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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志稿度支志

第六卷 盐法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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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淮所属盐课

两淮盐课甲天下。清初承明制,而汰其浮征,岁额犹不及百万耳。嗣以浮费编入额课,益之以帑利,又益之以外带杂款,递增至五百万,而纲法敝矣。道光改票,大减浮费,商困以苏。行之未久,军事猝兴,淮北以饷盐抵课,票法大紊。淮南初改就场征课,不效;继改设厂抽税,亦不效。江、淮之间,局卡林立,重叠抽厘,各自为政,盐法扫地尽矣!同治初年,曾国藩重整淮鹾,统一岸收,意在轻课重厘,以赢补绌。其后减厘加课,不过以内外之款相为挹注,于征额固无与焉。及光绪时筹备偿款,而新课始增。至盐斤加价,肇于嘉、道时南河、高堰两大工。当时两淮并未议加,光绪以后,饷需匮乏,新政繁兴,偿款、练兵,一一取资于盐价,于是榷盐所 入,遂以课、厘、加价为三大宗,而征额尤视前倍蓰矣。

顺治二年,题准两淮纲引一百四十一万三百六十,每引行盐二百斤,征课银六钱七分五厘四毫。 户部题准。

顺治九年,题准增行宁国食盐十有六万七千三百九十八引,每引征课银五钱二分五厘。 户部题准。

顺治十三年,题准增行十有六万引,照纲引例征课。 户部题准。

顺治十六年,题准上江增食盐九万六千七百引,照例征课。 户部题准。旋于康熙八年停止。

康熙五年,七月,题准江西省吉安府改掣淮盐,增行五万一千三百有二引,照纲引例征课。 巡盐御史黄敬玑奏陈,经部复准。

康熙六年,题准湖广省衡州、永州、宝庆三府改掣淮盐,拨销淮南额内纲引八万一千七百有六。其旧额课银,仍于淮南现行引目内,每引摊纳银六分八厘二毫有奇。 巡 盐御史宁尔讲疏陈,经部复准。

康熙十四年,八月,题准蠲湖南商盐二十一万五千四百四十五引。 户部题准。

康熙十七年,题准加淮南、北纲食盐,闰月课银十三万九千三百七十四两七钱有奇。 户部题准。

康熙三十八年,五月,谕:两淮盐课,康熙十六年曾加增四十万两,今恐商人办课维艰,渐至匮乏,着减去二十万两。

雍正三年,复准湖广省荆州府巴东县地涌盐泉,增行二千五百二十六引,课银二千八百六两三钱有奇。 嗣于四年十一月,户部议准封闭,令淮商增引纳课。

雍正十一年,十月,题准湖南永顺、永绥增行三千二百七十一引,照吉引例征课。 户部题准。

乾隆元年,题准淮北增二万七十引,照例征课。 户部题准。

乾隆十年,题准淮北增二万七十引,照例征课。 户部题准。

道光十年,十二月,奏准课归场灶,窒碍难行,并定《筹办淮鹾积弊章程》十五条。 尚书王鼎、侍郎宝兴、两江总督兼盐政陶澍会奏,奉旨允准。

道光十二年,奏准淮北改行票盐,于海州所属板浦、中正、临兴三场设局抽税,每引征课银七钱二分,经费银五钱二分。 两江总督兼盐政陶澍奏陈,经部复准。

道光十三年,奏准淮北票盐试行有效,应照原定科则,每引征课银一两五分一厘,经费银四钱。 两江总督兼盐政陶澍奏陈,经部复准。

道光三十年,奏准淮南试行票盐,改定科则:每引征报部正款银一两一钱五分有奇,杂款银一两九钱二分有奇,外带解部纸朱银三厘、立贞接婴等堂经费银八厘、仪河工费银七厘、岸费银四钱、经费银一钱六分、司支银八分。 两江总督兼盐政陆建瀛奏陈,奉旨允准。

咸丰三年,议准淮南就场征课,以六百斤出场,作为引半完课,每一大引六百斤,征报部正、杂银一两七钱三分有奇,经费银四钱五分有奇,共征银二两一钱八分有奇。各衙门帑利及解部纸朱等项,一概暂行停止。 两江总督兼盐政怡良奏陈,经部议准。

咸丰五年,正月,议准淮南各场设厂抽税,每百斤抽税钱三百文,以二百四十文作为报拨正税,六十文作为外销经费。 两江总督兼盐政怡良奏陈,经部复准。

同治三年,正月,奏准江路肃清,淮盐运销楚、西各岸,应完课银仍照咸丰七年奏案征收。 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奏明,奉旨允准。按:咸丰七年奏案每百斤征银一钱五分,合每引六百斤,征银九钱,内以七钱二分作为报部正款,一钱八分作为外销经费。

八月,奏准淮北饷盐截停,招集新旧票贩照常运盐,每引收报部正课银一两五分一厘,杂课银二钱,又外办经费银四钱,仓谷、河费、盐捕营各银一分。 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奏明,经部议准。

同治五年,正月,奏准淮南减厘加课,每引于现收报部正课银七钱二分、经费银一钱八分外,加银一两二钱一分三厘。 署两江总督兼盐政李鸿章会同原任两江总督曾国藩奏明,经部复准。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奏准两淮筹备偿款,淮南运商每引加新课银三钱,新厘银八钱,场商每引捐银一钱五分,食商每引捐钱二钱;淮北票贩每引捐银一钱二分,池商每引捐钱二分。 两江总督兼盐政刘坤一奏明,经部议准。

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定兴、泰、盐、阜、通、如食岸照泰兴例征课。 两江总督兼盐政张人骏咨明度支部立案。

