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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志稿礼俗志

第三卷 丧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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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门礼学,子游所传,与曾子、子夏颉颃。《檀弓》记子游说礼之文,多辨析《丧服》疑义。自汉以降,南北学者研究礼经,尤以《丧服》为断断。《隋志》所载晋、宋、齐、梁、陈诸儒说《丧服》之书,今虽多不传,稽其目,知其时治《礼》者多殚心于丧服:

《隋书·经籍志》:

《丧服经传》一卷 晋给事中袁准注。

《集注丧服经传》一卷 晋庐陵太守孔伦撰。

《集注丧服经传》一卷 宋太中大夫裴松之撰。

《略注丧服经传》一卷 雷次宗注。

《集注丧服经传》二卷 宋丞相咨议参军蔡超宗注。

《集解丧服经传》二卷 齐东平太守田僧绍解。

《丧服义疏》二卷 梁步兵校尉、五经博士贺瞭撰。梁又有《丧服经传义疏》五卷、齐散骑郎司马撰。

《丧服经传义疏》二卷 齐给事中楼幼瑜撰。

《丧服经传义疏》一卷 刘撰。

《丧服经传义疏》一卷 齐征士沈麟士撰。

《丧服文句义疏》十卷 陈国子助教皇侃撰。

《丧服义》十卷 陈国子祭酒谢峤撰。

《丧服要略》一卷 晋太学博士环济撰。

《丧服谱》一卷 晋开府仪同三司蔡谟撰。

《丧服谱》一卷 贺循撰。

《丧服变除》一卷 晋散骑常侍葛洪撰。

《凶礼》一卷 晋广陵相孔衍撰。

《丧服要记》十卷 贺循撰。梁有《丧服要记》。宋员外常侍庾蔚之注。又《丧服世要》一卷,庾蔚之撰。

《丧服集议》十卷 宋抚军司马费沈撰。

《丧服古今集记》三卷 齐太尉王俭撰。

《丧服世行要记》十卷 齐光禄大夫王逸撰。

《丧服问答目》十三卷 皇侃撰。

《丧礼五服》七卷 大将军袁宪撰。

史志及《通典·凶礼》诸篇,犹多存其绪论。清儒辑《读礼通考》、《五礼通考》,于凶礼致详。此江苏礼学之源流也。至吴俗好治丧,其源亦不尽根于《礼》。要离、椒丘会于友人之丧席:

《吴越春秋》:椒丘䜣之吴,会于友人之丧。䜣恃其与水战之勇也,于友人之丧席而轻傲于士大夫,言辞不逊,有陵人之气。要离与之对席合坐,不忍其溢于力也,要离乃挫 䜣。

项梁主办丧事,以兵法部勒宾客子弟。

《史记·项羽本纪》:项梁杀人,与籍避仇于吴中。吴中贤士大夫皆出项梁下,每吴中有大繇役及丧,项梁尝为主办,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以是知其能。梁部署吴中豪杰为校尉、侯、司马。有一人不得用,自言于梁。梁曰:前时某丧,使公主谋事,不能办,以此不任用公。众乃皆伏。

南朝凶门之式,所费动十数万,寒素之家,倾产殚财。知治丧宴客,竭产送终,皆俗之所为,非一本于礼也。

《南史·孔琳之传》:凶门柏装,不出礼典,起自末代,积习生常,遂成旧俗,爰自天子达于庶人。诚行之有由,卒革必骇;然苟无关于情,而有愆礼度,存之未有所明,去之未有所失,固当式遵先典,厘革后谬,况复兼以游费,实为人患者乎?凡人事丧仪,多出闾里,每有此须,动十数万,损人财力,而义无所取。至于寒庶,则人思自竭,虽复室如悬罄,莫不倾产殚财。所谓葬之以礼,其若此乎?谓宜一罢凶门之式。

居丧之礼,时有兴替。政府之禁令,君主之好尚,名流之议论,与俗尚参半,而轻重随之。孙权时,禁人奔丧。

《吴志》:嘉禾六年春正月,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制,人情之极痛也;贤者割哀以从礼,不肖者勉而致之。世治道泰,上下无事,君子不夺人情,故三年不逮孝子之门。至于有事,则杀礼以从宜,要经而处事。故圣人制法,有礼无时则不行。遭丧不奔非古也,盖随时之宜,以义断恩也。前故设科,长吏在官,当须交代,而故犯之,虽随纠坐,犹已废职。方事之殷,国家多难,凡在官司,宜各尽节,先公后私,而不恭承,甚非谓也。中外群僚,其更平议,务令得中,详为节度。顾谭议,以为:奔丧立科,轻则不足以禁孝子之情,重则本非应死之罪,虽严刑益设,违夺必多。若偶有犯者,加其刑则恩所不忍;有减则法废不行。愚以为长吏在远,苟不告语,势不得知。比选代之间,若有传者,必加大辟,则长吏无废职之负,孝子无犯重之刑。将军胡综议,以为:丧纪之礼,虽有典刑,苟无其时,所不得行。方今戎事,军国异容,而长吏遭丧,知有科禁,公敢干突。苟念闻忧不奔之耻,不计为臣犯禁之罪,此由科防本轻所致。忠节在国,孝道立家,出身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若故违犯,有罪无赦。以杀止杀,行之一人,其后必绝。丞相雍奏从大辟。其后吴令孟宗丧母奔赴,已而自拘于武昌以听刑。陆逊陈其素行,因为之请,权乃减宗一等,后不得以为比,因此遂绝。

《晋书·五行志》称:吴之风俗,相驱以急,有居丧致毁以死者。矫枉过正,乃至禁官吏之奔丧,是政与俗适相左矣。

《晋书·五行志》:吴之风俗,相驱以急。居三年之丧者,往往有致毁以死。

刘宋定制,长吏以父母疾去官,禁锢三年,以郑鲜之之议而革。

《南史·郑鲜之传》:时新制,长吏以父母疾去官,禁锢三年。山阴令沈叔任父疾去职,鲜之因此上议曰:今省父母之疾而加以罪名,悖义疾理,莫此为大!谓宜从旧,于义为允。从之。于是自二品以上,父母及为祖父母后者,坟墓崩毁及疾病,族属辄去,并不禁锢。

情之伸否,视其时之政令,于此可见。三年之丧,郑、王异说,郑主二十七月而吉,王主二十五月而除。晋制从王说,而缙绅多从郑义。刘宋从王准之之议,定制视晋加隆,是又经生家言能移易国典者也。

《南史·王准之传》:永初中,奏曰:郑玄注《礼》:三年之丧,二十七月而吉。古今学者,多谓得《礼》之宜。晋初用王肃议,详襢共月,故二十五月而除,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缙绅之士,多遵玄义。夫先王制礼,以大顺群心,丧也宁戚,著自前经。今大宋开泰,品物遂理,愚谓宜同即物情,以玄义为制。朝野一礼,则家无殊俗。从之。

诸史所载,有父母丧亡,居丧六年者。

《南史·臧焘传》:父母丧亡,居丧六年,以毁瘠著称。

又《张稷传》:嫡母丘及父永相继殂,六年庐于墓侧。

有母服未终父卒,居丧五年者。

《南史·臧循传》:母服未终,父卒,居丧五年,不出庐户,形骸枯悴,家人不识。

有服终而蔬素逾时者。

《南史·谢密传》:居丧以孝称。服阕,蔬素逾时。兄曜卒官,弘微哀戚过礼,服虽除,犹不啖鱼肉。沙门释慧琳尝与之食,见其犹蔬素,谓曰:檀越素既多疾,既吉犹未复膳,若以无益伤生,岂所望于得理?弘微曰:衣冠之变,礼不可逾,在心之哀,实未能已。遂废食,欺欷不自胜。

又《刘溉传》:遭母忧,居丧尽礼。所处庐间方四尺,毁瘠过人。服阕,犹蔬食布衣者累载。

有葬毕不进盐菜者。

《南史·张敷传》:父在吴兴亡,成服凡十余日,始进水浆。葬毕,不进盐菜,遂毁瘠成疾。

不知亲之存殁,至终身不与宴集。

《南史·王华传》:父为刘牢之击败走,不知所在。华以父存殁不测,布衣蔬食,不交游者十余年。宋武帝欲收其才用,乃发丧,使华制服。……华常以情事异人,未尝预宴集。终身不饮酒,有宴不之诣。

父遇酷害者亦然。

《南史·王猛传》:五岁而父清遇害。及长,以父遇酷,终文帝之世,不听音乐,蔬食布衣,以丧礼自处。

又《袁彖传》:宗人廓之父景隽,宋世为淮南太守,以非罪见诛。廓之终身不听音乐,布衣蔬食,足不出门,示不臣于宋,时人以比晋之王裒。

又《袁昂传》:葬讫,更制服庐于墓次,以父亡不以理,终身不听音乐。

又《张嵊传》:感家祸,终身蔬食布衣,手不执刀刃,不听音乐。

兄弟丧服,亦有缘情加重者。

《南史·袁昂传》:丁母忧,哀毁过礼,服未除而从兄彖卒。昂幼孤,为彖所养,乃制期服。人有怪而问之,昂致书以喻之曰:窃闻理由恩断,服以情申,故小功他邦,加制一等,同爨有缌,明之典籍。孤子夙以不天,幼倾乾荫……从兄提养训教,示以义方……开拓房宇,处以华旷,同财共有,恣其取足,尔来三十余年。怜爱之至……既情若同生……而服为诸从,言心即事,实未忍安。

学士大夫笃于伦纪,而梁世齐民多不遵礼,朝终夕殡,相尚以速,其俗亦至不齐矣。

《南史·徐勉传》:时人间丧事多不遵礼,朝终夕殡,相尚以速。勉上疏曰:《礼记·问丧》云:三日而后殓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顷来不遵斯制,送终之礼,殡以期日,润屋豪家,乃或半晷,衣衾棺椁,以速为荣。亲戚徒隶,各念休反。故属纩才毕,灰钉已具。忘狐鼠之顾步,愧燕雀之徊翔,伤情灭理,莫此为大。且人子承衾之时,志懑心绝,丧事所资,悉关他手。爱憎深浅,事实难原。如觇视或爽,存没违滥,使万有其一,怨酷已多,岂可不缓其告殓之辰,申其望生之冀?请自今士庶宜悉依古,三日大殓。如其不奉,加以纠绳。诏可其奏。

梁武重人之毁瘠,释服者间亦充泽无哀。

《 颜氏家训》:江左朝臣子孙初释服,朝见二宫,皆当泣涕,二宫为之改容。颇有肤色充泽无哀感者,梁武薄其为人,多被抑退。裴政出服,问讯武帝,贬瘦枯槁,涕泗滂沱。武帝目送之曰:裴之礼不死也。

