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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学指南

吏学指南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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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 制

制可 《史记》曰:“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

诏 《释名》曰:“照也。谓人愚暗,不见其事,以此示之,使昭然也。”始于秦。

赦 天子宽恕之,命与民更始也。始于舜。

宣 天子亲赐命诰也。故无押字,以宝为信。始于唐。

敕牒 天子制命也。《周官》六典王言之制有七,曰敕、牒、例、令、省、授,为系上言,故用黄纸,宰相押字。

表 《释名》曰:“下言于上曰表,谓思之于内,表之于外也。”汉制

奏 谓言进于君者。《释名》曰:“邹也。邹,狭小之言也。”

笺 《说文》曰:“表识书也。”汉制。

启 谓通达其意也。汉制。

旨 判(立意于内,发言于外,曰旨;剖决是非,著于案牍,曰判。)

圣 唐陆贽曰:“与天地合德曰圣。”

懿 汉蔡邕曰:“温柔圣善曰懿。”

令 《独断》曰:“奉而行之曰令。”

钧 掌承万机之重曰钧。《诗》云:“尹氏大师,维周之氏。秉国之钧,四方是维。”

台 星应三公曰台。汉制。

尊 位高可贵曰尊。

裁 酌量制度曰裁。始于晚唐。

言语 直言曰言,论难曰语。发端曰言,答述曰语。

处分 《通鉴》注云:“区处曰处,分别曰分。”又,处者,至也,定也;分者,所当然也。

诸 此(谓钦此、奉此之类)

钦 《字宝》曰:“心不敢慢曰钦。”谓致恭也。敬 《字宝》曰:“心不敢忽曰敬。”谓致诚也。奉 遵依上命也。承 受纳其事也。蒙 仰戴上意也。准 法则也,均平也。据 谓依凭也。得 事有所获也。

玺 章(天子曰玺,诸侯曰章。)

御宝 《释名》曰:“印信也。”古者,尊卑共之。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唐开元中,改玺曰御宝。

印信 刻木为验曰印。《释名》曰:“信也。所以封物为信验也。”汉制三公以下,有金、银、铜三等之印。

长条印 《通典》曰:“北齐有督摄万机长印,以木为之,唯以印缝。”其原始此。

木朱印 宋祥符中,诏寺观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记,并方一寸,雕木为文,不得私铸。

公 式

劄付 《演义》曰:“栉也。以木为牒,简笺之属。”又刺著为书曰劄,以文相与曰付。犹畀赐也。

咨 《左传》曰:“访问于善曰咨。”

符 《说文》曰:符者信也。契合也。符之为言扶也,两相扶合而不差也,所以辅信于四方,犹命令也。唐制。

关 唐制:诸司相质问曰关。谓开通其事也。

指挥 示意曰指,戒敕曰挥。犹以指披斥事务也。

牒 《韵》注:“书版曰牒。”又,以劄写书也。古者诉状称讼牒,盖非特官文书之称耳。

咨申 谋于下,访于上者。

咨呈 即咨申意耳。

申 伸也,明也。谓所告谆切。

文解 谓发明事端申呈之异名。

付予 谓以文相与,颁行之义也。

付身 谓给授其文也。

批贴 批示也,贴券也,帛书也。

呈 谓布意达于尊者,又陈示其状也。

引 《汉?志》:“引者,信也。”盖取信之文也。

移文 谓公文往来也。昔有《北山移文》,原恐始此。

公文 谓官遣文字,故曰公文。

海行 谓公事天下皆可以奉行者,故曰海行。

生熟事 宋真宗尹开封日,置判官、推官,以狱讼刑名为生事,户口财赋为熟事,其名始此。

发 端

上天眷命 《传》曰:“尊而君之,则称皇天。”《书》曰:“皇天眷命,奄有四海,为天下君。”钦惟圣朝,受天明命,肇造区夏,故曰上天眷命。诏敕之首,表而出之。

长生天气力里 长生天者,谓天道久远之义;气力者,大也;里者,内也。钦惟圣朝,荷天地之洪禧,奄有万邦,薄海内外,悉皆臣属,故曰长生天气力里。旧曰上头天底气力里,或曰上天气力里。

