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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律与政府

第三章 财产权与法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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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胞们对我充满信心,给了我议员的头衔。

如果我像卢梭那样理解这个头衔,那我当然会拒绝这种荣幸。

他说,“不管是谁,如果斗胆许诺创建一个国家”,那肯定是觉得“自己具有改造人性的能力,也就是说,要把每个就其自身而言完美无缺、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而存在的个人,改造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人由此而获得其生命和存在,要改造人的肉体结构以使之更为强壮,等等……如果伟大的君主已经很少见了,那么,伟大的立法者恐怕会更罕见吧?君主只不过是遵从他已创立的规制而已,后者则是造物主,是他发明创造了这台机器,前者只不过是操作这台机器之启动、关闭而已。”

卢梭相信,社会是人的某种创造物,因而他觉得必须把法律和立法者置于极其崇高的位置上。他认为立法者和普通人之间存在着一道鸿沟,或者更像是一道不可逾越的深渊,就相当于机器的发明者与他所创造的没有自己生命的机器之间的关系一样。

在他看来,法律应该改造人,应该创造或者消灭财产权。而在我看来,社会、人、财产权都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尤其是对于财产权。我要说,并不是由于有了法律才有财产权,恰恰相反,是因为有了财产权才有了法律。

这两种认识之间的对立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我们一直在回避正视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因此,我希望大家允许我更为准确地说明这一点。首先,我想声明,我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财产权”一词的,而没有使用其特定的含义,即土地财产。我很遗憾,或许所有经济学家都跟我一样觉得遗憾,因为这个词让我们不知不觉地联想到占有土地这种想法。我理解的财产权,是指劳动者对他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所拥有的权利。

如果大家都接受我的这种用法,那么,我就要问,这种权利是由法律创制出来的?还是恰恰相反,它不是法律创制出来的,而是先于并高于法律;是否得先有了法律,然后才出现了财产权利?或者是相反,财产权利是一个先在的事实,是这种权利导致了法律的出现?如果实情是第一种,那么,立法者的职责就是组织、完善财产权;如果它觉得有益于社会,甚至可以取缔财产权。而如果第二种说法有道理,那么,立法者的权限就仅仅限于维护和保障财产权利。

在现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德拉芒内斯 [2] 起草的一份宪法草案前言中,我看到了下面的句子:

“法国人民宣布:他们认识到了,权利和责任先于并高于所有成文的法律,并且不依赖于这些法律。”

“这些权利和责任直接源自上帝,它们构成了三条信念,可用下面几个神圣的单词来表达:平等、自由和博爱。”

我疑惑的是,为何没有把财产权包括在内,这种权利也是源自上帝的,也先于法律,反而是法律存在的根源所在。

不像有的人所认为的那样,这是个理论性的、没有价值的问题。相反,这是个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当前,社会最迫切地需要解决的正是这一问题。我希望,大家在看完我对有关财产权、法律的起源的两种思想体系及其后果的比较后,能够信服这一点。

经济学家相信,财产权乃是上天的旨意,就跟人的存在一样。法律不可能带给一个人生命,同样,也不可能带来财产权。财产权乃是人性的必然结果。

从这个词的完整意义上说,人生来就是一个所有者,因为他生来就具有一些需求,只有满足这些需求,他才能维系生命。他生来就具有各种器官和官能,而要运用这些器官和官能,就必须要满足这种需求。官能不过是人的延伸而已,而财产无非是人的官能的延伸而已。把一个人与他的官能分离,只能使这个人死亡;把一个人与他的官能所创造的产品分开,则同样会让这个人死亡。

有那么一些政治理论家,他们热衷于探究上帝当初应当如何造人。而我们,则只研究上帝事实上是如何造人的。我们注意到,人,如果没有某些东西来满足他的需求,他就无法生存;如果他不劳动,他就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如果他不能确信可以用自己的劳动果实来满足自己的需求,那他就不会主动地去劳动。

正是因此,我们相信,财产权就是这样神圣地形成的,而人们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或保障其财产权。

财产权先于法律,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便是尚没有法律或者最起码尚没有产生成文法的野蛮人,也承认这一点。假如一个野蛮人投入自己的劳动建造了一间草房子,就绝不会有人会怀疑他对这间房子的占有权或所有权。另一位更强壮的野蛮人确实可以把他从这间房子中轰出去,但整个部落不可能不因此而群情汹汹。而正是这种暴力的滥用,促成人们达成了协作、共同协议和法律,以利用公共警察暴力来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因此,法律生来就是为了保护财产权的,而不是相反,财产权并不是因法律而出现的。

