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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辂与周冕

殷周制度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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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都邑者,政治与文化之标征也。自上古以来,帝王之都,皆在东方。太皞之虚在陈,大庭氏之库在鲁,黄帝邑于涿鹿之阿,少皞与颛顼之虚皆在鲁、卫,帝喾居亳。惟史言尧都平阳、舜都蒲坂、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与古帝宅京之处不同。然尧号“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阳;舜号“有虞氏”,而子孙封于梁国之虞县。孟子称舜生卒之地皆在东夷。盖洪水之灾,兖州当其下游,一时或有迁都之事,非定居于西土也。禹时都邑虽无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后,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于经典者,率在东土,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后五迁,不出邦畿千里之内。故自五帝以来,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东方。惟周独崛起西土。武王克纣之后,立武庚、置三监而去,未能抚有东土也。逮武庚之乱,始以兵力平定东方,克商、践奄,灭国五十。乃建康叔于卫,伯禽于鲁,太公望于齐,召公之子于燕,其余蔡、郕、郜、雍、曹、滕、凡、蒋、邢、茅诸国,棋置于殷之畿内及其侯甸。而齐、鲁、卫三国,以王室懿亲,并有勋伐,居蒲姑、商、奄故地,为诸侯长。又作雒邑为东都,以临东诸侯,而天子仍居丰镐者,凡十一世。自五帝以来,都邑之自东方而移于西方,盖自周始。故以族类言之,则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宜殷、周为亲。以地理言之,则虞、夏、商皆居东土,周独起于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洪范九畴”,帝之所以锡禹者,而箕子传之矣。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尔,政治亦然。周之克殷,灭国五十,又其遗民或迁之雒邑,或分之鲁、卫诸国。而殷人所伐不过韦、顾、昆吾,且豕韦之后,仍为商伯;昆吾虽亡,而己姓之国仍存于商周之世。书 多士曰:“夏迪简在王庭,有服在百僚。”当属事实。故夏、殷间政治与文物之变革,不似殷、周间之剧烈矣。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又自其表言之,则古圣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无以异于后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则其制度、文物与其立制之本意,乃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其心术与规摹,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

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此非穿凿附会之言也,兹篇所论,皆有事实为之根据。试略述之。

