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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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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丘戒,缘义如前,约文从事,又分为三,谓缘、法、相也。

第二、就缘标分中,缘义如前,即上第五藉缘多少,四门分别。

前缘又二,谓法、事也。

就法辨缘,言授戒者,标其目也;就事辨缘,言正授者,显行务也。就初法中,注分为二:初显戒德尊高,后依缘简略。

释缘分示中。就法辨缘,言标目者,谓标列条目,楷模可准,体此五缘,则晓知成败。就事辨缘,言行务者,谓临机正受,次第仪式,准此八缘,则事有伦序(事钞则有十缘)。又就法则总收终始,就事则唯局受前。昔人解钞科,前为古五缘,后为今十缘者,几许误哉?今犹讲之,误未省耳。

文列戒为舟航,违顺约缘者,以如来出世,不欲增长诸有,要求灭欲,故立兹学。然戒是定慧初基,众行元本,本既不立,余何所凭?但以佛世利机,契动便感,末时浇薄,圣制从缘。缘集则作业功成,缘散则戒德无立。无作不可见也,托缘定其有无。大圣唱言,信非徒尔。故前控引生起,缘非

就法显戒德中,初至所凭,释叹戒。前释生死舟航。不欲增诸有者,人天非意也。要求灭欲者,为令出离也。欲即是惑,生死本故。然下,释正法根本。定慧是别标二学,众行乃统摄三乘。但下,至徒尔。次释立缘。初叙须缘所以。利机如善来度者,契动谓不假多缘也。缘集下,明顺违得失。集即齐具,散即乖缺。无作非色,故不可见;众缘有相,故可定之。大圣唱言,谓是佛制。故下,示注意。控犹据也。

今解已下,托缘显障。文云二种羯磨具五缘者,或中、边分二,或僧、尼分二,并通收羯磨,用分诸受。然诸部中叙缘不一,母论但就缘言,多释唯列因相。今通会之,总五为约,谓能、所、心及具、终也。

次科释总标中,初点文。托缘即下五缘,一一缘下,各显乖障,用成如法。文下,牒释。中边约方,僧尼约位。并通收等者,羯磨六受,若中边分者,十人、二十、遣信、曾归,并中国也;五人并义立,十人并边方也。若僧尼分者,五人、十人是僧,余二十人等并属尼也。然下,列示母论,如所对中三、五两缘所引。多释即是多论,如能受中初、三两缘所引。此据能所以分因缘,或约发心为因,余并为缘。随时不定,勿滞一端。

就初能受,类分又五:以能名滥,非别不显;在生正务,唯戒尊高;有缺诸缘,虽受不获;故须指掌,程露其相故也。

初能受人,标举中。初示通、别。能受名通,五种相别。滥谓通滥。在下,明须列之意。指掌喻其易见,程露犹显示也。

初唯是人简四趣者,天实报胜,但着乐多,无求修道故也。修罗怀疑,道在会正,非人鬼神,谄诳不实。畜生报局,愚騃所收,道在质直,慧心遐举。戒受为道,非道故障。地狱常苦,乱恼冲心,故论说言如镕铁聚。何能怀道而受戒也?唯斯人者,苦轻下趣,乐劣上天,强识念力,能崇道业。如多论引,归戒所投,诚有致也。

初人道中。初总标。天下,别释。初简余趣,列示五道。文标四趣,则合修罗,通诸趣故。天着乐者,多论云:如目连劝帝释云:佛世难值,何不数数相近,听受正法?乃至帝释云:天上种种宫观,无数天女、天须陀食,自然百味,百千伎乐,以自娱乐。虽知佛世难遇,正法难闻,以染乐所缚,不得自在等。阿修罗,或翻疑神,疑是信障,故不能入道。非人下,合明鬼、畜。上四句列二趣,下四句明违道。质直反鬼神,慧心反畜类。遐举,谓高远也。地狱,引偈,即智论也,具云:地狱中阴身(谓狱中报阴也),犹如镕铁聚,热恼烧然苦,不可为譬喻。唯下,次显人道。苦轻下趣,无常苦也。乐劣上天,无胜境也。此二句异于天狱。强识异畜生,念力异修鬼。下指多论,彼云五道而言,唯人得戒,余四道不得是也。

二、诸根具者。以仪貌严正,悦动物心,凡所弘阐,睹相易受;若不简约,污辱僧伦。故律文中,六根俱净,方应受法;如眼一缘,二十余相并不堪也。

二、简根具中,初科。以出家弘法,利益群品,必须仪相,发彼信心。下引律文,略举眼根,总列诸遮,有一百四十余种。二十余相者,谓青、黄、赤、白、烂红、水精、极深、三角、大张、斜瞋、微梨等,备如资持中。

