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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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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卷论题的四个政权,通常受到传统的中国历史学家的消极对待,它们都被视为中国历史大转弯处的阻碍。每一个政权都由一个非汉族人的统治集团所建立,在保持自身文化特性的同时,它们都统治过一个包括众多汉族人在内的多民族的国家,并且控制了曾由汉族人长期统治的广大地区。这每一个政权,都向中国文化的整体性、根深蒂固的中国文化至上观及其国际秩序观提出了挑战。

然而,这些政权显然都取得了成功。契丹人的辽朝比汉、唐以外任何一个先前的中国王朝存在的时间都长。907年唐朝覆亡后的一个多世纪内,位于今陕西北部和甘肃境内的党项人牢牢地掌握住了他们在晚唐时获得的地区性权力,并进而建立了自己的西夏帝国,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存在了两个多世纪。在契丹政权崩溃两个多世纪以后,蒙古人的元朝官方史学家勉强承认了辽的正统王朝地位,但却否认西夏具有这种资格;而在我们看来,它几乎同样具有这种资格。这两个政权都是长期存在的稳固的政权,坚定地植根于部分由汉人栖息达千年之久的地区内,都面对着一个敌对的汉人政权宋王朝而长存;后者在人口数量上以20比1超过它们,其经济资源更是占有压倒的优势。这两个国家都通过战争而使宋停战,迫使宋承认了它们的存在以及作为独立政权的平等地位,并以和平为条件获取了大量财物。

女真人的金王朝取得了更大的成功,它在一个一向作为中国人世界的遥远边疆的地方出现,先是征服了辽,接着用强力控制了宋的整个中国北方地区。契丹人和党项人所建立的不过是一个包括汉人在内的多种族的边疆政权,尽管汉人可能占人口的多数并肯定是国家大量财富的生产者,但他们并不占有人数上的绝对优势;而金帝国却拥有急剧膨胀的3000万至4000万的汉族人口。与契丹人和党项人相比,女真人政权极有必要去适应传统的政权方式。它也是一个更货真价实地声称是宋的势均力敌的对手的国家——另一个中国。

蒙古人的元朝同前几个王朝完全不同。说到辽,它在中国的版图,至少在其初期,不过是一个其政治中心始终位于它家乡草原的政权所进行的近于附带性扩张的产物。女真人保持了他们在东北地区的部落领地,但很快他们实质上就变成了一个连其首都也建在中国的中国王朝。蒙古人推翻了西夏和金,占据了中国北方,而这不过是他们那意图征服世界的军事力量所进行的急速扩张的一部分,这一意图导致他们控制了从匈牙利和波兰边境直到日本海的欧亚大陆。蒙古人关于“天下”的概念,远远超过了汉、唐、宋以及任何其他中国政权所能梦想到的范围。一时间,中国不过成了一个大得多的政治秩序中的一部分。到忽必烈征服南宋并把这整个国家置于蒙古人的统治之下时,蒙古人的帝国也随之破裂成若干相互对立的汗国,但是中国——此时是整个中国,其人口超过1亿——仍然仅是一个更大的帝国的一部分。与前几个政权不同的是,当中国的元政权崩溃时,蒙古人仅仅是撤回到了他们草原上的家乡,在几个世纪内依然是一股较强的力量。

这些政权的每一个都有它自己成功的方式,这些占支配地位的民族的每一个也都在展示适应性的同时保持了自己的特性。他们在几个世纪内控制了中国北方的广大地区。举例来说,北京一带就被他们牢牢地掌握了达四个多世纪;而甘肃的西部地区,则是在外族人统治了六个世纪之后,才在明朝第一个皇帝时由汉人恢复了控制。此外,整个中国北方也被非汉人统治了两个多世纪。

尽管中国落入外族人之手的部分在不断扩大,还是可以从一个不同的角度来看看这些政权,把它们视为一个更为漫长的反向进程的一部分。在这一进程中,中国式的官僚统治方式成了东亚的政治规范,被那些汉人控制范围以外的政权和那些传统上非中国地区的政权所采纳与适应。这一发展可以追溯到高句丽,追溯到新罗和百济的高丽王朝,追溯到7世纪以后统一的新罗以及7—8世纪的日本。作为一个稳固的东北国家的辽,是直接承自于辽东的渤海(719—926年)的;在契丹人国家的建立过程中,对渤海的征服可能是比在937年获得中原的十六州更为重要的步骤。渤海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它有五京,有一个构造精巧的汉式的官僚政府,有一批精通书面汉语的精英,有一种在唐帝国的边疆出现并繁荣了两个世纪的发达的文化。[1]一个多少与此类似的南诏政权自8世纪初建立,它占据了现今的云南。[2]这两个具有强烈独立性的唐的“附属政权”,表现出大体一致的政治发展——非汉人对中国制度的适应——这是把邻近的人民纳入中国的制度与文化体系的重大步骤的一个方面。

这种发展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出现:能提到的有西夏、高句丽,还有越南——它于10世纪初最终摆脱了中国人的统治,并以中国模式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国家[3]——这些民族有的在中国的地方行政管辖下生活了几个世纪,当他们最终挣脱控制并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时,都继续采用了熟悉的管理方式。在另一端,日本、渤海和南诏占据着从未被中国王朝有效统治过的地区,但它们的民族也熟悉中国及其制度,当它们自身形成独立国家时,也效仿熟悉的中国模式。这各种不同的适应就出现在一个正发生根本性变革的世界中。

晚唐的力量平衡

传统的中国历史编纂学在涉及异族时的问题之一,就是失之于用恒久不变的理论去硬套不断变化着的现实。古老的“五服论”观念幻想着这样一个世界:中国,更确切些说是中国的王朝,在这个世界上受命于天去统治人类,它是无可争议的权力的惟一合法的拥有者,这个权力既是政治上的,也是文化上的和道德上的。它周围的民族,都是“番人”,他们并没有充分参与中国文化,应该在五服模式内心甘情愿地服从皇帝,做他的臣属;他们的国家应该是处于皇帝的道德权威之下而又在他的实际控制和他的文官直接管辖的范围之外的一种周边地带。这一模式无视多少个世纪以来与外部世界的交往,坚持作为世界的象征,就像中国的上流人物所想像的那样。建立在截然划分中国人与番人的想像中的世界基础上的这些看法的残渣浮沫,在本卷所论述的这个时期之后的几个世纪内,继续在侵蚀着中国与其他民族的关系的基础。

这个理论在遥远的过去或许具有某种合理性,那时中国的周边被那些文化发展水平较低、其政治组织结构松散而又不够完整的民族所环绕。但是到了唐代,这种情况最终发生了变化。在隋朝时期,中国还只有朝鲜半岛北部和东北地区东南部的高句丽这样一个邻居可以马马虎虎宣称为“国”,因为它主要为定居人口并具有稳定的制度。其他所有从云南直到河北边境的边疆民族都是部落民,他们中的很多人还过着半游牧生活,没有任何常设的大规模的政府机构,尽管在危机时期他们可以联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潜在的威胁。也许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中没有哪个民族拥有书面语言,只有高句丽是例外,而它使用的也是中国的。到750年,这种状况被完全改变:晚唐的中国被一些稳定的国家所包围——云南的南诏,沿着四川、甘肃和今新疆的漫长边界上的极富侵略性的吐蕃王国,位于西域的大食王朝,蒙古草原上的突厥汗国及后来的回鹘汗国,东北的渤海,朝鲜半岛的新罗,还有远方的日本。所有这些国家都有一批通晓书面语的精英,有的是以汉文作为其书面语,有的则是使用自己的书写体系。

8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发生的事件进一步巩固了这种局面。在安禄山叛乱的灾难之后,唐朝军队放弃了他们远在新疆的西部保护国,也放弃了位于今吐鲁番、哈密和河西走廊的曾在中国正规的文官机构管辖之下的广大地区。甘肃全境被吐蕃人占领。从8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唐朝军队进入帕米尔地区,与大食的军队在拔汗那附近的但罗斯城作战,并进攻南诏,试图征服东北的契丹人。763年以后,唐完全处于守势,唐朝再也没有派出远征军企图征服任何一个邻国。甚至当9世纪50年代机会出现时,唐王室仍然谨慎小心地不打算收复丧失的西北各州。

8世纪末和9世纪初,一种新的稳定的国际形势逐渐形成,在此形势下,唐朝采用了外交与武力并重的方针,活跃于国际舞台上的其他成员也在盟约的基础上逐渐结成了稳定的相互关系。822年,唐朝和吐蕃在平等的基础上最终会盟,从而也加入了这种国家间的体系。中国从此不再是国际关系环绕的中心,尽管仍有使节和使团继续定期拜访长安。在西方,回鹘人、吐蕃人、南诏人和阿拉伯人相互纷争不已,从而发展了他们自己的结盟与和约网络;东北方的新罗、渤海和日本,通过把汉语作为共同语和采用从唐制中吸收的礼节,形成了另一个外交网络。这些网络都没有唐朝的直接参与。

840年时,中国的近邻中惟一不具备国家形态的是契丹人和奚人的部落民族,这些人生活在今河北的北部和辽宁的西部,他们此时尚是回鹘可汗的藩属,尽管也仍然与中国的朝廷维持着紧密和正常的关系。

840年左右,亚洲北部的稳定开始发生动摇。首先,吐蕃王国骤然崩溃,能令人满意的解释是其国内原因所致。紧跟其后,回鹘帝国也土崩瓦解,回鹘人放弃了他们的都城哈剌巴剌哈孙,把他们在漠北的家迁到了新疆东部的吐鲁番、哈密以及河西走廊。他们的藩属契丹人和奚人转而效忠唐王朝。

到这个世纪末,中央权力的崩溃像疫病那样在东亚蔓延:唐帝国被黄巢叛乱摧毁,从880年以后,这个帝国只是保留着一个名号而已。在907年唐朝正式覆亡前的很长时间内,中国实际上被众多独立的地方政权所分裂,它们互相争霸,战争频仍。907年以后,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被分为十个之多的地区性国家。到9世纪的最后几年,日本的中央权力也开始坍塌;在朝鲜,新罗王国分裂成三个地区性的军阀国家;在东北地区,渤海走向衰落;远在西南的南诏也在分崩离析。五代期间中国的支离破碎与东亚各地此时的发展是齐头并进的。

与这一背景形成对照的是契丹人的辽国的出现。就像人们有时指出的那样,在唐朝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并非突然间被打破。那一秩序在8世纪末已然不见踪迹,它被改变成了某种全新的东西,被一种新颖的国际关系框架取而代之。但是这一框架也在后来被打破,公元10世纪时,国际形势在长达60年的时间里变幻无常,到处都在发生政权的崩溃。在这种近于无政府的混乱状态下,契丹人渐渐地、几乎是意外地成了中国北方以及草原世界上那场军阀政治争斗的参加者,主宰这场争斗是他们的首要目标。此外,这种四分五裂的状况延续了很多年。就中国本身来说,政治分裂持续了将近一个世纪,从公元880年黄巢攻陷长安起,直到979年宋军最终征服北汉。在这段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被多达九个或十个地区性国家所割裂;在960年以前,北方一直被一系列不稳固的、短命的军事政权所统治。正是在这一时期,军事力量决定着政治状态,并继续成为宋初几十年间的一个主要因素。

