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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两代之“匠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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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户”是元明两代户籍法中的一种特殊制度,这制度是用种种方式把有特殊技艺的工匠编为“匠户”,子孙世守其业,替国家服役。又以工作的对象和军民户籍的关系,分为“军匠”和“民匠”二种。在户籍中除“民户”和次多数的“军户”外,“匠户”的户数和人口超过其他任何特殊户籍,如僧道盐灶诸户及陵户、园户、海户之类。这制度从元初制定,一直到清初才明令取消(约自西元1200至1645年),施行了四百多年。

蒙古人文化落后,关于军器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制造,大部都需仰给于其他高文化的民族。成吉思汗兴起后,因军力之膨胀和疆土之日益扩大,工业品之需要日渐加强,从事制造的工人也因之而特被重视。在攻城作战时,照蒙古军法凡敌人曾经抵抗,城破后依例屠城。唯有艺业的工匠才能免死。西元1232年蒙古军攻汴梁将下时,大将速不台奏请屠城,耶律楚材以“奇巧之功,厚藏之家,皆萃于此。若尽杀之,将无所获”的理由,救免避兵居汴的一百四十七万人的生命。注670被兵处所的遗民也往往以冒为工匠而苟全,如《元史·张雄飞传》所记:

国兵屠许,惟工匠得免。有田姓者(雄飞父)琮故吏也,自称能为弓,且诈以雄飞及(琮妾)李氏为家人,由是获全,遂徙朔方。

刘因《静修文集·记武遂杨翁遗事》,据杨翁自述:

保州屠城,惟匠者免。予冒入匠中。如予者亦甚众。或欲请择能否,其一人默语之曰:“能挟锯即匠也。拔人于生,挤人于死,惟所择。”事遂已。而凡冒入匠中者皆赖以生。

这一些假冒的工匠自然被编入军匠户籍,一部分从军,一部分则被迁徙到朔方工作。同时心地慈祥的将吏也往往借搜简工匠的名义,使难民免于屠戮。《元史·孙威传》记:

威每从战伐,恐民有横被屠戮者,辄以搜简工匠为言而全活之。

刘因《浑源孙公先茔碑铭》也说他:

前后所领平山安平诸工人,皆俘虏之余。

或则使俘虏学习工艺,著籍为匠户。揭傒斯《揭文安公文集》十三《陕西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吕公墓志铭》记:

合刺廉直多巧思,为初建金玉局使。奏释所获宋间谍钛输作者及渡江所俘童男,皆教以工事,世守其业。

至于技艺熟练的优秀工人,则在平金和平宋时均曾大规模地尽室迁徙。《静修文集》十七《济水李君墓表》记:

金人南徙,国朝迁诸州工人实燕京。

《元史》和《元典章》亦记伯颜入临安,尽以文思院、都作院所属工匠北行。或则就地方设局,使俘囚工作。《元史·何实传》:

实分兵攻汴、陈、蔡、唐、邓、许、钧、睢、郑、亳、颍,俘工匠七百余人。孛鲁复命驻兵邢州,分织匠五百户置局课织。

《镇海传》亦记:

先是收天下童男童女及工匠置局弘州。既而得西域织金绮纹工三百余户,及汴京织毛褐工三百户,皆分隶弘州,命镇海世掌焉。

至元十三年(西元1276)又籍江南民为工匠,凡三十万户。注671三年后又大举籍民匠,王恽《浙西道宣慰使行工部尚书孙公神道碑铭志》:

十六年冬授正议大夫浙西道宣慰使兼行工部事。籍人匠四十二万,立局院七十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注672

至元二十一年(西元1284)重选定江南所取民匠,留下十一万户。《元史·世祖纪》:

五月乙丑,阿鲁忽奴言:曩于江南民户中拨匠户三十万,其无艺业者多。今已选定诸色工匠,余十九万九百余户,宜纵令为民。从之。

到至元二十四年(西元1287)又下令括江南诸路匠户。注673

民匠和军匠的分别,民匠只在规定的局所工作,军匠则往往须随军工作,有时且须正式参加作战,被编为匠军。《元史·兵志序》说:

