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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

读例存疑卷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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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十八诈伪

诈为制书

诈传诏旨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私铸铜钱

诈假官

诈称内使等官

近侍诈称私行

诈为瑞应

诈病死伤避事

诈教诱人犯法

诈为制书(诈为以造作之人为首从坐罪,转相誊写之人非是。):

凡诈为(原无)制书,及増减(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从)皆斩(监候)。未施行者,(为首)绞(监候,为从者减一等。)。传写失错者(为首),杖一百(为从者,减一等。)

○诈为六部、都察院、将军督抚、提。镇守御紧要隘口衙门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将空纸用印者(必盗用印方坐),皆绞(监候,不分首从。未施行者,为首减一等,为从又减一等。)。

○(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印信文书)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诈为)其余衙门(印信文书)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减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从)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于前事)者,从重论。(如诈为出脱人命,以规避抵偿,当从本律科断之类)

○其(诈为制书、文书已施行,及制书、文书所至之处,)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一将印信空纸捏写他人文书,投递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书吿言人罪者律。)

○(盗用钦给关防与印信同。有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诈为制书一,诈为六部等衙门文书,依律问断外,若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万暦三年例,原例首句系诈为将军总兵官、六部等衙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三十三年改定。

谨按。律系徒流,例改充军者,以诓骗科敛财物,故重之也。应与伪造印信,诓骗财物一条参看。

诈为制书一,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査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倶与其余衙门同科。

此条系前明万暦三年定例。

《笺释》凡为文书,必有印有押,而后成其为诈伪。若止写一张白头文书,犹未是也。然印押二者又以印为重,故此例又申明之。

□第一层有印信,则不分有无押字也。第二层有押而无印,则不以官文书论矣。例末一层又以补律文之所未备也。

诈为制书一,通政使司、大理寺、盐运司部属各管军所,仍照其余衙门拟断。若情犯深重者,听临时査照,比依何衙门,具由奏请定夺。

此条系前明嘉靖二十四年定例。(刑部题,为申明律意,以便遵守事。该大理寺査得律条,止言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干戸所、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等衙门,至于在京有通政司、大理寺,在外都转盐运使司,皆律文所不载,凡有诈为三衙门文书者,止依其余衙门科断。窃谓通政司、大理寺在九卿之列,事体相同。都转盐运使司乃在外三品衙门,职掌边饷钱粮,关系不减于布政司,若一概等于其余衙门,不无示罚轻,而且使人易犯。通政司、大理寺应比附六部、都察院,都转盐运使司应比附布、按二司,此系衙门体统事权所宜申议等因。该本部看得通政司、大理寺系在京九卿衙门,都转运使司系在外三品衙门,倶建设于洪武年间。今律于诈为各衙门文书条下,在内止开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而不及通政司、大理寺。在外止开都指挥使司,并内外指挥使司、察院、布、按二司等,而不及都转盐运使司。谨详律意,盖为事情关系紧要,与否以为等差,非论衙门之大小,官秩之崇卑也。今该寺议欲比附,而律文已定,擅难别议。但事或出于不测,奸或出于法外,似应申明,今后有诈为前三衙门文书,仍照其余衙门科断。若情犯深重者,听临时査比,具由奏请。覆奉钦依,通行送照。)

谨按。此申明其余衙门也。

□律文在内有都察院、六部,而无通政司等衙门,在外有布、按二司及府州县,而无巡道,此例添入通政使三衙门。此外若太仆、太常及粮盐道,自应亦照其余衙门矣。

□伪造印信门有盗用钦给关防,照印信拟罪等语,应与此条参看。

诈传诏旨(诈传,以传出之人为首、从坐罪,转相传说之人非是。):

凡诈传诏旨(自内而出)者,(为首)斩。(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者,(为首)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属)衙门分付公事,(自)有所规避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有所规避)者,(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而诈传无碍于法)者,计赃以不枉法,因(得财诈传)而(变)动事(情,枉)曲法(度)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赃罪与诈传规避本罪权之)从重论。

○其(诈传诏旨、品官言语所至之处,)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

○若(内外)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免追免问)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是亦诈传之罪),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皇太子令旨下有亲王令旨四字,雍正三年,奉御批删去。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敷陈)及奏事(有职业该行而启奏者,与)上书,(不系本职,而条陈时务者,)诈(妄)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对奏上书)非密(谓非谋反、大逆等项)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转)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所报不实之)事,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一,发遣军流人犯,在配所遣人呈递封章条陈事务者,无论所言有无可采,原犯军流加一等调发。原犯极边烟瘴充军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原犯遣罪在配,用重枷枷号六个月。如因呈递封章,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受雇代递之人,照为从律减本犯罪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准窃盗赃科断。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并十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共纂定三条,二条见越诉。

谨按。此条言遣军流,而无徒罪,与越诉门内各条参看。

□无论所言有无可采,均应拟罪,不准其呈递封章可也,何必多立科条耶。

□生员不许一言建白,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倶见礼律上书陈言,应与此条参看。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律目下顺治三年原注有此伪造以雕刻之人为首,须令当官雕验二语,乾隆二十五年删去。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时宪书(起船、起马)符验、茶盐引者,(为首雕刻)斩(监候。为从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吿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吿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各字承上二项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从)各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印所重者,文若有篆文,虽非铜铸,亦可以假诈行事。故形质相肖,而篆文倶全者,谓之伪造。惟有其质而文不全者,方谓之造而未成。至于全角质,而惟描之于纸者,乃谓之描摸也。)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律目律文时宪书系乾隆初年改定。

