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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国史

第九章 古代社会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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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

中国的社会进化是很早的。当神农时,已经离开游牧社会进入耕稼社会了。渔猎时代和游牧时代的情形,古书所传不多,据第三章第一节所说,已可想见其大概,现在不必多讲。所要讲的,便是农业时代社会的状况19。

中国古代,人民的职业,分为四种。《汉书·食货志》上,替它下一个定义说:“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管子》也把人民分做士、农、工、商四种。《史记·货殖列传》引《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材匮少。”是专就生产一方面说,所以略去士而加上一个虞。《周礼》太宰“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枲;八曰臣妾,聚敛疏财;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把人民的职业,分做九种,总不如士农工商四种分法的得当)

这种情形,从今日以前,两千多年,差不多没有改变,而为社会的根柢的,尤其要推农人。要讲古代农业社会的情形,就要研究到“井田制度”。井田制度,见于《孟子》、《韩诗外传》、《春秋》的《公羊传》、《谷梁传》、《公羊》的《何注》和《汉书·食货志》等书。咱们现在,且把它汇齐了,再行加以研究。

按《孟子·滕文公上篇》,载孟子对滕文公的话: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他说:一、治地有贡、助、彻三法;二、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意思是很明白的,但是其中有几个疑点:

一、夏殷周三代紧相承接,农夫所耕的田忽而五十亩,忽而七十亩,忽而百亩,那“疆界”、“沟洫”,如何改变?

二、“彻”和“助”到底是怎样分别?孟子既说“周人百亩而彻”,如何又说“虽周亦助”?

三、“夫世禄,滕固行之矣”一句,和上下文都不相贯,夹在里头,是什么意思?第一个问题,由于从前的人,都承认井田的制度(凡古书上一切制度),都曾经推行于天下;而且既说井田,就联想到《周礼》遂人、匠人等所说的“沟洫”,以为都是实有的,而且到处都是这样完备,所以有这疑问。依我看来,这种事情,是完全没有的(这种制度,至多曾推行于王畿及其附近诸国,而且是时兴时废,绝不是从周以前,推行遍天下,绵历数千年之久的。《周礼》这部书,就信它是真的人,也并不敢说它曾经实行。《论语》:“禹……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阎若璩和毛奇龄都说是治天下的小水,并不是《周礼》上所说的沟洫)。那么,这一个疑问就无从发生,可以不必管它。第二个问题:一、关于贡、助、彻的解释,既然说其实皆什一,则耕五十亩者以五亩之入为贡,耕七十亩者以七亩所入为助,耕百亩者亦系取其十亩之入是不错的。二、但是孟子何以既说周朝是彻,又说它是助呢?下文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对他说的是:

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这所谓“圭田”,便是上文所谓“世禄”。大抵古代的人民,有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两阶级。征服的人,住在中央山险之地,制驭被征服者;被征服的人,住在四围平易之地,从事于生产事业。所以所谓国中,必是山险之地;所谓野,反是平夷的地方(所以《易经》说“王公设险以守其国”。孟子也说“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章大炎《神权时代天子居山说》可以参看)。