但今浊世,福慧两亏,虽微学行,多杂不善,故受报形,鲜能圆具。教通末俗,义有开遮,制则防世讥诃,开则为成道务,此二为本,足摄前缘。

次科,初叙时浇报劣。学行,谓修持也。教下,次明教通开制。防讥则护于外化,成道则接彼下根。

至如根缘,耳、舌、意三,助道胜也。由耳听法,意缘邪、正,有疑通决,非舌不明。必具此三,定为戒本。故狂、聋、哑,通及自、他,俱非数收,意可见也。眼及鼻、身,少缺通许。约戒受法,能乞能持,虽通在遮,得在开例。如钞广引五分僧祇,斟酌量机,不可轻度。

三中,初明三根有缺不开。下引足数,证知非用。通自他者,即能秉所为也。眼下,次明三根有缺通许。如下,指广如钞,并见受戒篇。文广不录,临文自寻,诚令斟量,意在精择。

三、身心清净者。既为道器,纯净方堪,如净舍宅,可以为例。又如净衣,易染为色,故先染污,不成后受。律中所列十三种人,皆为戒难,如后相解。

三中,初科。初以喻显。舍宅则先法后喻,净衣则先喻后法。律下,次指所简,下文委解。

文列多论者,以五、八、十戒是具者基,基既先颓,无所加也。何况毁具,反道重受,不可接也。下引诸业者,如污尼逆罪,虽无戒犯,然业在生报,戒障三途,正与相违,故成难摄。

次科。初释边罪。四分但论具戒,故引多论以通余戒。然据成难,须约四重,虽五、八、十,不分重轻,可准大僧篇聚为例。颓,毁也。下下,次释重业。文中且据全未受戒白衣为言。注列沙弥、污尼、杀逆,还归边摄,但有贼住,如后自明。生报三途,戒所不障,故与相违。

四相具者,即形同也。下列覆露两仪,俱非道相,离于二边也。今时三衣实相同,本自褊衫正背,方裙裿支,皆非经律也。然且顺律文,非俗非外耳。

四中。初牒释。云形同者,断缘相也。下列等者,释简非也。俗人庄严,著有边也;外道裸形,着无边也。亦名断、常二边。智论云:佛圣弟子住于中道,故着三衣。今下,次决时用。初明三衣。相同本者,不异西梵也。自下,次示余衣。正背,钞作褡膊。方裙,似今帏裙。倚支,搭左肩上,系右腋下,以𭣋袈裟,名出本律,但制造乖法耳。此等诸衣虽非经律,然其体色犹存道相,可顺律文。律云自今已去,一切俗人、外道服,并不得着是也。

五、得少分法者,即法同也。法海不顿,渐开方便,欲使信乐,守戒牢固也。

五中,初断缘相;法下,次显教意。

上列诸缘,得不为二:前四必具、不具,非缘不成;后一制具、不具,则戒、罪两得。

结示中,戒、罪两得,顿获故得戒,违制故得罪。

大缘第二,所对境中有七。

一、结界须成者。以教法所由,非界不立,深须通练,方应受缘。今世行事,闻受便诵,都不观缘,非但诵得,不须界也。纵知有界,须晓结人迷滥多杂,致亏界本。即须穷问初结,体标离合,后人不知,即是虚指。如上文中,舍结极易,何得自轻拈得径作?约事验人心不实,后生还尔,何虑不然?

第二,所对结界中。初叙缘。今下,斥非。初斥不立界缘。非但诵得,言不唯直诵羯磨而得戒也。纵下,次斥立而乖谬。一、须寻界相分齐分明,二、须考结人学行明昧。指上文者,即结界篇。约下,总责二过。心不实者,非为度人故;后生还尔,相似果报故。

二、有秉法僧者,白四弘通,非僧不合也。

二中,通论能乖,须至四人堪持众法。

三、僧数须满。中、边二受,虽列五十,不同非数,不可妄预。如论简人,乃云清净。清净之言,何所不在,岂在戒也?戒净由于智明,必于事法开遮,晓通如镜,方得受体清净无染。

三中,别约受具,必须数满,两缘相滥,通别分之。初科,初释数满。正明中受,兼示边开。如下,次释母论。若唯守戒,无智暗教,持犯不明,终非清净。

今有人言:但不破戒,即堪足数。此言滥也。通不破戒,无著犹染;别不破戒,时逢非数。如睡、定、痴、钝、聋、狂之类,虽有若无,忍、默空据,不名僧满。今此边隅,用本开五,必叵具者,虽行无罪,可通晓也。

次科。初引非。此下,蹑斥。无学结惑永尽,名究竟解脱,一切无犯,故云通不破也。然有误犯,故云尚染。若云但不破戒,圣人误破,即应非数。凡夫惑业尚存,名别别解脱,有犯、不犯,故云别不破也。若云但不破戒,凡僧不破,睡、定等缘,即应足数。今下,决此土用僧。据本僧多,须依中国。知法难得,可用五人,理应无罪。十诵伽论得戒得罪,乃约易得处为言。

四、明界集者。以界收人,同遣我倒,咸遵一法,成无碍行。

四中,局界显和,不生执诤。近据当教,则终遣我倒;远取大乘,则成无碍行。准此明界,岂止区别彼此乎?