宣统二年,九月,定太平食岸照泰兴例征课。 两江总督兼盐政张人骏咨明度支部立案。

以上正课。

同治二年,八月,定淮盐运销西岸,每引由局扣存各卡厘银九两四钱四分,西局公费银三钱。

十月,定淮盐运楚每引由楚局扣存厘税银十一两九钱八分,楚局公费银三钱。湖南因加给商本银四钱六分,每引实扣收银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一月,定淮盐运皖每引缴报效军需银二两五钱,完扬镇军营厘银一两二钱,沙漫洲粮台厘银三钱二分,都营犒赏银四分八厘。盐到大通后,总完下游大胜关、金柱关、荻港、大通四卡厘银四两四钱,大通局费银一钱五分。 按:都营犒赏后改为书院经费,又改为学务经费。

十二月,定税盐由口岸及白塔河出江,售销仪征及江宁七属,每引完扬镇军营厘银一两二钱,沙漫洲粮台厘银三钱二分,都营犒赏银四分八厘,共银一两五钱六分八厘。 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潘核定立案。

同治三年,正月,定江、甘岸盐每引抽厘银六钱,于请运时随课并缴;高、宝三岸免予加厘。

三月,定楚、西、皖运商酌加栈价每引六钱。楚、西由官认还一半,在于应解安庆盐厘内每引减银三钱,皖岸在于报效项下每引减银六钱。

十月,定天长一岸照江、甘例完厘。 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核定立案。

同治五年,九月,定淮南引盐循环给运鄂、湘两岸,每引预完盐厘一两;西岸每引预完盐厘二两;皖岸先缴报效每引一两九钱。由商贩在各督销局照章完纳,始准发给咨文,接办后运。 署两江总督兼盐政李鸿章核定立案。

同治七年,正月,定鄂、湘、西三岸售盐,每百斤减价三钱,每引应减银一两八钱,在于金陵厘款内按照正引核减一两,余于运商本息项下派认;皖岸减价二钱,每引应减银一两二钱,商本、厘金各半扣减。 湖北督销局道员程桓生详,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批准立案。按:此项盐厘内扣减之款,于光绪三十二年复回八成,宣统二年复回二成,另立一款,谓之复价。

同治十一年,正月,奏准楚岸盐价每引再减银一两二钱,在于应解鄂淮盐厘内各半分扣。 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奏准。

光绪十年,七月,以筹备海防,令各商于本纲应完厘金预厘外,另再每引预缴厘银一两。纲盐分四纲,食盐分两年,按数扣抵。刊发收照,给各商执持,以便呈验,存抵下纲下年之厘。并发给执照,俾环运各商执为永业。 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荃扎饬定案。嗣于光绪十四年万寿山工程、又十五年筹备海军要需各案内,后先仿照海防成案,每引各酌借预厘银五钱。

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奏准筹备偿款,淮南运商每引加新厘银八钱。 两江总督兼盐政刘坤一奏明,经部议准。

以上淮南盐厘。

同治三年,定淮北裁并厘金,五河每包收厘钱五百文,运赴上游,再于正阳关收厘钱五百文,他卡验票放行,不准重抽。 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札饬定案。

五月,定五河卡抽厘应办事宜。 五河卡员同知贺需若禀,经两江总督兼盐政曾国藩批准。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禀定《五河厘卡办理章程》。 五河厘卡道员程国熙禀拟《办理章程》四条,经两江总督兼盐政何璟批准。

宣统二年,七月,奏准整顿淮北票盐,于江苏清河县西坝地方设立盐厘总局,征收各省厘金加价,统收分拨。 督办盐政大臣载泽会同度支部奏明,奉旨:依议。

宣统三年,三月,奏定《淮北盐厘变通章程》。 督办盐政大臣载泽会同度支部奏明,奉旨:依议。

以上淮北盐厘。

光绪十年,正月,奏准筹办江防,将湘、鄂行销淮盐,每斤加价二文。 湖广总督卞宝第、湖北巡抚彭祖贤奏陈,经部复准。

光绪二十年,奏准海防筹饷,每盐一斤加价二文。 户部奏准。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奏准豫省饷源枯竭,将行销淮盐每斤加价二文。 河南巡抚刘树堂奏陈,经部复准。

光绪二十四年,奏准湘岸行销淮盐,每斤加价二文,以充练饷。 湖南巡抚俞廉三奏准。

光绪二十五年,五月,奏准鄂省行销淮盐,每斤加价二文,以充练兵新饷。 湖广总督张之洞等奏准。

八月,奏准安徽练兵需饷,将行销淮南盐斤照鄂岸办法,每斤加价二文。 安徽巡抚邓华熙奏准。

光绪二十六年,奏准西岸行销淮盐,每斤加价二文,以充练兵饷需。 江西巡抚夏眚奏准。

十二月,议准豫省库款奇绌,将行销淮盐每斤续行加价二文。 河南巡抚于荫霖奏准。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奏准筹还赔款,每盐一斤加价四文。 户部奏准。

九月,奏准淮盐行销湖北,每斤加价四文,为兴学、游历、练兵、制械四项要政之用。 湖广总督张之洞等奏淮。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奏准豫省行销淮盐,每斤加价四文,专抵赔款之需。 河南巡抚锡良奏准。

七月,奏准湘省筹捐偿款,将淮盐每斤加价四文;绅民报效口捐,亦每斤四文。 湖广巡抚俞廉三奏准。

十月,奏准安徽筹备偿款,于部加盐价外,每斤再加二文。 安徽巡抚聂缉椝奏准。

光绪三十年,二月,奏准江西行销淮盐,每斤再加价二文,凑解赔款。 江西巡抚夏 旹奏准。

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奏准酌加盐价抵补药税,每斤暂加四文,以一半解部,抵补练兵经费;一半划归产盐、销盐省份,匀拨济用。 度支部奏准。