10世纪初不仅是中国北方军事首领居于支配地位的时期,还是有很多地方军阀为非汉人军事首领——尤其是沙陀突厥人——的时期。李克用在这批人中最为强大,他曾经充当镇压黄巢的工具,在907年唐朝正式灭亡前的很长时间内他一直是山西北部实际上的统治者;在9世纪80—90年代使摇摇欲坠的唐王朝遭受毁灭性打击的持续不断的内战中,他是政权的竞争者之一。唐亡后,他的国家(号称晋)成了一个独立的实体。921年,李克用的继承人灭梁,重新统一了中国北方,建立了恢复旧名的后唐朝(923—937年),自称帝。

在1/4世纪中,整个中国北方都处于沙陀人统治之下,先是后唐,接着是其继任者后晋(937—946年)。早在905年,李克用就已经与契丹人结成过一次短暂的联盟。到10世纪20年代,契丹人被吸收为具有充分资格的中国北方政治的参加者:后晋成了契丹人的傀儡并将边境的16个州连同其汉人人口都割让给了契丹人。就连中国南方各个独立的朝廷也都乞求与契丹人结盟。944—947年,契丹人尝试入侵中原,他们攻入后晋的国都,灭了后晋,并草草建立了一个他们的政权;但他们明智地认为风险太大而决定撤军,把中国北方留给了另一个沙陀军事王朝后汉(947—950年)去掌握。尽管作为一个王朝,这个政权不久就覆亡了,但它的继任者却在山西的沙陀人老家将独立地位一直保持到了979年。

中国北方的大片地区就这样多年处于沙陀人的统治之下;至于山西北部,则长达一个世纪。但是沙陀人并不是这一时期在中国的土地上的地方政权中惟一的外族首领。西北地区在9世纪40年代前曾是吐蕃人的占领区,而此时,它则被形形色色的地方军阀所割裂:敦煌的汉人,吐鲁番、甘州和肃州的回鹘人,凉州的吐蕃人,鄂尔多斯南部边界的党项人。就像沙陀人那样,党项人也一直居住在被唐朝作为边境要塞的地区内,并且在整个10世纪初的动荡不安的岁月中牢牢地掌握着他们的地方权力。他们后来作为一个强大的多种族帝国的创建者而出现,这个帝国就是西夏,它在11世纪初收拾了自己控制下的西北地区的所有割据性地方政权,同沙陀人一样,党项人也不是入侵中国领土的外来者,而是在深谋远虑的管理方针下定居在唐朝版图以内的非汉族人,他们长期以来就已是唐朝地方体制和军事体制的一部分。

由此我们所论述的主要政权中的两个——辽和西夏的根基都可以追溯到9世纪末和10世纪初的政治与军事动乱中去。看看它们在唐代创建的边疆秩序中是如何扎根的,这一点同样重要。

边界

中国传统的历史学把契丹、女真和蒙古人描述为闯入“中国人”领土的“外人”。然而,这是一个错误的简单化认识,应当将其永远根除。[4]无论现代的历史地图集是如何标示的,唐人同其前人一样,从未对北部边界作出过任何明确的界定。虽然人们有时也提到“长城”和一些仍然存在的早期城堡的遗迹,但这种说法只是用来表达关于中国边界的一种含糊不清的看法。[5]从来就不存在一条连续不断的防御线或经过划定的边界。倒是有一串设防的边疆州和县,战略要地筑有少量要塞,一些屯田、军马场、烽火台和警戒哨所散布在各处。这是一个纵深防御体系,其中坚力量由灵州、太原、大同和北京等地强大的藩镇军队所组成。只有在与吐蕃接壤的地区,才迫使唐朝维持着一个庞大而固定的防御体系;也只有在这一地区,才经常通过相互协商对有争议的地区作出划定。但是在北方,唐朝的控制是由边疆各州的权限来明确的,它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

这样的“边界”被唐初军事政策的另一方面弄得更加模糊不定。边疆地区的部落民在一定程度上被一种复杂的契约和协定体系带上了中国的政治轨道。通过这一体系,他们被纳入一种间接统治的制度中,在这一制度下,他们的酋长受到唐朝政府“羁縻”制的任命,被赐予封号、官爵、品级和俸禄。为这些部落集团设置了羁縻州和都督府,受唐朝边疆长官的监管。他们事实上并没有加入唐朝的政治体系;更确切地说,他们的酋长是根据民族习惯来统治他们的人民。这种赐予他们中国封号的等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用中国的术语对当时的部落组织结构的正式认定,它能稳定地持续下去,不论是对那些部落酋长还是对唐朝政府说来,同样都是一种既得利益。这些部落酋长们还不时被赐予新的封号,并得到礼物和钱财以确保他们继续效忠。

较大和较强的边疆民族及其他们的最高首领甚至通过下列方式正式步入了唐朝的组织体系:赐他们以唐室的姓,这意味着他们已被接纳为皇室的亲族;他们的统治者与唐朝的公主通婚,建立同朝廷的姻亲关系;他们未来的统治者作为“质子”到中原来接受教育,通常是在皇帝的卫队中担任一个较长时期的侍卫官。派往中原的使团,除了正式使节以外,常常包括大批显赫的部落成员,这些人也成了某种程度上的中国通。这些措施当然都不能使汉人对部落酋长们有多深的了解,但它们却成功地使部落酋长们获得了关于首都与朝廷、中国制度与管理方法的第一手知识,帮他们造就了少数通晓中国语言和习俗的有影响的人物。唐代中国的近邻中,没有哪一个实际上是不了解中国的,总而言之,它们都选择了中国模式去模仿。

由此看来,唐代中国的“边界”概念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有一个外部环状地带,那里的人民因为加入了纳贡体系而成为“中国世界”的一部分;有一个在羁縻制间接统治下的部落民的内部环状地带;还有唐朝军事防御体系的外界和有效的文官管理的外界。

在宜于从事长久性的农业与只能支撑游牧经济的地区之间,当然还存在着一条恒久不变的“生态学边界”,它限制了汉族农业人口扩张的可能性。最后,还有一条有时极偶然地起到与生态学界线作用相同的边界:即在那些多少同源的汉族人地区与其他人居住的地区之间的边界。在唐代,不论是军事防御体系的界线还是文官管理的界线,都不能代表种族的或文化的边界。大量非汉族人在这些边界以内生活了许多个世纪,汉族人与其他种族集团杂居和通婚,其中一些人已经部分地或完全地融合。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至少在东汉时期当成千上万的羌人、匈奴人、鲜卑人和其他边疆民族大规模定居时就开始了。在4—5世纪,又有大批非汉族入侵者蜂拥而至。人们习惯上认为这些民族迅速地向汉人的生活方式同化,但是在6世纪,他们中的很多人仍然保持了他们自身强有力的种族的和文化的同一性,而居住在边疆地带的一些汉人却在某些方面采用了非汉族生活方式。

初唐政府还让一些较大的非汉族集团——羌、党项、吐谷浑、吐蕃、突厥、回纥、契丹,甚至来自中亚的粟特人——定居在北部边界的一些州中。这些民族的人数多达几十万。他们有的愿意融合进来并选择了农民的定居生活,尽管汉人强迫定居的尝试遭到了另一些集团的激烈抵抗。有一些人仍主要是牧民。但他们对于唐政府的重要性在于,他们负责看管着巨大的政府牧场,可以为骑兵生产马匹,并能畜养其他家畜。在这些少数民族集团中,有很多仍保留着自己的部落结构和自己的部落酋长。他们中的很多男人被编入唐朝军队,主要是充任骑兵,他们自己的酋长就是他们的指挥官。

在今甘肃省,青海东部的边疆地区,陕西、山西和河北的北部,当时形成了一条由少数汉族居民和多数非汉族人杂居的宽广的地带,他们大多能和平相处;那里还有一些从事屯田的驻军,既有汉人也有非汉人,其居住地与当地的农民和半游牧的牧民相邻。通婚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的,就这些民族的特征而言,远未达到相互间的一致,有些人以视自己为唐朝的子民为要,另一些人则强烈地信守着他们的部落传统。

由此看来,即便是唐王朝权力的巅峰时期,企图为它的北部边界设想出一条现代意义上的截然划分的国境线,明确地为主权地区作出界定并将不同的民族区分开来,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相反,那是一条宽阔的过渡地带,在这个地带内,所谓同一性、忠诚和权力都在不断地改变着与冲击着新的平衡。

880—907年间唐帝国的崩溃和各个新的独立国家的出现,无论在唐朝疆域以内还是以外,都带来了势不可当的政治变革,而留下的却是前所未有的中国北方混乱的多种族边缘地带。中国的中央权力不复存在,但其地方上的军事领导权却完好无损,甚至由于来自中央的束缚力已经解除而更具有扩张性。与过去的主要区别在于,边缘地带成了新的军事和政治力量崛起从而影响中国北方其他地区的地区。以山西为基地的沙陀突厥人的国家和鄂尔多斯边疆地区的党项人政权,就是作为唐代边疆军事编制的一部分而发展起来的。沙陀人复辟唐朝的尝试,其主要的根据就是唐朝的权力正是由一个边疆军事长官的权力孕育而来的。

这也是一个古老趋势的延续:自从拓跋魏兴起以来,一个接一个的中央集权政权,都是以北部边疆的失控地区为根据地,由那些边疆军事大员们所创建的——拓跋氏本身就是在大同地区发展起来的;其后继者西魏和北周的统治者原是河西走廊地区的军事指挥官;隋王室也来自同一个集团;至于唐王室,与北周和隋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其最初的权力基础是在太原。它们起先都是军事政权,它们都能从汉人和非汉人世界中争取到支持。

同一个趋势还在延续,但带有某些重要的区别:辽也兴起于北方边疆地区,可是它在中原取得了一个重要的立足点后,却决定进行反向的重大征服。金是从作为中国式的辽帝国在北方边疆的一个依附民族而兴起的。通常被视为自成一体的蒙古人,在铁木真即位以前很多年内都是金的边疆臣属,就像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那样。女真人和蒙古人的特点在于,10世纪以后边界本身已经移动了:金和蒙古的帝国外界已不同于中国世界的传统边界,也不同于辽、金与宋之间的边界,而是一个“扩大的中国世界”的边界,这条边界是通过契丹人对今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地的占领,并以唐代中国的模式为基础在这里立国、确立边疆关系体系后形成的。所有这些民族都不是作为新来者或与中国体系无关的完全的局外人而强盛起来的,他们很久以来就已经是中国体系中的一部分。由于生活在边缘地带,他们可能更熟悉偏远的边疆地区,而对王朝权力和文化的真正中心则不甚了解,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毕竟仍是参与者。

外族人

这些民族对那些被他们用武力征服的社会来说是些什么样的外来人?他们的共同点是什么?用大倍数的历史透镜来观察,我们可以把征服王朝视为从西周以来就存在于汉人与其北方邻人之间的古老的对抗这样一个更长的阶段。在西周时期,位于渭河盆地的中心地带就曾遭受半游牧民的入侵。[6]

秦汉时期,匈奴联盟是汉人的主要对手。随后是公元3世纪的鲜卑人和其他部落,他们成功地取得了对中国北方各州的统治,并在中原的土地上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在唐王朝失去了它的霸权地位并从10世纪初起最终分裂为若干小国之后,边疆冲突采取了一种新的形式。960年后宋重新统一中国,与此相并行,一种正在稳定发展的联合体国家已由严格意义上属中国边疆地区的北方诸民族建立起来。无论如何,把这些由北人建立的国家视为与定居汉人的稳定的帝国完全不同的游牧帝国是错误的。建立了辽、西夏、金、元这些国家的民族,从任何意义上讲,也不是完全的游牧民族。契丹人和蒙古人的经济在最初时是以畜牧为基础的经济,他们的财富就是许许多多的马、羊和骆驼。但是,中国没有一个“游牧民”邻居是纯粹依靠畜牧的。他们始终从事着某种边地农业并进行大规模的贸易活动,从中得到一些畜牧业本身生产不出来的货物以作为生活的补充。在对中原进行征服以前,契丹人就从事一定的农业活动并已长期定居,他们同时还有一批汉人的工匠和汉人及回鹘商人。

