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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生产

第四章 下层建筑和上层建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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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rastructure et superstructure

我们曾在一些场合[2]强调过马克思主义“社会整体”观的革命性,因为它跟黑格尔的“总体”截然不同。我们说过(而这个论点只是对历史唯物主义著名命题的重复),马克思把任何社会的结构都设想成是由两个“层面”或“层级”[3]所构成的,即下层建筑或经济基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和上层建筑。它们又被一种特殊的决定作用连接在一起。而上层建筑本身又包括两个“层面”或“层级”:一个是法律—政治的(法和国家),另一个是意识形态的(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宗教的、道德的、法律的、政治的等等)。

一、地形学表述的优势

除了有理论教学上的好处(揭示了马克思和黑格尔的不同)之外,这种观念带来这样一种决定性的理论优势:它使我们有可能把我们所说的这些基本概念各自的作用力指数纳入这些概念的理论配置中。这是什么意思呢?

任何人都能轻而易举地认识到这个表述是一个隐喻,它把一切社会结构都说成是一座大厦,它有一个基础(下层建筑),上面竖立着两“层”上层建筑,更准确地说,这是一个空间的隐喻,一个地形学的隐喻[4]。像任何隐喻那样,它暗示着、揭示着某种东西。什么东西呢?那便是:上层如果不是正好建立在它们的基础和它们的基座之上,是不可能独自“矗立”(在空中)的。

因此,大厦这个隐喻的目的,首先是要表述经济基础“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5]。这个空间隐喻的作用,就是给基础分配一种作用力指数,这种指数以如下的著名说法而闻名于世:在上层建筑的各“层”中所发生的事情,归根到底是由在经济基础中所发生的事情决定的。

从这种“归根到底”的作用力指数出发,上层建筑的各“层”显然都被分配了不同的作用力指数。那是些什么样的指数呢?

人们立即就可以说,并且这样说绝不会冒任何犯错的危险:上层建筑的各层不具有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它们都是由基础的效力[6]所决定的;假如它们也以各自的(至今还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的)方式具有某种决定作用,那也只有在被基础决定的范围内才是如此。

上层建筑各层的作用力指数(或决定作用指数),是由基础的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所决定的,它们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通过两种形式得到思考:(1)上层建筑对基础有“相对自主性”;(2)上层建筑对基础有“反作用”。

因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地形学即关于大厦(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空间隐喻的巨大理论优势在于,它既揭示出决定作用(或作用力指数)的问题是首要的问题,又揭示出正是基础归根到底决定了整个大厦,并从而迫使我们提出那些专属于上层建筑自己的“派生的”作用力类型的理论难题,也就是说,迫使我们思考马克思主义传统一并称之为上层建筑的相对自主性和上层建筑对基础的反作用的问题。

相反,用大厦的空间隐喻来表述任何社会结构的重大缺点在于:它显然是隐喻性的,也就是说,它仍然是描述性的。

在我们看来,从今以后,我们必须用另外的方式来表述这些事情。希望大家不要误解:我们绝不是要否认这个经典的隐喻,因为这个隐喻本身迫使我们去超越它。而我们要超越它,并不是要把它当作无效的东西扔掉。我们只是想尝试着去思考它通过这一描述的形式给我们所提供的东西。

二、地形学表述的局限

让我们把牌摊到桌面上来吧。

我们认为,对上层建筑的存在和性质进行思考,可以并且必须从再生产出发。要想阐明由大厦的空间隐喻指出了其存在、却又没有为其提供概念解答的许多问题,只要采取再生产的观点就够了。

在这里,必须要有一种新的精确性。

在刚才我们提到过的那些文本中[7],我们想通过重提马克思及其后继者的某些提示,来强调在上层建筑内部存在的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法和国家)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区分。

对这个区分进行强调,仍然是揭示上层建筑的两“层”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作用力指数的一种方式。

在这里,关于大厦的空间隐喻对我们来说仍然是用来表明: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通常比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更”有效,尽管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本身相对于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来说,也被赋予了某种“相对自主性”,并且能对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起“反作用”。