大福荫护助里 大福者,百顺之名也;荫者,庇也;护助者,拥御赞成也。钦惟圣朝,承列圣之丕祚,混一区宇,历古所无,福庇黎元,咸遂生乐,故曰大福荫护助里。

斡鲁朵里 车驾行在之所,金帐之内也。会验 谓事应证条而行者。照得 谓明述元因者。契勘 谓事应推验而行者。勘会 谓事应检察而行者。看详 谓审视辞理,善为处决者。拖详 谓牵照案牍,评论始末也。披详 谓博览其义而处决者。参详 谓仔细寻究也。相度 谓详审事理而议。

结 句

照详 谓义明于前,乞加裁决也。照验 谓证明其事也。谨牒 谓敬列其文于前也。故牒 颜师古曰:“故者,谓通其旨义也。”

主者施行 东汉顺帝时天旱,尚书仆射黄琼言得失,帝以其奏属主者施行。

符到奉行 唐总章中,裴行俭等定铨注之法,令主者受旨奉行,各给以符。

阶衔 《释名》曰:“梯级也。”官有尊卑,以此定位也。

状 词

状 《演义》曰:“貌也。”以貌写情于纸墨也。执状 待以备用也。取状 谓采彼情理也。送状 予夺于此,从彼施行也。责状 谓一一具说也。汉曰簿责。告状 谓述其情而诉于上也。单状 简略之义。到状 谓引用入官也。

招伏 招,犹昭也;伏,隐也。《汤诰》曰:“罪人黜伏。”注云:“桀知其罪,退伏远屏。”颜师古曰:“伏罪,谓旧罪阴伏未发者也。”今之招伏,盖彰明其罪也。

准伏 谓心愿无争也。承伏 谓甘当其责也。

服辩 服者,降服也;辩者,判也。舜举四罪,而天下咸服,谓服其用刑之当也。今之服辩,盖使犯人家属知其犯服其罪也。

甘结 所愿曰甘,合从曰结,谓心肯也。词因 《说文》曰意内言外曰词。事情所由曰因。

分析 谓开理其事,如破木也。五代将军寇彦卿杀人,梁帝命其分析。

依准 谓从其所欲也。依应 谓诺所行也。

册 籍

案牍 考察文验曰案,书字之版曰牍。卷宗 事始所出,谓之卷宗。宋曰案祖案沓 谓文卷重重也。公案 谓公事始末也。文卷 谓联编卷舒也。文案 即文卷也。簿 簿书也。记事之册,可以疏密也。籍 谓书之总名也。文册 古之简牍,今之簿籍也。帐目 谓攒其数也。叶子 匦数之文,如枝叶之片片也。始自于唐。案验 谓但经印押,堪为凭据者。

签表 谓判语签贴也。五代范质为相,恐临文有误,立此书判。

文字 依类象形曰文,形声相合曰字。文书 谓著于竹帛者。公事 无私曰公,有所作为曰事。起数 公事发端曰起,人物多寡曰数。各件 举物之为各,分事之为件。款项 别其衷曲,分类事端也。

检 《说文》曰:“书署也。”《三苍解话》云:“检,法度也。”《尔雅》释云:“检,模范也。”《春明退朝录》:“三司公文曰检。”

抹子 简节切要之文,便于涂抹也。贴说 删烦取要,以备呈覆也。似本 摹体其文也。截白 整齐洁净之名。事目 谓事之提纲也。取纲目、条目、节目之类。

画一 《汉书》:“萧何为法,较若画一。”言整齐也。

云云 《汉?汲黯传》:“吾欲云云。”颜师古曰:“犹言如此如此也。”

榜 据

榜 书题揭示曰榜。汉曰标榜,犹称扬也。镂榜 谓刻文遍示也。板榜 谓昭示于人也。手榜 谓片著示人也。晓示 谓明谕其事,与众共知者。告示 谓预报通知者。解由 考满职除曰解,历其殿最曰由。凭由 谓叙其事因也。公凭 谓官给凭验也。

文契 谓立约结信。又刻也,刻识其数也。《尚书》注:“以书契约其事。”

