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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福建台湾府志

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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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役(盐课、陆饷、水饷、杂税、存留经费、官庄、恤政附)「周礼」小司徒之职,以孟冬献民数于王,以岁时辨其可任者;此户役所由始也。台处海隅,比于内郡。自入版图将六十载,生齿日繁、经费日多,虽庄别官民、饷分水陆,而滋生永不加赋,且减过半之输;番民一体同仁,更除诸社之饷。皇□□荡,诚亘古未有也。夫损上益下,纯王之美政;加富于庶,治国之大经。是宜亟登,以志不忘焉。志户役。

国朝康熙二十二年,始隶版图。二十三年,题定则例: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五十二年,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部议:俟后编审另造新增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乾隆元年,奉旨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八社番丁亦照民丁例,免其征米。

台湾府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凤山县属)。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六百三十,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二十三,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九十九,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百九十,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二百六十五,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

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滋生人丁一千三百,奉文永不加赋。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澎湖口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

新旧合计,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万二百九十。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八百九十七、诸罗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本县拨归凤山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乾隆二年,奉文诸罗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二百二十七。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四十七,口一万零九百六十五。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奉文永不加赋。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湾县截归澎湖通判管辖旧额户六百七十二,口六百七十二;滋生人丁八十八。

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人丁四十,奉文永不加赋。

凤山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

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奉文永不加赋。

诸罗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户仍前。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户仍前。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户仍前。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户仍前。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三百四十二;乾隆二年,又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二百二十七。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八百五十五。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奉文永不加赋。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拨归管辖口二十五: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口一十一。通县实在,口二十四。

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奉文永不加赋。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口一十一。

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十四,奉文永不加赋。

盐课(附)

陆饷(附)

水饷(附)

杂税(附)

存留经费

官庄

恤政(附)

盐课(附)

台湾府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文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盐埕:一在洲南场、一在洲北场。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盐埕:一在濑北场、一在濑南场。

诸罗县

盐埕无。

彰化县

盐埕无。

陆饷(附)

台湾府

台湾县

(附)澎 湖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旧额民丁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八千零六两三钱二分。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民丁二千零七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九百五十五两三钱三分二厘。

以上旧额、新增民丁共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丁,共征银八千九百六十一两六钱五分二厘。

乾隆元年,奉文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千七百六十五两四钱。

另八社,番丁口四千三百四十五,内除老疾番少男女番妇七百五十三豁免外,实在派征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内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于雍正四年奉文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只征教册公廨、壮番、少壮番共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折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将每石改征折价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于乾隆二年奉文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

地种二百四十八石六斗三升四合三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零四两四钱一厘二毫零六忽。

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八毫。雍正十年,奉文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在番社大小八十九社,共计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外四社,共征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

生番归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奉文减征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张,交官变价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共折征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间(每间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四百六十六两六钱九分五厘二毫四丝二忽。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百五十四两五钱四分(内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康熙五十五年编审滋生人丁,奉文永不加赋)。

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八百九十七(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又,奉文诸罗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雍正五年,奉文本县割归澎湖管辖民丁一百二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减征银五十九两九钱七分六厘;又,奉文本县割归凤山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减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二千一百四十七两六钱。乾隆二年,奉文诸罗县割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一万零八百六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千一百七十三两。

雍正三年,奉文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大杰巅番社,年征饷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乾隆二年,奉文改征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十四两。雍正九年,奉文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卓猴番社年征饷银六十三两;乾隆二年,奉文改征番丁七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一十四两。又,新港番社年征饷银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五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改征番丁一百七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十五两。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五两二钱零八厘一毫九丝二忽;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康熙五十五年新升地种四石(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二毫;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七厘六毫;又草厝七十二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一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又,安平镇瓦厝一百六十六间(每间征银一钱六分九厘三丝三忽),共征银二十八两零五分九厘四毫七丝八忽;又草厝二十九间(每间征银八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共征银二两四钱五分零九毫六丝四忽。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湾县截归通判管辖旧额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截归滋生人丁及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新编滋生人丁,奉文永不加赋)。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

