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对这个原理的主题性探讨
1.一个“理性的权力命令[61]”的问题格局
第三个原理在内容上是无条件的,但要注意的是:形式上的有条件性也是一种绝对的、先天的有条件性。导言是很独特的:“以每一个步骤……我们接近了一切都在其中得以被证实(erweisen)的那个领域。”(卷1,第105页)费希特想进入这个领域;他似乎容忍了不可被证明的事物(das unbeweisbare),就像容忍一种无可避免的事物一样;他想满足于此,或者更准确地说,尽可能地证明之——尽管只是在形式方面。
在第一个原理中,根本没有任何可证明的东西,在第二个原理中,对立设置活动这一行动是不可被推导出来的(形式),第三个原理是“几乎普遍能进行某种证明的”(卷1,第105页),在内容方面则不能。
第三个原理首先在形式方面是特定的(有条件的),而这自在地就包含了一种更严格的可证明性;其次,它受到两个命题的规定,由此看来,它的证明根据就更丰富了。
引人注目的是,费希特的兴趣恰好落在了这种有条件性上,而且内容方面的无条件性、不可证明性[62]——几乎被视作某种宿命之物了——正好就被容忍了。
而费希特事实上在这里——联系第三个原理在内容上的无条件性来看——陷入了某种特殊的窘境;换句话说:他在这里至少看清了他所涉及的事情的问题格局,而且似乎为了避免不堪重负,他还将考察的整个着力点放在了证明活动、可证明之物上。“因此,我们从引导出任务的一种演绎出发,而且尽可能地追踪这种演绎。”(卷1,第106页)——与此相反,令我们感兴趣的,则是那——在费希特的意义上——不可证明的东西,而费希特那里的一切可证明性都间接地汇聚到这不可证明的东西之上了。
虽然在第一个原理中也有一种无条件的内容,但那里它与形式是一体的!(开端:自我设置自身。)但这里的什么(was)——被设置者——却是陌异于如何(wie)的,费希特并没有正视这种陌异性,反倒好像用证明活动遮蔽了它。这个[ 如何(wie)]是可证明的;这样一来,差异就显露出来了,而如其本然的内容自为地是陌异的。
方法:从形式上看,也是从事实到本原行动,亦即揭示自我性之本质。然而,且慢!费希特在这里不是像在第一和第二节里那样,引入了一个普遍被承认的逻辑命题,以便将这个命题作为事实,由它出发;他却在得到第三个原理之后将该原理与一个流传下来的定律——逻辑上的根据律(可比较卷1,第111页)——关联起来,以便表明,这个原理就像其他那些逻辑定律一样,只能从知识学的诸原理出发才能证明。
对第三个原理的阐明和规定本身是在没有和逻辑上的根据律相联系的情况下发生的;但第三节中的讨论也不是断裂式地径行插入的,而是因为在这里一切“几乎普遍地”已经能被证明了,那么就从第一和第二节中将问题导出来了。
第三个原理在其形式方面是有条件的。它可以从此前的部分中被推导出来,这正如它必须在由第三个原理表达出来的行动(handlung)中被探讨(gehandelt)一样。费希特是这样表达的:“行动的任务……一定是由先行的两个命题给出的。”(卷1,第105页)
行动之方式——它应当据以行动的那种方式——是一项任务;但这项任务的“解决办法”是不可被推导出来的,这就是说,该行动为了解决这项任务而做的事情是不可被推导出来的。这种解决办法轻易就产生了,而且是无条件的。“后者的产生是无条件的,而且是在绝对的意义上,通过理性的某种权力命令而产生的。”(卷1,第106页)
一种“理性的无条件的权力命令”——这是什么?前面从未谈过这类命令,虽然已经大量地谈过绝对的设置,谈过无条件的行动。(值得注意的概念,理性完全不是这样被引入的!)
理性的权力命令:要注意这种陌生的东西,而且由此看出,如此这般在费希特的整个演绎中突出表现出来的东西,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逻辑演绎所无法解决掉的残余(rest),而是整个问题格局的关键。
在前面讲述诸原理时,我就有意暗示了关键性的问题格局,也暗示了下面一点,即我们恰恰必须在费希特没有特地加以探讨、似乎只是顺便触及到的东西中,寻找他的哲学活动的本质内容。到处都是如此!
