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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

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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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法尊译编

子三、破余类之能立 分二:丑一、正破,二、虽无余类而多法一声转。今初:

异於有事者,类等无比量。有杖等一切,世俗立名言。

有事、殿鬘等,声亦非待他。若房是具者,彼鬘复是何?

若是种类者,一房犹如树,亦应说为鬘。於众多殿鬘,

彼声如何转?种类无类故。於鬘等大等,所许假立者,

与实无差别,识取故非假。即许实转者,非余因相同。

六等、句义声,见待何余因?如共称所成,真名。彼同故,

如是说俗名。事立无事故。共称随名行,彼随乐说行。名言义所作。如韵名、声分。

外曰:牛之别法有余义总,以总声与总觉转故。譬如由有余别法杖故,其人名有杖者之声转。破曰:以声转之因缘,成立离有事外,有异体之类等,应无比量。有杖者等一切亦由世俗分别安立有杖者名言故。法同上,外道计六句义为有事,及宫殿、殿鬘(如说殿羣、殿组)等之声,亦非待余义种类故。若谓房屋非是实事,是异类尘和合之具也。试问:其殿鬘是何事?若谓是殿种类者,则独一殿堂亦应说为殿鬘,以殿鬘是汝之种类故。譬如一株栴檀亦说为树(树是栴檀之种类)。又於众多殿鬘,其殿鬘声如何能转?应不能转。以殿鬘是种类,於种类上无第二种类故(是外自许)。又殿与殿鬘等、大等声应不转,以除汝外无余义之大等故(大小等即宫殿本身之差别,非离宫殿之外另有大小等差别)。若许彼上大等声由假立而转者,破曰:大等声应非假立,以与实大(如大山等)无有差别,同是识所取故。若谓诠有余义能别法者为真名,诠无余义能别法者为假名者,不应道理。即许名实转者,亦非有余义能别法为因,彼相同故(真名假名,都无余实能别法)。又宗同上,以於六句义,六句义之声转,见待何因?无所见故。又宗同上,谓如由共称所成之名是为真名,其与彼义相同故,於如是说真名之後,随成而转者,是俗假名故(如兽王力大勇敢名狮子,若人亦力大勇敢,亦呼为狮子,即假名狮子)。如痴呆子事,假说无子事故(由无能承父业之子,假说无子)。若谓其因不遍,以世共称,是由事力而转者。破曰:应非尔(非由事力而转),以共称是随名转,彼名复是随乐说而转故。外曰:若无余义之种类,则合声应无义也。曰:不成无义,以於名言时(即在言说时),为使了解其义而作彼声故(立彼名也)。如韵谱之名曰「持华鬘」,於声之部分曰「字界」、「字缘」,假立其名。

丑二、虽无余类而多法一声转 分二:寅一、标,二、释。今初:

虽异由事法,如是识因义,彼识於彼等,即如是了知。

异了知无异,其知亦如是。故离无彼果,随行。无一事。於诸事有故,事闻有彼边。

问:若无余义种类,则於多法如何一总声转?曰:如诸别树,虽物各异,而由彼识如是了知为一类,是由事物法性,为执为一类如是识之因义故。缘各别树之众多根识,如树亦是一类,物虽各异,而是了知类无异之因故。又各别树非有一常事总,离无彼树之果而随行故。(彼树果即缘树之识。无彼果即非彼树,离无彼果即遮非树。遮非树即树总随一切各别树行。但非常一实事。)於树事言树之闻者,是以彼树为边际者,是为了解诸别树上有彼遣余而合名故。(闻谓可闻,即说物名之言声,下同。边际或曰究竟,即说最後达到该事,故以彼事为究竟。合名谓名与义结合,即於彼事说彼名也。)

寅二、释 分二:卯一、断诤,二、明立名之境。今初:

外功能遮断,虽无触,彼声,其分别影像,彼究竟相属。遣余究竟故,说闻能遣余。

外曰:言树之声应唯诠树事,以彼诠说树究竟故。若许者,则与前说声义为所诠相违。曰:彼树声虽不能触及外能作义遮遣非树,然彼树声是以树之遣余为究竟。以依彼声,缘树分别之影像,与彼诸树之究竟相系属故(树之究竟即各别诸树)。言树之闻(名)为了解遣余而说,是为了解树之遣余而合名故。

卯二、明立名之境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今初:

如遮,由诸声,於识现余影,彼亦非义体,彼从乱习起。

彼若由闻说,能知义何分?不知。为彼义,作名则无义。

声诠义何分?当诠彼遣余。彼相於义无,说彼岂义依?

随行声随行,义果。由见习,所变无随行。由觉无异故。

以知彼事益,了知遮余故。何为其声义?说即彼无违。

识由声所变,彼等所现遮,此随义分行。如是闻遣余。

外曰:由从非树返,即是树,故树声唯诠树事。曰:从诸树声所起之分别识,如遮非树,所现余树影像,彼亦非义体性之树(分别心所现之影像,非真实树),是由错乱习气所起之现相故。自部有说:缘树分别之所取相,是言树声所诠。曰:言树之闻(名),能了知树义何分?应不能知。以诠缘树分别之所取相故。若谓不了知者,则为了知树故设立名称,应全无义。外问:若尔,树声诠树何分?曰:诠说遣余,是能了树之遣余故。缘树分别之所取相,由诠汝,如何是了知树义之所依?应非所依。以树义中无彼相故。若谓其因不成,随各别树行之树声,所诠义果为缘树分别之所取相,彼相是随各别树行者。曰:由见树惯习所变现缘树分别之所取相,是不随各别树转者,以与缘树分别觉安危无异故(同安危即是一体)。外问:若尔,树声之义为何耶?曰:说即彼树之遣余,是彼声义,并无相违。依彼树声缘树分别所现相,增益为彼树事,由了知此,而能了知遮非树故。由言树之声所变起诸分别识,彼诸识所现从非树遮返(即遣余),即诸别树之总。以於别树义分皆随行故。言树之闻(名),是树遣余之能诠,以是能了树之遣余故。

辰二、立自宗

故於立名时,亦见自为果,与说义属故,遣余与声属。

待不见於余,待有见彼故。遣余与声属,彼於事不可。

言树之声与树之遣余相属,在立名时,亦以见树自体为果,与前所说义之遣余相属故。彼言树之声,是与遣余相属,而不可於常事总转,以待除树外不见向余转,及待见向彼树转故。

癸三、结义

故无类等具,於义及彼等,非闻相系属,遮余合声故。

非有与彼常事类等相应之义,以无常事种类故。(若有常事之种类,方可说与它相应义。彼常事类且非有,如何可说有与彼相应之实物耶?外计种类、功德、事业等是所相应的支分,实物是能相应的有支分。如胜论派义。)又非於常事种类相应之义(即实)及彼常事种类等,以根识将闻名相系属,以彼等非有故。彼等虽非有,然可结合树声。是於遮余非树之遣余上,结合树声故。(这段总说没有外道所计常法种类等,故亦不是於彼等上设立名声。而一切名声,只是与遣余相系属,於遣余上立名。)

壬三、再破是合名分别 分五:癸一、以前後执空破,二、以分别余而见破,三、以应无能受破,四、以应无了知自相破,五、以见与分别是余因破。今初:

以念名为因,所见合杂性,执前後所空,眼识彼如何?