条例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一,凡有伪造诸衙门印信及钦给关防,事关军机冒支钱粮、假冒官职,大干法纪者,倶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若非关军机、钱粮、假官等弊,止图诓骗财物为数多者,倶照律拟斩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诓骗财物为数无多,银不及十两,钱不及十千者,为首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按,斩决一层,斩候一层,满流一层,上层斩律加重,下层又较律从轻。)其伪造关防印记,诓骗财物为数多者,将为首雕刻之人,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按,烟瘴少轻,即极边足四千里也。例内有已改者,亦有尚仍其旧者,均应修改一律。)若为数无多,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减一等。若描摹印信,行使诓骗财物,犯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远充军。其为数无多,犯该徒罪以下者,各计赃以次递减。(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三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两,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一两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得财者,罪止杖一百。)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八年间,并入下条之内。一系雍正元年定例,雍正五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辑注》。指南云,用笔描画摸写以成印文,三尺童子能辨之,岂能诓骗财物。不知诈伪日滋,奸巧百出,有用印色描摹,实与印文无异者。有将文书旧印反面用油纸影描,以印色搨润,覆打在所为文书之上,宛然眞印,此眞描摹之罪也。

《笺释》伪造印信,律意本为用铜私铸,形质、篆文倶眞者。言之既造矣,且不止于一用,用且不止于骗财而已,故立法特重,并有造而未成者,减一等之文。若今诈伪之徒,削木抟埴、磨石、镕蝋皆可以成印,其文虽印,其质非印也。苟以其文似也,而可以谓之伪造。则假如有镕蝋成方形,而未篆印者,亦可坐造而未成之罪哉。必不然矣。但印以文为重,而天下之伪弊日滋,近则又有将文书上旧印用油纸影描,以印色搨润,覆打在所为文书之上,则宛然眞印也。盖油纸影字隔见纤毫,既便于临摹,而又不食水墨,比诸铜石,实妙于覆打,无铸造之劳,得眞印之用,欺人骗财,无所不可,一用屡用,在其笔端。若此者,即例所谓描摹之类是也。傥云用笔描成印文,恐亦易辨。(按,观此所云,则描摹印信,其与熔蝋、削木等项伪造者亦属相等,而罪名轻重不同,似应就所犯情节,酌核定拟,方无畸轻畸重之弊。)

《示掌》。犯该徒罪以上充军句,乃指窃盗赃图内计赃至五十两,律应问徒之徒,犹言犯赃五十两以上者,即充军也。若注内计赃问徒之处,乃计窃盗赃数,四十两以下入杖即徒,所以注明,例内以次递减之文,不可误认。

□按诓骗财物,律应准窃盗论,因系描摹印信,故罪应徒者,即拟充军,罪应杖者,亦递减拟徒,即不得财者,亦拟满杖,其严如此。

《集解》此例专为诓骗得财者言。若犯赃未及徒罪,与止于描摹而未得财者,律内倶无正文,当在造而未成之下,描摹印信该徒二年半,描摹关防止徒二年,例言该徒罪以上,须査。

□按描摹印信,律无治罪之文,例特立充军之条,亦专指诓骗财物而言,若关系军机,钱粮、假官等项,是否与印信同科,抑应量减问拟之处记考。

□律后小注,亦因此条例文而设,盖解例之语,非注律也,如注律则应有罪名矣。

谨按。此条将诓骗无多者,减为流罪,固系矜恤之意。惟伪造诸衙门印信,律应拟斩,诈为六部等衙门文书,律应拟绞,诈为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律止拟以徒罪。例则将诓骗科敛者,加拟充军,是伪造印信之罪,较诈为六部等衙门文书为重。乃诈为部文,不问是否得赃,均应拟绞,而伪造印信诓骗财物,如为数无多者,例得拟以满流,是伪造六部等印信,较诈为其余衙门文书科罪转轻。假如有两人于此均系诈为部文,一则盗用印信,尚未诓骗得赃,一则伪造印信,诓骗未及十两,未得赃者其情稍轻,已得赃者其情较重,而一生一死,罪名相去悬殊。

□再,盗用不过一时一事,若本官防闲甚密,即属无机可乘,至伪造则随事可行,其情更重,论法似不应减。

□假官门内伪造凭札者,斩候,与此条科罪参差,应参看。尔时所定之例,与律不符者甚多,此特其一耳。

□诓骗财物律准窃盗论,自应以一主为重。此例所云,为数多,为数无多,是否以一主为重,抑系统计各赃科罪之处,假如诓骗一次,得赃已逾十两,或诓骗数次,毎次均不及十两,以一主为重,次数多者拟流,次数少者拟斩,两相比较,似嫌未允。统论赃数科罪,又与准窃盗论之律不符。或谓此等人犯,得以减等拟流,本属幸邀寛典,若诓骗多次,似应并赃科罪。縁本非以赃入罪案,似无庸拘泥常律也,似亦可通,然究不若唐律累倍法之为尽善也。

□伪造关防印记,律止拟徒,较假印罪名为轻。此处定拟军罪,盖由上文斩决罪名,量减问拟也。后将假诓骗得赃数多,从犯及为数无多首犯,均从轻改拟流罪,此等人犯仍拟军罪,亦未允协。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一,凡盗用总督、巡抚、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倶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笺释》。钦给关防与关防印记有别,故盗与伪造等罪,亦与印信同科。盖巡抚始于明宣徳间,提学始于正统间,刑部大理寺审録始于成化间,其兵备、屯田、水利等官,以后陆续添设,至于总制、总督、巡视等官,又皆因事差出,本非专员,亦未有铸定印信,放临时请给关防,使各官便于行事,比之印信,关系实同,非律所谓关防也。如总督依六部,巡抚依都察院,审録官依其余衙门,又与勘事者,看是何官职,随衙门之大小科断。提学依察院,兵备等官依按察司科。