殷以前无嫡庶之制。黄帝之崩,其二子昌意、玄嚣之后,代有天下。颛顼者,昌意之子。帝喾者,玄嚣之子也。厥后,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有天下者。但为黄帝之子孙,不必为黄帝之嫡世。动言尧、舜禅让,汤、武征诛,若其传天下与受天下有大不同者。然以帝系言之,尧、舜之禅天下,以舜、禹之功,然舜、禹皆颛顼后,本可以有天下者也。汤、武之代夏、商,固以其功与德,然汤、武皆帝喾后,亦本可以有天下者也。以颛顼以来诸朝相继之次言之,固已无嫡庶之别矣。一朝之中,其嗣位者亦然。特如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自成汤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外丙、中壬、大庚、雍己、大戊、外壬、河亶甲、沃甲、南庚、盘庚、小辛、小乙、祖甲、庚丁。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子。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廪辛、武乙。惟沃甲崩,祖辛之子祖丁立;祖丁崩,沃甲之子南庚立;南庚崩,祖丁之子阳甲立:此三事独与商人继统法不合。此盖史记 殷本纪所谓“中丁以后九世之乱”,其间当有争立之事,而不可考矣。故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礼。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礼亦同。是未尝有嫡庶之别也。此不独王朝之制,诸侯以下亦然。近保定南乡[一]出句兵三,皆有铭,其一曰:“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其二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其三曰:“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此当是殷时北方侯国勒祖、父、兄之名于兵器以纪功者。而三世兄弟之名,先后骈列,无上下贵贱之别。是故大王之立王季也,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周公之继武王而摄政称王也,自殷制言之,皆正也。殷自武乙以后,四世传子。又孟子谓:“以纣为兄之子,且以为君,而有微子启、王子比干。”吕氏春秋 当务篇云:“纣之同母三人。其长子曰微子启,其次曰仲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仲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大子。大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史记 殷本纪则云:“帝乙长子为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故立辛为嗣。”此三说虽不同,似商末已有立嫡之制。然三说已自互异,恐即以周代之制拟之。未敢信为事实也。舍弟传子之法,实自周始。当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国赖长君。周公既相武王克殷、胜纣,勋劳最高,以德、以长、以历代之制,则继武王而自立,固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己摄之,后又反政焉。摄政者,所以济变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特如传弟既尽之后,则嗣立者当为兄之子欤?弟之子欤?以理论言之,自当立兄之子;以事实言之,则所立者往往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而周人传子之制,正为救此弊而设也。然使于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则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故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其条例,则春秋左氏传之说曰:“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公羊家之说曰:“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现在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此二说中,后说尤为详密。顾皆后儒充类之说,当立法之初,未必穷其变至此。然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当时虽未必有此语,固已用此意矣。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借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较得之。有周一代礼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借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周初宗法虽不可考,其见于七十子后学所述者,则丧服小记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大传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是故有继别之大宗,有继高祖之宗,有继曾祖之宗,有继祖之宗,有继祢之宗,是为五宗。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此制但为大夫以下设,而不上及天子、诸侯。郑康成于丧服小纪注曰:“别子,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者也。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也。”又于大传注曰:“公子不得宗君。”是天子、诸侯虽本世嫡,于事实当统无数之大宗,然以尊故,无宗名。其庶子不得祢先君,又不得宗今君,故自为别子,而其子乃为继别之大宗。言礼者嫌别子之世近于无宗也,故大传说之曰:“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适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此传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也。又若无适昆弟,则使庶昆弟一人为之宗,而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此传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也。大传此说,颇与小记及其自说违异。盖宗必有所继,我之所以宗之者,以其继别若继高祖以下故也。君之嫡昆弟、庶昆弟皆不得继先君,又何所据以为众兄弟之宗乎?或云:立此宗子者,所以合族也。若然,则所合者一公之子耳,至此公之子与先公之子若孙间,仍无合之之道。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而天子、诸侯之子,于其族曾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乃无缀属之法,是非先王教人亲亲之意也。是故由尊之统言,则天子、诸侯绝宗,王子、公子无宗可也。由亲之统言,则天子、诸侯之子,身为别子而其后世为大宗者,无不奉天子、诸侯以为最大之大宗。特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实则仍在也。故大传曰:“君有合族之道。”其在诗 小雅之常棣序曰“燕兄弟”也,其诗曰:“傧尔笾豆,饮酒之饫。兄弟既具,和乐且孺。”大雅之行苇序曰:“周家能内睦九族也。”其诗曰:“戚戚兄弟,莫远具迩。或肆之筵,或授之几。”是即周礼大宗伯所谓“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文王世子曰:“公与族人燕,则以齿。”又曰:“公与族人燕,则异姓为宾。”是诸侯之收族也。夫收族者,大宗之事也。又在小雅之楚茨曰:“诸父兄弟,备言燕私。”此言天子、诸侯祭毕而与族人燕也。尚书大传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于宾奠,然后燕私。燕私者何也?祭已而与族人饮也。”是祭毕而燕族人者,亦大宗之事也。是故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笃)公刘[二]之诗曰:“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传曰:“为之君,为之大宗也。”板之诗曰:“大宗维翰。”传曰:“王者,天下之大宗。”又曰“宗子维城”,笺曰:“王者之嫡子谓之宗子。”[三]是礼家之“大宗”,限于大夫以下者,诗人直以称天子、诸侯。惟在天子、诸侯,则宗统与君统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贤才进,不必身是嫡子。故宗法乃成一独立之统系。是以丧服有为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曾孙为曾祖父母之服同。适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于宗子之家。子弟犹归器,祭则具二牲,献其贤者于宗子,夫妇皆齐而宗敬焉,终事而敢私祭。是故大夫以下,君统之外复戴宗统,此由嫡庶之制自然而生者也。