梁末大乱,丧礼益不讲,惟贤者能践礼而致哀。斯皆南朝之俗,可钩稽于史册者也。

《南史·袁枢传》:侯景之乱,枢往吴郡省父疾,丁父忧。时四方扰乱,人求苟免,枢居丧以至孝闻。

又《孔奂传》:寻遭母忧。时天下丧乱,皆不能终三年丧,唯奂及吴国、张种在寇乱中守法度,并以孝闻。

又《张种传》:母卒,种时年五十,而毁瘠过甚,又迫以凶荒未葬。服虽毕,居家饮食,恒若在丧。司徒王僧辩以状奏起为从事,并为具葬,礼讫,种方即吉。

明代丧礼,著于史志,大抵本诸经史,而参以《朱子家礼》。

《明史·礼志》:品官丧礼,载在《集礼》、《会典》者,本之《仪礼·士丧》,稽诸《唐典》,又参以《朱子家礼》之编,通行共晓。兹举大要,其仪节不具录。

凡初终之礼,疾病,迁于正寝。属纩,俟绝气乃哭。立丧主、主妇,护丧以子孙贤能者。治棺讣告。设尸床、帷堂,掘坎。设沐具,沐者四人,六品以下三人,乃含。置灵座,结魂帛,立铭旌。丧之明日,乃小殓;又明日,大殓,盖棺,设灵床于柩东。又明日,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然后朝哭相吊。既成服,朝夕奠,百日而卒哭。乃择地,三月而葬。告后土,遂穿圹。刻志石,造明 器,备大轝,作神主。既发引,至墓所,乃窆。施铭旌志石于圹内,掩圹复土,乃祠后土于墓。题主,奉安。升车,反哭。

凡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柔日再虞,刚日三虞。若去家经宿以上,则初虞于墓所行之。墓远,途中遇柔日,亦于馆所行之。若三虞,必俟至家而后行。三虞后,过刚日卒哭,明日祔家庙。期而小祥。丧至此凡十三月,不计闰。古卜曰祭,今止用初忌,丧主乃易练服。再期而大祥。丧至此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陈 禫服,告迁于祠堂。改题神主,递迁而西,奉神主入于祠堂。彻灵座,奉迁主埋于墓侧。大祥后,间一月而禫。丧至此计二十有七月。卜日,丧主禫服诣祠堂,祗荐禫事。

士庶人丧礼,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损益。五年,诏定:庶民袭衣一称,用深衣一、大带一、履一双,裙裤衫袜随所用。饭用梁,含钱三。铭旌用红绢五尺。殓随所用,衣衾及亲戚禭仪随所用。棺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红。明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车以衾复棺。志石二片,如官之仪。茔地围十八步。祭用豕,随家有无。

其制,丧服父母并尊,盖特异于前代。

《明史·礼志》: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守。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不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 曰大功,以粗熟布为之。曰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曰缌麻,以稍细熟布为之。

又: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年,《孝慈录》成,复图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

《陔余丛考》:古礼:父在,为母服期。《礼记·杂记下篇》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父在为母也。《丧服篇》日: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丧服四制》曰: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汉以来,皆遵此制。唐高宗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从之。然犹仅齐衰也。明太祖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其庶母,皆齐衰杖期。自后遂为定制。

儒者论之,是非不一,而清制沿而不革,盖惮复古而徇人情也。

《客座赘语》:前代服制,未有定式。我圣祖谓其君牵制文义,优游不断,于是作《孝慈录》,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大哉王言,自是人子得申其罔极之情,而从来短丧之谬论,与拘儒之曲说,可废而不谈矣。《服制图》: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皆斩衰三年;为嫁母、出母、为父卒继母改嫁而己从之者,皆齐衰杖期;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服齐衰,不杖期;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皆齐衰三月。于是以恩服,以义服,以名服,三者曲到周尽,无毫发遗憾于人心。此所以明天伦、正人纪、顺人情,为万世不易之经也。

顾炎武《与友人论父在为母齐衰期书》:所辨父在为母服一事,终不敢舍二礼之明文,而从后王之臆制,徇野人之恩,而忘严父之义也。夫为父斩衰三年、为母斩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期,此从夫制之也。《仪礼·丧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问丧篇》曰:父在,不敢杖,尊者在故也。《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所谓三纲者,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夫为妻之服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此严父而不敢自专之义也。奈何忘其父为一家制礼之主,而论异同较厚薄于其子哉!《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然则十五月而禅之外,为之子者,岂忍遂食稻衣锦而居于内乎?志之为言,即心丧之谓。以父之尊厌之,而又以父之三年不娶者达之,圣人所以处人父子之间者,仁之至义之尽矣。自礼教不明,丧纪废坏,而徒以衰麻之服为丧,宜执事之疑而不敢安也。经传言三年之丧,不谓之三年之服也。夫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者,此三年之丧也。既练而慨然,祥而廓然者,此三年之丧也。泣血三年未尝见齿者,此三年之丧也。丧云丧云,衰麻云乎哉!且执事谓今之父在为母者,果能服三年之服乎?卒哭之后,固有屈于父而易为缟白浅谈之衣者矣。是则并其衰麻之服,亦有所不尽行。然而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婚嫁,不赴举,不服官,则自周公以来,固已如此矣。且夫礼有母为长子三年之文,先儒以为不得以父在屈至期,何也?从乎父也。父除,则虽子之为母而不敢不除;父未除,则虽母之为子而不敢除。故子有为母期者,母有为长子三年者。《孟子》曰: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若但曰父母之亲同,其爱阿,其服同,则孩提之童,无不知之者矣,何待圣人为之制哉!

明人治丧,多不遵礼制,自洪武初已然。

《明史·礼志》: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言: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竟无哀戚之情,甚非所以为治,乞禁止以厚风化。乃令礼官定民丧服之制。又诏: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

其后各地自为风气,散服设奠,咸用鼓吹。

唐顺之《与宜兴诸友书》:古礼,馈奠则从主人,而服则从族戚朋友,各以亲疏轻重自制之。是故主人馈奠而族戚朋友助以执事则有之矣,在礼未闻有族戚朋友供奠物之文也。主人劳族戚朋友以执事则有之矣,在礼末闻有主人散麻、散缟、散绢于亲戚朋友之文也。今一切反是:族戚朋友为之馈奠,是以族戚朋友而代主人之所自尽也。主人为之散麻、散缟、散绢,是以主人而擅族戚朋友之所自备也。此礼不知始于何时?古所谓野于礼者,其此类之谓乎?且近世丧葬,日奢日靡,富贵人家,一日至享十家之奠。自启殡至葬,数日间,大牲小牲,刳割狼藉,且百千计。鬼神情状与人情不相远,鬼而无馁,所食几何?今若此,不惟生者靡费,抑亦使死者不忍!

《客座赘语》:近代丧礼中,有二事循俗而与古反者,沿流既久,遂难变之。其一曰服。古人遇死丧,凡应服某服者,或内亲,或外亲,人自制其所应服之服哭之。交友亦不以玄冠色衣吊,盖哀戚在心,故必变服以临之耳。乃今自同宗外,凡应服者,必丧家送布始制而服之;不送,即应服而玄其冠、色其衣者有矣。甚且丧家力不能送,共以诟厉加之。而大家复有破孝送帛之事。破孝,毋论何人,但入吊者,即赠以布或绢。有生平不一识面闻名,为布而吊者矣。不知变服志哀,乃哀之旗,心既不哀,服于何有?且送而不服,尤属无谓。至送帛,则本不为服,直以币帛将孝子之敬为酬酢而已。其一曰奠。始死而有奠记,所谓余阁者也。成服后,诸祭皆主人自为之,其在姻友,直有赙 襚赗已耳。赙以钱帛,禭以衣服,赗以车马,皆以助殓与殡之事。宾客至有丧者之家,哭之,吊之,奠此物而已。奠者,置也,置其物于前也。今则赙禭之礼间有行焉,赗则江南绝未闻者。乃代为丧家致祭,屠割羊豕,崇饰果 蓏,粔籹,寓钱楮币之类,阗塞于庭,客乃为酹酒致敬。夫酹乃主人之事,宾客乃代而行之,知礼者谓宜于送孝上祭一:切止之,惟有服者人自制而服,以示哀戚变常之意。其在宾客,第行赙 襚以助之,或贫者出力以佐其事。祭悉辍而不举,庶使丧主人不苦于送帛之纷纷,而宾客亦不为此无益之靡费,是亦从礼从俭之一端也。又军中鼓吹,在隋、唐以前即大臣非恩赐不敢用。旧时吾乡凡有婚丧,自宗勋缙绅外,人家虽富厚,无有用鼓吹与教坊大乐者,所用惟市间鼓手与教坊之细乐而已。近日则不论贵贱,一概溷用,浸淫之久,体统荡然。

祭品充栋,徒供啰啜。

《虞阳说苑》:《笔梦》:记侍御钱岱事。 龙桥考终, 侍御之父。 讣音未至京师,而江陵慰唁手札已至,盖公文从驿递报闻也。分三处设立神位以治丧:凡各省同僚旧好,则在郡中承天寺;邑中绅衿,则慧日寺;乡间,则有三党。姻戚间有籍在各省仍来吊于县中。或亲至西乡者,皆门下士也。郡中则在郡,乡先达主之;县中,则瞿、陆、孙三绅主之。乡仅三日而毕,县则五日,郡中则几及半月,盖远方道里不齐也。江陵祭文、墓志及赙赗等,郡侯率领吴县尹亲赍至承天寺,随复躬送至西乡侍御席中;其余祭章共三百余轴,俱白绫裱写。赙仪共二万有奇。祭品充栋,狼藉阶庭,每日都为舆隶厮役负载而去。猪羊积若丘山,娄东命每日颁送陪吊绅衿。有庠士夸诩于人曰:钱老先生家执绋回,知荆妻豚子日日饱尝少牢味。闻者哂之。

而期功之丧,鲜衣盛饰,无异平日,其执礼去南朝远矣。

《客座赘语》:丧礼之不讲甚矣!前辈士大夫如张宪副祥有期之丧,犹著齐衰见客。其后或有期功服者,鲜衣盛饰,无异平时,世俗安之,恬不为怪。间有守礼者,恐矫俗招尤,不敢行也。昔谢安石期功不废丝竹,人犹非之,视今日当何如哉!余谓士大夫在官有公制,固所不论。至里居遭丧,即期功亦宜示稍与常异。如非公事谒有司,不变服,不赴宴会;即赴,亦不听声乐,不躬行贺庆礼,不先谒宾客,庶古礼犹几存什一于千百也。

清之礼制,载在《会典·通礼》及律例,各省所同遵,而苏俗多轶于礼律。

陈弘谋《风俗条约》:丧葬大事,重在附身附棺,尤在致哀尽礼。新丧经忏,绵历数旬,佛戏歌弹,故违禁令。举殡之时,设宴演剧,全无哀礼。人兽纸器,拥塞道路,夸耀愚夫,适为有识者窃笑。至于亲死棺殓,入土为安。乃温饱者惑于风水,久厝不葬,反以速葬为耻。甚至数年、几代均不肯葬,满屋停棺,到处浮厝。或惨付火焚,忘亲灭礼,莫此为甚!久奉上谕,申饬严禁,嗣后丧葬不许有佛戏,出殡不许多用纸器,厝棺不许过三年,有子孙之亲,棺毋许火化。地方官一闻佛戏,乐器追取入官,僧道责处。出殡演剧,立即拿究。省无益之费,为殓葬之用。安葬如期,承祭以礼,宁戚毋易,宁俭无奢,孝子顺孙,岂在繁文之美观哉!