《辑注》。此例非特补律之未备,并备吏律弃毁及盗两项。

《示掌》。此例为盗用者设,后云弃毁伪造悉与同科,故附在伪造律后。

谨按。此条为盗用而设,似可移于诈为制书门内。盖伪造可与印信同科,而盗用则罪有参等也。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一,伪造假印之案,如起意者自行雕刻,或他人同谋分赃代为雕刻者,将起意之人与雕刻之人并以为首论。案内为从者,减一等。若仅受些微价値代为私雕,并无同谋分赃情事者,以起意之人为首,雕刻之人为从,与案内为从者,并减首犯罪一等。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一年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五年议覆西安按察使阿永阿条奏定例。二十六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前条例分三层,此例自应亦分三层,斩决,倶应斩决,斩候、满流,亦应倶斩候、满流也。惟诓骗已及十两,而所分未至十两,是否以数多论,以窃盗之法计之,得赃未至十两者,倶应拟流,已至十两者,倶应拟斩,自无庸另生他议也。

□此条定例之意,盖因律以雕刻之人为首,而吏役伪造本官印信,情节可恶,未便反以为从论,故纂定此例。

□律严雕刻之罪,无论自行起意,及代人雕刻,均拟斩罪。原以此等奸徒,若无雕刻之技,亦难遂其奸谋,故律以雕刻之人为首。此处照为从论,似觉无谓。如谓律贵诛心,严雕刻之罪,而反寛首恶之诛,亦不足以昭平允。似应照此例前层所云,并以为首论,删去仅受些微价値代为雕刻一层,自无窒碍。

□再査,伪造印信与私铸铜钱,同一作奸犯科,私铸之案未尝轻恕,夫匠人则假印之案,岂得独严于首犯。彼此参观自明,其代为雕刻者,之不能以为从论,即无疑义。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一,伪造印信之案,如假印形质已具,篆文字体已成,仅止笔画少缺,但经行用得财,为数多者,分别首从,拟以斩候、满流。即为数无多者,亦分别首从,照例拟以流徒。甫经雕刻尚未行用者,各减得财一等。若篆文笔画实未齐全,又未诓骗得财,方以造而未成科断。其伪造关防印记者,亦照此分别首从,各按本例办理。

此条系嘉庆二十二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巴哈布奏请严私雕假印之罪,以惩奸蠹一折。纂辑为例。

谨按。既已行用得财,虽笔画少缺,亦难轻减,则描摹之案,似亦未可一概从寛。

□伪造印信之事非一,或捏造契约,或伪作判断,或诈为文书以出入人罪,诓骗财物,特其一耳。诓骗得赃,例以为数多与不多为生死之分,其它似亦应详晰叙明。盖唐律本系流罪,明改斩候,罪名较重,似未可漫无区分也。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监候),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吿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翦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以铜铁水银)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金银成色不足,非系假造,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私铸铜钱一,凡各省拏获私铸之案,不论砂壳铜钱,核其所铸钱数至十千以上,或虽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后经发觉者,为首及匠人倶拟以斩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倶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受些微雇値,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后,贪其价贱,偶为买使者,照为从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铸钱不及十干者,首犯、匠人倶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及知情买使,并受雇之犯,各照铸钱十干以上从犯之罪,递减一等。其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知而不拏获举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并不知情,但失于査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别舍误借匪人,一有见闻,立即驱逐。未经首捕者,果未在场,亦未受贿纵容,倶以不知情科断。官船戸夹带私钱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禀首,杖八十。若私铸未成,畏罪中止者,首犯与匠人倶改发足四千里充军。(仍回避云、贵等省出产铜、铅地方。)其雇令挑水打炭烧火之人,及房主、邻佑、十家长知而不拏获举首者,倶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方造器具尚未铸钱,被获审实,将起意为首,并同伙商谋之人,均杖一百,流三千里。凑钱入伙者,照为从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该地方官及押船官,不实力访拏,别经发觉,交部照例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八条,一,凡私铸铜钱为首及匠人皆斩立决。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皆绞立决。地方文武各官知情故纵者,皆斩立决。一,凡官船船戸夹带私钱,枷号两个月,流徙尚阳堡。均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年间并作一条,乾隆五年修改。(按,为首斩决,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绞决,较律已重,地方官知情故纵,亦拟斩决,则又过严矣,故不旋踵而即更改也。)一,私铸,照强盗例分别,法所难宥,情有可原。系雍正十一年,议覆湖南巡抚王

□条奏定例。一,私铸无字砂壳小钱,为首及匠人,均拟斩监候。系乾隆六年,刑部议覆御史杨朝鼎条奏定例。(按,此亦因例文过重,不得不为区别也,无字砂壳小钱系别于铜制钱也。现定之例反无分别,殊嫌未允。)一,不论砂壳铜钱,为首及匠人倶拟斩监候。系乾隆十四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潘思榘。审拟頼脍私铸钱文一案,遵旨议定条例,并将上三条删除。(按,原例由绞候、满流改为斩决、绞决。此例又由斩决、绞决改为斩候、发遣。私铸改轻,私销又复加重,船戸例亦改轻,货卖又复加重,何也。)一,私铸铜钱数至十千以上,系乾隆二十三年,大学士、九卿会议奏准定例。一,方造私铸器具尚未铸钱,系雍正十三年定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一,凡私铸未成之房主、邻佑、十家长,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北按察使沈作朋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同治九年,将新疆为奴各犯,倶改为发驻防给官兵为奴。见名例。

谨按。此条专论私铸制钱之罪,砂壳本非制钱,与铅钱相等,私铸铅钱之案,既经纂定专条,砂壳自可比照定拟。此处不论砂壳、铜钱一语,似应删去。其首句私铸下应添铜钱二字,则上条专指铜钱,下条专指铅钱及砂壳钱,较为明晰。

□再,私铸铜钱十千以上,为首斩候,铅钱绞候。为从,铜钱新疆为奴,铅钱满流。不及十千铜钱,为首既减新疆为奴,则私铸铅钱不及十千,为首及匠人似应改为满流,方与铜钱有别。

□私铸律应绞候,本极平允,后改为斩决,又因太重,改为斩候,已属与律不合。乃又以十千上下分别生死,是律应轻者而故为加重,律应重者而又故为改轻,以绞罪为轻而改为斩罪,似系从严之意,乃铸钱不及十千者,又改为遣罪,则又从寛,刑法果有一定耶。