眼识如何是以念名为因,将後见之义与先见之名二者合一为体性之分别耶?应非是彼,以由前後执空故(根识不执前名後义为一法,故非合名分别)。

癸二、以分别余而见破

心向余转者,眼见众色时,不明执彼名,无彼生分别。

於何定立声,於彼生分别,根生随欲转,应不见外境。

其分别心向余境(如声)转者,眼见诸色时,其根识亦无由名所生之分别,以不明了缘彼名故。又解此句为明了见境而不取彼名故(如缘色时,不缘色名,故非合名分别)。若计根识是合名分别者,则诸根识应以声义为所现境,以是合名分别故。以於何境决定安立名声,即缘彼境生合名分别故。若许尔者,则根识应随欲转,而不见外色义也。然根识是由外境力而生,非是随欲而起。

癸三、以应无能受破

於色谓见色,彼觉如何见?亦有彼领受,如何无分别?

若彼自领受,无顿二分别。彼即说同时,由他识领受。

於过去成念,无受彼如何?觉自觉他觉,决断体应一。

於了过去义,离喻,因非有,由何成?於彼,非现、非有因。

若谓现彼体,由彼无间觉,如色等缘者,不缘彼前觉。

如有自境识,领受无分别,不能名。如是,余亦无分别。

外人许根识有分别,而不许二分别同时生。则於色,谓见色时,其念曰「此是缘彼色之觉」。如何可见?应不能忆念,以无领受故。(必先领受後方忆念。既对彼缘色觉未有领受,如何能念耶?若谓有领受者,下广观察破。)然彼缘色之觉,应有能领受,以有彼念故。(意谓应有自证分,否则有下说过失。)若许有领受者,其能领受缘色之觉者,如何是无分别?应非无分别,以是觉故。(因彼计一切觉皆是分别,故成难。)复次,试问:缘色之觉由谁领受?若谓彼觉自领受者,彼缘色觉应非自己领受,不见有二分别同时生故。若谓由同时识领受者,彼不应由彼领受,不见同时有分别。彼理亦即说「同时由他识领受」之违害故。若谓由後起之识领受者,後起之识应非缘色识之能领受,以於彼缘色识成为缘过去之念故(後识缘前识,後识即成追念)。又彼前识如何有念?应无念,无领受故。如天授之觉,缘自身之觉,及决断他人之觉。此二能缘觉应成一体。以彼二能缘觉皆以不现见之理而缘故。又了知过去义之识,由何量决定?应不成立,以汝非由现量成立,亦非由有因比量成立故。於成立汝既离诸同喻,极成之宗法因亦非有故(无正因及同喻,则不成其比量)。见过去义之识,若有能知者,即属自证分,以同时异时之现比二量,皆不能成立故。若谓如现彼色体性无间之觉,能缘色等,如是彼缘色觉,亦为彼无间觉所缘也(即前念心为他念心缘)。破曰:若尔,缘多义之後所起之觉,於彼前觉应不能缘,以汝与彼中间为余时所隔故。若谓缘自色境识,其能领受之觉是无分别,以於自境不能设立名故。破曰:如是其余根识亦应是无分别,以於自境不能设立名故。

癸四、以应无了知自相破

诠总为性声,分别亦一义。若无无分别,差别由何知?

若有无分别,与彼同因者,一切皆如是,果异由因异。

若谓一切识皆有分别者,则差别自相法复由何识作为所取境而了知耶?应不能知。以无有无分别识故。此因决定,以分别心缘境之理与诠总为性之声,同一义故(分别心与能诠声皆唯缘总相,不能以自相法为所取境)。若谓无过,亦有无分别之根识者。破曰:一切根识应如彼前识是无分别,以与彼同以三缘为因故。此因决定,以果体性各异,是由异因生故。

癸五、以见与分别是余因破

不观待外义,由念名结合,如是不待名,由事能眼觉。

若色待念名,於根觉有能,非无所待者。如因,於念性,

彼彼系生故。念,根识,或非;余时亦应生;有时散乱故。

若渐为二因,无异故,即前。若根觉余因,於彼念无义。

如为成假名,许忆念名者,缘别无假名,彼念有何义?

若缘唯总者,不可待差别。故依眼及色,而生於眼识。

眼觉非是合名分别,以合名分别不观待外义,是从忆念名而生,如是眼觉则不观待名,是由所取义事功能而生故。若谓此因不成,谓色要观待忆念名,乃於根觉有饶益功能,非不观待者。破曰:彼色应亲饶益彼念,以於彼念名相系属故,要观待彼念汝方能生根识故。譬如从因生缘因心,从彼心方生有因比量。若许尔者,根觉应亲从念生,或应非亲从色生,以从色生念名,汝亲从念名生故。若许尔者,则诸根识除自三缘完聚外,余时亦应生起,以彼时亦容有念名故。又於自三缘完聚亦应有时不生,以彼有时意散乱不念名故。外曰:言「念根识或非」(根识应从念生,或非从色生。又解此句为应从念生根识,或非从念生,以从自三缘生故),遍相不定。以彼色渐次为念与根识二者之因故。破曰:为念与根识因之二色,为一为异?若是一者,彼二者中即彼前色(为念因之色)应生根识,以既能生根识,前後二色无异故。若谓根识因之色是余色者(非即念因之色),是则彼念因之色於根识生有何用义?应无意义。生根识者是余色故。又如为成立根识是假立之分别,而许念名为根识之因,而根识缘差别自相法无有假名。或解:根识是缘无假名之差别自相,故於根识之生,念有何义?实无意义也。若谓根识缘唯总者(即单独之总),则不可观待差别自相为所取义而生根识。又眼觉非是合名分别,以依眼及色等而亲生故(非待念名而生也。)

庚二、现量之差别 分四:辛一、根现量,二、意现量,三、自证现量,四、瑜伽现量。初又分二:壬一、於根识之名义断诤,二、於离分别断诤。今初:

若生起现识,如根、境是能,何故依二生,而不以彼说?

由见能了知,决定立名言,根名言有彼,所立是彼法。

故此立名言,是自性正因。反能遍自性,故彼亦应遮。

外问:若生起现量识,如根有功能,境亦具足功能,彼识既俱依赖根境二法而生,何故不名境识,而以根识之声而说耶(不名色识而名眼识)?曰:於五门识,应立根识之名言,以彼有了解不共之功能故。由见有彼了解功能,决定设立彼名言故。又能了解不共,是成立此五门识应设立根识名言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宗之因,又是与彼所立法同一自性之法故。於五门识设立境识之名言,则应遮止,以仅能了解彼能遍自性故(即没有了解不共之功能)。

壬二、於离分别断诤 分二:癸一、断违教诤,二、断缘遮返及余总之诤。初又分二:子一、诤,二、答。今初:

诸集合是聚,彼总彼根觉,总觉定无疑,与分别相连。

外曰:根觉应是分别,以经说「五识身缘集合法」。缘集合法故,诸集合者即是聚。彼聚即是总。缘彼总之总觉,无疑定与分别相连故。

子二、答 分二:丑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余义相连故,余何尘当生?说彼等集合,是生识原因。