或取匠为军曰匠军。

例如太宗七年(西元1235)七月签宣德、西京、平阳、太原、陕西五路人匠充军。命各处管匠头目,除织匠及和林建宫殿一切合干人等外,应有回回、河西、汉儿匠人等,通验丁数,每二十人出军一名。注674到天下大定后,军匠工作变成固定,始下令造作军人休教出征,如《元典章》所记:

至元三十一年(西元1294)正月福建行省准中书省咨:近准湖广行省咨:造作局院军匠,元系亡宋都作院人匠,见行成造常课生活,及供给交阯军器。有管军官依奉行院札付,将八局人匠尽行拖领前去交阯出军,止落后下老弱残病久疾不堪造作人数。兼前项军匠系八局造作籍定匠数,已有定到常课工程即与常调宣人不同。若将上项人匠差拨充军,诚恐失误造作术使,请明白闻奏事。注675

可是这只指有固定局所的“军匠”而言,不许将“军匠”充作“匠军”。至于随军的军匠,则恐仍不受这禁令的拘束。

诸民匠户一部分属于工部,分领于诸局所总管府。《元史·百官志一》记诸民匠户所属有:

诸色人匠总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之技艺……其下有梵像、出蜡局、铸泻等提举司及铜局、银局、镔铁局、石局、木局、油漆局等局。

诸司局人匠总管府,掌氈毯等事。

提举右八作司,掌都局院造作镔铁、铜、钢、石,东南简铁州都支持皮毛、杂色羊毛、生熟斜皮、马牛等皮、骔尾、杂行沙里陀等物。

诸路杂造局总管府,其下有帘网局。

茶迭儿局总管府,管领诸色人匠造作等事。

大都人匠总管府,其下有绣局、纹锦总院、涿州罗局等。

随路诸色民匠都总管府,掌仁宗潜邸诸色人匠。

等总管府。又于大都通州等处置皮货所,晋宁路、冀宁路、南宫、中山、深州、宏州、云内州、大同、恩州、保定、大宁路、顺德路、彰德路、怀庆路、宣德府、东圣州等地置织染提举司。

一部分属于将作院,《百官志四》记:

将作院,秩正二品,掌成造金玉珠翠犀象宝贝冠佩器皿,织造刺绣段匹纱罗,异样百色造作。

其下有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所属有玉局、金银器盒局、玛瑙局、金丝子局、鞋带斜皮局、瓘玉局、浮梁磁局、画局、妆钉局、大小雕木局、温犀玳瑁局、漆纱冠冕局等提举司及所。有异样局总管府,所属有异样纹绣、绫绵织染、纱罗等提举司,及大都等路民匠总管府,所属有备章总院、尚衣局、御衣局、高丽提举司、织佛像提举司等。

一部分属于中政院,《百官志四》记:

中政院,秩正二品,掌中宫财赋营造,内正司秩正三品,掌百工营缮之役。

其下有尚工署,管领六盘山等处齐哩克昆民匠都提举司,有翊正司,掌齐哩克昆民匠五千余户,管领上都等处诸色人匠提举司及管领诸路打捕鹰房民匠等户总管府,辽阳等处金银铁冶都提举司等司所。

一部分属于随路诸色人匠总管府。《百官志五》记:

中统五年(西元1264)命招集析居放良还俗僧道等户习诸色匠艺,立管领齐哩克昆总管府以司其造作。

其他列帝潜邸及中宫太子诸王均各有所属民匠,不能备举。

军匠则属于武备寺。其下有大同路、平阳路、太原路、保定、真定路、辽河等处蔚州、宣德、大宁路等军器人匠提举司,广平路、通州、蓟州、大都等甲局,归德府、汝宁府、陈州军器局、箭局、弦局、杂造局等等。

《元经世大典·工典总叙》分诸工匠的工作大要为二十二门:一官苑,二官府,三仓库,四城郭,五桥梁,六河渠,七郊庙,八僧寺,九道宫,十庐帐,十一兵器,十二卤簿,十三玉工,十四金工,十五木工,十六抟埴之工,十七石工,十八丝枲之工,十九皮工,二十毯罽之工,二十一画塑工,二十二诸匠。诸匠户的户数试以金玉工作例:

