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首页

中国乡约制度

第一章 中国农村组织概论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我们要研究中国乡约制度的进展,一定先要了解整个农村组织的进展;我们要研究乡约制度在中国乡治里面的地位,在中国乡治里面的贡献,尤其要了解整个农村组织的进展。中国农村数目那么多,历史那么久,自然不容易有详细的分析,准确的了解。不过从大体上说起来,我们可以把中国农村组织,分作三个时期:第一是周以前的传说时期,第二是秦汉以后的破坏时期,第三是北宋熙宁以后的补救时期。周以前的农村组织,据《周礼》《管子》各书所载,非常完整,非常严密,不特中国后代不能恢复旧观,就是东西后进也无可比拟。这就使我们怀疑周以前的制度是后人假造,至少是纸上空谈;不然我们就得承认中国文化是倒退的,中国农村是下降的。秦汉以后,那种“五家为比,五比为闾”的精密组织,事实上是没有了,剩下来的只有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乡亭制度。东晋南渡以后,户口版籍完全丧失,农村组织根本推翻;虽然元魏、北齐、隋唐都曾按照古法,稍为有一点规定,然而为的是征收赋税,执行法律,和乡治实在没有多少关系。宋初也是依照唐制,因循苟且,没有什么发展;一直到了熙宁年间,王安石的保甲青苗,吕和叔的乡约乡仪先后成立,才展开中国近代乡治局面。至于熙宁以后的进展情形,自然是十分复杂;我们只能在这个地方简单叙述。因为本章的目的,不是讨论中国农村组织的自身;而是从中国农村组织的进展,去观察中国乡约制度的地位、贡献和进展。

周以前的农村组织,最滑稽的是关于黄帝时候的记载:“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一则不泻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有无相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斗讼之心弭。既牧之于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夫始分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文献通考》卷十二首段。殷以前的民族,多半是游牧民族,殷以前的社会,也多半是游牧社会,哪里会有这样严密的乡里制度,这样整齐的井田制度。何况黄帝只是传说里面的人物;黄帝的乡里制度和井田制度,自然也只是传说里面的制度。

《周礼》里面所记载的农村组织,比较黄帝时代的传说更加严密;然而可靠的程度还不很高。当然《周礼》不是周公的手笔,也不是周公的政书,而是后人所编辑;不过里面的东西,或者有一部分是事实,或者有一部分是法规。从北欧古代农村的研究,我们已经知道原始农村社会的组织和田制,是比较完备的;封建农村社会的组织和田制,尤其是十分完备,简直有一点像我们中国的乡里制度,井田制度。(1) 因为原始农村社会的主要问题是食粮,封建农村社会的主要根据是土地,所以田制自然成了中心问题;土地分配的平均,尤其为社会所注意。周家是一个农业民族,周朝是一个封建国家,或者真正实行过井田制度,以及类似井田制度的土地平均分配制度,也是可能的事件。就是《周礼》里面的制度,完全是子虚乌有,《周礼》在中国农村进展的影响,还是不可漠视。因为元魏以后的里制,以及什么保甲乡约,都是依照古法——《周礼》里面的法制——所以不是古制复活,便是理想实现。《周礼》的最小贡献,可以相当于柏拉图的《理想国》,摩尔的《乌托邦》。我们本来没有工夫讨论《周礼》的真伪问题,周制的真伪问题;我们也不必讨论《周礼》的真伪问题,周制的真伪问题。因为周制在秦汉以后,早已不复存在,失去历史上,文化上的继续性。《周礼》却在后来学者的思想里面,占有一个最大的地位,在后来社会的制度里面,也有不少的贡献。真的《周礼》固然可以显示过去民族的光荣,假的《周礼》还能引起后世农村的改善。理想国,乌托邦可以受尽国人的膜拜;难道比理想国还理想,乌托邦还乌托的《周礼》,便一钱不值吗?

依照《周礼》的记载,六乡的农村组织,和六遂稍为有一点不同;六乡是指王城百里以内,六遂是指王城百里到二百里的地方。六乡的组织,是“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周礼·地官·大司徒》。上面的组织,除了族以四闾构成,凑成百家整数以外,其他阶级都是以五进位,真是十分整齐,十分严密。每一级组织,有一个乡官,主持一切调查,教化,军旅的事情,把政治和教育,文事和武事打成一片,完成所谓“政教合一”,“文武合一”的理想。乡的乡官叫作乡大夫,州的乡官叫作州长,党的乡官叫作党正,族有族师,闾有闾胥,比有比长,都由本他人民充当,所以叫作乡官。秦汉郡县长吏皆为地方官吏,只有三老,孝弟,力田仍是乡官;秦汉以后便只有官吏而无乡官,只有差役而无乡老,乡村自治永远没有跑到县的那个阶级。

六遂的农村组织,和六乡相差不远;不过名称不同,官阶也要稍为低一点。六乡是五家为比,六遂便是五家为邻;六乡是五比为闾,六遂便是五邻为里;六乡是四闾为族,六遂便是四里为酂;六乡是五族为党,六遂便是五酂为鄙;六乡是五党为州,六遂便是五鄙为县;六乡是五州为乡,六遂便是五县为遂。然而每阶级所包含的户口,是完全一样。六乡乡大夫每乡一人,官阶为卿;六遂则只有遂大夫每遂一人,官阶为中大夫。六乡的州长为中大夫,六遂的县正为下大夫;六乡的党正为下大夫,六遂的鄙师为上士;六乡的族师为上士,六遂的酂长为中士;六乡的闾胥为中士,六遂的里宰为下士;六乡的比长为下士,六遂的邻长便没有官阶。所以六乡乡官的官阶,总是比六遂乡官的官阶高一级《周礼·地官·遂人》。