五、明教法者。羯磨大法,和僧之辞,得不难谐,通决寄此。母论如法,简非法也。言略事广,何可具之?宜取四缘,上下比拟,则为得也。

五中。初叙缘。得否难谐,人事乖故;通决寄此,功在法故。母论如法通收四缘,人、法、事、界,单双具足,历开七句,统摄诸缘,故云上下比拟也。

六、资缘者,内欣胜法,外假胜仪,身心相依,如鱼有水,若无若借,俱非自缘,并非法也。

六中,身、心总上二句,鱼、水喻上身、心,无借二皆,非法得否,如后自明。

七、局法住时者,由机谢缘终,今时未及,故不广也。

七中法灭,据释迦一化,减劫复增,至人寿六万岁时,法皆灭尽,七万岁独觉出世,八万岁弥勒下生。

上外缘七,亦束为四:一、七约处,明本界成;二、三、四缘,俱成僧义;五、白四法;六、是事资,离合可委。

料简中,初科。言外缘者,对前能受是内报故;第七属处者,以结界法未失故,离开为七,合归唯四。

成败为二,余违不合,唯事须论。

次科总分中,余违不合,六缘不具,即是败也,事资多说,故曰须论。

若论衣钵,诸说不同。有人解云:依多论十诵,纵无亦开,得戒得罪。有人言:部别不同,何得例也?如无和尚,不可从彼。有人言:若无衣钵,全是非法,可不开也。若借得者,当时是有,但望告僧,不言非法,不得戒也。义准和上破戒四句,如是开遮。然得不无文,凡情难信,幸依声教,则无戒也。

别简中,古今四解。初师准多论明判得戒,但非威仪,故得小罪。次师但破前解,不出正义,即显须依本部例判不得。多宗和尚不现前,或无和尚,皆许得戒。四分不通,显是部别,不可滥用。第二师全无不得借者,见有约知不知,准和尚四句,前三句不知皆得,后一知故不得。如是开遮,结彼所判。然下,即今师判。上二句贬初后二解,下二句取第二师声教,即本律也。

大缘第三,明心有受。此最因本,义须前示,如文所列。不自称者,无心欲受,强抑登场也。不称和上者,别有所重,和上见轻也。言不乞者,不欲于此,别于余众。上虽并默,纵有所言,既非本怀,乞非所乞,不名受也。

三、发心中。初示缘相。心为发戒正因,法所依本,故云因本。如下,牒释。三段并据不乞。上虽下,义决。纵乞亦非。以无心故,和尚见轻,谓于和尚无心承禀。故注中更列醉眠等,皆谓无心也。

四、心境会者。界成僧具,法正缘合,而意别缘,不念戒本,即心不当境也。心虽殷至,界结不知,虽僧法具,终非缘合,境乖心也。自余例准。非缘不一,俱不相应者,罪业相投,不能两离也。

四、心境中,即上二、三两缘相对,以辨俱互四句。初标,即二俱相应句。界下,释第二句。界僧法缘,缘即是事。四境皆如意别缘者,但无渴法缘境之心,纵缘余善,亦不相当。心虽下,释第三句,翻上可明。自余例准,谓余非相不出心境,如前能受、遮难、资缘等,并有如非,收之可见。俱下,释第四句。罪业相投,宿恶会也;不能两离,心境俱非也。

五、事成同一者,法是缘成,随违不合,八相始终,前后无滥。如造一食,缘必五行,阙一不可,法亦尔也。

五事成中,初正释八相;即下,八法;如下,喻显。一食喻受体,五行喻八法。

就约行事,前缘列八,如文所显,历然自别。

初请师法,文叙师资教兴所由;作是请下,立法加被。

初文又二:前明缘致,后修虔敬。

初云弟子无师教授者,中人已上,须假师导,随堕坏行,良无善友,法身慧命,必有所凭,故制和上也。

次就行事请师缘致中可尚。制意云:中人已上者,儒教人分九等,上智不待教,下愚不可教,唯中人可教,故须师也。

中梵本音邬波陀耶,在唐译言,名之依学,依附此人,学出道故。自古翻译,多杂蕃胡,胡传天语,不得声实,故有讹僻,转云和上。如昔人解和中最上,此逐字释,不知音本。人又解云翻力生,弟子道力,假教生成,得其远意,失其近语。真谛所译明了论疏,则云优波陀诃,稍近梵音,犹乖声论。余亲参译,委问本音,如上所述。彦琮译云郁波弟耶,声相近也。