“国”既是山险的地方,土地不能平正划分,收税的只能总算耕地的面积取其几分之几,这个便是“贡法”和“彻法”(其中“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是贡法。按年岁好坏,征收之额可以上下的是彻法。贡法既有像龙子所说的弊病,所以周人改用彻法,这也是政治进化之一端”)。“野”既是平夷的地方,土地都可以平正划分,自然可以分出公田和私田;但借百姓的力,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马端临说:国中必是平正之地,可以划作井田,反行贡法。野是山险之地,难于划作井田,反行助法,是因为地方远,耳目难周,怕官吏作弊的缘故。有深意存焉。适得其反),所以郑玄注《周礼》,也说遂人十夫有沟,是乡遂用贡法。匠人九夫为井,是都鄙用助法。《周礼》固然不是可靠的书,然而郑玄这个说法,却可以和《孟子》互相证明(他又说“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则恐系揣度之词,没有什么坚证。所以下文又据孟子的话,说邦国亦异内外〈匠人注〉。依我看,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恐是通于天子诸侯的旧制。孟子只想改贡法为彻法耳)。中央既是征服之族住的,所谓君子(卿以下),自然都在这地方,他们自然有特别的权利,所以有所谓圭田,圭田是无税的(《王制》:“夫圭田无征。”郑注:“夫,犹治也。征,税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除此之外,便要什一使自赋。滕国当时,大概只有这圭田(世禄)的制度,还是存在的;所以孟子说“夫世禄,滕固行之矣”;既行什一使自赋之法,这圭田的制度,仍当保存;所以又复说一句“卿以下必有圭田”。至于“方里为井……同养公田”的法子,完全是所以待野人的。上文把君子小人对举,此处又明著之曰“别野人”,可见得圭田的法子,是所以待君子的了(《梁惠王下篇》:“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赵《注》:“贤者子孙,必有土地。”〉和这篇所说的话,是一样的)周朝对于国中所行的彻法,孟子时候,还明白可考,所以直截了当说周人百亩而彻;对于野所行的助法,业已破坏无余,所以只能据着诗句想象;这两句话,也并不互相矛盾的。这么说,第二、第三个问题,统统解决了(《孟子》这一章书,本来并不十分难解,但是近来忽然有人极端怀疑,所以解释得略为详细一点)。

但是《孟子》这一段,还只是说个大略;其中说得最详细的,要算《公羊》的《何注》和《汉书·食货志》。咱们且再把它摘抄在下面。

《公羊》宣十五年何注: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孟子·梁惠王上篇》对梁惠王说:“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对齐宣王说作“八口之家”)。公田十亩,即所谓十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孟子·梁惠王篇》“五亩之宅”,《赵注》:“庐井邑居,各二亩半,以为宅。冬入保城二亩半,故为五亩也”)。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庐舍在内,贵人也(据《韩诗外传·诗经》“中田有庐”,就是这么讲法);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汉书·食货志》又说:“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这是一种分田的方法,还有一种换田的方法。

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或作土)。易居(《食货志》:“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这是根据《周礼》的〈遂人〉。《何注》和《孟子》“死徒毋出乡”相合)。

它又叙述他们耕种的方法和生活的状况道:

种谷不得种一谷(《食货志》: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以妨五谷(《食货志》多“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一句)。还庐舍种桑、荻、杂莱(阮元《校勘记》说:此荻当作萩,萩者,楸之假借字。按《谷梁》范《注》〈宣十五年〉,正作外树楸桑)。畜五母鸡,两母豕,瓜果种疆畔(据《韩诗外传》。《诗经》的“疆场有瓜”,便是如此讲法),女尚蚕织。老者得衣帛焉,得食肉焉(《孟子》: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毋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食货志》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场,鸡豚狗彘,毋失其时。女修蚕织,则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谷梁》宣十五年:古者公田为居,并灶葱韭尽取焉)死者得葬焉(所谓“死徒毋出乡”)。

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弟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食货志》:“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也是用《周礼》的)。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食货志》: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食货志》: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故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食货志》: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

作从十月尽正月止,男女所有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间求诗;乡移于邑,邑移于国,国以闻于天子;故王者不出户牖,尽知天下所苦,不下堂而知四方(《食货志》:春秋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太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

至于种田的年限,只有《汉书·食货志》上说及,它说: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

这种制度,原不敢说是推行到十二分;然而地广人稀的时代,土地的私有的制度还没有发生。把一块很大的地方,来均分给众人耕种,也是有的,不过加以儒家学说的润饰,便愈觉得它制度的完备罢了。

古代社会的生计,以农业为主。所以国家的财政,也以农业上的收入为基础。《王制》上说:

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祭用数之仂(注:算今年一岁经用之数用其什一)。丧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注:丧大事用三岁之什一)……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正义》:假令一年有四万斛,以一万斛拟三十年通融积聚,为九年之蓄。以现在三万斛,制国之来岁一年之用。按《公羊》宣十五年《何注》:三年耕,余一年之畜;九年耕,余三年之积;三十年耕,有十年之储。《汉书·食货志》:民三年耕,则余一年之畜。衣食足而知荣辱,廉让生而争讼息。故三载考绩,孔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成此功也。三考黜陟,余三年食,进业曰登,再登曰平,余六年食。三登曰泰平。二十七岁,遣九年食。然后王德流洽,德化成焉。故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繇此道也)。

