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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

读例存疑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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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律之九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

市司评物价

把持行市

私造斛斗秤尺

器用布绢不如法

私充牙行埠头:巻首

凡城市郷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戸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戸籍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毎月赴官査照。(其来歴引货若不由官选。)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各革去。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充牙行埠头一,凡客店毎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査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遗财物,别无家人亲属者,官为见数,移招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识认给还。一年后无识认者,入官。

此条系明令原例,店簿一本,系店歴一扇,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此稽察善政也,应遵例行之。

谨按。此与保甲法相辅而行者,行则倶行,废则倶废矣。应与盘诘奸细及盗贼窝主门内条例参看。

私充牙行埠头一,旗民遇有丧葬,听凭本家之便,雇人抬送。不许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抬,分外多取雇値。如有恃强搀夺,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拏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删改。

谨按。此系指京城而言,尔时有此风气,是以定立此例,然类此者正覆不少。

私充牙行埠头一,凡在京各牙行领帖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査换帖,若有棍徒顶冒朋充,巧立名色,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许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地方官通同徇纵者,一并参处。

此条系康熙四十五年,刑部会同吏、兵二部,议覆顺天府尹施世纶条奏定例,咸丰二年改光棍字为棍徒。

谨按。此律内云诸色牙行,选有抵业人戸充应,官给印行文簿之意也。

□五年清査更换,盖恐久占累商也。

乾隆三十年,戸部奏,在京各牙行仍应五年清査更换,其余外省,一体停止。此条所以祗言在京各牙行也。第五年编审,既专为京城而设,则外省并不编审换帖矣。恐扰累而停止,京城何以不虑其扰累也。且定例之意盖恐其久占累商而设,一概停止,似与例意不符。

□《处分则例》,清査牙行各条,系统京外言之,而《戸部则例》,牙帖由布政司钤印颁发云云。则专指外省言之。刑例有京城而无外省,均不画一。

□又按,京城钱铺一经关闭,受累者不知若干人,何以不闻有五年编审之说耶。若照此例认眞稽査,并取具互保甘结存案,此风庶可稍息。说见彼门。

私充牙行埠头一,京城一切无贴铺戸,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戸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刑部议覆吏科严瑞龙条奏定例。

谨按。无帖铺戸,指碓房、饭铺等小本营生者而言。

□铺戸不许私分地界,违禁把持及私将地界议价顶充,见《处分则例》。

私充牙行埠头一,各处关口地方,有土棍人等开立写船保载等行,合伙朋充,盘据上下,遇有重载雇觅小船起剥,辄敢恃强代揽,勒索使用,以致扰累客商者,该管地方官査拏,照牙行及无稽之徒,用强邀截客货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乾隆二十一年増定。

谨按。例见把持行市,其杖八十,则律文也。

□差船派拨,埠头克扣官价,见多乘驿马。上谕专指淮关。例则统言各处关口。

私充牙行埠头一,各衙门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诓骗客货,累商久候,照棍徒顶冒朋充霸开总行例,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若该地方官失于察觉,及有意徇纵,交部分别议处。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更名重役,原例系徒三年,原奏亦系定拟徒罪。嗣因更名重役,本例祗拟杖罪,则此例亦改为满杖,革退矣。捏改姓名者拟徒,有诓骗等情者拟军,例意原系如此,改徒罪为杖,似非例意。

□绅衿生监,不许认充牙行。乾隆五年曁二十七年,吏部礼部均有奏。案举贡生监概不许充牙行,见《礼部则例》。《戸部则例》有,査系殷实良民本身,并非生监者,取结准其充补等语,均应参看。

删除例二条。

一,私立水窝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该地甲役通同容隐不报者,笞五十。该地方官不行严禁,交部议处。

一,五城地方开设猪圈之家,借养猪名色,勒掯猪客需索银钱者,计赃论罪。若用强霸占,不容他人生理,照把持行市律,杖八十。乾隆五年按,二条系雍正八年、十二年,饬令五城该地方官遵行,申禁在案,倶属把持行市之一端,无庸纂入。

谨按。无籍之徒私立水窝名色,分定地界把持卖水,不容他人挑取者,将私立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该地保甲知情不即举报,通同容隐者,照不首吿律,分别惩治。地方官不行严禁,降一级调用。刑律此条删除,而《处分则例》仍从其旧,似不画一。

□又见下把持行市京城官地井水条。

□与上仵作私分地界一条相类。删此二条,留彼一条,亦属参差。

市司评物价:巻首

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増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査律坐罪)免刺。