钞书 取也。谓官取其物,给与照验也。勘合 即古之符契也。

署 事

判署 判谓掌判之官,署谓同署官吏。

押字 古者书名,破真从草,便于书记,难以模仿。唐韦陟始以押字为记。

议 谋之于众曰议。黄帝有明堂之议,宜其始。

拟 谓揣度已定也。《易》曰:“拟之而后言。”

照事 谓具见始末也。

行 谓事必为理也。

会议 谓通众商榷也。

集议 谓诸司共筹也。

公议 公同共议也。

佥议 谓咸共定议也。《书》、《传》曰议,皆言众人举之也。

完议 谓一同聚议也。

聚会 众共曰聚,时见曰会。

聚齐 谓同集一处也。

会集 谓诸司咸聚也。

会合 谓相期而偶也。

当该 承管曰当,事能详细曰该。

假暇 丧病告报曰假,谓借勾当月日也;节朔旬休曰暇,谓公务空闲日也。

回避 谓事有嫌碍,应当自返者。汉盖宽饶刺举无所回避。

妨嫌 行则有碍曰妨,不平于心曰嫌。

宣谕 谓宣布教政也。

晓谕 谓明白开示也。

省谕 谓以言教戒也。

省会 谓此言彼解也。汉张良以兵书示人不省,惟高帝省也。

定夺 谓取决事务之义。《左传》曰:“一予一夺。”犹收放也。

讲究 谓发明义理,深求终始也。

更张 《汉书》:“譬之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

礼 仪

圣节 唐太宗以前有宴而无节,至明皇始曰千秋节。历代节名不同。

贺正 《通典》曰:“汉高祖定秦,以十月为岁首。七年长乐宫成,制群臣朝贺仪。”其名自此始。

贺冬 《汉杂事》曰:“冬至阳生,君道长,故贺也。”

朔望 《广州记》:“尉陀立朝台,朔望升拜。”名自此始也。

万岁 《大雅》云:“虎拜稽首,天子万年。”始于战国以来,臣下对君庆贺,呼曰万岁。

山呼 汉武登中岳山,吏卒呼万岁者三,所以号山呼也。

鞠躬 《曲礼》曰:“身屈曰鞠。”盖躬圭象人鞠躬形。又,恭敬也。

舞蹈 以手曰舞,以足曰蹈。

扣头 即稽颡也。

习仪 学制礼也。谓凡有大典礼,必预先习仪也。

失仪 谓行礼之所,言辞喧杂,坐立不正,不依仪式也。

详 恕

哀矜 谓悯念也。钦恤 《书》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犹忧念也。宽宥 谓放免也。原宥 谓恕免也。姑息 谓苟且得安也。原情 谓推其所犯也。详酌 谓论量也。明降 谓取上裁决也。矜免 怜情原罪也。悯恤 谓乞怜念也。详察 详,审也;察,知也。唐开元间遣使详察州县也。详情 谓参议其事也。精详 谓乞加究心议拟也。可否 谓所见是与不是也。长便 谓久有利益也。顺便 谓从而有益也。便益 谓官民两利也。快便 谓简捷可行也。优恤 谓怜悯也。宽恕 即宽宥也。宽贷 谓乞容缓也。吴孙权欲伐刘璋,刘备遣使乞加宽贷。

救 灾

赈给 谓官司将物斛给散与民而不收价者。

赈粜 谓饥年将粮减价粜与缺食人户者。

赈济 赒救其急也。谓包括给粜之事,以致借贷、减放、展阁之类,皆通用也。

赈借 谓民饥,官借以粮,不取利息,候成熟依数还官者。今曰抵斗还官者是也。

存恤 谓常加赈念也。杜预曰存恤忧患也。

养济 养谓养育,济谓赈救。

三 宥

不识 谓愚民不审,误伤杀于人者。过失 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误中人者。遗忘 谓法禁之所,偶有所犯者。

三 赦

老耄 谓年老而昏耄者。幼疾 谓年少微弱及三疾者。蠢愚 谓痴騃不晓者。

五 戒

誓 《周礼》注:“用之于军旅,以言祈也。”诰 用之于会同,以言告也。禁 用诸田役,正使勿为也。纠 用诸国,纠察其有犯也。宪 用诸都鄙,表而县之,布宪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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