除了普通户籍组织以外,还有卒伍组织,也是农村组织的一部分;因为那个时代兵农不分,农民就是兵士,兵士就是农民,一方保护乡里,一方捍卫国家,不像现在的募兵制度,兵士受农民供给,农民反被兵士骚扰。《周礼》里面所记载的卒伍制度,和普通组织并行,不惟阶级相同,进位的数字也是相同的。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每伍五人,每两二十五人,每卒百人,每旅五百人,每师二千五百人,每军万二千五百人,都由同级的乡官统率《周礼·地官·小司徒》。

周朝是中国封建制度盛行的时代,《周礼》似乎是王畿里面的法制;诸侯采邑里面的情形,不见得和王畿一样。现在我们找出的材料,只有《管子》立政,乘马,小匡各篇的记载,或者可以代表齐国的情形。(2) 《管子》这书自然也靠不住,不过关于农村组织这一点记载,似乎还有一点可靠。小匡篇用的是谈话口吻,合乎齐国实情,或者实际曾经办理也未可知。齐国共有二十一乡,管子按照职业分离原理,要划成工商六乡,士农十五乡;又按照高国势力支配,要划成公家十一乡,高子五乡,国子五乡。谈话以后并且注有“于是乎管子乃制五家以为轨,轨为之长……”表示这种制度是曾经实行过的。

小匡篇所载的组织阶级,是“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有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不过那是指三国里面(公家,高子,国子)的组织阶级;五鄙里面的组织阶级,又要稍为不同一点。五鄙虽然也是五家为轨,轨有长。不过是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长;十卒为乡,乡有良人;名称有一点改变,户数也稍为少一点。《管子》所载的制度,和《周礼》所载的制度一样,也是主张兵农合一的政策,在普通组织的旁边,又加上一个军旅组织。一方是五家为轨,一方是五人为伍,由轨长统率;一方是十轨为里,一方是五十人为小戎,由里有司统率;一方是四里为连,一方是二百人为卒,由连长统率;一方是十连为乡,一方是二千人为旅,由乡良人统率。

立政篇所载的制度,和小匡篇所载的相差颇远;谁真谁假,我们也无法判断,只好引在这里作为参考。按照立政篇的制度,一国分为五乡,每乡有乡师一人;一乡分为五州,每州有州长一人;一州分为十里,每里有里尉一人;一里分为十游,每游有游宗一人。游宗下面有什长,管理十家;什长的下面有伍长,管理五家。不过多少家为一游,立政篇也没有明白记载;大约不是五十家,便是一百家,我们也不必去追求了。

除了这两种基本组织以外,乘马篇里的士农工商段,又有几个特别的组织,也可以引在这里作为参考。在官制的下面,六里为暴,五暴为部,五部为聚,五聚为乡,四乡为方,这大约是指区域的划分。至于户口的编制,是五家为伍,十家为连,五连为暴(同官制的暴不同),五暴为乡,四乡为都,称为邑制。最难了解的莫如事制,事制同官制、邑制是互相连串而成的,所以官成而立邑,邑成而制事。不过那四聚为一离,五离为一制,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三夫为一家的制度,便难以解释,或者竟指当时的田制也未可知。

上面讲的都是春秋以前的可能组织,战国社会经过那种急剧的变化,农村组织自然也会有相当的更改。我们可以推论的,只有商鞅变法那一点,在上面废了封建,立了郡县;在下面废了井田,立了阡陌。但是战国农村组织改变到怎么一个程度,我们一点没法知道。一直到了秦末汉初,我们才有了一点证据。秦末的农村组织,大约是乡亭制度——五里一邮,十里一亭,十亭一乡,只拿地方作标准,而不拿家数作标准。井田制度在战国渐次毁灭以后,人民的居处不像从前的固定,人民的数目不像从前的清楚,所以五五进位的农村组织,便不容易实行。这个乡亭制度,大约是创始于战国,完成于秦代,到了西汉时代,已经是十分普遍,并且有统计的证据。按照历史的记载,西汉时代共有二万九千六百二十五亭,六千六百二十二乡,一千六百八十七县或和县相等的道(蛮夷曰道)、国(列侯所食曰国)、邑(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文献通考》卷十二。平均计算起来每县(或是道、国、邑)约有四乡,每乡约有四亭半,并不是真正的十亭一乡,十乡一县。里邮的名称虽然存在,里邮的统计却是没有,大约不是一个重要的单位。秦汉乡治的主要单位自然是乡,乡有三老,啬夫,游徼等领袖;亭只有亭长,邮只有邮长,里也许连领袖都没有的。