中统二年(西元1261)敕徒和林白八里及诸路金玉码玛诸工三千余户于大都,立金玉局。至元十一年(西元1274)陛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

一总管府的匠户就有三千多户,其他可想而知。每门中又分若干部,如木工:

木工之名则一,而其艺有大小,如营建宫室则大木之职也,若舟车以济不通,几案以适用,此皆小木之为也。故镟匠有局,缮工有司,民匠杂造之有府,岁为定制,以备用焉。注676

诸匠工除汉人、南人外,又遍取各国族之人以充之,如丝枲之工之有高丽诸工、西域诸工,漆匠之取于云南,兵器匠之取于西域旭烈木发里,妆塑绘画之取于尼波罗国。《经世大典·工典》“诸匠”条说:

国家初定中夏,制作有程。乃鸠天下之工,聚之京师,分类置局,以考其程度,而给之食,复其户,使得以专于其艺。故我朝诸工,制作精巧。咸胜往昔矣。注677

工专其业,并且同一业的都聚于一地,或就出产的场所置局生产,用政府的威力和财力来统制一切工业部门,从上文所引可以想见当时的盛况。

匠户所得的待遇,是蠲免徭役,由政府维持其生活。以此往往有土豪地主自动投充匠户,以为避免徭役之计,元初王恽在他所上的《便民三十五事》中说:

各处富强之民,往往投充人匠,影占差役,以致靠损贫难户计。注678

至元十七年(西元1280)曾敕民避役窜名匠户者复为民。注679可是到后来法度废弛,匠户被工官剥削,生活日趋困苦,如《元史·察罕传》所记:

察罕从孙立智理威,大德十年(西元1306)官湖广行省左丞。湖广岁织币上供,以省臣领工作。遣使买丝他郡,多为奸利。工官又为剥削,故匠户日贫,造币益恶。

匠户是另有户籍的。在初期富强之民要作弊窜名匠籍,到这时却好相反,舞弊的官吏有故意把民户列为匠籍,以为敲诈之计的。黄溍《茶陵州判官许君墓志铭记》有一例:

改赣州录事。纹锦局吏窜毁匠籍而牵连追呼滥及民伍。君白于郡,发架阁旧籍证之,其弊以绝。注680

在工作时则有长(作头)管束,宋本《土狱》说:

京师小木局木工数百人,官什伍其人,置长分领之。注681

词讼则不归有司,由政府特置官处理。《元史·百官志》记有:

管领随路人匠都提领所提领一员,大使一员。但受者檄掌工匠词讼之事。至元十二年(西元1275)置。

匠户所有土地的纳税方法,也和民户不同。民户该纳丁税和地税,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匠户因为已经“复户”,取消了丁税,所以也和僧道一样。验地纳税不再计丁了。注682

明沿元旧制,分户籍为三等,曰民户,曰军户,曰匠户。注683匠户又分二等,曰住坐,曰轮班。注684住坐者隶内府内官监,轮班者隶工部。注685至军匠则大部分分属于卫所,一部分属于内府兵仗局。

明代匠户的鉴定,完全依据元代旧籍,不许私自变动,《大明会典》说:

洪武二年(西元1369)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数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注686

从此匠户的身份,便被固定,不但是本人,连后代的子孙的命运也被这一纸诏令所决定了。工人虽有文学亦不能预士流,官清要。除非是蒙特旨落去匠籍为民,例如永乐时之五墨匠陈宗渊:

文庙(明成祖)选中书舍人二十八人专习羲、献书,以黄文简公(淮)领之。一日上谓文简公曰:诸生习书如何?公对曰:日惟致勤耳。惟今翰林有五墨匠陈宗渊者,亦日习书,而不敢侪诸人之列,但跪阶下临拓,颇逼真。上曰:卿尝持其所书来否?公因出诸袖中。上览之喜甚,目公曰:此何乡人?对曰:越陈刚中之后也。上闻刚中名,改容久之曰:自今当令此人与二十八人同习书。公曰:然尚在匠籍,又须如例与饮食给笔札。上从之。且令有司落其籍。宗渊遂得入士流。雅善山水,又能传神。习书未久,为中书舍人。历仕三朝,以刑部主事致仕云。注687

