20世纪之际在大、中城市建立了许多小工业工场的情况。

香港名义上占中国对外贸易数量的很大部分,却又缺乏1932年前从香港输入和输至香港的货物的数据,这样就不能精确说明与各国进行贸易的比重。表19提供了1871—1911年期间选择的主要贸易国家在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未经调整的百分比,而表20则显示了马士为帝国海关计算的主要贸易国的百分比,他的计算把香港作为一个中国港口,它的进口数和出口数分别被列入表内几个主要贸易国家的数字中。联合王国在19世纪末之前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如果拿整个英帝国来考虑,那么在进入20世纪后它仍是最重要的。英国在中国进口贸易中的优势最为显著,如上所述,这是因为从兰开夏进口了棉布,从印度进口了棉纱和鸦片。虽然英国的总的比重依然是最大的,但也在减少。从19世纪90年代起,日本的贸易由于受到了《马关条约》的条款和1905年以后它在满洲所起作用的推动,发展很快。美国和俄国在中国的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总的说是在增加。

表19 1871—1911年中国与主要贸易国进行对外贸易的百分比

*1895年起包括台湾在内。+1909—1911年前包括在“其他”项中。

资料来源:严中平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表7—8,第65—66页。

表20 1899—1905年中国与主要贸易国进行的对外贸易(包括香港)的百分比

*包括台湾在内。

资料来源:根据马士在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1906年海关贸易报告册》(第1部分,第46页)中的数据计算。

有两种有关上面叙述的对外贸易的普遍意见涉及这里谈到的内容。第一种是,虽然中国的世界贸易是在发展中,但到1913年,它按每人计算(进口合0.94美元;出口合0.67美元;合计1.61美元),在国联为之编制材料的83个国家中是最低的。可能在这些计算中,1913年的中国人口数估计偏高;但即使在每个人的对外贸易值是上面数字的两倍这一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中国仍接近所列83个国家的末位。库兹尼茨教授的研究著作已经指明,一国面积大小与该国对外贸易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会成反比。[29]就中国而言,国家面积的因素更起着作用,因为它的经济制度有着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微小的经济组织,它们由一种相对地说未发生变化的运输体系维持着。

第二种普遍的意见是,外国货在内地的销售基本上是由华商控制和通过传统的贸易渠道进行的,出口货的收购也是如此,不过程度稍轻而已。1896—1897年兰开夏访华代表团报告说:“在整个长江流域目前还没有一个西方商人从事棉制品的进口贸易,只有上海除外。英国资本已经从汉口等口岸撤出,并且一直没有向重庆等新口岸投资。”[30]汉口11个大华商定期在上海通过其代理人购买进口的布和纱,然后把货物转售给汉口的零售商和从湖南及河南低级市场前来汉口购货的商人。在1896年,重庆有五家欧洲洋行,其中只有一家经营在中国进口货中最为重要的进口棉制品,而且营业很小。重庆的棉花贸易掌握在27家中国商号之手,它们与三家成都商号及一家嘉定商号一起,每年8月份派它们的代理商(他们往往是这几家商号的合伙人)去上海,住在那里采购和装运布、纱到重庆,直到次年5月。地方的商人则向重庆商人赊购,以供应四川的低级市场。在华南,像云南省临安府等较小的贸易中心的商号代理商或合伙人则直接向香港的英国进口商购货,航运的货物经过海防,在蒙自进入中国境内。在19世纪60年代和进入70年代以后,外国洋行(特别是英国洋行)的分行把大部分棉制品运进汉口等商埠,但位于较小通商口岸(它们是大贸易区的城市市场)的这些分行甚至不能与中心市场一级的中国销售商发生长期的直接联系,当然更谈不上与中间市场或基层集市发展联系了。与这些分行在镇江和汉口打交道的中国商号高居于传统市场结构的最上层,它们具有了解地方情况以及与低级市场发生长期关系的有利条件。像上述设在重庆的那些商号越来越愿意直接向上海或香港采购,因为这些地方选择货物的余地较大,它们还可以从进口商之间的竞争和经常举行的拍卖中获益。长江的中、外轮船公司进行着激烈的竞争,使中国商人同洋商一样获得了有利条件。此外,1876年的烟台条约正式规定,发运进口货的中国商人有权取得通行证(单照),这样,名义上取得了与洋人平等纳税的权利。在进口和销售主要的大宗商品方面,如果说在华的洋行逐渐变成了设在上海和香港为当时已有的中国商业体系服务的代理商,也许并不算夸大其词。至于有些专利商品或体现先进技术的商品,从20世纪开始时起已为它们建立了由洋人监督的中国代理商销售网。甲午战争后,一部分日益发展的日本贸易还采用直接销售的办法。但进口货的大部分销售业务仍操在中国人手中。