□私铸即应论死,原不在钱数多寡也。以十千上下为秋审实缓之分尚可,若遽拟遣罪,似较窃赃逾贯一次减等之例尤寛。且既以十千上下为罪名生死之分,而添入不止一次等语,何也。

□知情买使盖指旁人而言,律与为从同科,自系从严之意,受雇挑水打炭之人贪其价贱买使,得不谓知情乎。乃较旁人罪名反轻,抑又何也。平情而论,受雇挑水打炭与为从有何分别。知情买使之犯究系外人,而科罪轻重倒置,殊未允协。盖原例本系一律,因罪名过重而屡加修改,遂致有轻重参差之处。总而言之,强盗为从之犯,究无较轻于知情买赃之犯也。参看自明。

□知情买使系旁人问拟为奴,系挑水打炭等问拟满徒,轻重已属倒置,而十千以下案内,知情买使之犯,较十千以上之犯亦递减一等,又何理也。夫本犯以私铸钱数之多寡为罪名生死之分,尚属可通,知情买使者,不以买使之钱数为断,而以私铸之钱数为凭,殊不可解,且与下收买私钱货卖一条,不无参差。

□为从及受雇之犯,既以十千上下分别科罪,房主人等则均拟满徒,亦嫌无所区别。

□船戸夹带私钱,原例系照兴贩治罪,惟祗言船戸而未及车两。例未赅括,似应修并于下条搀和货卖之内,此处自可删去。原例本系车船装载,修改时漏来添入,遂致参差。

□上文既有私铸未成,畏罪中止治罪之语,下方造器具,尚未铸钱一层,即可删除。再铸钱不及十千之从犯,尚得减拟满徒,此等尚未铸钱同伙商谋之人反问拟满流,轻重亦属不得其平。

□方造下原有私铸二字,似应照旧添入。案内之房主、邻佑人等知情而不禀首者,比下私销案治罪为轻,下条有受贿隐匿一层,此条无文,亦系遗漏。

私铸铜钱一,凡各省拏获销毁制钱,及将制钱翦边图利之犯,审实,将为首者,拟以斩决,家产入官。为从者绞决。仍令地方官设法密拏,有能拏获者,地方官交部议叙。失察者,地方官及该管上司交部分别议处。其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等知情受贿,代为隐匿者,依为从例治罪。但知情不首吿,并未分赃者,照为从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并未知情止于失察者,倶杖一百。旁人首捕审实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至私铸之犯,容有即系私销私翦之人,承审官拏获案犯,必先严究有无销毁、翦边情事,傥有确据,即以私铕私翦例从重治罪。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一系雍正元年,刑部议准太保、吏部尚书、提督公舅舅隆科多咨送山西民牛大等,将小制钱毁化一案,纂定为例。一系雍正十三年定例,乾隆三十二年删改。一系乾隆十八年,江西巡抚王与吾题邓集风等私铸一案,经九卿议准定例。五十三年由私铸各条,将私销分出,修并为一。

谨按。此条专论私销制钱之罪。

□销毁制钱,律无治罪明文,旧例毁化制钱,铸造私钱者,倶依私铸例治罪,其毁化小制钱,发三姓给披甲人为奴。(小制钱与新制钱不同,是以科罪亦异,原奏内本有分别。)将制钱翦边十千以上,照私铸律拟绞,不及十千,照毁化小制钱治罪。后将私铸罪名改轻,私销及翦边罪名又复改重,似嫌参差。

□康熙年间现行例,毁化制钱下,本有铸造私钱者五字,乾隆五年并无此句,按语内亦未声明,不知何故。

□私铸匪徒大抵系将制钱销化,以一铸二,或以二铸三,从中取利。二事本系相连,私铸之罪定为斩决,故毁化制钱铸造私钱者,亦拟斩决也。删去铸造私钱一语,则私销而未私铸亦拟斩决矣。尔时铜禁甚严,私销之案尚少,近则私销之害,更甚于私铸,而数百年鼓铸之制钱,倶化为乌有,罪名加重,而销毁者愈多,可胜慨乎。

□翦错铜钱取利,律祗满杖,例改斩决,未免太重,且止言翦边而未及错薄,何也。至私铸案内之房主人等,知而不拏获、举首者,仅徒三年,此则分别问拟绞决、满流、亦嫌参差。

私铸铜钱一,凡私铸铅钱,如有伙党鸠工大炉广铸,至十千文以上者,为首及匠人倶拟绞监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等知而不首者,倶杖八十,徒二年。其镕化些须铅斤,铸钱不及十千者,为首及匠人倶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及知情买使,并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递减。若房主人等仅止失于査察者,倶杖八十。至私铸铅钱未成,将起意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房主人等知而不首,仍各依次递减科断。不知情者不坐。

此例原三条,一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浙闽总督那苏图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王廷诤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广东按察使来朝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一条。

谨按。此条专论私铸铅钱之罪,似应将上条砂壳一层,添入此例之内。

□私铸铅钱十千以上,首从各犯既与铜钱罪名有所区别,则未及十千之首犯匠人,似亦应于遣罪上量减满流,方有等差。私铸案内房主等知而不首者,不分十千上下,均拟满徒。铅钱案内十千以上房主人等,杖八十,徒二年。十千以下依次递减,则应杖七十,徒一年半。私铸未成,又递减一等,则应杖六十,徒一年。为从及知情买使,十千以上,与私铸未成铜钱与铅钱,有发遣军流之分,不及十千及私铸未成之从犯,于遣流上减一等,均应满徒。例称各依次递减。是否将十千以下之从犯,减为徒二年半,私铸未成从犯,减为徒二年之处,未经分晰指明。