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一毫九丝二忽。雍正六年,溢额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七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四毫一丝四忽。雍正七年,首报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乾隆二年,新升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升(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六毫。乾隆四年,新升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六升(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两零四分八厘。

凤山县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编审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康熙五十五年编审滋生人丁,奉文永不加赋)。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民丁八百九十七(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减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一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实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六百六十两。

下淡水八社,番丁旧额年征粟石,折征银二千零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计一千七百四十八(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内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纟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楼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泽机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内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琅娇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

归化生番十社,共输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内山猪毛社、八丝力社、加蚌社、加无朗社、礁朥其难社、加少山社、北叶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腊社、锡干社)。雍正二年,归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输鹿皮九十张折征银二十一两六钱(内加走山社、施率腊社、拜律社、礁网曷氏社、毛丝丝社、七脚亭社、柯律社、加无朗社、加笼雅社、加泵社、陈阿修社、务期逸社、礁劳加物社、陈阿难社、益难社、加者惹心社、勃朗锡干社、望仔立社)。雍正三年,归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输鹿皮九十五张折征银二十二两八钱(内猫仔社、绍猫厘社、猪朥束社、合兰社、上哆啰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龟蛲律社、猫笼逸社、猫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锥来社、施那隔社、新蛲牡丹社、下哆啰快社、德社、栗留社)。乾隆二年,奉文每社实征鹿皮二张;通计生番四十七社,共征鹿皮九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实共征银二十二两五钱六分。

诸罗县

旧额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三十二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民丁三十五(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减〕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又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减征银一百六十二两七钱九分二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八百一十六两四钱。乾隆二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每丁征银二钱)共〔减〕征银二十五两四钱。实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七百九十一两。

旧额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征银不等),共征银七千七百零九两五钱三分六厘八毫(内诸罗山社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厘,哆咯嘓社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厘,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大冈、芋匏、内幽等四社合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零四毫,麻豆社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目加溜湾社并附新社仔二社合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厘八毫,萧垄社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八厘六毫,新港社并附卓猴社合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大杰巅社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厘,阿里山社并附踏枋、鹿楮、唣啰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并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筠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奇冷岸社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八毫,大龟佛社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八毫,打猫社征银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八分零八毫,他里雾社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厘二毫,猴闷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柴里斗六社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西螺社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厘,东螺社并附眉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七十两零四钱四分,南社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八毫,二林社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厘,大突社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猫儿干社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六分,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厘二毫,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合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厘八毫,马芝遴社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厘六毫,半线大肚社并附柴坑仔、水里二社合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四钱四分二厘,阿束社征银七十两零九钱一分二厘八毫,猫雾捒社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厘二毫,沙辘、牛骂社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厘八毫,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双寮、猫盂、吞霄等八社合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一分六厘八毫,新港仔并附后垄社、猫里、加至阁、中港仔等四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竹堑社征银三百七十八两,南崁社并附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合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厘,淡水社并附北投、麻少翁、武朥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鸡笼社并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厘二毫)。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社,共征银九十八两五钱(内木武郡赤嘴社征银三十九两,水沙连思麻母社征银一十二两,麻咄目靠社征银一十二两、挽鳞倒咯社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并里蝉蛮■〈恋,土代心〉社征银一十二两干那雾社征银一十二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五社,共征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内岸里社、扫捒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扑仔篱社)。雍正二年,新归化生番四社,年纳鹿皮折饷银四两八钱。雍正二年,奉文截归彰化县管辖东螺、西螺、大突、马芝遴、二林、猫儿干、阿束、大武郡、牛骂、沙辘、猫雾捒、岸里、水沙连、蓬山、后垄、大肚、南社、竹堑、淡水、蛤仔澜共二十社饷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三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管辖大杰巅一社,减征银一百九十两五钱一分二厘。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港、卓猴二社,减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四钱六分五厘。实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额征饷银三千五百二十五两六钱八分七厘八毫。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额征社饷改熙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计一千零八十二(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一十六两四钱(内目加溜湾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萧垄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垄社并附噍吧哖、木冈、芋匏、内幽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嘓社番丁七十,诸罗山社番丁六十二,打猫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雾社番丁五十九,柴里社番丁一百零八十,阿里山社并附踏枋、大龟佛、干仔雾、卢麻产、猫丹、奇冷岸、鹿楮、皂罗婆、崇爻、芝舞兰、芝密、薄薄、竹仔宣、筠椰椰、多难、水辇番丁二百七十二)。乾隆二年,奉文本禄等四社改征本色鹿皮八张(每张变价该银二钱四分),共银一两九钱二分。