由此可见,中国人对进口货的需要是有限度的,在通商口岸以外,这种需求几乎完全通过传统的中国市场体系来满足。出口方面的情况与此相似,但有迹象表明外国人参与的程度稍大。通商口岸的外国出口商在每年收购新茶时不能进行任何质量控制,这是中国茶叶在面临印度、锡兰和日本竞争的外国市场上相对衰落的主要原因。但另一方面,在早期增加诸如猪鬃、皮革、蛋和蛋制品等新出口货的供应方面,外国人至少起了直接的作用。

我在前面说过,传统市场体系的稳定是与技术及运输成本直接相关的。到1911年,轮船、汽艇以及铁路深人中国内地的程度极其有限。在1865年,清政府禁止了曾经在太平军叛乱时期容忍过的外国汽艇在内河的航行。但是洋人办的和华人办的通商口岸(包括长江各商埠)之间的轮船运输业得到条约的准许,在19世纪70年代有了发展。在1874年,有17艘美国轮船、11艘英国轮船和6艘中国轮船在长江上和在上海与其他通商口岸之间运送货物。到1894年,轮船招商局的26艘轮船以及两家英国公司的至少51艘轮船在这些航线上营业。较小的华资蒸汽客艇也开始往返于通商口岸与未对外国运输业开放的内地城市之间。蒸汽客艇的普及明显地可以从在帝国海关注册的华资轮船平均吨位的下降中看出:1882年为737吨;1892年为247吨;1900年为35吨。由于中国政府拒绝了英国提供的一笔借款,英政府在1898年索取“赔偿”时强迫北京准许挂外国旗帜的轮船在1865年以后已被禁止前往的内地港口通商。到1903年,共有614艘华资和外资轮船已经登记要在内地通商,在1909年此数增至977艘,1910年增至1030艘,1913年又增至1130艘(华资的936艘,外资的194艘)。这些小江轮给长江和西江两江的支流上的传统贸易航线带来了较便宜和较迅速的运输工具(在1909年,总数中的360艘在上海注册,72艘在汉口注册,277艘在广州注册),但它们与仍继续进行大部分内地贸易的所有大小帆船和木筏相比,在数量上和吨位上依然大为相形见绌。[31]

同样,到1912年虽然已经兴建了9244公里的铁路干线和支线(包括1895年以前的288公里),但对清末的经济和商业体系只起了有限的影响,这与铁路对清朝最终命运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的情形相反。1912年以前的中国铁路对经济和销售体系影响甚小,这不但是因为铁路的总里程毕竟是非常小的,而且是因为铁路只是在清朝的最后几年才通车。此外,在民国开始的几年铁路确实起过的作用,也被地方性的内战弄得严重地变了样,因为内战征用铁路运兵,把收入转用于维持军阀的军队,并且忽视了对路基和车辆的维修工作。

北京至张家口的199公里铁路是中国的工程师主要用北京—沈阳铁路线的利润建造的,除了这个不重要的例外,民国以前的中国铁路主要受外国贷款的资助和由外国特许权持有者建造。满洲的中东铁路(1481公里)和哈尔滨至大连的南满铁路干线(944公里)完全是俄国人办的企业,只是以中国人的合股稍加掩饰而已;山东省的胶济铁路(394公里)则由德国人投资和经营。在1912年,铁路总里程的三分之一稍多一些在满洲;毫无疑问,铁路对在20世纪最初10年中增加满洲大豆出口和稳步发展棉制品进口是很重要的。哈尔滨实际上是中东铁路建立起来的,而像位于其内地贸易区缺乏水路的牛庄和秦皇岛等港口,就要依靠铁路。中国本土的主要干线京汉铁路(1215公里)和津浦铁路(1009公里),从北向南,把华北平原和长江流域连接起来,而在此以前,其间只有运输能力不足的运河可供使用。虽然这两条平行的铁路线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一种不经济的重复建设,但总的说来,这两条在第一个铁路建设热潮中完成的铁路路线位置良好,可以像在满洲那样开发新的领域,还可以弥补华北缺乏可供航行的河道之不足。也许会认为以汉口为中心向外辐射的铁路网在理论上是更加可取的,但在1906年京汉铁路建成时,人们不可能预见:因政治原因而像20世纪20年代满洲那样会重复建线;汉口和广州拖延了几十年才接通;在1949年以前还不能往西向四川省建线。清末湖北沙市海关税务司的评论适用于除华北和满洲少数被铁路连接的大城市以外的一切地方,他说:“沙市没有铁路交通,但是由于它是最庞大的自然河道和人工河道体系的中心,所以在许多年内可以用不着任何铁路。”[32]