私铸铜钱一,凡将银穵孔倾入铜铅等物,及用铜铅等物倾成锭锞,外用银皮包好,并铜铅等物毎两内搀实银二、三、四、五钱不等,伪造银使用者,均照以铜、铁、水银伪造金银律,分别首从拟徒。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此以铜铅等物搀入银内者。

私铸铜钱一,凡用铜、铁、锡、铅药煮伪造假银,或骗人行使发觉,为首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为从及知情买使者,枷号两个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伪造及买使倶问罪,枷号一个月),康熙年间修改(伪造枷号两个月,分别旗民发黒龙江当差为奴,为从及买使者,枷号一个月,满流。),四十五年,复定以铜、铁、水银伪造金银之例。雍正元年,九卿遵旨议定新例,将旧例删除。乾隆五年、嘉庆十九年修改,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上条系专论假银之罪,此全无银而以药伪造者,故比上条治罪重。

□烟瘴少轻,亦应改为极边足四千里。

□旧例首犯本系绞罪,是以改为枷号充军。从犯原非死罪,亦拟枷号满流,似嫌过重。且知情买使私铸之钱,均减为首一等,此条仍问满流,私铸例内有十千上下之分,此例不计银数,亦嫌参差。

私铸铜钱一,奸徒假借前代古钱名色,私铸私贩者,照私钱律一体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大学士管两江总督高晋奏请定例。

谨按。律有私铸,而无私贩,此云,照律一体同科,私铸者自应拟绞矣,私贩者是否拟以为奴之处,尚未明晰。

删除条例

一,凡将前代废钱搀和行使者,不论钱数多寡,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三十七年,按此条系禁止行用古钱治罪之例,本年据大学士仍管两江总督高晋等奏请凡奸徒假借前代古钱名色私铸私贩者,按律治罪。其实系前代旧钱行之已久,应仍遵二十二年钦奉谕旨,听从民便等因,奏准遵行,除私铸古钱治罪之处,现已纂入条例外,因将此例删除。

私铸铜钱一,拏获私铸,如本犯问拟斩绞,其知情分利之同居父兄叔伯与弟,减本犯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本犯问拟发遣,亦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虽经分利而实系并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其父兄不能禁约者,杖一百。有能据实出首,准予免罪。本犯仍照律内得兼容隐之亲属互相吿言,各听如罪人本身自首法科断。

此例系雍正十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作奸犯科之事不一而足,如非叛逆从无罪及父兄之文。此例与强盗及窝主倶于本犯之外,又罪及伯叔与弟,均属律外加重。

□尔时私铸之法重,故父兄等亦律外加严,后本犯已经改轻,而父兄等仍从其旧,似嫌未协。然虽有此例,从无引用者,亦具文耳。

私铸铜钱一,凡地方文武各官严拏私铸,务于山陬水滨,人迹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烟稠密处所,并宜差委妥练员役,不时察访査拏。如遇有私铸之事,知情故纵者,应照例治罪外,其不知情者,从前虽漫无觉察,今但能拏获,不论年月远近,倶免其处分。文官拏获者,并免同城武职之处分,武职拏获者,亦免同城文官之处分。交界之所,此县拏获,彼县亦免处分。至果能实心査拏者,不论本管地方及别州县,准以拏获之多寡,交部量予议叙。若该地方官不加意缉拏,或系上司査出,或被旁人吿发,倶仍照例处分。

此例原系二条,均系雍正四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并一条。

谨按。此专言私铸,而未及私销,因从前私铸罪名极重,故定有此例。

□私铸铜钱,地方文武各官知情故纵者,皆斩立决,家产入官。乾隆五年改为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铸者,拟斩监候。此处知情故纵照例治罪,即系斩候罪名。后此例已经删除,照例治罪一语,亦应修改。

□尔时禁令何等森严,办法何等认眞,此事如果稍知留意,亦不至败坏至于此极也。

私铸铜钱一,拏获收买私钱及翦边钱,搀和行使,并货卖之案,如收买搀和货卖,均在十千以上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收买在十千以上,搀和货卖不及十千者,于遣买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收罪在十千以上,尚未搀和货卖者,再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收买及搀和货卖均不及十千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不及十千,尚未搀和货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四年、乾隆五年、嘉庆六年、十九年修改。一系雍正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修改,咸丰元年修并。

谨按。此系兴贩搀和私钱之专条,应与官船夹带私钱一条参看。旧例经纪、铺戸、兴贩搀和私钱者,枷号两个月,流徙尚阳堡,官船戸夹带私钱者,照兴贩例治罪,均系康熙年间定例。縁尔时私铸罪名极重,故此等人犯亦从严办理。后于乾隆十六年,声明夹带私钱问拟满流,蒙上知情买使绞决而言。今知情买使者,既改为发遣,因将船戸夹带私钱者,照偶为买使例,改为满徒。其搀和兴贩一条,漏未修改,以致相沿至今,且水路夹带者,有船戸,陆路夹带者,亦有车辆,岂车戸独无夹带私钱之事乎。有犯,殊难定拟。

□再,船戸夹带私钱,不分多少,均拟满徒,收买均不及十千,则仅科枷杖,亦嫌参差。

私铸铜钱一,私铸当十铜大钱,照私铸铜钱例分别定拟。如经纪、牙行人等于交易时,不照钱面数目字样,任意折减,及与铺戸人等通同舞弊,减成定价,甚至造言煽诱,抗不收使,将为首阻挠者,杖八十,徒二年,加枷号两个月。随同附和者,杖六十,徒一年,加枷号一个月。均先于犯事地方枷号示众,满日起解。

此条系同治九年定例。

私铸铜钱一,凡销毁钱文之案,除当十铜钱,仍照销毁制钱例定拟外,如有存留各项停用当百、当五十、当五铜钱,当十铁钱,铅钱、制钱,并不赴官售卖,辄自销毁者,于私销制钱为首斩决,为从绞决例上,酌减一等。为首发边远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咸丰八年定例。

