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首页

清史纪事本末

卷七十三、预备立宪之宣示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德宗光绪三十一年,夏六月,命镇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端方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用日本明治十五年伊藤博文之故事也。晚近时代,世界各国以专治制具俱备者唯中国与俄罗斯。上年日俄之战,西人某闻之曰:‘此非俄日之战也,乃立宪、专制二治术之战也。’已而,日果胜而俄果败,俄民群起而为立宪之争,于是中国士大夫亦纷纷主张其说。前有驻法使臣孙宝琦奏请立宪之举,继又有二三疆吏先后以立宪为请,而枢臣懿亲之中亦稍稍持其议。南方之舆论,其势尤张,至是为掩饰中外耳目计,特简载泽等随带人员,分赴各国考察政治。诏既下,国人大喜,谓此为预备立宪之动机矣。 秋七月,续派商部右丞绍英出洋考察政治。 载泽等将出洋考察,至正阳门车站,遇炸弹,载泽、绍英均受微伤,遂改行期。先是,户部侍郎铁良南下,搜𢫈民财,东南元气大损,怒声载道。有吴樾者,安徽桐城人,素具种族之思想,遂慨然以炸铁良自任,及间载泽等出洋,考察宪法,樾恐立宪成,益不利于汉族,乃以炸铁良者转而炸载泽等。是日,载泽等方至前门车站,樾偕山东人张榕,伪饰仆人装,携弹亲掷,载泽、绍英皆受微伤,馀无恙,而樾之下身碎,遂自毙,榕逸去。 九月,命山东布政使尚其亨,顺天府丞李盛铎会同载泽、戴鸿慈、端方前往各国,考察政治。徐世昌、绍英遇炸后,不果行,故改派亨、盛铎二人。 冬十月,命政务处筹定立宪大纲,旋设考察政治馆。时虽未明布立宪之说,已隐然以预布立宪之举动昭示于国人,然宪法必由钦定,不许人民干预,识者知其粉饰观听,非真有公天下之心也。 十一月,设立学部,国子监并入。 庆亲王奕劻等,与日使订《中日新约》成。

三十二年,春正月,北海万善殿焚。 三月,宣示教育宗旨,从学部奏请也。 江西南昌县民毁法国教堂,戕教士王安之等。安之邀知县江召棠至天主堂议事,召棠咽喉被创,旋卒,人民聚众毁教堂,戕安之等。诏撤巡抚胡廷干任,派侍郎梁敦彦偕法使馆人员往查办,寻以给抚恤赔偿银结案。 夏四月,裁撤各省学政,改设提学使司,提学使。 颁行《破产律》。 派户部右侍郎铁良充督办税务大臣,署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为会办大臣。 秋七月,宣示预备立宪,命先将将官制分别议定,俟数年后规模粗具,再行宣布立宪实行期限。时载泽等考察各国政治回国,条陈仿行宪政,派醇亲王载沣等公同阅看,决定先从官制入手预备,诏略曰:‘现在各国交通、政治、法度皆有彼此相因之势,而我国政令积久相仍,日处阽危,受患迫切。非广求智识,更订法制,上无以祖宗大缔造之心,下无以慰臣庶平治之望,是以前简派大臣,分赴各国考察政治。现载泽等回国陈奏,深以国势不振,实由于上下相暌,内外隔阂,官不知所以保民,民不知所以卫国。而各国之政,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又在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由来矣。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诸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必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釐定,而又广与教育,清釐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著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著各省将军督抚晓谕士庶人等,发愤为学,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勿以私见害公益,以小忿败大谋,尊崇秩序,保守和平,以预备立宪国之资格,有厚望焉!’ 九月,宣示釐定官制,内阁、军机处、外务部、吏部、学部皆如旧,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户部改为度支部,以财政处、税务处并入;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礼部,兵部改为陆军部,以练兵处、太仆寺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另设邮传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各部除外务部外,均设尚书一员,侍郎二员,不分满汉;都察院改为都御史一员,副都御史一员。 命编订直省官制。 命改刑部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 改政务务为会议政务处。 改军机处章京为实官。 冬十一月,裁广东陆路提督缺,归并水师。 升孔子为大祀。 设京师内外城总厅。

