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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戒本如释

四分戒本如释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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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广州沙门释 弘赞在犙 绎

○七众学法(开三) 初总标 中别列 后结问。

△初总标

诸大德。是众学戒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释曰。梵云。式叉迦罗尼。亦云尸叉罽赖尼。此译为应当学。谓是所应学事也。胡僧翻为守戒。言此罪微细。持之极难。故随学随守以立名。斯乃义翻。非正译也。毗尼毗婆沙论问曰。余篇不言应当学。而此戒独尔。答曰。余篇易持。而罪重。犯则成罪。或众中悔。或对首悔。此戒难持而罪轻。脱尔有犯。心悔念学。不结罪名。直言应当学也。然此学法。虽不出其罪名。设有违犯。皆作突吉罗忏。而犯有故误。忏阶两列。故。则对他说悔。误。乃自责心除。诸律论中。皆明故误二心。如律本云。故作者。犯应忏突吉罗。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若不故作。犯突吉罗。根本律摄云。若苾刍不依佛教。不顾羞耻。欲为非法者。捉衣开张。得责心恶作。若披着身。得对说恶作。若苾刍有顺奉心。而着衣不如法。或是忘念。或时无知。非法著者。惟犯责心恶作。按诸律论。多云此众学戒。佛最在初结。而集法藏者。编次在后。言其罪名虽一。而轻重有五。以重戒在先。轻戒在后。此戒于五篇中最轻。是故在后。又以一是实罪。二是遮罪。以实在初。遮者在后。又以一是无残。二是有残。是故重者在初。轻者在后。然于百事中。未必尽在初结。以首戒冠初。故云初也。如佛初度五比丘出家。服饰尚俗。佛作是念。过去诸佛。云何教诸弟子着衣服耶。即以天眼观知。如净居天所著衣服。遂告五比丘曰。汝从今后。应同净居天齐整着涅槃僧。萨婆多论问曰。五篇戒中。佛何以止制着泥洹僧及三衣。观去来现佛。并净居天耶。答曰。佛结五篇戒。此最在初。以此贯初故余篇不说。又此戒于余篇是轻者。将来弟子不生重心。是故如来以佛眼观去来诸佛。及净居天。而后结也。使来世众生不生慢罪。又三世诸佛结戒。有同不同。于五篇戒中。不必尽同。此着泥洹僧袈裟。三世诸佛尽同。是故此戒观诸佛及净居天。余篇不观也(实罪。即性罪也)。

△中别列

此众学戒法。文句简略。事多同轨。不繁条列科名。当文思之。即得其旨。至于缘起释义。律本或具。不具。稽诸犍度。多是六群兴起。同是遮罪。并皆行护威仪。轻重惟分故误。更无别相可得。然其事理。单复无恒。今统百法。约为十事。摄以成颂。俾学习者。而易持之。一着衣事。二入村事。三坐起事。四啖嚼事。五护钵事。六便利事。七说法事。八塔像事。九道行事。十升树事。颂曰。