若无余微尘,亦无彼别尘。识定非於一,故说总行境。

如是经教,应非说根识缘余集合义(离所集微尘外,另有余集合体),以与前余义微尘相连系故,生起能生根识之余後微尘,经说彼等(前後微尘)为集合故。意说彼等是能生眼识之原因故。外问:如何根识从微尘聚生,而不从一一微尘生耶?曰:经说根识以总聚为所行境,以决定非缘一尘能生根识,要从众多微尘乃得生故。若无余同类微尘,则能生根识之特别微尘亦非有故。

丑二、断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今初:

若虽是一处,非能顿缘多。

若谓集合有支倘无别物,则彼众多色尘虽是能生根识之一色处(十二处中之一处),应非一觉所能顿缘,以是无有支实物之众多法故。(有支即能统一诸支分之总体,外人计为实有。)

寅二、答 分五:卯一、应无能缘麻等,二、应无能缘杂花等,三、应无能缘犎等,四、应无能缘余物,五、能顿缘多法余宗亦成。今初:

於胡麻等异,如何现顿缘?此中速,已说。於次第降落,

何不非次缘?诸觉皆同时,如何彼等中,有现非次第,

余现有次第?故缘众义时,此应非次第。

如胡麻等蕴(即胡麻堆),如何现见顿缘?应不顿缘,以是无实有支物之各异法故。(外人计要有别实有支乃能顿缘,若无实有支,则不能顿缘众多法。故以麻蕴等破。)若谓由运转疾速,故现似顿缘者,计由运转疾速故现似顿缘,此不应理。其违害前已说故。又如胡麻等次第降落时,缘彼之觉,如何不非次第缘(何不顿缘)?应非渐缘,以速缘胡麻故。又彼诸觉,有现非次第,余现有次第,如何可尔?应不如是。以一切诸觉皆时速疾相同故。又缘众义之觉,彼义於汝应现非次第,以速疾缘彼众义故。

卯二、应无能缘杂花等 分三:辰一、出过,二、成立种种非一,三、断诤。今初:

如花蝶等色,众多如何现?

如花蝴蝶及孔雀翎等之杂花色,如何於觉能顿现?应不顿现,以无有支实物而是众多色故。

辰二、成立种种非一

若种种是一,此尤为希有。种种非一性,喻如摩尼色。

青等诸区别,花布等亦同。若唯支分色,乃见如是者,

若舍青等外,见余花甚奇。时与义行相,同了知诸觉,

一次第多义,一非次一义。觉种种体故,诸义种种体。

若彼非因者,建异由何成?异类无造故,画觉非种种。

由无有色故,相应非种种。亦非依假设。各各非种种。

非渐次取已,觉合为种种,一不缘多故。故一有多义。

由知一义时,亦见余义故。亦成无分别。

若谓彼种种法是一无分有支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支统一体),破曰:较彼孔雀翎花不能顿现,此说种种是无分一,尤为希有,不应道理。若是种种,则非无分一之自性故。如摩尼众多色。若谓彼不相同,以摩尼色觉能区别,孔雀翎之花色不能区别故者。破曰:孔雀翎花色觉应能区别,以分为青黄等色,汝与花布等亦相同故。若谓孔雀翎之花色中唯支分色见能如是区分,非有支之色者。破曰:此不应理,以舍离青等支分外,而见余杂花等色,甚为希奇,不应理故。又花布与孔雀翎等杂色,诸觉对彼二色,一者以次第多义,一者以次第一义而缘。应非如是。以时间速疾,及义之行相皆同了知为种种故。外问:彼孔雀翎之杂色,如何是种种耶?曰:孔雀翎之杂色诸义,是种种体性,由不错乱诸觉缘为种种体性故。若谓此因不遍(不决定),以不错乱觉缘为种种,非安立为种种物之因故者。破曰:此物体各异之建立,应非任何所能成立也。若谓由有一有支物体,故现为种种,非由是种种而现为种种者。破曰:绘画之杂色等,应不於觉现为种种,以无有支物体故。此因为他所许,以计异类诸尘非实物所造故。若谓是绘画杂色之相应,於觉现为种种者。(外谓非绘画之杂色於心现为种种,是彼之相应,即由和合力使诸尘相应,计相应是实法。)破曰:彼绘画之相应,应非於眼识现为种种,以无色故(外人许相应非色法)。若谓由与实和合之原因,假立为种种者。破曰:应非由与实和合之原因,依此假立为种种。以非被和合之青黄等一一实物,和合於种种故。绘画之杂色亦非由根识渐次取已,再由分别觉合杂为种种,以由一觉不能缘多义故,因是他所许。此即成立一觉能缘多义,以缘杂色根识已成立故。缘杂色根识已成立为无分别,以了知一青色时,亦能明见余黄色故。

辰三、断诤 分三:巳一、诤,二、答,三、释。今初:

现种种诸义,若一性非理,且彼独一觉,如何现种种?

外曰:若现为种种之诸义,无分一性不应理者,且觉所现之杂色行相,如何现为种种耶?应不显现。以唯一为谛实故。

巳二、答 分二:午一、许无实行相者答,二、许有实行相者答。初又分二:未一、成立无实,二、断诤。初又分二:申一、以离一异成立,二、以义与识不成实而成立,三、略明空性之理。今初:

如如思惟义,如是如是离,诸智者所说,是由事力来。

一种种何过?彼觉亦不成。若诸义体尔,於彼我何为?

杂色义之行相,如现无实,如如思惟其实有义,如是如是,如所显现离其实有一异,此诸智者所说,是从事力而来故(即由事力比量所成立)。问:於一觉中所现为种种行相,「如现实有」有何过失?曰:彼中亦有不成一觉体之过失。若谓杂色诸义之行相,是「如现实有」有之体性,是此所许,以现为实有故。破曰:若如现实有,则我破彼复何所为?全无意义。现为实有,应不成为实有,以现为实有之觉是错乱识故。

申二、以义与识不成实而成立

故於义与识,现粗色非有。破彼体一故,体多亦非有。

决断是内心,似安住於外,此是所余分。无异者诸识,

现异是染性。彼中由一无,二者俱失坏。是故彼二空,亦是彼实性。

根识所现粗色,其体性如现无实体,以如所现,於义与识皆非有故。破粗色义一故,於多外尘亦非有故。外曰:於义虽无,然於识「如现实有」。破曰:此不应理,以决断为内识者是能取相,离彼余分如外而住,是错乱相故。其原因谓诸根识,能取所取现为各异,是染坏性,以是於无异物体现为有异物之识故。外曰:所取虽无异体,能取则有异体。破曰:此不应理。其二取中由一所取无余异体,则异体二取俱失坏故。是故彼二空真实性,亦即是彼能取之实性,以二取异体空故。

申三、略明空性之理

此诸事异住,是依於彼异。彼既是染性,彼等亦当染。

离能所取相,其余相非有。由其相空故,说为无自性。

由蕴等差别,一切能相者,彼亦非实性。彼等皆离相。

现二取为异体之识,是染坏性者,则彼二取异体亦是染坏,以此诸事各异而住,是依彼觉现各异故。经说诸事无遍计自性,以相实空故(即诸相非实有而空,名相无性)。以离二取相外,余相非有,能取所取异体空故。又诸蕴等亦离谛实相,以由蕴等差别一切能相所表相者,亦皆非真实性故。