看来在晚清中国的外国商人的确是在日益为中国商业体系服务,而不是进行控制,虽然这一说法与较为普遍的观点相反。但是主要在上海和香港经营的进出口业务几乎完全操于外国人之手,直至20世纪20年代。在不会讲中文的洋商与来自重庆、汉口而不会讲英语的顾客或供货者之间,买办为主要联系人。许多买办虽然名义上受雇于洋行,但自己也经营其雇主所经营的货物的贸易。他们向中国商人购买出口货,同时对购进口货的商人提供信贷,这种作用使他们能得天独厚地影响进出口贸易和从中获利。许多华资的航运、金融和制造业的最初投资者,都是在上海大洋行中当买办致富的。1911年以后增加了许多华人办的和日本人办的进出口行(显然,日本人比英美人士更下工夫去掌握一些汉语),这个情况降低了买办在对外贸易与中国销售体系之间作为联系人的包揽一切的地位。但是,买办制度经过一些改头换面,还是延续了下来。

外国人在通商口岸继续占有的进出口业统治地位,得到了资助对外贸易的在华外国银行的支撑。从1848年东方银行(又称丽如银行)在上海设立办事处起,英国人在中国实际上垄断了近代银行业务达40年之久。两个英国控制的最重要的企业之一是麦加利银行,其第一个在华的分行于1857年开业;另一个是建于1865年的汇丰银行。德、日、俄、法、美等国的竞争者在19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外国银行资助进出口的大部分贷款是借给洋行的;给华商的直接贷款有限。但也向“钱庄”提供短期信贷,后者又贷款给中国商人。实际上,外国银行通过垄断对外贸提供资金,也控制了外汇市场。它们是白银流入和流出中国的渠道,并且决定白银的黄金价格的涨跌。在1935年前,上海市场的官方外汇汇兑率是根据汇丰银行每天的行情作出的。

地图4 晚清铁路建设

中国第一个近代银行是1896年盛宣怀创办的中国通商银行,但是直到1904年创办的户部银行发展为民国时期的中国银行后,中国的银行在资助对外贸易方面才起了重要作用。在1896—1911年期间,有16家近代的中国的银行开业(其中只有七家继续营业到30年代)。它们的总行和分行都设在大城市;它们以向内地“钱庄”提供短期贷款的方式,只与内地贸易维持小规模的间接联系。近代商业银行的业务直到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才开始打入传统的市场体系,但总的势力即使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充其量也是微弱的。晚清中国的大部分达到全部依靠外界贷款程度的地方商业继续由老式银行提供资金,这进一步证明,到了1911年,除了主要的通商口岸以外,贸易结构和促进贸易结构的各种制度设施与半个世纪以前相比,没有发生巨大的变化。[33]

行政和经济

人们经常用沉重和随意开征的税赋、到处出现的贪污和对商业及商人的普遍藐视等现象,来说明清代政治制度给中国经济造成的后果。这些现象不能轻易忽视,思想意识上“重农轻商”的态度特别需要探讨,这里不予赘述(详见第八章)。但事实是,如本章前面所述,晚清在传统技术的种种束缚内,已经具有一种复杂的、商业化的“发达”经济。在两个世纪中,这个经济曾经养活了日益增多的人口,曾经推动了对中国本部以外的广大领土的“剿抚”,并且在18世纪后期以前(除了1673—1681年的三藩之乱外)已经度过了非常漫长的国内安定、相对繁荣和强有力的统治的时期。以近代标准来衡量,加在民众身上的税赋负担还是轻的,虽然税政有时是随心所欲的。中国也像其他社会一样存在着腐败堕落行为,但是通商口岸观察家眼中的大部分“贪污腐化”却反映了外国人无法理解的那种非正式但又是制度化的陋规的情况,这种陋规已渗透到了清朝官方法典规定的高度合理化的财政制度里面。即使商人在官方意识形态中地位低贱,有时还过度地被迫向政府进行“捐献”,但这不能抹杀他可能发财致富的事实。18世纪包揽两淮盐运的业务每年平均利润也许可达500万两,此数由30个大运输商和约两百个较小的商人分润;另外有200万两利润每年在大约30个行号之间分配。商人还可能很有势力,特别在农村市场结构中更是如此,因为农村中当官的和不当官的地方上层人物都通过商人之手向商业投资或放高利贷。此外,商人还可能很幸运,他的儿孙因为有许多余闲工夫并受到严格的教育——也许还捐纳了初级功名——而可能进入政界。总之,对按人口计算产量相对稳定的传统经济的维持、扩大和繁荣来说,国家的意识形态和行政至少是不起作用的因素,除了在重复出现的王朝衰败时期外,它们几乎从来不是主要的障碍。

但是,如果讨论的出发点是经济发展,即或是从增加每人的国民产值的意义上说,或是从工业化(就是近代制造业部门有了迅速发展,不管有没有按人头直接增加产量)的意义上说,19世纪后期的中国政府肯定是没有能力提供积极的支援的。意识形态、传统的财政措施以及收支的格局,都是对采取顺应形势的行动的障碍。