据此,则当时之所谓太平,就不过是农人的生计宽裕,因而国家的贮蓄充足,社会的生活,就觉得安稳;农业在社会上的关系,可以算得大极了。

耕种而外,属于农业性质的,便要推林业、畜牧、渔猎。当时的畜牧,已经做了农民的副业(如“畜五母鸡两母豕”等)。专门采伐林木或是捕鱼打猎的人,大概也是很少的。所以当时的农业,是把公有的土地来分给平民耕种;至于采伐林木,或者捕鱼打猎的地方,却是作为全部落公有的。并没专司其事的人,所以《王制》说:

名山大泽不以封(注:其民同财,不得障管)。

《孟子》也说:

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

然而采取的制限,也是有的。所以《孟子》又说: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

《王制》也说: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尉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周礼》有山虞、林衡、川衡、泽虞、迹人、人等官。都属地官)。

第二节 工商业和货币20

农业而外,生利的人便要数着工商。古代社会的经济组织,虽然幼稚,然而农工商分业,却久已实行。所以《管子·小匡篇》说:“士农工商四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庞,其事乱;是故圣王之处士必于间燕,处农必就田壄,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又说“士之子常为士”,“农之子常为农”,“工之子常为工”,“商之子常为商”。把工商两种人比较起来,商人的程度,似乎高些。大约因为他们周游四方,无所不至;而工人则但立于官吏监督之下,笃守旧法,从事制造之故。

中国的商业萌芽是很早的。《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汉书·食货志》替它下个界说道:

“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

前者是消费了它的本身以为利的,后者是不供给消费,拿来做“交易的手段”以为利的。《洪范》上头,就把这两种并列。可见当时的商业已占很重要的位置,又追溯它的起源道:

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以下引《易·系辞》的话,见第三章第一节)。

据此看来,就可见得中国商业萌芽的早了。

后世的商业要分做两种:一种是《王制》所谓“市廛而不税”,《孟子》所谓“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的(《公孙丑篇》。按郑注《王制》说:“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赵注《孟子》说:“廛,市宅也。古者无征,衰世征之……法而不廛者,当以什一之法征其地耳,不当征其廛宅也。”两说不同)。这种商人都有一定的廛舍,他们的廛舍是在国中,所经营的商业较大(《周礼》匠人营国,面朝后市,内宰佐后立市,也属于这一种)。国家管理他们的法子也很严。《王制》上说:

有圭璧金璋,不鬻于市;命服命车,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牺牲不鬻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鬻于市;奸色乱正色,不鬻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鬻于市;衣服饮食,不鬻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鬻于市。

这种严厉的规则,有几种意义:一种是为保持社会的阶级制度,如“命服命车不鬻于市”等;一种是为维持社会上的风俗秩序,如“布帛精粗不中度”(当时的布帛,是交易的媒介物,有货币的性质)、“饮食衣服不鬻于市”等(为禁止人民的懒惰奢侈);一种是为社会经济、人民健康起见,如“五谷不时”、“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等。

《周礼》上管理商人的有司市以下各官,也很严厉的。大概当时的商人,是立于政府严重监督之下,不如后世的自由。然而商业的利益古人也很晓得的,所以《王制》和《孟子》都说“关讥而不征”,很有招徕的意思(《周礼》却有关门之征,要凶——饥荒——札——疾疫死亡——才免。见司关)。

还有一种,是在乡野地方做买卖的,并没有一定的廛舍(所以《白虎通》说“行曰商,止于贾”)。

《公羊》宣十五年《何注》:因井田以为市,故俗语曰市井。

《孟子》: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注:龙断,谓堁断而高者也。左右占望,见市中有利,罔罗而取之(《释文》陆云:龙断,谓冈垄断而高者)。

这种市大概是设在野田墟落之间的。未必终年都有,不过像如今的集市一般。神农氏日中为市,大概就是这一种制度。《酒诰》上说“肇牵车牛远服贾”,大概也是农民于收获之后,去赶这一种贸易的。