翻名中,初出正翻。自下,辨讹僻,又三。初明古翻。蕃胡是杂戎边国,故语多不正。下出两解:一则迷于华梵,故云不知音本;一则不究梵名,故云失其近语。次真谛译。谛即陈朝三藏。乖声论者,前出正翻,盖依声论,译场亲问,名义得实。三、彦琮译。琮即隋时法师。

文云看如父者,世父疏通学务,道父开授慧明,喻在同也。如俗律名,例于其师。如世叔父母者,立差降也。终次连枝,盖非疏越。言敬重瞻视者,正教明告,互相敦遇,微生慢心,不受法化也。

三、敬摄中。初释父想。引俗律证者,彼有名例。律犯本师,同叔父母,显异亲生,故云差降也。终次连枝,谓犯兄次之,显师义重,故云非疏越也。言下,次释敬视。

又病比丘下,立资弟也。由病致死,缘须待接,损丧道器也。

立弟子中,初科。资即训取,谓取法于师,因病致死发起之由。

言弟子者,学后解生,故得名也。所以师名随本音者,此土本无,故不可译。俗中博士,微有相扶,然备束修,乖则非礼。佛法不尔,导以义方,开示出道,过恒俗训。若行赠遗,则是邪缘,故从本也。弟子受学,义相似也,故从此方之言。

次科。初释资名。在后故为弟,从生故为子。所下,次辨师名。出家之法始于西梵,故和尚名此土本无。下举俗礼,明不翻之意。自汉已来,国家多置五经诸子博士,即学者之师。礼记云:君子知至学之难易而知其美恶,然后能博喻,然后能为师。束修即肉脯,古者用为见师之礼,今则名通金帛等物。故论语云:自行束修已上,吾未尝无诲焉。师名恐滥,故不取之。弟子义同,故可比用。

师弟相摄云敬重者,以出道在心,形虽在卑,以怀道故,敬而后授,故无虚往也。彼我和敬,正法由生,光大远世,皆赖开悟,深有致也。

三中。初明师敬资意。以文令共相敬重,恐疑反倒,故特示之。尊卑据形,相敬约心,由心怀道,不可轻故。无虚往者,言资必受教也。彼下,次释功益。展转开悟,相生不绝,至于无穷。

善见不请起过者,为束恶缘,制请结之,无辄离也。余诸法训,广如受后及行事钞也。

释制请中。先无请法,度已起过,和尚呵责,便云:谁请汝耶?因制请之。束恶缘者,令不作过也。请结之者,结为父子也。指如受后,即依止中。事钞,即师资篇。

文列请法在僧中,欲令受者睹相发敬也。必预须受前一年一月,亦无伤也。人云一席加法,不延久者,恐心怠也,于义似失。次第随礼者,以凡多慢习,戒在敬慎,故折伏形骸,希求净法,后必思犯,非我辄授也。

修敬中,初释僧中,初出今解。僧私两通。预须受者,谓先私请也。人下,次斥非。彼局僧中不通先请,毕世师资岂容心怠?故云似失,其实失也。次下,次释遍礼。初令尽敬,意在后持。

就加法中,请可为二。

初请之法,律制傍教,纵屏令诵,识其文义;后在僧中,如法致请,亦是仪也。

第二,立法请法中,初科。文令傍教,义通自诵,观机利钝,二并无在。

请文有五:大德念者,请专意也;为和上者,明所祈也;愿为作者,慈副本望也;我依受具者,三学由生也;五慈愍故者,已述所怀,惟听许也。

次科请文五段,初句为一,我某甲下二句为二,愿下二句为三,我依下二句为四,末一句为五。

次答辞中,若无告辞,喜踊无所也。

答辞标中,由答知许,故生喜踊。

告辞有四:初可尔者,总领请辞,许为师也。教授汝者,非但事摄,有法弘训也。清净者,宜重戒本,摄持三业也。莫放逸者,诸过之源,由行放逸,当摄情根,远五欲也。

列释有四:初、答请,二、许教,三、诫业,四、约心。

初答可尔中,可是答诺下流,尔是应酬上位,双云可尔,未善知言全不可也。至于忏持答中,义兼前二,以所对者有少长故。

三中,初释当文。可是允许,尔即禀承,未善知言,斥翻传也。至下,次会他处。忏法兼二,对少云可,对长云尔。彼通少长,故可两标;此唯请师,不当双列故也。

有人解云:律虽列四,随一成答;意以通四,共成一答。如上解文,初是许辞,后三相摄,义联类也。

四中,初引他解;意下,示今释义。联类者,言相贯也。

文列阇梨及余师众,须有请者,据理约事,义不妄临,必须告情,方赴受会。

释诸师中,初科,据理约事,理谓道理,事即事仪。

今时行事,薄滥转轻,搦得受者人情布订,互为师傅,使偏上下,都不缘前受者本意。如此行事,何名来受?理须本师开示委语,令彼受者得知法用。据成羯磨,合众齐功,岂独三师偏受其赐?文虽开请,义准上文。