六月,奏准江南要政需款,于部拨产省一文外,每盐一斤再加二文,划归江南济用。 两江总督兼盐政端方奏准。

以上加价。

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奏准江西引盐每斤加价四文,拨充铁路经费。 两江总督端方等奏陈,经部复准,嗣于三十二年停止。

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奏准皖省自办铁路,仿照赣省酌加盐价。 安徽巡抚诚勋奏准,旋即停办。

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奏准豫省自办铁路,嗣后豫民购盐,无论官运、商运,每斤加价四文。 河南巡抚林绍年奏准。

五月,奏准湘省兴办粤汉铁路,需款紧迫,仿照偿款口捐成案,每盐一斤加捐四文。 湖广总督陈夔龙、湖南巡抚岑春萱奏准。

以上铁路加价。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复准收回鄂、湘、西、皖四岸盐厘内一半复价,以八成归公,凑作练兵经费,仍留二成津贴运商。 署两江总督兼盐政周馥咨明户部复准。

宣统二年,六月,奏准收回鄂、湘、西、皖四岸盐厘内二成复价,作为海军经费。 督办盐政大臣载泽奏准。

又饬提鄂、湘、西、皖四岸商本内一半复价,以三成归公,四成津贴场灶,仍留三成贴补运商。 督办盐政大臣载泽核准。

宣统三年,闰六月,续提鄂、湘、西、皖四岸商本内三成复价,以济公用。 运司增厚详,经督办盐政大臣载泽批准。

以上复价。

商课表一 纲盐科则

课 目 引 目 科 则

正 课

淮南并衡、永、宝三府纲盐 每引银一两一钱七分二厘七毫六忽五微六纤。

淮南加丁纲盐 同上。

吉安府纲盐 每引原额并加升银一两一钱七分二厘七毫六忽

五微六纤。

吉安府加丁纲盐 同上。

巴东县纲盐 每引银一两一钱七分二厘七毫六忽五微六纤。

饶州府纲盐 同上。

永顺、永绥纲盐 每引银八钱四分八厘九毫五忽。

宁国和含食盐 每引银九钱八分一厘三毫五忽。

江都、甘泉食盐 每引银八钱七分二厘九毫五忽。

上元、江宁食盐 每引银一两五分五厘八毫五忽。

江浦、六合、溧水、全椒、句容、 每引银一两四厘三毫五忽。

高淳食盐

高邮、宝应、泰兴食盐 每引银八钱三分四厘九毫八丝。

淮北纲盐 每引银九钱六分五厘二丝五忽。

淮北加丁纲盐 每引银八钱三分九厘三毫二丝五忽。

淮北新增纲盐 每引银九钱六分五厘二丝五忽。

淮北食盐 每引银八钱四分三厘八毫二丝五忽。

织 造

淮南纲盐并加丁巴东、饶州、吉安 每引银二钱四分三厘二毫八丝二忽七微九纤。

归纲

铜 斤

池州、太平、饶州 每引银一钱九分四厘六毫二丝六忽二微三纤二

沙。

河 饷

食盐 每引银一钱四分五厘九毫六丝九忽六微七纤四

沙。

卤 税

淮北纲盐 每引银八分一厘四毫。

上表所列正课及附入正项之织造、铜斤、河饷、卤税等款,昔额征银二百十九万七千二百七十二两三钱一分八厘三毫五丝七忽一微一纤八沙。

商课表二 淮南四岸票盐科则

款 别 鄂 岸 湘岸 西岸 皖岸

正 款

运 库 征 收 正 课 七钱二分。 七钱二分。 七钱二分。 七钱二分。

加 课 一两一分三

厘。

加 课 经 费 二钱。

新 课 三钱。 三钱。 三钱。 三钱。

扬 由 关 税 六厘六毫七 六厘六毫七 六厘六毫七 六厘六毫七

丝。 丝。 丝。 丝。

外 江 盐 厘 三钱七厘。

三一成复价 二钱四分。 二钱四分。 二钱四分。 一钱八分。

续提三成复价 二钱四分。 二钱四分。 二钱四分。 一钱八分。

岸 局 征 收 加 课 一两一分三 一两一分三 一两一分三

厘。 厘。 厘。

加 课 经 费 二钱。 二钱。 二钱。

盐 厘 五两二钱六 四两八钱七 六两九钱二 三两八钱。

分七厘。 厘。 分七厘。

新 厘 八钱。 八钱。 八钱。 八钱。

报 效 一两九钱。

八 成 复 价 八钱。 八钱。 八钱。 四钱八分。

二 成 复 价 二钱。 二钱。 二钱。 一钱二分。

海防筹饷加价 七钱二分五 七钱三分二 一两。 一两。

厘。 厘。

新案偿款加价 一两二钱。 一两二分四 二两四钱。 二两四钱。

厘八毫。

抵补药税加价 一两四钱五 一两四钱六 一两八钱。 二两。

分。 分四厘。

江南要政加价 七钱二分五 七钱三分二 九钱。 一两。

厘。 厘。

湖广江防加价 七钱二分五 三钱六分六

厘。 厘。

湖北练饷加价 一两六分二

厘五毫。

湖北要政加价 二两四钱。

湖南军需加价 三钱六分六

厘。

湖南练饷加价 一两二分四

厘八毫。

湖南偿款加价 二两四分九

厘六毫。

湖南偿款口捐 二两四分九

厘六毫。

江西练饷加价 一两。

江西偿款加价 一两二钱。

安徽练饷加价 一两。

安徽偿款加价 一两一钱二

分五厘。

杂 款

运 库 征 收 经 费 一钱八分。 一钱八分。 一钱八分。 一钱八分。

局 用 四十文。 四十文。 四十文。 二十文。

圩 河 经 费 三分。 三分。 三分。 三分。

贡 捐 一钱一分三 一钱一分三 一钱一分 三六分七厘。

厘。 厘。 厘

学 务 经 费 四分八厘。 四分八厘。 四分八厘。 四分八厘。

办 公 经 费 六分。 六分。 六分。

育 婴 二十八文。 二十八文。 二十八文。 二十八文。