笨港店五百九十九间,共征银二百两零五钱。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本县管辖人丁三十五(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六两六钱六分。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毫),共〔减〕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在人丁二十四(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两八钱。

又,诸罗县截归管辖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内附小社五十一社),额征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减〕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实额征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额征银二千三百九十二两零三分六厘。雍正十年,奉文豁免大肚社减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饷银二千二百二十四两零三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内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东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猫儿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迁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线社并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猫雾捒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并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连社并附决里社、毛卒社、社仔社、大基猫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恋恋社、田仔社、猫难社、田头社、恩顺社、挽兰社、蛤里难社、外挽兰难社、外猫里眉社、内猫里眉社、平了万社、斗截社、致雾社、哆咯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

又,诸罗县截归生番归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输纳鹿皮价银一十二两。雍正四年,新收生番归化巴荖远等四社输纳鹿皮价银七两二钱;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归化沙里兴等一社输纳鹿皮价银二两四钱。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纳鹿皮价银一十七两九钱二分。乾隆二年,奉文减征鹿皮价银一十三两六钱。实在生番、归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输鹿皮一十八张交官变价(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银四两三钱二分(内岸里社并附扫捒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等社共输鹿皮一十张交官变价银二两四钱,巴荖远社并附狮头社、狮仔等社共输鹿皮六张交官变价银一两四钱四分,沙里兴社输鹿皮二张交官变价银四钱八分)。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民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乾隆元年,奉文以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两二钱。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八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豁免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减征社饷银九百九十三两一钱三分六厘。实征土番大社八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内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宛里、南日、猫盂、德化、房里、双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后垄社并附新港仔、猫里、加志阁、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七十,竹堑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崁、龟仑、南北投、大浪泵、摆接、霄里、坑仔、武朥湾、鸡柔山、鸡笼、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烂社并附多罗满社原征饷银三十两,该社系淡水通事于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率各社番买置货物,舟载往社内贸易,年认输饷银三十两;今奉文减免征丁)。又,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生番归化麻着、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减征鹿皮价银二两七钱二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定以年输鹿皮四张交官变价(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九钱六分(内麻着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二分,旧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二分)。新收生番、归化各番社输纳鹿、獐皮各一张变价银四钱八分。

水饷(附)

台湾府

台湾县

(附)澎湖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台湾府

采捕并渡船共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又,雍正六年,查报升科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详报溢额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一毫。共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一毫。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内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

港潭二十五所(除地荒无人承贌一所,实二十四所;每所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塭六口(每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五两。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尖艚五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七所,共征银六百四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雍正七年,详报溢额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八厘五毫。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凤山县管辖大昆身港一所,年减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割归本县管辖塭三口,共征银八两五钱五分六厘(内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十三年,报升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湾县截归通判管辖旧额尖艚五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杉板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六年,溢额尖艚二十七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二两六钱八分。又,杉板头船二百零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雍正七年,首报杉板船一百二十一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雍正八年,报升杉板船一十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两三钱;尖艚四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二两六钱八分。雍正十年,报升杉板船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杉板船一十二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杉板船八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又,雍正六年查报升科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六毫。共征梁头银四百七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六毫。

港潭六所(除抛荒无人承贌一所,实五所),共征银二百一十八两零三分零四毫。石螺潭一口,年征税银一十二两。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港塭一所,减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实存(竹沪、打狗、蛲港、万丹)四所,共征银二百一十九两九钱七分四厘四毫。又,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减征银一两五钱;台湾县割归本县管辖昆身港一所,额征银二百二十两。