严格说来,女真人完全不是游牧民。甚至那些生活在东北地区深山老林里的“生女真”,也是定居一处的,他们依靠渔猎和某种农业为生。他们不住帐篷,而是住在由一个个木屋组成的村庄中。东北平原上的女真人,在被契丹人吞并以前一直是渤海国的一部分,他们也不是游牧民,尽管他们有成群的马。女真人中这些生活方式上和经济上的差异,可以从“生”女真和“熟”女真这些称呼上反映出来,这些称呼在辽代就已经流行了。党项人在他们独立以前很久也已采用了一种混合经济。因此,把所有这些政权的建立者都一概而论,皆以“游牧入侵者”作为他们的特征,无疑是一种天真的、过于简单化的认识。

历史学家必须注意的另一个简单化倾向是术语的使用。当我们使用契丹、女真、党项(译者注:元代蒙古人称为唐兀)或蒙古这些术语时,应该记住每一个术语所指的不是一个纯粹同种的民族,而是一个综合的实体。契丹、女真或党项这些称呼,实际上是指在契丹人、女真人或党项人领导下的那些联盟。这些名称从语言学上说就是这些联盟内部居于支配地位的集团的名称。这些联盟本身都是多种族和多语言的,就像本卷各章所充分阐明的那样。例如,契丹联盟就包括了奚人和回鹘人这样的与突厥有亲缘关系的部落和种族集团,此外当然还有类似室韦人的蒙古人,类似熟女真的通古斯人,但是在这个联盟内使用的共同语则必须是契丹语。后来这个联盟还扩大到了渤海人和汉族人。女真人同样是这种情况,在他们的联盟中我们发现除了蒙古人以外,还有其他通古斯部落。蒙古人本身也吸收了与汪古人类似的说突厥语的部落,更不必说在蒙古人大规模远征中亚和西亚后处于蒙古人势力范围内的那些中亚人了。中国北部和西部边疆的这些民族,其种族和语言的构成总是变动不定的:所有这些部落要么是自愿加入占支配地位的部落,要么是通过武力和信仰而被置于他们的首领之下。

所有这些民族有一个共同的方针,就是把被征服的或与之结盟的部落中的士兵编入他们自己的军队,通常由他们原先的军事首领指挥。在征服汉人定居人口占数量优势的地区并在这些人口归附之后,所有征服者都遵循同样的一体化方针。在武器的制作和针对筑墙城镇使用攻坚器具方面,汉人的专门技能受到欢迎。其他一些新征召的汉人士兵则作为步兵使用,而骑兵主要是非汉人分队的特权。“契丹”、“女真”和“蒙古”军队一贯由多民族组成,并且包括了大量的汉人士兵。

因此,我们若把宋对抗其敌人的战争视为纯粹的抵抗外族人的民族战争或种族战争,这是颇有疑问的。我们或许可以把以宋为一方,以辽、西夏、金或蒙古为另一方的战争看作中国内战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的一方是在外族统帅的指挥下作战,它配置了人数上略占多数的非汉人分队。

当然,上述这些推断并不是肯定的结论,更明确的解释还有待于对10—13世纪的战争作更深入的研究,尤其是要从民族方面对辽、金和蒙古军队作出数量上的分析。不过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当金朝的统治者海陵王(1150—1161年在位)动员全国在1159年和1160年与宋交战时,作为主力的女真猛安谋克军队为12万人,而被征来参加这场战争的汉人却不少于15万人,此外还有在华中进行水战的3万人的水军。因此在他们的军队中占多数的不是“女真人”而是汉人。

最后,我们还须记住,汉人与非汉人之间的对抗,不能以传统的中国方式构想为高等文明与野蛮之间的对抗。无论如何,不能设想从10世纪起在中原的土地上建立了国家的那些征服者是突然间冒出来的,也不能设想他们是在政治组织结构和文化成就都微不足道的水平上骤然起家的。

党项人的西夏国是一个特例:他们既不是征服者也不是入侵者,几个世纪以来他们都生活在同一个地区,那里成了他们国家的中心。党项人从人种起源上说很少是征服的结果,更多的是不断地吸收其他部落的成员而结成联盟的结果,联盟中也包括汉人、吐蕃人以及位于鄂尔多斯地区和今甘肃省的较小的种族集团。同样,当他们在11世纪中叶正式独立时,人们不能根据不着边际的假定把他们形容为未开化的野蛮人。

尽管把各式各样的联盟国家都视为完全的中国化国家是一种夸张,但汉人的帝国和他们所谓的番人之间的复杂的相互影响一直持续了好几个世纪,这却是历史事实。汉人影响其相邻民族制度结构的一个标志是,在职官方面有大量词汇从中国借了过去。早在初唐时期,突厥人就采用了一些汉语的官称。契丹人自己的很多职官称呼,也是从汉语借来的,如hsin-kun(相温),在汉语就是“将军”;再如hsiang-wen(详稳),它产生于几次音译,是由汉语的“相公”派生而来,本是对大臣和阁员的一种称呼。蒙古人甚至在1206年宣布成吉思汗为其最高统治者之前,就在他们的语言中采用了汉语的词汇“王”,他们叫ong;还有“太子”,经由突厥语的taysi,到蒙古语中成了taisi(台吉)。这两个词在《蒙古秘史》中都曾使用。这类借词显示了汉地的制度与术语的声誉和影响,尽管这时是在不同于其中国原型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中使用它们。

外臣与太上皇

在这些征服王朝建立以前很久就已经开始的汉人与外族人相互影响的另一个方面,是朝贡臣属关系以及在边界的组织结构中非汉人的国家所充当的角色。在中国的政治术语里,他们被视为外臣,这些外臣只是被羁縻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内,他们必须带着当地的特产作为贡品献给中国的朝廷。自公元7世纪以来,这种做法多少已成了契丹人的惯例,许多契丹的高官显贵被唐帝国赏赐过爵位和封号。其中一些人被赐姓“李”,这意味着已赐予他们享有唐室家姓的恩荣。这种方式经常采用,借以笼络外族首领更靠近朝廷。封官也在把非汉人首领羁縻在中国的等级制度中起了作用。例如,我们知道649年在东北的松漠地区为契丹人设置了都督府。常常难以确定的是,这种中国外部等级所包含的纯粹名义上的成分大到何种程度。受羁縻的部落或民族当然在管理其内部事务方面保留了充分的自治权;但是,授予这些首领们的响亮的中国头衔也为他们带来了声望。

女真人在辽朝的情况与唐朝时契丹人的情况相似。金王朝的建立者阿骨打,其祖先几代人都曾担任辽朝边疆等级制度下的节度使,因此当他于1115年称帝时,就已经不是一个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无名之辈了。在辽朝时期,除了全国性的宋代中国外,一个政治上举足轻重的新的中心在北方逐渐形成,它在对待边界居民的方式上沿用了唐宋的先例。

至今仍有人认为蒙古人的情况不同,说他们完全是在中国的边疆组织结构之外强盛起来的。其言外之意就是,在铁木真统治下的蒙古各部落,在他于1206年称汗之前并没有在同任何一个帝国朝廷的相互交往中处于从属地位;他们在巩固为草原地区支配性势力的过程中,并没有受到朝贡关系及其伴随而来的被一个中央大国封官加爵之类的俗套的影响。然而,这种说法必须予以摒弃。它的根据是《蒙古秘史》所描绘的1209年以前有关蒙古人早期历史的图画。这一资料来源指出,铁木真和蒙古人——包括他的盟友和对手两方面——作为草原上的游牧民,完全没有接触过中国文明或任何其他高等文明,不具有国家形态,也未曾同汉人的哪个帝国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蒙古人来说,12世纪下半叶时有这么一个帝国,它就是金朝,而《金史》则对蒙古人曾作为臣属而处于受支配地位完全保持沉默。

但是,宋的资料来源则描绘了一幅完全不同的画面,它显示出成吉思汗的祖先不但是金的对手,而且是有自己的“国”的金的臣属。[7]为什么《秘史》和《金史》都略去了这一情节很容易得到解释。《秘史》是一部浪漫化的史诗,它把铁木真的生平展示为从早年的最低贱者直到最高权力的拥有者这样一个上升的过程,所以在这部民族史诗中没有提到铁木真的先人曾为另一国臣属的任何事实。《金史》则是在蒙古人统治时期编成的,它的作者有意删去了所有有关成吉思汗或他的先人臣属地位的资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据以推断早期蒙古人有一个自己的“国”的资料,全都来自宋人的有关材料。据记载,在一场战事爆发后的1147年,金人对蒙古人采取了抚慰政策,蒙古的统治者称汗,建年号天兴。[8]这位当事的蒙古首领被某些学者确认为合不勒汗,他是铁木真的曾祖,据《秘史》载,他甚至已经“统领了全部蒙古人”。宋人的资料还提到铁木真本人曾以一个外臣的身份朝拜金廷。[9]因此显而易见,铁木真并非《秘史》希望人们相信的那样,是一个部落背景不明的冒险家,而是一位曾经接受过金廷的褒奖、封赠和礼物的王者家庭的世袭者。

以上事例表明,契丹人、女真人和蒙古人的新兴力量的领导者同一个中央帝国的关系已经是多么深,保持的时间是多么长;还表明他们在建立一个帝国的前后,其政治上和文化上的成熟都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他们熟悉“中国的”制度。他们都是在支配内外关系的制度框架内登上帝位的,因此不难想像这些外族统治者们是多么渴望成为“天子”,多么渴望进行封赏或接受贡物;而不是被他们的“太上皇”封赏,或是派使臣给“太上皇”送去贡物。唐代初期那些较之宋代有大得多的疆域的世界皇帝的形象,当然也影响了相邻的部落联盟的领袖们,渐渐地,他们也凭借手中的权力开始要求并最终成功地当上了皇帝和天子。

多国制

中国从地理上被割裂成若干个国家,每一个都在自己的天子统治之下,这在中国当然不是第一次。这种分裂在从汉末到隋的三个多世纪内存在过,而在10世纪初的五代时期再度出现。就多国并存这一点而论,这个征服王朝时期与先前的那些政治分裂的时代并无不同。但是在征服王朝的形势下出现了某些新因素。

其中之一是政治中心的大转移。北京(燕)地区几个世纪以来都是一个不太重要的远北边疆地区,主要是作为一个边疆要塞城镇,在全中国范围内还不能起到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重大作用。当辽将燕京(它的南京)作为其五京之一并使之成为辽帝国在整个定居区的首要行政中心时,情况发生了急剧变化。金步辽的后尘,也立足燕京实施统治,这时他们称燕京为中都。蒙古的皇帝也带着他们的大部分朝廷办事机构驻留此城,并改称其为大都。金朝和蒙古人的元朝在现在的北京修筑了一座雄伟壮丽的帝国都城,其中包括豪华奢侈的宫殿和园林。它给人印象之深,就是今日的来访者多少也要回想起使北京历史上第一次成为国都的金元时期。