乡三老是秦汉以后乡治里面的最高领袖,他的年龄要在五十以上,他的人格要为民众所敬仰,才能被选为乡三老,才有感化民众的能力。假使《周礼》的德化主义是真的,乡三老可以说是德化主义的最后余波;假使《周礼》的德化主义是假的,乡三老可以说是德化主义的最先试验。乡有乡三老,县亦有县三老,由乡三老中选任,帮同县令丞尉办理县政。三老不惟下可教化民众,并且上可直达朝廷,把人民的乡治和政府的专制打成一片;假使因而发展,中国民治的进程,一定不会像唐宋时代那样衰颓的。汉王违约出关,新城三老遮说汉王,汉王乃举哀发义帝丧,邀同诸侯讨伐项羽。戾太子发兵诛乱,谣传以为谋反,壶关三老竟能上奏天子,挽回帝意。王尊是一个贤明的京兆尹,政府无故免职,三老竟可奏闻天子,复任徐州。三老的魄力真是不小!以上俱见《文献通考》卷十二。

同三老相仿佛的德化领袖是孝弟,农业领袖是力田,高后时代才有的。孝弟力田,秩高至二千石,恐怕不能每乡都有,只和县三老一样,每县一人。三老、孝弟、力田的功用,都是乡治的正面;至于乡治的反面,便寄托在啬夫,游徼和亭长手里。乡三老、啬夫、游徼是乡制里面的三角领袖,亭长便是亭制里面的单头领袖。啬夫的职责,是听讼和收税两种,游徼便要巡行乡里,查禁盗贼;照现在的官吏比起来,啬夫是一个法吏兼税吏,游徼便是一个巡官。亭长的功用,和游徼相差不多,要演习武艺,捉拿盗贼,汉高祖微时便是这样一位乡治领袖。《文献通考》卷十二。

东汉的乡治制度,仍然和西汉一样;不过乡小的县,每县只有啬夫一人,因为诉讼赋税比较清简,一个人便足应付。亭长的制度和功用,还是和从前一样;不过亭长下面的邮长没有了,另外增加里魁、什长、伍长之类。里魁管理百家,什长十家,伍长五家。西晋虽然经过三国的变乱,还可寻出一点衔接的痕迹——啬夫照旧存在,里魁改成里吏;不过德化中心的三老便从此和中国乡治永别了。因为人口稀疏,五百户也可成为一县;不过一县只有一乡,所以实际县就是乡。三千户以上的县有二乡,五千户以上的县有三乡,万户以上便有四乡。最小的乡只有五百户,最大的乡或有五千户;不管户口多少,每乡都有啬夫一人。千户以下的乡有治书吏一人;千户以上的乡有史一人,佐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户以上的乡,佐增至二人。乡的下面,大约是百户为一里,有里吏一人;不到百户的地方,也可成为一里,不过至少不得低于五十户。《文献通考》卷十二。

自从东晋南渡以后,农村组织大受摧残,北方的人民固然是流离失所,南方的农村也主客错杂,组织不易。加以苏峻作乱,把南方的户口版籍一齐焚化,户籍尚且弄不清楚,哪里谈到组织。大约南朝在这二三百年的中间,仍然保存着一种有名无实的里制,而事实上都是杂乱无章。范宁上孝武的表,颇能证明户口杂乱,闾伍不修情形:“……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狭注本郡。自尔渐久,人安其业,邱陇坟柏,皆以成行,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实。今宜正其封疆,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刘裕上安帝的表,也说“自兹迄今,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不修。”《文献通考》卷十二。

北朝元魏对于农村组织,稍为有过一点工作,不像南朝各代专门注意土断户籍问题。太和十年(公历四八六年)的时候,距拓跋珪开国的时候,已经有百年光景,还是没有乡里组织。所以给事中(或称内秘书令)李冲上言,宜依照古法,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取乡人疆谨者任之,谓之三长制度。经过几次的反对和辩论,他的主张卒经采用;最初因手续烦难,人民多不欢迎,后来渐次相习,也还满意。北齐农村组织,规定十家为邻比,有邻长一人;五十家为闾,有闾正一人;百家为族党,有党族一人,副党一人。隋文帝受禅后,改为五家为保,五保为闾,四闾为族,皆有正;畿外稍为不同一点,有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等名称。开皇九年(公历五八九年)依苏威的奏呈改定百家为里,长一人,为唐宋里长名称原始;五百家为乡,正一人,处理本乡讼诉争议。开皇十年虞庆奏称五百家乡正专理词讼,不便于民,并且有党与爱憎,公行货贿的事实,所以就把乡正拿来废了。以上俱见《文献通考》卷十二。

唐代虽然号称政治修明的一个黄金时代,然而乡治制度,还是依然故我,没有什么新的设施。组织方面大约是依照隋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不过里的下面,又有“四家为邻,三家为保”的说法,不知道怎么样凑成百户的里。每里有里正一人,职责是“按比人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说得也还冠冕堂皇,不过实际恐怕是专管“催驱赋役”。除了里正以外,又有坊正和村正的设立;坊正设在市镇,村正设在乡村,专“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百家以上的大村,除了里正一人,村正一人以外,另外可添加村正一人;十家以上的小村,便并入邻近大村,不另置村正。《文献通考》卷十二。