工业也是这样;有一种人,是专门做工的。就是《曲礼》所谓“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考工记》所谓“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抟植之工二”。这一种工人,是立于国家监督之下,而从事于制造的。所以《荀子》说工师之职是“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至于民间日用之物,大概都是自己造的。《考工记》:“粤无镈,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粤之无镈也,非无镈也,夫人而能为镈也;燕之无函也,非无函也,夫人而能为函也;秦之无庐也,非无庐也,夫人而能为庐也;胡之无弓车也,非无弓车也,夫人而能为弓车也。”可以推见一斑(大概切用的物,都是自己造的。俄国人某〈忘其名〉《新疆游记》,说新疆沙漠地带,往往隔数里或百里,有一块泉地。这种泉地里,都有汉人在那里耕种。除掉金属器具之外,一切都能够自制,可以无待于交易的)。

古代的社会,经济程度幼稚,每一个部落,大概都有经济自足的意思。所以种种需用的器具,必须自造。工业就不得不特设专官。实在不能自给的,也得要仰给于人;然而这时候社会的经济情形,未必一切货物都能循供求相剂的原则,得自然的调剂。有时候缺乏起来,就得靠托商人,出去想法子。所以国家和商人,也有相依为命的时候。看子产对韩宣子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可见(《左传》昭十六年)。

商人和工人的情形,虽已大略讲过;然而古代货币的情形,也得考究它一考究,才能见得当时社会交换的状况。按我国古代用为货币的,最多的就是“贝”,次之就是“布”。所以“货、贿”一类的字,都是从贝,而后世的货币,还名为布(参看近人《饮冰室丛著·中国古代币材考》)。至于金属的使用,也是很早的。所以《史记·平准书》说:

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龟贝。

但是当时的制度,业已不可详考,所以《汉书·食货志》又说:“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详靡记云。”其有一定的制度,实在起于周朝。《食货志》又说:

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

钱圜函方,已经近于铸造货制。黄金虽然还在秤量时代,也已经明定一个用法;粗看起来,似乎金铜两品“相权而行”了。然而实在不是。古代的黄金,并不和铜钱相权,而且黄金之外,用为货币的,还是珠玉,这都是用之于远处,偶一行之,并不是常用的货币。《管子》说(据《文献通考·钱币考》,较今本《管子》为简明):

汤七年旱,禹五年水,人之无,有卖子者。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人之无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以救人之困。夫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起于赤墅。东西南北去周七八千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为其途之远,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

可见“珠玉黄金”,不过当饥荒之际,需用极远地方的货物,偶一用之。至于平时民间使用,却系用两种铜钱相权。所以周景王要铸大钱,单穆公说:

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民患轻,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于是有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则多作轻而行之,亦不废重,于是有子权母而行,小大利之。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

然而据战国时代李悝所计算,则当时民间需用铜钱之数,也很少的。大概社会上的经济,一大部分还在自足时代。请看下节。

第三节 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经济的变迁21

古代社会的经济组织,它的特质,到底在什么地方呢?就是“私有的制度”还没有起源,一个人的生产,不是为着自己而生产,都是为着全社会而生产。一个人的消费,也不必自己设法,社会上总得分配给他一份。所以当时的农工商,并不是为自己要谋生活,才去找这件事干的;是社会全体,要经营这种事业,分配到他头上;所以他们都是“世业”,并没有“择业的自由”。所以当时就是不能工作的人,分配起来,也得给他一份。《王制》上说: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喑”、“聋”、“跛”、“躃”、“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正义》:此等既非老无告,不可特与常饩;既有疾病,不可不养;以其病尚轻,不可虚费官物。故各以其器食之。器,能也。因其各有所能,供官役使,以廪饩食之)。

都是根据这一种“分配制度”来的。就是孔子所说“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所梦想的也是这一种经济组织。

但是这种组织,到后来破坏了。为什么破坏呢?我说有两种原因:

一、当时社会上,有贵族、平民两种阶级。贵族阶级侵夺平民阶级。

二、因生产的方法进步了,各部落都有余财,交易之风渐盛(一个部落里,虽没有私有财产的人,然而部落的财产,却是私有的。所以部落和部落之间,仍可互相交易)。因交易之风渐盛,而生产方法格外改变。从前各个部落,都得汲汲乎谋自给自足的,到这时候却可以不必(缺乏了什么,可以仰给于其他部落)。于是个人渐可自由择业,而财产私有之风以起(参看《建设杂志》马克思《资本论解说》)。