诸罗县

采捕大小渔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口,共征银一百两。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海丰等四港,共减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管辖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内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征银四钱)。新升港三所,共征银五两八钱(内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

新升小■〈舟古〉船二只(每只配饷一十五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

杂税(附)

台湾府

台湾县

(附)澎湖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罟、缯、■〈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一张条(每张、条征银不等),共征银六百六两四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缯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共征银六百六两八钱一分三厘六毫。网、泊、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采捕乌鱼给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牛磨四十九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雍正八年,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共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六钱零四厘。

蔗车三百一十七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千七百七十五两二钱;乾隆二年,奉文豁免蔗车一张,减征银五两六钱:实征蔗车三百一十六张,共征银一千七百六十九两六钱。

番檨、槟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三十六两。

瓦窑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三所,共征银三两。

新升当税银五两。

台湾县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缯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泊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于雍正五年奉文割归澎湖通判管辖)。

牛磨三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

蔗车四十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

雍正八年,报升蔗车三张半,征银一十九两六钱;又,报升牛磨月饷五十七两二钱零四厘。

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拨归本县小缯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

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县拨归本县蔗车二张半,征银一十四两。

雍正七年,报升番檨宅税银七十两。

乾隆四年,新升当税银五两。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凤山县管辖蔗车一张;乾隆二年,奉文豁免蔗车一张:共减征银一十一两二钱。

(附)澎湖

雍正五年,奉文台湾县截归通判管辖旧额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泊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

雍正六年,溢额小沪三十四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小缯一十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八两四钱。

雍正七年,首报大网四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一十四两;小网二十五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小缯六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五两零四分。

雍正八年,报升小缯二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半口,征银二钱一分。

雍正十年,报升小缯二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

雍正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一十两五钱;小泊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小沪一十八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七两五钱六分;小缯八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六两七钱二分。

乾隆四年,报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小网五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八两七钱五分;小罾一张,征银八钱四分。

凤山县

罟、缯、■〈罒上令下〉、縺、蚝、■〈纟衮〉、泊三十五张条,共征银二百六十七两一钱二分(内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缯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罟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泊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雍正六年,续报罟、缯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蔗车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十两零四钱。

康熙三十二,年新升蔗车二十张,共征银一百一十二两。

雍正六年,新升蔗车二十九张半,共征银一百六十五两二钱。

雍正七年,新升蔗车六张半,共征银三十六两四钱。

雍正八年,新升蔗车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雍正九年,奉文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蔗车一张,征银五两六钱。

雍正十三年,新升蔗车六张,共征银三十三两六钱。

乾隆三年,新升蔗车八张,共征银四十四两八钱;番檨一宅,年征税银六两。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小缯九张,共减征银一十九两八钱;又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蔗车二张半,共减征银一十四两。

诸罗县

旧额蔗车二十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四十两。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蔗车四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减征银二十二两四钱;新升蔗车一百三十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

原额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于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于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

缯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槟榔宅二十四宅,共征银六十两。

瓦■〈石屚〉磘五座,共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菜园二所,共征银三两。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管辖蔗车四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

新升蔗车共二十八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

新升牛磨共一十八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两零八钱。

新升■〈罒上令下〉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拨归管辖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存留经费(一)

台湾府

台湾县

(附)澎湖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各项正杂饷税、盐课,额征银共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三两七钱六分零二毫四丝八忽。除充兵饷银六千七百零二两九钱三分三厘六毫七丝七忽七微四纤,实存支应银八千七百五十两零八钱二分六厘五毫七丝零二微六纤。内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七十二两(照例裁扣二十九两四分四厘充饷)实给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皂隶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工食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铺兵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七十二两(照例裁扣二十九两零四分四厘充饷)实给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八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共工食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一十名,共工食银六十两(闰年加银五两,年匀给银二两)实给银六十二两;步快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灯夫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奉文裁革充饷);禁卒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库子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六名,共工食银三十六两(闰年加银三两,年匀给银一两二钱)实给银三十七两二钱。