五代时候又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变乱,农村组织的破碎,我们可以想见。从历史的记录,我们只知道周显德五年(公历九五八年)曾令各地归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团的下面还有什么组织,团的上面还有什么组织,并没有明白规定。耆长的职务倒还十分重要;一种是普通的查察奸盗,一种是特别的平均地权。察盗自然是日常工作,均地便是每三年实行一次《文献通考》卷十二。宋代的基本组织,仍然是唐时遗留的里制,里的上面有乡;城市仍然是唐时遗留的坊,坊的上面有厢。譬如江阴城关在宋时有南北两厢:南厢统善政、永安二坊;北乡统升俊、北布政、南布政、钦贤、应和、北能仁、南能仁等七坊。乡村共有顺化、来春、昭闻等十七乡;迁莺、千秋(属顺化),怀仁、守节、遵大、青山(属来春)等五十五里。《江阴县志》卷二,疆域篇页二至三。

自黄帝至周末是一个传说时期,传说的制度虽然是十分精密,然而究不可靠。秦汉至唐宋是一个混乱时期,农村组织屡次更改,乡治精神根本丧失。一直到了熙宁以后,保甲、乡约、社仓、社学才逐渐推行,乡治精神和事业两方,都有改善的趋势。保甲组织最初为程颢所创,曾经在晋城县实行过,成绩极佳。当时叫作保伍法而不叫作保甲法,“度乡里远近为伍保,使之力役相助,患难相恤,而奸伪无所容。凡孤管残疾者责之亲戚乡党,使无失所;行旅出于途者,疾病皆有所养”。(3) 王荆公大约是看见晋城的实例,想起《周礼》的兵农制度,便订了一种十家为保,五十家为大保,五百家为都保的新法,先在开封附近试行,然后在各路推行。王荆公的保甲制度里面,并没有甲的名种,不知何以叫作保甲法?甲的名称恐怕是明代里甲制度里面才开头采用的。(4)

保甲制度并不是一个基本的农村组织,只是一个兵农混合组织,所以保甲行使的地方,里制也还可以照旧存在。荆公以政府的力量,极力推行保甲,然而上受朝廷大臣的反对,下受地方官吏的蒙蔽,结果还是不能普遍。荆公下台以后,自然无人维持;到了哲宗时代,便连旧有的也渐渐放弃,保甲制度并不是怎么一个坏制度,不晓得当时的大臣,为什么要死力反对?当时的官吏,为什么不实心奉行?大约前者是荆公求功太切,以致触怒旧臣;后者是荆公用人不当,以致敷衍了事。南宋以后,保甲制度渐为学人所称道,成为《周礼》比闾族党的副本,有名的政治家,都是奉为金科玉律。朱熹、真德秀在学术上,在政治上的地位何等显著,他们都是提倡保甲的;明代的王阳明、吕新吾、刘蕺山、陆桴亭都是提倡保甲的学者。明末和清代简直列入宪章,成为重要国法之一;现代的自卫组织,又何尝不是王荆公保甲制度的遗意;时代真是冤人!

农村自卫的保甲组织,是在熙宁三年(公历一〇七〇年)实行,谁知六年以后的熙宁九年,又发现了一个新奇的乡约组织。乡约是一种乡里公约的意思,不过也附带有相当的组织,相当的事业;因为空洞的约文,是不易实行,也不易持久的。乡约的发明,大约是汲郡吕大钧(字和叔)的手泽;在他的本乡蓝田实行,普通叫作“吕氏乡约”,也有人称为“蓝田乡约”。乡约的条目,只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款,我们以后自然会有详细的解释。乡约组织颇为简单,每约有约正一人或二人,由大家推举正直不阿的人士充任;他们的责任,在抽象方面是感化约众,在具体方面是主持礼仪赏罚,仿佛秦汉的三老。除了约正以外,还有直月一人,由全约人士按照年龄大小轮流充任。每月有月会一次,公同聚餐,公举善行恶行,记之于籍,以示劝勉或警戒。第三四两章有详细讨论,及材料来源。

吕氏乡约在北宋自然是名重一时;不过怀疑的人很多,反对的人也不少。康王南渡以后,关中文化根本消失,乡约制度自然也是扫地无余。假使没有朱子出来大事整理,恐怕以后的发展也是没有的。朱子把吕氏乡约乡仪,从支离错误的材料,编辑成为一个完善的原本;又因原本的根基加以修改,成为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我们现在所看见的吕氏乡约,多半是朱子增损的吕氏乡约,而不是朱子编辑的吕氏原约,这是谈乡约的人所不可不知的。朱子不惟提倡乡约,并且对于保甲、社仓、小学的工作,也分别提倡——尤其是对于社仓和小学方面贡献尤大。仓库制度和学校制度发达已久;不过农村自立的社仓,儿童基础的小学,恐怕朱子是首创的人,至少是提倡最力,功绩最大的人。可惜朱子没有看出乡约、保甲、社仓、社学四者相互的关系,主客的关系,虚实的关系,没有把它们打成一片,完成农村的组织,实现《周礼》的制度。第五章有详细讨论及材料来源。