格尔申克龙教授曾经指出,[34]在欧洲“落后”国家的最初的工业化热潮中(例如19世纪90年代的俄国),国家预算代替了受到贫困的农业部门严重限制的微弱的市场需求和资本供应。在德国和法国等不那么“落后”的国家中,工业银行提供信贷的业务也起了同样的作用。但在清末,中国却一样也没有。如上所述,除了近代外国银行在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外,1911年以前的中国的银行体系几乎完全不能超出山西票号式的汇兑银行和地方性的“钱庄”的范围。中国第一个近代银行——即半官方的中国通商银行——的董事们主要关心的是控制各省与北京之间汇划政府经费这一有利可图的业务。当这项业务失败后,他们就把力量完全转到常见的商业银行业务方面。以后创办的两个较小的官办银行(1908年创办的交通银行;1904年成立并在1908年改组为大清银行的户部银行),都没有向工业提供贷款的打算。

清政府未能扶植足以产生工业投资的近代银行体系的原因,归根结底与使它不能以自己的预算资金投资于经济发展的原因相同。简言之,与其行政的其他方面一样,中央政府的财政制度是相当地浮在表面上的。甚至在正常时期,帝国官僚政治的组织虽然在形式上是高度集中的,仍不能深入到中国的社会(包括这个社会中那些构成经济的方面)中去。中央政府通常将其经济作用只限于要求分享一部分生产中比较固定的经济所得,以及保持国内安定和防御外患以确保下一年的再生产。这个作用当然符合儒家政治思想的主流。但是在帝国长达两千年的不同时期中,为了摆脱经济中的消极无为状态,曾利用过在支撑帝国制度的儒—法思想混合体中较为活跃的法家体系,王莽和王安石的“改革”就是明显的例子。但是,极为保守的清朝也许是特别难以摆脱经济上的消极无为的状态的,因为它一直感到自己是异族,所以决心通过维护儒家的正统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随着土地耕种面积的增加(直到1800年前后)和人口缓慢而不均匀的增长(除去19世纪中期叛乱时可能有所减少外),总的经济产量当然是发展的。但对中央政府来说,由于增加了大致是上述的两种生产因素而引起的生产发展,并不能使它取得增加收入和增加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帝国最重要的收入(田赋)的官方税率被康熙帝在1712年永久固定以来,各省上缴北京的份额只有在新地得到开垦和纳入税册的情况下才有所提高,但这些增加的情况各省是很少上报京师的。

但我们还会看到,各省和地方的税收显然仍保持着它们的适应能力,并且随着全国产量的增加而有所增加。但是从促使经济可能取得发展而不是仅仅维持经济平衡的观点看,这些新资源完全是不起作用的。在中央政府的官僚集团内部依然存在着出现一种意识形态的可能性(虽然很渺茫),使法家式的“经国之道”又能够东山再起,去推动各种经济发展的规划。在一定程度上,这项工作由19世纪后期如李鸿章、张之洞和盛宣怀等“自强主义者”,以及1898年的“维新派”和1901年以后清末的维新运动去做了。但是,地方的行政直到清朝快要灭亡时明显的是儒家式的“济民之道”的发源地。这种“济民之道”比官僚国家的利益本身更广泛,更普遍,并且反映了地方上层人物要竭尽全力使一个真正属于他们的社会保持固定不变的愿望。这些人接受的是以道德典范治天下的儒家思想,并且赖以支撑自己的也是这种思想。虽然儒家式的“济民之道”在1900年以后日益被掺入了反帝的民族主义,但它还没有发展到愿意在财政上负担经济发展的程度。在这里,不能指望有主动进行变革的有力的活动。因此,我的注意力将放在因中央政府的无能而出现的种种情况上——它肯定是弱的,但什么也不能代替它。

在1712年至19世纪第三个25年的期间,北京政府记载的法定收入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中央政府在下列年份中的岁入总数分别是:1725年为36106483两;1753年为39767292两;1812年为43343978两;1841年为38600750两。田赋提供了总收入的75%—80%)。虽然康熙帝冻结了田赋税率,但各省和地方的税收仍继续增加。除了上缴中央政府为数很少的税收定额外,它们用三种办法来增加实际税收。第一种是“耗羡”,在理论上,这是为了弥补上缴白银成色的不足和熔铸银锭时的损耗而开征的。实际上,这些损耗微乎其微;耗羡事实上就是在康熙规定的税率以外增税。在1724年,这项附加税得到清帝的正式批准,其中的一部分上缴北京作为每年付给官员们的“养廉”津贴,以补贴他们微薄的官俸。但是这项附加税的大部分收入仍不受北京的控制。第二种办法是地方官员向纳税人加征成为惯例的各种名目的征税花销。第三种办法是州县官员可以比较自由地在名义上应征的粮或银与每担粮或每两银的铜钱值之间规定折换比率,然后按此比率十足征税。