齐整着裙并三衣  入村舍坐啖嚼事

护钵便利说法仪  敬塔房像道行树

当齐整着涅槃僧。应当学(一)。

释曰。佛在舍卫国。六群着涅槃僧。或下或高。或作象鼻。或作多罗叶。或时细褶。居士讥嫌。谓似王臣及戏笑俳说人等。诸比丘白佛结戒。涅槃僧。或云泥洹僧。此言裙。当齐整者。谓应离不齐整着之过也。云何不齐整。或系带䐡下。或高褰齐膝。或垂前一角。如象鼻形。或垂前二角。如多罗树叶。或绕腰作细褶(律摄云。谓捉裙边细叠成褶。腰间总擪。形若多罗叶。上聚下散者。是也)。是中犯者。若不依佛教。而故作者。犯应忏突吉罗。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若不故作。突吉罗。向下诸戒。准此应知。更不别出。余四众突吉罗。此之百法。尼皆同学。间有一二不同者。于下随事注出。不犯者。䐡中生疮。下着。若脚𨄔有疮高着。若寺内。村外。及作时。在道行时(西域记云。泥缚些那。唐言裙。旧曰涅槃僧。讹也。既无带襻。其将服也。集衣为褶。束带以绦。褶则诸部各异。色乃黄赤不同。内法传云。如有部裙制。横五肘。竖二肘。絁绢。及布。随有作之。西国并悉单为。神州任情复作。横竖随意。绕腰既讫。抬使过䐡。右手牵其左边上角。在内牵向腰之右边。左边上裾。取外边而掩左畔。两手二畔。举使正平。中间矗直。即成三褶。后以两手各蹙至腰。俱将三叠。向后掩之。两角各抬三指俱插向脊。使下入腰间。可三指许。斯则纵未系绦。亦乃着身不落。后以腰绦。长五肘许。钩取正中。举向䐡下。抹裙上缘。向后双排。交度前抽。傍牵左右。各以一手牢擪两边。缠彼两绦。可令三度。有长割却。少则更添。绦带之头。不合缉彩。其绦阔如指面。则靴绦袜带之流。或方。或圆。双亦无损。麻绳之类。律文不许。凡踞坐小床。及拈之时。牵裙上。裙下角。急抹裙缘。擪于膝下。但掩双胯。露胫无伤。高须上盖脐轮。下至踝上四指。斯乃俗舍之仪。若在寺中。半腨亦得。此之剂限。佛自亲制。非是人意。辄为高下。宁合故违教旨。自顺凡情。所著裙衣。长伸拂地。一则损信心之净施。二乃慢大师之格言。西国裙衣。并皆横着。良由彼方自㲲幅宽二肘。此着衣仪。律文具有其制。但且略陈纲要。细论非面不可。斯谓圆整着裙矣。然四部之殊。以着裙表异。一切有部。则两边向外双褶。大众部。则右裙蹙在左边。向内插之。不令其堕。上座。正量。制亦同斯。但以向外直翻。傍插。为异。腰绦之制。亦复不殊。尼则准部如僧。全无别体)。

当齐整着三衣。应当学(二)。

释曰。缘处同前。当齐整者。谓离不齐整也。云何不齐整。或下垂过肘露胁。或高过脚𨄔上。或下垂一角如象鼻。或垂前两角。后褰高。成细褶已安缘。不犯者。肩臂有疮。下着。余悉同上(内法传云。其着法衣。及施[巾*勾]纽法式。依律陈之。可取五肘之衣。叠作三褶。其肩头叠处。去缘四指许。安其方帖。可方五指。周刺四边。当中以锥穿为小孔。用安衫[巾*勾]。其[巾*勾]或绦或帛。粗细如衫[巾*勾]相似。可长两指。结作固心。将[巾*勾]穿孔。向外牵出。十字交系。便成两[巾*勾]。内纽在中。其胸前叠处。缘边安纽。亦如衫纽。即其法也。两头去角可八指许。各施一[巾*勾]一纽。此为食时所须。反褶胸前。纽使相合。此成要也。凡在寺内。或时对众。必无带纽。及笼肩披法。若向外游行。并入俗舍。方须[巾*勾]纽。余时但可搭肩而已。屏处执务。随意反抄。若对尊容。事须齐整。以衣右角。宽搭左肩。垂之背后。勿安肘上。若欲带纽。即须通肩披已。将纽内[巾*勾]。回向肩后。勿令其脱。以角搭肩。衣便绕颈。双手下出。一角前垂。阿育王像。正当其式。出行执伞。形仪可爱。即是依教齐整着上衣也。其三衣若安短纽。而截长绦。则违教之愆现免。着横裙。而去腰缘。乃针线之劳交息。所有瓶钵。各挂两肩。才至腋下。不合交络。其襻不长。但容穿膊而已。若交络胸前。令人气急。元非本制。即不可行。设有余衣。长搭肩上。然后通披。覆其衣钵。若其向寺。及诣俗家。要至房舍安置伞盖。方始解纽。挂其衣钵。然其薄绢为袈裟者。多滑不肯着肩。礼拜之时。遂便落地。任取不堕物为之。絁紬白㲲。即其要也。其僧脚崎衣。即是覆膊。更加一肘。始合本仪。其披着法。应出右肩。交搭左膊。房中恒着。唯此与裙。出外礼尊。任加余服。杂事律云。苾刍热时于自房内。但着下裙及僧脚崎。随情读诵。说法。作衣服等。于四威仪。悉皆无犯。舍利弗问经云。修供养时。应须偏袒。以便作事。作福田时。应覆两肩。现田文相。云何修供养。如见佛时。问讯师僧时。应随事相。若拂床。若扫地。若卷衣裳。乃至种种供养。云何作福田时。国王请食。入里乞食。坐禅。诵经。经行树下。人见端严。有可观也)。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应当学(三)。