中国农村组织的进展,一直到了朱子手里,才有一点相当的把握。吕氏乡约不用说只是一种空洞的制度,只是一种地方的试验,在朱子以前并没有多大实力。何况金人入主中原,关中文物完全消灭,这个前程远大的乡约制度,也就随着时代的潮流,无形中牺牲了。保甲的实行,因为有政府的后盾,自然比较普遍;不过也从没成为一个全国的制度,实际的制度。荆公罢相以后,各种新法渐次取消,保甲也是其中之一,所以熙宁年间虽然有保甲,乡约两个新的农村组织出现,熙宁以后便又恢复以前的状况,并无所谓真正农村组织。不过保甲自卫的组织虽然取消,保甲自卫的功用虽然剥削,而保甲的名义在南北宋都是若断若续的存在着;只是领袖变成差役,工作变成催赋。两汉以后赋役尚轻,弊端尚少,虽经过南北两朝的连年变乱,民间尚不见得十分困苦。唐代初称小康,人民颇能安居乐业;玄宗天宝以后,连年征战,赋役问题日趋严重,居乡的困于赋,外出的困于役。一直到南北两宋,赋役问题更闹得天昏地黑,没有法子解决。农村社会里面,没有旁的事件,也没有旁的问题——穷民一天到晚应付租赋,富民一天到晚应付催役;在这种环境的下面去提倡保甲,提倡乡约,提倡社仓,提倡社学,没有极贤明的守令,没有极能干的领袖,是不会有伟大的成效,是不易维持长久的。所以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农村组织,并不是流行的组织,而只是特出的组织——并不是保甲乡约的推行,而只是保甲乡约的试办。

元代的基本农村组织,大约没有重大的变动;里正的名称,尝见于正史,厢坊乡里的区划,也散见各种县志。譬如江阴县志说元代南北两厢增淳和、太平、耆德三坊,其余乡里都是照旧存立;然而新昌县志说元时改厢为隅,改乡为都,改里为图,不用名词而以一二次序,似乎近代的都图制度是从元代开始的《新昌县志》卷一,页二。此外元代还有一个特出的社制,和乡里制度是并存的。每社五十家,无论何色人等,都要加入;五十家以上,百家以下只有一社,百家以上可另行组织,五十家以下附属邻社。社长是由人民公举,一要年高,二要通晓农事,三要有兼丁,才能被举为社长《元典章》卷二三,页三。社长的职务很多,除了赋役归里正催办以外,其余的地方自治事业,像农事、水利、社仓、救恤,都归社长管理。不过后来里正常有规避差役的事情,以致赋役也弄到社长身上,虽经三令五申,结果还是不能满意。

元代的社制是秦汉以后最完整的农村组织;虽然对于保甲、乡约没有特别提倡,然而乡约、保甲的根本精神,也都包含在里面。社长主要职责是劝课农桑,不听劝诫的惰民,社长可以用书面报告提点官处罚。当然不敬父兄及凶恶的人民,也要报呈处罚。犯法的农民,社长在他们门上,大书所犯事项,以示羞辱,俟其改过自新,乃毁之;其不改者,罚充本社夫役,颇有乡约劝善惩恶的意思《续文献通考》卷十六。可以谋求水利的地方,由社长率领农民自动办理,由政府加以补助;蝗虫的防除,也是由社长率领农民办理。虫旱成灾,社长可以呈请政府验明,减免赋役。乃至开辟荒地,保护禾稼,都由社长主持,农民合办。社学附设本社,聘请通晓经书者一人为学师,在农闲的时候,教授本社子弟的孝经、小学、大学、论孟、经史之类。社仓又叫义仓,也是每社一所,在丰年每家按口一斗,存储仓中,歉年又可按口领用,以备荒灾。

明代所立的粮长和里甲制度,纯粹是为赋役而设,和乡治没有什么关系。基本农村组织,恐怕还是依照宋元的旧制;不过乡里日少而都图日多。譬如《平阳县志》所载明时共有一隅,二镇,五十五都;隅指县城,镇指市镇,都指乡村。他们的等级相同,他们的下层组织都叫作图,全县共有二百五十二图。每图的下面又分为甲,每甲辖地三百亩。有充里一名,而没有粮长和里长的名称。《江阴县志》所载明时组织,仍是南北两厢,厢下仍是坊,坊下却新添了图的一级;乡村仍是十七乡,旧有五十五里改为五十都,都下又有三百六十五图。又引旧日蔡志,说每图分为十甲,每甲实田二百七十亩,和平阳情形相差极少。《象山县志》所载,也是乡都图三级;政实乡有八都二十一图,归仁乡有九都十二图,游仙乡有七都十二图。粮长制度是在洪武四年(公历一三七一年)颁行的;以万石为率,设长副各一人,以督其乡之税粮。一直到了洪武十四年(公历一三八一年)才诏天下编赋役黄册。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有里长;十户为甲,甲有甲首;一年一周,轮流应役。