然而,在强调(上层建筑这两种形式之间的)这种区分时,我们依然停留在这个隐喻的逻辑当中,从而也就停留在它的局限当中,即它是一种描述。

这里同样必须用另外的方式来表述这些事情。

我们的意思是,我们不能用对大厦进行描述的那种隐喻的逻辑,而必须用另外的方式,来表述法—国家和各种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

让我们把自己的思考和盘托出吧:我们还必须用另外的方式来表述与这个独特的对子有关的东西,即我们用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这种表达所指代的东西。我们必须解释在“法律—政治的”这个表达中将法和国家连接起来的那个连字符。并且,为了对这个连字符进行辩护(或重审),我们必须自问,我们能够且必须思考的东西究竟是什么;我们也必须自问,为什么要用这种表达(它是否合法):即把法放在国家之前,而不是反过来,把法放在国家之后;或者说,是否这个关于之前或之后的问题,远不是一种解决办法,而只不过是指示了一个应该用完全不同的措辞提出的难题。

虽然我们是在以一种简便的方式提出这些问题,但我们相信它们提得正确。所有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下难题:

什么是法?

什么是国家?

什么是意识形态?

法、国家和意识形态之间保持着什么样的关系?

为了思考这些关系,我们可以用哪种“组合”类型(法—国家,或国家—法,等等)来表示它们?

我们的基本论点是,只有采取再生产的观点,才可能提出(并解答)这些难题。

我们将从这一观点出发,对法、国家和意识形态作出简要的分析。我们将试着同时揭示,从实践和生产的观点出发和从再生产的观点出发,分别会发生什么情况。只有考虑到再生产和生产之间的这种差别,才能为我们正在提出的难题提供解决办法。

在着手进行我们的分析之前作最后一个说明:既然我们是在寻找一些复杂问题的答案,既然这些答案取决于它们所要求的顺序本身,并且既然我们暂时对这种顺序还一无所知,我们就要采取一种暂时是任意的顺序,一旦这些分析完成,就自然要对它进行调整。因此,我们为自己提出如下任意的顺序:法、国家、意识形态。我们会看到[8],由于意想不到的原因,我们将不得不在中途修改这个顺序:因为我们将发现一种新的现实。

* * *

[1]原文为“infrastructure”和“superstructure”,通译为“基础”和“上层建筑”,但在本书中,为了与“base”(基础)相区分,也为了突出这个对子的“隐喻的”“描述性的特征”,我们把这两个词译为“下层建筑”和“上层建筑”,相应地,凡译为“基础”的地方,原文都是“base”。——译注

[2]见《保卫马克思》和《阅读〈资本论〉》,马斯佩罗出版社,1965年。

[3]“层级”原文为“instances”,还有“恳求”“部门”等意思,作为专业名词,又有“诉讼”和“法院”等意思。另见第126页译注。——译注

[4]地形学(topique)源于希腊文的topos:场所。地形学表述了某些现实在一个特定空间内所分别占据的场所:这样说来,经济就在底层(基础),它上面是上层建筑。因此它让我们看见什么是“屋基”(fondement)[基础(base)],被基础所决定的是什么(上层建筑)。[划掉的句子]:事实上,任何人都“知道”,并且都“看见”,一座房子的各层不会独自“矗立”在空中,而是“建立在”它们的基础和它们的基座(fondations)上。

[5]注意“归根到底”的原文为“en dernière instance”,其中的“instance”即前文所说的“层级”,而“dernière instance”直译即为“终审”或“最后层级”。关于“归根到底”,详见第82页译注。——译注

[6]“效力”原文为“efficace”,在这里与前文中的“efficacité”(作用力)意思相当。——译注

[7]《保卫马克思》,《阅读〈资本论〉》,马斯佩罗出版社,1965年。

[8]“看到”原文为“voire”(甚至),应为“voir”(看到)之误。——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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