裕谦《训俗条约》:苏俗丧葬,经忏之外,复用僧道唱曲演歌,谓死者乐观戏文,谓生前确有罪孽。飞铙舞钹,吹竹弹丝。含玉未寒,而宫商递奏。麻衣如雪,而男女混淆。荡礼忘哀,莫此为甚!至于出殡必备列仪仗,安葬则酷信阴阳,中人之家,停棺不瘗者,不知凡几。问其原委,非缺盘头脚力,即为风鉴谬谈。

《光绪通州志》:丧礼之失久矣,其切中时弊者,约言之有四:曰用鼓乐也,设筵宴也,作佛事也,淹葬期也。设奠之用鼓乐,为死者侑食则可耳;若以之延宾,是凶事而用吉礼矣。《记》云:知死而不知生,吊而不唁;知生而不知死,唁而不吊。故开丧之家,门无杂宾,昔人以为盛事。今乃广集亲朋,侈陈筵宴,至三日、五日、七日而罢。居丧者既无戚容,赴吊者循为故事,甚至有红冠列坐,喧呼聚饮者。揆之宁戚毋易之义,不已悖乎?佛事之作,谓为父母资冥福,免罪愆也。不知设醮延僧,昔人所深斥。岂独烦费无益,且为人子而必视其亲为罪人可乎?礼未葬不变服,食粥倚庐,哀亲之未有所归也。故先王之制,葬期远不过七月。倘因财力不逮,遂致停柩不举,则是谋子孙之光耀,羁父母之形骸,仁人孝子之心,安乎否乎?

守礼律者,俗反以为异。

陆燿《上冯师问丧仪书》:外间或以反古为疑,不孝循省内讼,自以为皆遵今制,并非古礼。如冠服及百日剃头,皆京师职官士庶上下现行之例。又按《大清律》: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注云:定限三月而葬,官员庶人同。又云: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今不孝拟五月安葬,已逾三月之限,过此以往,近于托故暴露,义所不敢出也。又明律,居父母丧作乐,列在十恶之条。例内亦称:民间丧祭之事,凡有丝竹管弦、演唱佛戏之处,照违制律治罪。不孝拟不用音乐,亦今之制也。律又云: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不孝拟止用素馔,又今之制也。末俗创见,以为古礼。不知区区一念,惟以恪遵王制为务,不敢自托古人,以惊世而骇俗也。今音乐一事,查《会典》内所载《品官丧仪》,有陈设执事,并鞍马五匹之文。其执事名数,康熙七年题准不过数件,并无音乐。若权照藩、臬衙门早晚鼓吹之例,设立鼓栅,亦只可悬而不作,免致喧杂。至待客酒肉,则以不孝。芦墟旧俗,悉用素馔,乡间淳朴之风,不可自我坏之。若郡人食肉,乡人食素,又启非议之端,故前有一概食素之意。

甚至严立宗规,为之子孙者亦不能尽守。

汪师韩《跋方望溪先生教忠祠禁》:望溪先生年七十有五,告归金陵,建宗祠,曰教忠。既参酌古礼,以定祠规;又援《周官》,以乡三物教万民,以乡八刑纠之,闾胥掌觥挞罚之事,立为祠禁。所禁条例至约,独于丧礼不御内加详。其言古者三年之丧,非殡奠葬祭,夫妇不相见,语家事,必于中门之外,必以昼,不得入房室,犯者挞四十,婚嫁丧疾费不给。期三月,大功浃月,犯者挞三十,丧疾费不给。父母忌辰前五日,率子孙与奠者,斋宿外寝。祖父、母,伯、叔、兄弟三日;高、曾二日。荐新俗节亦如之,挞罚与期、大功犯礼者同。且也,三年之丧期不饮酒食肉,期浃月,大功终月,违者挞三十,罚不行。惟小功、缌麻,挞罚不及。条约成书,见者怪之,身后其子孙亦不能行,然其词岂不至今阅之凛凛哉!

盖徇俗易而秉礼难,人心之浇漓,固已久矣。

俗礼,人死则焚冥舆。

《金陵杂志》:亡者病笃,即预备纸扎轿、马各一事,易篑即焚之。

《瓜洲续志》:病人危殆,先易附身小衣。将易篑时,加冠、服,焚冥舆,子孙匍匐,举哀恭送。

或买水以洗其目。

《太仓州志》:始死,子孙男女号泣,往河滨取水,洗死者之目,名曰买水。

报丧于亲友,咸来唁。

《图书集成·职方典·扬州府风俗考》∶泰州:初丧,姻族闻讣偕至。兴化县:初亡,至戚临哭,疏者揖。

《泰州志》:初丧闻讣,亲知往唁,曰讨信。

《瓜洲续志》:既定殓日,印送传单,谓之报丧。亲族、至友,闻信奔赴唁慰,亦有致送冥锭佐以粥点者。

《六合县志》:殓后,具讣文以告亲友。间有衰服自往告者。亲友闻讣往唁,继以酒果。 按:此在殓后,与他处异。

择日时以殓,殓以冬服。小殓于室,大殓于堂。

《图书集成·职方典·扬州府风俗考》:择日时以殓。

又《淮安府风俗考》:殓用冬服。

《宝山县续志》:今俗例,初死,即撤帐烧荐,衣衾未备,陈死外堂,以忍心加诸逝者,大非圣人缘情立礼之意。故小殓行之于寝,间有知礼之家,矫俗而为之,积习仍不能革也。

始成服。

《金陵杂志》:成服或三日,或五日,全家易凶服。凡戚畹均于是日吊唁;富家则扬厉铺张,宴享奏乐,悬挂灯彩以志盛。

《常州府志》:大约三日而殡,孝子孝妇,于是日成服。

《泰州志》:殓时始成服。

《瓜洲续志》:殓之日,鼓吹迎宾。殓时,具仪仗,奉尸入棺。男以本房房长礼请封钉,女舅氏行之。五服男女,各加孝帛,穿孝服。安灵位,先子孙举哀祭奠,后亲族、至友行礼。

贴七单。

《金陵杂志》:择七单,注以亡者年庚及气绝时日,与星者推算,择入殓之吉时,避冲犯之方。偶一不慎,即犯重丧恶煞,最为不祥,故金陵视之极为重要。

《通俗常言疏证》:淮南人于亡者灵位旁贴七单,自首七以至百日。

《瓜洲续志》:日者以生庚化命批单,注明回煞日期,贴于灵位旁。年逾六十正贴, 余视年岁欹斜。

悬门状及孝球,或纸钱。

《泰州志》:立门状,书死者官爵、姓字、生卒年月,并丧主孝子姓名,曰丧报。门上悬纸球,曰孝球。

《瓜洲续志》:缮写门状,悬墙门外。

《图书集成·职方典·徐州府风俗考》:丧三日,出讣布。近用木屏,俗有以纸钱挂门者。

按:《虞阳说苑》河东君殉家难事实钱孺饴门首报条:家有异变,另期治丧,钱孺饴门状:不肖孙爱,方遘闵凶,旋遭恶族聚肆屠戮,自甘柔懦,冤死莫辞。不幸庶母柳氏,复被威劫,立刻惨毙。敝庐已作检抵之场,多难不成治丧之礼。倘蒙光吊先考,敬登尊柬,容泥首叩谢。不肖孤哀子钱孙爱泣血稽颡拜具。盖门状之最异者,附著于此。

继以上庙。

《图书集成·职方典·扬州府风俗考》:泰州:殓毕,三日谒土地祠,七日谒城隍庙,卜茭向隅而泣。事虽近俚,而号呼痛割之状,恍如觌其颜面者。

又:兴化县:死之夕,孝子送纸土神祠,间一日解城隍。

《泰州志》:死之次日谒土地祠,三日谒城隍庙,多焚楮镪,曰上庙。庶人皆徒跣自往,士族或于听事前拜祝焉。

回煞。

《陔余丛考》:丧家避煞之说,俞文豹《吹剑录》引唐太常博士李才百已载丧煞损害法,如巳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回煞。十三、十四岁女,雄煞出南方第三家,煞白色。男子或姓郑、潘、孙、陈,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两次回丧家。故世俗相传,至期必避之。据此,则唐时已有此风。

《图书集成·职方典·扬州府风俗考》:泰州:当出煞日,空室徙避。亦有迎而禳祓者。

《泰州志》:至出煞日,空室徙避,曰避煞。

《瓜洲续志》:回煞日,安置死者衣物如生前,榻前设牲、酒。住房生人避居,亦有于别室施食念经。次日黎明,鸣锣入宅,谓赶殃,撤除死者衣物。

七日一祭。

《陔余丛考》:俗以人死每第七日为忌,至七七四十九日则卒哭。此不得其说。田艺衡《春雨逸响》云:人之初生以七日为腊,死以七日为忌。一腊而一魄成,一忌而一魄散。杨用修亦云:人生四十九日而七魄全,死四十九日而七魄散。郎仁宝云:天以二气五行生物而有七政,人得阴阳五行而有七情。天之道惟七,而气至六日有余为一候;人之气亦惟七,凡六日有余而行十二经。又引《论衡·订鬼篇》 曰:鬼者,甲乙之神。甲乙者,天之别气。人病且死,甲乙之神至矣。假令甲乙之日病,则死见庚辛之神,盖甲乙鬼,庚辛杀,故甲乙日病者,死期常在庚辛也。而因以推五行相克之理,如木日鬼,则金为之杀;金日鬼,则火为之杀。皆隔七日也。是数说者,皆有理。大抵阴阳往来,多以七日为候。如世人病伤寒者,其轻重每七日则一候,或一候、二候、三候,有按节不爽者。《易》曰:七日来复。此固天之道也。《礼记》:水浆不入口者七日。其后世做七之始欤?然以七七为限,经传并无明文。王棠谓古礼诸侯七虞,以七日为节。春秋末,大夫皆僭用七虞。今逢七日必祭,凡七祭,盖因虞礼而误用之也。