我们可以说,甚至在动物中间也是承认财产权原则的。燕子都是在自己付出心血建造的巢中哺育自己的后代的。

甚至植物也是借助吸收养分、通过占用某些东西而生存发育成长的。它们得占有特定区域内的土壤、空气、盐分。如果这一吸收占用的过程被打断,那么,它们就必然会枯萎、凋零、死亡。

人也是通过占用某些东西而生存、发育成长的。占用是一种自然的现象,对于生命而言是天赐的,是根本性的;而劳动则赋予所占用的财产以某种正当性。如果劳动使某些以前不能利用、不能占有的物质可以被利用、被占有,那么,我实在不明白,有些人为什么要声称,这种正当地占有的行动非得造福于别人,而不应当为付出了劳动的本人带来好处。

正是为了回应这些最基本的事实,回应人性的必然的后果,法律就应运而生了。生命和自我发展的欲望诱使强者掠夺弱者,从而侵害弱者对其劳动果实的权利,于是大家就同意,把社会所有成员的力量联合起来,用以防止和镇压这种暴力侵害行径。因此,法律的职责就是保护财产权利。人们所达成的协议所构造的不是财产权,而是法律。

现在,我们来探究一下相反的理论体系的根源。

我们过去的所有宪法都宣布,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事实似乎说明了,社会组织的目标就是私人社团或个体通过自己的劳动自由地发展。这意味着,财产权先于法律,因为法律的唯一目的一直就是保护财产权。

然而,我想知道,我们的宪法中是否真正地写进了这样的宣示,也就是说,是否仅仅是个虚伪的句子,是一个形同虚设的规定。最重要的是,这一条是否真正构成了我们社会信念的基础。

如果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文字著述确实是社会的某种反映,那么,对上面这一点,我们不能不有所怀疑;因为那些政治理论家们在谦恭地赞美过财产权原则后,又那么深情地呼唤法律的干预。他们不是要求法律保护财产权利,而是要求法律矫正、削弱、改造、均分和管理财产权、信用与劳动。

于是,人们就以为,对于人身和财产的绝对权力属于法律,因而也就是属于立法者。

这一点可能让我们难过,但我们却不应该觉得惊奇。

我们从什么时候开始抛弃我们关于这些事务的看法,甚至是权利的概念本身的?从拉丁和罗马时代就是如此了。

我没有研究过法律,但我也能知道,我们的理论的源头是在罗马法,我们肯定了他们中错误的东西。罗马人必然会把财产权看成是某种纯属约定的东西——即成文法的某种产物、某种人为创造的东西。显然,他们不可能像政治经济学家那样追溯基本的人性,也不可能察觉人的需求、官能、劳动与财产权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和必然的联系。他们如果做了,反而是荒唐的,对他们而言,也是自杀性的。因为当时,他们就是靠掠夺为生。他们的所有财产都是掠夺而来的,他们的全部生活方式都是建立在奴隶制的基础上。那么,他们怎么可能有那种认识?如果他们把财产的真正权利来自自己的劳动这一观念贯彻到立法活动中,怎么会不动摇他们社会的根基?不,他们不可能这样说,也没办法这样想。他们不得不满足于对财产权下一个纯粹经验的定义——“使用和滥用的权利” [3] ——这个定义仅仅指出了效果,而没有说明理由或根源,因为事实上,他们只能对此假装没有看见。

众所周知,19世纪的法律科学仍然是建立在古代阐明奴隶制之合法性的诸原则之基础上的,这一点真让人觉得悲哀,但却很容易理解。因为在法国,法律学说被某些人垄断着,而垄断则排斥了进步。

法学家确实不可能创造一切公共舆论,但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大学和神学教育使法国年轻人非常轻松地就可以接受法学家们关于这些问题的错误观念,因为在我们生命最美好的10年中,这种教育把我们都置于蕴涵渗透于罗马社会的那种战争和奴隶制的气氛之中。

因此,当我们看到18世纪的人们在重复罗马人关于财产权是关联于习俗和法律制度的问题的观念时,就不要觉得惊讶了;在他们那里,法律根本不是财产权的逻辑结果,相反,财产权是法律的逻辑结果。我们都知道,在卢梭看来,不仅仅是财产权,还有整个社会,都是某种契约、某种发明的结果,是立法者精神的某种产物。