在19世纪中期,在传统的田赋、盐税和关税以外又增加了两种重要的收入来源。1854年以后成立的外国人管理的帝国海关正式规定向对外贸易征收关税,并把收入上缴给北京政府而不归各省掌握。第二种新税制则相反,它几乎完全脱离了北京的控制。这就是厘金税,它原来是各省官员为了筹资镇压太平军而设立的。作为向通过运河的粮食征收的内地过境税,厘金税1853年首先在江苏省开征。到1862年,它几乎适用于一切商品,并且差不多各省都已征收。在有些情况下,不但在运输线沿线征收,而且还在出发地作为生产税或者在目的地作为营业税征收。税率悬殊,从货价的1%到10%不等,而最普遍的税率是每个厘卡收2%。在各省每年向户部上报的商品厘金税中,中央政府只能处理约20%,其余的实际都归各省掌握。未上报的数量不详的税收当然也归地方留用。

此外,为了支付中亚叛乱、与俄国的伊犁争端、中法战争以及水灾饥荒等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危机的费用,经户部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经常的督促,最后通过提高盐税和杂税而使收入少量地和暂时地增加了几次。80年代和90年代帝国的收入与19世纪中期收入相比几乎增加了一倍,但这几乎要归因于关税和厘金税。对及时资助左宗棠军队远征和“平定”西北这类紧急要务来说,传统的财政制度是无力迅速作出反应的,政府被迫只能向外国贷款求助(见第四章)。在1894年前,签订了总数为4000万两的九笔贷款,其中大部分用于军费。这些资金是由通商口岸的外国企业而不是由外国政府借给。到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时,已经偿还了本利3300万两,钱大部分来自海关收入。

表21所列为19世纪90年代初期典型的一年北京一切来源的收入和主要开支项目的估计数。各项收入数字并不表示实际解交京师的税收数;它们是每年(分两次)上报户部的数额。这些上报的收入那时以货币或实物分存于几个省,等待户部的调拨。中央的国库不编制收支综合预算(维新派未实现的计划之一就是要编制正规的全国预算)。相反,不断发生的开支项目逐渐在某些特定省的特定税收中一笔一笔地支用。结果,上报总数中的一部分由各省留用,以支付以后地方上的民政和军费开支,第二部分上缴北京(或根据户部的指示解交其他地方),在某种情况下,还有第三部分作为协助款项转拨他省。这种财政制度适合于短程的运转,而传统惯例的压力使它不能对紧急的需要作出迅速反应。由于太平军叛乱和19世纪中期其他的叛乱,北京对帝国各项收入来源的控制已被削弱,财政制度也严重地被打乱。但是与清朝的最后17年相反,由于有了新收入的支持,政府的民政和军费开支在1894年以前可以得到解决而不用向国外大举借债,正常的收入还进而被用来分期偿还已经借入的数目不大的外国贷款。当然,对现代化海军和洋式军队的大量投资收益甚少,这可以从1895年以前洋务运动的军事和工业项目所取得的微小的成绩中得到证明。

表21 19世纪90年代初期中央政府年收支的估算数

资料来源:贾米森《中华帝国财政收支报告》。

上面已经说过:每年上报北京的收入只表示帝国税收总数的一部分。中央政府能够控制的全国潜在的财政资源部分,基本上无伸缩余地。它没有机会从发展的对外贸易中增加收入,因为关税率未经条约列强的一致同意,不得变动,而且它控制盐税和各种次要税收的能力也有限。对全国的税收总收入已经作出了几个估计数,就绝对数字而言,各个数字最多也只能说是合理的猜测,但合起来看,它们有力地证明了在清朝最后10年中各级每年税收总数是上报北京数额的两倍多。最近对省一级《财政说明书》(1909年根据帝国法令在各省成立的清理财政局的报告)的考察,表明1908年的税收总额为2.92亿两。[35]马士在其《中华帝国的贸易和行政》一书关于收支情况的论述中提出,在20世纪第一个10年初期年收入总数至少为284154000两,各级收入如下:帝国政府99062000两;省级政府142374000两;州县政府42718000两。最后,资政院编的1911年帝国“预算”估计中央和各省的收入总额为301910297两(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包括:厘金税44176541两,而以往每年各省上报数为1200万至1500万两;非税收的收入9200万两)。与明治时期的日本相反,日本在1873年修改土地税后,把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直接置于新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而晚清的政府在思想上和政治上都没有能力扩大它对收入的控制。