次科,初叙讹。搦谓捉搦。布订犹安排也。互为遍上下者,更轮而转。不缘受者,本意谓不取彼欲与不欲也。如下,正斥。本师开示,谓和尚示知羯磨教授名字德业,令知此等秉御有功,故云知法用也。推功合众,则不偏受三师之赐也。文下,指法,但改和尚为阿阇梨等。

阿阇梨者,本随传出,亦讹略也。如梵天音阿遮利耶,即唐所翻。云教授者,彦琮隋译阿遮利夜,声相近耳。然教授名,通于轻重。律中所出六种阇梨:一者剃发,二者出家,三者受经,四者教授,五者羯磨,六曰依止。唯后一师,始终成固,余者一席,俱通名也。余如钞说。

三中,初科。初翻名释义。本随传出,谓翻律者随闻而译,不究本音也。次出正翻,亦依声论。然下,列示多种。通轻重者,下六种中,前三为轻,四、五次重,后一最重。出家阇梨,即授一戒者。教授羯磨,即授具戒者。依止阇梨,替和尚处,故云始终。指余如钞,亦即师资中。

外有僧者,同和作法,比行事者,号曰尊人、尊师。如善见云:临坛师也,戒本人也。故今加尊,有所承也。

次科外僧,即三师外、七证师、尊人、尊师。人、师两字,并据善见上加尊字,示有禀承,今云尊证是也。

请法同和上文,以共秉故,随诃成别,举戒功齐,不可轻也。

二、安受者所,注文具显。

云不得界外者,此通白四之时,今约事缘,界外无失,如后段缘也。五分中,由为不如法人受故,因制戒坛外,十众在坛上界外问之。

第二,正释中,初科。白四时,谓正受时。不得界外,非谓问难时也。如后段者,即差问中云将至界外看等,引五分证不如法人。彼因界外借衣钵故,由本在余处起过,故制坛外十众。坛上,对僧前也。界外问者,即坛外也。

言眼见者,目有所对,发胜心也。耳不闻者,恐听羯磨,成戒难也。至后问难何得闻者,既已在僧,正乞具法,僧得自在,许闻成后,故无过也。如余非数,并不开诃,唯斯一人得预诃位,意可见也。

二中,初牒释,至下,通难。初徴,以戒师和白沙弥在众,得预闻故。既下,次答,许闻成后,谓成具戒也。不足数中,沙弥一人不得满得诃,特异常途,足以为例。

文言立者,行住两仪,心躁乱故;坐是安静,未足称恭。故立望僧,意取翘注。及教师问,又无坐文。行事之家,召令对坐,既是别告,理亦应通。然目对僧,辄尔自坐,有所轻也;至时筹量,去取恭慢也。

三中。初释须立之意。行住是散住,谓行时暂止。坐卧是慢,文简三仪,理无卧故。及下,次明正问之仪。初示时事。以律无文,例皆对坐。既下,次决可否。上二句是纵别告,谓教师独问。然下,即夺目。对僧者,即坛上十师。坐有所轻,意令跪也。令筹量者,谓观机恭慢,去慢取恭,不局坐跪也。

三、差教师者,由界外露观,致返还故,制依法问,不可细捡。

第三,初科。注中但云稽留,律明受者惭愧返道,故云返还也。

如律上下,但问诸遮,至受戒法,制十三难,有难无难,终须问之。有则不感,无则须问,故知差意止在难也。衣钵名字,泛显之辞,以通言路也。

二中,初引律制。律上下者,即差出、对众两处问难,但列十六轻遮。而制受法中,如注所引。又云:不问十三难者,则不得戒。由有明制,义必前问,故正问处并皆略之。遮无定制,义通得不,须立仪式,是以具列也。故下,次显差意,仍示后问,文有旁正。

就分为二,谓缘、法仪也。缘中问答者,戒师欲和,取名请可;此中索欲和僧,通、别两缘,如上卷也。

三中。初总分缘,即如注问答。和僧法,即作白仪,谓出众威仪。准钞白已,续云:应起礼僧已,案常威仪,至受者所。羯磨本脱,宜引加之。缘下,牒释取名。请可,谓和白问僧。此下,点示。通和但云受戒羯磨,别和随法各答。

四、出众问法。就文为三:初、示其衣钵者,恐生怖故,问答失差。前具示名,非本问意;难后问遮,非无须问。如名字、衣钵等,前已陈故,亦如前后。二、应语下,正辨问难,傍兼十遮。二、如我今问汝下,定其言议,情事无爽。

第四标分中,初段二意释之。初即通言释,谓正欲问难,假为言端,故云非本问意。难后下,次约应后释,谓后遮中须问衣钵,在言既略,故前委陈;后问易领,意使相应,故云亦如。前后名字,即己与师名,义同衣钵,故连举耳。二、三两段,在文可见。爽即差也。

就初缘中,如五分云:被差人起,至和上前,问:度此人未?谓十戒也。作和上未?衣钵具未?并答已。注谓着高胜处者,以戒遮既净,堪为道器,缘成业具,位登僧宝,岂卑下也?