释曰。缘处同前。反抄衣者。谓左右反抄衣着肩上也。不犯者。胁肋边有疮等(律摄云。上下衣服。不得偏抄一边。露现形体。双抄总摄两边。置于肩上)。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应当学(四)。

释曰。前戒是行威仪。此戒是坐威仪。谓在俗舍坐时。应好遮身。勿为撩乱。失比丘仪。当端身正意。生他信敬。若放恣诸根。抄衣露体。令他讥谤。则为自损损他也。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应当学(五)。

释曰。缘处同前。衣缠颈者。谓总捉衣两角。着在肩上也。不犯者。肩臂有疮等。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坐。应当学(六)。

释曰。谓在俗舍。当齐整着衣。现福田相。而坐也。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应当学(七)。

释曰。缘处同前。覆头者。谓以衣。若树叶。若碎段物。而覆盖头也。不犯者。或患寒。或头上生疮。或命难。梵行难。覆头而走(僧祇律云。若风寒雨及病。不得全覆。当覆半。令一耳现。若见二师上座当却。不得覆头入厕。若在屏私房覆。无罪)。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坐。应当学(八)。

释曰。义如前释。又比丘不得裹头。是白衣法。若头冷痛。听以毳。若结贝。作帽。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应当学(九)。

释曰。佛处同前。六群跳行入俗家。居士嫌言。似如鸟雀。佛为结戒。跳行者。谓双脚跳跃也。不犯者。若为人所打。若有贼。及恶兽。若有棘刺。或渡渠及坑堑等。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十)。

释曰。谓比丘。凡有所行步。非大人相者。皆应离之(僧祇律云。不得抱膝坐。不得交脚坐。交脚者。髀着髀上。膝着膝上。腨肠着脚胫上。脚着脚趺上。若病无罪)。

不得白衣舍内蹲坐。应当学(十一)。

释曰。佛处同前。有居士请僧设食。时到。诸比丘至家就座而坐。六群蹲踞。比座以手触之。即倒露形。佛为结戒。蹲坐者。若在地上。若在床座上。而尻不至地。即是双足蹈地。两膝并竖也。不犯者。尻边生疮。若有所与。若礼。若忏悔。若受教诫。所谓胡跪者。是也(尻。苦高切。音考平声。谓脊梁尽处是。即臀也)。

不得叉腰行入白衣舍。应当学(十二)。

释曰。佛处同前。六群手叉腰行入俗家。故制。叉腰者。或以一手。两手。而自叉腰匡肘也。不犯者。胁下生疮。若寺内。村外。作时。道路行时。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坐。应当学(十三)。

释曰。谓以手义腰匡肘。而妨比座。纵无比座。亦非仪轨也(十诵云。不掌扶颊坐)。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应当学(十四)。

释曰。缘处同前。摇身者。谓左右戾身趋行也。比丘尼得堕罪。不犯者。或为人所打回戾身避杖。或避恶兽。或逢担棘刺人。戾身避。或渡坑渠。或时着衣。回身看衣齐整不。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十五)。

