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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惟庸党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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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所谓官修之正史中,自来学者多推崇《明史》。阳湖赵氏曾谓:“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唯《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推其理由为:

(一)修史时间极长,屡经更定,无简略草率之弊。

(二)纂修者大都为一时硕学耆宿。(如李清、汤斌、姜宸英、郑江、刘献廷、毛奇龄、汪琬、万言、吴志伊等均被罗致。学贵专家,《明史·食货志》出于潘耒,《流贼》、《土司》、《外国传》出毛奇龄手,《艺文志》成于黄虞稷、尤侗,《礼志》成于金德嘉,《后妃》、《诸王》、《开国功臣》传出于汪琬,《地理志》出于徐乾学,《历志》出于吴志伊、汤斌,《隐逸传》出于严绳孙,《五行志》成于倪灿、吴志伊,汤斌撰《太祖本纪》,徐嘉炎撰《惠帝本纪》,朱彝尊撰《成祖本纪》,姜宸英撰《刑法志序》……其他撰人可考者亦不下数十家,虽不必成于一人手,要其集众腋,聚精华,且经黄宗羲高弟万斯同所订定裁量,虽经王鸿绪窜乱,大体仍自可观。)

(三)立传存大体。

(四)去前朝未远,见闻尚接,故事原委,多得其真。

(五)事详文简。

訾《明史》者亦以为:

(一)修史时间太长,时作时辍,主持者不一其人,无一贯宗旨,每多矛盾。

(二)适当逊国遗臣负嵎海角,王孙饮泣路嵎之际。清帝屡兴文字诏狱,钳禁过甚,忌讳过多。难成信史。

(三)清帝崇朱学,廷臣因学派门户之偏见,所撰志传,未免抑扬。

(四)搜访漏落,弘光迄永历终事多不备,即有记载,亦多失实。

(五)嘉靖后之明清关系多失真相。

两者相衡,各有所当。“甘井近竭,招木近伐,灵龟近灼,神蛇近暴”(《墨子·亲士第一》)。《明史》之所以被推崇,亦即其所以被谤詈,世无绝对的善,物固莫能两全也。

年来碌碌,穷日夜读史,尤致力于有明一代。有所得辄笔之书。诵读既深,间取并时同事诸载籍校读之,信手未黄,则又叹其难读,盖非惟讹字脱文,遍地都是,抑且纪一事而缺佚,述一事而两歧,或则重出,或则偏据,亥豕鲁鱼之失固可委之手民,而套句误记,则不能不归咎于当时主持者之疏陋。《明史》优劣短长,学者时有论及,校雠考证之学,惟长洲王颂蔚曾辑史馆订正《明史》之残册为《明史考证》一书,顾王书所辑,只以当时以新定译名施诸旧刊,于史实虽少有考订,大部仍属文字上之一二剪裁,于史实无裨。不贤识小,爰董理所记著于篇。录《明史杂记》第七:

一、缺佚

卷二百八十五《赵壎传》:

(洪武)三年重开史局,仍以宋濂、王祎为总裁,征四方文学士朱右、贝琼、朱廉、王彝、张孟兼、高逊志、李懋、李汶、张宣、张简、杜寅、殷弼、俞寅及曛为纂修官,先后纂修三十人,两局并与者,壎一人而已。

按洪武二年之元史纂修官为汪克宽、胡翰、宋僖、陶凯、陈基、曾鲁、高启、赵壎、张文海、徐尊生、黄篪、傅恕、王锜、傅著、谢徽、赵汸十六人(见同传),合三年之纂修官十四人为三十人。

但赵锜以一人而预二次史局,前后二次纂修官之总数固为三十人,如以《元史》之纂修者总数而论,则实为二十九人,《明史》所记人名总数似有脱误。

考所遗一人为王廉,朱彝尊《曝书亭集》卷六十二有传:

王廉字希阳,青田人,侨居上虞,洪武二年用学士危素荐授翰林编修,明年与修元史,又明年偕典簿牛谅使安南还,改工部员外郎,固辞,出为渑池县丞,十四年擢陕西左布政使,无子,卒葬杭州之西山。