“社会秩序是一种所有东西赖以为基础的神圣正当性,”然而,这种正当性却并非来自自然。因而,它是根据约定确立的。

可见,赖以作为所有其他东西之基础的正当性,纯粹是约定性的。因此,作为次一级正当性的财产权,也是约定性的。它并非源于自然。

罗伯斯庇尔完全继承了卢梭的衣钵。这位门徒关于财产权所说的每一句话,在其导师的理论甚至是诡辩中都可以看到。

“公民们,我首先要向你们提出几条想法,以使我们的财产权理论完善起来。别让这个想法吓着了你们。你们这些只知道崇拜金钱的肮脏的灵魂,不要害怕,我并不想把你们的财富弄到我手里,不管怎样,这些财富都是肮脏堕落的……相反,我宁可出生在非比里修斯 [4] 的草屋中,也不愿出生在卢卡拉斯 [5] 的宫殿中”,等等。

这里应该注意,一个人在剖析财产权概念的时候,如果把这个词等同于富裕,会更糟糕,等同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财富,那就是非理性的、危险的。非比里修斯的棚屋也是一种财产,跟卢卡拉斯的豪宅一样。不过,我想提请读者注意下面一段话,这段话就可以概括这种思想体系:

“想要捍卫自由,人的最基本的需求,他的最神圣的自然权利,我们可以完全正确地说,自由就是对其他人的权利的限制。那么,你们为什么不把这一原则运用于社会创造出来的财产?仿佛永恒的自然法则要比人的约定俗成更没有神圣性似的。”

在给出了这么一番导言式的评论后,罗伯斯庇尔开始阐明他自己的原则:

“第一条: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享有和支配法律为他提供的那一份物品的权利。

第二条:跟所有其他权利一样,财产权利要受尊重他人权利义务之限制。”

于是,罗伯斯庇尔就把自由与财产权截为对立的两橛。存在着两种来源大相径庭的权利:一个源于自然,另一个则是社会创造出来的;第一种是自然的,而第二种则不过是约定俗成的。

罗伯斯庇尔对这两种权利都施加了同样的限制,由此必然会觉得,这两种权利的起源其实是相同的。不管我们讨论的是自由还是财产权,反正都得尊重他人的权利。而在他看来,这不会摧毁或削弱该权利,反而是承认和强化了该权利。恰恰是因为财产权和自由都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权利,因而,只有在尊重他人同样的权利的条件下,两者才能存在。于是,法律的职责就是确保人们遵守这些约束,而这正好就意味着承认和支持这种原则本身。

不管怎样,我们可以确定一点,罗伯斯庇尔对卢梭亦步亦趋,认为财产权是社会创造出来的,是约定俗成的。他没有把财产权与其真正的合法性来源——劳动联系起来看。他说,财产权就是支配法律赋予他的那部分物品的权利。

正是通过卢梭和罗伯斯庇尔的鼓吹,罗马人的财产观念渗透到我们时代形形色色的自命为社会主义的思想流派中,对此,不用我再费口舌了吧。我们知道,布朗基《论革命》第一卷就是对那位日内瓦哲学家和那位国民公会领袖 [6] 狂热的颂歌。

据此,财产权是社会创造出来的,财产权是立法者的某种发明创造,是法律的产物,一句话,财产权是自然状态下的人所不知晓的。这种观念,通过法律学说、通过古典思想研究、通过18世纪的政治理论家、通过1793年的大革命、通过有计划的社会秩序的现代鼓吹者,从古罗马一路传承给我们。

现在,我们来思考一下我上面说的两种思想体系的不同后果。我们先看看财产权源于法律这种思想体系的后果。

第一个后果就是为乌托邦空想家开辟了最广阔的想象空间。

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旦我们从原则上承认,财产权的存在乃是源于法律,那么,梦想家的脑子里能想象出多少种法律,就有多少种组织管理劳动的方式;一旦我们从原则上承认,立法者的使命就是以他自己喜欢的方式管理、组合、构造人和财产,那么,他们就可以想象出无数管理、组合、构造人和财产的方式。这样,在巴黎,当然会有几百种如何安排劳动的设想,不用说关于如何安排信用也同样有几百种方案。这些方案之间无疑是彼此对立冲突的,但它们背后却都有一个共同的思想基础:财产权利是由法律创造出来的,而立法者则是绝对的主宰,应支配劳动者及其全部劳动果实。

在这些形形色色的构想中,最吸引公众注意力的当属傅立叶、圣西门、欧文、卡贝、布朗基等人的方案。然而,假如你以为只有这五种社会组织模式,那就太荒唐了,因为这种组织模式是无穷无尽的。每天早上,都会有人脑子里蹦出新的奇思异想,都可能比前一天的方案更诱人。我把这些留给你的想象力,你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某一个方案已经被强加到我们的头上,然而现在,又突然出现了某个更加诱人的方案,你说人们该怎么办。人们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每天都改变自己的生活模式,要么就沿着一条据说是错误的道路一直走下去。这条道路之所以被说成是错误的,仅仅因为它是人们已经踏上的道路。