所以当时旧组织的崩坏,第一件,便是井田制度的破坏。井田制度的破坏,《孟子》说: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漫其经界。

寥寥数语,把井田制度破坏的原因,说得十分透彻。这分明都是贵族侵夺平民的。再看朱子的《开阡陌辨》(《文献通考》卷一)。

《汉志》言秦废井田开阡陌说者之意,皆以开为开置之开,言秦废井田而始阡陌也……按阡陌者,旧说以为田间之道;盖因田之疆畔,制其广狭,辨其纵横,以通人物之往来……当衰世法坏之时,则其归授之际,必不免有烦扰欺隐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阴据以自私,而税不入于公上者。是以一旦奋然不顾……悉除禁限……听民兼并卖买……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奸;使地皆为田,田皆出税,以核阴据自私之幸……故《秦纪》、《鞅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蔡泽亦曰: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

这一篇说话,尤可见得井田制度的破坏,全由于贵族的侵占自私。井田制度,是古代共产社会的根本,井田制度一破,共产社会的组织就从根本上打消了。

按李悝替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说(《汉书·食货志》):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

则当时的农民,就便实有百亩之田,养活一家五口,已经不足;何况照上文的研究,决没有百亩之田。再看韩非子的说法(《五蠹篇》):

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

更何况一家又绝不止五口呢。然则当时的农民过什么日子呢?

其第二件,便是商业的发达。阶级制度全盛的时代,一切享用都要“身份相称”,下级社会的人,有了钱也没处使用(《白虎通·五刑篇》:礼不下庶人,欲勉民使至于士……庶人虽有千金之币,不得服)。所以商业不能大盛,加以古代生产的方法幼稚,平民社会里,也实在没有几个宽裕的人。到后来,生产的方法渐次进步,阶级的制度又渐次破坏。只要有钱,凭你怎样使用。这种旧制度,就一天天地崩坏了,《汉书·货殖传》说:

昔先王之制,自天子、公、侯、卿、大夫,至于皂隶、抱关、击柝者,其爵禄、奉养、宫室、车服、棺椁、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贱不得逾贵。夫然,故上下序而民志定……及周室衰,礼法堕,诸侯刻桷丹楹,大夫山节藻棁;八佾舞于庭,雍彻于堂;其流至于士庶人,莫不离制而弃本,稼穑之民少,商旅之民多,谷不足而货有余。

这几句话,把商业发达的情形,叙得了如指掌。《史记·货殖列传》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又说:无财作力,少有斗智,既饶争时,俨然是一种大规模的竞争了。

还有一件,便是古代所谓名山大泽,与民同财(见第一节)的地方,到后来,都给私人占去,于是农民非常之苦,而畜牧、树艺等事业,却非常之发达。所以《史记·货殖列传》说:

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干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

这三种人,一种是“大地主”,一种是“商人”,一种是“擅山泽之利”的。终前汉一朝,始终是社会上的富者阶级。这个且待第二篇再讲。

社会上经济的变迁剧烈如此,于是拜金主义大为流行。“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与之分庭抗礼。”乌氏倮以畜牧起家。“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巴寡妇清,擅丹穴之利,“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史记·货殖列传》)。而穷人则:

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厌糟糠(《汉书·食货志》)。

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相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史记·货殖列传》)。

其受生计压迫,奔走求食的情形,则《史记·货殖传》说:

故壮士在军,攻城先登,陷阵却敌,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鹜者,其实皆为财用耳。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揳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游闲公子,饰冠剑,连车骑,亦为富贵容也。弋射渔猎,犯晨夜,冒霜雪,驰坑谷,不避猛兽之害,为得味也。博戏驰逐,斗鸡走狗,作色相矜,必争胜者,重失负也。医方诸食技术之人,焦神极能,为重糈也。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农工商贾畜长,固求富益货也;此有智尽能索耳,终不余力而让财矣。

把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一切都归到经济上的一个原因,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也不过如此。

总而言之:一、贵贱的阶级破,贫富的阶级起;二、共有财产的组织全坏,自由竞争的风气大开。这是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的一种大变迁,是三代以前和秦汉以后社会的一个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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