未二、断诤

无明所染体,观待如自缘,生识非真如,如有眩翳等。

未见彼岸者,皆不了实性。无能所取染,彼皆非有故。

彼舍真实义,以象王顾视,唯顺世间心,趣向观外义。

外曰:若无外义,生现义识则成相违。曰:此不相违,以由无明所染体性,观待如自缘之习气,生起「现非真如」外义行相之识故。喻如由眩翳等力,现发影相。外问:若无异体能取所取,如何现量不了知无异体耶?曰:以彼一切未见彼岸之异生,不能现前了知二空真实性,以若无能取所取染坏,则汝非有故。问:若无外义,则作彼建立有何作为?曰:诸佛世尊,暂舍宣说二空真实义,如象王顾视,唯以随顺世间之心,观察外义而转,是为遮止整体我执而说故。

午二、许有实行相者答

识青等种种,识别不依余,非能见。尔时,分辨趣外义。

识如其所现,即如是领受。如是心行相,种种成一体。

布等色若一,如於无区别。除去差异者,不见余无异。

诸识所现青等种种行相,离识差别外,无所依余物,以离识外,不能别别见故。若谓此因不成,以於彼行相,能分辨此是青色,此是黄色故者。曰:此不应理,以分辨此是青是黄时,此分辨心是向外义转故。如是内心行相现为种种者,即是一觉体性,以於诸识如其所现行相,即如是领受故。若谓如杂色之行相是一,如是杂色布等之色,亦是无分之一。破曰:杂色之布应如杂色行相,无可分辨,以是无分之一故。若谓是所许,分辨支分乃有,有支则无(谓支分色可分辨为青黄等,有支色则不可分辨为青黄等)。破曰:此不应理,以除去有异之支分外,其余无异之有支,无可见故。

巳三、释

若如诸根等,差别生众多,顿为一觉因,亦有何相违?

除为因事外,全无余所取。彼中觉所现,说为彼所取。

外曰:若无有支实体,则由多微尘生一根识应成相违?曰:此不相违,已生众多殊胜微尘,同时为根识之因,有何相违?全无违故。犹如根等生一根识。若谓是因可尔,如何是境?曰:若於何义觉现彼行相,即说彼义是彼觉之所取,以除能生带自行相缘自识之因事外,更无余事名所取故。

卯三、应无能缘犎等

如何能顿取,具自支有支?未见垂胡等,不见知是牛。

若许顿了知,功德最胜等。非顿取众支,亦非德等具。

差别、有差别,乐说他力故,先取为支分,由此而缘彼。

如於具自支之有支牛,如何一觉而能顿取?应不能取,以一觉不能顿取多义故。然不能许尔。以未见垂胡等,则不见知是牛故。若谓未成差别与有差别(即所别、能别)之众多法,则不能顿缘。若牛耳等功德与牛自性,由是差别与有差别故,则许一觉能顿了知。破曰:应不能顿缘牛之一切支分,以彼等亦是未成差别与有差别之众多法故。又彼牛耳虽具青等功德,亦应一觉不能顿缘,因同前。又差别与有差别,非由事增上所成,是随乐说他力转故。若许不能顿缘一切支者,则应先取为支如牛角等,後缘彼支所简别之牛,以不能顿缘多支故。

卯四、应无能缘余物

自事离余者,无异故;未取,德等能异故:虽见余余法,

其觉当成一。若取德等别,故了知多者。虽尔,纵如是,其系属错乱。

虽见瓶衣等余余诸法,其觉应成一种行相,以瓶衣自事与余法无异故。(当时彼觉只缘自事,不觉与余法各异,因为一觉只缘一法。)其能使成异之德等,一觉亦未取故。若谓先取实物,後取德等差别(即渐次取多法),故能取多法者。破曰:纵然如是,其实物与功德之系属应成错乱,以彼二非有同时缘故。

卯五、能顿缘多法余宗亦成

声等多性故,顿缘多已成。未取能建者,不取所建故。

数论宗中亦成立顿缘多法,以计声等是由乐、苦、舍(即三德)多法所建立故。此因决定,以未取能建立者,必不可取所建立故。

癸二、断缘遮返及余总诤

有法遮一切,从彼彼返异,假立有异者,彼众多体性,

假立自性异,现种种彼等,非无分别心,现为种种事,

非暂生行境。设有白等性,如根所行境,非声能诠说,

识自性异故。诸觉虽一义,由种种所依,故成彼异者。

则彼耳等心,由何有异义?心虽然是从.彼彼所依生,

然於彼一事,现种种自性,彼是由何成?无所见了知,

言分别转故。是遮由所见,而认识牛等。於所见牛等,

随言说分别,比度种类等,由此亦破彼。所见虽各异,

分别认谓一,是由自性造,如前已说讫。

外曰:根识应是分别,能缘众多遮返故?曰:从非所作及常等一切法(除声)遮返者,由从彼彼遮返,即待彼假立为异,有此异性之有法如声,假立为众多体性,自性各异现为种种。彼等种种,非是暂时生根识之亲所行境,非於无分别心而现彼种种相故。若谓根识缘白等总者,曰:纵然有白等总,亦非如根识所行境,言声所能诠说,以根识与分别自性,现相之理各异故。(根识现境明显,分别心现境不明显。根识缘诸法自相,分别心缘诸法共相,如前已数说。)若谓根识与分别心,所取义虽一,然由所依根有种种(根识依有色根即眼等五根,分别心依意根),故成明不明之差别者。曰:如耳等诸心有各异所取义者,彼由何成?汝计所取义是一故。又心纵是从彼彼所依生,然根识与分别心,现明不明种种自性,彼由何而成耶?应不现种种自性,以唯以一事为所取义故。若谓现相之理虽异,而所取义是一,以於根识所见,分别谓是此而认识故。曰:是为遮止,计由根识所见,认识是牛等之觉是有所取义者,以不了知根识所见,言说要分别皆可转故。又於所见牛等,由有言说与分别随行,而比度有常时种类,彼亦由此正理破除。以根识所见虽是异物,而认识谓是一类之分别心,是由自性所作,前已说讫。

辛二、意现量 分二:壬一、诤,二、答。今初:

若缘前领受,意则非是量,若缘未见者,盲等应见义?

不穿耳外道云:若缘根识先已领受者,意现应非是量。若缘先未见者,则盲人等应亦见义。

壬二、答 分三:癸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三、断诤。今初:

是刹那性故,非见过去义。若非刹那性,应说相差别。

所作已办业,不作少差别,有根或余者,如何许能立?

彼事所生觉,一切应顿起。若余无别作,待彼相违故。

有释者云:是缘根现量已取者。破曰:若尔,意现量於自亲因时,见彼过去色为所取义,则应非有。以汝所取义是刹那性故。若谓因不成者,则应说缘前量已取者,为汝之相。应俱彼简别而说。以非刹那性为所取义故。若後起根现或余意现,如何许为能立之量?应不许尔。以於前量已办所作之业,更无少许差别可作故。又意现与根觉应顿生起,以从彼常事生故。若谓虽常,要待余缘次第生者,彼所取义若待彼余缘,应成相违,以诸余缘非能作少许差别故。

癸二、立自宗

是故诸根识,无间缘所生,意能缘余境,故盲者不见。

待随自义者,根生觉是因,故此虽缘余,许缘境决定。

意现是除根现境外,而缘余境,以能缘瓶而不缘根现之境故。虽则如是,然无盲人能见色之过失,以是由根识作无间缘所生故。问:若离根现境外,缘余境者,则所缘境应不决定?曰:此虽缘余境,然许缘境决定,以随自义行而观待自义之根生觉(即根识)是汝之因故。

癸三、断诤

与彼无同时,自识时诸义,如何为根识,而作俱生缘?

