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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册 天命八年二月至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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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册 天命八年二月至三月

二十三日,备御纳钦论死,然赦其死而豢养之。其获罪情由为:戌年九月十日夜,守汗院西小门之图尔格依牛录之德库莫尔根、丹坦牛录之布勒痕二老人未闭门,被汗家执酒妇人督见,即告於值守南大门之塔木拜、布岱,将门关闭。翌晨,塔木拜、布岱告於纳钦,俾转告於汗。纳钦应允转告而并未入告,亦未使其同僚闻知。十一日,汗欲於北边外达岱塔等处地开边垦田,故往察视。因地瘠不堪耕种,乃半途折回,於十四日至。归来后,塔木拜、布岱询问纳钦,纳钦对曰:尚未禀告,今日告之等语。言毕仍未禀告。自此塔木拜赴南海一带戍守。归来后,於二月二十二日,再询纳钦,仍以未告,今日告之等语而对之。遂告於汗曰称:“守院内小门之德库莫尔根、布勒痕此二老人未闭门。”汗令捕守门之人,遂遵命捕之。然纳钦未将塔木拜、布岱所告之情,转告於汗知,塔木拜、布岱闻之,方告於汗。纳钦闻之,将所缚之布勒痕,私自领出,带其家询问。汗

闻之,命法司审讯。审讯之后,拟纳钦死罪。汗赦其死,交贝勒硕托养育。没收纳钦家产,仅给纳钦人四对,马三匹、牛二头。布勒痕因未闭门,每日割身一处凌迟处死。德库莫尔根因将闭门之事委托布勒痕,当时离班不在,故鞭责五十。收禁布勒痕之章京,为何准纳钦带走,并解其所系绳索,故鞭责五十。布勒痕之子布来,因何将收禁之人带至纳钦家中,故鞭责五十。塔木拜、布岱虽屡次告於纳钦,但并未告於汗,故各责十鞭。

二十三日,清河备御曹凤奏书曰:“曾令草河之人,迁居孤山南八家地方。二十日夜尽携妻子南逃。”都堂将此书奏於汗,汗命每旗遣二人,著副将冷格里、代理副将叶臣率领,前往驻凤凰之二百兵丁处,先发兵百人,前去堵截其所行之路。驻青苔峪、岫岩之军士,进驻凤凰。俟后兵至,再遣凤凰之军士一百人往追。十七日,曾有一人来告众都堂,该潜逃之汉人曾欲逃。然其言未告於汗,擅自交付李都司之代理备御探询之,代理备御仅差三人往擒之遂以众都堂闻汉人潜逃之信息,为何不告於汗及诸贝勒,为何不即行遣人擒拿,竟然轻率从事。而将八都堂治罪,总兵官乌尔古岱、额驸杨古利、抚顺额驸、西乌里额驸、各罚银二十两,舅阿布泰因不在免罚,副将卓里克图叔罚银十五两,参将叶赫之苏巴海,阿什达尔汉及游击多璧叔、贝托惠各罚银十两。经反复详思,皆行免罚。

二十四日,巴林囊努克贝勒之二十四人,携牛二十六头、马一匹来归,入黄泥洼地方。

八旗遣四人往,命驻守南海沿岸之每旗二百兵,由金州之望海埚展至靉河之萨马吉,分驻十六处,每处一百人,由游击、备御内择一主将,率之驻扎。

乌尔古岱额驸、杨古利、舅舅阿布泰、阿什达尔汉,告於诸贝勒,贝勒等谕请示於汗,陞赵游击之中军佟文明为备御之职。

二十五日,驻守广宁之统兵大臣致书曰:“多诺依、哈拉惠,曾往十三山察看,见熬盐堡有火一处米库对面堡内有火二处发放布疋堡内有火一处。巴达曾往广宁北山察看,见清河堡

内有火一处,白土厂方面有火三处。”

汗亲往察看汤山河南苏额寨屯周围种桑之地,杀牛筵宴而回。

二十六日,希福、刚林出使科尔沁台吉奥巴处。满达尔汉出使科尔沁台吉乌克善处。

都堂书谕:“准今年饲养一万头官牛之人用此牛耕田。按明之旧例,租用一牛,给粮明石五石,草一百束。”