三十三年,春二月,邮传部尚书张百熙卒,予谥文达。百熙与侍郎唐绍仪因事互相揭参,受申饬归,恚愤成疾卒。 三月,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奉天、吉林、黑龙江各设巡抚。 夏四月,御史赵启霖以奏参疆臣夤缘亲贵革职。初,道员段芝贵奉命署理黑龙江巡抚,启霖具疏斜参,称庆王奕劻之子贝子衔镇国将军尚书载振至东三省查事,还过天津,芝贵以一万二千金购歌妓杨翠喜以献,复从天津商会王竹林措十万金为庆亲王寿礼等语。廷派醇亲王载沣、大学士孙家鼐确查,至是查明杨翠喜实为商人王益孙,实作使女。王竹林系河南候补道,充当天津商务局总办,实无措金给芝贵之事。覆上,以启霖污蔑亲贵重臣名节夺职。时芝贵已命毋庸署理巡抚,载振旋亦奏请开去各项差使,优诏许之,至六月复启霖职。 五月,命协办大学士瞿鸿禨闲缺回籍。鸿禨在军机处与奕劻不协,及奕劻与载振屡次为言官参劾,中西报纸攻击之尤不遗馀力,奕劻疑为鸿禨所使,嗾学士恽毓鼎参鸿禨暗通报馆,授意言官,阴结外援,分布党羽。疏入,命大学士孙家鼐、尚书铁良查明具奏,又诏姑免深究,著开缺回籍。 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增设巡警、劝业道,裁撤分巡分守各道,分设审判厅,增易佐治员。命由东三省先行开办,直隶、江苏两省亦择地先为试办,其馀各省分年分地,请旨办理,统限十五年一律通行。 六月,设礼学馆。 命嗣后各衙门引见人员,暂归内科验放。 设军咨府。 永定、河南、五工、北四、上讯先后漫口。 允农工商部奏请,设置公园于京师。时农工商部奏请将西直门外之可园〈(俗名三贝子花园)〉量加修葺推广,改名公园[1],并由日本运到珍禽异兽多种,并广植花木以便游观。太后时复临幸,以园中高楼为传膳之所,太后自题匾额曰‘畅观楼’,馀如‘自在庄’、‘豳风堂’,皆太后榜题也。 秋七月,命内外各衙门妥议化解满汉畛域。时革命排满之风日甚,而朝堂之上辄以满汉官职、礼数之不平等,时起暗潮,至是,为调和两造之计,因有是命。 命两广总督岑春煊开缺。先是,张百熙卒,春煊由川督入掌邮传部。春煊甫莅部,即劾罢侍郎朱宝奎,奕劻等恶之。适广东钦廉及饶平会党起事,遂借此出之,以春煊任粤督。春煊疏辞,不许,迨至沪,遂称疾不行,至是特旨命开缺。 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归并会议政务处于内阁。 派农工商部右侍郎杨士琦往南洋各埠,考察华侨。时南洋华侨商会成立,政府颇为注意,特遣士琦前往各埠,考察情形,防其与党人通也。 八月,命外务部右侍郎汪大燮、邮传部右侍郎于式枚、学部右侍郎达寿分赴英、德、日本国考察宪政。 以商人吴金印仿造藤草帽,赏给五等商标。 诏设资政院。 命各省筹画驻防旗丁生计。 十月,命礼部及修订法律大臣议订满汉通行礼制、刑律。 命中外大臣荐举人才。 命各省速设咨议局。 命各省设立调查局,各部院设立统计处。 命孙家鼐等轮班进讲经史及国朝掌故。 冬十一月,复设广东水陆两提督缺。 谕禁学生干预政治。 谕禁京师开会演说等事。 都察院代递湖南举人萧鹤祥条陈请开国会,不允。先是,都御史陆宝忠等、御史江春霖、给事中忠廉等前后疏请开国会,谓国会为议院基础,资政院为贵族之更名,均下政务处。至是,皆议驳,谓应俟各省议事会、董事会办有成效,再行议开国会。 命民政部迅速议订报律。

三十四年,春正月,广东缉获日本轮船二展丸,私运军火。日人抗议,旋以赔款服礼结案。 二月,命达寿回京供职,改派学部右丞李家驹赴日本国考察宪政。 夏四月,绥远将军贻谷,以放垦蒙城浮收渔利,滥杀台吉丹丕尔一家五命,逮问。 颁行远警律。 五月,加恩咸丰、同治以来功臣子孙有差。 六月,颁行咨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 秋七月,查禁政闻社。 广东风灾,湖南、湖北、广东水灾。 八月,颁布宪法大纲。先是,庆王奕劻等奏进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议院未开以前,逐年应行筹备事宜。令刊刻膳黄,分发在京各衙门,在外各督抚、府尹、司道,悬挂堂上,责成依限举办,每届六个月,将筹办成绩胪列奏闻。宪法大纲如下:

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院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召集開閉傳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自治)〉。

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爵償及恩赦之權〈(因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奪)〉。

總覽司法權,委任司法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均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繁至重,故必已經欽定法律爲準。免涉紛歧)〉。

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爲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爲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在議院開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須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皇帝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存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臣民权利、义务如下:

臣民於法律範圍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案件。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臣民規定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輪納。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编者曰:是役遣人出洋考察政治,所谓为立宪之预备也。然特简亲贵,随员又皆宦海中人,以是为国民代表,国人早知朝廷用意之所在矣,故皆称为钦赐之宪法。外人则且从而姗笑之,谓中国将立上议院,议员以内之尚侍九卿,外之督抚为之,可称为非驴非马之立宪云。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阅读记录 书签 书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