此外农村各种事业组织,自从经过明太祖,王阳明君臣的提倡,在明代也逐渐发达。到了嘉靖年间,乡约、保甲、社仓、社学都经政府的提倡,都有正式的规条,几乎成为一个整个乡治系统。洪武开国不久,天下太平,人民丰富,明太祖对于保甲,社仓没有什么设施。社学是教化子弟最重要的工具,明太祖对于儒家教化主张,尤其是十分相信,洪武八年的时候,即已下诏天下,设置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乡约在吕氏和朱子手里,还只是人民的公约,人民的友助,所以没有正式采用。不过明太祖对于民众教育,也有两种新的设施,后来竟和乡约打成一片。这两种设施:一个是圣训六谕,和吕氏四条差不多的规条;一个是申明旌善亭子,和朱子善簿恶簿差不远的办法。六谕:一曰孝顺父母,二曰尊敬长上,三曰和睦乡里,四曰教训子孙,五曰各安生理,六曰无作非为。自从嘉靖正式采入乡约宣讲以后,一直传到满清康熙年间,还是乡约的根本。不过洪武六谕初颁的时候,并没有乡约的名称,也没有宣讲的办法,只在每里选一耆老,手持木铎,巡行乡里,且击且诵,以警悟民众。申明亭为的是宣布恶行,使恶者有所儆;旌善亭为的是宣布善行,使善者有所劝;后世的乡约亭所,便是由这个制度出发的。此外还有一种里社制度,一种乡厉制度,是关于乡村宗教方面的设施。里社乡厉是一个自然的宗教,在中国乡村通行已久;不过洪武又加入什么“抑强扶弱之誓”,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完全是神道设教的意思。参考第六章。

王阳明巡抚南赣,正是兵荒人乱的年头,所以提倡一种十家牌的保甲法,来维持地方的治安。不过他对于乡约和社学,也忘不了儒家教化的政策,在那里极力提倡。可惜他没有提倡社仓,也可惜没有把乡约、保甲、社学打成一片,完成元代那种整个乡村组织。他的南赣乡约是吕氏乡约和洪武六谕的一种混合产品,约文采取圣训六谕,组织采取吕氏乡约,洪武六谕才正式加入乡约,乡约名称才正式采入乡治。不过阳明所提倡的南赣乡约,比起和叔主持的吕氏乡约来,又是一种精神。吕氏乡约是人民主持,南赣乡约是政府提倡;吕氏乡约是根据约言,南赣乡约是根据圣训。乡约效力或者因为官府的提倡可以增加,乡约精神也许因为官府的提倡愈加丧失,所以官府提倡并不是乡约之福。他在南赣所提倡的十家牌法,是寓教化于保甲之中,和王荆公的纯粹保甲法,颇有一点不同。所以十家牌法除了清理户口,查察奸宄以外,也还能从积极方面尽一点劝导的职责。此外他对于社学也十分留意,起初颁布“兴举社学牌”,后来又颁行“社学教条”,令府县官吏极力提倡,以谋儿童教化的普及。《王文成全书》卷十六、卷十七。

至于明代社仓的设立,不知始于何时。我们所知道的是在嘉靖八年(公历一五二九年,在阳明提倡社学和乡约以后十一年)政府曾有明文规定,每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道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长,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列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加耗五合。命令虽然说得很好,不过实际上每二三十家办理社仓的很少,一县里面多半是由县令设法建造几个,点缀风景而已。见《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和《平阳县志》卷十三食货志。

明代农村组织的发展,社学、里社、乡厉最早,在洪武年间已经有了。乡约的基础,虽然也在洪武年间立定,然而乡约名称正式的采用,王阳明的南赣乡约还是第一次。保甲社仓起初大约是没有;保甲到阳明手里才有,社仓到嘉靖年间才有。他们演进的秩序虽然不一致,然而到了嘉靖年间,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不但有相当的基础,并且已经有了正式的规条,成了国家的功令了。《图书编》里面的保甲规条、乡约规条、社仓规条、社学规条,便是在这个时代颁布的。从前提倡乡约的时候,只提倡乡约;提倡保甲的时候,只提倡保甲;提倡社仓的时候,只有社仓;提倡社学的时候,只有社学;完全是个别提倡,局部工作。一直到了这个时候,才有一套整个的规条,才有一个整个的系统,不能不说是一个新的贡献。他们四个的关系,《图书编》已经说得很好:“是故保甲之法,人知足以弭盗贼也,而不知比闾族党之籍定,则民自不敢以为非;乡约之法,人知足以息争讼也,而不知孝顺忠敬之教行,则民自相率以为善;由是社仓兴焉,其所以厚民生者为益用;由是社学兴焉,其所以正民德者为有素;可见四者之法,实相须也”《图书编》卷九十二。嘉靖时代不但乡约保甲成为中央法令,成为地方要政,并且风声所及,连藩属的朝鲜,也在那里提倡,也在那里仿行。(5)

嘉靖时代的农村组织,是四位一体制度,四而一,一而四的制度。不过这四个东西,并不是一样的性质,一样的重要,乡保根本而社仓社学枝叶,乡保主要而社仓社学次要,所以自然而然的,产生一种二正二副的理论,二正二副的制度。乡约保甲互相表里的理论,可以说是明末乡治主要的理论;乡约保甲打成一片的办法,也可以说是明末乡治主要的制度。吕新吾的乡甲约,便是一个著名的例证。他以为“乡约之所约者此民,保甲之所保者亦此民;但约主劝善,以化导为先,保主惩恶,以宄诘为重,议将乡精保甲总一条编”。所以他的乡甲约制度,便拿乡约为主,保甲为辅;社仓社学,在名称上,在实际上都只占一个小小的地位。刘蕺山的“保民训要”,“乡保事宜”,也是一个乡约保甲为主,社仓社学为副的制度。“保民训要”又以保甲为主,所以里面分成“保甲之籍”,“保甲之政”,“保甲之教”,“保甲之礼”“保甲之养”,“保甲之备”各条。“乡保事宜”是以乡约为主,所以里面分成“约典”,“约诫”,“约礼”,“约制”,“约备”,乡约渐次变成主体,保甲渐次变成附属。后来刘蕺山隐居田园,因为捍卫乡里,图谋恢复,又草成了《乡书》,《广乡书》各篇;内容大约和“保民训要”,“乡保事宜”相差不远,可惜没有机会实行。至于吕新吾和刘蕺山他们两位先生的详细办法,实际效果,我们将来会有比较详细的讨论,自然不必多说了。