其次则为丧服之制。丧服之大纲四:曰亲亲,曰尊尊,曰长长,曰男女有别。无嫡庶,则有亲而无尊,有恩而无义,而丧服之统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统系,其不能如周礼服之完密,则可断也。丧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母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中殇无服;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小功,适妇大功,庶妇小功,适孙期,庶孙小功;大夫为适孙为士者期,庶孙小功;出妻之子为母期,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大夫之适子为妻期,庶子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期,为庶昆弟大功,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昆弟之长殇小功,为适昆弟之下殇小功,为庶昆弟之下殇无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期,为众昆弟大功。凡此皆出于嫡庶之制,无嫡庶之世,其不适用此制明矣。又无嫡庶则无宗法,故为宗子与宗子之母、妻之服无所施。无嫡庶、无宗法,则无为人后者,故为人后者为其所后及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无所用。故丧服一篇,其条理至精密纤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既行以后。自殷以前,决不能有此制度也。

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商之诸帝,以弟继兄者,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故称其所继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为之子,斯亦不得云“为之后”矣。又商之诸帝,有专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卜辞有一条曰:“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牛一,羊一。”殷虚书契后编卷上第五页及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其于大甲、大庚之间,不数沃丁,是大庚但后其父大甲,而不为其兄沃丁后也;中丁、祖乙之间,不数外壬、河亶甲,是祖乙但后其父中丁,而不为其兄外壬、河亶甲后也。又一条曰:“□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书契后编卷上第二十页并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于祖甲前不数祖庚,康祖丁前不数廪辛,是亦祖甲本不后其兄祖庚,庚丁不后其兄廪辛。故后世之帝,于合祭之一种中乃废其祀,其特祭仍不废。是商无“为人后者为之子”之制也。周则兄弟之相继者,非为其父后,而实为所继之兄弟后。以春秋时之制言之,春秋经 文二年书:“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公羊传曰:“讥。何讥尔?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祢而后祖也。”夫僖本闵兄,而传乃以闵为祖、僖为祢,是僖公以兄为弟闵公后,即为闵公子也。又经于成十五年书:“三月乙巳,仲婴齐卒。”传曰:“仲婴齐者,公孙婴齐也。公孙婴齐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兄后也。为兄后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人后者为之子也。为人后者为之子,则其称‘仲’何?孙以王父字为氏也。然则婴齐孰后?后归父也。”夫婴齐为归父弟,以为归父后,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为氏。是春秋时为人后者,无不即为其子。此事于周初虽无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当如是也。