《图书集成·职方典·扬州府风俗考》:遇七多作佛事。泰州:逢七多作佛事。兴化县:七日吊终,四十九日安神,酬宾,不设音乐。

又《淮安府风俗考》:过七,延浮屠追荐,即窭乏,有破产为之者。

又《徐州府风俗考》:遇七,延僧道修经,以荐亡者。

《六合县志》:亲友唁吊,至四十九日乃止。讣状载明奄丧之期,奄丧即不受吊,以孝子或无兄弟,或多事务,不能日日俟宾,故便宜以从俗也。

《太仓州志》:富家每七必焚缎匹绫罗,付之一炬。桌上置空心馄饨二盏,一奠死者,一奠鬼差。借僧、道家磬子频击之,谓为死者引路。

《瓜洲续志》:以死日讣,每七日一祭,六七为止,亲族来奠。六七,女与婿设筵祭奠,谓之换饭。

《金陵杂志》:每逢七日,设盛馔以祭。如有女已嫁者,必于七日致祭。俗云:七日不吃自家饭。富家则延请僧道礼忏诵经,以求冥福。

《通俗常言疏证》:金陵女家,七七皆致祭亡父母。他处惟六七致祭而已,故有六七不吃家常饭之语。 按:镇江之俗,五七换饭,与他处异。

甚者日日治荤酒,张声乐待客,谓之守七。

戴晟《楚州二俗》:吾淮之俗,有不可解者二:一拜寿,一守七。长淮之北,安宜之南,未之或闻也。守七之陋,尤非礼文之所载,大半出于浮屠氏,而吾郡亦有不信浮屠者,习俗相沿,开丧必过四十九日。每日治荤酒,张声乐待客。首七为甚,轰酒一堂,呼卢谩笑,彼此争尚,遂成风俗。噫,不如是不可以为孝矣!尤可叹者,贫家甫经大创,又竭力从事于此,往往破家荡产。有积数丧不能举者,岁月既久,甚至火化。向使遵行典礼,逾月而葬,宁有此惨乎?即如他处,开丧十日至二十日而止,不惟省无益之费,抑且禁非礼之礼也。

已而择日家奠,发讣治丧。

《金陵杂志》:治丧者,使外姓之人来吊;家奠者,使族中之人行礼是已。虽贫家,亦延僧徒诵经,以求超度。治丧约在点主后三、四日,其奢华较成服尤甚,其仪制亦与成服略同。来吊唁者均赠赙为奠,孝子惟匍匐灵右答礼。别延相知者应接宾客,谓之司宾。

《六合县志》:葬无定期,预数日开吊,亲友各赙以吊仪,谓之助丧。昔起于诸生胡大观,今已通行一邑矣。

《图书集成·职方典·苏州府风俗考》:丧礼:遍传讣音,开丧经旬。今止三日,或五日。吊者或致赙,或束帛。惟昆山吊礼,香楮等物具赁用不收,名曰昆礼。

《嘉定县志》:有力者复择日治丧赴告。

《光绪通州志》:举殡既卜日,先期设奠,曰唐祭。

《瓜洲续志》:葬期既定,择日分讣开吊。先期礼请亲族至好,襄赞诸务。

《泰州志》:初丧及发引皆设祭。吊日以六七,俗名六虞。按:古人既葬而虞。虞者,葬后归祭之名。未葬曰奠,六虞之名殊误。近日讣问中有云某日唐奠者,盖取诗中唐有甓。庙中路谓之唐,其义较近古。

同日或分日,延显者题主。

从先维《俗议》:古人题主,但令子弟善书者书之而已。今辄先濡墨以书亡者位号,虚主字之一点,以待显者濡朱足之,亦非古也。事虽不古,而意在显亲荣亲,亦可于有过中求无过。陆燿《上冯师问丧仪书》:古者始死,立重虞而后立主,用桑练而后用栗主。然则初丧之主,尚不以袝庙永祀,谨书生卒年月日于陷中,某官某封于主外,以此谓之题主可矣。何为独虚主字之一点,延请有爵位者先朱后墨而以为光宠乎?刘山蔚曰:服官者簿书教令皆用朱,以下行上焉者不敢也。人子于父母而使人肆然下临之,是岂所以尊之乎?不孝前遭先君之丧,固未当请人。今兹欲循旧例,亲泣血而书之,并不虚主字之一点以待贵官长者之辱题,不审于理是否?

《金陵杂志》:亡者木主,必请当道之显者题之。相传此日为亡者之吉日,故全家均着吉服,鸣炮奏乐,灯彩摇红,见者若不知其为丧事也。俗谓之点主。

《光绪通州志》:延有职者一人题主。

《瓜洲续志》:是日鼓吹,敦请显贵题主,恭送宗祠。

朝祖之夕,亲友聚宴,曰伴夜。

《图书集成·职方典·扬州府风俗考》:朝祖之夕,亲友聚宴,鼓乐杂遝,名曰伴夜。

《泰州志》:发引前夕,至戚或留丧主家襄事,曰伴夜。

厥明发引,谓之出殡。

《金陵杂志》:发引,又谓之出殡。羽葆纷繁,鼓乐导引,丧仪盛者数千人、数百人不等。

《六合县志》:发引日,用僧乐、挽歌,以导车。亦有陈列纸帛、人物、祭章、亭幔,及用方弼方相者。

《常州府志》:士大夫家则方相刍灵之具,务为瑰丽。鼓吹旌幢前导,孝子扶杖柩前,匍匐而行,亲友毕送于郊,或至于墓。

《宝山县续志》:筮期设奠,谓之出殡。

《图书集成·职方典·扬州府风俗考》:丧车裂彩为盖,刍灵、冥器、象人,而用丹旌彩翣,横陈街衢,大约戚不胜文,相渐成俗。泰州:届明执绋送郊,丧车结彩为盖,凡刍灵等物,称家而具。

《泰州志》:发引时,僧道鼓乐,旗幡前引,亲知设路祭。

《瓜洲续志》:发引日,具仪仗,先铭旌,次诰命亭、遗容亭、魂舆,奠以灵柩。亲族及执绋恭送,五服及子孙等柩前哭送,内眷柩后哭送。沿路设供桌,谓之路祭。至停柩所,行礼,各散。

《图书集成·职方典·淮安府风俗考》:出殡日,冥器纷列,鼓吹导拥。甚且执绋延款,演剧纵饮,抵暮而归。

又《徐州府风俗考》:棺椁柽多杉少。殡之日,丹旌彩罩,粉翣冥器,无不穷工极巧,照人眉宇。导以缁众及优人扮演,观者填路。

比葬而反,或三日而虞。

《常州府志》:营坟土毕,乃返。三日设祭祭之。

或日祀遗容。

《瓜洲续志》:柩移后,宅内设位,悬遗容,三餐上供,服除方撤。

百日、小祥、大祥、服阕均致奠。

《瓜洲续志》:期年小祥,祭奠如仪。扣足二十七个月,不计闰,除服。

《光绪通州志》:百日、小祥、大祥、服阕,均致奠。

贫者不能备礼,大殓后,或寄厝于庙。

《宝山县续志》:普通习俗,大都今日盖棺,明日即舁诸荒郊冷庙,虽士族亦不以为怪。此则为屋宇赀财所限,亦不能强执古礼以相绳矣。其亦礼从宜、事从俗之谓欤?

吊丧之礼,旧俗所重。

《颜氏家训》: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除丧虽相遇,亦避之,怨其不己悯也。有故友路遥者,致书可也,无书亦如之。北俗则不尔。江南凡吊者,主人之外,不识者不执手。识轻服而不识主人,则不于会所而吊,他日修名诣其家。

势家吊客尤盛。

《南史·荀伯玉传》:尝遭母丧,成服日,左率萧景先、侍中王晏共载吊之。五更,便巾车,未到伯玉宅二里许,王侯朝士已盈巷。至下鼓,尚未得前。司徒褚颜回、卫军王俭俱进,继后方得前。又倚听事久之。中诏遣中书舍人徐希秀断哭止客,久方得吊。比出,二人饥乏,气息惙然。

元人行吊,必香纸。

《郭天锡日记》:晚袖香,吊盛亲家母蔡氏。袖香到下河头船中吊顾三朝奉,就慰其子子静。以香纸吊徐将仕令婿丁三郎。携香纸吊房文一官人大令忧。

今人之以香楮致吊者,其遗风也。流俗之失,讣告务其多。

《三愿堂日记》:吾邑 镇江 丧家讣文,由来不过百余封,盖非亲友莫赴也。自夏酉山之父交游颇广,其母之丧,乃有赴文七百余,当时传为异闻。多至千余,此近来风气也,亦不过二十余年耳。 按:此指道、咸间。 从前亲友吊丧者,必终日乃罢,亦不似近日之旋往旋返。

吊客或与主人漫不相识,无行者乃藉以希赠赉。

陈祖范《吊说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也虞袝而退,视恩之厚薄,为去之迟速,有此五等。至于朋友,已属四累。以上相趋谓本不相识,但闻姓名而来会趋丧者;相揖谓曾会他处而相揖者。二者最为疏外,亦在来吊会葬之中,则人数自当众多矣。两汉亲丧致客,亦务夸多。项梁主办吴中丧事,至与大徭役同,则吴中丧事之靡,又由来久矣。今之人素无交与而妄吊其丧者,岂亦犹行古者相趋相揖之礼欤?

《乾隆昆新合志》:吊客所具仪物,丧家概谢不受,故率赁之肆中,或用空柬。以至无行贫生借吊丧希赠赉,俗称丧鬼。

丧主仆仆而谢之。

徐乾学《谢孝说》:孙氏家乘,谢吊不远出。今时有踵门谢吊之举,初丧远出有至四五百里者,大失朝夕倚庐之意。《家礼》注:世俗既葬之后,凡有亲戚僚友来吊祭赙者,其哀子必具衰绖,躬造其门拜之,谓之谢孝。有不行者,怪责丛焉,谓为不知礼。遂使居丧者舍几筵朝夕之奉,缧然衰经,奔走道途信宿旅次,甚至浃旬累月不归者有之。行之已久,习以为常。考之古礼无有也。

《瓜洲续志》:七终止吊,孝子墨绖拜于吊者之门,谓之谢孝。葬事竣,孝子再诣吊者之门叩谢。反是则虚投刺为谢吊,尤无谓矣。

清之丧服,有沿古制者。

《白下琐言》:丧服无论贵贱,凡斩衰以下,皆长领大袖,盖暂而非常,仍沿前代制耳。

有用满俗者。

《清稗类钞》:居父母之丧者不薙发,自天子至于庶人皆然,满俗也。而皇太后、皇帝之宾天曰国丧,臣民亦皆百日不薙发,服缟素,禁止音乐、婚嫁。

《三愿堂日记》:道光三十年正月壬子,太后遗诏镇地于初九日始得恭读,与通礼所言大同。余与诸同人约,当恪遵典式,勿私行薙发。丁巳,吾邑素多无赖,刁诈成风,小有事端,藉之索贿。近有无识愚氓,背行薙发者,颇为市井窥探,纠众囮索。更有衙役街佣密属党羽薙发,因捏据以吓诈薙工者,余所闻约有三四,不胜慨然。

有俗所自为,无当于礼制者。

《白下琐言》:丧服多不合制,父党姑之夫,母党舅之妻、母姊妹之夫、母伯叔父母,妻党妻祖父母、妻伯叔父母,皆无服。今则有概从穿孝者矣,谓之材前孝,三字不知本于何典。而外祖父母报服缌麻、妻父母为婿缌麻、母兄弟为甥亦报服缌麻、两姨之子及姑舅之子亦相为缌麻,皆有定制,而今皆不行。有议及者,反从而訾之。