示衣钵中,初科。初引示。五分三问,和尚合知,故须前审。作和尚者,即请师也。注下,牒释。僧宝超越,故云高胜。

列示衣名,将多论告者,现未曾有法也。创在沙弥,但披缦服,忽厕大位,仪相殊绝,令心高远,不志下流也。又列钵名,引十诵者,示上参佛相,下济群有也。仍问所属者,如五分中,即加受法,故问其缘。四分无文,义须准的,如后篇明之。

次科正释中,初释引论示衣;又下,次释引律明钵;仍下,三、释问己有。由为加法,故须审定。此据五分,须对教师;后引僧祇,则对戒师。指如后篇,即受净中。

问:既未白四,义是沙弥,何得加者?答:既云受具,正法有仪,章服被于外容,戒业充于内报,事义相假,何得不持?如僧尼二众,体不同法,及论受戒,闻说皆开。故知持竟,从僧乞受,如和上例,可以通鉴。岂同古人,雷同受后?须晓之也。

问意。假设他疑,引起后义。答中。初立理。谓正受时,时具仪相,故须先持。如下,引例,有二。初引尼众受戒同法,以例未具,得加三衣。次引和尚先请后受,可例受前。加法无过,闻说皆开。闻即开听,说谓开诃。岂下,彰异。古来例皆受后加持,事钞两存,义犹未决。雷同,言无异识也。问:若加受法,谁为对首?答:按坛经云:教授师于此为受衣。准此,即对大僧也。若谓沙弥不合与僧对首者,即应难曰:沙弥那得受大僧衣耶?既许沙弥受僧衣,何妨大僧为对首?今时有用沙弥为对者,止可本众对加缦衣。沙弥既无三衣,岂得对彼加受?请以理求,无事冰执。

二、正问中,前缘定其思审;不犯边下,依数列问。

敕听者,诫不妄缘;今至诚者,诫无妄答;下有无者,欲举事问,前定占也。

二、正问难。定思审中,诫不妄缘,令摄耳也;诫无妄答,令正心也。下有无者,即实不实也。占谓视兆,卜其未然也。

将解难文,先以义引五门不同:一、制简净意,二、释名体,三、得名废立,四、收难多少,五、通塞不同。

初来意者,光师云:夫欲远希玄果,非戒不克。然戒法清虚,乃出道津济,法既精妙,致受非易。论其受也,非身净不克。是以身为受道之器,心为纳法之主,身心圆净,得戒亡言。若内怀遮难,于道非净,虽备众缘,徒劳无益。一生绝分,障不发戒,名之为难。由难障故,因捡稽留,故制问之,意在此也。

列问义门制意中,引光师文四段。初叙戒功玄果,通目三圣克获也。然下,次明简净。是下,三、明有无得否亡无也。由下,四、结显问意。

二、释名体。前列数者,难随染起,染是生因,则无量也。且据重者,能障圣道,标举十三。

二中,初科。染即是情,以十三难不出三道,三道皆情,情生非一,故难亦无量。

初、边罪难者。曾受佛戒,理宜谨奉。捉心不固,具缘犯重,为过不轻,业果生报。不思舍悔,反戒更受,义无再摄。分在众外,名之为边;一生永障,名之为难。难由边罪障戒而生,故曰边罪。

释名中,初科。曾受佛戒,总该道俗。不思舍悔,谓将犯时不舍戒,戒羸不悔也。反戒,即犯重也。破前为边,障后为难。分在众外,谓不入二种僧中。

自余十二,例如下述诸说云云,终是犯重,义无摄受也。

次科,初指例;已后诸难,标、释、结三,并同初释;诸下,斥异云云,多说如第三门。

二、坏尼难者,净具尊境,是世福田,理宜䖍敬。生出世福,反加慢辱,毁坏梵行,业深罪重,虽受无益,名之为难。难由坏尼净行而生,故曰也。尼中反之,可如后说。

二中,言净具者,净简秽境,具简沙弥。陵犯胜境,必无奉信,故受无益。尼中反者,即坏净具大比丘也。

三、贼心受戒难者。沙弥、俗人,法非本位,形滥僭上;又盗圣财,非分妄谓,故号为贼,障不发戒。世财是共,虽盗非难;法财不共,具缘方感。此难由贼妄谓而生,故曰也。

三中,形滥即偷形,盗圣财即偷法,盗世财非难者,据本白衣为言,若受五十,满五成重,即入边收。

四、破内外道难。正取破内,兼实破外。志性无恒,内外无取,斗乱彼此,俱不成办。故文云汝不破二道耶是也。五分云:舍内法外道人者,不应受戒。此直取破内也。由信心未着,舍正归邪,破于内法,即名为难。