无前无能故,後亦不合故,一切因先有,非义俱自觉。

彼如何缘异?由理智了知,能立识行相,因性为所取。

因虽有众多,能随生果者,彼立彼体性,说彼是所取。

外曰:意现所取义,如何是由根识生意现之俱有缘?应非彼缘,以意现之作用与彼根识无同时故。汝与自识意现是同时故。曰:破意现所取义,与自觉意现非是同时,以一切诸因皆是於自果前有故。若於果前无者,则无饶益果之功能故。後亦不能结合饶益故。外曰:若尔,意现如何能缘?应不能缘,以与彼异时故。曰:彼意现果虽有众多因,然能安立彼色行相之体性者,说彼是所取,以是随顺色之行相而生故。此因决定,以理智了知,能安立识行相之因性是所取故。

辛三、自证现量 分二:壬一、成立能领受离分别,二、於所领受断诤。今初:

乐等不依余,不能设立名,故彼等自证,非系属言说。

领受乐等之自证,非是於乐等系属言说之分别,以汝於乐等不能设立名故。乐等体性於余名言时不随行依止故。

壬二、於所领受断诤 分二:癸一、断胜论之诤,二、断数论之诤。初又分二:子一、诤,二、答。今初:

余非证,彼等。自体如何证?有说依一义,是识所证知。

胜论有云:彼乐等如何证知自体?应不能知。余亦非能证知故。故是依於与我一义之识所证知。(胜论计乐等是属我之德,是我及识所证知,非能自证。)

子二、答 分三:丑一、成立是识,二、成立自证,三,成立证他。今初:

彼非彼自性,彼非彼因生,识因生非余,乐等何非识?

俱义根堪能,有如自体心,见能生乐等,意亦与彼同。

彼等若有无,有乐等及觉,见生不生故,从彼生,非余。

由彼等差别,苦乐等各异,喻如即由觉,明、不明,及疑。

彼乐等由何非识?应是识。以彼等从识因非余之三缘生故。以有俱义堪能根及如自体之心,则见乐等生起,意亦与彼根识相同故。又有说为意亦与彼乐等相同故(同从三缘生)。前因决定,以彼同类及非彼同类自性诸果,是由彼同类及非彼同类之亲因所生故。若谓根本因不定,虽从三缘生,然要从我之功德行,乃生根识及乐等物。(外计乐等是物质,非精神,即非心识。)破曰:彼乐等及根觉,应从彼三缘生,非从其余我之功德行生,以有无彼等三缘,则见有人相续生与不生,而不见从我之功德行生故。外曰:若尔,同从三缘生故,苦乐亦应无有差别。曰:不尔,即由三缘差别而生苦乐等异故。喻如即由觉之差别而生明不明显及疑等。

丑二、成立自证

由近於何义,觉及乐等生,舍彼则乐等,彼如何能知?

故渐次缘者。领受彼不能,无间断显现。速故者,同故,

何非无领受?非由一知二,根心决定故,即无有乐等,

从诸义生故,彼能无成故。若谓二别别,是能,如青等。

应唯缘乐等。未取彼因义,领受彼非理。若与义同缘,

乐等有何能?不许彼生觉。若无义,眼等.领受乐等者,

眼终不能缘,色等妇等别。有内支能义,应不见外境。

缘义,从彼生.则不受乐等。由有彼彼境,诸觉顿生者,

则顿有诸义,苦乐应顿了。若有内因识,则生起苦等,

许彼识唯一,非相连因者。何缘计彼识,为无知亲因?若是增上者,

於相违亦见。喻如一光明,对夜行及余,诸根观色相,顿作逆顺缘。

外曰:若弃舍彼所取义,则彼根识如何能了知乐等?应不能知,由近於何所取义,彼诸根觉及乐等乃生起故。是由根识缘色,由意识渐次缘乐等。破曰:领受彼乐等之识,应非境相无间显现,以於领受境之中间有根识隔断故。若谓运转速故,无间断现者。破曰:根识何非无领受乐等而色显现?应如是现。以缘色速疾彼相同故。若谓由一根识,俱缘色及乐等为所取义者。破曰:缘色根心(即眼识),非汝一识俱缘色及乐等为所取义而了知,以汝缘色处境决定故。彼乐等饶益功能不成立故。(乐等非色处摄,不能饶益眼识,故非眼识所取义。)即无乐等亦从诸义生故。若谓此因不定,色与乐等彼二别别,俱能生起根识,如青等色,一一皆能生起根识。破曰:若尔,根识应有唯缘乐等者,以有唯以乐等为所取义故。不能许尔,以未取彼乐等之因义而领受彼乐等,不应理故。若谓俱时缘乐等及义者。破曰:乐等应全无饶益之功能,以由彼乐等生觉,汝不许故。若无义境,眼等能领受乐等者,则眼等应终不能缘色等及妇女等差别,以有内支能作饶益之所取义,则不见外境故。若根识单缘义者,则从彼义所生乐等应不能领受,以二种觉既不顿生,又计单缘义故。若谓由有彼彼义,故觉顿生者。破曰:若同时有可意不可意义,则应顿时证知苦乐。若谓亦有内识为近因,而苦等生,彼唯一识,故许非顿生苦乐相违之近因。破曰:彼乐等以何识为其因?应非彼因,以计为无知之物质故。若谓彼识是增上缘,故苦乐相违二法不顿时生者。破曰:此不应理。以彼增上缘顿生相违二果亦可见故。如一日光明相,对夜行鸺鶹,及余诸根观色,同时顿作逆顺缘故。

丑三、成立证他

故乐等自身,所投义相现,领受故。世设。非亲受外义。此等了自体,

唯从义生耳。彼等义体相,成自体,彼受。故说领受义,即所缘,彼现。

又如乐等,世间亦可设立为领受义,以投於自身之义相显现,及由能取相(即自证分),领受彼行相故(此谓见分现义境行相,自证分缘见分行相)。义即是所缘,以义行相於行现故。

癸二、断数论之诤 分二:子一、诤,二、答。今初:

有者说乐等,住外及无心,是所取。

数论有说:乐等安住於外,无心,是所取。(此派计乐等是属五微量,又计是觉或名大。)

子二、答 分二:丑一、破是外,二、立是心。今初:

彼亦.顿缘二,非理。青等性乐等,一故顿缘者,

现异相之心,所取何非异?外境无差别,由修习差别,

则不应於觉,生欢戚差别。若觉是乐等,体性无违者,

如何知外境,是乐等体性?若谓种类异,非能所取者,

则士夫应非.一切能取者,则受者失坏。此亦除因果。

应非是因果,无能所取故。若有,余亦尔。

彼数论派说:现青根识,顿缘青等及乐等。亦不应理。以色处为所取义,性决定故。若谓青等之自性与乐等是一故,能顿缘者。破曰:青等与彼乐等,如何不异?理应各异。以现为异之不错乱心取为异故。又彼乐等,由修习差别,应不於觉起欢喜与忧戚之差别,以彼外义无差别故。若谓觉亦是乐等之体性,故由修习发生差别,无相违者。破曰:彼如何知彼外微是乐等之体性?应不能知。以由修觉之乐等成差别故。若谓色与乐等,应非能取所取,种类异故者,破曰:则汝神我应非一切(五微量)之能取者,以与乐等种类异故。若许非能取者,则说彼为受者应当失坏。以此道理,亦除色与乐等为因果。如云:色与乐等应非因果,种类异故。当进破云:汝之神我与乐等应非因果,种类异故。又上说「色与乐等应非因果」(外计觉与五微量是因果),以是能取所取不能成为因果(外计神我是能取,然非因果)。又无余能立故。若谓由是能取所取,即有因果者。破曰:则汝神我与色等余法,亦应成为因果,是能取所取故。许则违其自宗。

丑二、立是心 分二:寅一、正说,二、破救。今初:

故彼是内性;所受故是心。领受何自性?彼非彼领受。

又彼乐等,是内性及是心体性,是能取相之所领受故。彼领受知者(外计之神我,亦名知者、受者),非彼乐等之能领受者,以非乐等之自性故。

寅二、破救

若非自性受,谓了住觉者。除现念行相、领受,何用觉?