又与嫡庶之制相辅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无嫡庶、长幼,皆为未来之储贰。故自开国之初,已无封建之事,矧在后世?惟商末之微子、箕子,先儒以“微”、“箕”为二国名。然比干亦王子而无封,则“微”、“箕”之为国名,亦未可遽定也。是以殷之亡,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无一子姓之国。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应如是也。周人既立嫡长,则天位素定,其余嫡子、庶子,皆视其贵贱贤否,畴以国邑。开国之初,建兄弟之国十五,姬姓之国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内之邑。故殷之诸侯皆异姓,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此与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关系,而天子、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确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其效及于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然周之制度,亦有用亲亲之统者,则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见于卜辞所纪者,至为繁复。自帝喾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专祭。祭各以其名之日,无亲疏、远迩之殊也。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与不在位者,祀典略同,无尊卑之差也。其合祭也,则或自上甲至于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于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于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于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于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于武乙四世。又数言“自上甲至于多后衣”,此于卜辞屡见,必非周人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大祭,是无毁庙之制也。虽吕览引商书言“五世之庙,可以观怪”,而卜辞所纪事实乃全不与之合,是殷人祭其先无定制也。周人祭法,诗、书、礼经皆无明文,据礼家言,乃有七庙、四庙之说。此虽不可视为宗周旧制,然礼家所言庙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无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盖兼综数义而不专主一义之谓。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义,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说庙制者,有七庙、四庙之殊,然其实不异。王制、礼器、祭法、春秋谷梁传皆言天子七庙,诸侯五。曾子问言“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荀子礼论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惟丧服小记独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郑注:“高祖以下也。与始祖而五也。”如郑说,是四庙实五庙也。汉书 韦玄成传:玄成等奏:“祭义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立亲庙四,亲亲也。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公羊 宣六年传何注云:“礼,天子、诸侯立五庙。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庙,至于子孙,自高祖以下而七庙。”王制郑注亦云:“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与亲庙四。”则周之七庙,仍不外四庙之制。刘歆独引王制说之曰:“‘天子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数者也[四]。宗不在此数中。宗,变也。”是谓七庙之中,不数文、武,则有亲庙六。以礼意言之,刘说非也。盖礼有尊之统,有亲之统。以尊之统言之,祖愈远则愈尊,则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庙之有制也,出于亲之统。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丧服有曾祖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三月。若夫玄孙之生,殆未有及见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此亲亲之界也,过是则亲属竭矣,故遂无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礼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庙之说也。刘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此丧事尊卑之序也,与庙数相应。春秋左氏传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自上以下,降杀以两,礼也。”虽然,言岂一端而已。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无贵贱一者。车服之节,殡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至于亲亲之事,则贵贱无以异。以三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为九,虽天子不能过也。既有不毁之庙以存尊统,复有四亲庙以存亲统,此周礼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虽无四庙明文,然祭之一种限于四世,则有据矣。逸周书 世俘解:“王克殷,格于庙。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此太伯、虞公、邑考与三王并升,犹用殷礼。然所祀者四世也。中庸言:“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与文、武而四,则成王、周公时庙数虽不必限于四王,然追王者与不追王者之祭,固当有别矣。书 顾命所设几筵,乃成王崩,召公摄成王册命康王时依神之席,见拙撰周书顾命考及顾命后考。而其席则牖间、西序、东序与西夹凡四,此亦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设。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庙,其于高祖以下,固与他先公不同。其后遂为四亲庙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为七庙。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庙、四庙者,七十子后学之说也。周初制度,自当在此二者间。虽不敢以七十子后学之说上拟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诸制,皆由尊尊、亲亲二义出。然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故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盖天子、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传子、不立嫡,则无以弭天下之争。卿、大夫、士者,图事之臣也,不任贤,无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实证之,周初三公,惟周公为武王母弟,召公则疏远之族兄弟,而太公又异姓也。成、康之际,其六卿为召公、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而召、毕、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与焉。王朝如是,侯国亦然,故春秋“讥世卿”。世卿者,后世之乱制也。礼有大夫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后世卿之制,则宗子世为大夫,而支子不得与,又何大夫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当自殷已然,非属周制。虑后人疑传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此周之通制也。上古女子无称姓者,有之,惟一姜嫄。姜嫄者,周之妣,而其名出于周人之口者也。传言黄帝之子为十二姓,祝融之后为八姓,又言虞为姚姓,夏为姒姓,商为子姓。凡此纪录,皆出周世。据殷人文字,则帝王之妣与母皆以日名,与先王同;诸侯以下之妣亦然。传世商人彝器多有“妣甲”、“妣乙”诸文。虽不敢谓殷以前无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称,固事实也。晋语:“殷辛伐有苏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案:苏国,己姓,其女称“妲己”,似己为女子称姓之始,然恐亦周人追名之。而周则大姜、大任、大姒、邑姜,皆以姓著。自是讫于春秋之末,无不称姓之女子。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异姓之势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术,而自国以至天下合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贤才得以进;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于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于旧制本有可以为天子之道,其时又躬握天下之权,而顾不嗣位而居摄,又由居摄而致政,其无利天下之心,昭昭然为天下所共见。故其所设施,人人知为安国家、定民人之大计,一切制度遂推行而无所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礼,则“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是也。凡制度、典礼所及者,除宗法、丧服数大端外,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与焉,所谓“礼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则周之政治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设,而不为民设乎?曰:非也。凡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以为民也。有制度、典礼,以治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义以相分,而国家之基定,争夺之祸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于此矣。且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使天子、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于上,而民风化于下,此之谓“治”,反是则谓之“乱”。是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此。此非无征之说也。以经证之,礼经言治之迹者,但言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而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康诰以下九篇,周之经纶天下之道胥在焉,其书皆以民为言。召诰一篇,言之尤为反覆详尽,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贯之。其言曰:“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又曰:“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历年,知今我初服,宅新邑,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且其所谓“德”者,又非徒仁民之谓,必天子自纳于德而使民则之,故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又曰:“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显。”充此言以治天下,可云至治之极轨。自来言政治者,未能有高焉者也。古之圣人,亦岂无一姓福祚之念存于其心,然深知夫一姓之福祚与万姓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万姓之福祚与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此篇乃召公之言,而史佚书之以诰天下。洛诰云:“作册逸诰。”是史逸所作召诰与洛诰日月相承,乃一篇分为二者,故亦史佚作也。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而制度、典礼之专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为民而设也。