同知二员,共俸银八十五两一钱一分二厘(闰年共加银七两零九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共九十六两(照例共裁扣三十一两一钱一分二厘充饷)实给凑俸银七十四两八钱八分八厘(闰年加银六两二钱六分零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皂隶二十四名,共工食银一百四十四两(闰年加银一十二两,年匀给银四两八钱)实给银一百四十八两八钱;轿伞扇夫一十四名,共工食银八十四两(闰年加银七两,年匀给银二两八钱)实给银八十六两八钱;步快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灯夫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奉文裁革充饷)。

通判俸、薪共银六十两。门子二名,共工食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共工食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共工食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民壮二十名,共工食银一百二十两(闰年加银一十两,年匀给银四两)实给银一百二十四两。

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零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一分六厘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二十四两(照例裁扣八两二钱零二厘充饷)实给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一分六厘五毫,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共工食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台、凤、诸、彰知县四员,俸银共一百零九两九钱六分(闰年加银九两一钱六分三厘三毫二丝,照例奉裁充饷),薪银共一百四十四两(照例裁扣共七十三两九钱六分充饷)实给薪凑俸银七十两零四分(闰年加银五两八钱三分六厘六毫六丝八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八名,共工食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皂隶六十四名,共工食银三百八十四两(闰年加银三十二两,年匀给银一十二两八钱)实给银三百九十六两八钱;轿伞扇夫二十八名,共工食银一百六十八两(闰年加银一十四两,年匀给银五两六钱)实给银一百七十三两六钱;马夫三十二名,共工食银一百九十二两(闰年加银一十六两,年匀给银六两四钱)实给银一百九十八两四钱;灯夫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奉文裁革充饷);禁卒三十二名,共工食银一百九十二两(闰年加银一十六两,年匀给银六两四线)实给银一百九十八两四钱;库子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斗级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民壮二百名,共工食银一千二百两(闰年加银一百两,年匀给银四十两)实给银一千二百四十两(奉文裁革充饷)。

县丞三员,共俸银七十二两九钱零六厘(闰年加银六两零七分五厘四毫八丝,照例奉裁充饷),薪银共七十二两(照例共裁扣二十四两六钱零六厘充饷)实给银四十七两零九分四厘(闰年加银三两九钱二分五厘一毫零一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三名,共工食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皂隶一十二名,共工食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马夫三名,共工食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民壮二十四名,共工食银一百九十二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一百九十五两二钱(雍正十年,奉文添设)。

典史四员,共俸银七十八两零八分(闰年加银六两五钱零六厘六毫六丝四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共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皂隶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夫四名,共工食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一十六名,共工食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雍正十年,奉文添设)。

巡检八员,雍正五年奉文澎湖改设通判,巡检奉裁,实七员,共俸银一百三十六两六钱四分(闰年加银一十一两三钱八分六厘六毫六丝二忽,照例奉裁充饷),薪银共八十四两(闰年加银七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一十四名,共工食银八十四两(闰年加银七两,年匀给银三两八钱)实给银八十六两八钱;民壮八名,共工食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雍正十年,奉文添设);弓兵一百二十六名,共工食银二百二十二两六钱(闰年加银一十八两五钱五分,年匀给银七两四钱二分)实给银二百三十两零二分。

教授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设训导一员,同食一俸;于乾隆元年,奉文教授、训导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教授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俸银四十两。教谕四员,共俸银一百二十六两零八分(闰年加银一十两零五钱零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四微,照例奉裁充饷)。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设训导各一员,同食一俸;于乾隆元年,奉文教谕、训导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教谕四员,共俸银一百六十两;训导四员,共俸银一百六十两。府、县学斋夫一十四名,共工食银八十四两(闰年加银七两,年匀给银二两八钱)实给银八十六两八钱;府、县学廪生共六十名(府学设廪粮二十名、县学各设廪粮一十名,每名原额连闰银八两六钱八分;照例裁扣三分之二,每名连闰该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实给银一百七十三两五钱九分九厘八毫;膳夫共十名(每名工食银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五忽),共给银六十六两六钱六分六毫五丝;门斗一十五名,共工食银九十两(闰年加银七两五钱,年匀给银三两)实给银九十三两。