如果我们假定清朝后期的收入总额约为2.5亿两,北京分得1亿两,那么国民收入有多大部分可用于政府的支出呢?由于缺乏可靠的国民收入资料,当然只能作出最粗略的估计。如果张仲礼的“19世纪80年代每年国民总产值的初步估计”因对农业产值估计偏低而这里对它进行了调整,那么19世纪后期的国民生产总值可能为3338757000两上下(见前面表1)。政府收入总额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5%,而北京所得的那部分款项就占3%。[36]我已经承认,这些比例有着很大的误差。记住了这一点,那么注意到以下事实是有意义的:在国民总产值中政府消费量所占的比重在19世纪中期西欧各国和美国也可以找到。[37]不过,这些不太“落后”的国家的经济发展用不着从政府预算中直接取得重大帮助就可以进行下去。

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政府把总消费量中的较大部分高质量地用于健康、教育和总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服务(其中包括商业服务和市场销售服务)方面,这些服务工作可以形成一种环境,使私人在向新企业投资时能够获利。中国的问题不但在于国民生产总值中受政府控制的部分特别小,而且即使对这一部分,中央政府也只能使用其总额的40%。同样重要或者可能更重要的是,中央政府支出的增加部分几乎全部用于军事目的,主要是镇压国内叛乱,同时也用来对付若干较小的外来危机。即使在整个19世纪期间中央政府支出增加了一倍,情况依然如此;可将表21与所选以前几年每年收入的例子作一比较。政府的各项劳务与原来一样,没有显著的扩大;也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摆脱这些劳务的传统局限性,即限于维持秩序和征收税赋以支撑清帝和他的官僚机器。也许在1900年后清政府受到反帝的民族主义的激励,在思想上准备有些作为,但是政治上的软弱和财政上的紧缺,使实际的支出只能限于如创办新的学校体系和促进工业低水平发展等方面。

1895年以后,由于三倍的赔款要求、巨额外债的偿还以及军费支出等情况,到那时为止北京朝不保夕地大致维持的收支平衡遭到破坏。虽然意识形态上的流行调子从“重农轻商”转到了“富国强兵”,但帝国政府仍没有方便条件去改变它到那时为止基本上是消极的经济的作用,甚至它曾想要有所转变也无能为力。尽管有了民族主义的兴起,保守派对包括发展近代经济等变革的抵制直到清王朝灭亡时仍是强有力的。

在1894—1911年期间,清政府与外国人签订的贷款达746220453两库平银。其中330587160两贷款用作兴建铁路之用,以后用铁路本身的收入偿还。虽然有几项借约给予承受抵押的外国人以实际经营特权和采购材料时的丰厚佣金,但铁路贷款本利的偿付并不意味着给中央政府的正常收支直接增加负担。为工业目的而借的借款都比较少,共25517349两,其中为架设电报线和购置设备而借入的资金为5452783两,杂项用途的借款为647812两。工业借款主要包括日本债主借给半官办的汉冶萍公司的贷款。汉冶萍公司无力偿还这笔债款,债务越陷越深,于是就给日本提供了借口,把正式承认日本控制该公司的内容列入1915年的“二十一条”要求之中。

除了铁路建设的巨额借款外,借款主要用作中日战争的军费(119838648两)以及中国必须支付这个战胜国的巨额赔款(263176701两)。这些借款总额中包括几笔短期贷款,表22列出七笔主要的军事借款和赔款借款。这些借款本利的偿还需要在表21所列的正常岁出外增支2000万两。这些资金来自何处呢?在表22所列借款中,除了两笔,全部以海关收入作担保。1895年的瑞记借款是以江苏省的盐厘为第一担保,以关税为第二担保。1898年的英、德借款则以关税中未抵押部分(由于以前几次借款,这一部分在1898年数额甚小)以及在海关总税务司监督下的长江流域七个关卡的盐厘和货厘收入作担保。但是,这还只是事情的开始。1890—1900年每年的关税收入相当稳定地保持在二千二三百万两上下。以关税偿还外国借款就使户部的固定收入项目大量亏空——根据户部的计算,1900年至少亏空1670万两。最后,就靠以下的办法来偿还外国借款:几次提高盐价,减少某些官俸和津贴,提高国内鸦片的税率,增加销售税和其他杂税,稍微增加上缴北京的厘金税数额等等。这些都是传统的措施,但每个措施都是与各省当局长期磋商的结果。借款能如期偿还,但在1902年前,财政制度一片混乱。较为有趣的是,中国在1898年第一次筹备发行国内公债:共1亿两“昭信股票”,年利五厘,20年内还清。在地方绅商抱怨这是勒索行为的一片叫嚷声使这一试验寿终正寝以前,也许有价值1000万两的债券已经售出。公众对清政府的“诚信”没有信心,也没有银行体系能像民国时期经常实行的那样,以高折扣来收购政府公债。

