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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洲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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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洲公案

清蓝鼎元著。鼎元字玉霖,号鹿洲,故书以此名。雍正五年,作者任广东普宁县知县,后兼理潮阳县。服官期间,尤“善治盗及讼师”,“听断如神”,颇具包拯遗风。《清史稿》将他列入“循吏传”。后因得罪上司心腹,无端被劾罢职。《鹿洲公案》一书是作者在被劾罢职后,追记他任普、潮两县令时所办的部分案件。成书于雍正七年。全书分上下卷,共24篇,其内容大致归纳为四方面:一是惩治不法衙役及讼师。记叙这方面的案子有《三宄盗尸》、《五营兵食》、《龙湫埔奇货》、《死丐得妻子》、《改甲册》、《林军师》、《猪血有灵》等。二是打击豪强、肃清盗贼,整顿地方秩序。这是作者取得治绩的重要方面。记叙这方面的有《贼轻再醮人》、《葫芦地》、《闽广洋盗》、《卓州溪》、《仙村楼》等案。在盗案中,他能做到区别对待。三是破除迷信。如《邪教惑民》、《古柩作孽》两案,反映出他反对迷信的态度。本书还有利用某些群众敬神畏鬼的心理,故弄玄虚,欲擒姑纵,借以查明案情的案例,如《幽魂对质》、《三山王多口》两案,这在当时确有可取之处。四是办案的态度和方法。作者在办案过程中执法如山,不畏权势,敢于顶住上司的压力,不怕丢官,不为一己的私利而枉法。可见《云落店私刑》一案。作者在处理案件程序方面,能从实际出发,处理及时,有些案件能做到随到、随传、随结,如《没字词》一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善于“察言”、“观色”,审慎分析,抓住关键,进行讯问,使罪犯无所遁其词,如《三宄盗尸》一案。作者作为一个封建官吏,虽然有他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但是在封建时代贪赃枉法风行的情况下,作者能做到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堪称难能可贵。从历史上看,截止明清以前,内容只限于讼诉的“公案”著书还很少问世,本书堪称我国古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公案著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1985年群众出版社出版译本,附有注解和白话译文,颇便读者参阅。

蓝公案(原名《鹿洲公案》,又名《公案偶记》、《蓝公奇案》、《蓝公案全传》)

版本:

清代文言小说集。光绪廿八(1902)年上海山左书林出版,易名为《蓝公奇案》、《蓝公案全传》。二卷廿四则。

作者:

蓝鼎元。作者受诬罢官后,将雍正五(1727)年任广东潮州府普宁知县、后又兼署潮阳县两年间的审案,选录成书。

内容:

虽然为廿四则故事,然而皆以真实案例为据,反映了清代前期潮州一带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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