依於彼彼义,领受乐苦等,见有一受起,中间不见余。

如火与铁丸,合杂无分者。如是一切事,异不异失坏。

受无异是一,非尔则成异。若此非能立,异能立不成。

苦白等现异.非异,而觉受.现无异异者,异无异何依?

一时为明障,然於心相续,见其有异故,异建立得成。

若谓非乐等自性之领受(取神我),了知安住於觉之行相者。破曰:除现知与忆念行相之领受外(根识现见境,分别心则忆念境),於根境之间何有觉或大(数论计觉是物质)?定不应有。以现见依彼彼义,有一领受苦乐等生,不见根境中间有余觉或大故(数论计神我受用苦乐等境界,是通过觉在中间现起境物之影相而受用,非神我直接能见彼境也)。若谓觉与领受虽体各异,然如热铁丸与火,是合杂而不能分辨者。破曰:若尔,则一切义,异与不异之建立,应皆失坏。以觉与领受虽是异体,而於不错乱觉现为不可分辨故。此因决定,以领受无异,即是一之能立者,如是非一,现为异者即成立为异。若现为一而非一之能立,则异之能立亦不能成故。又异与不异应全无所依之量,以苦与白等现为有异而非异,觉与领受现为无异,而是异物故。若谓如五遍行虽不见异,而实是异。觉与领受,亦如是者。破曰:义喻不同。以於一时由受相明显,障蔽诸余法,然於心差别相续,五遍行各异可见故。各异建立即得成立。觉与领受终不见有异故。

辛四、瑜伽现量 分三:壬一、略标,二、广释,三、断诤。今初:

瑜伽智前说,彼等修所成。

现证如前所说彼等「四谛无常等十六行相」瑜伽师之智,即是瑜伽现量,以是修习真实义所成圣者身中离分别无错乱智故。

壬二、广释

由除分别网,是明了显现。欲、怖、忧所恼,梦贼等所坏,

如现前安住,见非真实事。分别相随属,义不明了现。

梦中所忆念,念非如是事。不净、地遍等,虽非真实事,

由修力所化,无分别明见。故真非真实,彼彼善修习,

修习圆满时,其果当生觉,明了无分别。彼如上说事。

许彼不欺诳,修所成现量。余者有染坏。

彼智是除分别网者,由修习力使自境界明了显现故。喻如由贪欲、恐怖、忧愁所恼,及梦盗贼等所害,见非真实事如现前安住。此因决定,以有分别相随属者,则义非明了显现故。以梦中所念,亦念非如是明了义故。次成立由修习力便能明现,任随彼彼真非真实,只要善修,修习圆满时,便生明了无分别觉(是所修果)。如不净观及遍处等,虽非真实,然亦见由修力所化,无分别明了显现故。问:若尔,由修习力明了显现,一切皆是现量耶?曰:此如前说,若是现证四谛事、无常等十六行相之智,则许为现量,以是由修真实义所成,又是於真实性新生无欺诳之智故。其余遍处等三摩地,则非现量,是有染坏故(是胜解作意所引起的定果)。

壬三、断诤

若识缘声义,彼即是分别。自体非声义,故彼皆是现。

外难:若是现识,即明了现者,则分别心亦应明了显现,是自证现识故。若许尔者,与说不明现应成相违?曰:如缘瓶之分别识,是於彼瓶之分别心,以是於瓶杂缘声义之觉故。一切识上之能取相,是於彼自体之现识,以是於自体不杂缘声义之不错乱识故。

己二、似现量 分三:庚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似现量四种:三种分别识;从坏所依起,无分别一种。

集量论云:「错乱、世俗智、比量、比量生、随念与计度,似现有眩翳。」共说七类似现量。今此论中摄为四种,以说三种有分别识,及一种从染坏所依生起之无分别识故。

庚二、释 分二:辛一、有分别似现量,二、无分别似现量。今初:

为成非根生,说二,见误故。说比等已成,为成前二故。

有依止名言,於余义增益,是等诸分别,近现量转故。

时为错乱因。如缘不现义,忆念等分别,待名言为性,

不缘现前义。不念所领受,不如是瓶等。故彼知亦从.现量中失坏。

问:说三种分别为似现量,有何所为耶?曰:说错乱识与世俗智二种为似现量者,有所为义。由见有错误认为是根识者,为成立彼一非由根生,而说为似现量故。其比量等虽已成立为似现量,而今说者,亦有所为。是为显示成立前二种非根识之喻故。问:以何因缘误认前二种为现识耶?曰:依止名言之世俗智及增益余义之错乱分别,有时是误为现量之因,以近现量境转故。分别瓶等之识,彼亦从现量中失坏,以不忆念所曾领受即不生故。如缘不现见义之念等分别心,是观待名言为本性者,则不缘现量之所取义。此亦如是。

辛二、无分别似现量 分二:壬一、立自宗,二、破他派。今初:

此第四例外,彼说从患生。彼唯说眩翳,是表有患者。

若谓说无分别似现量,无有意义。以集量论云:「离名种等合.分别,为现量。」此说无分别识是现量故。曰:陈那论师许此所说第四为似现量,以先总说「离分别为现量」。次说「有眩翳」为例外故。问:若尔,唯有眩翳识为无分别似现量耶?曰:言「有眩翳」者,此即通说一切有患诸根亲生之识。言「有眩翳」,但说眩翳者,即表示一切有患根故。

壬二、破他派 分二:癸一、以教破,二、以理破。今初:

有说彼属意,青、二月等觉,谓根亦是因。此论与彼违。

若是辗转因,今此是观察,根识所行境,如何成意时?

有注疏说:由明现二月之识,亦是分别意识,故言「有眩翳」非属例外。曰:论说:「眼根亦是现青及二月等觉之因。」此论与彼计为分别者相违。明现二月之识,应非亲从眼根生,是分别故。若谓彼论是说「眼根辗转为分别之因」者,彼亦非理。此处是观察根识所行境,由是根识之亲因,故许为所缘缘。如何成为由眼根是辗转因,应为意所缘缘之时?非是时故。

癸二、以理破

如何为依根?若随根有无,彼同。若有变,则何故破此?