四中,初科。初引本宗,明破二道俱不成办,谓于所业两无成故;次引五分,但明破内,着犹定也,陟虑反之。

问:沙弥虽破,而不成难,何故毁重,同为边障?答:具分乃殊,同坏本也。

问答中,以破局大僧,边通小众,故问决之,具分即目大小二戒。

若尔,尼中两众犯后四重,应是障也?答:前四限分故违,后四枝条深制。

转难中,尼有八重,犯皆成障;尼下二众,前四成边,后四非障,因引为难,欲显不同。

五、黄门者,黄是中方之色,昔刑其势,号曰阉人,以卫中禁之门,故曰也。此不男者,虽禀人类,形微志弱,无任道器,反增欲染,虽进学业,终无登趣,故曰也。男子有五,如律缘彰;女人亦五,尼戒具列。

五中,初示名。中方属土,土色黄(或云昔用雌黄涂门,以应其色故),天子中禁,号为黄门。由用阉者为守,因目其人。然古有黄门侍郎之官,即非阉人也。昔刑其势,即古宫刑。阉字音淹,谓男无势者。然今五种,不必因刑,但借彼名耳,即经所谓五种不男之人是也。此下,示难意。形微无丈夫相,志弱无刚勇性,反增染者,由欲重者堕此报故。登,成也。男下,显相。女人五者,即[田*累]、筋、鼓、角、脉,皆谓不通淫者。

六七、二难:杀父母者,人非化生,业寄胎报,假彼遗阴,以成己体,育养恩深,理应反报,方兴逆害,祸深障厚,故曰也。

六、七合明二难:初叙恩深;方下,次明过重。

八、杀罗汉者。此人惑尽德圆,福田应供,反加兴害。清净圣境同上,业重障深,故曰也。

八中分节同上。惑尽德圆,即自行福田;应供,即利他德,即果上无漏福慧也。

九、破僧者,众和法同,出道良筌,乃以邪法乖真,分众异轨,使应悟失解,业深障戒也。

九中,初叙正化僧法之益。筌即取鱼之具,喻教法也。乃下,显难。邪法乖真,即是五法;分众异轨,即破僧也。

十、出佛血难。如来四等,道化众生,皆凭出世,恩深厚报,义在虔恭。乃兴恶心,侵出身血,斯业大重,障戒名难。难由恶心而生,故曰也。

十中四等,即慈、悲、喜、舍,四皆平等。侵出血者,本欲杀佛,杀之不果,但出身血耳。

十一、十二非人畜生难者,报处卑微,形心非器,由斯障戒,故曰也。

十一、二趣别义同,所以合明。

十三、二形难者,凡为道器,要须志节清卓,报殊性定,方能弘道,所作生成。今则形挟两境,志致懦弱,善恶不成,焉能修道?先得戒者,因生尚失,何况现报?方欲感戒,即斯为障。障因二根而生,故曰二形难也。

十三。初叙所堪。志、报、性三,皆须出众,则学必有所发,道必有所立,故云所作生成。今下,次明难相。反上三种,形挟两境,谓男女二根,即报劣也。志弱如文。善恶不成,即性不定。下引受后形生戒失,以况现有。不感可知。

次依名定体,并辨离合。

初定体中,随义以彰,体则多也。何以明之?黄门一难,以五钝烦恼为体,此约惑明也;非八畜生,以苦逼为体,此约报明也;二形,即以根杂为体,此约相明也;余边等九,以不善思心为体,此约业明也。

定体正明中,即用三道以为难体。二形约相,相即是报,亦苦道收。五钝即三毒及慢、疑也,不善思即行心也。

问:五逆以业为体,何以不用夷、兰为体?答:逆即障戒,未假罪也。如俗人造逆,即说戒障,何有罪耶?假令比丘作破僧等,悉以逆为业障,重者边收,兰者戒难,可以兰罪入忏,而本业非障耶?

问中,比丘犯逆,三杀皆夷,破血并兰,理合为体。答中,初判定。逆取业障,不论篇聚,故云未假罪也。如下,反质。初引俗犯无罪以质。假下,次约僧犯可忏以质。重夷自入边收,逆兰方为戒难。然兰是制罪,容可忏灭,即应犯者,忏已非障,故知不可以兰为体。

次辨离合中。

问:四重合一边,五逆而分者?

离合中问意易解。

答:杀、盗虽别,不由作事,即障戒;由违重教,方得边名。据违、背是一,故合为边罪。若论逆名,随事成业,无教可违,故律中外道杀父母者,无所长益,便即灭摈,岂望违教也?