金 陵 冬 赈 四十文。 四十文。 四十文。 四十文。

营 饷 一分五厘。 一分五厘。 一分五厘。 一分五厘。

扬子栈征收 协 贴 七文。 七文。 七文。 七文。

缉 费 一钱六分。 一钱六分。 一钱六分。 一钱六分。

鄂 局 征 收 局 费 三钱。

行 用 五钱五分。

商 捐 津 贴 三钱。

德 安 水 脚 二钱七分九

厘。

敌 川 经 费 二钱。

仓 租 二钱二分。

边 界 水 脚 七钱五分。

边 界 经 费 三钱、麻城

一钱五分。

湘 局 征 收 局 费 三钱。

缉 私 岸 费 三钱。

新 加 缉 费 一钱二分。

杂 支 经 费 一钱二分。

善 堂 经 费 六分。

备 荒 经 费 六分。

学 堂 经 费 六钱。

京师湘学堂经 四分。

西 局 征 收 局 费 三钱。

小 轮 经 费 四分。

缉 费 五钱五分。

吉 安 运 费 四分。

义 宁 运 费 二钱。

仓 租 六厘四毫。

皖 局 征 收 局 费 一钱五分。

缉 费 二钱。

上所列系淮南运商按引应缴之款。

商课表三 淮南仓岸票盐科则

款 别 上、江 浦、六、高、 扬 子 江、甘、天 高、宝 泰 兴 通、如、兴、

溧、句 泰、盐、阜

正 款

运库征收 正 课 七钱二分。 七钱二分。 七钱二分。 一两三钱 一两二钱 一两二钱 一两二钱七

二分七厘 七分三毫 。七分五毫 分五毫八

九毫八丝 八丝。 丝。

三忽。

加 课 一两一分三 一两一分 一两一分

厘。 三厘。 三厘。

扬由关税 六厘六毫七 六厘六毫 六厘六毫

丝。 七丝。 七丝。

外江盐厘 三钱七厘。 三钱七厘。 三钱七厘。

江甘盐厘 六钱。

海防筹饷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价

新案偿款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价

抵补土药 一千二百 一千二百 一千二百 一千二百

税 加 价 文。 文。 文。 文。

江南要政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价

江南盐道 大胜关盐 二两二钱。 二两二钱。 二两二钱。

征 收 厘

海防筹饷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价

新案赔款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价

抵补土药 一千二百 一千二百 一千二百

税 加 价 文。 文。 文。

江南要政 六百文。 六百文。 六百文。

加 价

善后经费 六钱。

杂 款

运库征收 正课经费 二钱八分。 二钱八分。 二钱八分。

加课经费 二钱。 二钱。 二钱。

局 用 四十文。 四十文。 四十文。

圩 河 三分。 三分。 三分。

学务经费 四分八厘。 四分八厘。 四分八厘。

育 婴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二十六文。

贡 捐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三分六厘。

营 饷 二分。 二分。 二分。 二分。 二分。 二分。

驻堤缉费 五百文。

上所列系淮南食商按引应缴之款。

商课表四 淮南场捐科则

款 别 通泰场盐 江运北盐

运 库 收 款

偿款新捐 一钱五分。

局 用 七十八文三毫三丝四忽。 九十三文三毫。

圩河经费 二分。 二分。

坝 工 六十文。 六十文。

缉 费 一百五十五文。 一百六十文。

勇 粮 三十四文。 三十四文。

炮船经费 十五文 三十文。

裁减成本 通属五十文,泰属三十五文。

坐 薪 四十文。 四十文。

善 举 十五文。 十五文。

育 婴 四十五文。 四十五文。

金陵冬赈 八文。

营 饷 各场匀址约二分五厘四毫。

新案缉费 真、正梁盐四十五文,顶、和、碱三百文。

扬子栈收款

栈 用 一百四十文。

协 贴 三文。 三文。

上所列系淮南场商按引应缴之款。其江运北盐,则由淮南总局于运商订单时,缴存北盐成本内坐扣。

商课表五 淮北票盐科则

款 别 食 岸 主销泗灵盱 主销五定凤 皖豫岸

海分司征收各款

正 税 一两五分一 一两五分一 一两五分一 一两五分一

厘。 厘。 厘。 厘。

杂 课 二钱。 二钱。 二钱。 二钱。

经 费 太中西朐四 太中西朐四 太中西朐四

钱,临青二 钱,临青二 钱,临青二

钱。 钱。 钱。

仓 谷 一分。 一分。 一分。 一分。

河 费 一分。 一分。 一分。 一分。

盐 营 一分。 一分。 一分。 一分。

贡 捐 六分七毫。 六分七毫。 六分七毫。

礼字河坝工 三分。 三分。 三分。 三分。

淮北盐厘局征收各款

五河盐厘 三两二钱。 四两八钱。 五两八钱六

分八厘。

六岸督销局征收各款

新岸偿款加价 八百文,又

二百文。

江南要政加价 四百文。

缉 费 八百文。

上所列海分司征收者,系票贩按引应缴之款。淮北盐厘局征收者,系湖贩按引应缴之款。其徐淮六食岸,于光绪二十六年改办官运,所有原额及溢销并额外溢销票盐,均照完海州分司课税,免缴经费、贡捐及湖贩坝工、新旧加价,即由六岸督销局自行收解。