谨按。此二例系专为当十大钱而设,上条指私铸言,此条指私销言。国家因官铜短缺,始议改铸当十大钱,祗在京城行使,一出国门便废,而不用改铸已三十余年矣。此等钱自应充满于京城之内,乃日见其少,至今日而人人有钱荒之叹,其为销毁,不问可知。以罪名而论,私销更严于私铸,而罪愈重,而私销者愈多。法令倶成具文。初则恐人阻挠而不肯行使,近则人人倶肯行使而无钱可使,圜法为朝廷大政,败坏至于此极,而犹漠然视之,公私交困,伊谁之咎耶。

私铸铜钱一,私铸案内,知情租给房屋之房主,照例治罪,房屋入官。

此条系咸丰六年,据顺天府府尹咨准定例。

谨按。祗言私铸而未及私销,似应补入。

□私铸例,房主知而不拏获举首者,满徒。私销例,房主知情受贿代为隐匿者,照为从例,绞。倶见上。

私铸铜钱,国初例禁最严,雍正年间复经力加整顿办理,亦极认眞,制钱倶极精美,而禁铜之法益久持不懈。乾隆朝当国运极盛之时,滇铜毎年照额解运,以供鼓铸,故公私充足,人无乏钱之虑。中叶以后,铜禁大开,滇铜又解不足额,遂不免有江河日下之势。迨咸丰初年,改铸当十、当百大钱,而弊益不堪问。数十年来,私钱充斥,到处皆是,地方官从不过问。而昔年所铸之钱,均已销归乌有,是私销之患更甚于私铸矣。现在各省均患钱荒,非但从前精美之钱祗余十分之一二,即京城改铸之大钱,亦日少一日。钱法之坏至于斯极,殊可叹也。应与戸律钱法门参看。

诈假官:

凡(伪造凭札)诈(为)假官,(及为伪割或将有故官员文凭而)假与人官者,斩(监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须有札付文凭方坐,但凭札皆系与者所造,故减等。)。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不曾假造凭札,但)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见任)官员姓名(有所求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项,总重有所求为。)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加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各主者以一主为重)准窃盗(免剌)从重论(赃轻以诈科罪)。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诈假官一,凡杂职内有假冒顶替之人自行出首者,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此条系雍正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乾隆三十二年删定。

谨按。此自首免罪之法也。律有明文,似可无庸另立专条。

诈假官一,凡假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制钱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实犯死罪(如诈冒、假势、凌虐、故杀、鬪杀、私盐、拒捕之类)外,徒罪以上,倶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吿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间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此条系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例末添入小注,乾隆五年移改。

《笺释》。挟骗,问恐吓。侵占,问强占官民山场,或侵占官民田。指要银钱,问豪强人求索。假称织造,问欺诈。私开牙行,问把持行市。余依本律。

谨按。此条所言诈冒,以律文所未及也。

□本系徒罪而加发充军,因诈冒皇亲族属而重之也。下条亦然。明例,如此甚多,犹今犯军流者,改发黒龙江及新疆等处是也。

诈假官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郷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辑注》。此与上条例补出,律所未载,诈冒假充之人,而所犯之事,则有所求为中之甚者也。

谨按。上条系姻党,此条系权要也。上条充军外又枷号一月,较此条尤重。

□豪横生事,则所包者多强占田土房屋,特豪横之一端耳。应与上条参看,

诈假官一,凡各省各营食粮兵丁,并有不食钱粮,假冒营兵,生事扰民,及合伙挟制官司,扰害地方者,该地方官审明,分别首从,各照律例定拟。如该管文武各官不行稽査转报。督抚提镇不题参,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七年,兵部会议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原例,重在合伙挟制官司,扰害地方,故从重,照光棍例治罪,与刁民因事聚众,挟制官兵之意相同,后改为各照律例定拟,则有犯可照本律治罪,又何必特立此专条耶。

□原奏谓一人在营食粮,而亲戚族人即称为余丁,如有小事,此等之人,即聚集伙党,生事扰民云云。详绎定例之意,并非专为平人假冒营兵而设,似应移入兵律军政门内。

诈假官一,伪造凭札自为假官者,伪造凭札并将有故官员凭札,卖与他人者,及买受凭札,冒名赴任者,倶拟斩监候。知情说合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凭札内必有印信,伪造凭札则印信亦系伪造矣。假印门内明言,伪造印信假冒官职者,拟斩立决,此例拟以斩候,与彼例尚属参差。

□知情受假官者,律系满流,例改充军,已较律加重,此例行而倶拟斩罪,恶其冒名赴任故也。若尚未赴任,是否一体拟斩。记核。假官之事不一,有伪造凭札自为假官者(凭札与人倶假)。有将伪割(与上同)并有故官员凭札,卖与他人者,(凭札眞而人假)。并知情买受假官者,(凭札有眞有假),即例内所云三项也。倶拟斩候并无分别,即伪造凭札之事亦有不同,有私雕假印捏造者(凭札与印信倶假),即伪造假印例内所云。假冒职官是也(假冒职官大干法纪者,斩决)。有盗用印信伪造者(印信眞而凭札假),即诈为各衙门文书是也。(六部等衙门拟绞,布政司等拟流。)而罪名有斩决、绞候、满流之分,与此例均有参差。盖此条系假官专门,而彼各条均统诸弊言之,故各不同耳。设如诈为部照及布政司委割,均系盗用印信,自应照此例拟斩,不得仍用彼条。如私雕印信,诈为凭札,似亦应参用彼条,方无窒碍。如买受者不知系假印,仍应照例斩候,傥知印信亦系私雕,是否一体斩决,抑仍拟以斩候之处。亦应斟酌。

诈假官一,凡无官而诈称有官,并冒称见任官员姓名,并未造有凭札,但系图骗一人,图行一事,犯该徒罪以下者,发近边充军。犯该军流遣罪者,拟绞监候。若假冒顶带,自称职官,止图郷里光荣,无所求为,亦无凭札者,杖六十。徒一年。假冒生监顶带者,杖一百。