五代时作为最高政治权力的角逐场而始终记录着历史的两座城市——长安和洛阳,最终都失去了它们的显赫地位。9世纪80年代以后长安遭到毁坏,它的地位就再也没有比地方性的首府更高过,而整个西北也逐渐沦为落后地区。后梁在东部平原的交通中心河南开封建都后,洛阳同样也开始衰退。开封被重新统一了中国的宋再次作为首都。1127年当宋人丢掉了整个中国北方和他们的都城开封后,开始了中国政治重心向东北部转移的第一步。南宋政权随即在杭州建立了“行都”,这里发展成了第二都城,其富丽豪华比开封有过之而无不及。与此同时,作为中国北方主宰者的金,在北京建立了中都,随着1276年以后几年间南宋的溃亡,杭州也永远丧失了其作为国家政治中心的地位,此后近一个世纪内全中国都要服从北京的号令,直至1368年蒙古朝廷被驱逐回蒙古人的草原故乡。明最初建都于南京,但在1420年以后朝廷迁到北京,它的地位一直保持到20世纪中华帝国的寿终正寝。这种政治中心向东北的转移改变了北京,使它从一个没有文化特性的偏远落后之地,一变而成为一个统一的中国的首都,一个拥有大规模制造业的人口稠密的都市,一个上演着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的舞台。然而,从经济上说,即便是在遭到蒙古人首次沉重打击之前,东北部地区始终都是一个贫穷少产的地区,北京一直依赖从长江的产稻区调进粮食,这就需要从水陆两方面对国内的运输系统进行彻底的改造。

如我们所知,中国多次被兴起于北方边疆的政权重新统一。这种情况发生在隋、宋时期,元代时再次重演。中国的统一只能肇始于北方的观念到13世纪时几乎成为一种成规,在忽必烈掌权后,当他同意了一项宋人与蒙古人的和约时,仍然将这一观念用作政治论据。北京和杭州两方的皇帝当然都认为自己是君临中国世界的正统的统治者。不过蒙古人的胃口远远大于中国的历代皇帝,因为在他们看来,他们合理的版图不仅仅是中国,还包括整个世界。这一想法在他们送给西亚、中亚甚至欧洲统治者的信中明白无误地表达出来,信中要求他们投降大汗,并使用了由汉人发明的“天下”这一术语,而它在蒙古人那里有了更为广泛和全面的意义,实际上是把所有已知世界都当作了他们“未来世界帝国”的组成部分。这一思想意识还通过忽必烈几次代价高昂的远征被带到了遥远的缅国、占城、爪哇和日本。所有这些国家都曾不受拘束地处于宋朝纳贡体系的边缘,它们只有在有所请求时才派遣赴宋使团。但是从未发生过宋廷试图派遣军队远征海外而强迫朝贡的事情,尽管它拥有一支不容忽视的海上力量。蒙古人在间接统治吐蕃时所采取的强制性做法,也可以看作他们世界性野心的一种表达。中国从没有一个王朝将任何程度的权威加于吐蕃人之上,宋王朝一直满足于它邻接吐蕃的边疆并保持现状;而中国巨大的经济、技术和军事潜力却被蒙古人利用来为扩张主义观念服务,其野心勃勃的目标远远超过了以往纯粹汉人的国家曾想达到的任何要求。

盟约关系

在中国重新统一于元朝之前,东亚世界的政治结构可以用盟约时代来形容。尽管一项承认其他政权既合法又平等的盟约原则上似乎与一个帝国所宣称的一统天下的观念相矛盾,但与其他政权订立盟约在中国已有很长的历史。早在公元前2世纪,汉朝就对匈奴推行了一种抚慰政策,即必要时通过送礼(主要是丝帛)、和亲以及对相邻的一些政治实体做出让步——这种情况在中国的国际关系中成了反复出现的因素——以使这个不受统治的部落联盟离开中国边疆。但是,在对付危险的敌人时此类约定总被视为仅仅是一种权宜的、等而次之的解决办法,是当一个王朝不能赢得彻底胜利和征服时所可能采用的一种手段。

就宋而言,它在11—12世纪征服王朝时期是以高度的现实主义政治为特征的。依靠军事手段既不能打败契丹人的国家,也不能打败女真人的国家,宋—辽以及宋—金关系史成了这样一种关系史:相对短的战争和主要通过输纳大量银绢以换得的相对长的和平,停停打打交替进行。1005年宋辽缔结的澶渊之盟成了处理日后冲突的一个样板,在金灭辽之后,金人认为自己是辽的合法接替者,因此理当从宋朝廷得到与从前同样的岁赂。澶渊之盟除了所允诺的岁赂(这比“贡”更可接受,宋人曾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这一叫法,因为它含有臣属的意味)以外,其内容还包括同意修正边疆地区的划界,以及如何处理边疆地区和有争议的交界区的动乱的规定。盟约亦确立了沿边的互市,开展由国家监控的商业贸易。

但是,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条内在的内容是两国相互间的承认和相互间正式外交往来的建立。定期派出的使团有两个作用:互贺元旦和君主的生辰。其他场合派出的使团是为了吊唁去世的君主或某位近亲。这些外交往来——其概念、仪式和外交辞令完全是中国人的——对双方都有详细的规定;在全权代表的出行和他们谒见时的待遇方面,礼仪规则备受重视。除了这些按惯例派出的使团外,一旦出现问题或进行某项交涉,还总要派出一些特使。

这种频繁的外交往来需要大量的文书工作,当代的资料中就保存了一大批外交信件,因此现代历史学家们发现他们自己几乎被成堆的资料所湮没。像11和12世纪这样的对其外交能进行如此详细研究的时期,看起来简直就不是一个中国近代史以前的时期。宋,也许还有辽和金的使节,在他们回到自己的国都后,要按规定写出详细的出使报告。其中的一些报告保存至今,它们提供了宋朝使臣如何看待那些北方国家的引人入胜的信息,令人遗憾的是另一方的类似的报告却没有保存下来。

但是,对其他帝国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地位上的真正平等。它们的统治者,虽然其“皇帝”的身份得到相互间的勉强承认,然而却附有一种微妙的区别:虚构的亲属关系的术语表示了地位的不同。双方的皇帝以兄弟或叔侄相称,以便至少维持某种表面上的不平等。作为这种发展的结果,中国从理论上说正是被单独一个虚拟的“家”所统治。由于在中国的家庭制中,不平等地位是可以想像得到的,因此,这种做法便暗示了敌对的皇帝之间等级上的分别。对于宋来说,1141年的和议是不同于这种方式的一个令人痛苦的例外,它规定宋是金的“臣”,以便金在通信中可以直呼宋帝的家姓及他本人的名字。这个奇耻大辱直到二十多年后的1164年才得以消除,那是在海陵王统率下的侵宋金军战败之后,双方都急于恢复一种和平共处的策略。

从规范的观点看,这些调整双边关系的条约与西方人的概念不同。他们不是起草一份共有的纸据并在上面由双方签名盖章,而是由每一方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誓书,誓书中庄严地承诺要恪守约定,并向天地神祗起誓。这些内容当然都必须经过事先商定,因此订立条约的仪式是以誓约为其形式的。这一程序是得到认可的,双方都依据相同的标准来办理。换言之,只有那些具有组织结构上相同或相似的政府及办事机构的国家才能成为缔约方。与宋缔结盟约的国家——辽、西夏、金——都采用了中国的制度,这就保证了程序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还扩展到了对使节的接待上。接待使节的仪式令人回想起上古中国人的观念。这些礼节和仪式可以在描述礼仪的书籍《礼记》和《仪礼》中找到,它们是周朝末年多国制的反映,后来时代的精细复杂的外交程序由此与中华帝国之前的外交一脉相承。

毫无疑问,这种通过使节和信件而进行的外交接触,增强和促进了把这些征服国家吸收到中国的世界中来。不仅在外交程序上以中国的先例为规范,外交上使用的语言也是汉文。似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辽、金和西夏发给宋的哪一封信件是用其本国的语言文字书写的,或者发往中原的文本的原文是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起草的。我们尚不清楚,对于这几个北方国家而言,那些必须礼仪性地放置在它们祖庙里的誓书是否是用它们本国的语言书写的。看来可以比较有把握地假设:不论这些国家的多语状况如何,在整个东亚大陆,外交上的通行语言是汉文。

也有例外的情形。821—822年,当唐穆宗与吐蕃缔结一项盟约时,就起草了两种文本,一种是汉文,一种是藏文。正是因为这次盟约,吐蕃人在逻些城(今拉萨)树了一块石碑,上面雕刻了藏文和汉文的原文。没有证据证明11—12世纪的盟约也是这样使用两国语言的。甚至13世纪蒙古人写给宋人的书信,似乎也是只使用了汉文,并且未附蒙古文本。蒙古人在东亚从事外交活动时,既使用汉人,也使用完全汉化的非汉人,就像从前的辽和金那样。宋作为全国性的汉人国家,似乎可以不必去学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或蒙古文。我们知道,宋的一些使臣学会了说几句契丹话或女真话,但在宋代中国,没有人能阅读他们的文字。宋朝为其出使人员制定的颇为详细的规则中从未包括任何一种语言的训练,也没有任何宋朝官员能够读懂某种非汉字的原文文书。这种孤立主义的和以中国为中心的态度,在明朝统治初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时建立了四夷馆,它为当局的外交往来提供外族语言文字的基本知识。

如果说中国的分裂时期一直持续到1276年,那么政治上的四分五裂状况无论如何在很多方面——包括外交往来上的技术性问题,如我们所示——还是被一种共同的中国文明所笼罩。中国的政治分裂中固有的地方主义在某种程度上被其他因素所平衡,这些因素趋向于将那些“藩”国包容进一个中国人的更大的文化共同体中去。宋代国家的边疆从来就不是封闭的,尽管对于生活在国界任何一边的普通人来说,不可能去做私人旅行。贸易,外交,尤其是对一种共同的文化遗产的记忆,极大地缓和了中国的政治分裂状况,至少就边界两边的意识而言是如此。五代时期以来就一直发展着的多国制,保留了非常中国化的基本成分,即便它受到北方国家的很多外来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外来的观察者——马可·波罗即是一例——对这种基本的中国共同体并不理解。对于14世纪的欧洲人来说,cathay——它是由契丹种族的名称派生而来的一种称呼,意为“北中国”——是一个与manzi (蛮子,南中国)不同的国家。只是到了16世纪的“大发现时代”,欧洲人才开始明白cathay与manzi实际上是我们现在所称的中国这个更大的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政府的模式

在中国,每一个征服国家同另一个征服国家以及同汉人的宋朝在很多方面都有区别。它们的制度,即使都效仿自中原,也决非该模式的简单复制,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更抽象的意义上说,指出某些在各种程度上都能适用于所有这些国家的普遍性原则,还是可以做到的。所有这些国家的政体在统治其管辖范围内的多种族地区时,都经受了本土主义与文化移入之间的根深蒂固的冲突。所有这些政体,都处于以独裁和官僚政治的成分为一方,以封建和世袭制为另一方的基本对抗的压力之下。这些冲突的趋向,在政府与行政的所有层面上,都影响了这些国家中的任何一个,正像本卷后面几章将要充分展示的那样。

人格化的权力

一个在蒙古人身上最清楚地体现出的共同因素,就是加强皇权的人格化。在一个很少或没有政府管理制度的好战的部落社会中,其首领与追随者之间的个人关系就是最为重要的。他们的首领或统治者从经验丰富和忠诚的战士中挑选他亲密的伙伴(蒙古语称为那可儿[nöör] ),而圈外人则期望有一位他们可以为其效劳的具有超凡魅力的首领。中国的政治传统中没有与这些人格化的关系十分类似的东西。即使是在后期,当统治者与其伙伴间的这种那可儿关系通过授“伙伴”以中原官称而被形式化时,社会实践中依然遵守着沿袭下来的习惯。例如,耶律楚材(1190—1244年,成吉思汗的著名顾问)在汉文史料中是作为一位拥有中原官衔的人物而出现的,但实际上更应该认为他是大汗的那可儿(他荣幸地被大汗昵称为“吾图撒合里”,意为长髯人),而不是汉文意义上的“中书丞相”。统治者一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超越了部落和民族的界线。任何被认为能对统治者的声望和权力做出贡献的人都受到欢迎,而不论其种族或社会出身如何。在元代后期,皇帝的私人朋友被称作“依纳”[i-na],这是由突厥语词的inaq转译而来,意为“朋友”、“亲信”。当然,这种类型的关系,与其说是官僚政治的,不如说是封建的。