表22 1894—1898年军事借款和赔款借款

资料来源: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年》,第28—31页。

除了每年需要偿还表22所列的借款外,从1902年起至少要筹措同样多的款项以偿还每年的庚子赔款。在清朝的最后几年,归还各项借款和庚子赔款的数额每年合计达四千六七百万两。增加支出的一部分来源来自1902年修改关税率以后增加的关税收入和辛丑各国和约规定的由海关各署监管的地方关卡收入。但是在清朝灭亡以前,四分之三的庚子赔款是用各省在表21所列的份额以外每年多上缴给北京的田赋、盐税和厘金税收入支付的,这件事颇给人以启发。北京每年向各省索取以前不归它控制的1800万两以上的收入当然只有在外国军队实际占领华北的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尽管此举仍引起了强烈的抗议,并且仍经过了1895—1901年反复的讨价还价才定了下来)。但从这笔资金和其他更属临时性的筹款可以得到证明,清末的经济有着一定的储备潜力。问题在于缺乏意识形态的支持和政治力量这两种因素去动员这一潜力进行生产性的投资。

在1895—1911年期间,因庚子赔款和三笔借款共偿还本息476982000两;后面三笔借款(一笔俄法借款、两笔英德借款)是给日本战争赔款才借入的。这个事实意味着中国的可用资源大量枯竭(如果把其他四笔军事借款也包括在内,清偿款项将增至547552066两,但我们要考虑到军费是必不可少的项目,并不是赔款所表示的资源净损失)。476982000两的总款项相当于1912年前向外国人借进的全部铁路建设款的一倍半。它又相当于1895—1913年期间建立的一切外资的、中外合办的和华人自办的企业全部创办资本的两倍以上。中国经济中的资金大量外流,其来源除了靠清朝最后10年增加的海关收入外,最终还是靠增加地方税吏向民众征收并上缴给中央政府以偿还外国债主的税收。

但是清朝没有垮台,主要原因是民众只反对过分沉重的捐税。可是以后的情况恰恰相反。到了1911年,不但它的财政资源,而且它的政治力量都成了没有根基和不起作用的因素。当北京政府在1900年后慢慢地开始打破思想上的抵制而在各个方面进行“全国的开发”时,它不但缺乏必要的政治控制(虽然它打算取得这种控制),而且还负着外债,这些外债又优先拿走了它借以开始进行发展的财政资源。但是取得这些外债的过程已经成了一种不客气的教育工具,它促使政府开始去扩大其开发目标。也许这样就孕育了一种必然要发生悲剧的因素。

在19世纪后半期,“传统”的中国经济已经开始缓慢地和很小规模地起变化了。但是这些变化并不会促使人们抱奢望,以为只要经过短短几十年,经济制度就会激烈地被改组(即“现代化”、“工业化”);也不会叫人们去幻想,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的经济能够继续沿着传统路线(清朝约在1800年以前曾以此夸耀于世)发展下去。明摆着的事实是,到19世纪中期(如果不是更早的话),中国的经济已经达到了用它可能掌握的技术(机械的和组织的)进行发展的极限;而且到1911年时,很少新技术(“先进的”、“现代的”)被引进和采用,也没有从内部产生。此外,不论是国家部门或是私营部门,在思想上和财力上都无力把“经济发展”作为一项优先政策来倡导。

但另一方面,尽管各部门和地方出现了紧张状态,但到清朝灭亡之时,还没有大量材料可以说明这个经济制度已经病入膏育,所以不能说推翻和抛弃它的时机已经成熟。大部分人的生活接近最低水平,但要着重指出的是,仍离最低水平有一段距离。社会动乱和阶级冲突是地方性的。但是,这种骚乱并不体现为基本的、危及全局的恶性弊病,而似乎是随着出现的那些临时的、基本上是无规律的危机的范围和激烈程度而起伏,而这些危机(例如旱、涝、歉收、盗匪和内战、外国的侵略和官吏的贪污腐败等)并非产生于经济制度本身。最后,由于技术没有进步,可以料想人口对土地的无情的压力威胁着整个经济的生存能力。但是在20世纪开始时,怎样对付这个大问题还没有提上日程。在“平年”,城乡人口都能有衣有食,尽管很贫困。

事实上,旧制度的意识形态因素和政治因素比我们恰切地解释为经济性的因素垮得更早,被抛弃得更早。当新的政治力量有意识地转向经济发展的任务时,它们也许过分自信地认为,传统的经济在1949年前革命的一个世纪中也已被破坏无遗。它们认为一旦加给人民力量的沉重枷锁被打开后,在中国经济的基本价值观或结构中就没有内在的东西会阻止经济的迅速发展了。这种希望仍像幽灵那样继续附在北京的身上。

(杨品泉 译)

* * *

[1]本文作者感谢社会科学研究会中国经济委员会和密歇根大学中国研究所在作者准备这篇文章时给予的支持。

[2]何炳棣:《中国的人口研究,1368—1953年》,第47—64页。

[3]同上书,第97页。

[4]乔启明、j.l.巴克:《中国农村人口集团的组成和增长》,载《中国经济杂志》第2卷第2期(1928年3月),第219—235页。

[5]见村松祐次《清末民初江南地主制的文献研究》,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第29卷第3期(1966年),第566—599页,以及其中所引村松教授关于租栈的许多论著。