初师解中。初明边罪。约违教,略举杀、盗,淫、妄亦然。若下,次明逆罪。据成业,外道犯逆,受已即摈,不因所犯,显非违教。

又解:合逆离边,或俱离合,皆有滥故。何以知耶?如造四重,俱犯成边,今分为四,则繁杂也。逆不分五,滥逆非难,如杀三祖乃至后母等,或打棒父母等尊,世谓恶逆,戒障简轻,故并得受。

次师中,初科。初通标。准有四句:合、边、离、逆。此句正用合、逆、离、边及俱离、合三句,皆有繁、滥。何下,别释。初明离边成繁。逆下,次明合、逆有滥。祖与曾祖、高祖,谓之三祖。后母即继母。打约身分,棒即持物。此等俗刑,例同为逆。佛律唯据杀亲父母,始成戒障;今若不分,滥余轻故。

若尔,贼心有六,四轻两重,应立二难?答:论六分二,据众别说,不从重分,俱众法故。

转难中,律云:贼心入道者,或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众僧所,共羯磨、说戒;或至一、二、三比丘众僧所,共羯磨、不说戒(此二句,律云未受不合,已受灭摈,即两重也);或至一、二、三比丘众僧所,不共羯磨、说戒;或至一、二、三比丘所,不至众僧所,不共羯磨、说戒;或至一、二比丘所,不至三比丘众僧所,不共羯磨、说戒;或至一比丘所,不至二、三比丘众僧所,不共羯磨、说戒(此四句,律云未受不合,已受得戒,即四轻也)。难意云:若谓逆罪滥轻,故须离者,贼住亦有轻重,何故却合?答中,上二句答开。据众别者,前二共作众法,后四对作别法。下二句释妨。又应难曰:既有两重,何不分二?释之可解。

又逆不离,谓俗具五,可以思之。

三师中,五逆重罪,僧可具造;俗无破僧,不列不显。

三、得名废立者。

先据名中。

非畜形黄,从报得名;边罪破内,从法得名;贼心当体,余六从境,谓坏尼五逆也。

第三,据名四义中,边破从法者,边是犯制法,破即毁正法,贼心当体,即贼为名。

又解:边罪从法隐相显,法通收重故。若随说一,不通道俗、具不具者,及退道人重来受者,今说边名,莫不皆受佛戒,犯重更受,不可随境,故以法收,名为边罪。非畜黄形,如前从报。余之八难,并从前境,如破内外道与坏尼等,何得殊名?此解可也。

次三义中,边罪隐相,谓不分四重;显法,谓但立边名。若随说一,谓离边名外,随立一名,则该摄不尽。大分道俗,即收四戒,道中有具、不具,具中有在道及带戒退道。余八中,破是能破,二道是所破。所破即境,与坏凡同。又贼心者,名从能盗,义兼所盗,故亦从境。此解可者,今所取故。

次诤名中。

次诤名中,下引问难,古今废立,故曰诤名。

问:障戒不发,乃有无量,所以十三独名难者?答言:难有二种:一、始终体定,不可延除;二、虽具法缘,戒必不发,余不具故,唯在遮收小年衣钵,待求便是也。

通名问答中。初明难具二义。延谓待无,除谓易去。余下,次明诸遮不具。小年可待,衣钵可求,反初义也。余遮缘具,亦有发戒,但得小罪,反次义也。

问:十三初难,何以名边?今解:边法具四义故:一、曾受内戒,今弃众外,故云边也;除坏尼者,本无戒故。二、通具、不具者,可作边名除。二、破两难,不通未具。贼心一难,不通具戒。三、唯局曾受者,可名为边;通受、未受,则不名边也。如黄门难,或曾受后变杀父母、罗汉等,或受后舍竟而行杀;非、畜二形,例通于受及未受等。四、犯究竟罪名边,除出血偷兰,是方便

次问初难。问答中,欲显边名局在初难,故以四义对简十二:初义简坏尼,内戒简外道邪戒;二中简三难,破内、破僧局具戒,贼心局未具;三中简七难,黄门、三杀、非畜二形,第简可寻;四中简出血。

问:尼犯后四舍来名边者,后四不通下众,尚得边名;破僧不通沙弥,亦是边不?

转难中,尼有八重,前四通三众,后四局大尼,□破亦局僧,可例名边否?

有人言:尼犯八重,皆不名边,何故如此?以法还戒,尚不重受,何须问边?

答中,初解,以尼无再受,故没边名;以法还戒,谓作法舍也。

若尔,既无,但十二难何为具问?不问违教,进退何依?今解:初一违教法立名,余随境相,非有违也。破二道者,虽受具戒,但行业重。后来说难,初作之时,但得偷兰,着外道服,即是其证。故知于正重违,出在海外也。

今解中,初蹑破。尼中具问十三难,可验非理。今下,正解,为三。初立理。尼中后四,望违重教,故得边名。二众未禀,故不通耳。破僧据境,不望违教。破下,次释难。前科,初解。边、破二难,并从法故,今此随境,故复通之。律中着外道服,学外道事业,并得偷兰,可验破二,但约业重,非违重教。故下,三、结示。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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