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告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康诰曰:“勿用非谋、非彝。”召诰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诰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愍不畏死,罔不憝。”又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此周公诰康叔治殷民之道。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则并及“不孝不友”,故曰“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礼治之大经。其所以致太平与刑措者,盖可睹矣。

夫商之季世,纪纲之废、道德之隳,极矣。周人数商之罪,于牧誓曰:“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弗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以)〔俾〕[五]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于多士曰:“在今后嗣王,诞淫厥泆,罔顾于天显民只。”于多方曰:“乃惟尔辟,以尔多方,大淫图天之命,屑有辞。”于酒诰曰:“在今后嗣王酣身,厥命罔显于民。祗保越怨不易。诞惟厥纵淫泆于非彝,用燕丧威仪,民罔不尽伤心。惟荒腆于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辜在商邑,越殷国(民)〔灭〕[六]无罹。弗惟德馨香,祀登闻于天,诞惟民怨。庶群自酒,腥闻在上,故天降丧于殷,罔爱于殷,惟逸。天非虐,惟民自速辜。”由前三者之说,则失德在一人;由后之说,殷之臣民,其渐于亡国之俗久矣。此非敌国诬谤之言也,殷人亦屡言之。西伯戡黎曰:“惟王淫戏用自绝。”微子曰:“我用沉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卿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仇。”又曰:“天毒降灾荒殷邦,方兴沉酗于酒,乃罔畏畏,咈其耇长,旧有位人。今殷民乃攘窃神祇之牺牷牲,用以容,将食无灾。”夫商道尚鬼,乃至窃神祇之牺牲。卿士浊乱于上,而法令隳废于下。举国上下,惟奸宄敌仇之是务,固不待孟津之会、牧野之誓,而其亡已决矣。而周自大王以后,世载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于庶民,亦聪听祖考之彝训。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为务。召诰曰:“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兹二国命,嗣若功。王乃初服。”周之君臣,于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则知所以驱草窃奸宄、相为敌仇之民而跻之仁寿之域者,其经纶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圣与周之所以王,必于是乎观之矣。

校勘记

[一]“保定南乡”,底本、遗书本同,王国维自批校改作“易州”。

[二]“笃公刘”,底本、遗书本同。“笃”字当因诗中有“笃公刘”语而衍,故删之。

[三]“宗子维城”,郑笺原为“宗子谓王之适子也”。

[四]“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数也”,汉书 韦玄成传引刘歆说,作“七者,其正法数,可常数者也”。

[五]“以”,底本、遗书本同,据尚书改作“俾”。

[六]“国民”,底本、遗书本同,据尚书改作“国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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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自王国维《观堂集林》(卷第十·史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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