二、误文

卷三《太祖本纪》三: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戊午置殿阁大学士,以邵质、吴伯宗、宋纳、吴沉为之。

故宫出版乾隆四十二年重纂本纪文同,按宋纳即宋讷,纳为讷之讹文。卷一三七有传。吴伯宗吴沉传亦见《明史》卷一三七。惟邵质无考。

按王鸿绪《明史稿·本纪》三仅云:

十一月戊午仿宋制置殿阁学士。

不著四人姓氏。考王槁《太祖纪》原出汤潜庵手,检拟《明史稿》卷三:

戊午初置殿阁学士,以礼部尚书刘仲质为华盖殿大学士,翰林学士宋讷为文渊阁大学士,检讨吴伯宗为武英殿大学士,典籍吴沉为东阁大学士。

则邵质原作刘仲质。《明史》卷一一一《七卿年表》:

洪武十五年壬戌二月刘仲质任礼部尚书,十一月改大学士。

北平图书馆藏《太祖高皇帝实录》亦作刘仲质。《仲质传》附见《明史》卷一百三十六《崔亮传》:

刘仲质字文质,分宜人。洪武初以宜春训导荐入京,擢翰林典籍。奉命校正春秋本末。十五年拜礼部尚书……是年冬改华盖殿大学士,帝为亲制诰文。

诸书所言,一一具合。是则汤稿原不误,且备详历官,足资考订。王鸿绪妄为删节,冀自附于“文省事增”之义。史馆诸臣据一别本又增详四人名氏,而误“刘仲”为“邵”。《七卿年表》与《刘仲质传》撰人非一,以卷帙多,总裁不能遍校,故有此失耳。

三、套句

卷二百八十五《赵壎传》附《乌斯道传》:

傅恕字如心,鄞人。与同郡乌斯道郑真皆有文名……斯道字继善,慈溪人……子缉亦善诗文。洪武四年举乡试第一,授临淮教谕。入见赐之宴,赋诗称旨。除广信教授。自号荥阳外史。

校《明史稿》原传,“缉”作“熙”,“子缉亦善诗文”下,“洪武四年”上有“真字千之”四字。与《明史》不同。

按《明史》与《明史稿》俱误。张时彻《宁波府志·文学传·乌斯道传》:

子熙光,字缉之,为国子监丞,亦以诗文擅名。

《慈溪县志·文苑传》文同。据是则《明史》作缉固误,《明史稿》作熙亦误。

《四库全书总目》卷一百六十九《别集类》二十二:

《荥阳外史集》七十卷,两淮盐政采进本。

明郑真撰。真字千之,鄞县人。成化《四明郡志》称其研穷六经,尤长于春秋,吴澄尝策以治道十二事,皆经史之隽永,真答之无凝滞。洪武四年乡试第一,授临淮县教谕,升广信府教授。

则《明史稿》“真字千之”四字,乃承上文郑真而言。“洪武四年”以下所述俱郑真事。乌熙光事迹仅“子熙光亦善诗文”一句。《明史》落此四字,张冠李戴,“洪武四年”下一段便都成乌熙光事迹矣。

四、重出

郑定事见卷二百八十六《林鸿传》:

郑定字孟宣,尝为陈友定记室。友定败,浮海亡交广间。久之还居长乐,洪武中征授延平府训导。历国子助教。

卷一百二十四《陈友定传》又载:

郑定字孟宣,好击剑,为友定记室。及败,浮海入交广间,久之还居长乐,洪武末累官至国子助教。

二传所差仅一二字,其文并出朱彝尊《曝书亭集》卷六十三《林鸿传》。惟省去“授延平府训导”下“历齐府记善”五字而已。

五、互异

刘香事迹卷二百六十五《施邦曜传》与二百六十《熊文灿传》互异。《施传》云:

刘香李魁奇横海上,邦曜絷香母诱之,香就禽。

《文灿传》则云:

郑芝龙合广东兵击香于田尾远洋。香胁(洪)云蒸止兵,云蒸大呼曰:“我矢死报国,急击勿失!”遂遇害。香势蹙自焚溺死。

六、矫诬

胡惟庸之获罪,传闻异辞。《明史》卷三二四《占城传》:

洪武十二年贡使至都,中书不以时奏。帝切责丞相胡惟庸汪广洋,二人遂获罪。

以惟庸之获罪为不纳贡使。卷三二二《日本传》:

先是胡惟庸谋逆,欲藉日本为助,乃厚结宁波卫指挥林贤,佯奏贤罪,谪居日本。令交通其君臣。寻奏复贤职,遣使召之。密致书其王借兵助己。贤还,其王遣僧如瑶率四百余人,诈称入贡,且献巨烛,藏火药刀剑其中。既至而惟庸已败,计不行。帝亦未知其狡谋也。越数年其事始露,乃族贤而怒日本特甚,决意绝之,专意以防海为务。

则又以为私通日本谋逆。卷三〇八《胡惟庸传》:

惟庸既死,其反状犹未尽露,至十八年李存义为人首告,免死安置崇明。十九年林贤狱成,惟庸通倭事始著。

二十一年蓝玉征沙漠,获封绩……讯得其状,逆谋益大著。

则其罪状又有“通虏”一条,且与“通倭”、“谋逆”二事之发觉俱在惟庸死后。此三事俱莫须有。余曾撰《胡惟庸事件》一文力辟其诬。《明史》惟据官书——大诰——之属,笔为定论,实为矫诬。

七、事伪

卷一百三十六《陶安传》:

安坐事谪知桐城,移知饶州。陈友定兵攻城,安召吏民谕以顺逆,婴城固守,援兵至,败去。

攻饶者据朱国桢《开国臣传·陶安传》:“信州贼萧明攻饶安”,作萧明。汤斌《拟明史稿》卷一《太祖本纪》一:

至正二十五年冬十月癸丑信州贼萧明犯饶州。

此事《明史·本纪》削去不书。按《陶安传》出汪琬手,《汪氏传家集钝翁续稿》卷三十八正作:“信州盗萧明攻饶安。”与朱汤二书合。考史是时友定据有八闽,仅一遣兵攻明处州,为胡深所败,即闭境自守,岂能越浙攻饶?《明史》之误明甚。

八、简略

卷二百八十六《林鸿传》:

王偁字孟,父翰仕元抗节死,偁方九岁。父友吴海抚教之。洪武中领乡荐,入国学。陈情养母。母殁,庐墓六年。永乐初用荐授翰林检讨,与修大典。学博才雄,最为解缙所重。后坐累谪交阯,复以缙事连及,系死狱中。

详述偁行历。卷一百二十四《陈友定传》:

王翰字用文,仕元为潮州路总管。友定败,为黄冠,栖永泰山中者十载。太祖闻其贤,强起之,自刎死。有子偁知名。

详述翰事迹。二传互为详略。

按二传俱出朱彝尊手。见《曝书亭集》卷六十三《王偁传》,翰传附。《明史》析之为二,以翰始终为元臣,附《陈友定传》。以偁为文士,附《林鸿传》。

考原传:

偁中洪武二十三乡试。

《明史》作:

洪武中领乡试。

以一“中”字易去肯定之年月,颇嫌简而无当。原传:

留永福山中为道士者十年。

《明史》易为:

为黄冠,栖永泰山中者十载。

据《明史·林鸿传》“永福王偁”之文,参以原传知偁以父入闽故占籍永福,则“永泰山中”为“永福山中”之讹明甚。

九、偏据

卷二百八十五《戴良传》:

太祖初定金华,命与胡翰等十二人会食省中,日二人更番讲经史陈治道,明年用良为学正,与宋濂叶仪辈训诸生。太祖既旋师,良忽弃官逸去。

元顺帝用荐者言授良江北行省儒学提举。良见时事不可为,避地吴中依张士诚。久之,见士诚将败,絜家泛海抵登莱,欲间行归扩廓军,道梗,寓昌乐数年。洪武六年始南还。变姓名隐四明山。