又:黄为中央正色,而齐衰期服发辫皆系黄缕,积习相沿,毫不为怪。

要其大端,犹经礼遗意。太平军制,死不用棺,不许哭。

《平定粤匪纪略》:死不用棺,用则为妖;香火不设,设则为邪。死为升天,享受天堂极乐,为莫大喜事,不许哭,其传教然也。而杨秀清子死,购梓木为棺,含殓以珠玉,稀世宝物,锦裹绣装。葬之日,众备卤簿,祖道扬泪下如雨,目自是失明。

则近于耶孝,而不尽同。沪市通商,始志西俗丧服。

《城南草堂笔记》:西人有丧,服以黑。丧时,名刺用黑镶边,妇女有以黑纱长垂脑后。乘驾丧车之马,亦用黑色。

民国以来,习为欧风,亲族之丧,第以黑纱缠臂为服,无斩衰、期功、缌麻之别。友朋吊者亦然。而齐民仍循明、清礼俗不变。时事迁流,治丧事者,有新旧之判:新者趋于简易,旧者益事文饰。讣告之文,广登日报。受吊之日,杂以军乐,分颁遗像,刊布赞词。祭奠之余,又有追悼之会,演述颂美,一若他事之集会然。踵事增华,务极美备,花圈礼券,充庭溢路。是又旧俗中之更新者也。

《清稗类钞》:凡有丧者,择期设奠于家,或假寺庙庵观,或假公共处所,则宗族戚友成往祭唁,且致赙仪。于讣文声叙之曰,某领帖。帖,柬也,宾至时必先投名柬也,俗谓之开丧,又谓之开吊。光、宣间,有所谓追悼会者出焉。会必择广场,一切陈设或较设奠为简,来宾可不致赙仪。然亦有于定期设奠受人吊唁之外,别开追悼会者。

《汉志》刑法家无相墓书,《隋志》有之,知其法盖后起。

《隋书·经籍志》:《五姓墓图》一卷 注:梁有《冢书》、《黄帝葬山图》各四卷,《五音相墓书》五卷,《五音图墓书》九十一卷,《五姓图山龙》及《科墓葬》不传各一卷,《杂相墓书》四十五卷,亡。

韩信营高燥地,明其大志,非取吉壤。

《汉书·韩信传》:母死无以葬,乃行营高燥地,令傍可置万冢者。

谚称生东吴、死丹徒者,取土坚紧,亦无藉以求福意。

《舆地志》:丹徒界内,土坚紧如蜡,谚云生东吴、死丹徒,言吴产出可以摄生自奉养,丹徒地可以为葬。

唐人诗美扬州墓田,特爱其山光,与堪舆家言大异。

唐张祜诗:人生合向扬州死,禅智山光好墓田。

相墓之术,殆兴于典午之先,世传郭璞创其术。然晋明帝同时已解占冢宅,知不始于璞矣。

《晋书·郭璞传》:璞以母忧去职,卜葬地于暨阳,去水百步许。人以近水为言,璞曰:当即为陆矣。其后沙涨,去墓数十里皆为桑田。璞尝为人葬,帝微服往观之,因问主人何以葬龙角,此法当灭族。主人曰:郭璞云此葬龙耳,不出三年当致天子也。帝曰:出天子耶?答曰:能致天子问耳。帝甚异之。

《世说新语》:晋明帝解占冢宅,闻郭璞为人葬,帝微服往看。

《南史·张裕传》:初,裕曾祖澄当葬父,郭璞为占墓地,曰:葬某处,年过百岁,位至三司,而子孙不蕃;某处年几减半,位裁卿校,而累世贵显。澄乃葬其劣处。

宋、齐时,有相墓工,其术益神。

《 南齐书·祥瑞志》:武进县彭山,旧茔在焉。其山冈阜相属数百里,上有五色云气,有龙出焉。宋明帝恶之,遣相墓工高灵文占视。灵文先与世祖善,还,诡答云:不过方伯。退谓世祖曰:贵不可言。帝意不已,遣人于墓左右校猎,以大铁钉长五、六尺钉墓四维,以为厌胜。太祖后改树表柱,柱忽龙鸣,响振山谷,父老咸志之云。

《南史·柳世隆传》:隆晓数术,于倪塘创墓,与宾客践履,十往五往,常坐一处。及卒,墓工图墓,正取其坐处焉。

又《荀伯玉传》:伯玉微时,有善相墓者谓其父曰:君墓当出暴贵者,但不得久耳,又出失行女子。伯玉闻之曰:朝闻道,夕死可矣。

《南史·梁昭明太子传》:初,丁贵嫔薨,太子遣人求得善墓地。将斩草,有卖地者,因阉人俞三副求市,若得三百万,许以百万与之。三副密启武帝言:太子所得地,不如今所得地于帝吉。帝末年多忌,便命市之。葬毕,有道士善图墓云:地不利长子,若厌伏,或可申延。乃为蜡鹅及诸物,埋墓侧长子位。

唐、宋以来,杨曾、廖赖之书,由江西而传至吴越,苏之人未有创立相地学说者。明、清之交,松江蒋平阶作《天元五歌》及《青囊天玉》诸经传,自是地师咸宗之,其名几上掩景纯焉。

《光绪华亭县志》:蒋平阶,字大鸿,嘉善籍诸生。崇祯间,在几社有声。乙酉亡去,赴闽,唐王授兵部司务,晋御史。劾郑芝龙跋扈,人咸壮之。闽破,服黄冠亡命,假青乌术游齐鲁,转徙吴越,乐会稽山水,遂止焉。卒,遗命葬若耶之樵风泾。平阶少从陈子龙游,诗文详赡典丽,凡天文、地理、阴阳、历数诸书,洞究无遗。尤谙兵法,时遇权阉,未展所学。晚益精堪舆。

《松江府志·艺文志》:《地理辨正》:注《水龙经》五卷,《八极神枢注》一卷,《归厚录》,《玉函真义》五篇, 又名《天元歌》。 《醒心篇》一卷。 明蒋平阶大鸿注。 《华亭县志》同,惟增《古镜歌》一书。

卞萼南《地理辨正·序》:云间蒋大鸿出,扫俗学而表正宗,作《青囊天玉注》与《天元五歌》,以继曾、杨之学,而大辟其门径。

延陵季子之葬子,孔子许其合礼。循《檀弓》之言,殆吴国营葬之常。

《礼记·檀弓》:延陵季子适齐,于其反也,其长子死,葬于赢博之间。孔子曰:延陵季子,吴之习于礼者也。往而观其葬焉。其坎深不至于泉,其殓以时服,既葬而封,广轮掩坎,其高可隐也。既封,左袒右还。其封且号者三,曰:骨肉复归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也,无不之也!而遂行。孔子曰:延陵季子之于礼也,其合矣乎!

阖闾葬女,广聚金宝,则骄王乱政,非通俗也。

《吴越春秋》:阖闾痛女,葬于国西阊门外。凿池积土,文石为椁,题凑为中,金鼎玉杯银樽珠襦之宝,皆以送女。乃舞白鹤于吴市中,合万民随而观之。还,使男女与鹤俱入羡门,因发机以掩之。

南朝名流,遗令多尚薄葬。

《南史·王秀之传》:遗令朱服不得入棺,祭则酒脯而已。

又《刘溉传》:临终,托张、刘勒子孙薄葬之礼,曰:气绝便殓,殓以法服,先有冢竁,殓竟便葬,不须择日。凶事必存约俭,孙侄不得违言。

又《张融传》:遗令建白旐,无 旐不设祭,令人捉麈尾登屋复魂,曰:吾生平所善,自当凌云一笑。三千买棺,无制新衾。

又《张绪传》:死之日,无宅以殡,遗命凶事不翣,上以芦葭车引柩,灵上置杯水、香火,不设祭。

又《周弘直传》:遗疏:气绝之后,便买市中见材小形者,殓以时服。古人通制,但下见先人,必须备礼,可着单衣裙衫故履。既应侍养,宜备纷悦。或逢善友,又须香烟,棺内唯安白布手巾粗香炉而已,此外无所用。

又《刘讦传》:著《革终论》:气绝不须复魂,盥漱而殓。以一千钱市成棺,单故裙衫,衣巾枕履。此外送往之具,棺中常物,一不得有所施。世多信李、彭之言,可谓惑矣。余以孔、释为师,差无此惑。殓讫,载以露车,归于旧山,随得一地,地足为坎,坎足容棺。不须砖甓,不劳封树,勿设祭飨,勿置几筵。

又《顾宪之传》:临终,为制曰:衣周于身,示不违礼;棺周于衣,足以蔽臭。入棺之物,一无所须。载以车,覆以粗布,为使入勿恶也。

观坎足容棺、不须砖甓之语,知其时镠穴通施砖甓。近年金陵发见古墓,恒有砖壁,虽无志石者,亦可证其为南朝遗冢焉。明代公侯之墓,纳明器九十事。

《明史·礼志》:洪武二年,敕葬开平王常遇春于钟山之阴,给明器九十事,纳之墓中。钲二,鼓四,红旗、拂子各二,红罗盖、鞍、笼各一,弓二,箭三,灶、釜、火炉各一,俱以木为之。水罐、甲、头盔、台盏、杓、壶、瓶、酒瓮、唾壶、水盆、香炉各一,烛台二,香盒、香匙各一,香筋二,香匙筋瓶、茶钟、茶盏各一,筋二,匙二,匙箸瓶一,碗二,碟十二,橐二,俱以锡造,金裹之。班剑、牙仗各一,金裹立瓜、骨朵戟、响节各二,交椅、脚踏、马杌各一,诞马六,枪、剑、斧、弩、食桌、床、屏风、柱杖、箱、交床、香桌各一,凳二,俱以木为之。乐工十六,执仪仗二十四,控士六,女使十,青龙、白虎、朱雀、玄武神四,门,神二,武士十,并以木造,各高一尺。杂物,翣六,璧一,筐、笥、、椸、袗、鞶各一,苞二,筲二,粮浆瓶二,油瓶一,纱厨、暖帐各一。束帛青三段,二段,每段长一丈八尺。后定制,公、侯九十事者准此行之,余以次减杀。

坟茔高广,亦有定制。

《明史·礼志》:坟茔之制,亦洪武三年定。一品,茔地周围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八十步,高一丈四尺。三品:七十步,高一丈二尺。四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高六尺。

清制因之。

《清会典》:一品,九十步,封高一丈六尺;二品,八十步,封高一丈四尺;三品,七十步,封高一丈二尺;四品,六十步,封高一丈;五品,五十步,封高八尺;六品四十步,七品二十步,封皆六尺。庶民茔地九步。官员等丧葬,除赁用杠轝棺罩执事外,其鞍马衣箱等项,量力照例备用。力不能备者,听其节省。奇巧台阁等项,概行禁止。官民营葬,不得造地券。葬后诣墓拜扫,设馔墓前,祀土神行礼。清明祭扫,不得插用坟花。