二十六日,巴珲台吉来寻其逃人。

二十七日,郭豁以虽无才,而心忠直,陞为备御。革纳钦备御之职,将纳钦属下汉人赐给郭豁。

额克兴额巴克什牛录之色赫讷、胡希布、札珠兰、博秀、戴达布哈、昂古纳等六人往收户众,掠汉人有夫之妇,留宿於家。该妇之夫执铁锤前来争斗,遂杀汉人三名。故此,以为首之色赫讷、胡希布抵命杀之,三人各鞭一百刺鼻耳,一人鞭责一百。南泰身为率领之大臣,既闻知为何不加拘捕,竟然随便将彼等携之而来?故予以治罪,革备御之职,鞭责一百,夺其自叶赫以来所得赏物之半,并罚银十五两。

诺木浑、耨德依因应羁留之朝鲜未令羁留,乃致使潜逃。故革诺木浑副将之职,即降为备御。罚银三十两,并销其功。革耨德依参将之职矣,降为备御,罚银二十五两,并销其功。时有人曾来告康喀赖朝鲜人已潜逃,康喀赖对来告之人曰:事不干已等语。而未入告。故罚康喀赖银二十五两,并销其功。其看守之五人,分别处治,其中三人各责七十三鞭,并刺耳鼻;

另二人各鞭责三十。

色勒阿哥前在费阿拉时,曾以其家中一妇及牛录下之一妇为妖精附体,而将该二妇打死前在东京时,其母亡后,又为制纸钱事,将牛录下章京郎善之妻,击瞎双目。郎善章京为其妻并前被杀之二妇首告之。遂革色勒阿哥备御之职,令其偿还被打死之二妇,按例罚银十五两。

释放斋赛贝勒以后,巴噶达尔汉之逃人三次前来,被斋赛之大臣戴哈尔驱散,收取其妻牲畜,逃人等只身得脱逃来。该斋赛乃被我收养而后释放之人,该戴哈尔亦乃被我收养而后释放之人。汗曰:“既已收取其妇孺牲畜,其孤身之人,我受之何为耶?该逃人或退归其主,或由尔收之?听由尔便。”遂即遣归。斋赛贝勒拟查逃人之妻孥牲畜尽送前来。巴噶达尔汉追而索之,斋赛贝勒与巴噶达尔汉争议,索其牛羊送来。计羊三百只,牛六十头。斋赛对巴噶达尔汉曰:“逃人去汗处,汗既释之,尔以何故不给?”故斋赛执巴噶达尔汉之四大臣。

二十九日,参将噶鲁因未糊蒙古房屋之窗户,故罚银七两,以销其功。

二十九日,令冷格里、叶臣、德特德三人,领率一百人,驻萨马吉。尤德赫、阿布泰二人,领率一百人,驻白塔河。著各驻所妥加固守,寻觅踪迹。据闻炼铁之汉人,住於新界处三十里。著冷格里率五十人前往擒拿,缚牢解来。

二十九日,都堂书谕:“据悉毛文龙遣派五十人,离间吾国。有擒毛文龙遣派之人送来者记功。若不拿送,被他人首告,则治以灭门之罪,其首告者记功。岫岩以南,令副将爱塔往察。青苔峪、甜水站等处,令游击吴印往察之。孤山一带,令游击赵义和往察。”

喀尔喀古尔布什贝勒之男一人、女一人,携马二匹来归。又贝勒卓里克图之二人步行来归。

三十日,石城炼铁把总张秉仪,以拿解毛文龙传送札文之人,陞把总张秉仪为千总。其协力擒拿之铁匠,赏银十两。

三十日,汗降书谕曰:“据悉毛文龙差五十人执书挑唆等语。戍守南海沿岸之统兵大臣等,为免敌於各驻军两地之间有隙可乘,当严加搜寻踪迹。”