此如误蛇等,根虽变而退,根患虽除癒,然而不退转。

如是於他身,由说,时安立。应待忆所见,应不明了现。

睡眠或醒时,所有明显觉,彼即无分别。随於二时中,非尔即分别。

复次,明现二月之识,若非根识,则如何立为亲依根之识耶?若谓随根有无转者。曰:则明现二月之识应是根识,以与彼前品相同故(也是随根有无转故)。若谓随根有变易者,曰:则何故破此(现二月之识)为根识?以随根有变易故。又於此中,如误绳为蛇等(是意识分别者),应根虽有变易,而可退失。根患虽癒,而不退失。如是於他人身,由诸言说,有时亦能安立(如说某处有蛇,他人即信有蛇)。应待忆念所曾见境,应不明了显现。是分别故。(以上对计明现二月之识为分别心者,用一因、一喻、通出五过。)後难亦决定(即现二月识应不明现,是分别故)。以睡眠或醒寤时,凡明了显现之觉,即是无分别。随於眠醒二时中,凡非如前,而是不明了显现之觉,即是分别故。

庚三、结

故彼无分别,亦破是正量。欺故。为彼亦,说二似现量。

故彼明现二月之识,虽是无分别,然破其为量,以欺诳故。说为二种似现量,有所为义。以虽离分别,若有错乱,显示亦非现量。亦为此义故。

戊三、於量果除邪分别 分二:己一、正说,二、明彼建立应理。初又分四:庚一、初说量果建立,二、第二说量果建立,三、第三说量果建立,四、虽无外义,建立应理。初又分二:辛一、总标,二、别释。今初:

言能立所作,非是说一切,诸业之能立。从何是何果,彼是彼能立。

问:何为此量之果?曰:了达所量。问:若尔,何为安立了达所量之量?曰:同义。若谓能生了达义之根等,岂非量耶?如何同义是了达义之能立?曰:仅言能立所作了达义,非说一切所作业了达义之能生等一切能立,是说由何能不间断安立了达义果者,彼乃是了达义之能立故。(这段文太繁,很难看懂。「了达所量」或「了达义」,即了知境义。如眼观色,知是色。「安立彼之量」即何量能证明彼了知境者。同义即能证明之量,谓与所证明之心同缘一境,故名同义。如眼识见色,证明眼识见色者亦须见色,方能作证。「了达义」是被证明者,故是「所作」;「同义」是能证明者,故名「能立」。外以能生者亦是能立。故问眼根等生眼识,亦是眼识之能立。何故说「同义」为「能立」耶?答说:此处非说能生等能立,只说能证明了达义者之能立耳。色等是所量。於彼新生不欺诳之眼识是能量。能证明眼识了达色者是量果。对什麽是量,什麽是果,颇多异执。故下文广辨。)

辛二、别释 分二:壬一、标,二、释。今初:

於彼唯领受,相同体之识,由何辨别业,彼是其体性。

非体性诸因.虽异,於异业,此无所异者,非能决定异。

故此体性异,由何定作业?谓此了知此,成为彼能立。

虽有相能使,识自性各异,此能与义属,除义性,非余。

唯领受彼境相同体性之五识,於别别业分辨了达义各异者,即是汝之体性。以有安立汝了达义者,异汝之物不能安立了达义故(这说量果与量是一体性)。又诸根因(根即识因)虽有明不明之异,然唯领受异业,则无别异。(根对境虽别,然唯能领受则无差别,不能决定识了达义之差异,故非量果。)非能决定了达义各异,非现义识之体性故。(量果与量,须是一体性。诸根与能量识非一体性,故非是量果。)现起此义体性诸行相之识(即现起境相之识,如见青色之眼识),彼即成为了达义各异之能立。由汝能决定现义此识能了达此义之作业,即能安立了达义各异故。又有色根,虽由汝明不明之行相,能使识自性各异,然不能使此现义识与义,成为境与有境之系属。以除现起义之行相体性外,非是余故。(最後二句义,盛宝大师则解为:「此根现量,与义成为境有境之系属,除生为有义相体性外,余非能安立,以若无现起自境之行相,则不能安立了达任何义故。」但就原颂文义看,似应解为:「有色根虽由某行相能使识性各异,然使此识与义相系属者,除义之体性外,非余色根所能也。」)

壬二、释 分三:癸一、立自宗,二、破他派,三、断诤。今初:

能立知所量,即所量自性。若余能立者,彼彼系不成。

彼是彼体性,故果非余义。缘彼体性者,是知义体性。

於自所作业,现似有作用。自虽非作者,由此立彼故。

如果似诸因,体性而生故。虽非具所作,世说持因色。

现起所量行相,新生不欺诳之识,是了知所量量之能立,以是彼之能立故。(「了知所量量」,所量即境,了知境即量。故名「了知所量量」。其能安立彼量者,即是量果。)若谓了知义之能立,是余有色根者。破曰:彼有色根,不能成立彼现义识与业为境与有境之系属,以除现起行相外,而是他故。彼同义亦非离了达义果外而是他义,以是彼了达义之体性故。若谓同义与了达义,应非能作所作,以与彼是一物故者。曰:现青根识,於自业青色有断除增益所作之作用,以由自证,缘青相体性门,而作了达青义体性之所作故。(简言之,为缘青眼识,有於青色断增益之作用,以青行相为体之自证,证明眼识了达青义为体,是作所作故。)言「现似」者,谓同义非胜义能安立了达义,以与彼(了达义之量)是一物故。(即说:同义安立了达义,是就世俗说,非约胜义说。以彼二是一体,无能作所作之差别体故。)然是安立了达义者。虽於胜义自体非安立了达义之作者,然由汝(同义)之力,而安立彼了达义故。喻如彼儿果,似诸父因之体性而生故(子生似父)。虽非具足真持父色之所作(非真持有父之色相),然世间说「儿果持父因色(说儿像父)」。

癸二、破他派 分二:子一、标,二、释。今初:

故见及根系,并差别觉等,所作隔断故,不许为量性。

能作於所作,一切皆和合。最後能异者,许彼正能立。

除同义外,余者不能安立了达义故。不许唯根见、根义系属及差别觉等,为安立了达义之量。以汝与了达义之间,为同义所隔断故。其能作根等,对於所作了达义,虽能和合饶益(是能生因),然不能安立了达义各异。其现起义相各异之识,乃许为彼了达义各异之正能立(或胜能立),以是安立最後了达义各异之能立故。

子二、释 分三:丑一、破根等是量,二、破差别觉是量,三、破根义系属是量。今初:

一切等因故,如此非根有。彼虽异无异,由何言此此?此即说余者。

如此各别安立了达义之功能,汝诸根非有,以是一切根识之同等因故。又由诸根明不明利,虽使根识明不明各异,然由何能安立现义之识,了达此及此义?应不能立,以无现起义行相各异故。言「彼虽异无异」等,此理即亦说其余外道所计观义之识等,亦非是量,以无现起行相,则观义不成故。(行者派计:先未决定之义,初观义之识为量,从彼所生着总等之觉为果。次耽着为量,转於取境为果。次取境为量,得境为果。次得境为量,成办所求为果。此文即破彼等。)