此例原系二条,均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嘉庆十四年修并。

谨按。徒罪以下系别于军流遣罪而言,惟既有以下二字。则凡罪应拟杖者,均加重拟军,似与别条所云,徒罪以上拟以充军之文,互有参差。惟査律文无官而诈称有官,并诈冒现任官员姓名,有所求为者,杖一百,徒三年,即此例所云,图骗一人,图行一事也。一经诈冒,即应满徒,又何杖罪之有。盖别项诓骗得财,律系分别赃数,准窃盗治罪,如为数未及五十两,不过拟杖,假官诓骗,虽得赃无多,律亦应拟满徒,故例不云徒罪以上,而云徒罪以下也。然本系杖罪,律拟满徒,已属加重矣,例改拟充军,又将犯至军流者,加重拟绞,似嫌太重。

诈假官一,凡未经考职书吏,冒戴顶帽者,照假冒职官例,杖六十,徒一年。其有把持公事别情,仍照本条按例从重究拟。本管官及地方官失于査察,或有意故纵,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山东按察使闵鹗元条奏定例。

谨按。考职之例,现已不行,而此处犹有此文,亦饩羊之意也。

□在籍候选吏员,僭穿补服,干谒地方官者,照违制律治罪,见服舍违式。彼条系指已经考职者而言,故止准戴顶,不许僭穿补服,此条指未经考职者而言,故不准戴用顶帽,例意本属相同,而一问违制,一拟徒罪,似嫌参差。

诈称内使等官(官与事倶诈):

凡(凭空)诈称内使(近臣)、内阁、六科、六部、都察院、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诈官府,煽惑人民者(虽无伪造割付)斩(监候)。知情随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本无符验)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符验系伪造,有伪造符验律,系盗者,依盗符验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律目注同),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诈称内使等官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实犯死罪(如盗或伪造符验,或因吓骗殴故杀死之类。)外,其余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集解》律止诈称内使,例则补出诈冒内官亲属、家人。

谨按。诈冒内官亲属、家人、与诈冒内官不同,一经恐吓诓骗,即拟充军,似嫌太重。

□诈假官门内二条,一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犯徒罪以上者,始行充军,与此不符。应参看。

□诈冒内官亲属、家人,与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相等,而科罪不同,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皆诈假官律,诈称现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有所求为之事也。

诈称内使等官一,凡诈充各衙门差役,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及搜査客船,吓取财物,扰害军民,犯该徒罪以上者,无论有无签票,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审系捏造签票,执持锁錬,所犯本罪未至拟徒,但经恐吓诈财者,即照蠹役诈赃一例问拟,仍各加枷号一个月。未捏有签票,止系口称奉若吓唬者,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计赃逾贯,及虽未逾贯,而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者,均拟绞监候。拷打致死,及吓诈忿争殴,故杀被诈之人者,均照罪人杀所捕人律,拟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如假差遣有伪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抢检伤人,按律应拟死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所在官司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若被诈之人殴死假差者,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至非被诈之人,有与假差谋故鬪杀者,仍各按本律科断。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四年,湖北按察使沈作朋条奏定例,乾隆五十三年修并,嘉庆五年、九年修改,十七年改定。

谨按。因系銮仪卫旗校,是以有占宿公馆等事,例系专为此等人犯而设。今既无此事,自应将此条删除。乃改为假充各衙门差役,则一经妄拏平人,即系犯该徒罪,自应照此例拟军,似嫌太重。如谓必各项兼备方拟充军,则仅止占宿公馆,并未妄拏平人,将科何罪。

□诈称官司差遣捕人,律应满徒,因诈充銮仪卫旗校,是以一经妄拏平人,即加等拟军,原不在有无签票锁錬也。犯该徒罪,所包虽广,而妄拏一层,亦在其内,杖罪情节稍轻,故枷号一月,别项假差自不在此例之内。后来例文愈改愈失此意,既分别是否捏造签票,执持锁錬,又分别赃数多寡,而于诈称官司差遣捕人拟徒,律文反置不问,即如捏造签票,执持锁錬,妄拏平人,诈赃未至六两,仅拟枷杖,似嫌轻纵。

□体访事情一层,赅下占宿,妄拏在内,缉、捕盗贼一层,止包得妄拏一层,盖假差缉捕盗贼,不能有占宿公馆之事也,若系假官容或有之。

□原例专指假称銮仪卫旗校而言,若诈充各衙门差役,假官律内已有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者,徒二年之文矣。原例诈充各衙门人役云云,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嘉庆五年声明,如有捏造签票,执持锁錬,恐吓诈财者,即照蠹役诈赃一例问拟。(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六两至十两,满徒。十两以上,近边充军。)其未捏有签票,止系口称奉票吓唬者,仍照原例办理。徒罪以上充军,杖罪以上枷号,计赃逾贯者,拟绞。(此徒罪以上,即计赃五十两以上,应拟徒罪也,或照恐吓取财加等,因未捏有签票,故不照蠹役诈赃例定拟,如犯徒罪以上方拟充军,即赃至十两以上,亦不与蠹役一例同科军罪。)九年改为犯该徒罪以上,无论有无签票,发近边充军,此徒罪所包者广,虽不止计赃一层,惟捏造签票较空言吓唬者为重,如诈赃已至六两以上,现已捏造签票,得不谓之犯徒罪以上乎。例内未至满徒,照蠹役诈赃一例问拟,似系指赃未至五两而言,若计赃六两至十两,即已至满徒矣,若问拟军罪,未免太重,如照例拟徒,又与上文无论有无签票,及下文本罪未至满徒二句,不甚融洽。