太祖物色得之,十五年召至京师,试以文,命居会同馆,日给大官膳,欲官之,以老疾固辞。忤旨。明年四月暴卒,盖自裁也。

此出黄存吾《闲中今古录》。《曝书亭集》卷六十三《良传》与之多异,仅言:

元末以荐授淮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儒学提举,时太祖兵已定浙东。良乃避地吴中。久之絜家浮海至胶州,欲投扩廓(王保保)军前,不得达。侨居昌乐。

洪武六年变姓名隐四明山,十五年征入京。

是良在洪武十五年前未尝见明太祖,始终为元遗臣。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十八《九灵先生山房记》力辩其十五年前曾仕明之诬,《明史》偏信野乘,引为信史。实不足取。且即如《明史》所言,是戴良在明祖初定金华时已侍讲幄,应深知其才否,何以十五年召见时又试以文?且良如前已受官学正,何以后又不肯屈节?即其所述,已数矛盾,何明史馆臣之轻信也!

十、舛夺

卷二百八十三《湛若水传》:

湛氏门人最著者永丰李怀,德安何迂……怀字汝德,南京太仆少卿。

按李怀,黄宗羲《明儒学案》卷三十八作吕怀:

号巾石,嘉靖壬辰进士。著有《律吕古义》《历考》《庙议》诸书。

《明史》卷二百八十二《唐伯元传》:

伯元受业于永丰吕怀。

卷二百八《洪垣传》又附有《吕怀小传》:

吕怀,广信永丰人。亦若水高弟子,由庶吉士授兵科给事中,改春坊左司直郎,历右中允。掌南京翰林院事。每言王氏之良与湛氏体认天理同旨。其要在变化气质。作心统图说以明之。终南京太仆少卿。

是则《湛若水传》之李怀即吕怀,“李”为“吕”之误字。

《湛》《洪》二传详简虽不同,如律以《明史》传中涉另一人而有传者即以“另有传”三字了之,不复赘其仕履之例,则此亦属重传。

一九三三,三,一四,晚十二时旧稿重写

《清华周刊》编者按

辰伯先生治明史有年,此文虽仅涉及校勘学一方面,数量上仅寥寥十条,然颇多创获。用力之勤,令人拜服。惟篇中将《明史》之误,分为十项,各立名目,并系以例证;分合编次,似尚可斟酌。鄙意以为本篇既将《明史》之误,依其性质而分类,则性质相似者,应并入一类,性质大同小异者,可并入一纲,而分为二子目,然后各系以例证,以示各种“典型的错误”(typical errors)。如是则本篇后段,可分为四纲,九子目。兹列表以明之:

(甲)脱落字句:

(1)脱落单辞如原文“一、缺佚”所举之误脱一人名。

(2)脱落句语如“三、夺句”所举之脱落“真字千之”一语。

(乙)疏忽致误:

(3)文字错误加“二、误文”所举之误以刘仲质为邵质,又“十、舛夺”所举之误以吕怀为李怀。

(4)事实错误如“七、事伪”所举之误以萧明之事为陈友定事。

(丙)考据不精,仍前之人误而未改。

(5)误据前人诬造之语如“六、矫诬”之胡惟庸事。

(6)误据野史传闻失实之语如“八、偏据”之戴良事。

(丁)体例未善:

(7)重出如“四、重出”及“十、舛夺”后段所举之例。

(8)互异如“五、互异”所举之例。

(9)简略如“八、简略”所举之例。

依上表所列以批评《明史》,则丁项为史例未善,以证其识之陋;丙项为考据未精,以证其学之疏;甲乙两项,由于手民之误,或由于撰者之忽,其失较轻。私意以为如此分类,较原来十项并列,不相统属,似为稍胜。不知辰伯先生亦以为然否?

(原载《清华周刊》,第三十九卷第三期,193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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