丑二、破差别觉是量

彼若无事者,则诸差别觉,亦应无差异。余觉亦如是。

所作与能立,不许二境异。若是一义者,则第二无义。

应无次第起。若觉顿生者,无能立所立。依於彼建立,建分能所立。

差别觉亦应与有差别觉无异,诸余有差别觉如是亦应与差别觉无异,以无彼行相事故。又差别与有差别二觉,亦不许於境各异,以是量果之所作与能立故。若谓许尔,是一所取义故者。破曰:亦不应理。则差别觉之境,第二有差别觉量度汝,应全无义,以差别觉已成立故。又彼二觉应无次第起,以是一所取义故。若谓许尔,以彼二觉同时顿生者。破曰:若尔,应无能生所生之能立所立也。外问:若尔,汝之同义与了达义,亦应非能立所立也。答曰:我是以同义与了达义诸分,建立为能立所立,是依於现为异相之建立而如是建立故。

丑三、破根义系属是量

体性皆相系,则了知某法,不应有决定,相系无别故。彼虽无差别,

然由何立异,彼即此量性。非由所为立。若无彼事者,彼亦无立故。

缘瓶色之眼识,根义系属应非是量,以汝之增上缘眼根,虽与瓶之色香等一切体性皆相系属,然汝只了知瓶色,而不了知瓶之香故。又彼眼识不应决定唯了知瓶色少法,亦应了知瓶香等,以汝增上缘之眼根,与瓶之色香等系属无差别故。又彼眼根虽与瓶之色香等系属都无差异,然彼现起义相各异之识,则是此了达义各异之量,以由汝能安立了达义各异故。非由我之功德所为(外道所计我之功德)而能安立了达义各异,以无现起彼义之事相,则彼我功德所为亦无可建立故。

癸三、断诤

若谓能所作,一相违。不实,许为异法故。许无真实异。

能所作名言,皆如是安住。许为异诸事,皆增益转故。

若谓同义与了达义,是能作所作,应成相违。以是一故者。曰:彼二是一,不是谛实。以许遮法各异故。然许物体各异,是一体故。一切能作所作之名言,皆是增益如是安住,以许为异体诸事,皆由增益为能作所作而转故。

庚二、第二说量果建立 分三:辛一、破了外境之能立,二、明了外境之妨难,三、明彼所成义。初又分二:壬一、正破,二、断与现相相违。今初:

何为了知义?若谓别别了,此所有现量。彼由何知义?

由彼相同者,应当成错乱。由何领受此?此是观察彼。

诸微尘由何,令现此粗相?故彼非实义。纵是,由错乱,

故非能成立,彼领受体性。若彼同、彼生,是领受相者。

则应等义识,领受等无间。言见此闻此,由何决定觉,

彼是领受者?由何而许彼,是彼之能立?现与见彼等,

相近是所观。依彼等系属,是见者决定。

试问:言了知义,是何了知义?若谓即此各别了知色声等之现量。试问:彼现量由何立为了知义?若谓由与彼义相同而立为了达义者。破曰:与义相同,应非能安立了达义,以对彼错乱故。问:若现义识不了外义,则现义识现领受此义是由何能立耶?曰:现义识现领受义之能立,此非应问唯识宗者,是应问彼经部师而观察之时故。彼现义识,应非由义亲留行相,以所现为粗行相,而粗物不成实。其诸微尘,由何而作如此粗相?应不能作故。虽是与义相同,然与义相同非能成立领受彼义之体性,以是於彼有错乱故。若谓与彼义相同及从彼义所生,是领受彼义之相者。破曰:则後念缘青识,应领受前念等无间现青根识,以从彼生,与彼等有青义行相故。若谓由何能引决定觉?谓见此色、闻此声者,彼是彼现义识领受义之能立。破曰:由何而许於义引决定者,彼即彼了达义之能立?不应道理。以观察所现境与见彼者,彼等境有境之相近,彼不成就故。要依境有境之系属,方生见者之定智故。

壬二、断与现相相违 分三:癸一、破能取所取异体,二、唯於现相立能所取,三、成立自证为果。今初:

彼领彼体性,彼非余谁领。现量别别了,彼是彼体性,

无余所领受。彼复无余领,彼所诤同故。彼自性是明。

彼事青等故,亦领受自性,彼虽领自体,现为领青等。

如彼体性故,能明,明义时,许能明自体。如是觉自了。

彼所了余义,能所受难成。无能所了相。

彼现义识,亦非离自体是任何余法之能领受,以彼现义识之所领受,即现义识之体性故。如色声等,现量之各别所了,彼亦无所领受之余物,即彼现义识之体性故。彼现义识亦非有余能领受,以许余物能领受,於彼所诤亦同故。彼现义识,自性是明,以从自因生为明了故。问:若领受自体,与现青等相违?曰:彼领受自性之现青识,虽是领受自体,然现似领受外青等,以现起彼青等事之行相故。若谓自领受自,不应道理,以自於自、能作所作成相违故。曰:如能明灯光,於明义时即许能明自体,以从自因生为明体性故。如彼譬喻,现义之觉是自了者,以从自因生为明了故。若谓彼所了是余义者,曰:青色与现青识,能受所受难以应理,是余物故。青色与现青识能了所了行相,无有余物,以是能取所取故。

癸二、唯於现相立能所取

如发等识异。若时能所取,分离相有害。如错乱所见,

如是建立此。尔时能所取,於相非所诤。

问:若能取所取,无异物者,应无能取所取之建立?曰:若时作能取所取之建立,尔时言无能取所取之相,非是所诤。以分辨能取所取之相,是由有损坏之错乱心,如其所见,即如是作此能取所取之建立故。喻如现发影等识之能所取各异也。

癸三、成立自证为果

以无了他故,许自证是果。

现义之识,了知自体即许是果,以了知境无了知余物故。以无外义故。

辛二、明了外境之妨难

若领受外境,有何过?虽无,领受外义者,此当说何因?

若觉有彼相,虽有随相转,彼由外或余?此理应观察。

离所见差别,则不能取彼,取彼则取故。青现是所见,

非有单外义。此中谓有某,醒发某习气,故觉成决定,非观待外义。

若问:现义识若领受外境有何过失?曰:虽全无过,试问领受外境,此当说有何因缘?若谓现义之觉是了知义,是有彼义之行相故。曰:现义之觉虽有彼随义行相而转,然仅由彼不能安立了知外境。以彼义行相,是由外境或是由余?此理应观察。观之外境不成故。问:如何不成?曰:所现青色,是见青之体性,非单独外境之所有,以离缘青识所见差别,则不缘汝,若缘彼缘青识,则缘汝故。问:若无外境,则现义识暂时生起,则成相违?曰:此不相违。此现义识暂时生者,是由某前识,醒发某後识习气,故现义觉暂时生起决定,非观待外义故。

辛三、明彼所成义

故一有二相,由如是领受,及念。此二相,领受即是果。

若时识因境,余欲或不欲,彼事不成就,彼如是领受。

若时将识分,安立为义故,说为识俱境。尔时受自体,

决定彼为义。若领受此体,欲相及余相,则彼欲不欲,亦当了知义。

一现义识,有二种相,何以故?以由第二相如是能取相所领受,及由後识所忆念故。此能取所取二行相中,所取相是所量,能取相是能量,领受自证是量果。此说是唯识宗不共建立(第一说是经部唯识之共同建立)。彼现义识,是现义行相如是自领受,以现义行相,若时余因境或所欲或所不欲,而彼事物不成就故。又彼现义识,是与境俱。若时将识一分立为义或境故。又即彼识,领受自体,即由後识决定彼义,以若领受此识体性或所欲行相,或余不欲行相,则彼所欲或不欲行相,亦当是了知义故。

释量论略解 卷第六(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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