本府进表绫幅、纸张年额银一十两零五钱八分六厘九毫四丝六忽三微。

府、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一十二两六钱,春、秋二祭府、县学启圣王、文庙、山川、社稷、邑厉各坛祠年额银共六百七十六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庙祭品银共九十六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共三十三两零三分。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年额银共二两四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六两六钱。

修理文庙、城隍、无祀等坛祠年额银共七十四两零七分一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共五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二丝。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共一百二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共八两。府、县学贡生旗匾年额银共七两五钱。

各铺司兵共一百三十四名,工食并火把共银九百三十九两三钱一分九厘零二丝四忽八微(闰年加银七十八两二钱七分六厘五毫八丝五忽四微,年匀给银三十一两三钱一分零六毫五丝四忽一微六纤)实给银九百七十两零六钱二分九厘六毫五丝八忽九微六纤。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银三百四十一两二钱六分九厘六毫。孤贫二百一十五名口(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共给银五百九十五两七钱九分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乾隆三年,奉文每名日给银一分,共加给银一百七十八两二钱零五厘八毫一丝四忽)实给银七百七十四两(小建每名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九十两。

台湾县

各项正杂饷税,共额银六千一百五十一两五钱四分七厘二毫四丝二忽。除盐埕税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归入盐道衙门奏销外,实额银五千三百九十五两四钱零三厘七毫四丝二忽。内解充兵饷银二千八百九十七两零三分二厘五毫九丝八忽四纤,实支应银二千四百九十八两三钱七分一厘一毫四丝三忽九微六纤(又奉文就解充兵饷银内协济淡防厅、彰化县不敷俸工银共九百四十六两七钱二分七厘七毫四丝二忽一微外,实存解充兵饷银一千九百五十两零三钱四厘八毫五丝五忽九微四纤)。内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铺兵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奉文裁);禁卒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

本府同知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四分六厘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奉文裁)。

本府经历俸银二十四两二钱零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一分六厘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府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设训导一员,同食一俸;于乾隆元年,奉文元年起府、县学教谕、训导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教授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五两。廪生二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给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厘六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五忽),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奉文裁);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三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匀给银一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奉文裁)。

本县县丞俸银二十四两三钱零二厘(闰年加银二两零二分五厘一毫六丝,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五两六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零八厘三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每名工食银一十二两),共银九十六两。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设训导一员,同食一俸;于乾隆元年,奉文元年起,府、县学教谕、训导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五忽),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共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新港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澎湖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雍正五年,奉文改设通判,巡检裁。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奉文裁)。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三两。

府学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县学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府、县学启圣王、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二百三十二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祭品银二十四两(乾隆三年奉文致祭)。

乡饮二次,年额银一十五两零三分。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三两。

修理府、县学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年额银四十两。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三两。府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二两五钱。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新港巡检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澎湖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雍正五年,奉文改设通判,弓兵裁。

本县铺司兵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七两二钱、火把银一两五钱三分六厘五毫八丝五忽四微),共银一百零四两八钱三分九厘零二丝四忽八微(闰年加银八两七钱三分六厘五毫八丝五忽四微,年匀给银三两四钱九分四厘六毫三丝四忽一微六纤)实给银一百零八两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五丝八忽九微六纤。雍正九年,奉文诸邑割归本邑管理新港铺司兵四名,工食并火把共银二十七两三钱六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八分,年匀给银九钱一分二厘)实给银二十八两二钱七分二厘。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本县属孤贫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给银一百两;孤贫六十三名口(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共给银一百七十四两五钱八分一厘五毫六丝八忽(乾隆三年奉文每名日给银一分,共加给银五十二两二钱一分八厘四毫三丝二忽)实给银二百二十六两八钱(小建每口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三十两。

(附)澎湖

各项正杂饷税,共额银六百六十四两九钱六分一厘二毫零六忽。除解充兵饷银四百零七两一钱六分一厘二毫六忽,实存支应银二百五十七两八钱。内支给款目:

通判俸、薪共银六十两。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一年三次致祭关帝庙祭品银一十八两。