各 场 灶 课 表

区 域 场 别 额 征 银 数

通州分司所属

丰 利 场 共征银一千八百六十一两八钱一分六厘。

掘 港 场 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八钱九分三厘六毫。

石港场马塘 共征银三千四百七十四两七钱四分四厘。

金沙场西亭 共征银三千七百二十两八分一厘。

吕 四 场 共征银一千九百十九两六钱三厘。又垦牧公司加完折课银

一百四十三两三钱三分六厘。

余西场余中 共征银三千八百十两二钱六分八厘四毫。

余 东 场 共征银一千八百七十八两九钱二厘。

角 斜 场 共征银一千七两八钱四厘。

栟 茶 场 共征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三钱。

合 计 共征银二万八百二十四两四钱一分二厘。又垦牧公司加完

折课银一百四十三两三钱三分六厘。

泰州分司所属

富 安 场 共征银四千五百九两七钱四分六厘。

安 丰 场 共征银五千七百三十八两五钱七分九厘。

梁 垛 场 共征银四千九百三十六两四钱五分三厘。

东 台 场 共征银五千二百九十四两八钱二分。

何 垛 场 共征银三千七百七十八两七钱三分四厘。

丁溪场小海 共征银八千四百四十二两九钱八分九厘。

草堰场白驹 共征银五千三百六十三两四钱五分二厘。

刘 庄 场 共征银五千七百四十九两二钱四分九厘。

伍 佑 场 共征银五千九十一两六钱八分五厘。

新 兴 场 共征银八千一百二十九两六钱七分六厘。

庙湾场天赐 共征银四千七百二两七钱七分一厘。

合 计 共征银六万一千七百三十八两一钱五分四厘。

海州分司所属

板浦场徐渎 共征银五千五百二十二两六钱四分一厘。

中正场莞渎 共征银四千五百八十四两二钱六分三厘。

临兴场 临洪、 共征银一千八百十一两九钱二分六厘。

兴庄合并

合 计 共征银一万一千九百十八两八钱三分。

总 计 通、泰、海各场额征折价沙荡仓基银九万四千四百八十一

两三钱九分六厘,吕四场加完折课银一百四十三两三钱三分六厘。

两浙所属盐课

两浙运使所属江苏省苏、松、常、镇、太五属商课:

康熙七年,复准增松所万四千九百引,照例征课。 户部复准。

康熙十八年,题准计丁加松所千三百三十三引,照例征课。

又复准崇明县地居海外,向不行引,亦无包课,今以十三丁派一引,按引包课,共计二千八百五十六引,照温所课则,征银七百四十一两四钱一分八厘。

又复准靖江县逼近淮灶,商人不肯挟费蹈险,今照崇明县例,十三丁派一引,共二千二百六十九引,征银五百八十九两三分三厘。

乾隆四年,题准浙江松所改归绍所万引、台所二千引,自乾隆二年为始,入额办销。 户部题准。

乾隆三十七年,议准以松所难销之引,改拨二万引添于绍所行销,即照绍所科则,按引完课。 户部议准。

同治八年,六月,议准江苏省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引地,招商认行六万六千引,仍照票章完课。 浙江巡抚兼盐政李瀚章奏请,经部议准。

同治十年,二月,奏准江苏四府一州盐课,暂照前拟科则,按引征收,仍令正、杂通完,并将耗斤永远裁禁。 户部奏准。

同治十三年,定靖江县年销帑引三千引,征正课银八百五十五两有奇。

光绪五年,增丹徒县姚家桥一千引,每引征正课、河饷加价银四钱六分五厘。

光绪八年,议准苏、松、常、镇、太五属于原定六万六千引外,加认帑引三万四千引,照靖江例征课,其余杂款,概免输纳。 浙江巡抚兼盐政陈士杰奏请,经部议准。

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奏准增上海租界食盐正引一千七百五十五引,为小引四千引,照例征课。 浙江巡抚兼盐政廖寿丰奏准试办,嗣于光绪三十四年豁除,改归官办。

光绪三十一年,增宝山结一、结九图正引二百引,帑引八百引,照例征课。

光绪三十四年,议准苏、松、常、镇、太五属加复正引四万引,帑引三万引,照例征课。 浙江巡抚兼盐政冯汝骙奏陈,经部议准。

以上正课。

同治二年,八月,详准嘉松场盐每斤收课厘钱八文,岱盐每斤十文。所有苏、松、常、镇、太课厘,由上海总局分解江、浙两省,一作课款,一济军饷。 浙省牙厘局详,奉浙江巡抚兼盐政批准。

同治八年,五月,咨准停免江厘。 浙江巡抚兼盐政咨商两江总督、江苏巡抚复准停免。

以上盐厘。

光绪二十年,十月,奏准两浙盐斤,一律按斤加价二文。 浙江巡抚兼盐政廖寿丰奏奉允准。

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奏准续办两浙盐斤加价二文,照现时捆运确数加收。 浙江巡抚兼盐政廖寿丰奏奉允准。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禀准崇明县试办淮盐化私为官,每斤抽加价钱二文。 署崇明场大使余辅清禀,经浙运司批准。