此外则技艺绝伦的工人,特蒙皇帝赏识,亦有从工官超蹿到卿贰的。如永乐十五年(西元1417)营建北京宫殿之木工蒯祥,以营缮所丞累官至工部左侍郎。同时蔡某亦以造宫殿授衔至尚宝司丞。注688杨青以瓦工为都工,营建宫阙,官亦至工部左侍郎。注689蔡信以营缮所正至工部侍郎。注690宣德时(西元1426—1435)石匠陆祥官至工部左侍郎,嘉靖间(西元1522—1566)木工徐杲官至工部尚书。注691蒯刚、郭文英俱以木工官至工部右侍郎。注692

属于轮班的各地方匠户,每三年应到京师工作三月,给有勘合。《大明会典》记:

凡轮班人匠,洪式十九年(西元1386)令籍诸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轮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仍量地远近以为班次,置勘合给付之。至期赍至部听拨免其家他役。注693

这制度据《明史》,系秦逵所定:

秦逵……洪武十八年进士……擢工部侍郎。时营缮事繁,部中缺尚书,凡兴作事,皆逵领之。初议籍四方工匠,验其丁力,定三年为班,更番赴京,三月交代,名曰轮班匠。未及行。至是逵议量地远近为班次,置籍为勘合付之,至期赍至部,免其家徭役,著为令。注694

到洪武二十六年(西元1393)政府举办大工程,各地工匠被征发到京师的达二十余万户。又规定被征匠户户役一人,更番工作之制,《明史·严震直传》:

洪武二十六年六月进工部尚书。时朝廷事营建,集天下工匠于京师凡二十余万户。震直请户役一人,书其姓名所业于官。有役则按籍更番召之。役者称便。注695

和《明太祖实录》所记参证,原来这二十余万户的匠户是这年轮到被征发的总数,政府只是照例征发,匠户也遵令到班,可是政府并未预先计画好这二十几万人的工作,以致匠户到京后,大部分无工可作,废时失业。政府才又规定这依工作需要规定应役工人数目的法令。《太祖实录》记:

洪武二十六年十月己亥,先是诸色工匠,岁率轮班至京受役,至有无工可役者,亦不敢失期不至。至是工部以为言。上乃令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主繁简,更定其班次,率三年或二年一轮,使赴工者各就其役,而无费日,罢工者得安家居,而无费业。注696

上工以一季为满,凡给勘合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注697这制度的颁布,似乎政府已给工人以休息的机会,可是仍未解决匠户的根本困难。因为匠户被征发到京的往返行费食粮均须自备,在人力和财力两方面说都极不经济。例如《明英宗实录》所说:

正统十二年(西元1447)闰四月丙戌,福建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政言:轮班诸匠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窎远者,往还动经三四余月。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注698

因之逃亡相继。宣德元年(西元1426)正月工匠逃亡的达五千余人。注699到景泰元年(西元1450)十二月逃匠的总数遂达三万四千余人。注700政府处置逃匠的办法,一面用高压手段,设清理匠役官逮捕逃匠,勒令工作。《明英宗实录》记:

正统二年(西元1437)二月己巳,行在工部奏:天下工匠蒙放遣休息者三千七百余人,俱刻期使自来赴工。今过期不至者二千九百余人,请令所司械送赴京。从之。注701

同书又记:

三年(西元1438)十二月甲戌,命各处有司逮逃匠四千二百五十五人。注702

逮至逃匠皆带刑具罚工。注703或罚充军匠。注704其逃亡他处者,则令就地附籍当差。《大明会典》说:

正统元年(西元1436)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原系军匠者,仍作军匠附籍,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注705