第二个后果是唤醒所有这些梦想家对权力的渴望。假设我构想了一种组织管理劳动的制度。如果这种制度确实不错,如果我假定,主动权在每个普通人手里,那么,我所要做的就是阐明这种制度,然后等着人们觉悟之后采用它。然而,在我现在考察的这种思想体系中,主动权却是掌握在立法者手里的,诚如卢梭所说,“立法者应该强大到足以改造人性”。因此,我所要奋斗的目标就是成为一位立法者,这样才能把我发明创造出来的某种社会秩序强加于人间。

很显然,建立在财产权是社会创造出来的观念之上的各种思想体系,最终是导致高度的集权,还是导致彻底的共产主义,取决于其创始人的意图是善是恶。如果他的意图是邪恶的,他就会运用法律牺牲多数人而为少数人谋利。如果他的天性是仁慈的,他就会运用法律拉平人们的生活水平。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就要设计某种制度,以保证每个人对不管是谁生产的财富都拥有平均占有一份的权利。那么,我们就应该探讨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可能生产出任何东西。

关于这一点,国民议会内 [7] 最近的活动为我们提供了一幅最怪诞的情景。如今已经是19世纪中叶了,就在二月革命(这场革命正是打着自由的旗号) [8] 结束刚几天,我们却听到有个人——比内阁部长更高级的官员,事实上是临时政府成员,一位被授予革命之无限权力的政府官员很冷静地质问:让那些有力气、有才能、勤劳、能力出众的劳动者获得更高的工资,也就是说,获得他自己所生产的财富更好一些呢?还是不管本人是否努力,也不管其劳动的成果是多少,从此以后,给每个人统一发放工资,更好一些?这等于要求:一个懒汉向市场提供了一尺布,一位勤劳的工人向市场提供两尺布,现在却要求他们两人应当获得同样的收入。而这个人在经过一番论证之后宣称,他更倾向于统一发放工资,而不管各人生产的可供出售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如何。这无异于说,在他的脑子中,两个人生来就是两个人,然而,法律要让他们成为一个人。

于是,我们就明白了,为什么在有些人那里,法律要比自然的力量更强大。

那些听他讲话的人士显然都明白,这种恣意妄为是直接与人性背道而驰的,生产了一尺布的人永远不应该得到两尺布的报酬。如果真是这样,那么,真正的竞争就被消灭了,而代之以比其更恶劣千百倍的另一种形式的竞争:每个劳动者都会想尽办法少干活,争相成为付出最少的人。因为,反正有法律提供的保证,反正干多干少,得到的收入是一样的。

然而,公民们 [9] ,布朗基先生已经预料到了我们会这样反驳,为了防止人性中这种偷懒的天性——唉,如果不给钱,他们就不好好干活——于是,他在自己所构想的社会中就设置了一个布告牌,专门公布那些懒汉的名字。不过他却没有说清楚,在那里,是否也有侦察人员专门侦察谁在偷懒,是否要有法庭来审判他们,是否得有警察来执行其判决。而我们一直以为,乌托邦空想家从来都不会考虑搞什么庞大的政府机构,来使其法律机制运转起来。

不过,国民议会议员们看起来有点将信将疑,于是,公民布朗基的秘书维达尔 [10] 立刻跑上来,对他的导师的思想大声喝彩。公民维达尔紧跟卢梭,提出的建议无非就是改造人性,改变上帝的法则。 [11]

上帝赋予每个人特定的才能,因而必然会具有特定的后果,也赋予每个人特定的需要,并带来特定的后果,由此而产生了自私自利,或者换句话说,形成了自我维持生存的本能和自我发展的欲望。这是人类伟大的推动力。然而,维达尔先生却准备改变这一切。他详尽考察了上帝的工作成就,然后觉得,上帝干得不怎么样。于是,就从法律和立法者无所不能的原则出发,他准备通过政令抑制人的自私之心。他想代之以讲究荣誉的法令。于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养活家人,就不再必须工作了,而是要保持他们的荣誉,要避免站在错误的立场上。在他看来,这种新的动机不算另一种类型的自私之心。

维达尔先生不断地唠叨着要忠于军队所奉行的那一套荣誉法令。然而,唉,我们还是要请他给我讲讲全部的事实真相,如果他的计划是把劳动者按军队进行编制,那么,请他说说,届时,规定了30种死罪的军法,是否将成为约束大家的法令?