凤山县

各项正杂饷税,共额银四千六百三两四钱七分六厘。内除盐埕饷银一千六百八十两归入造报本府解充外,又除解充兵饷银一千三十两二钱六分六厘五丝七忽九微,实存支应银一千八百九十三两二钱九厘九毫四丝二忽一微。内支给款目:

分巡台湾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府经历民壮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府学斋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三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奉文裁);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匀给银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奉文裁)。

本县县丞俸、薪银四十两。民壮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设训导一员,同食一俸;于乾隆元年,奉文元年起,府、县学教谕、训导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五忽),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启圣王、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庙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下淡水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铺司兵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五两九钱六分,年匀给银六两三钱八分四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四厘。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银(本县孤贫六十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给银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孤贫六十名口(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共给银一百六十六两二钱六分八厘一毫零六忽(乾隆三年,奉文每名日给银一分,共加给银四十九两七钱三分一厘八毫九丝四忽)实给银二百一十六两(小建每口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诸罗县

各项正杂饷税,共额银二千九百三十九两五钱二分七厘八毫。除解府充饷银八百七十九两零五分八厘零五丝七忽九微,实存支应银二千零六十两四钱六分九厘七毫四丝二忽一微。内支给款目:

本府同知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三两一钱二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

本府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本府马快一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六十两(闰年加银五两,年匀给银二两)实给银六十二两;本府斗级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十六两(闰年加银三两,年匀给银一两二钱)实给银三十七两二钱。

本府经历薪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闰年加银一两三钱一分六厘五毫,照例奉裁充饷)。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府儒学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澎湖通判民壮二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百二十两(闰年加银十两,年匀给银四两)实给银一百二十四两。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三钱三分六厘九毫零一忽四微,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奉文裁);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匀给银一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奉文裁)。

本县县丞俸、薪银四十两。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雍正十一年,奉文添设训导一员,同食一俸;于乾隆元年,奉文元年起,府、县学教谕、训导各员照品级给与全俸(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给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五忽),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启圣王、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庙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本县铺司兵共四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二百八十七两二钱八分(闰年加银二十三两九钱四分,年匀给银九两五钱七分六厘)实给银二百九十六两八钱五分六厘。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年额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厘八毫;孤贫四十六名口(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共给银一百二十七两四钱七分二厘二毫五丝六忽(乾隆三年奉文每名日给银一分,共加给银三十八两一钱二分七厘七毫四丝四忽)实给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小建每名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彰化县

各项正杂饷税,共额银八百一十三两八钱四分八厘。不敷支应,经详请拨补;奉文准就台湾县起运钱粮项下移解银五百五十二两一钱二分七厘七毫四丝二忽一微协济支给。二共支应银一千三百六十五两九钱七分五厘七毫四丝二忽一微。内支给款目: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八毫二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二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匀给银一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奉文裁)。

本县儒学教谕俸银四十两、训导俸银四十两,共银八十两。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连闰银六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五忽),共给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民壮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鹿仔港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猫雾捒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

本县圣庙香灯年额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二祭启圣王、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年额银一百四十八两;一年三次致祭关帝庙祭品银一十八两。

乡饮二次,年额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年额银六钱。祈晴、祷雨、谢神香烛年额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年额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币、旗匾年额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盘费年额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年额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年额银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银(本县属孤贫四十六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给银七十三两一分五厘八毫;孤贫四十六名口(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共给银一百二十七两四钱七分二厘二毫五丝六忽(乾隆三年,奉文每名日给银一分,共加给银三十八两一钱二分七厘七毫四丝四忽)实给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小建每名扣存银一分,逢闰加给开销)。

本县铺司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二十三两一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两零二钱六分,年匀给银四两一钱零四毫)实给银一百二十七两二钱二分四厘。

囚犯口粮银二十两。

(附)淡防厅

各项正杂饷税,额银二百八十两零四钱。不敷支应,经详请拨补;奉文准就台湾县起运钱粮项下移解银三百九十四两六钱协济支给。二共支应银六百七十五两。内支给款目:

淡防厅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厘,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厘。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匀闰银二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匀闰银二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步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