又令逃匠自首免罪,不首者发边卫充军。注706一面又制定征银法,使匠户得以银代役。《大明会典》又记:

成化二十一年(西元1485)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注707

弘治十八年(西元1505)改为每班征银一两八钱,遇闰征银二两四钱。无力者每季连人匠勘合解部投当,上工满日批放。匠价尽行解部。从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起,又改为通行征价,不许私行赴部投当,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为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统计各省府班匠共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名,每年征银六万四千一百十七两八钱。注708从此以后,轮班匠便名存实亡,轮班匠户的义务并非工作而为征纳代工银了。李诩记江阴匠班银之弊说:

余邑有匠班银,匠户每名出银四钱二分(按应作四钱五分)此定于国初,而户籍一成不变。(按此制定于弘治,修正于嘉靖,非国初所定)夫银以匠名,为其有利而课之也。今其子孙不为匠者多矣,犹可责其办者,承祖户而力亦胜也。中间有绝户,有逃户,则里甲赔貱,出于无辜。有零丁,有乞丐,每遇追并,必至于尽命。何无一人以通变之法,以闻于司牧者乎?注709

所记虽多谬误,但其记逃户及绝户与无力者之追并情形,则可供参考。

住坐工匠属于内府内官监。永乐间(西元1403—1424)迁江浙工匠于北京,《大明会典》记:

宣德五年(西元1430)令南京及浙江等处工匠起至北京者,附籍大兴、宛平二县,仍于工部食粮。注710

这一批附籍的匠户经过几度的淘汰,到嘉靖十年(西元1531)还存留了军民匠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五名,分配在内廷的司礼监、尚衣监、御马监、印绶监、司设监、内承运库、供用库、织染局、工局、银作局、兵仗局,和工部所属的营缮所、文思苑、织染所、皮作局、鞍辔局、宝源局、颜料局、军器局、楮本厂、大木厂、黑窑厂、琉璃厂以及兵部所属的盔甲厂和钦天监诸处工作。三十年后(西元1561)又增加到一万八千多名。隆庆元年(西元1566)又重定为一万五千八百八十四名。注711

住坐匠户都由“匠官”管理工作,由工部的清匠主事管理补役及注销。逃亡者在内由锦衣卫等衙门挨拿,在外由清军巡按御史行属清查问罪起解。每户正匠做工得免杂差,仍免一丁帮贴应役。其余丁每名每年出办工食银三钱,以备各衙门因公务取役雇觅之用。正匠每月工作十日,月粮由政府供给,其数量因军民及工作性质以为差别。注712

民匠中除轮班和住坐两种匠户以外,还有一种匠户是存留在本地工作的。如山西《盂县志·任役门》所说:

凡工役皆隶于工部,役于京师,有住坐者,有轮班者,又有存留本府而执役于织染局者。

《永平府志》也说:

工在籍谓之匠。考额府属役曰银,曰铁,曰铸铁,曰锡,曰钉钹,曰穿甲,曰木,曰桶,曰砖,曰石,曰黑窯,曰氈,曰熟皮,曰染,曰乌墨,曰搭采,曰絮,曰双线,曰蔻,曰冠服,曰镟,曰秤。有在京住坐,有遵化铁厂内轮班之长工,今罢。凡逃移者多。亦有种地户代当者,有为商贾者。

一府内的存留匠户,职业的分工竟到二十二类,由此可知各地存留匠户的数目一定很大。至于中央在各直省所设工局,以织染为最多。明有两京,京内和京外都置织染局,内局以应上供,外局以备公用。内局除上文已提及之内廷织染局外,南京有神帛堂,供应机房和织染局。外局如洪武时代(西元1368—1398)之四川、山西诸行省及浙江绍兴织染局,南京后湖织染局;永乐时代(西元1403—1424)之歙县织染局;陕西驼盳织染局;正统(西元1436—1449)时之泉州织造局;天顺(西元1454—1464)以后之苏、松、杭、嘉、湖等府织造局;嘉靖隆庆间之南京、苏、杭、陕西等处织造局;万历时(西元1573—1619)又增设浙江、福建、常、镇、徽、宁、扬、广德诸府州织造局,陕西羊盵局,南直浙江盶丝纱罗绫绸绢帛局,山西潞绸局。其次是烧造如临清苏州之砖厂,饶州景德镇之御用瓷器厂。注713大概也都由存留当地的匠户就地工作。