我这里严厉批驳的这种有害原则的更可怕的后果则是不确定性,它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始终高悬在劳动、资本、商业、工业的头上,其后果非常严重。我想请读者非常认真地对待这一点。

在美国这样的国家,财产权被置于法律之上,在这里,公共警察的唯一职责就是保护这种自然权利,每个人都可以充满信心地把他的资本和劳动投入生产活动中去。他不用担心,他的计划和考虑会被朝令夕改的立法活动打乱。

然而,如果我们遵循的是与此相反的原则,即财产权的基础是法律而非劳动,如果我们允许乌托邦空想家通过法令、以某种普遍的方式,把他们的纲领强加给我们,那么,我们难道不明白,大自然深植于人的心灵中的远见和审慎,反而会阻碍经济的繁荣?

因为,在这样的地方,不管什么时候,哪个人还敢创办工厂或投资开办企业?昨天的法令还说,他只能在固定的时间内工作,今天的法令却说,某类工人的工资应该固定。谁知道明天、后天、大后天又会搞出什么新花样?一旦立法者处于这种无可匹敌、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且真心相信,他可以安排人们的时间、劳动、交易以及他们的一切财产,那么,数遍全国所有的人,有谁能知道明天法律将把强制安排在什么位置,派给他什么样的工作岗位?而在这种情况下,谁还能够或者愿意干事?

当然,我不想否认,这一错误原则所导致的数不胜数的思想体系中,有很多,甚至可以说大多数,都是出自仁慈的、善良的意愿。但是,这一原则本身却是错误的。乍一看,每个方案的目的,都是想实现财富的平均化。然而,这些方案中所体现的原则更可能导致的后果,则是使所有的人平等地贫穷。其后果是强制勤劳致富的家庭沦入穷人的行列,而穷人则在饥寒交迫中成批成批地死亡。

我承认,一想到这种危险的原则使我们国家的财政困境更加严重,我就对我们国家的前途担忧。

2月24日,我们看到政府发表了预算,开支远远超过法国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收入水平。除此之外,现任财政部长还说,还有10亿法郎的债务也马上就到偿付期了。

在这种令人担心的局势下,开支仍然在不断增长,而收入却在持续下降。

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我们的国家正被政府的两个理想拖垮,每一个都是无底洞。根据头一个理想,国家用公共资金建立了大量慷慨的、但耗资巨大的机构;根据第二个理想,所有的税收又在减少。于是,一方面,托儿所、收容所、免费小学和中学、国立工厂、企业退休养老金等机构正在大量繁殖;国家准备向奴隶主支付赔偿金,也准备为奴隶支付损害赔偿;国家正在创建信贷机构,向工人出借生产资料,把陆军的规模翻了一番,重新组建海军,等等;而另一方面,国家却取消了盐税、通行费以及最不受欢迎的消费税。

当然,不管我们对法国的财源怎么看,最起码总得承认,为了同时满足这么巨大而又互相冲突的双重目标的需要,必须培育这些财源。

可以认为,完成这些异常艰巨的目标,乃是超出人的能力之外的。为此,必须把国家所有的力量都引导投入生产性活动中。然而,就在这时,却出现了一种喧嚣:财产权是法律创造出来的。据此,立法者就可以按照自己所认可的随便什么理论,任意颁布法令,而这必然会打乱企业的所有计划。劳动者不再由于他是某件东西或某种价值的创造者而成为该物品或价值的所有者,而仅仅是因为今天的法律授予了他,他才是该物品或价值的所有者。而明天的法律很可能取消这种授权,那么,所有权就不再是正当合法的了。

那么,这一切所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什么?资本和劳动都会担惊受怕,它们再也不能为未来着想了。在这种学说冲击下,资本必然会隐藏、流失,被毁灭。而劳动者,那些你深深地、诚挚地热爱着,但却无知愚昧的工人们,会变成什么样昵?如果农业生产停止了,他们会吃上更好的食品吗?如果没有人愿意创办工厂,他们能穿上更好的衣服吗?如果资本都不存在了,他们还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吗?

同样,你从哪儿征收赋税?你用什么办法充实国库?你拿什么供养军队?你怎么偿还国家的债务?你用什么钱来购置生产工具?你用什么财源来支撑你用法令那么容易地就创办起来的这些慷慨大度的机构?

我还是赶紧避开这些实在令人郁闷的思考吧。我将继续考察与今天流行的原则相反的那种经济学家的原则,这种原则正确地认为,财产权源于劳动,而不是源于法律。这种原则指出:财产权先于法律;法律的唯一职责就是维护财产权,不管它是如何存在的,不管它是如何形成的,也不管劳动者是如何生产出它的,是自己单独生产出来的还是跟别人联合生产出来的,只要他也尊重他人的权利即可。

