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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农民

一 中國歷史上平均地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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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歷史上,自古迄今,不斷的發生平均地權的運動。關於井田制度,雖尚有人抱是否曾經實行的懷疑,然自周秦以來,為談政者一種理想的土地制度,則確為事實﹔而原始經濟的狀態,有一個土地共有的階段,亦確是人類生活的普遍現象。井田制的根本要旨,乃在收天下土地為公有,而均分之於各家,使他們收益使用,是一種比較完滿的土地國有,平均的授與農民耕種使用的制度。中國古代,似亦經過此階段,直至春秋戰國時,土地私有制才漸次確定。

漢時,土地兼並的風潮盛,貧富日趨懸絕,故武帝時,有一種行限田制的建議,而迄未能實行。至王莽時,依據《周禮》名天下的田地為王田,作為公有,而禁止買賣,規定一家佔有額不得過一井九百畝,有余田者,分與九族鄉黨,犯法者處死刑。不久反動起,故當時的土地問題終於未能解決。

晉代的佔地制度,乃在應人民的男女年齡,課以一定額的土地,使他們耕作。無主的土地,亦使人們工作,同時且限制王公官吏的佔有額。此其目的,乃在增加稅源,故豪強兼並土地的問題,依然無法解決。

后魏孝文帝容納李安世的建議,設均田法,要把天下的田地,均分給人民。均田法的大要,是把田地分為露田與桑田二類。民達十五歲,男子給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女子給露田二十畝,奴婢准於良丁。牛,給露田三十畝。露田,即種谷的田。民年及七十,或身死,則歸還於官府。桑田,是種桑榆的田,身死不必歸還於官,許為其家的世業。土地的還受,在每年正月調查人時舉行。此等土地政策,皆因大亂以后,人民離散,土地荒蕪,豪強跋扈,稅制紊亂,乃謀所以安插游民,獎勵稼穡,以荒閑的土地給與貧民,以圖增加稅源的方策,而非根本的解決土地問題的政策。

唐武德七年,立租庸調稅法。依此法則,男子達十八歲,每人給田百畝,其中以八十畝為口分田,以二十畝為永業田﹔六十歲以上以迄老死,給口分田的一半,即四十畝﹔篤疾廢疾者,給四十畝。女子在原則上不給土地,但寡妻妾,給三十畝。其為一戶者,更增給二十畝,皆以其中的二十畝為永業田,余為口分田。奴婢與牛不給田。口分田同於露田,種谷。永業田同於桑田,植桑、榆、棗等樹。田地的授受在每歲十月農閑的時候舉行,是為班田法。班田法又謂集晉以來田制的大成,但其目的,並不在沒收富者的田地以給貧民,而在整理租稅,故許民遷徙,所分田均得買賣,而其給與親王郡王以下的永業田,乃至百頃六十頃五十頃之多,形成一種階級制度。故農民仍多失產流亡者,豪強乘之,以行兼並。至安祿山亂,班田制遂廢。此種土地階級制的根萌,后來流衍而為庄田制,形成一種封建的大地主階級,用種種手段,兼並貧民土地,既奪其土地,復以重大負擔,加於貧民。

宋代謀行限田制,以圖稍加制止而終未著效果。金元崛起,挾侵入民族的威力,奪田甚多,致啟民族的重大的惡感。明代庄田濫設,引起豪強兼並土地的事實。至武宗時,皇庄達三百余處,勛戚庄田,尚不在此數,一庄有達二萬頃者。富農多獻地於王公,借庄田之名,以避賦役,管庄官及庄頭,假威以雪民。清代因之,除將一部還於故主外,悉以之分給於滿蒙漢軍各八旗兵,更用跑馬行圈的方法,圈地甚多,是皆謂之旗地。雍正年間,又於京兆固安縣行八旗井田制,將官有地均分給八旗貧民。此不過為一部分征服民族,立一種保障特權的土地制度,而非解決全中國農民的土地問題。

太平運動興,實含有農民革命的意義。觀於首事諸人,多為燒山種田的農夫、農村中落第的士子,並其攻下南京后(咸豐三年,一八五三年),即宣布一種含有均分共有性質的土地政策,足以証明。此種土地政策,自然亦隨著太平天國的滅亡歸於消滅了。

孫中山先生的民生主義,其中心亦在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惜其所擬的平均地權辦法,未能及身而見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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