另一个在辽、金、元时起了很大作用的因素是皇帝的家人,尤其是他的护卫。皇权的行使,更多地取决于统治者的家人及其近亲,而较少依靠抄袭自中原的制度。在阿尔泰语系的词汇里,统治者的家庭或营帐被称为斡耳朵(ordo,蒙古语),或称为斡尔都(ordu,突厥语和蒙古语),从这个词最终派生出了英语的horde一词以及其他欧洲语言里与它同源的词。在辽代,皇帝的斡耳朵是他的军事权力和他的包括所有仆人、家臣以及地位不等的皇室官员在内的家庭组织的支柱。很多用于国家办事机构的普遍性准则,似乎并不适用于对斡耳朵的管理,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个人的国中之国。不仅皇帝如此,辽朝的皇后和皇室家族的亲王也有自己的斡耳朵。在汉文里与斡耳朵对应的词是“王府”,意为“被封王之人的官府”。诸如此类的官府,在纯汉人的国家(如唐、宋)中也有,但它们从本质上说还是诸王的家庭服务单位,并成为官僚机构的一个正式组成部分。斡耳朵则具有广泛得多的作用,其组织更为松散,与中原制度中的对应物有着很大区别。[10]

在金代,皇帝的护卫尤其是皇帝和诸王的亲军(谋克)所起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与辽的斡耳朵相同。[11]金帝国卫队的各军事分队绝大部分由女真人组成,但与皇家氏族有联系的则是谋克家庭,其中也包括了为数众多的奴隶。正式的诸王的官府(王府)始见于1191年,然而某些此类的官府当在此前二十年就已经存在了。

蒙古人的卫队称为怯薛(kesig),这可以追溯到王朝奠基人的年代,那时的怯薛是由不论部落亲疏而选出的优秀士兵和可以信赖的追随者组成的。[12]目前还不能明确地区分卫队与皇帝的普通家人之间有什么不同。卫队成员的职责并不限于护卫皇帝本人,他们还负有为皇帝的家事服务的责任,因为他们中的一些人担任着诸如博尔赤(意为“主膳者”)、哈剌赤(意为“掌酒者”)之类的职务。显然,根据习惯,这些在皇室卫队和家庭中占居高位的人,除了拥有蒙古人的职官外,还冠以中原的官称。在蒙古人统治初期,怯薛这一组织也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功能。自忽必烈时代以后,随着越来越多的汉式行政机构的引入,怯薛丧失了它政治上的某种重要性,但是终元一代,它所兼而有之的皇室卫队一家人和正式的官僚行政机构这种结构上的两重性却始终保持着。卫队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当皇帝要选用人做他个人的代理人时,卫队永远是他在人力支配上的可靠的贮存所。甚至晚至1346年,仍有卫队成员(怯薛歹)被派往各省去担任监临官(达鲁花赤)。

独裁者与共议

近年的研究对早期的理论作了很大的修正,根据早期的理论,那些征服王朝都是被专制的独裁者所统治的。虽然这些王朝的统治者往往具有极为强大的个人权力和威望,但是,向被征服地区的所有人和全中国人民所展示的,还有作为他们部落以往强有力的传统的另一部分遗产,即共议与公决。早期的契丹人就是通过一个由各部落酋长参加的会议选出他们的首领来的;在策划一次战役时,也经常召开这样的会议。女真人在战役之前,也有召集军事聚会的习惯,在会上,所有与会者,包括普通士兵在内,都可以就作战行动进行讨论。这种习惯以及与此类似的习惯,引得现代的某些学者可能多少过于热情地把早期的女真人社会形容为“军事民主”。

甚至在那些以中原王朝为样板的帝国建立起来以后,这些传统依然延续下来。例如,我们知道1197年金廷就是采用了高级官员表决的方式,以决定选择哪一条路线来对付蒙古人的进攻。这样一种以投票来决定军事问题的组织方式,是他们原有的公决传统的一种遗存,并且是对帝王独裁权力的一种牵制。与此类似的讨论作战方针和策略的会议,在党项人中也有。

有关公决的最有启发和研究意义的事例是蒙古人的朝会或部落聚会——忽邻勒台(khuriltai)。新的统治者要在这样的会议上被选出或宣布;对于这样一种程序,只有在假设蒙古帝国已被他们不知不觉当作了成吉思汗家族的家庭遗产时,才能作出充分的说明。由于不存在其他正式的继承法则,因此统治者家族的每一个男性成员都相信他自己也是一个有资格得到皇位的潜在的继承人。从选举这个词的严格意义上说,忽邻勒台大会并没有做到;它也不进行投票。参加忽邻勒台大会要求继承皇位的人,都要同时拥有军事上的追随者,相当大的权力、威望和能对最终的宣布发生影响的众望所归的领袖品质。作为大会的结果,意见并不总是一致。有时,某些持有异议的皇位觊觎者会召开他们自己的忽邻勒台大会;甚至在忽必烈在位时代,就有一些竞争对手以此为由不止一次地威胁要求得到大汗这一最高位置。这些皇位觊觎者,既有与他世系相同的,如他的弟弟阿里不哥;也有属成吉思汗另一系的,如他的竞争对手海都。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了皇权及其传承的不确定性。辽、金、元时期有如此多的统治者通过谋杀和放逐来清除他们的前任或竞争对手这一事实,就可以被看成缺乏固定的继承准则的直接结果,也是在宣布谁为继承人时依靠大家同意这种无法预知的因素所带来的直接结果。把这归因于典型的“野蛮人”原始状态是不行的。

公议的原则,也存在于元代政府体系的较低的层次中。集体协商决定在大多数行政机构的运作中都作为一项标准。官员每天都要参加会议,不参加者要受到处罚。这样的会每天早晨在京城的政府部门和地方的行政机构中召开,一直到县一级。出席会议的官员必须签上他们的姓名;由于很多人不识字,这些人则要在簿子上盖上他们的印章,以证明他们的出席。按中国的说法,这些会议称为“圆坐”(围一圈坐),或者称为“圆议”(围一圈议事),它给我们以圆桌会议的印象。这些程序与汉人的标准的政府实践不同,汉人的做法是把决定问题的责任赋予个人而不是集体;而前者的程序可能常常在官僚们中间造成稽延时日、依违不决、各谋其政的结果。

中央权能

对征服王朝政府体系的一项研究还显示,它们的中央集权化程度相当低,与早期倾向于把它们描述为独裁和集权的假设大相径庭。辽朝从它早期起就是一种双重的行政体系,一方面用于契丹人和其他部落,一方面用于对汉人的统治,被分别称为北面官和南面官。他们的政府体系,在官署的设置上既混乱又笨重,他们所负责的范围也是界限不明。高官显要们的个人权力,远远超过了官职本身所能带来的声望和权限。在金朝统治的初期,也能发现这一类似的体制。女真人的政治制度是12世纪初建立在勃极烈制基础上的,这个女真语词的意思可以不太严格地用来指“任命的酋长”。在王朝的创建者太祖时期,勃极烈制主要涉及对女真人口的统治。1126年中原的官僚政治制度正式引入,但它只用于臣属的汉人人口。

因此,金代早期的政府体制看来是有意模仿了辽的双重制,但有重要的区别:他们的司法和行政的管辖范围与辽代相比界限更为不明。两种类型的行政体制间的相互影响盘根错节,使得金代早期政府组织的历史也因此而扑朔迷离。对金朝政府组织加以无情改造的举措是由海陵王采取的。他极力清除女真贵族政治的影响,要根据中原的模式来改造他的国家,并不择手段地引进强大的中央集权,包括血腥的清洗。他还废除了大部分猛安谋克首领世袭的官职,并试图把他们的职位转变为正规官员的职务;作为正规的官员,他们的官职不再是自动继承的,而必须是经过任命的,必要的话,帝国政府可以撤销它们。由于海陵王在巧妙利用中原的政治传统以为他自己的个人权力提供论据方面极为娴熟,因此,以效仿唐宋模式而对更具代表性的中原官僚政治制度的引进,带来的却是披着中国外衣的专制主义。另一方面,他似乎也认识到,尽管中原的制度能使权力集中到中央,但若完全彻底地采用中原的政府标准,也可能会缩小或约束他自己的个人权力。因此,直到金王朝终结之前,其政府体制一直是一个以原有的传统结合了中原的官僚政治实践的混合体。

尽管流行的观点认为蒙古人实行的是将权力集中到中央的做法,但蒙古人统治时期的中央集权制仍是十分有限的。他们重新统一了中国这一事实,常常把另一事实——以明显地缺乏系统以及权力往往混乱而破碎为他们政府的特征——弄得模糊不清。部落联盟在得到公认的世袭首领们的统治下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的首领们对自己的属下实施着严格的个人统治。蒙古人统治中国的一个特点是,大量的封地被赏赐给皇室成员、皇族亲属以及有功的将领们。这些拥有封地的人往往也拥有自己的军队,从财政上说,他们的领地或多或少也能避开负责整个帝国税收的财政部门的控制。

中原式的功能型官僚政治制度是在1214—1215年蒙古人吞并了金朝的北半部后首次(和不完全地)引进的,建立高效能的官僚政治的更实质性的步骤,只是在很晚的时候,主要是在忽必烈在位时实施的。但是,即便是国家组织结构中原化之时,也决非原封不动地照搬。例如,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元代中国的行省同宋代的路相比就具有相当不同的特征,它们更像外域的政府,或像环绕着宗主国领域的一个个藩属国。它们在内部实行某种程度的集权,而同首都大都(北京)周围的帝国区域保持着颇为松散的联系。[13]从这个角度来说,元代的中国看起来几乎就是一个由强大的地方政府统治下的各个地区的聚合体。在1340年以后,当地方反叛和脱离控制的军阀威胁到帝国的统一时,这种相对地缺少强大的中央控制的状况,当然为国家的渐趋瓦解提供了条件。

就连蒙古人的军事体制,也不是强有力地集权的。在首都,有一个为管辖全中国及中国以外的军事单位而设立的枢密院,但它不过是一个直属的次级系统,它能有效指挥的仅仅是皇室的护卫军及在中国北方的其他少数部队。护卫军本身是一个混合体,它的各分队吸收了很多民族的成员,从高加索山脉的阿速人到东北的女真人都有。

元代政府的另一不寻常之点也需在本文里提到。宣政院是它的最重要的部门之一。[14]它负有性质相当不同而看来又毫不相容的职责:一方面它要监管元代全国的佛教徒,另一方面它又像一个行省政府那样管理着吐蕃及其毗邻地区,同时它又具有很大的权力,包括在动乱时期动员远征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蒙古中央政府所设的下一级的吐蕃地方政府权力机构。该部门的长官多由喇嘛教的僧人担任。它的这一切不仅与中国的政治传统迥然相异,而且是元代政府组织结构无系统的又一例证。元代的中国决不是一个铁板一块的中央集权国家,尽管在《元史》中把它杜撰为已经盛行了中国中央集权的文官行政制度。