○其为(以赃入罪之)罪人,估赃(増减)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未决放减一等。)受财(受赃犯之财,估价轻,受事主之财,估价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无禄人査律坐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市司评物价一,五城平粜米石时,如有贩卖收买官米,十石以下者,将贩卖之人,在于该厂地方,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铺戸,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该厂另行粜卖。至十石以上者,赃卖之人,枷号两个月,杖一百。铺戸杖九十。如所得余利计赃重于本罪者,计赃治罪。各铺戸所存米麦杂粮等项,毎种不过一百六十石,逾数囤积居奇者,照违制律治罪。(若非囤积居奇,系流通粜卖者,无论米石多寡,倶听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其收买各仓土米黒豆,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若非图利贩卖,收买何为。既以十石上下分别定罪,已足蔽辜,似毋庸再行计赃科断。

□此专指平粜时而言(且系官米),若非平粜之时,即不引此例。官米亦然。

□此专言京城,外省并不在内。

市司评物价一,京城粗米,概不准贩运出城,如有违例私运出城者,除讯有回漕情事,即照回漕定例办理外,若讯无回漕情事,实系仅图买回食用,或转卖渔利者,一石以内,即照违制律,杖一百。一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十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二十石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以上,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以上,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五百石以上,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一千石以上,枷号三个月,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至郷民有进城买细米食用者,一石以内准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严禁。如有逾额贩运,照违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偷运细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加枷号两个月。五百石以上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一千石以上者,枷号三个月,发边远充军。米石变价入官。各门兵丁失于觉察者,如运米本犯罪止徒杖,兵丁笞五十。运米本犯罪应拟军,兵丁杖一百。失察之官弁,交部分别论处。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具奏王三等贩运米石出城一案,遵旨恭纂为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市司评物价一,滨临水次各铺戸,向粮船承买余米时,由该管官出示晓谕,无论米数多寡,均饬令于次年南粮未经北上三个月以前,一律碾细,不准藉词延宕,届期仍由该管上司,密派员役分赴各处确査,傥仍有收存粗米,讯明业经旗丁买米回漕者,即照回漕例,分别定拟。如尚未售卖,存米不及六十石者,照回漕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仍均起米入官。

此条系道光二十一年,刑部审办顺天府奏送铺戸刘盛泰,违例存贮粗米一案,奉旨纂为定例。

谨按。防旗丁之买米回漕,遂禁止铺戸存储粗米。过多者竟问拟徒流充军,其严如此。旗,丁买米回漕,不及六十石,满徒。六十石以上,边远充军。六百石者,斩候。卖米之人同罪。此不过未将粗米碾细耳,即照回漕例问拟,未免太重。

□此二条均系京城米石不准出外之意,然罪名究嫌太重。

以上各条立法甚严,无非为愼重仓庾起见,太仓之粟所以陈陈相因也。后则各仓倶不足数,而花戸人等舞弊日甚一日,司其事者亦漫不经心。迨至南漕不来,而京城坐受其困,然后知仓米之所关非细故也。类此者傥多,此特其一端耳。

把持行市:巻首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己之)物以贱为贵,买(人之)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

○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虽情非把持)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计赃重(于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窃盗论,免刺(赃轻者,仍以本罪科之。)。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把持行市一,凡外国入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远人,至起程日不能清还者,照诓骗律治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远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以违制论,照前枷号。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为赊买番货,勒骗远人而设。国初删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外国贡船到岸等例文参看。交结外国互相买卖,见盘诘奸细。外国贡使,不许沿途买卖,见多支廪给。

□凡外国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限期。概不准收买史书、兵器,及一切违禁焔硝牛角等物。见《礼部则例》,应参看。

把持行市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所在该管官司委员官关防督査,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等,将远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一切货物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主使之人,问发附近地方充军。听使之人,减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甘肃西宁等处而言,今不行矣。

把持行市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倶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追比完足发落。若追比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者,发附近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笺释》云,用强邀截,即系把持行市,诓赊货物,自依诓骗本律。未曾诓赊,止问把持,倶引例枷号,监追日久,累死客商,方引例充军。

谨按。此处并不载明杖数,下条云杖八十,似应添入。与下牙行侵欠一条参看。

□因累死商民,故不问赃之多少,即拟充军。然追赃均有限期,年久无偿,亦与例不符,似应将年久改为限满。

□私债究与官款不同,如何立限,似应酌定。下条分别千两上下监追,应参看。

把持行市一,凡内府人员家人,及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陵,不令商民贸易者,事发,将倚势欺陵之人,拟斩监候。如民人借贷王以下大臣官员银两,指名贸易,霸占要地关津,恃强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员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指名倚势网收市利,挟制有司,干预词讼,肆行非法。该主遣去者,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贝勒、贝子、公失察者,倶交与该衙门照例议处。管理家务官革职。大臣官员失察者,亦倶革职。不行察拏之该地方文武官,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六年宪臣王及十八年戸部议覆宪臣尼题准定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前明照光棍例定拟者,未必即系斩决罪名。此条原例,上层即行处斩,较下层治罪为重。改定之例,将上层改轻,下层转行加重,殊未妥协。似应修改明晰,将下层并入上层之内。即如戸律盐场无藉之徒一条,在京牙行领帖一条,各衙门胥役一条,(均系前明旧例)均有光棍字样,而其实均非死罪也。与此条参看自明。