光绪三十四年,奏准江南财政窘迫,于部加盐价四文外,再收加价二文。 两江总督端方电奏,奉旨允准。

宣统元年,八月,禀准崇明县入口淮盐,仿照淮盐一律抽收加价,年认缴钱一千四百千文。 代理崇明场大使黄逊燊禀准。

以上加价。

商 课 表 一

所 别 正 珠 科 则 额 征 银 数

松江所

中 则 每引四钱二厘四丝二忽二微六纤一沙 正课银一万二千七百九两三钱一分三

五尘一埃四渺五漠。 厘,滴珠银一百二十七两九分三厘。

下 则 每引二钱八分六厘五丝九忽八微四纤 正课银四千三百一十一两八钱五分七

六沙五渺九漠。 厘,滴珠银四十三两一钱一分八厘。

下下则 每引二钱五分一厘四毫二丝九忽四微 正课银三千一百七两二分二厘,滴珠银

七纤一沙九尘四埃一渺一漠。 三十一两七分。

靖江县 每引二钱六分二厘二毫六忽二微二纤 正课银七百七十八两八钱三分。

九沙二尘八埃七渺八漠。

上表系据清《嘉庆盐法志》摘录。靖江一县,逼近淮灶,向系包课,雍正十一年题明拨商认办配额三千引,运崇明、岱山两处帑盐销售,共输课银如上数。

商 课 表 二

课 目 引 地

纲 课

引 课 苏五属正引:长洲、元和、吴县、无锡、金匮五县,每引一两五钱四分三厘三毫一忽六微五纤。上海、南汇两县,一两四钱一分五厘三毫七丝五忽七微。常熟、昭文两县,一两三钱九分六厘九毫二丝。吴江、震泽、武进、阳湖、宜兴、荆溪、金坛、溧阳及建平九县,一两二钱九 分六厘八毫九丝一忽六微五纤。太仓、镇洋、青浦三州县,一两一钱五分六厘九毫六丝。华亭、娄县、奉贤、金山四县,一两一钱五分六厘二丝五忽七微。昆山、新阳、嘉定、宝山四县,一两一钱四分六厘四毫五丝。江阴、丹徒、丹阳三县,一两六分四厘七毫七丝一忽六微五纤。又以上各州县帑引,每引二钱八分五厘五丝。又靖江县减引,每引二钱八分五厘四丝九微。

加 课 每引四钱。

盐斤加价 每斤二文。

偿款加价 每斤四文。

浙饷加价 每斤二文。

抵税加价 每斤四文。

江南加价 每斤二文。

杂 款

商 纲 每引五分及三分五厘不等。

院司公费 每引五分二厘零及三分一厘零不等。

江 犒 每引二分。

京员津贴 每引二分。

铺 垫 每引五厘及二三厘不等。

安 衙 每引五厘。

岁 修 每引五厘。

赔 课 每引二钱。

汇 杂 每正引四分八九厘及五分六七厘不等。

筹 备 每帑引四分一二厘及五分八九厘不等。

上表所列,系同治以后纲引科则。

凡江苏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暨安徽广德州属之建平县,共三十二州县,统属引地。同治八年,招商复引,减额认运,暂以六万六千为额,厘订科则,名 曰正引。每引自三百七十五斤至四百斤不等,每引征正、杂银数至二两余,年共征银九万五千六百八十六两。又靖江孤悬江北,减课敌私,年销帑引三千引,仅完正课及河饷、引规三项,共银二钱八分五厘零,名 曰减引。光绪八年,苏五属销数渐旺,加引三万四千道,所有科则,照靖江办理,名曰帑引。光绪二十四年,松属之上海、南汇租界,加认正引一千七百五十五道,帑引四千道。以上共计岁认正、帑引十万八千七百五十五道,年完正、杂课银十万五千九百二十二两八钱零。除上海租界原认正、帑五千七百五十五引,完课银三千六百二十四两一钱八分五厘,于三十四年咨部注销奏归官办另立专款外,实征应完正、杂银十万二千二百九十八两六钱一分八厘。向例由各商捆运之先,按照各地正、杂科则课银,缴呈司库,给发引单,持赴运盐,年清年款。

各 场 灶 课 表

区 域 场 别 额 征 银 数

嘉松分司所属

横 浦 场 共征银二千九百六十五两二钱二分九厘。

浦 东 场 共征银五千四百四十八两四钱六分二厘。

袁 浦 场 共征银一千六百七十两四钱九分八厘。

青 村 场 共征银六千五百六十四两二钱三分六厘。

下 砂 头 场 共征银八千一百一十五两四钱四分七厘。

下砂二三场 共征银七千五百五十七两六钱一分七厘。

合 计 共征银三万二千三百二十一两四钱八分九厘

上表所列额征银数,据宣统元年奏销册开载。

县 课 表

县 别 额 征 银 数

江苏省

苏 州 府 长 洲 县 共征银六两八钱五分六厘。

吴 江 县 共征银二两五钱三厘。

震 泽 县 共征银二两五钱四厘。

太仓直隶州 崇 明 县 共征银三千五百三十二两五钱五分。

镇 洋 县 共征银五两五分。

海门直隶厅 共征银三百四十二两三分三厘。

松 江 府 华 亭 县 共征银一千二百四十两五钱一分一厘。

奉 贤 县 共 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四钱八分七厘。

娄 县 共征银一千八十六两七钱八分九厘。

金 山 县 共征银一千八十六两七钱八分九厘。

川 沙 厅 共征银三百一十七两八钱九分二厘。

上 海 县 共征银二千六百八十八两三钱八分三厘。

南 汇 县 共征银二千一十七两二分五厘。

青 浦 县 共征银一千七百二十五两一钱七分九厘。

合 计 共征银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两五钱五分一厘。

上表所列额征银数,据宣统元年奏销册开载。

官 制

盐 政

顺治二年,定巡视两淮、长芦、两浙、河东盐政,差监察御史各一员,岁一更代。

顺治三年,差官督理淮、浙引务,加户部侍郎衔,驻扎扬州。

顺治七年,停差督引部院,仍令盐运使司官吏赴部关领。

雍正九年,十二月,谕:两淮所辖地方甚为辽阔,缉私禁弊,往往官弁视同膜外,该盐政呼应不灵,两淮盐务着署总督尹继善兼行总理。

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奏准嗣后寻常事件,仍听盐政自行陈奏;其有关系钱粮,无论题奏,俱令总督会衔。 吏科给事中刘秉恬条陈奉准。