人子遵制以行,第厝意于堪舆之说,葬之厚薄,皆非近代所规规云。

江苏之有墓志,以甄邯为最古。

《南史·何承天传》:张永尝开玄武湖,遇古冢,冢上得有铜斗,有柄,文帝以访朝士。承天曰:此亡新威斗。王莽三公亡,皆赐之,一在冢外,一在冢内。时三台居江左者,唯甄邯为大司徒,必邯之墓。俄而永又启冢,内更得一斗,复有一石,铭:大司徒甄邯之墓。

而王俭谓墓有石志,起宋元嘉中。

《南史·宋武穆裴皇后传》:时议欲立石志,王俭曰:石志不出礼,起宋元嘉中,颜延之为王球石志。素族无铭策,故以纪行。自尔以来,共相祖习。储妃之重,礼绝恒例。既有哀策,不烦石志。从之。

说者谓古志简质,至刘宋始胪述生平,是亦南人尚文之习矣。

《陔余丛考》:墓铭之由来已久,而王俭谓始自宋元嘉中颜延之,此又何说?窃意古来铭墓,但书姓名官位,间或铭数语于其上。而撰文叙事,胪述生平,则起于颜延之耳。

裴松之请禁私碑,袁昴敕诸子不立铭志,则又以虚文为赘。

《南史·裴松之传》:松之以世立私碑,有乖事实,上表陈之,以为诸欲立碑者,宜悉令言上,为朝议所许,然后听之。庶可以防遏无征,显彰茂实,由是普断。

齐、梁之世,为碑铭者,率笺表祈请,得许而后立。

《南史·齐豫章文献王嶷传》:乐蔼与竟陵王子良笺,欲率荆、江、湘三州僚吏建碑,托中书侍郎刘绘营办。蔼又与右率沈约书,请为文。建武中,第二子子恪托约及太子詹事孔珪为文。

《梁书·安成康王秀传》:故吏夏侯亶等表立墓碑,诏许焉。当世高才游王门者,东海王僧孺、吴郡陆倕、彭城高孝绰,河东裴子野,各制其文,古未之有也。

又《徐勉传》:大同三年,故佐史尚书左丞刘览等诣阙陈勉行状,请刊石纪德。即降诏,立碑于墓焉。

名流羡道列志,史为特笔,亦以见其少也。

《南史·裴子野传》:湘东王为之墓志铭,陈于藏内。邵陵王文立墓志,堙于羡道。羡道列志,自此始焉。

明代碑志,各有定式。清亦因之。

《明史·礼志》:志石二片,品官皆用之。其一为盖,书某官之墓;其一为底,书姓名、乡里、三代、生年、卒葬月日及子孙葬地。妇人则随夫与子孙封赠。二石相向,铁束埋墓中。

又:明初,文武大臣薨逝,例请于上,命翰林官制文,立神道碑。惟太祖时中山王徐达、成祖时荣国公姚广孝及弘治中昌国公张峦治先茔,皆出御笔。其制自洪武三年定。五品以上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用碣,方趺圆首。五年,复详定其制。功臣殁后封王,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广三尺六寸,龟趺高三尺八寸。一品螭首,二品麟凤盖,三品天禄辟邪盖,四品至七品方趺。首视功臣殁后封王者,递杀二寸,至一尺八寸止。碑身递杀五寸,至五尺五寸止。其广递杀二寸,至二尺二寸止。趺递杀二寸,至二尺四寸止。

其无实者,诬先谀墓,均为君子所不取。

唐顺之《答王遵岩书》:仆居闲偶想起宇宙间有一、二事,人人见惯而绝是可笑者:屠沽细人有一碗饭吃,其死后则必有一篇墓志;其达官贵人与中科第人稍有名目在世间者,其死后必有一部诗文刻集:如生而饭食,死而棺椁之不可缺。此事非特三代以上所无,虽汉、唐以前,亦绝无此事。幸而所谓墓志与诗文集者,皆不久泯灭。然其往者灭矣,而在者尚满屋也。若皆存在世间,即使以大地为架子,亦安顿不下矣。

近人益趋简易,志铭不瘗不墓,而嵌之祠壁下者,并碑志亦不之骛。第为哀启行述,以扬其考妣之媺,亦为有识所嗤焉。

钱大昕《原孝》:予见近人家传行述日繁一日,学必程、朱,文必韩、柳,诗必李、杜,书必钟、王,究之,皆妄说也。夫过情之声闻,君子耻之。子孙而以无实之名加诸先人,是耻其亲也。欺人而人不信,欺亲而亲不安,以是为孝,何孝之有?

南朝陵墓有石阙及麒麟等兽,雕刻极精。

《南史·齐豫章文献王嶷传》:上数幸嶷第,宋长宁陵隧道出第前路,上曰:我便是入他家冢墓内寻人。乃徙其表阙麒麟于东冈。麒麟及阙,形势甚巧,宋孝武于襄阳致之,后诸帝王陵皆模范而莫及也。

明制,石人石虎,以官位为差。

《明史·礼志》:功臣王,石人四,文武各二,石虎、羊、马、石望柱各二。一品、二品,石人二,文武各一,虎、羊、马、望柱各二。三品、四品无石人,五品无石虎。

江宁各地多有存者。清亦有石兽之制,而达官冢墓多不雕造,仅有龟趺螭首之碑,是亦风尚之不同也。

《清会典》:石兽,二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五品以上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用碣,方跌圆首。

古无墓祭,仅葬时一祭地神。

《陔余丛考》:古无墓祭,先儒备言之。 按:《周礼》虽有成葬而墓祭之文,乃葬日孝子先归虞祭,而使有司在墓一祭地神,实非祭先祖。《冢人》所云凡祭墓为尸,《檀弓》所云有司设奠于墓左亦然。

自汉以来,遂有上冢拜墓之俗。

《汉书·朱买臣传》:独行歌道中,负薪墓间。故妻与夫家俱上冢,见买臣饥寒,呼饭饮之。

《南史·吕僧珍传》:世居广陵。僧珍去家久,表求拜墓。武帝欲荣以本州,乃拜南兖州刺史。

元人日记,恒载上坟挂纸等事。

《郭天锡日记》:至大二年二月十三日,上坟。十四日,到表叔吕西崖坟所挂纸。九月二十八日,雨中侍亲老上坟。十月十五日,先妣悯忌日,祭祀已,到坟所烧纸。

近世则葬后三日祭于墓,谓之复三。

《图书集成·职方典·徐州府风俗考》:既葬,抔土封墓。三日,诣墓前伏听,谓之复三。

嗣是三岁,春社前必扫墓。

《光绪丹徒县志》:社前扫墓,谚曰:新坟不过社。

或新年即拜扫。

《清嘉录》:携糖茶果盒展墓,谓之上年坟。杭俗上年坟多以肴馔楮镪,吴俗则糖茶果盒而已。

焚纸锭。

《清嘉录》:土俗,家祭、墓祭皆焚火纸锭。纸以白阡切而为陌,俗呼白纸锭。有满金、直串之分,以金银纸箔糊成。其有挂于墓者,则彩笺剪长缕,俗呼挂钱,亦曰挂墓。

远年祖墓,皆于清明或十月朔谒之。 见《时令篇》。

贫民不能备礼,委亲柩于沟壑,曰偷葬。

《图书集成·职方典·苏州府风俗考》:嘉定县:丧葬之礼久废。三十前年,铭旌彩亭,步障巨厂,绘素弥山,富室时或见之。今累世浅土,十室而五。间有葬者,或累丧而并出,或乘暮而宵行,掩诸沟壑,名曰偷葬。

其甚者葬之水火,不则以为淳俗。

《图书集成·职方典·扬州府风俗考》:俗无火化水葬,虽至贫人,亦有抔土。泰州:所可取者,并无火化水葬一事,即至贫亦有抔土可封也。如皋县:丘垅封树,随力厚薄,绝无水葬火化之事,亦俗之厚也。

火葬者,释氏之法,宋时盛行于江南。有所谓化人亭者,相沿孔久。

《日知录》: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宋史》: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惟恐不至,死则燔爇而捐弃之。国朝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官地安葬。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以为美谈。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责也。事关风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从之。景定二年,黄震为吴县尉,乞免再起化人亭,状曰:照对本司久例,有行香寺曰通济,在城外西南一里。本寺久为焚人空亭,约十间,以罔利。合郡愚民,悉为所诱,亲死则举而付之烈焰,余骸不化,则又举而投之深渊。哀哉!斯人何辜而遭此身后之大戮耶!震久切痛心,以 人微位下,欲言未发。乃五月六日夜,风雷骤至,独尽撤其所谓焚人之亭而去之。意者秽气彰闻,冤魂共诉,皇天震怒,必绝此根。越明日,据寺僧发觉陈状,为之备申使府,盖亦幸此亭之坏耳。案吏何人?敢受寺僧之属,行下本司勒令监造。震窃谓此亭为焚人之亲设也,人之焚其亲,不孝之大者也。此亭其可再也哉!或者以焚人为佛家之法。然闻佛之说,戒火自焚也。今之焚者,戒火耶?人火耶?自焚耶?其子孙耶?佛者,外国之法。今吾所处中国耶?外国耶?有识者为之痛惋久矣!今通济寺僧焚人之亲以罔利,伤风败俗,莫此为甚!天幸废也,何可兴之?欲望台慈矜生民之无知,念死者之何罪,备榜通济寺,风雷已坏之焚人亭,不许再行起置。其于哀死慎终,实非小补。黄状止此。然自宋以来,此风日盛。国家虽有漏泽园之设,而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烧,名曰火葬,习以成俗。

明祖有诏禁之。

《 明史·礼志》:谕礼部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葬,而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

小民仍冒禁火化。

《坚瓠集》:唐龙江《梦余录》:火葬起于西域,惨毒不仁,昔人比于炮烙之刑。施之仆隶,然且不可,况于亲乎?礼于先庙焚,尚须三日哭,岂有燎灼其亲之尸,而仁人孝子乃能安于心乎?东南为仁义礼乐之区,文物之盛甲天下,而此风流行,莫以为怪。不能用夏变夷,是亦士大夫之耻矣!近又有燎其亲之尸,饮酒至醉,拾其残骨,掷之于水,谓之水葬,有人心者尤不忍闻。弘治中,郡守曹公鸣歧 凤 置义冢于六门之外, 按:即苏州城外。 皆方百余亩,而民狃于故习,犹自若也。

《崇祯太仓州志》:漏泽园四,各广十亩,嘉靖十七年知州林坣置。各有石门,周围植柳以为界。先是,城无义冢,北门外有化人坛,郭内外贫家力不能营墓者,人死,多冒禁即而焚之。