破碎的法律体系

征服王朝的法律体系也是零散破碎而不是整齐划一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对各种族几乎是一视同仁的,一个非汉人的种族集团一旦被吸纳进这个国家的范围内,他们的法律处置便要遵循中国的律令。这一惯例只有一个例外可以在唐律中找到,它规定“化外人”(处于文明之外的人)之间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他们本土的习惯法进行判决。如果这类人是对汉人实施犯罪,则要依据汉地的法律条款对他们提起诉讼和作出处罚。[15]以领土为标准决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其基本原则在法学理论上叫做“出生地主义” (ius soli)。与之相对的是个人原则——血统主义(ius sanguinis),它承认对不同种族集团作不同的法律处置。所有的征服王朝都是多民族的并且包括了大量汉族人口,它们的法律体系一般地说运用的是血统主义的原则。在辽代,汉地的法律(即汇编成册的唐律)被用于汉人和渤海人,但作了某些修改,主要是在处罚方面比唐律的规定更为严厉。部落的习惯法则适用于契丹人和其他非汉人的种族集团。辽并不打算创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法令,尽管它屡次整理和颁布了一些现成的章程和条例。[16]

相反,党项人却创制了非常复杂的汇编成册的法律,它们用西夏文书写,是唐律与党项习惯法的混合物。这部法典的大部分留存至今,并有一个译本。[17]

在整个12世纪,金人的法律一直是一个汉人法律与女真人和其他种族集团的习惯法的混合物。汉人的(唐的)法律只是逐步被采纳的,这一过程在1201年颁布的泰和律中达到了顶点。泰和律在很大程度上以唐律为基础,它一直实行到1234年金亡以后;甚至在蒙古人征服了中国北方以后,它仍然应用于汉人。[18]泰和律的废除只是1271年蒙古政权以元为其王朝的名称之后的事。且不论金人的法典,就是他们的法——主要是家庭和继承法——也包含了许多与汉地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大相径庭的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应该提到的是,他们容忍寡妇再嫁给丈夫的兄弟,允许儿子们在父母在世时就去建立自己的家庭。与唐律相比,残存的泰和律上的条款往往更为严厉,并倾向于加强家长对其妻子和晚辈的权威。

蒙古人统治时这种法律及法律程序上的差异甚至比此前几个王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司法权被各民族分割得七零八碎。[19]举例来说,具有上诉法院职能的大宗正府,就只对蒙古人有司法权。涉及中亚人的案件,如果上诉,则要由都护府去解决。处理种族关系的原则也偶有例外。其中之一与异族通婚有关。父母二人中哪怕只有一人是蒙古人——丈夫或妻子——就必须应用适用于蒙古人的法律。混合法庭的采用,也应当看成血统主义原则的一个表现。例如,在的斤统治下,即在哈剌火州(今吐鲁番)的亦都护治下的畏兀儿人,他们与汉人之间的所有案件,必须由一个混合法庭来审判。还有一些应用于某些职业集团的专门的混合法庭,包括军人法庭。佛教和道教人士的严重犯罪,则属于普通的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但若是僧俗间的不太严重的纠纷,就要由该僧侣的主管和一名当地的文官来共同裁决。在行医人士与患者和患者家庭之间发生的案件,要由一位从医的代言人与当地官员来裁决。乐人团体的成员与其他人之间的案件遵循同样的诉讼程序。从这一点上说,个人、种族、职业集团的原则充斥着元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和审判制度破碎到了严重的程度。此外,蒙古政权没有一部像唐、夏、金、宋那样的全面而系统的法典。司法实践遵循的是从好几部法律手册中集中起来的一个个章程和条例,其中的一些完整地或部分地保存至今,因此有可能比辽和金更为详细地对元代的法律制度作出研究。

官员的地位

有一种深深地影响着朝廷气氛的半法律性行为,它就是“廷杖”。在所有的征服王朝的统治下,任何级别的官员都有可能在帝王的指令下并当着他的面遭受杖击的惩罚。就是低级政府部门中,官员们也不能免除体罚。这种对官员的体罚在隋文帝时代是很普通的事。[20]在唐代,有时也实行廷杖,但那只是偶然的事例。[21]宋代与之形成对照,它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遵循着一条古老的原则: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在宋代,这种体罚从未强加到官员的身上。但是,那些征服者们却不理会这一传统的中国特权。那种使人蒙受屈辱的杖击成了政府里的正常现象。[22]对官员的鞭笞,尤其是对大臣当庭施行的杖击,可以被当作野蛮人的兽性和帝王暴虐行为的证据。但是,它也可以被看成在这些外族政权统治下平等主义倾向的结果,这些倾向是对传统中国将官与民截然分开的基本的社会和法律壁垒的否定。

一般地说,在这些王朝时期,皇帝们在朝廷上以及在最接近的臣僚中所实行的强大的、个人化的、随心所欲的独裁政治,始终是由一种以权力的破碎甚至常规管理的松散为特征的不成系统的行政管理相伴随的。他们的国家并非固若磐石,而是被多线指挥所削弱。明王朝的创建者如此经常地施行残酷无情的独裁政治,也许就是元代统治者常常表现出的野蛮行为的一种继承[23],但它也可能恰恰证明了下述看法的道理:明代第一个皇帝的专制主义是他恢复和加强皇权并摆脱元代政体的非系统性、松散性甚至混乱性而作出的坚定努力。他本人曾把元朝的覆亡归咎于他们制度上的疏失、散乱和放任,从对前代的这一感受出发,他尽力预防可能危及国家和他的皇权的类似事情发生。如果人们同意这种解释,那么明代国家的强化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中国本身已被几个连续的外族政权严重地削弱了。

多语状态

控制与管理一个多种族社会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同其语言状况联系在一起。外族政权在以往中国的历史上就存在过,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就我们所知,六朝时期的那些外族统治政权几乎并未把征服者的语言用于他们所建立的中原式的国家中,也没有哪个政权具有一种能用于施政和管理的书面语言。与此相反,对于10—14世纪的征服时期来说,我们有充足的证据甚至有留存至今的公文来清楚地证明汉人的语言和文字是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与其他语言和书写系统同时使用的。从前作为惟一的政府语言的汉语,从未遭受过像这个时期这样的挑战。

由于对占人口大多数的严格意义上的汉人的征服,当然使得汉人和征服者都不得不去适应政府的管理方式和领土内的多语状况。只要一涉及口语,官僚机构中的那些不熟悉汉语的外来者们就得主要依靠译员。由于这一原因,所有征服王朝都有一些译员与他们的官员随行,以便这些官员能处理与汉人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在诉讼和审问时。使用中间人不仅使处理问题的过程复杂化,而且经常导致滥用职权。对译员的行贿能够成为在不知不觉中影响官员裁决的一种手段。从另一方面说,语言能力成了在官僚机构中升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像在很多元代大臣的经历中可以看到的那样。

与鲜卑和拓跋(他们从未有自己的文字)这样的早期征服者不同,10—14世纪的每一个外族王朝的统治者都下令创立一套本民族的文字。这些用来书写非汉语语言的书面系统,对语言学家具有很大吸引力;其中的一些不断被译解,应该视为现代学术的辉煌成就。契丹人在920年创制了所谓契丹大字,又在925年创制了看上去像音节文字的小字;他们的独体字和音节文字,既是一些简单的汉字,又带有对汉字人为改造后的形态。[24]女真人同样创制了两种文字,也叫大字和小字,分别创制于1119年和1138年。有一段时期,三种书面语言(每一种都有自己的文字)同时使用:汉文用于汉人和渤海人,契丹文用于契丹人,女真文则用于女真人的国家行政部门中。后来在1191—1192年,契丹文字被官方废止,因此法律上承认的只有汉文和女真文。

不幸的是,存留至今的契丹和女真文字的实物材料很少,我们没有写在纸上或丝织物上的官方文献,有的只是一些揳刻的碑文或印章上和金属工具上的题名,还有少量留在墙上和陶瓷上的粗糙的涂刻。虽然女真文字从书写法上说是以汉字为样板的,但他们的字只有极少数与汉字的本义相联系;女真人的大多数文字符号,包括义符和音符,更是他们自己创造的。无论如何,它们之所以能被译解,是因为16世纪初由明朝的四夷馆编的一部《汉文—女真双语词汇汇编》一直保存到了今天。[25]党项人也有一套文字,它乍看上去很像汉字,但实际上完全无关。它是以包括复合表意在内的极为复杂的原则为基础的。由于保留了大量的实物,包括碑文、抄本、书籍(其中有很多译自汉文),就使得对它的六千多个各不相同的文字的译解有了可能。曾经有过西夏文字随着西夏国家的灭亡而消亡的假设,但事实上在整个元代它一直存在于党项人之中,用西夏文书写的最晚的一件可确定年代的实物是1502年的佛教碑刻。[26]

蒙古人在1200年以后强盛起来之时,他们很有意识地不去创制一套像其前任那样的复杂的书写系统,而是用畏兀儿人的字母文字书写蒙古语。这套书写系统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蒙古自治区仍然是正式的蒙古文字。因此,对于蒙古人的第二套民族文字——它是由吐蕃的八思巴喇嘛(1235—1280年)制定,1269年作为民族文字颁行——现代的学者既不必去译解,也没有任何阅读上的问题。这是一套打算用来书写所有语言的通行文字,以藏文字母为基础。然而,藏文的字母不是横写而是竖写的,所以这种文字能和汉文在一起隔行对照书写。尽管除了一些碑文的拓印件外,没有官方的汉文一蒙古文双语文献保留下来,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相当一部分保存在一些元代藏品中的用口语写成的汉文司法原文,追溯其源,它们当是蒙古原文文献的汉文对译本。其结果,这些文本里的汉文是不符合语法的,因为这些词是按照根本不同的蒙古语的词序和句法来排列的。官方使用的汉文白话,是其自身的一种创新,因为在13世纪末以前,只有汉语文言在政府和行政机构中使用。此外,就是在蒙古人统治时期,它也从未被汉语的口语完全取代,元代自始至终的许多剌令和法令仍然是用文言写就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元代,即便是在使用汉语语言和文字的范围内,某种双语状况也在发展着。

翻译

在这些外族人中,那些亲汉人的知识分子精英不仅经常不断地学习用文言写作的高深技巧,而且持之以恒地努力把汉文文献通过翻译介绍给他们的同胞。翻译也应当看作一种创新。早先的六朝时期的征服者们就不能给他们的人民以汉文原作的译本,因为他们还没有能记录下它们的书面语言。毫不奇怪,在征服王朝的统治下,选择什么样的汉文原文进行翻译,很大程度上是以什么才是对统治汉人有用的东西这一考虑为基准的。尽管有关契丹文译著的资料既稀少又零碎,但还是可以知道,除了法律和医学著作以外,还有一些汉文的历史著作被翻译过去,其中有马总(823年去世)所撰的9世纪通史《通历》(译者注:即《通纪》),还有《旧五代史》。选择后者可能是因为五代时期正是契丹人的帝国兴起的时期。契丹时期的另一部译著是《贞观政要》。这部唐太宗与他的大臣们之间的答问录,提供了一套有关唐代治国方略的生动的书面指南;由于它的政治风格和讲求实效的内容,故颇受所有非汉族征服者的欣赏。后来这部书还被译成西夏文、女真文和蒙古文,几个世纪后又译成满文。在契丹人的译著中明显地见不到儒家经典,这是令人吃惊的,因为儒家经典在汉人的眼中一向被视为治理国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契丹皇帝和大臣们熟知并且利用儒家经典,但似乎他们读的是汉文本子。