道光十年,十二月,谕:两淮官引滞销,鹾务疲敝,现据王鼎等奏称,由该盐政无管地方之责,文武员弁均非所属,疏销巡缉,难期令行禁止,着将两淮盐务改归两江总督管理,所有盐政一缺,着即裁撤。

咸丰三年,四月,谕:户部奏:请派大员督办淮北盐务。等语。署两江总督杨文定现在江南办理军务,所有淮北盐务,着漕运总督福济暂行督办,一切应行事宜,即着悉心体察,权宜办理,务期于军务、盐务两有裨益。 按:此系军兴时暂行办法,其后淮北盐务仍归两江总督管理。

宣统二年,以两江总督兼会办盐政大臣。 先是,元年十一月,奉谕派镇国公载泽为督办盐政大臣,凡盐务一切事宜,统归该大臣管理,其产盐省份各督抚本有兼管盐政之责,均着授为会办盐政大臣。二年,正月,督办盐政大臣载泽于酌拟督办盐政章程案内奏明两江总督遵旨兼会办盐政大臣。

运 司

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一员,掌理两淮盐法,严察场灶户丁,稽核派销斤引,速征纳,疏积壅。兼辖行盐地方该管州县,兼管下河水利。凡盐场火 伕,及三江、青山二营暨各委巡备弁兵役,并各处盐义仓谷,俱归钤束经管。驻扬州府。

乾隆八年,十二月,题定扬州运使为繁、难两兼中缺,请旨简放。

乾隆十九年,以运使兼管下河水利。

道光二十六年,以运使兼兵备衔。

盐运司经历一员,掌文移往来,并北桥秤放淮南各纲食引盐。凡商盐船只自坝开行,出六闸运赴北桥,俟本驳盐船到桥,查验引数报完,发桥旗限票开行,赴仪候掣。并轮流委掣江、甘引盐。及每月三、六、九日,在堂监看收兑盐课、钱粮。

盐运司知事一员,专管淮南、北纲、食引盐。呈纲每引细按皮票并请单呈纲银票,逐一磨对算明,造具真纲册银册,呈送其银,乃得抵所应掣。兼管江、甘垣盐解捆,并督查江、甘缉私事务。

盐运司广盈库大使一员,专司给发淮南、北纲、食盐引。凡有商盐到桥,据巡检塔报印单,投赴大使衙门,领给引目加具印单,交收支房呈请盖印,经管库藏,谨严锁钥。每逢三、六、九日收兑商课,看验入桶储库,余日不拘早晚支收。

盐运司白塔河巡检一员,经管淮南纲、食引盐塔报。凡盐船运至六闸,商人先持照单赴巡检衙门投验,钤用印信给商呈纲。船户将所装商名、引数、舱口、盐数开明呈报,汇到数船或数十船,每船具结报一本,呈送运司核知到桥船数,转发经历赴桥查放。另造草册一本,呈送监掣官稽销银票。每逢三、六、九日,监看收兑盐课钱粮,轮流委掣江、甘引盐。 按:白塔河巡检原驻白塔河,后移驻运司衙门,与经历、知事、库大使同为运司四首领官。

盐 道

江南盐法道一员,掌江宁、安庆、宁国、池州、太平、庐州、凤阳、颍州、六安、泗州、滁州、和州、淮安、扬州、徐州、海州、通州等十七府州属之盐法。驻江宁府。

江西盐法道一员,掌南昌、瑞州、袁州、临江、吉安、抚州、建昌、饶州、南康、九江等十府之盐法。驻南昌府。 宣统二年改归藩司兼管。

湖北盐法道一员,掌湖北全省之盐法。驻武昌府。

湖南盐法道一员,掌长沙、岳州、衡州、永州、宝庆、常德、辰州、沅州八府属,并澧州、靖州两直隶州属之盐法,及永顺府、永绥厅专纲苗引。驻长沙府。

河南盐法道一员,掌汝宁、光州之盐法。驻开封府。 宣统元年改归藩司兼管。

监掣同知

淮南仪所监掣同知一员,掌验掣淮南引盐之政令,准权衡,割余斤,分拆引目,稽督报运。凡商盐抵所,掣挚秤盘,引目切角订封,核注桅封,给商赴口岸运销。驻扬子县。

淮北监掣同知一员,职掌同淮南。驻淮安府。 光绪二十八年裁撤。

批验大使

淮南批验所大使一员,掌协掣淮南纲、食引盐,订封引目,稽查督催进垣解捆各盐数,具揭报院。纲盐口岸课船到仪,申报银数,掣空屯船,给票限日回坝受装。商人雇江船,报明船户姓名,以杜重复。已装盐船,押令开行,不许停留误运。每十日将开行盐船,分别口岸,造具商名、引数、船户姓名册呈院,转咨各省督抚,月终汇造总册呈院,颁发各盐道查照督销。驻扬子县。

淮北批验所大使一员,掌水商赴淮买运后,申请给发水程运票。引皮到日,订封引目,钤盖印信给商领运。原驻淮安府,后移驻清河县西坝。

巡 检

淮北乌沙河巡检一员,掌淮北纲、食引盐,皮票到日,查明引数,填注日期挂号,督率巡役、巡船水手催趱引盐,严稽夹带。并查拿爬窃窝囤,及酗酒、赌博、打降等事。永利、裕民二闸,亦归管理。驻乌沙河。

