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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公民 企业公民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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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公民责任、企业公民的义务是为了什么,有没有必要?

一种观点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全球化经济、自由贸易使大家相互连在一起,所以你不能光管自己,要注意自己的利益相关者,否则他会报复你,比如食品不健康吃坏了人,造成恶劣影响,你企业的产品也卖不掉了。很多研究证明,企业公民责任履行得越好,经营绩效也会越高。

也有一种观点说很多企业在履行企业公民责任方面做得不错,但是也没看到企业业绩提升,只是看到管理费用不断增加。如果这样,会造成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公司效益衰退,股东利益没保障;一方面员工福利减少,使得企业内外部责任都没办法履行。

但最近有一个特别有趣的研究:摩托罗拉、诺基亚、通用电气、高盛这些企业在中国每年做很多企业公民方面的努力,而且要求员工都要积极参与,研究人员得出结论:很难说企业公民与经营绩效有什么直接关系,但认为没有关系也很难让人相信。这些企业主张公司在管理中要特别重视公民责任,从而提升公司在某地区的业务规模和发展空间。

目前来看,关于企业更好地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到底对经营有没有帮助,还没有数学模型来量化,只有一个定性的说法和一个道德的说法。总体来说,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不是速效救心丸,而是一个保健品,不是说吃了马上就活了,但是你经常吃虫草、燕窝,对身体一定是有帮助的。所以建议大家只要有条件还是要经常地服用这些“保健品”,经常放在身边,对公司是有益无害,至少可以获得心理上的道德安全感,同时获得社会更多人的支持。

但是企业在履行企业公民责任的时候和公司治理有很大关系,而很多人却不重视这个事。比如说在发大水遭灾那一年,很多企业就积极响应。我记得当时很多民营企业捐几百万、几千万,有的是上市公司,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他们捐钱的过程没有经过一道法定程序,严格来说这是违法的。为什么违法?你捐任何一份股东财产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如果股东大会没同意,按照《公司法》,法人代表自己做决定把别人的钱捐了这叫侵占。不能说我为资助希望小学就可以去偷,我问过律师,这照样是犯法的,盗窃罪一定要被抓被判的。

甚至有一个贪官也处在这样一个“困境”,他拿了人家的钱去做了好事,于是中纪委就说我只管查案,你去找中宣部要表扬。实际上,在“非典”和“海啸”的时候、在发大水的时候,很多民营企业捐钱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而且很随意。捐了以后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程序过不了,股东不同意,最后也没法真的掏钱,大嘴小手;再就是把公司不好卖的积压产品做高价捐出去,然后跟政府提税收减免。把一个善举变成了一时冲动,我们国内的民营企业在这方面有很大的通病。反之,西方企业这时候为什么没有这么迅速地做出反应?你不能说他们不负责,他们每年都出企业公民报告。而我们这些动辄捐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民营企业从来没有企业公民报告。这些跨国公司对员工平时都有要求,要求有多少时间要用于参加公益事业。我发现差别在于国内民营企业的善举和企业公民责任都在老板的肚子里、在老板的冲动上,跟公司没有关系、跟公司日常的行为和公司治理没有关系,纯属于老板个人的事情,是老板权衡他的商业利益以及跟周边的关系和道德压力临时做出的决定。

但在西方,跨国公司将这件事情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部分,是公司整个治理当中的一个内容,在公司治理中包含一个目标,就是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这就带来了几个特别的不同。

第一,他们有一个长期的公益战略来确定他们公益的重点、方法、人才和经费,而不是某一个领导人随机应变的事情。

第二,他们所有的公益战略的实施都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策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比如说每年拿出多少钱来放在公益基金里面,这得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然后再做出预算,每年按照这样的步骤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突然发生了地震,突然发生了水灾,这种公司要重新调整预算的程序就相对复杂。比如说东南亚海啸来了,可能很快让你捐,但程序和约束不能随便动,预算不能临时改,是要有一套程序评估这个钱应该给谁的,所以跨国企业的善举往往反应稍显迟钝,但他们保证了行善和公益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去做的,而不是违法行善。

第三,他们实施公益的时候强调全体员工的参与,重点是对员工的训练和价值观的培养,他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员工训练层面下很大工夫,同时给员工时间,按照公益战略推动员工自己做自己喜欢的公益,使之成为公司内部员工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守则,而不是说是老板一个人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公民的责任能够履行得更好。

国内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些情况,也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对于私人财产权利这件事情上,且不说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包括政府部门,还有很多私人老板,也对其他人的私人财产权利不够尊重。比如说上市公司的老总只有30%的股份,你一下子把钱捐了,也不开股东大会,就等于是侵害了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第二个原因,中国是一个泛道德的社会。比如说有人做了善举,捐了1000万来治水,就没有人来追究他的法律问题,包括股东,包括社会对其都不追究了。西方是一个法律社会,不管做什么道德上的好事,法律上首先得合法才是行善。而不是我们常常看到的,只要是好人什么事情都可以原谅,犯了罪大家都同情。然而,事实是定罪的根据,在法律面前是好人还是坏人没关系,只要有事实,犯了罪就是犯了罪。这是两种文化。我们注意到其中的差别,应当更加强调依法行善才好。

第三个原因,政府给我们提供的履行企业公民责任的法律环境目前还不够完善。比如说你去注册一个公益基金,想长期履行公民责任,但是政府在注册方面就像20年前批准一个民营企业一样,设了诸多的限制程序。我有一个朋友注册1个亿的公益基金,他把钱拿到民政部,民政部蒙了,这个人拿那么多钱想干吗?最后这件事报到了国务院,最终是国务院副总理批的。这个朋友为了做这件好事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来注册办手续,就好像做一件赚钱的事一样,要告这个,求那个,最后才批下来。所以在我们的法律环境当中这方面不完善,包括你的公益捐赠带来的退税的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很好地解决。现在只有国家指定的6个公益基金是可以退税的,希望大家把钱捐到那儿,由那儿再分,最后再来退。这等于堵住了其他人乐善好施的渠道。实际上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抑制了大家创办公益基金的积极性,也致使整个社会,包括民营企业对积极推动公民责任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不成熟理解,造成一些行为上的偏差,以及道德上的误解和社会上的负面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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