最重要的是,法学家的原则——财产权是法律创造的——所隐含的是名副其实的奴隶制,而经济学家的原则——财产权先于法律——则意味着自由。财产权就是根据自己的理解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的权利,工作、发展的权利,发挥自己才能的权利,而国家除了对此予以保护外,不得进行其他干涉:这,才是自由的含义。我一直没有弄明白,为什么那么多反对自由的党派,竟然还允许自由一词飘扬在共和国的旗帜上。他们中有一些确实已经抹掉了自由一词,代之以团结一致。相对而言,他们更诚实,也更讲究逻辑。不过,他们其实应该谈论共产主义,而不是奢谈什么团结一致,因为跟财产权一样,人的利益的结合,在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外也可以存在。

经济学家的财产权原则还意味着一致性。上面我们已经看到了,如果是立法者创造了财产权,那么,乌托邦空想家的头脑中有多少种胡思乱想,就会存在多少种财产权模式。也就是说,财产权模式是无数的。相反,如果财产权是上帝的恩赐,先于一切人类立法活动,而人间的立法活动不过是保护它而已,那么,就不可能再存在其他财产权制度。

经济学家的财产权原则也意味着更安全更有保障。种种证据已经表明,如果人们真心承认,每个人都有义务自行维持自己的生存,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他自己的劳动果实,这种权利先于、高于法律,如果人间的法律的存在和介入,仅仅是为了保障人们付出劳动、并拥有其果实的自由,那么,法律就可以为所有勤奋努力的人提供一个有充分保障的未来。我们就没有理由再担心,立法机构颁布一道又一道法令会抑制人们的努力,打乱人们的计划,妨碍人们的远见。在这种保护伞下,资本会被迅速地创造出来。而劳动价值增加的唯一推动力量,就是资本的迅速积累。于是,劳动阶层的状况也会得到改善,他们自己也会通过合作创造出新资本来。更进一步,他们也可以从工薪阶层摇身一变而成为投资者,投资于企业,甚至自己创办企业,从而重获尊严。

最后,国家不应当是生产者,而应当为生产者提供安全保障,这一永恒的原则也必然有利于公共财政的节约和井然有序;惟有根据这一原则,才能实现繁荣,并公平地分担税负。

我们永远都不要忘记,事实上,国家本身是创造不出任何财富的。它一无所有,如果它不从劳动者那里拿走某些财富,它就什么也没有。因此,如果它插手每一件事情,它就是用自己机构的糟糕的、代价昂贵的活动,取代私人活动。如果像在美国那样,人们普遍地认识到,国家的职责就是为所有人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那么,国家就可以只用几千万法郎完美地履行这一职责。通过这种节约措施,再加上工业的繁荣,最终就有可能实行某种单一税制,即只对各种各样的财产征税。

为此,我们就必须等待,等待人们从经验——也许是残酷的经验——中认识到,我们对国家的信任应该少一点,而对人自己应该多一点信任。

最后,我想就自由贸易协会 [12] 说几句话。协会因为采用这个名字而遭到了极大的批评。反对者欣喜若狂,支持者则灰心丧气,双方都觉得用这个词是个失误。

“为什么要传播惊慌?”自由贸易的支持者说,“为什么要把某个原则写在你的大名上?为什么不把自己仅仅局限于要求对进口税进行明智而稳妥的改革?这种进口税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而我们也已经有了有利的经验证明这种改革的必要性。”

为什么呢?至少在我自己看来是因为,自由贸易从来就不仅仅是进口税的问题,而是权利的问题,正义的问题,公共秩序的问题,财产权的问题。因为特权——不管它表现为什么样的形式——都意味着拒绝承认或是蔑视财产权;因为国家干预实现财富平均,以牺牲某些人为代价而增加另一些人的份额,就是共产主义,哪怕只是一滴水,跟整个大海一样,也都同样是水;因为我已经看到了,财产权只要受到一种形式的削弱,很快就会遭到成百上千种不同形式的攻击;因为我从来不会把自己局限于仅仅争取削减关税,这就意味着我也信奉那种法律先于财产权的错误观念了,相反,我必须奋力拯救在贸易保护主义思想体系威胁之下的另一套原则;因为我深信,在关税问题上,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在其思想深处早就相信目前令他们恐惧的共产主义信念了;因为他们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增加他的利润,从而损害工人阶级的利益;我也清楚地看到,劳动阶级毫不迟疑地打着平等的旗号,要求法律要有利于实现财富的平等,而这正是共产主义。

如果我们的批评者读过我们协会在1846年5月10日召开的筹备会上发表的第一个声明,他们就会相信,这是我们主要的理念:

“跟财产权一样,交换是一种自然权利。每个生产或获得了某件产品的公民,都应当可以自行决定是自己将其立刻使用掉,还是将其给予这个地球上随便某个人,只要他同意作为交换,给予我某件我所需要的东西。而在他没有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时候剥夺他的这种能力,要求他满足他人的需求,就等于把掠夺行为合法化,这是违反正义的法律的。

“更进一步说,这也破坏了公共秩序赖以维系的环境;因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每个行业都企图借助操纵法律,利用公共警察的力量、靠压制其他行业获得成功,那么,这个世界会形成什么样的秩序呢?”