汉文著作在更充分地选择后译成了女真文。大量儒家经典被翻译过去,包括《论语》和《孟子》。个别道家著作如《道德经》也有译文。在历史著作中,我们发现有《春秋》的译本,它当然也是儒家经典之一;还有王朝的正史如《史记》、《汉书》和《新唐书》。此外,白居易(772—846年)的79篇考试范文选《策林》也被译成了女真文,它可能是为女真应试者准备的策试的对照本。根据高丽的资料,我们知道,论述战略的典籍和初级读本《千字文》,也都有女真文的本子。因此,看来女真人比契丹人更渴望让他们的民族了解中国的历史与文明。遗憾的是,不论契丹人还是女真人的译著,连一块残片也没有保留下来。

党项人的情况不同,他们的翻译活动甚至比女真人所做的更为全面。与契丹人和女真人的译文形成明显反差,我们不必再依靠第二手资料,因为已有大量西夏文的文本被发现,其中包括了儒家经典如《论语》和《孟子》,各种专科书籍、治国方略著作的译本。军事论著如《孙子兵法》,也有西夏文的文本保存下来,译自汉文的医学典籍和有关兽医学的内容编在一起,后者对于西夏这个产马国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知识领域。

对翻译成西夏文的汉文原作的选择,是以实用性的考虑为基础的。对于蒙古文译著来说同样也是如此,但其中显然没有关于军事战略方面的汉文作品,大概是因为征服了整个中国的蒙古人并不认为能从中国古代的战略家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现已知道曾有过一些译自汉文的印刷本书籍,包括《孝经》,儒家的解经著作《大学衍义》、《贞观政要》以及一些有关治国方略和行政管理的书籍。在这些著作中,只有蒙古文的《孝经》仍保存着,另有少量残片可能是政书《大元通制》的蒙古译文。元代还有其他一些译著,但不是印刷的,如医书和药典、政治伦理著作以及《书经》。在非印刷的蒙古译本中,还有一些教育和训导性的著作,例如中国历史故事集和格言集。其中的一些译本与其汉文原作并不完全一致。

以上所说的这一切都涉及我们所称的世俗文献。然而,从数量上说,对佛教文献的翻译一定远远超过世俗文献。在辽、金时期,尽管佛教有着广泛和巨大的影响,但还不清楚佛教作品是否曾被译成契丹文或女真文。另一方面,党项人依据汉文的文本,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翻译出版了大部头的佛经集成。1302年西夏文的佛教经典在杭州印刷,这时西夏国已经灭亡很久了,这个版本有若干卷流传至今,此外在哈拉和屯还发现了大量西夏文的佛经作品。在元代,许多佛教著作被译成蒙古文,其中部分译自汉文,部分译自藏文,有些印刷的佛经残卷已在中亚发现,主要是在吐鲁番地区。但是,这些只相当于元代所翻译的佛经集成的一小部分。能反映元代佛教信徒中多语状况的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遗迹,是北京以北居庸关的一处壁刻。那些赞扬皇帝宗教活动的虔诚的内容,是用六种文字记录的——梵文、汉文、蒙古文(八思巴文)、畏兀儿文、藏文和西夏文,雕刻在中国的最后一个蒙古皇帝统治时期即1345年所修建的巨大的门洞的内墙上。

探求一下当时的广大臣民对这些国家的多语状态及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究竟能感受到何种程度,这也许是个合理的问题。答案充其量也只是推测性的。由不通汉文的外族法官主持的审判,对一个汉族平民来说,很可能最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要面临语言问题。在最直接同平民百姓接触的政府的基层,其工作人员主要是由汉人的职员担任的。只有在其活动不直接与普通百姓发生关系的高级政治和军事官员中,就其整体而论,外族人才随处可见。在辽、金、元时期情况确实如此,而对于西夏官僚机构的民族构成情况,实际上还没有可以利用的资料。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在所有的征服王朝时期,许许多多的汉人农民很可能从未接触过一个外族人,至少在乡间是如此。城市,作为由外族军人驻守的控制区,情况则不同。同样,城市以外的汉人,大概也没有多少人看到过外族语言文字的公文。

不管怎样,在一般人中至少还有一种实物经常不断地向人们提示着外族的统治,这就是货币。尽管同铸有汉文的钱币相比,铸有契丹文的钱币少得可怜,但已知它是存在的。迄今为止,人们只发现了一枚铸有契丹文字的钱币实物,这枚钱币可确定的年代为1095—1101年的寿昌年间。就我们所知,女真人从未铸造过带有女真文的钱币,他们使用的自己的钱币上只铸有汉文。党项人发行的钱币上铸有汉文和西夏文两种文字。金的纸币上印刷的完全是汉文,上面并没有女真文字。元代铸造的钱币是用汉文来表示的,但其拼写用的是八思巴文字,元代的纸币也是如此。现存的元代纸币实物上有不少汉文,但只有该钞票的正式名称除了使用汉文外,再附有该汉文的八思巴文音译。在元代,任何持有货币的人因而都知道国家发行的纸钞和钱币并不完全是汉式的。买卖商品的人还有另一种机会被提醒着这个国家的多语状态:官方认可的秤砣,它上面铸有汉文、蒙古文和波斯文(阿拉伯文字),这种实物仍有一些保存至今。

外族统治下的汉族中国人

外族人对汉族人的这种长期统治造成了什么结果?毫无疑问,征服地本身有无数生灵陨灭,大量财产被毁,社会各个层面都发生分裂与位移。辽造成的破坏最小,他们通过谈判得到了中原的土地;由他们造成的分裂和破坏,对前渤海人的影响则要广泛得多。西夏的破坏也最小,他们似乎是原封不动地从几个现有政权手中接管了今甘肃的大部分土地。金对辽帝国的征服未遇到全力抵抗,没有造成征服地区的普遍破坏,但原为宋领土的他们的中国北方征服地区却经受了多年的残酷战争,物质损失巨大,社会分裂严重。蒙古人的夏、金征服地区,只是在初期的战役中遭受了局部的破坏。蒙古军队在西夏荡平的几乎只是位于今宁夏的西夏中心区,而在中国北方的征服地区,他们对定居人口进行了惩罚性的蹂躏和残害,与他们在伊朗、俄罗斯和印度北部的所作所为毫无二致,摧毁城市,屠戮民众,甚至企图把中国北方变为他们的放牧场。

因此,在1/4世纪里,中国北方经历了该地区特有的战争和行政上的混乱。在金代晚期的1207年,这个帝国所拥有的人口为约5300万人,通常情况下全中国的人口则一直保持在1. 1亿至1. 2亿之间。到这个世纪末的1290年,中国全部注册人口已经降至不足6000万人,并直到14世纪末的明代初期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上。东北部地区的人口下降尤为严重。1207—1290年的80年内,河北和山东的人口灾难性地降至此前人口水平的1/3略强。

很多因素造成了对这些数字说明上的困难。但是很清楚,13世纪经历了人口的大量损失,其各种原因差不多都是由蒙古军队在中国北方的破坏性作用所造成的,尽管可能还有其他的因素起了作用。相比之下,对中国南方的入侵和征服,是由蒙古人的一个已经牢固地扎根在中国并已习惯于中国的方式的元政权进行的。忽必烈有种种理由努力使中国南方尽可能完好无损,并使其生产基础不招致毁灭,但这一地区在整个13世纪也是人口下降严重,虽然还没有达到从前金朝统治区域那种灾难性的水平。

1234年以前,蒙古人对他们的中国北方征服地区强制实施了种种不同的政策,并且在13世纪70年代把它们强加于中国南方,从而增强了在宋代就已经形成的人口发展趋势。尽管11—12世纪间中国人口在稳定增长,但其分布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唐代的742年,中国人的60%生活在淮河以北。但是到了12世纪,情形颠倒了过来,多数人在南方生活。虽然整个中国的人口已增加了一倍,但西北地区的人口实际上是在下降,东北地区也没有增长,尽管相当多的人口开始集中到现在的北京附近,北京是辽和金的大都市。元代的征服——其北方遭受了蹂躏而南方却相对未经触动——加速了这一趋势,除了其首都大都(北京)附近外,对西北地区的衰败和东北地区的相对死气沉沉状态听之任之。河北的部分地区直到16世纪一直未能恢复到唐代中期的人口水平,它们也从未能恢复其相对的重要性。

就征服地区本身来说,这些政府并不是只把破坏力释放在汉人身上。所有外族王朝起初都是一些军事政权,它们都同其邻人进行着经常不断的战争,这些邻人既有中国、高丽这些定居王国,也有北方草原上的部落。为了作战它们需要征集大批军队,其成员既有部落民,这些人始终生活在一个随时准备从事战争的国家里,是骑兵的来源;也有它们的汉族属民,他们被用作步兵从事对定居国家的作战,在这里战争是相对静止性的,有必要攻陷筑围的城市。它们的一些战役付出了巨大的生命代价:辽对高丽的入侵,西夏同宋和金的经常性战争以及忽必烈时期对日本的流产的入侵,仅仅是随手举出的几个事例,这几次战役都损失了好几万人。经常性战争的巨大代价还包括这一时期所有国家在物质资源上的极度消耗:宋代中国从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中所获得的收益被大量耗费在了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上。征服王朝动辄对统治下的定居人口不断随心所欲地征用人力和军需物资。它们的中央管制型经济逐渐发展成了一种永久性的家庭综合体系,这些家庭可称之为国家的特殊产品生产者或特殊服务提供者,包括军事服务。

同这些王朝的组织结构相联系的还有在数量上飞快增长的奴隶和半奴隶性的依附民,二者既有国家所有也有私人控制的,一个普遍的趋势是向着个人的社会从属关系的方向发展。在女真人的金代,占有奴隶的情况尤其普遍。每一个征服王朝看来都允许皇室成员拥有大量的私人部属并对他们自己的非中央控制的领地进行管辖。

把生活在宋王朝统治下的普通汉人家庭的状况与同时生活在各征服王朝统治下的家庭进行比较,实际上是可以做到的:税收水平差别很小,在日常管理上也没有哪个更具压迫性。很多乡下人可能极难得亲眼见到一个外族统治者。但是在城市里,情况就不同了。军队和行政机关就驻扎在那里,每一个征服王朝还都带来了一群非汉族商人以及为政府服务的商业代理人,在契丹人和女真人统治时期是回鹘人,在元代则是来自西方和中亚各地的人(色目人)。

对于受过教育的汉人精英分子来说,因其所受的教育中浸染了做官为国的思想,因此在适应新秩序上更为困难。契丹人和党项人所控制的汉人地区,向来支撑不起一个较大的、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集团。这些地区始终是文化落后的地区,就是在公元900年这些地区已被军事统治了几个世纪时,当地的文人学士也起不了多大作用。但是随着这两个国家的渐趋成熟,就越来越需要有文人在政府中服务,其中有很多是汉人。辽最终有了它自己的考试体系,自己的翰林院(它完全有资格有个契丹名称)、自己的国史官以及为皇帝及其法定继承人解释经典的儒家学者。南面的官职几乎全被汉族官员所充任。受过教育的人秘密地抄写、刊印和学习宋朝作者的作品。佛教在皇家保护人的荫庇下极为繁荣,很多僧人很可能是汉人。中国的艺术也得到延续。至少有一位早期的契丹王子是个造诣颇深的画家,他的作品被收入宋徽宗的藏品集中,有一幅庋藏至今。在辽墓中发现的壁画,是流行于初唐的富有活力的中国彩画像传统的生动而感人的派生物。辽代的建筑师以中国(或渤海)为样板来设计城市,并修建了伟大的寺庙建筑群,其中的一些石塔仍保存完好。