分 司

通州分司运判一员,掌通州各场盐之政令,辖盐课司大使九。驻石港场。

泰州分司运判一员,掌泰州各场盐之政令,辖盐课司大使十一。驻东台场。

海州分司运判一员,掌海州各场盐之政令,辖盐课司大使三。驻板浦场。

各场大使

淮南、北各盐场,每场设盐课司大使一员,掌经征、折课、稽煎、缉私、弹压商灶各事宜。

设盐课司大使各场:

丰利场、掘港场、石港场、金沙场、吕四场、余西场、余东场、角斜场、栟茶场。 以上通州分司所属。

富安场、安丰场、梁垛场、东台场、何垛场、丁溪场、草堰场、刘庄场、伍佑场、新兴场、庙湾场。 以上泰州分司所属。

板浦场、中正场、临兴场。 以上海州分司所属。

监 掣 官

泰坝监掣官一员,经管淮南通纲引盐秤掣,凡皮票马簿,以及屯船给发验单,并稽查通、泰两属偷漏、夹带等弊。驻泰州。其属有溱潼巡缉委员一员、海安巡缉委员一员。

永丰坝监掣官一员,经管淮北通纲引盐,查缉私盐,堵截枭贩。兼秤掣邳州、清河、桃源、睢宁、宿迁等州县食盐。驻清河县。

盐 捕 营

扬州盐捕营都司一员,千总二员,外委二员,把总二员,额外四员,马步兵四百六十名。

各局委员

淮南总局总办委员一员,帮办、会办委员三员,总理文案委员一员。凡通、泰二十场垣盐,分别真梁、正梁、顶梁、和盐、碱、片各名色,按堆按年派单给重,鄂、湘、西、皖四岸暨各食岸运商纳课缴捐,给咨发照,收放前后五成盐价,诸务悉隶焉。每月大政,由司交局核议。驻扬州府。

扬子淮盐总栈总办一员,会办一员,掌淮南二十场所产之盐运至总栈,储于栈仓,酌其先后之序,而为之轮,挨轮牌示商,勿敢侵越。调剂盐色而匀配焉,稽其如式、不如式者而升降之。立法要旨,不外整轮保价。总栈之与督销局,实有相辅而行之义。

湖北汉口督销局总办一员,以候补道员任之;兼办一员,以湖北武昌盐法道为之。凡淮盐到岸,赴局挂号,守轮待售,勿许挠越。时价贵贱,悬牌晓示,商不得自为增减。其盐由盐行代售,缴其值于官,官扣厘税,以其本利给商,无有逋欠。稽其私行贴价者罚之。其邻私应盐逾界,皆讥禁不使溢界。统分销局九,子店十有三,缉私卡二十有四,而鄂省鼎字一营亦隶焉。

湖南长沙督销局总办一员,以候补道员任之;兼办一员,以湖南盐法长宝道为之。凡淮盐到岸,赴局挂号,守轮待售,勿许挠越。时价贵贱,悬牌晓示,商不得自为增减。其盐由盐行代售,缴其价于官,官扣厘税,以其本利给商, 无有逋欠。稽其私行贴价者罚之。其粤私、川私,皆讥禁不使溢界。统分销局二十,子店一,稽私卡七,而常德酉港一营亦隶焉。

江西南昌督销局总办一员,以候补道员任之;兼办一员,以江西盐法道为之。凡淮盐到岸,赴局挂号,守轮待售,勿许挠越。时价贵贱,悬牌晓示,商不得自为增减。其盐由盐行代售,缴其值于官,官扣厘税,以其本利给商,无有逋欠。稽其私行贴价者罚之。其浙私、闽私、粤私,皆讥禁不使溢界。统分销局二,分栈五,缉私卡十七。

安徽大通督销局总办一员,以候补道员任之。凡淮盐到岸,赴局挂号,守轮待售,勿许挠越。时价贵贱,悬牌晓示,商不得自为增减。其盐由盐行代售,缴其值于官,官扣厘税,以其本利给商,无有逋欠。稽其私行贴价者罚之。统分销局九,缉私卡十三,而南、北岸水陆总巡员弁亦隶焉。

江宁食岸督销局,以江南盐法道兼管,职掌与四岸督销局同。

徐、淮六岸督销局总办一员,掌徐、淮六岸运销事务。统分销局八。

淮北盐厘总局总办一员,掌淮北征收盐厘加价事宜。宣统三年,由督办盐政大臣载泽奏准,将五河、正阳豫岸各盐厘卡一律裁并,设局开办。驻西坝。

两浙运司

两浙江南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一员,辖两浙、江南等处盐政,疏销引课,盘查支放事宜。

所属首领官为盐经历一员、广盈库大使一员。

分 司

嘉松分司运判一员,辖黄湾、海沙、鲍郎、芦沥、横浦、浦东、青村、袁浦、下砂、下砂二三、崇明十一场,嘉兴、松江两批验所。 按:横浦、浦东、青村、袁浦、下砂、下砂二三、崇明七场,系江苏区域。

批验大使

松江批验所大使一员。

各场大使

横浦场盐课司大使一员。

浦东场盐课司大使一员。

袁浦场盐课司大使一员。

青村场盐课司大使一员。

下砂头场盐课司大使一员。

下砂二三场盐课司大使一员。

崇明场巡盐大使一员。

各局委员

苏五属掣验督销局督办一员,督饬浏河掣验商运盐引,稽察销数,核收报获私盐加价等款。

浏河收运掣验局提调一员,商盐由余岱进口,督饬上廒盘运,并查对单照,掣验引数。所属有稽查委员一员、文案委员一员、督秤委员四员,分司掣验文报暨商盐上廒、分运、掣验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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