清代官吏,迭颁严禁。

陈弘谋《禁火葬檄》:停棺不葬,律有明条,暴露火焚,罪同毁弃。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钦奉谕旨,严禁火化,劝导速葬。天语煌煌,所以矜哀死者不复遭烈焰之惨,又所以化导生者不复蹈不孝之罪也。苏郡五方杂处,烟火稠密,到处水乡,葬地甚少,其死不及葬,日久暴露者甚多。甚有竟用火化,名为火葬。又有用坛盛骨,沈于深潭,名为水葬。因而地方射利之徒,专设烧人场,砌有砖圈,置有铁斧、打叉器具,寄棺房屋。凡远近贫民死后,无论有主无主之棺,但送坛户火化,积薪焚骸,腥闻远近。前经苏城好义绅士协力捐资,公建锡类堂,条列聿宣,访得无主尸棺,概为埋葬。又虑衣冠旧族,有主有山,无力安葬,而耻以先人遗骸入漏泽者,另立广仁堂,捐资代为营葬。并请各院宪行令地方官,将六门坛场器具拆毁,严禁坛户不得射利烧棺,取具改业遵依。其堂中经费,又经升任刘粮道奏明奉旨交议,蒙前院宪查明入官房屋,永为堂中经费,奉旨准行,又经勒碑遵行在案。计自设堂以来,所葬者不下万有余棺,不但停柩不葬者渐少,而火葬、水葬之事亦可渐息。生死存殁,心安理顺,实为三吴善政。近闻日久法弛,各处坛户复重砌砖圈,广置器具,恣意焚烧。各处停顿之棺甚多,堂中董事至坛收埋,辄以各有亲属,不愿安葬为词,结党抗拒。以致近来火化暴露,日多一日,悖理伤化,殊堪发指。若不实力查禁,害何底止?仰府官吏立即委佐杂各员,分头前往各坛,先将砖圈拆毁,器具缴官。如有现在违例烧棺之坛户,立即重责具报。一面将各屋停顿之棺,查照编号造册,报堂收埋,不得借词阻挠。再,三县事务殷繁,于此等事不及分身查察,稍有懈弛,又滋前弊。或于府县佐杂内专委一员,专司其事,不时稽查。如有抗违,许地保、堂长赴该衙门禀究。倘有地方索贿容隐,一并分别责处。又闻六门外有存留官坛名目,以供当差者。不知在官从无火化之事,何须设立官坛,以滋隐射?焚棺之弊,是否概行革除,一并查明议复。丧葬之事,风化攸关,前人善政,亟宜整理,均毋玩忽。

又:查江苏地冲人众,在在水乡,葬地甚少,此种火葬及停棺不葬之恶习,亦正不少。若不设法稽查,通行严禁,殊关风化。合亟通饬,仰该官吏立速专委府县佐杂一员,专司确查。所属各县地方,如有藉承值官差为名,设立官坛,立即拆毁具报。倘有擅立烧人坛场,迅速拆毁砖圈,并追器具缴官,仍将现在违例烧棺之坛户责惩,取改业遵依报查。地方受贿,容隐不报,一并责处。一面查明各属地方从前如有设立义冢官堂,现在作何举行,有无法久弊生,应行整饬。如无义冢可葬,又无官堂代葬,可否倡率劝谕,设法举行。或新立义冢,或派人专司,逐一定议,通详候夺。事关风化,切无泛视。

《江苏省例》:同治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巡抚丁通饬:访闻有无知愚民,于父母尸棺无力安葬,每岁清明前后,相率焚烧,名为火葬。此俗各属皆有,苏、松、太三府为最盛。又有既葬之后,将其父母棺木揭开,洗骸谛视,易木棺以土罐,亦属忍心害理。合行饬禁,札司转行各属,一体遵照,出示严禁。先以至情至理之言,剀切开导,继将子孙毁弃父母、祖父母死尸者应斩,及发掘祖父母、父母坟冢分别见棺见尸应行凌迟、斩决各律例,明白声叙。庶有人心者,或可感而生悟;畏法律者,亦可惮而不为。倘示禁之后,仍有此等恶俗,许该图地保及邻右人等出首报官严拿,尽法惩治。地保邻右人等知情匿报,另行发觉,一体治罪。并由地方会同善堂绅董,设法筹款,多置义冢,以免暴露。仍通饬各属,确查未葬棺柩尚有若干,勒定限期,务令于本年冬至以后、大寒以前,一律埋葬净尽。倘逾限仍查有停棺不葬之风,定惟该府厅州县是问。

俗亦未能尽革。

《光绪金山县志》:时俗惑于风水,有数代不葬者,亦有因地致讼破家者。停柩浮厝,被盗撬棺,暴骸遗骼,常常有之。鸣之官,则先科以不葬之罪,每吞声而已。贫民逢清明、冬至,烧棺累累,名曰火葬。劝之不从,禁之不止。近有好善者捐地收埋,而此风亦稍减矣。

第明、清两朝,江苏火葬之俗,仅无知小民为之,学士大夫率守礼律,无犯之者。近人习欧美之法,且斥中国人迷信,有盛称火葬为最美者,旧说固不能范之矣。

掩骼埋骴,旧谓仁俗。南朝制诏,恒重是举。

《南史·宋文帝纪》:元嘉四年夏五月,都下疾疫,遣使存问,给医药。死无家属者,赐以棺器。

又《宋孝武帝纪》:大明元年夏四月,都下疾疫。丙申,遣使巡赐给医药。死而无收殓者,官为殓埋。

又《齐高帝纪》:建元元年六月乙亥,诏:宋末以来,枯骸毁榇,宜下埋藏。

又《世祖记》:永明二年八月甲子,诏:都下二县,坟墓毁废,随宜掩埋。遗骸未榇者,并加殓瘗;疾困不能存着,详加沾赉。

又《梁武帝纪》:天监十二年正月丙寅,诏:明下远近,若委骸不葬,或篨衣莫改,量给棺收殓。

久丧不葬者,同伍得相纠告。

《南史·何承天传》:时丹阳、溧阳丁况等久丧而不葬,承天议曰:《礼》云还葬,当谓荒俭一时,故许其称财而不求备。丁况三家数十年中葬辄无棺榇,实由浅情薄恩同于禽兽者耳。窃以丁宝等同伍积年,未尝劝之以义,绳之以法。十六年冬,既无新科,又未申明旧制,有何严切,歘然相纠?或由邻曲分争,以兴此言。如闻江东诸处,此例既多,江西、淮北尤为不少。若但谪此三人,殆无所肃,开其一端,则互相恐动。臣愚谓为况等三家,且可勿问,因此附定制旨:若人葬不如法,同伍即当纠言。三年除服之后,不得追相告引。

宋、明以来,各地有漏泽园、广仁堂,或官绅购置义冢,以济贫者之露置棺骸,无与死者争地之事也。清季开辟铁路,连山络野,始有因购地公用、给价迁坟之举。

《南洋官报》光绪三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沪宁铁路购地章程》:一、坟地无论等差,每亩均按毗连地价给发。委员随同工程司勘路,于标志之时,先将标内应迁之冢,督饬司事,另簿登记。随从于测量购地时,即确切查询坟主姓名,一 抔土共有几棺,即据坟主口述,然后将棺具数目,填写号单两纸,加盖经手委员图章,一给坟主收,一粘木牌,插于坟首。四围加洒灰圈,以为标志。一、每棺迁费若干元,及开冢点验附葬棺数,每棺应加给若干,以及砖冢、泥冢之如何分别,幼坟、骨坛之如何减等,均由总办拟定数目,与购地上、中、下官价,一并呈由督办大臣核准后,发贴简明告示,使附近周知。其坟上应砍树木,冢内拆出石砖,均归坟主自行移去,不再给价。各段委员跟同地保及坟主,照号单点验。如果相符,即于发给迁坟费编号三联单上,注明棺具数目。义冢由堂中首董自迁,不计棺数,每亩总给洋若干元。无主坟及荒坟不给迁费,由局另购余地掩埋,作为义冢。古墓棺木朽烂者,购棺改葬局地。零星尸骨,另行检贮小木匣,点送局地代埋。惟必须委员司事等督役装匣,务须检清,切勿遗漏。仅存窟地,而尸骨销化、棺木无存、无可改葬者,概不给费。实系年远土堆已倾,坟主能确指男女棺数者,须由委员察视四围草根土色,毫无虚捏情弊,乃准于启封迁葬时,点棺给费。

继以开矿、拆城、兴马路、辟市场,诸务朋兴,昔所视为投荒埋幽之所者,倏变为人间公用所必须,而公私冢墓迁毁,胥所不恤,爰有择旷远无用之地为公墓者,亦因时制宜之义也。

南朝家祭无定制,士夫遗令各行其是。朔望蒸尝几筵酒脯,殆犹近古,而与今世之祭异制。

《南史·何尚之传》:姨亡,朔望必往致哀,并设祭奠,食并珍新,躬自临视。

又《何炯传》:谓家人曰:必须俭而中礼,无取苟异。月朝、十五日,可置一瓯粗粥,如常日所进。

又《顾宪之传》:临终,制曰:吾意不须常施灵筵,可止设香灯,使致哀者有凭耳。塑望祥祭,可权安小床,暂施几筵,唯下素馔,勿用牲牢。蒸尝之祠,贵贱罔替,备物难办,多致疏怠。祠先自有旧典,不可有阙。自吾已下,止用蔬食时果,勿同于上世,示令子孙,四时不忘其亲耳。

又《齐豫章文献王嶷传》:临终,召子子廉、子恪曰:三日施灵,惟香火、盘水、干饭、酒脯、槟榔而已。朔望菜食一盘,加以甘果,此外悉省。葬后除灵,可施吾常所乘舆扇伞。朔望时节,席地香火、盘水、酒脯、干饭、槟榔便足。

近世祭礼,殆本于宋、明而不尽同。

《明史·礼志》:群臣家庙:明初未有定制,权仿朱子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祢四世神主,以四仲之月祭之,加腊月忌日之祭与岁时俗节之荐。其庶人得奉祖父母、父母之祀,已著为令。至时享于寝之礼,略同品官祠堂之制。堂三间,两阶三级,中外为两门。堂设四龛,龛置一桌。高祖居西,以次而东,藏主椟中。两壁立柜,西藏遗书衣物,东藏祭器。旁亲无后者,以其班附。庶人无祠堂,以二代神主置居室中间,无椟。洪武六年,定公侯以下家庙礼仪。凡公侯品官,别为祠屋三间于所居之东,以祀高、曾、祖、考,并祠位。祠堂未备,奉主于中堂享祭。二品以上,羊一、豕一;五品以上,羊一;以下豕一。皆分四体熟荐。不能具牲者,设馔以享。所用器皿,随官品第,称家有无。前二日,主祭者闻于上,免朝参。凡祭,择四仲吉日,或春、秋分,冬、夏至。前期一日,斋沐更衣,宿外舍。质明,主祭者及妇率预祭者诣祠堂。主祭者捧正祔神主椟,置于盘,令子弟捧至祭所。主祭开椟,捧各祖考神主,主妇开椟,捧各祖妣神主,以序奉安。子弟捧祔主,置东西壁。执事者进馔,读祝者一人,就赞礼,以子弟亲族为之。陈设神位讫,各就位,主祭在东,伯叔诸兄立于其前稍东,诸亲立于其后,主妇在西,母及诸母立于其前稍西,妇女立于后。赞拜,皆再拜。主祭者诣香案前跪,三上香,献酒奠酒,执事酌酒于祔位前。读祝者跪读讫,赞拜,主祭者复位,与主妇皆再拜。再献、终献并如之,惟不读祝。每献,执事者亦献于祔位。礼毕,再拜,焚祝并纸钱于中庭,安神主于椟。