我认为问题远不仅仅涉及关税,因此,我们又说:

“签署本声明的我们并不是反对国家对通过其边界的商品征税的权利,假如这些税收是用于公共开支,假如税收完全是根据公共财政的需要而确定的。

“然而,如果税收不再具有财政的性质,它的目的乃是为了排挤外国产品,为了人为地抬高国内同一种产品的价格而不惜损害国库收入,强求整个社会为某个阶级的利益让步,据此而对其给予保护,甚至不惜掠夺他人,那么,这一原则就是本协会所竭力反对的,我们也发誓要将其从我们的法律中彻底清除掉。”

当然,如果我们仅仅是想争取立刻削减关税,如果我们就像有人形容的那样,是某种商业利益的代言人,那么,我们肯定会很小心,不把意味着某种原则的词写在我们的旗号上。难道我自己没有预见到,这份向不公正开战的宣言书会给我们前进的道路平添多少障碍?难道我自己一点都不知道,通过侧面迂回,通过掩饰目标,让我们的思想半遮半掩,我们可以更迅速地获得胜利或者是部分的胜利?然而,这种胜利——事实上总是短暂的——能够挽回、保护财产权的大原则吗?很难,因为如果那样,这些原则只是我们的背景,根本就不在讨论的范围。

重申一下,我们要求取消贸易保护主义制度,不是将其视为善良的政府采取的某种措施,而是视之为一种公正的行动,视为自由的实现,视为权利高于法律观念的成果。我们不应该把我们真实的期望掩藏在某种容易让人误解的言辞后面。 [13]

我们不同意在我们协会的名字中塞进某种诱惑,某个陷阱,某种令人惊奇之事,某种模棱两可的话,而是直截了当地表述某种秩序和正义的永恒原则;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我们的这种做法是正当的;从根本上说,这个世界上只存在一种力量:只有这些永恒原则才是照亮人的心智的光芒,能够照亮那些已经误入歧途的信念。

近来,一种普遍的恐慌就像砭人肌肤的寒风一样横扫整个法国。只要有谁提到共产主义这个词,每个人都会胆战心惊。眼看着最奇怪的制度公然地、几乎是冠冕堂皇地形成,看到破坏性法令一个接一个地出台,而由于担心随后还会出台更加糟糕的法令,每个人都在问,我们这是往哪个方向发展。资本惊慌失措,信贷纷纷抽逃,工厂停顿下来,也没有人拉锯挥斧辛勤劳作了,仿佛一股可怕的电流突然使所有人的精神和双手瘫痪了。那么,到底是怎么啦?原来,本已受到贸易保护主义制度严重威胁的财产权又遭受了一个又一个的打击;因为法律强行干预工业领域,企图稳定价值、拉平收入,而这种干预,最初是表现在贸易保护主义制度中的,现在则可能有无数种我们已经知道或者不知道的表现形态。是的,我想毫不隐瞒地说:土地所有者曾经被认为是最卓越的财产所有者,而今,他们却在破坏财产权,因为他们一直呼吁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抬高他们的土地和农产品的价格。资本家也提出了通过法律手段平分财富的观念。贸易保护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先驱;我还要说:贸易保护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表现形态。那些受苦受难的阶级现在要求的是什么?他们要求的不是别的,正是资本家和地主曾经要求并且已经获得的东西。他们要求通过法律干预来实现财富分配上的平衡、均衡和平等(balance, equilibrium, equality)。最初,那些贸易保护主义者是通过关税来实现其目标的,现在,这些受苦受难的阶级则是利用其他手段,但其原则却是一脉相承:利用法律手段拿走某些人的东西,转身给另一些人;因此,地主和资本家们,如果那些比你们更不幸的人要求法律给予他们好处,你们就不要抱怨,因为你们自己过去一直承认这个恶劣的原则。他们至少还具有某种你们不具有的资格。 [14]