竹堑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民壮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八里坌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薪凑俸银一十二两。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民壮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彰化县截归铺司兵三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二百零五两二钱(闰年加银一十七两一钱,年匀给银六两八钱四分)实给银二百一十二两零四分。

官庄(附)

台湾府

台湾县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台湾府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归民征输官庄共一百二十五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银三万零七百三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一毫三忽。又,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二共征银三万零九百三十七两七钱三分六厘一毫三忽。

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无征白糖银二十四两六钱;雍正十年,奉文豁免崩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五钱九分九厘八毫;乾隆二年,奉文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七毫三丝三忽三微二纤八沙五尘七埃四渺。

通府合计,实征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三万零七百二十两零七钱八分三厘五毫六丝九忽六微七纤一沙四尘二埃六渺(奉文解充为内地各官养廉,候文划兑台湾兵饷)。

台湾县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归民征输官庄共八所,年征白糖、糖廍、蔗车、租粟共征银一千二百零九两七钱六分九厘五毫。

雍正二年,奉文诸邑割归本邑管辖蔗车银二两八钱。

雍正九年,奉文凤邑割归本邑管辖白糖、糖廍、园租共银五百一十八两七钱八分六厘六毫二丝四忽八微(内奉文豁免崩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六十一两二钱三分九厘五毫),实收银三百五十七两五钱四分七厘一毫二丝四忽八微。又,诸邑割归本邑管辖白糖、租粟、蔗车共银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厘八毫。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凤邑奉管辖白糖、糖廍共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

乾隆二年,奉文豁免水冲无征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厘七毫三丝三忽三微二纤八沙五尘七埃四渺。

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糖廍、蔗车共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厘六毫九丝一忽四微七纤一沙四尘二埃六渺(奉文解府充为内地各官养廉)。

凤山县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归民征输官庄共五十二所,年征青白糖、租粟、蔗车、糖廍共征银九千九百二十五两八钱零三毫。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征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二共征银一万零一百二十三两五钱七分三毫。

雍正九年,奉文台湾县割归本县管辖官庄白糖、糖廍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又,本县割归台湾县官庄白糖、糖廍并匀征前金庄租粟共征银五百一十八两七钱八分六厘六毫二丝四忽八微(内奉文豁免崩陷园地无征银一百六十一两二钱三分九厘五毫),实割归管辖银三百五十七两五钱四分七厘一毫二丝四忽八微。

雍正十年,奉文豁免减征白糖银二十六两三钱六分零三毫;又,雍正十一年,奉文豁免崩陷无征银二十四两六钱。

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糖廍、蔗车共银九千八百七十三两零二分三厘三毫七丝五忽二微(奉文解府充为内地各官养廉)。

诸罗县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归民征输官庄共六十五所,年征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征银一万九千六百零四两三钱九分六厘三毫零三忽。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彰化县管辖官庄三所租粟、白糖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又,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蔗车银二两八钱。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管辖蔗车、租粟、白糖银共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厘八毫。

通县合计,实征官庄糖、粟、芝麻、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一万八千八百八十八两二钱零一厘五毫三忽(奉文解府充为内地各官养廉)。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管辖官庄三所归民征输白糖、租粟、糖廍共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厘(奉文解府充为内地各官养廉)。

恤政(附)

台湾县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台湾县

普济堂(未建)。

育婴堂(未建)。

养济院:在镇北坊。康熙二十三年,知县沈朝聘建。

义冢:在宁南坊魁斗山(俗呼鬼仔山)。历年久远,邱冢累塞。康熙五十九年,监生陈士俊买园地数甲于新昌里,与此山毗连,以为冢山焉。

凤山县

普济堂(未建)。

育婴堂(未建)。

养济院:在土墼埕保。康熙二十三年,知县杨芳声建。

义冢:在台湾县魁斗山后。

诸罗县

普济堂(未建)。

育婴堂(未建)。

养济院:在善化里东保。康熙二十三年,知县季麒光建。

义冢:在县治东牛朝山。康熙五十五年,知县周锺瑄建。

彰化县

普济堂(未建)。

育婴堂(未建)。

养济院(未建)。

义冢(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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