[6]关于19世纪土地占有或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甚至还没有任何调查材料可与各种公认还很不够的20世纪的报告相比。我的论述的部分根据是地方通讯员答复1888年调查表的数字,见贾米森《中国的土地占有和农村的人口状况》,载《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会刊》第23期(1889年),第59—117页。

[7]见石川滋《亚洲人眼光中的经济发展》,第69—77页。

[8]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1289—1937》,第311页。

[9]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第2册,第382—390页。上面列有18世纪和19世纪初期著作中132种有关手工业工场的参考资料;这当然不是能予检验的典型部分,也不是详尽无遗的全部材料。

[10]郑观应:《盛世危言》卷7,第20页。

[11]布莱克本商会:《1896—1897年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书》内维尔和贝尔部分,第212页。

[12]《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书》,f.a.s.伯恩部分,第5—6页。

[13]《厦门领事区关于土布使用的报告》(英国外交部档案,杂项,1886年第19号),第4页。

[14]《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书》,f.s.a.伯恩部分,第36页。

[15]例如,见樊百川《中国手工业在外国资本主义侵入后的遭遇和命运》,载《历史研究》1962年第3期,第85—115页。

[16]《海关十年报告,1902—1911年》第2册,第229—230页。

[17]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第2册,第356—366页。

[18]本节所列的通货单位中国元就是“洋元”,它一般指已经大量流通于通商口岸的墨西哥银元。这些通货逐渐被中国银元所取代。在1933年以前,银元和银两都被用作记账单位。一块银元约值银0.72两。

[19]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1840—1895年》第2册,第1166—1169、1170—1173页。

[20]汪敬虞:《19世纪外国侵华企业中的华商附股活动》,载《历史研究》1965年第4期,第39—74页。

[21]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1895—1914年》第2册,第1065页。

[22]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1895—1914年》第2册,第1017页。

[23]施坚雅:《中国农村的集市和社会结构》第二部分,载《亚洲研究杂志》卷24第2期(1965年2月),第227页。

[24]《海关十年报告,1882—1891年》,第661页。

[25]天野元之助:《中国的农业问题》第2册,第241—247页。他在这一部分谨慎而详尽地记述了每项货物从安徽运往上海的费用。

[26]重庆在1898年开始有小轮船到达。正规的班轮始于1908年。

[27]官道驿站的分布表明,大部分官员外出是陆路骑马行进。清代典制规定全国设立1634个陆路站、92个水路站、54个水陆站以供官员旅行之用。在每段路程中,这些站提供需要的马匹、大车、轿子或船只和膳宿。公文在1.5万个邮站之间递送。见河野通博《清代山东省的官办陆上交通路线》,载《史林》第33卷第3期(1950年5月),第317—336页。

[28]当然,中国人为以下的事而恼火:外国人如果取得了“过境证”(只要付相当正规进口税一半的费用就可以取得)的掩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逃避厘金税。但是应该记住,只有在货物仍保持原装并运往证件注明的目的地的情况下,这种证件才有效。实际上,对过境货物的征税可能只是拖延到它们到达最后的消费者之前为止。

[29]库兹尼茨教授认为,许多小国(即使是不发达的小国)的面积因素相对地说是造成对外贸易在国民收入中占高比重的基础。见库兹尼茨《近代经济的发展:速度、结构和范围》,第431页。——译者

[30]《布莱克本商会访华报告书》,f.s.a.伯恩部分,第70—71页。

[31]1900年华资轮船的平均吨位为35吨,所以即使在1913年1130艘内地轮船平均吨位高达100吨这一极不可能的情况下,它的总吨位也只有113000吨。1941年9月,江苏、浙江和安徽三省有118292条大小民船(共计850704吨,船员459178人)在汪精卫政府成立的船员协会中登记。我没有清末民船数和民船吨位数数字的资料,但绝不可能小于上述仅仅三个省的数字。见满铁调查部《华中的民船业》,第134—135页。

[32]《海关十年报告,1902—1911年》第1册,第292—293页。

[33]但是应注意到,山西票号的地位从1900年前后大大地下降了。在1896年后建立的一些半官方的近代银行吸收了票号所依靠的大部分汇款业务和公众存款。

[34]亚历山大·格尔申克龙:《从历史角度看经济的落后性》。

[35]王业键:《1750—1911年中华帝国的土地和租税》,第73—83页。

[36]我计算的政府收入或支出数中包括张仲礼予以归入绅士劳务的一部分数字。

[37]西蒙·库兹尼茨:《近代经济的发展:速度、结构和范围》,第236—239页。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阅读记录 书签 书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