首先是讲述。问题:讲述在形式方面有条件、在内容方面无条件的原理。行动的形式是有条件的;行动之方式、任务,由前两个原理预先标示出来了。突出这种预先标示,以及对这项任务加以演绎,“是我们要尽力而为的。要往前继续推进它是不可能的,这无疑将向我们表明,我们应该在那里中止它,而且必将令我们诉诸产生于该任务之中的、理性的那个无条件的权力命令”(卷1,第106页)。
在不能取得任何进展的地方,就必然要诉诸无条件的权力命令。(同样是现在诉诸它!那么此前呢?费希特没有讲清楚,此前是不是也诉诸它!——为什么我们必得诉诸它?在什么条件下?——何种内容成了任务?揭示自我性。)
布局:整个第三节分成两部分,即(1)卷1,第106至第111页,(2)卷1,第111至第123页。第一部分是主题性讨论,第二部分是应用到逻辑的诸原理上,还有对诸原理的一般性考察,历史上的种种讨论,以及对进一步的构造的展望。第一部分分成四个小的部分:(a)对任务的演绎;(b)对任务的进一步规定和解决;(c)检验一下,这里提出的行动是否真的解决了任务;(d)全部三个原理的总公式;无条件地和绝对地确定的事物的尺度。
2.对任务的演绎(a):对第三种行动中的设置活动之形式的演绎
对任务的演绎(行动的形式)——直到同一件事情不能再往前推进为止。请注意:这里有些耗费洞察力和论证;只有进程中的本质之物才是重要的(第五个步骤)。从已提出的前两个原理出发进行的推断。第一和第二个原理迄今为止都是“并列”的,却也归属于自我性;二者都是自我之本质(wesens des ich)的本质规定、统一性。它们的整体关联如何?由此产生什么?
费希特从第二个原理出发。对立设置活动在形式方面看是一种绝对无条件的行动,又在绝对的意义上受到被设置的自我的限制。非我在绝对的意义上对立于自我而被设置,这就是说,非我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设置。[63]
第一个步骤
只要非我被设置了,自我就没有被设置。只要非我被设置,自我就完全被否弃了。[64]现在,作为被设置者的非我在自我中被设置了,因而恰恰是在非我被设置的时候,自我没有在自我中被设置。
第二个步骤
只有自我——它可以被对立设置——被设置时,非我才能被设置。非我在同一个意识中如何必须被设置?在留住自我,亦即设置自我的活动中(留住设置者和对立之所向[wogegen])。因而只要非我被设置了,自我就在自我中被设置了。
从绝对地设置非我的行动中,亦即从第二个原理中,产生了两个相互对立的结果。
第三个步骤
自我没有被设置,自我必然被设置;[两种情况的条件都是]只要非我被设置了。对立设置就处在第二个原理中,因而这个原理就否弃了其自身。
第四个步骤
这第二个原理的自我否弃的条件是,被设置者被那被对立设置者否弃了。这就意味着,自我否弃的条件是,它自己是成立的;它否弃自身的条件是,它持存着。它在自己的条件下否弃了自己,这就是说,它没有否弃自身。第二个原理否弃了自己,它又没有否弃自己。
第五个步骤
若是第二个原理的情形如此了,那么也会波及第一个原理。随着“自我=自我”,在自我中被设置的一切,属于自我性之本质的一切,也都被设置了。现在,非我被设置了;但随着这种设置而来的却是自我否弃和自我不否弃(sichnichtaufheben)。因而自我既设置自身,也不设置自身;因为这是由自我性的本质决定的。
所有的这些推断——两个原理既否弃自身,又不否弃自身,相互针对对方否弃自身,而且每一个都在自身中既否弃自身,又不否弃自身——[意味着]:如其本然的设置活动在自身中是彻彻底底地自相矛盾的,不是同调的(einstimmig),而是本质上不同调的(unstimmig)。在自我中,绝对没有任何同调性(einstimmigkeit),没有任何可固定下来的、如其本然的自身之物(selbiges),没有任何同一性。——如果那些命题都是正确的,那就没有任何同一性了。自我性的诸原理恰恰否定了它的本质。
总结来说,有两个推论:(i)自我毁掉了其本身。(ii)自我与其本身是相同的,然而又恰恰在最内部被与其本身对立设置起来了。
现在,同一性却是“我们的知识的唯一绝对的基础”(卷1,第107页)。如果说知识应当存在,那么同一性从一开始就得被保存下来,不可以被否弃。但这种否弃产生于那个推论,产生于那些原理本身。那些原理是正确的,因而必须对推论加以考量。两者都是要加以保存的:同一性以及推论之正确性。
自我和非我相互针对对方否弃自身,自我性在内部瓦解了。(或者是诸原理瓦解了,那么就会造成颠覆;或者是同一性瓦解了,那就“什么都没有了”。——这样一来,它们——双方都被设置了——就得维持住,而不能毁掉自身。)
由此,任务就被规定下来了:必须找到这样一种形式的行动,使得那些推论能成为正确的,尽管那种被它们削弱了的同一性也得保持下来。被找寻的行动x。
3.对任务的进一步规定和解决(b)