除了乡约保甲混合组织以外,乡约制度在明末还有一特殊的组合,那就是高忠宪(名攀龙,为东林主角之一,在刘蕺山之先)的同善会。高忠宪的同善会,并不是现在的同善会,现在的同善会是宗教和慈善的联合,高忠宪的同善会只是乡约和慈善的联合。同善会的意思,只是大家共同为善,共同行善;为善是勉励自己,行善是扶助他人。在高忠宪原有同善会规例里面,只能看见行善的办法,而没有为善的举动;在高忠宪自己的“同善会讲话”里面,才把劝善的意思弄得清楚,乡约的旗帜弄得分明。同善会规例,每季仲月望日有会,每会有人主讲劝善。会齑(即捐纳)每人自九分至九钱,各依经济高下量力捐助。捐得的款项,普通分作三分,二分助贫,一分给棺,完全是慈善的工作,同乡约没有什么关系。“同善会讲话”是高忠宪在仲月望日讲演的底稿,里面讲到“善是决当为,恶是决不当为”的道理,并且提到洪武六谕,以为“若是人人肯向善,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如此便成了极好的风俗”。其他“为子弟者,愈孝亲敬长,为父兄者,愈思教子训孙;各思勤俭生理,各戒非为浪费”,还是洪武六谕的底子。“人人有父母,人人随分孝顺他;人人有长上,人人随分尊敬他;人人有乡里,大家要和气些;人人有子孙,大家要教训他;生理是该做的,人人做自己该做的事,各有过活;非为是不该做的,若做不该做的事,各有罪名”,岂不是在那里替洪武六谕作注解吗?高忠宪是同善会的祖宗,他的徒弟陈几亭先生(名龙正,字惕龙)也是十分热心,大有当仁不让于概,所以提倡同善会的人们,往往并称高陈,可见几亭在同善会里面的地位。他不惟在各处提倡,在各处讲演,并且亲自建筑同善会馆,同善社仓,以立定同善会将来的基础。《得一录》卷六。

嘉靖年间的乡治系统是四而一、一而四的均等制度;他们内部的关系,他们各个的地位,一点没有说明。吕新吾的乡甲约以乡约保甲为主,社仓社学为辅;乡约保甲之中,又以乡约为主,保甲为辅;他们彼此的地位,彼此的关系,还是不大清楚。一直到了陆桴亭手里,才把乡约、保甲、社仓、社学各个的地位,彼此的关系,弄得清清楚楚。他直截了当以为乡约是乡治的纲领,可以包含保甲、社仓、社学,所以他说“夫何以谓之乡约也?约一乡之众,而相与共趋于社学,共趋于保甲共趋于社仓也。四者之中,乡约为纲而虚;社学、保甲、社仓为目而实”。他的治乡三约系统,更能充分表现他的主张:一个约长的下面,有教长、保长、恤长三个约副,受约长的指挥,去办理一切乡里的事业。可惜桴亭先生没有机会试验他的主张,所以治乡三约不能见诸实行;更可惜清代诸帝支离破碎的去提倡乡村建设,所以连明末那一点基本理论,也埋殁在故纸堆里,永久没有实现的可能。

清代各帝对于乡约、保甲、社仓、社学的提倡,都是十分努力。不过单有称孤道寡的皇帝提倡,而没有名高德重的疆吏提倡,在社会里面的效果,自然又不如王阳明、吕新吾他们的工作了。并且清代各种农村组织,各有专部分别提倡,整个的乡治,便从此分而不合,系统破碎,精神颓丧,真是清代各帝始料所不及的。基本农村组织在顺治元年(公历一六四四年)曾颁行一种村甲制度,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有逃人奸宄窃盗事件,邻佑以报甲长,甲长转报总甲,颇有一种保甲的意味。顺治十七年(公历一六六〇年)又覆准设立里社,令民或二三十家,或四五十家聚居,每遇农时,有死丧疾病者,协力耕助,又有一点乡约友助的意思。此外顺治五年(公历一六四八年)因为攒造黄册,曾编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有甲长,里有里长。

不过清代各县乡村的名称,实际上是复杂已极,毫无统一办法。我们只消举出几县的乡村名称作为代表,便可想见一斑:

一、江阴县——镇下为保

二、平阳县——都或镇下为庄

三、象山县——乡下为都,都下为村

四、通县(南通州)——乡下为都,都下为里

五、宝山县——乡下为都,都下为图

六、忻州——乡下为都,都下为村或庄

七、淮宁县——里下为甲

八、尉氏县——甲下为村

九、县——社下有庄或村

十、临颍县——保下为里

十一、定州——约下为村

(以上参考各该县志)

