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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体文法大纲

第五章 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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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爲要避掉屢稱名詞底原故,就用些字來替代;那所用底字,就叫做代名詞。

代名詞可分爲人稱,指事,諮詢,聯接和無定五種。

甲 人稱代名詞

二十八,用來代替人名底,叫做人稱代名詞。

人稱代名詞有身,數,和性底分別。

第一身 第二身 第三身

陽 我 你

您 他

陰 我 你

您 她

多數 我們

咱們

我等 你們

汝輩

君等 他們(陽)

她們(陰)

伊們(陰)

多數第三身兼陽陰二性底仍用「他們」二字稱代。

二十九,凡爲施身自稱底,就叫做反身代名詞。

反身代名詞也有身,數和性底分別。

第一身 第二身 第三身

陽 我自己 你自己

您自己 他自己

陰 我自己 你自己

您自己 她自己

伊自己

多數 我們自己 你們自己 他們自己

她們自己

三十,凡在特別的情境所用底代名詞,叫做特定代名詞。

自稱 對稱

單數 舍

鄙人(等) 令

先生

閣下

先生(等)

多數 鄙人等 諸君

列位

乙 指事代名詞

三十一,凡用來直指言者意思所屬底事物底,就叫做指事代名詞。

指事代名詞可分爲近稱,遠稱二類。

(子)近稱〔例〕這 這些 這裏 這邊 這個

(丑)遠稱〔例〕那 那些 那裏 那邊 那個

丙 諮詢代名詞

三十二,凡發問時所用底代名詞,就叫做諮詢代名詞。

〔例〕誰? 那裏? 那邊? 什麼? 那樣?

凡有諮詢代名詞底句,末了定有問號(?)

丁 聯接代名詞

三十三,凡用諮詢代名詞,而句中並無發問底意思,那所用底代名詞叫做聯接代名詞。

〔例〕(一)我不知道那裏是法租界。

(二)李四很明白什麼叫做優生主義。

(三)他不曉得誰是我底同學。

戊 無定代名詞

三十四,凡泛指言者意思所屬底事物底,叫做無定代名詞。

〔例〕(一)在你們中間有人不是這樣做。

(二)有些人說,他是從南洋來底。

(三)某個學生不來。

(四)各人做各人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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