对这个任务的进一步规定,就把讨论引向了答案(antwort)及其必要性。(九个步骤:第一至第四个是进一步的规定,第五至第九个是解决。)结果:诸原理存在着,而且是在如其本然的自我性中存在着;得将这些原理协调起来。
第一个步骤
诸原理在意识中存在,所以x也在意识中存在。
第二个步骤
“在意识中”存在者,亦即属于自我意识、属于自我性者,乃是那些本原行动、原初行动的一个产物。
第三个步骤
但这些行动乃是对自我进行设置的一种活动。倘若没有了x,对非我的对立设置活动就不可能了。因而x本身就是一种原初行动的产物。被寻求的这个原初行动(它的产物就是x)=y。
第四个步骤
任务:y要作为如下这样的一种行动而被赢获,这种行动同样在自我和非我中被设置了,但却不因此而否弃自身,而是:所有的原理、行动在意识之同一性中都是一致的。
第五个步骤
这里应当按这种方式发生的是什么,带来解决方案的是什么,这一点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卷1,第108页)从形式中阐发出来的。由此看来,一次“实验”(experiment)(出处同上)就是必要的了。这意味着:要如何安置x和y,才能使得自我和非我作为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设置者,被设置为一致的?或者说:要如何设置y,才能使得a和-a、存在和非存在、实在性和否定性被“协同思考”(卷1,第108页)?
倘若同一性和自我应当存在(i),但这两者却是两个被对立设置的原理(ii),那么被对立设置的双方的统一性是如何可能的(iii)。
第六个步骤
对于每个人而言都不言自明的是:结合(vereinigung)不会排斥自身,而是会将自身限制-进去(ein-schränken),亦即会在将自身限制-下来(be-schränken)的同时,将自身保持在一种局限(umschränkung)之中。[65](这种自-明性[selbstverständlichkeit]是权力命令吗?)
实验:如果x意味着“限制范围”,情况会如何?倘若y是一种限制进去的活动,那么x就是诸种限制范围。
异议:在形式方面很确定的行动之所为,它所做之事,就是一种限制进去的活动。但这种所为,即内容,却也是以分析的方式从实在性[66]和否定性中被发现的。不!(1)通过前两个原理被给出:两个概念;(2)通过第一个原理被给出:同一性,这就是说,它们应当被结合起来(在自我性这个预设之下)。
实验:但这样做只能让人知道,必须寻找一个如此确定的解决办法,却不能让人知道这种解决办法是什么;毋宁说:行动的内容被“我们精神的一种特殊的规律所规定”(卷1,第108页)。
第七个步骤
x=限制范围。这里有些什么?应该被限制的,不仅仅是一般限制范围,还有实在性和否定性。
第八个步骤
实在性受到否定性的限制,这意味着“并非完全否弃,而是只否弃一部分”(卷1,第108页)。处在限制范围和限制活动中的是:可分性(teil-barkeit)、可定量性(quantitätsfähigkeit)。这便是被寻找的x,而且由此一来,y就可以被规定了。通过y行动,自我以及非我都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设置为可分的了。
第九个步骤
“自我以及非我被设置为可分的了”(卷1,第109页),这就是说,设置自我的活动就是将事物设置为可分之物的活动(teilbar-setzen)。
自我性:可分的、被分划了的、被限制了的被设置状态。将事物设置为可分之物的活动就是具有“既-又”(sowohl-als-auch)这一特征的设置活动。自我性在本质上是一种既-又,既是这样的,又在根本上不是这样的;既是自我,又是非我。
这种限制活动就是y行动。这一行动——联系对立设置活动来看——并非随后发生的,因为只有当对立-设置活动在自身之内就是进行限制的活动时,这种对立设置活动才是可能的,否则就成了毁灭。但这一行动也不是先行到来的,因为它的被实施,恰恰是为了使得对立设置成为可能。限制活动在对立设置活动之中,并与对立设置活动一道而发生;这种对立设置活动在自身内就是一种进行限制的活动。这就意味着:对立设置活动对于它所设置的事物,恰恰并未予以毁灭,而是也将其保持下来了;对立设置活动虽然是对立设置活动,但它作为这种活动,同时又是一种进行保存的对立维持活动(entgegenhalten)。否定活动(nichten)不可以成为任何毁灭活动(一种非-设置活动[nicht-setzen])。
4.检验这里提出的行动是否真的解决了任务(c)
解决办法:从根本上保持同调性(einstimmigkeit),并使同调性成为可能。哪里曾有不同调的现象?a!这就是说,回到a去!现在,在一般的对立设置活动和设置活动都被理解成进行限制的活动时,是否在结论中出现的种种不同调现象和推论结果就都被消除了呢?
