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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社会概略

第四节 驿使之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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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驿传之设,在官为供政令之传达,官吏之过往,在民为便货物之贩运,商贾之来回。然唐代驿传,系官用之交通机关,民可望而不可即。所以驿道上旅客之往来,上焉者为奉节使臣,其次为中央或地方官吏,再次为官吏之家眷。兹据各书,列举唐代旅客乘马住驿之资格如下:

有军务要速,或追征报告,如此之类,遣专使乘驿,赍送文书。(《唐律疏议》卷一○《职制》)

依公式,令在京诸司,有事须乘驿,及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同书同卷)

又依议制令,皇帝践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并奉疏贺,州遣使,余附表。(同书同卷)

(长庆)八年八月敕,厘革应缘私事,并不许给公券。臣等商量,惟寒食拜扫,著在令式,御恩乘驿,以表哀荣。(《唐会要》卷二三“寒食拜扫”条)

天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自今诸郡太守,谢上表,附驿递进。(同书卷六一“馆驿”条)

其年(开元七年)七月一日敕,诸道按察使,家口往过,宜给传递。(同书同条)

(景云)二十二年七月七日新除都督刺史井阙三官州上佐,并给驿发遣。(同书同条)

开元十二年,于京丽正院定表样,并审尺寸差太史官驰驿,分往测候。(《唐六典》卷一○“司历”条注文)

所择博士,兼通《孝经》《论语》……令四品以上,各举所知,在外者给驿。(《旧唐书》卷四九《归崇敬传》)

道士女冠僧尼,见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过三夜,出逾宿者立案,连署不过七日,路远者州县给程。(《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

(则天时)有告密者,臣下不得问,皆给驿马。(《通鉴》卷二○三《唐纪十九》)

可知唐驿传,系官家之交通机关,于民无与。凡乘驿者,统称为驿使,故奉差乘驿,赍送公文,谓之驿使。告密给驿,入觐莅位,亦谓之驿使。驿使之遣发,在京由门下省主之,在外则由留守及诸军州主之。

《唐六典》卷五“驾部郎中”条注文云:“凡乘驿者,在京于门下给券,在外于留守及诸军州结券。”驿使之过往,皆有符券,以资证明。所过之驿或关口,必给有司查验签署,倘无符券,或有而不交验,则不许通过,同书同卷注文接云:若乘驿经留守及都督府,过者长官押署,若不应给者,随即停之。

符券之种类凡四:一曰角符;二曰传符;三曰银牌;四曰券。名称虽异,功用则一,券已见于上,兹述角符、传符、银牌如下:

角符 慰问聘诏,则莅封题,发驿使则给角符。(《新唐书》卷四七《百官志》二)

传符 传符者,谓给驿用之。(《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

银牌 唐有银牌,发驿遣使,则门下省给之,其制阔二寸半,长五寸,而隶五字曰:“敕走马银牌。”(《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卷二六四)

银牌之制,于此已了若指掌。惟角符、传符之制,史籍未详,据《唐律疏议》卷一○记载,仅知传符系龙形,以铜或纸为之。“驿使稽程”条疏议文云:“依令给驿者给铜龙传符,无传符处为纸券。”“用符节事讫”条疏议文亦云:“依令用符节,并由门下省,其符以铜为之……其传符通用纸作。”则传符普通皆以铜作,无铜之处,始以纸代。然自开元以后,务简便,则皆通用纸矣。宋处厚《青箱杂记》卷八云:

唐以前馆驿,并给传往来,开元中务从简便,方给驿券,驿之给券,自此始也。

券分往还券与单程券两种。往还券,除门下省外,诸州不得发给。《唐会要》卷六一“馆驿”条云:

(贞元)八年门下省奏,邮驿条式,应给纸券,除门下外,诸使诸州不得给往还券。至所诣州府纳之,别给令还,其常参官府外,除授及分司假宁往来,并给券,从之。

倘传符遗失,寻访不获者有罪;伪造者处死刑。《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亡失符印求讨”条云:“诸亡失器符印之类,应坐者,皆听三十日,求访,不得,然后决罪。”同书卷二五“伪写宫殿门符”条亦云:“诸伪为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者绞。”

再若陆驿券,于水驿用之,或水驿券于陆驿用之,亦皆有罪。《唐会要》卷六一“馆驿”条云:

大中五年七月敕:如闻江淮之间,多水陆两路,近日乘券牒使命等,或使头陆路,则随从船行,或使头乘舟,则随从登陆。一道券牒,两处祗供,害物扰人,为弊颇甚。自今以后,宜委诸道观察使及出使郎官御史,并所在巡院,切加觉察,如有此色,即具名奏,当议惩殿,如州县妄有祗候,官吏所由,节级科议,无容贷。

据以上所述,唐代驿传,不独组织严密,设备完善,且稽查周到,处罚苛重,有今日交通机关之长,而无今日交通机关之短。所谓社会进化,古不如今,固非一概之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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