□此条假差吓诈犯该徒罪以上者,不论有无签票,即应拟军为一层,虽捏造签票,所犯未至拟徒,照蠹役诈赃问拟为一层,如未捏签票,止口称奉差吓唬,杖罪以下者,枷号发落为一层,是既以是否捏造签票为罪名轻重之分,又以本罪是否拟徒,为应否充军之准定拟,本有等差。惟所云犯该徒罪以上,是否指赃至五十两而言,抑系照蠹役诈赃自六两以至十两,即为犯该徒罪之处,未经详悉注明。如谓六两至十两即为徒罪以上,设有同时捏造签票吓唬二犯,一诈赃仅止五两,照例罪止加杖,一诈赃已至六两,按例即罪应拟军,似非例意。再如捏造签票者,诈赃反止五两,不得谓非本罪未至拟徒,未捏签票者,诈赃已至六两,即应谓之犯该徒罪以上。若照例内无论有无签票一语科断,是不论是否捏造签票,赃多一两而情轻者,即应拟军,赃少一两而情重者,转止拟杖,有是理乎。如谓徒罪以上,系指赃至五十两而言,下文又有不论有无签票,及分别捏造签票等语,傥捏造签票,诈赃至十两以上,又将如何定断耶。似不如仍照嘉庆五年之例,捏造签票者,照蠹役诈赃例问拟,未捏签票者,徒罪以上拟军,杖罪以下枷号发落,较为妥协。

近侍诈称私行(官实而事诈):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煽惑人民者,斩(监候,此诈称系本官自诈称,非他人。)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修,雍正三年删定。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此仍明律。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时避难(如难解之钱粮,难捕之盗贼之类)者,笞四十,(为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伤残以求免拷讯,诈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于杖一百及徒三年)者,各从重论。(如侵盗钱粮仍从侵盗重者论)。若无避(罪之情,但以恐吓诈頼人)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鬪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谓知其诈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残避罪,而准作残疾,知其诈死,而准住提),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诈病死伤避事一,各省获罪之犯,报称病故者,着该管官员出具印结,并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査,傥有诈称病故者,分别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

诈病死伤避事一,凡未经到案之犯,报称病故,该抚严饬地方官悉心确査,取具甘结报部,傥有捏报等情,日后发觉,将该地方官与该抚一并严加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乾隆四十二年修改。

谨按。此条改为甘结,而上条仍系印结,亦不画一。此条与上条事颇相同,似应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

□一,凡未经到案之要犯捏报病故,州县官不行确査,率为取结申详者,降三级调用,转详之府、州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倶公罪)。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诱)令人犯法,却(自)行捕吿,或令人捕吿,欲求赏给,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还是教诱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则宜用自首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按小注本于《笺释》)。

条例

诈教诱人犯法一,苗、猺、狑、獞所住地方,如有外来匪徒教诱犯法,即视所犯之人,如罪应拟杖者,将教诱之人加一等治罪。徒罪以上,教诱之人比照住居苗寨教诱为乱例,问发边远充军。犯该死罪者,教诱之人与本犯一例,拟以斩绞,遇赦不宥。失察之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隐讳故纵者,照溺职例革职。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广西按察使申梦玺条奏定例。

谨按。未至死者,较本犯加等定断。已至死罪者,与本犯一体同科。此条最严。

□徇庇、溺职等语均应删。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门二条,一系猺獞,一系苗蛮黎獞,此条云苗猺獞狑,戸律钱债门又祗云黎境,倶不画一。

□与盘诘奸细条参看。

诈教诱人犯法一,凡土官延幕,必将所延之姓名、年籍,通知专辖州县,确加査验,人果端谨,实非流棍,加结通报,方准延入。(按,此段言非私聘者)若知系犯罪之人,私聘入幕,并延请后纵令犯法者,照职官窝匿罪人例革职。如有私聘私就者,即令专辖州县严加驱逐。(按此一段仅言私聘,而未及犯法者。以下专言犯法之罪。)若土幕教诱犯法,即视其所犯之轻重,倶照匪徒教诱犯法加等例治罪。败露潜逃,即行指拏。重惩,私聘之文武土官,及失察之该管州县,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广西布政使淑宝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土官而设。

诈教诱人犯法一,凡地方官有被参降革治罪之案,严究幕友、长随、书役等。除犯诈赃诬拏等项罪有正条者,仍照例办理外,其但系倚官滋事,怂令妄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处分上加一等。如本官应降一级者,将该犯杖七十,降二级、三级者,以次递加至革职者,杖六十,徒一年。本官罪应拟徒者,亦各以次递加一等,加至徒三年而止。至总徒准徒军流以上者,均与同罪。徒罪以下,将该犯递回各原籍,分别充、徒管束,永远不准复充。如有犯罪之后,仍潜身该地,欺瞒后任,改易姓名复充者,察实严加治罪。

此条系乾隆五十五年,福建省嘉义县知县唐时勲,听从幕友潘鸿绪将械鬪顶凶重案,改作鬪殴具报。又五十七年,山东巡抚觉罗吉庆,奏参博山县知县武亿,任听衙役,妄拏平人,滥行重责,拖累无辜一折,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与受赃门内,长随求索吓诈一条参看。

□此条重在倚官滋事,怂令妄为,故较本官加等治罪。若倚官滋事,而本官或不知情,非身自犯法,即乘机舞弊,本官不过失察耳,又当别论。

□吏部处分例,稽査幕友及长随犯法各条,均应参看。

诈教诱人犯法一,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流,自号教师,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师学习,并轮叉舞棍,遍游街市,射利惑民者,严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经拏获,将本犯杖一百,流三千里。随同学习者,杖一百,徒三年,限满递籍,严加管束。如坊店寺院容留不报,地保人等不行査拏,均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于觉察,照例议处。若讯明旧日曾学拳棒,迨奉禁以后并未辗转教人,亦不游街射利者,免议。

此条系雍正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此等游民并非作奸犯科,拟以枷杖以足蔽辜,由杖罪加至满流,似嫌太重。且游街射利惑民之事,不止一端,独严于此条,亦不画一。与鬪殴条内,自称鎗手一条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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