显而易见,中国的文化生活——地方性的、较为老式的,但可能依然基本上是中国式的——在持续着,契丹贵族一直把中国文化紧密地同他们自己连接在一起。有许多汉人在这个政府中服务,其中少数人当上了最高级别的官员。但是,种族的同一性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某些取得成功的汉人家庭变得越来越像他们的统治者,他们与契丹的贵族家族通婚,他们在朝任职的时间一长,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契丹人的生活方式。一般的汉人官员可能保留了更多的自己的文化传统,但他们是被排除在真正的权力地位之外的。重大的决策,尤其是军事决策,仍然是契丹朝臣独占的领域。

辽朝政府企图对其汉族臣民和部落民实行不同的管理章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汉族人口管理不当。曾在1090年作为使节出访过辽朝的苏辙,就颇为惊奇地发现针对汉人的法律并非不堪重负,尽管他对腐败现象的蔓延程度感到吃惊。

表示不满的看来并不是汉人。他们是一个从未举行过一次反抗契丹人的起义的多数人种族集团,即便是在最后,当辽南部的汉人区开始受到宋人和女真人的同时威胁时,这部分人仍然对宋进行了激烈的抵抗,而后甚至连象征性的抵抗都没作就把南京(译者注:即燕京)放弃给了女真人。

要对党项人统治下的情形作出描述更为困难,因为我们的资料不够充分,对于西夏国的种族集团还不能像对契丹人那样作出恰当的地理上的划分。但在这里,中国的文化生活看来也在生机勃勃地继续着,这里有大批的西夏文和汉文的出版物及印刷品,在统治集团和汉族人之间也没有尖锐的种族冲突。

至于女真人的征服地,情形则有了改变。不论在辽还是西夏,占支配地位的非汉人集团并未在数量上被其汉族臣民远远超过。当女真人征服了辽以后,他们接管了易于对付的边疆地区的北方汉人;而当他们进一步征服宋的江北地区时,却发现自己还要去控制4000万以上的庞大的、不断增长的汉族人口,这几乎相当于8世纪时唐代中国的全部人口。到1207年,他们的人口统计数字为5300万人。女真人无疑被其汉人臣民以大于10比1的比例所超过,他们对这一形势的反应是有趣而复杂的。

自然,女真人要花些气力来维护他们种族的同一性。与汉人的通婚是受到禁止的,起先汉人还被命令采用女真人的习俗和发式,但至迟在1152年以后,当北京成为中都和政府所在地时,女真贵族集团——与契丹统治集团不同——就不再在他们的部落家乡生活,不再满足于动荡不定的半游牧生活方式。作为整体的女真人仍然留在东北,但皇室及其数以百计的占统治地位的女真氏族的绝大部分,都生活在了由汉人所包围的从前辽或宋的领土内。就像蒙古人后来那样,女真人把被征服的汉人居民区分为不同的等级:“北人”(从前辽的臣民)和“南人”(在前宋范围内生活的人)。金世宗比较喜欢任用前宋的官员。女真人强制推行了一项新的政策,将其军队大量分遣到他们遍布在中原领土上的大片屯田里去屯驻。这些屯田,加上其他的官田,吸纳了相当数量的中国北方农业人口,它们都是由汉人依附民来从事耕作的。

但是中国社会作为一个总体几乎没有被搅乱:商人、工匠、地主和农民仍然干着他们的本行。文人学士被吸收进政府部门,当女真人沿着唐代的轨道建立了中原式的中央政府后,汉人继续在大多数政府机构中供职。高雅文化受到保护。各种体裁的文学作品大量涌现,有对经典的诠释,有散文和诗歌,大部分诗歌体现了唐代或11世纪宋代的保守的标准,而不受同时代南宋的创新风格的影响,金代学者对后者尚一无所知。

在儒家学说——独立于已在南方逐渐占据其他思想方式上风的理学学说——一如既往地发展的同时,佛教特别是道教在女真人统治下兴盛起来。一种以一批新的半民众型听众为对象的新文学体裁也出现了:带有情节的演唱和纯朴自然的戏剧表演。印刷品继续展示出精良的水准。由那些修养良好的女真人和契丹人与汉人一道享有的金文化,也许还达不到南宋文化尽善尽美的程度,但是它具有一种极富生长力的、独立不羁的传统,同样是坚定地以中国的历史为根基的。

蒙古人涌入中国的舞台,其猛烈程度远远超过了女真人。他们的第一次大规模进攻,是对党项人的西夏国发动的,它与左右着整个东欧和伊朗大众想像力的关于蒙古人的恐怖形象最为接近。党项人的国家及其高度文明几乎被荡涤一空。下一次进攻转向了女真人的金朝,它遭到毁灭,它的领土在近1/4个世纪里陷入混乱状态。

在忽必烈上台之前,中国对于蒙古人来说一直是不急之务,其不过是他们的庞大帝国的一部分,是一个战利品、掠夺物、有特殊技能的俘虏和无可比拟的工匠的丰富源泉。正是在肆无忌惮地劫掠中国资源的这个时期,生活在这么一个外族政权统治下的中国的汉人第一次遭受了各级社会的普遍分裂与破坏。同样是第一次,汉人的精英分子除少数人外都被排除在了政府部门之外。

对中国南方的征服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过程。忽必烈决心建立起结合有许多中华帝国特色的国家组织结构。但是蒙古人仍然避免依靠汉人官员,依靠汉人官员曾是契丹和女真帝国的特征,而蒙古人的精英集团中则包括了其他一些少数种族的成员,他们是来自中亚和西亚的贵族,充当管理人、包税人和中间人的角色。一些汉人文人学士拒绝为其新主人效力,他们有意地避开尘世而去过隐居生活。然而久而久之,有些汉人也担任了公职,他们多数人是吏员,少数人是官员;作为精英的文人学士依然存在着,尽管他们在生活中不再以做官为首要目标。很多受过教育的人选择了新的职业,如教师、医生、商人等。其结果,精英们的“儒家”生活理想、道德价值、社会准则比从前更为广泛地向社会传播,所波及的一个社会层面是蒙古统治集团的精英及其色目盟友,他们中的很多人成了颇具才能的汉文作家和中国文化完全的参与者。在有限的范围内,少数非汉族精英分子被吸收到了中国的知识界中。

14世纪中叶,元朝走上了它的末路,这不是因为又有了新的一批入侵者的入侵,而是由于它内部的崩溃。现在仍远不清楚最终推翻这个王朝的众多地方起义的原动力是什么:自然灾害、时疫和气候恶化都加剧了暴政、剥削和行政管理失当的结果。可以弄清的是,到14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在各个阶层的汉人中都存在着强烈的不满,他们采取了传统的大规模盗匪活动的方式,教派活动也已出现,军队中发生兵变。从历史上说,这些现象正是与中国历代王朝倒台并生的现象,但此时因政府为外族人政府、其掌管者多为外族人这一事实而使它们具有了新的锋刃。

以明朝的建立为终结的持续了20年的国内战争,其破坏性肯定至少可以同女真人征服中国北方时相比,并且超过了蒙古人征服中国南方时的情形。只有蒙古人征服北方的第一阶段才比它更加凶狠残暴和肆行无忌。但是即使在这些国内冲突爆发之前,元代中国就已在承受着与此前那些政权的征服地相比沉重得多的压力。

这些征服王朝真的代表了中国社会、中国经济、中国政治制度和中国文化的“自然”发展中的大倒退吗?没有这些征服王朝,代表11世纪宋代中国特征的高速发育的形态和合理的组织结构就能延续下来吗?它们使得某些学者所说的出现于宋代的一个“近代时期”夭折了吗?或者说这些宋代的发展无论如何是死路一条,它们是被国力的局限、被中国的这种规模和多样性、被汉人的精英分子不能对实践和实效给予应有的重视与关心所毁灭的吗?为什么在明代,当他们最终把蒙古人从中原驱逐出去时,仍不能恢复由宋代提供的更为高级的政府模式,相反,却继续保留了金、元时期制度发展的那么多方面,并恢复到了被所有征服者都推崇的唐代模式上来了呢?这些都是很复杂的问题,可能得不到解答。但是,它们无疑都在提示着人们:本卷所涉及的这个难解的和多样性的时期,值得作为中国发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不可分割的阶段来仔细研究,这一时期当然不是以最后一批蒙古军队撤过边界即告终结。

* * *

[1]关于渤海的出现,见[512]崔瑞德、费正清编:《剑桥中国隋唐史》,第440—443页。

[2]关于南诏,见[23]查尔斯·巴库斯:《南诏王国与唐代中国的西南边界》。

[3]见[495]基思·w.泰勒:《越南的诞生》 。

[4]关于游牧民与其定居邻人间关系的一项有意义的新分析,见[248]阿纳托尔·m.卡扎诺夫:《游牧民与外部世界》。关于汉代以来中国与其草原邻人关系的一个新解释,见[26]托马斯.j.巴菲尔德:《危险的边界:游牧帝国与中国》。

[5]关于这个问题,见[533]阿瑟·n.沃尔德伦:《长城:从历史到神话》。

[6]见[133]傅海波:《多种族社会中国家作为一种结构成分的作用》。

[7]见[378]查尔斯·a.彼得森:《1211—1217年宋对蒙古入侵北方的最初反应》,第248页。

[8][596]宇文懋昭:《大金国志》,第99—100页。

[9][585]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第585页。

[10][489]陶晋生:《12世纪中国女真人的汉化研究》,第46—51页。

[11][309]三上次男:《金代女真社会研究》,第109—418页。这部著作首次出版于1937年,题为《金代女真研究》,后作者将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与增补,重版作为他的金史研究论集,题为《金代女真社会研究》。

[12][195]萧启庆:《元代的军事制度》,第37—48页。

[13][110]戴维·m.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第52—53页。

[14][143]傅海波:《元代中国的吐蕃人》。

[15][565]《唐律疏义》,卷6,第4篇,第133页。[233]华莱士·约翰逊:《唐律》,卷1,第252页。

[16][119]傅海波:《从辽朝(907—1125年)看多民族社会的中国法律》;[145]《辽史中的“刑法志”》。

[17][260]克恰诺夫:《天盛旧改新定律令(1149—1169年)》。

[18][128]傅海波:《女真习惯法和金代中国的法律》;[129]《金代的法律制度》。

[19][412]保尔·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的“导言”。

[20]关于隋文帝任意而残酷地虐待其官员,见[737]汤承业:《隋文帝政治事功之研究》,第81—83页。

[21]某些事例发生在武后的“恐怖统治”时期。最臭名昭著的例子,是玄宗时期位居高官的宠臣姜皎在朝廷受到鞭打,随后于722年死去,这是皇帝的亲信以背叛而定罪的极少见的事例。对他的惩罚引起了激烈的抗议。这种做法在唐代后半期再未恢复。见[735]庄练:《明清史事丛谈》,第4—5页。

[22][128]傅海波:《女真习惯法和金代中国的法律》,第231—232页。对辽、金、元时期有代表性地选出的案例,见[735]庄练:《明清史事丛谈》,第1—10页。

[23]见[321]牟复礼:《中国专制主义的成长:对魏特夫运用于中国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的评论》。

[24]一般简要的论述,见[237]丹尼尔·凯恩:《四夷馆的女真译语》,第11—20页;以及[863]清格尔泰等:《契丹小字研究》。

[25]见[237]觊恩:《四夷馆的女真译语》中最近的一项研究。

[26]见[70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第631页的徐苹芳的注释;[814]郑绍宗、王静如:《保定出土明代西夏文石幢》,第133—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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