明人祭祀,已多不遵定制,而行其所谓委巷之礼。

从先维《俗议》:今宗法久湮,而品官之恩荫有节,世禄之家甚寡,盖有位登台座而无家庙者,奚暇考求古人祭礼?即有家庙而无宗法,亦不能联族人之心。摄召未必如期而集,乃民间一葬父母,则诸子分灵座而家设之,终七之后,不复会哭于一堂,而祝后之吉祭乎?即品官家,亦鲜克举四仲月之祭,大概从民间岁时俗节之荐享,或加腊月忌日之祭而已。

又:士庶家多无祖庙,亦多不立神主。第从葬后以魂帛入灵座,并三虞为一虞,而朝夕仍荐饔飧之奠,此所谓委巷之礼也。揆以《先进》之礼乐,似亦无大害焉。近世士大夫亦沿此例,虞祭虽毕,魂帛未埋,或随神主同入灵座。葬亦未必在卒哭之期,葬毕亦未必以三虞之荐告 祔祖庙。服终以主祔庙,多不从卜,而听命于奉瑜伽之教者,此所谓委巷之礼也。

清之儒者,出自寒素。比其贵显,始本礼制,建家庙,定祭仪。易世之后,又不能尽行。

杨名时《家庙记》:明制,许庶人祭三代,以曾祖居中,左祖,右祢。品官家庙,得祀四世,左右并列而同一向。今制五龛,谨奉始迁先祖居成公居中,奉高祖北津公居中左,奉曾祖振南公居中右,奉祖考春晖公居次左,奉先考坦予公居次右。并依堂正向,东西各为一龛相隔,无父子祖孙并位之嫌。祭以仲月,奉神位出龛,就享。春、夏、秋之祭,则各正向,始迁祖居中,高祖居中左,而少亚于始迁祖;曾祖居中右,而少亚于高祖;祖居次左,少亚于曾祖;考居次右,少亚于祖,以伸高曾祖祢正位受享之尊。冬至,则始迁祖居中,正东向;高祖居左昭位而南向;曾祖居右穆位而北向;祖居次昭位而南向;考居次穆位而北向。除夕亦同,以敦合食之谊。古者外臣入朝,四时之祭缺一,否则礼宜备举。第今以墓祭非一所,则仲春庙祭,或行或缺,似亦偶可从宜,然当以举行为正。端午正在仲月,夏祭即以是日。或夏至,或择日,皆可。秋成尝新,则以仲秋。冬祭亦可用冬至前一日,除夕可当立春一祭。祖祢忌辰,请出神位于左庑,南向祀之。忌日之祭起于哀,品物礼文,视正祭为杀,所谓有终身之丧是也。俗有先人诞日之祭,亦人子恩亲不能自已之情,与忌日同礼可矣。幼及事我祖,诞日之祭亦仍之。古人时祭外,更有冬至祀始祖,立春祀先祖,季秋祀祢三祭。今冬至已祀始迁祖及四亲,而居成公为高祖北津公父,正当先祖之位,奉为常祀。立春无容特祭。唯应于季秋择日享祢,奉神位于左庑南右专祀,礼同正祭,以致追慕罔极之忱。凡正祭不可于忌日,以吉凶不同日也。祭必先期斋戒,祭时序立酬献诸礼,及正至朔望出入参谒之仪,并仿邱琼山先生所辑注文公《家礼》酌行之。及后,高祖亲尽为先祖,应奉神位藏于右之西向室。除夕奉位出,至祠堂,列昭穆合食。数传后,始受封爵之祖亲尽,应奉神位居堂之左或右间。春、夏、秋,就神位前设祭;冬至、除夕,序昭穆合食。壬辰九月,家庙落成,适当慈忧服阕之后月,以二十八日昧爽奉神主入祠妥侑,草定其梗概如此。

陆燿《祠堂示长子》:昨沈甥思序述汝方来叔之言,谓及今宜建祠堂。问其费,曰:数百金。此徒见世俗于通衢隙地建立祠庙,炫耀乡邻,以示贵异,不知其悖礼违制,不足学也。古者庙寝相连,神人互依,必在中门之外,正寝之东。一世自为一庙,各有门,有堂,有寝。后世变为同堂异室之制,而于世数必视官爵之高卑为准。仕宦之家,虽贵至宰相,于古仅为大夫,得立三庙而已。缘其制度繁重,难以遵行,经程、朱大儒准情酌礼,创为祠堂,得祀高、曾、祖、考四代,而其地必仍在正寝之东。正寝者,今之厅堂也,或一间,或三间。中为四龛,龛中置椟,椟中藏主,龛外垂帘,以一长桌盛之,其位以西为上,如是而已。此吾先世所未尝行,亦不能行。因思嘉兴住宅,适于厅堂之东复有正屋,今宜于第三层向南屋内,立为祠堂,一如《家礼》之制。自吾高祖以至吾父,共为四代。古人或以始封之君为始祖,或以始迁之祖为始祖。论始封,则吾祖实受大夫之命,子孙可世祀不废。但既遵《家礼》,则可不奉始祖之祀?此俟后世酌行,不必预定。至于以西为上说者,为鬼神尚右也。但今俗,生人以东为上,死则又以西为上,于人情有所未安。明初,用行唐令胡秉中言,许庶人祭三代,以曾祖居中,而祖左、祢右。邱琼山谓士大夫家祭四代者,亦当如之。徐健庵《读礼通考》载此图式,中之左为高祖考妣,中之右为曾祖考妣,高之左为祖考妣,曾之右为考妣。四龛相隔,俱系南向。此于时制既协,人情亦安。若今世俗之祠堂,既不与寝相连,神不依人,而又祀至数十世之远。其旁亲不问愚智,一皆奉主于祠;其子孙不分贵贱,居然执鬯主祭。徒广其宫室,不以僭逾为耻,此何足仿效乎?汝手接收房屋之后,当以此为首务。

又:《祠堂再示子》:祠堂致祭,只于每龛各设祭桌一张。又于稍南中设香案一张,上陈香炉、香盒、香匙、烛檠、祝版、杯珓。祝版以书祭文,娶妇嫁女大祭用之,常祭可省。杯珓以卜祭日,今用四仲宜祭日,惟婚嫁疾病则卜。此二物不必常设。茅沙盘在香案之下,以缩酒降神,今或为奠池亦可。其余各物,随便置办。将祭,设果碟于每龛桌子南端,《家礼》六品,酌用四品,蔬菜、脯、 今干肉。 醢 肉酱。 相间次之。 皆用盘。《家礼》各三品,酌用二品。设盏盘、醋碟、匙、箸于桌子北端,每位各一盏,西碟,东匙,箸居中。庶羞每龛酌用四碗:鸡、鱼、羊、豕。羊、豕在西,鸡、鱼在东。面食米食,每龛各一盘,面又在羊豕之西,米又在鸡鱼之东。羹饭每位各一碗,羹在碟东,饭在盏西。以上每龛合用四碗、六盘、四碟。又盏、碟、匙、箸各二,比《家礼》甚为减省,非惜费也。礼之委曲繁重者,贫不能举,必至废弃。吾家自祖宗以来,时祭四代,止用一桌,常切不安。又恐分为四桌,后来不能相继,因循至今,乃始损之又损,定为此制,非欲通行于他姓也。

通常之俗,大族有宗祠,春、秋二仲或冬至,合祀通族之先,其高、曾、祖、祢,又各祀于家。忌日、诞日惟祭亡者及其配。岁首、岁除,春、秋、冬之时祭,则合祀,悬遗像。

《常州府志》:士大夫有士大夫之丧祭礼,庶人有庶人之丧祭礼,不可僭也。《礼》柩在堂,朝夕具奠已耳,盖事之如生,不忍死其亲也。若夫祭品,官礼也。而品官亦葬毕立主始有祭,今庶人则竟行祭礼矣。至一岁中荐飨月日,未有明文。明初,士民见高帝祭天,下无祀鬼神,用清明、中元、十月朔,遂奉以祀其先。今吴俗之相沿,或亦以此。又考明初品官庙制未定,权仿宋儒《家礼》,祠堂奉高、曾、祖、祢四世之主,亦以四仲月祭之,又加腊日、忌日祭,与岁时俗节之荐飨。至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之祀,已有著令。而其时享于寝之礼,与品官略同。今吾郡缙绅民庶之祭,虽不必尽同于古,然亦不大相悖也。

《图书集成·职方典·淮安府风俗考》:淮人不立家庙,不藏祭器,但供神于寝室之中,而祖考龛椟以附焉,累世不祧,亦或有禫而遂焚之,祭则望拜者。清明节先后数日,设扫坟茔,添土致奠。中元及四时,拜于家,并荐用时品为常。

又《扬州府风俗考》:如皋县:惟缙绅大族始有家庙,余则寝堂奉祀。

《光绪通州志》:缙绅家有宗祠者,龛列群主,春、秋合食,墓有飨堂,祭毕而俊,余则荐于寝。忌日必祭,亡者诞日必祭。元日悬遗像,或三日,或五日,或十八日,每日献茶果酒脯,元夕供灯彩。撤像日,具馔享之。清明日、七月望日、十月朔日、冬至前一日、除夕日,皆设馔。

《宝山县志》:世俗祭其先世,以四代为断,盖犹遵文公《家礼》。顾古时之祭,必行于家庙,宗子主之,支子助祭而已。自宗法废,支子亦得以齿为族长。今凡有宗祠之族,众子分居,则各自祭其先世于家庭。族长既主祭于宗祠,亦必另致岁时之祭,盖荐寝与祭庙并行不废也。

小民杂祀家堂神佛,微有《礼》庶人祭于寝及五祀之遗意。

《太仓州志》:居恒奉祀家堂灶神,以朔望拈香家堂,供家堂香火之位。或供天、地、君、亲、师,或画三界神佛之像。祀不用荤腥,惟用蔬果。考《会典·通礼》:王公以下至士庶,祀期皆以四仲月。今之俗节,非典礼也。国朝定制,祀高、曾、祖、祢四世,五世者僭,三世者不及。秋、冬报赛,与古礼合。而所祀之神,错杂不伦。家堂之祀,本中 霤遗意。惟家堂香火之称,殊不雅驯。天地惟天子得祀,君则天子当阳,亲则已殁者。奉以神主,存者方朝夕侍养,祀之云何?古者传道天师,恩与父并。章句文字之师,何足祀也?况其人或尚在,何可祀哉!佛、老神像,尤为荒诞。先儒以司宅之神易家堂之称,斯为允矣。灶神,五祀之一,宜设主以祭。吴越之俗,镂版印像,题曰东厨司命,道家又造为姓讳,则不经矣。古者五祀,祭用牲牢,俗用蔬果,亦惑于佛氏之教也。

近世奉耶教者,概斥为迷信,于是报本追远之家祭,亦与祀神佛之不经者并废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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