但人们终究会睁开眼睛的,他们会看清楚我们正在一步步走近的深渊的性质,因为这种做法首先破坏了所有社会维持稳定的根本条件。富人今天被某种错误学说的侵害吓得胆战心惊,而正是他们自己,为这种学说奠定了邪恶的基础。他们曾相信这种学说可以悄悄地为他们带来好处:这难道不是一个可怕的教训,一个坚实的证据,证明了因果链的存在,证明了上天报应的正义终究是会显示出来的。是的,鼓吹贸易保护主义的人士,你们就是共产主义的推动者。不错,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们,你们曾经破坏过我们思想中的正确的财产观念。政治经济学给予了我们这种正确的观念,而你们却一度禁止这种观念,因为它以财产权的名义反对你们不公正的特权 [15] 。如果信奉这些令你们惊恐的新派思想的人士掌了权,他们做的第一件事会是什么?就是压制政治经济学,因为政治经济学一直在抗议用法律手段均分财富。你们过去曾经这样做过,而今,别人正照着你们的样子做着同样的事。你们要求法律给予你们的东西,是任何人不应当向法律提出的,也是法律所不应当给予任何人的。你们要求法律给予你们的,不是安全保障(这当然是你们正当的权利),而是某种额外的价值,不应当属于你们、多于你们所应得者,而为了满足你们的要求,不可能不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今,你们的愚蠢变成了某种普遍的愚蠢。如果你们想躲开可能会毁灭你们的风暴,你们就只有一条路可走:承认你们的错误,放弃你们的特权,让法律回归到其正当的领域,把立法者约束在其正当的职责范围之内。你们抛弃过我们,攻击过我们,因为你们确实并不理解我们。现在,你们察觉到了,是你们自己亲手挖掘了自己将要掉进去的深渊,于是,你们急急忙忙要我们来捍卫财产权,要我们赋予这个词以最宽泛的含义,让我们揭示财产权同时包括人的能力及他的能力所生产的一切东西——不管是通过劳动还是通过交换。

我们所捍卫的理论,由于其非常简单朴素而招来了某些反对之声;我们的理论只是要求法律为所有人提供安全保障。人们很难相信,政府的职能可以减少到这种程度。而且,这种理论把法律限制在维护普遍的公正的范围之内,这种理论由于把博爱排除在外而备受指责。政治经济学认为这种责难没有道理。不过,这一点,已经是下面一篇文章的主题了。

* * *

[1] 本文发表于1848年5月15日的《经济学家杂志》(the journal desé conomistes )上。——法文版编者注

[2] félicitéde lamennais(1782—1854),法国哲学家,天主教神父,改革家,工人阶级的热情洋溢的捍卫者。试图把天主教理论与自由主义结合在一起。——中译者注

[3] 原文为拉丁文jus utendi et abutendi。——中译者注

[4] gaius luscinus fabricius,古罗马著名的将军和执政官,非常诚实正直。公元前280年,他受命出使古希腊伊比鲁斯城邦,准备用赎金交换罗马在赫莱克莱亚(公元前280年)和奥斯库卢姆两战役中被俘的罗马将士,结果,他的品德感动了其国王皮洛士,没有付赎金就换回了俘虏。他一生清廉,没有积蓄,去世之后,只得由国家出面为其女儿提供嫁妆。——中译者注

[5] lucullus(大约110—56bc)罗马大将,曾担任财政官、行政长官等,以其豪宅、华宴著称于当时。——中译者注

[6] 前者指卢梭,后者指罗伯斯庇尔。——中译者注

[7] 原文为the luxembourg,指法国国民议会所在地。——英译者注

[8] 1848年2月22日爆发的巴黎民众推翻七月王朝、建立第二共和国的革命。——中译者注

[9] 这是法国大革命期间常用的一个称呼,当然,这里作者用这个呼吁是一种反讽,就像我们这个时代用“同志”一样。——英译者注

[10] francois vidal(1814—1872),记者,政客,经济学者。编辑了多份报纸杂志,包括la presse,热情地鼓吹政府干预劳资关系。1848年革命后,布朗基请他出任自己所在的劳动组织委员会秘书。后来积极投身于反对路易·波拿巴的政治斗争中。他最著名的著作是de la rèpartition de richesses ou de la justice distributive en èconomie sociale(1846),对当时各种经济学说进行了批评性考察。——英译者注

[11] 参见巴斯夏全集(法文版)第一卷对维达尔先生著作《财富的分配》的评论及第二卷对维达尔先生在报纸la presse上发表的五封信的回复。——法文版编者注

[12] 1846年,巴斯夏协助创办了波尔多自由贸易协会,不久就被任命为巴黎自由贸易协会秘书。——英译者注

[13] 参见巴斯夏全集(法文版)第一卷,作者于1845年1月致de lamartine的信:《论就业权》。——法文版编者注

[14] 参见作者全集第二卷(法文版)关于补贴问题的文集,及本书 第7章《贸易保护主义与共产主义》 。——法文版编者注

[15] 参见本书 第8章《侵吞劫掠与法律》 和 第10章《反对信奉政治经济学人士的宣言》 。——法文版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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