第一个步骤
由此得出:只要非我被设置了,自我就没有在自我中被设置;自我毁灭了其本身。非-设置活动(nicht-setzen)——对立设置活动(entgegensetzen)如今意味着保存活动。
从非我据以被设置的、实在性的那些部分来看,自我没有被设置;但它不是在绝对的意义上没有被设置,而是恰恰[被设置了]!与此并不矛盾的是,只要非我被设置,自我也就必须被设置。因为设置非我的活动恰恰是在“为……而进行保存”这个意义上的一种否弃活动,而在这里,那个“为……”就被设置成自我了。只有现在,那被设置的自我和被设置的非我才成了某事物,亦即作为如此这般确定之物而存在了。
先前:(i)自我在绝对的意义上设置了自己;这里出现的无异于绝对的与自己相同性(selbigkeit mit sich selbst),纯粹的同一性——可以指一切,但也只说出了这个自我,而没有分划表达(artikulation)。(ii)针对这个绝对自我,在绝对的意义上进行对立设置,这就是说,在绝对的意义上消灭这个自我,亦即消灭一切,这样做=绝对虚无。存在(纯粹的、形式的一般同一性)和虚无为一。
现在:通过限制才有了某种事物(ens)[67]。因而自我并没有销毁自身,但它作为自我-存在,同时是同一性和对立!
第二个步骤
自我应当与自己相同,但也被对立于自身而被设置了(自我性在自身——对立于自身而被设置):同一性和对立。基于设置活动如今的这种规定,这一点是如何可能的?自我-存在=设置自己的活动、自我-设置的活动(sich-setzen)和设置活动:进行限制并加以保持的对立设置活动。自我[不仅仅]与自己相同,它作为自我,还一直与自己对立而被设置了;只要自我-存在在自我设置活动中被设置下来,同一性就被设置下来了。而针对这种一般同一之物,有某种事物被对立设置下来了,这就是说,在这种同一之物中,那被限制的自我恰恰保持和保存下来了,而这自我又将一种非我对立设置下来了。在对立设置活动中,它没有否弃自身,而是恰恰保存了自身;在自我保存的活动中,它将自身保持在同一性之中,亦即设置自身为同一之物的绝对根据,亦即设置自身为绝对主体了。
被限制的自我对立设置了自己,
被限制的自我保存了自己(维护于自身性之中),
被限制的自我将自己设置为同一性之根据,
被限制的自我将自己设置为与绝对自我相对立的自我。
“而这样一来,一切对立就被结合起来了,无损于意识的同一性。”(卷1,第110页)
5.所有三个原理的总公式(d)
“衡量无条件而绝对地确定之物的尺度,如今被详细阐明了。”(卷1,第110页)它可以被表达为如下公式:“自我在自我中,与可分的自我相对立而设置了一种可分的非我。”(卷1,第110页)(1)自我=自我进行设置,亦即在自我中;(2)自我=自我进行对立设置;(3)自我进行对立设置=自我——在自我中——限制了自我。这就意味着,自我就是作为在根本上进行限制者的自我,而这又意味着,它是被自己限制的。有限化到自己之内(verendlichung in sich selbst)的做法,就属于自我之本质,亦即属于自我性。(限制的活动同时又是囊括在内的活动。)
第三个原理才完全而本己地给出了在自我内进行设置的活动的本质:不是“)(”,而是“()”。
只有在这种设置活动中,同一-性(ein-heit),不仅仅作为自身性(selbigkeit),而且作为整体性(ganzheit),而且尤其是有限自我的整体性。那种进行限制的、将非我对立设置下来的活动,绝不意味着:将非我作为某事物绝对外在于自我之外设置下来,而是反过来,这种对立设置活动恰恰是一种进行保存的、向自我驰去的活动,而且根本上如此。