军匠可分作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中央工部的军器局和内廷的兵仗局,明朝制度是把兵器的制造权集中,外地更不置局。这两局以制造火器为主,兼造其他刀牌弓箭枪弩狼筅蒺藜甲胄战袄等军用品。一部分属于各地卫所,称为杂造局。注714军匠的户数,在内府工作的有六千户,《明史·蒋瑶传》说:

正德时(西元1560—1521)言:内府军器局(按应作兵仗局)军匠六千,中官监督者二人。今增至六十余人,人占军匠三十,他局称是,行伍安得不耗。注715

在各卫所工作的有二万六千户。《明史·张本传》:

宣德初(西元1426—1435)工部侍郎蔡信乞征军匠家口隶锦衣卫。本言:军匠二万六千人,属二百四十五卫所,为匠者暂役其一丁。若尽取以来,家以三四丁计,则数近十万,军伍既缺,人情惊骇,不可。帝善本言。注716

由上一例知内廷军匠多被中官占役,后一例知各卫军匠在宣德时曾被户征一丁到中央工作。

匠户的应役是以户为单位的,世世承袭,不许变动。同时也不许分户,《大明会典》说:

景泰二年(西元1451)奏准,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室碍,自顾分户者听。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分居。注717

《宜兴县志》也说“军匠例不分户”。这制度的用意是为防止“军匠逃亡事故”而设的。逃亡是指匠户离开著籍地贯,事故是指正匠死病老疾,照例都须勾其次丁或余丁补役。如果许其分户,则勾补无人,匠额即缺。可是结果这制度却意外地发生两种流弊,第一是军户和役户都借合户为名,逃避差徭;章潢在《图书编》中记:

嘉靖九年(西元1530)十月内户部题该学士桂萼奏:臣考

近来有工匠不许开户之例,盖为军匠逃亡事故而设。尔来军户有原不同户而求告合户者,有串令近军同姓之人投告而合户者,匠籍亦然。于是军匠有人及数千丁,地及数千顷,辄假例不分户为辞,于是里长甲首人丁事户不及军,匠人户百分之一。

若干户合为一户,则只须一丁应役,余户因户籍消灭而得逃避差役。接着自然发生第二种弊端,《驹阴琐记》说:

今制军匠等户不分析,民间口之入籍者十漏六七。

户籍的户数和口数因之不能作精确的统计。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为什么弘治、万历时代的户口反少于洪武时代的理由的一方面。明代的户口统计如下表(表见下)注718,在每朝户数中都包括有军户三百多万,匠户二十余万:

在经元末二十年混战之后,人口死亡极多的明初户数有一千六十五万,可是经过一百年的休养生息,户数却减到九百十一万,再经过九十年的繁息,户数仍只一千六十二万,比开国时的统计还少。这原因除开我在《明代之农民》注719和《明代之军兵》注720、《明初卫所制度之崩溃》注721数文中所指出军民逃亡情形以外,军户和匠户的合户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从轮班匠通行以征银代工役以后,政府方面以银雇工无征发清理之繁,匠户方面从此也可就农耕,无废时失业之苦。两方面都感觉方便。在事实上则匠户已无工作之义务。和民户并五分别,同时匠户户籍之保留且和国家的徭役有碍,照理这历史上的名词早就可以取消了,可是正值明末内忧外患交逼,政府没有工夫来计及匠籍之存废。一直到清世祖入关以后,才下令废除匠籍,《顺治东华录》记:

顺治二年(西元1645)五月庚子,免山东章丘、济阳二县京班匠价,并令各县俱除匠籍为民。

四百五六十年来的“匠户”制度,于此告一结束,名实都废,成为历史上的名辞。

民国廿七年六月十三日于云大

(原载《云南大学学报》第一期,19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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