三十日,有二男一女,携马二匹,驼一只,即由敖汉来归。

参将沙金私取汉人猪四十口、鸡一百只,为其家妇首告。故罚银二十五两,以销所记之功。偿四十口猪银四十两,一百只鸡银十两。千总库里、札克丹、宁古钦三人因困拿首告之妇,未告都堂,擅自用刑释放,各罚银十两,以销其功。首告之妇上门首告时,缪希浑令其返回 罚缪希浑银十六两。

沙金牛录下千总迈昆,因於乌拉窝藏人口而罪之,销其功银十两,并收取其所匿之人。

牛克舒因隐匿其牛录杀人案,故罚银五两数以销其功。

乌巴海、巴雅尔图及胡希布牛录下之哨探波荪以潜逃之二蒙古人,由尔处越境而出,尔因何不知,为何不严加巡察,怠慢从事?而治罪。乌巴海、巴雅尔图各罚银十五两,哨探波荪罚银十两,并命偿赔蒙古二逃人及马二匹。

锺托依、胡希塔往追逃人,因未於边界巡夜住宿,而宿於堡内,故各罚银十五两。

三月初一日,致书谕广宁曰:“著停止筑城,军士皆於广宁城内外,搜寻藏物之地窖而挖之。若得二三百两,由挖得之人尽取之。若得千两万两,以其半给所得之人。若所得之缎绸、蟒缎甚多,则以少数献之,其馀皆由所得之人取之。若得粮食、准所得之人售卖。”

是日,都堂书谕汉人曰:“命金银产地之人,不得於农时淘掘,恐误农作。农闲时,淘金掘银之人,须经奏准,方可淘掘。尔等若不经奏准而私行淘掘,则罪之。田地不足之人,可至沿边内外,任其耕种。著台站之人今年於沿台一带耕种。明年无粮,不予供给。”

著每旗出小旗长一人,率每牛录白巴牙喇一人,前往朝鲜边界一带驻守。

初二日,毛巴里侍卫因谭泰柱之罪,销功银二十两。

恩格德尔额驸之弟桑噶尔寨台吉率男一人及女一人,携马二匹来归。

初三日,叔汪善、阿赖,率兵八百前往戍守通远堡;图黑率兵四百前往戍守十方寺。汗降书谕曰:“尔等驻守边界之人,切勿愚玩,谨慎防守。若信小人之言,而违汗之训谕,存盗骗诈伪之心,疏忽怠惰,则尔等之身必招祸患也。不违汗言,小心谨慎,竭尽公诚,见善於汗,则必记尔等之功矣。”

初四日,炼铁之石城地方备御王子登,因追赶叛逃之人至二百里,擒献毛文龙遣来离间之人,故陞为游击。

苏吉率镶蓝旗甲兵百人,驻聂赫寨。

孟古绅率镶白旗甲兵百人,驻嘉哈。

郎珠虎率正黄旗甲兵百人,驻萨木缠。

爱达汉森车赫率二白旗、二蓝旗之甲兵四百,驻草河堡。

乌里堪率镶黄旗甲兵百人,驻英额。

穆哈连率镶白旗甲兵五十,驻温德痕河。

米纳率二红旗、二黄旗甲兵四百,驻通远堡。

索海牛录下阿尔巴率八旗拣选之甲兵四百名,驻十方寺。

额赫勒恩率正白旗四牛录人,驻宣堆子与麅子坡之间。

郭忻、羌钱率正红旗三牛录,驻铁岭。

镶白旗阿尔布哈率正蓝旗三牛录,驻奉集堡。

苏布兴阿率镶红旗三牛录,驻松山堡。

镶黄旗之布拉,率正黄旗四牛录,驻范河处,为前往驻守之老人及有职者追授之挂文曰:“尔等驻边之人,切勿愚顽,谨慎防守。若信小人之言,而违汗之训谕,存盗骗诈伪之心,疏忽怠惰,则尔等之身招祸患也。不违汗言,小心谨慎,竭尽公诚,见善於汗,则必记尔等之功矣。”

是日,因遣往广宁之黄通判被杀,故举其子黄彦正为守堡,委以武靖营之长遣之。

初四日,副将额克兴额住立自孤山径抵通远堡之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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