□即行处斩,上无光棍字样,下照光棍例治罪,亦无处斩字样,则上层重,而下层轻,可知更定之例殊未允当。咸丰二年修改时,又将此条遗漏,是以不免参差。

□与威力制缚门一条参看。

□分别该主遣去,及本犯私去,罪名出入甚巨。是否专指下层,抑连上层倶包在内之处,记核。

把持行市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审系设计诓骗,侵呑入己者,照诓骗本律计赃治罪。一百二十两以上,问拟满流,追赃给主。若系分散客店,牙行并无中饱者,一千两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负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以上,监禁严追,一年不完,于负欠私债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银,仍追给主。承追之员按月册报巡道稽査。逾限不给者,巡道按册提比。如怠忽从事,拖延累商者,该巡道据实掲参,照事件迟延例议处。有意徇纵者,照徇情例降二级调用。如有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以枉法论。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云南布政使傅靖条奏定例。

谨按。与上客商辐辏去处一条参看。

□给主赃本系监追一年,后已改为半年,此处亦应修改画一。

□依限追赃,分别议处之例,久已不行,虽库款亦然,不应此条独严。

□系铺家累商追缴牙帖,限三个月清还,仍给还原帖。如限内不还,即行更换。傥牙行诓骗商人者,本牙并互保牙帖一并追缴,勒限清完。本牙更换,互保牙帖仍行给还,逾限不完,将互保之人一并更换。如系铺戸诓骗客商者,将铺戸勒限追比,追不足数,令牙行赔补。其牙行侵呑客帐者,将本牙勒限比追,变产抵还。不足之项,令互保摊赔。见《戸部则例》。

把持行市一,粮船雇觅短纤,如有棍徒勒价,聚众攅殴等事,押运员弁拏交地方官。审实,将为首及下手伤人之犯,倶问发近边充军。余倶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于河岸示众。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漕运总督杨锡绂条奏定例。

谨按。此与严惩粮船水手之例意相同,似应移入转解官物门内。

□与《处分则例》参看。

把持行市一,京城官地井水,不许挑水之人,把持多家,任意争长价値及作为世业,私相售卖。违者,许该戸呈首,将把持挑水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歩军统领福隆安审奏山东招远县民妇康蓝氏,呈控康世勲等霸占伊故夫所遗挑水买卖一案,奏请定例。

谨按。此亦专指一事而言,与上私充牙行埠头门、私立水窝之人,情势相等。彼条于乾隆五年声明,系把持行市之一端,奏准删除,而又添纂此条,似属岐异。吏部《处分则例》,则专为彼条而设,此条并未议及,尤属参差。

把持行市一,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各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役私取。即有差办,必需秉公提取,毋许藉端需索,如有纵役失察,交部分别议处。其衙役照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如赃至三十五两者,照枉法赃问拟。所得赃私货物,分别给主入官。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刑等部议覆御史栗尔璋条奏定例。

谨按。枉法赃三十两,应杖八十、徒二年,此枷号一个月、杖八十,以旗人折枷之法计之,似即系徒二年之罪。惟至三十五两即照枉法问拟实徒,义何所取。且此等赃亦与枉法不同。设赃仅止十两,二十两,同一枷杖又觉无所区别。

□再,此等应责官,而不应责役,以差役犯赃自有本例故也。

□各府州县等衙门,日用零星需用食物一条,应参看(在官求索借贷门内条例)。

□《处分则例》,大小衙门公私需用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即有差办,必须秉公提取,无许借端需索。所有官价名目,永行禁止。如有纵役向牙行私取者,照纵役婪赃例,革职。系失于觉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分别议处。若自行科派敛取行戸货物者,革职提问,

□刑例无官价名目永行禁止一层,且专言衙役藉端需索之罪。《处分则例》兼及本官自行科敛,应参看。

私造斛斗秤尺:巻首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増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与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即系私造)笞四十。

○若仓库官吏,私自増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纳以所増出以所减)者,杖一百,以所増减物计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因而得(所増减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并赃不分首从,査律科断)。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津,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器用布绢不如法:巻首

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

此仍明律,乾隆五年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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