我们只都看了这几个例子,便可找出十几个名称来——镇、保、都、庄、乡、村、里、图、甲、社、约;此外长城一带的县分,还有什么堡、寨之类。可惜我们这里篇幅有限,不能作一个详细的分析。乡约在明末清初交替的时候,还是照旧存在;不过正式的提倡,恐怕是从顺治九年(公历一六五二年)颁行六谕卧碑文起。这六谕卧碑文,就是明太祖的洪武六谕,不知清世祖何以不加更改?所以后世还有人以为是清世祖的六谕。一直到了康熙九年(公历一六七〇年),清圣祖才新颁上谕十六条;后来转辗发达,康熙十六谕便代替了洪武六谕,而成为清代的乡约宣讲主文。这个十六谕在康熙十八年(公历一六七九年)浙抚某曾经有过一种直解,二十年(公历一六八一年)梁延年有一种像解,雍正二年(公历一七二四年),清世宗有一种广训,嘉庆二十年(公历一八一五年),又出来了一种广训直解。不过这都是为讲约用的,而讲约又多限于县城及大镇,所以达到乡民的影响是很少的。当然小规模的地方乡约,乃是自动乡约,在清代也可找得出来;然而宣讲圣谕到底是清代乡约的主要工作。详见清代乡约章。

顺治元年的甲长总甲,虽然也有一点保甲的意味,然而不是真正的保甲。保甲法律在户部有户部则例,在刑部有刑部条例,不过不知是什么时代颁行的。我们知道于成龙在康熙十三年(公历一六七四年)便已实行保甲见于清《端公政书》。康熙三十三年黄六鸿所编的《福惠全书》,里面还有保甲一部;可见至少在康熙时代已经有了。此后屡朝都有上谕,或令地方官吏斟酌办理,或令地方官吏切实施行。大约清代实行保甲的人比乡约多,清代保甲的效果也比乡约大;行乡约的人没有不行保甲的,行保甲的人便不一定行乡约。尤其是咸同各朝,保甲的需要十分迫切,保甲的功效十分明确,所以保甲的声势也十分伟大。除了户部、刑部的保甲法规以外,各省常有各省的单行法规,甚至一县都有一县的保甲章程,内部情形十分复杂,我们无从讨论。大约徐栋的《保甲书》,对于保甲的议论和办法,可以代表当时的情状,我们只消稍为翻阅一下,便可得其大概。(6)

清代社学的提倡颇早,顺治九年(公历一六五二年)便已题准,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廩饩养赡。后来每一个朝代,每一个皇帝,都有一两道上谕,专门提倡社学。尤其是土司苗民设学,政府非常重视,希望从社学下手,可以同化苗人。不过实际上一县里面的社学,实在是不多的:好的地方市镇都有社学,坏的地方只有县城一二所,乡村儿童的教育,当然是谈不到了。譬如《祥符县志》在顺治初年共有社学十九区,六区在城,十三区在乡,似乎也还普遍。后来渐次废弃,只有新建三所,还有什么普及乡村的可能。不过乾隆二年(公历一七三七年)又有一种“社会”的组织,因学立社,每县五社,每社约八十人,有社长上下两名,斋长若干名,倒是一个新奇的组织。见《祥符县志》。

清代社仓在康熙十八年(公历一六七九年)便已下令设立;在乡村叫作社仓,在市镇叫作义仓,由官绅士民捐输,由本地善良管理。康熙四十二年(公历一七〇三年)又重申前令,注重村庄社仓;大约是从前多重市镇义仓,而不管乡村社仓,所以才特别提倡。乾隆十八年(公历一七五三年)编成的畿辅义仓图,合若干村庄为一仓,并且叫作义仓而不叫社仓,便是表示义仓的普遍,社仓的稀少。不过村庄距离义仓还不算远,所以虽然设在市镇,乡村也有相当利益。共计畿辅一百四十四州县里面,有三十三县附仓村庄,都在十五里以内,七十三州县在二十里以内,三十三州县约二十余里,虽然不是真正的乡村组织,也还比乡约社学普遍一点。

清初各帝颇能励精图治,所以乡约、保甲、社仓、社学都能积极提倡;虽然是各自为政,有一种支离破碎的毛病,然而也有相当的成绩。咸同以后,朝局日非,保甲或者因为匪患的原故,又有一番振作,其余的都是因循苟且,敷衍了事。到了满清末年,乡约空有宣讲,保甲空有门牌,社仓少而无谷,社学少而无人,中国乡村组织,几乎是退化到一个无组织的状况。好在华南的家族组织,还十分健全,可以替代正式的乡治;华北也有种种自然的组织产生——青苗会、义坡会、大社、小社、公会、官会,以及其他种种水利组织、仓库组织、自卫组织、宗教组织、娱乐组织,勉强渡过了这个过渡时代的难关。(7) 从满清末年,民国初年的乡村自治运动看起来,似乎外国的制度不一定可以实行于中国,中国的制度也许还可以存在于中国——社学成了小学,保甲成自卫,社仓在调节粮食提倡合作一方面,似乎有复生的可能,乡约在教育民众,振作精神一方面,也似乎有复生的可用。我们自然不愿意抄袭东西,拾人牙慧;我们也不愿意故步自封,泥于古制。我们要用历史的方法,分析的眼光,冷静的头脑,去看一切的中国乡治制度;我们更要用历史的方法,分析的眼光,冷静的头脑,去看乡治基本的乡约制度。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阅读记录 书签 书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