请注意:现在已经很清楚的是,在我们解释第二个原理,在进行对立设置活动时,我们一直——正如我总在强调的——在抢先说话[68],也就是说,我们说得太多了。这里可以表明:我们现在才能反过来清楚地看到,我们在规定第一个和第二个原理的时候真正必须如何言说,只要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应当跟着言说费希特自己的命题。(先前有个一般性的评注:尽量不要顾及一种危险,即总是讲得太多。[69])
我们原本不可以说自我属于非我,而只可以说非我在绝对的意义上对立于自我而被设置了。只要自我包含了同一性的一切因素,非我就是绝对的虚无。
可是,只要如其本然的自我是进行对立设置的,这里就表明,非我属于自我。由此看来,费希特在第一个和第二个原理中所作的尝试,便是按纯粹的方式思考下面的一点,即这样一来什么东西根本无法被人思考;而第三个原理中表明,这种做法是不可能的。(如今要达到这方面的洞见是极为困难的,因为费希特努力要做的事情是,以原初的和单纯的方式思考下面这一点,即这样一来什么东西不再被人思考。)
换句话说:这[第三个原理]在内容方面给出的东西,并不是演绎出来的和被赢获的,而是总已经被预设了。关键的一点,即应当如何理解一般的设置(理解为“限制”),乃是基于理性的一种权力命令(machtspruch)。我们对这种权力(macht)无能为力,我们反而必须服从于它,我们甚至必须求助于它,必须承认自己被托付给了它。
设置活动——与此一道的还有自我性——的本质是有限性。(费希特对这一结果的基本立场。插语:对于理解下文很重要。)
6.插语:在费希特那里确定性优先于真理
费希特在讨论第三节的时候所走的路绝不是一种推导,绝不是从虚无中赢获自我之有限性,而仅仅是让人意识到,已经有了什么。
但是——而争辩从这里开始了——费希特将所有的重点都放在了这条路上,也放在了奠基(begründung)上,而没有放在如其本然的已经有的事物上,亦即放在那里包含的基本问题上:这——有限的自我,已经有的事物——是什么,亦即它那时如何是既有了的。费希特认为确定性(gewißheit)优先于真理——而这又是作为知识学的形而上学的基本特征。费希特关注的并非真的事物(das wahre)是什么以及如何存在的,而是它是否足够确定以及它的确足够地、绝对地确定了这一点。(笛卡尔,与康德的关系;这种先验统觉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在康德本身那里,主观演绎就进行得很糟糕。)问题恰恰在于,鉴于已经有的事物(自我的有限性)来看,这样一种绝对的确定性和奠基一般而言有没有道理?它们是从那自行规定为[?]真(wahrsein)者的事物的本质而来的,还是从某种陌异于事情与经验的[?]理念,从某种科学之绝对理想而来的?
费希特是这样看待他的种种讨论的意义的:“超出这种认识之外,就没有任何哲学了。”(卷1,第110页)超出哪种认识之外?第三个原理,规定了人类的自我性的本质的第三个原理:“但任何一种彻底的哲学,都回溯到这种认识为止了。”(卷1,第110页)
但问题是,是否要像费希特这样进行回溯,以及是否要像费希特这样停留于此,并由此出发?
对人的本质的追问是核心的追问,这一点我们已经看到了;但真正的问题恰恰也在于,这种追问必须如何被提出。
费希特是一条道路,他也将问题格局尖锐化了,只要如今一种追问的可能性(fragemöglichkeit)变得具体了(这里显出了与康德和其他人那里的追问可能性的区别)。
然而如今这只是对我们的问题格局的整体关联以及对那样的主题的追忆(erinnerung),我们恰恰在讨论费希特的考察方式时,才不会遗漏那主题。
在我们进入争辩(这种争辩总已经潜藏着了,而且露面了)之前,首先要讨论第三节的第二部分,这一部分同时也结束了对诸原理的考察。但我们首先将由此更清楚地看到,对(1794年版的)知识学的诸原理的这种考察,对于德国观念论的整个问题格局恰恰具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