释曰。谓在白衣家内。当整肃容仪。端身而坐也。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应当学(十六)。

释曰。缘处同前。掉臂者。谓垂臂前却也。不犯者。或为人打。及恶兽来。举手遮。或以手招伴。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十七)。

释曰谓在俗舍时。应端拱而坐也(僧祇律云。不得动手。动足。舞手。舞足坐。当安祥靖住。若有所问者。当先护戒。随顺而答)。

好覆身入白衣舍。应当学(十八)。

释曰。缘处同前。若不好覆身。则处处露现也。不犯者。被缚。或风吹衣离体。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应当学(十九)。

释曰。谓在俗舍坐。当好覆盖身仪也。不应着一衣。除大小便处。不应着串头衣。及绣衣。不应着袄(是裘属。又袍袄也)。不应着皮衣。不应着褶。不应着草衣。树皮衣。树叶衣。璎珞衣。毛衣。发衣。马牛尾衣。如是一切白衣及外道之法。不应作。若患寒。听着复贮衣(僧祇律云。三衣并听絮。应用致物作五衣。若物疏者。应两重。三重作。若五衣疏者。七衣应用致物作。若七衣疏者。大衣应用致物。若大衣疏者。七衣应用致物。坐时当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然后安祥而坐)。

不得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应当学(二十)。

释曰。缘处同前。左右顾视者。谓处处看也。不犯者。若仰瞻日时节。或命难梵行难。左右处处伺求方便道路欲逃去(律摄云。不高视者。举目视前一逾伽地。是为视量。逾伽量者。长四肘也。不应傍视。亦不回顾。端形直视徐行而进。牛马犬等。应预观察。不应逼近。恐有伤损。僧祇律云。谛视行时。不得如马低头行。当平视行。防恶象马牛。当如担辇人行。不得东西视瞻。若欲看时。回身向所看处)。

不得左右顾视入白衣舍坐。应当学(二十一)。

释曰。凡在俗舍。当端心直视。系念在前而坐。不应看他行人往来。技儿歌舞等(根本律云。在白衣舍。他未请坐。不应辄坐。不善观察。不应坐)。

静默入白衣舍。应当学(二十二)。

释曰。缘处同前。不静默者。高声大唤。若嘱授。若高声施食。不犯者。若聋。若命难。梵行难。高声而走。

静默入白衣舍坐。应当学(二十三)。

释曰。谓在俗舍坐时。宜当寂静。如圣默然。有问随答。欲有所言。当平平语。欲有所唤。应弹指令觉。若前人不闻。应语比座传知。

不得戏笑行入白衣舍。应当学(二十四)。

释曰。缘处同前。戏笑者。谓露齿而笑也。不犯者。或念法欢喜而笑。

不得戏笑入白衣舍坐。应当学(二十五)。

释曰。谓在俗舍坐。当敛容整肃。如大人相。勿为儿戏法(僧祇云。不得白衣家内笑坐。若寺内食上二师上座前不得笑。若有可笑事。不得出尔现齿大笑。当忍之。起无常苦空无我想。思惟死想。当自啮舌。若复不止者。不得现齿大笑。当以衣遮口制之)。

用意受食。应当学(二十六)。

释曰。佛在舍卫国。有居士请僧设供。手自斟酌种种饮食。六群不用意受食。捐弃羹饭。佛与制戒。不用意受食者。捐弃羹饭食也。不犯者。或钵小故食时弃饭。或还堕案上(五分律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钵。右手扶缘)。

当平钵受食。应当学(二十七)。

释曰。缘处同前。六群溢钵受食。捐弃羹饭。故制。不平钵者。溢满也。不犯者。或时钵小。或还堕案上。时诸比丘受檀越请。错乱而去。或已去。或方去。或已坐。方坐。或已食。方食。或已出。方出。佛言。欲往受请。应至僧常食处。可见处住。檀越来白时到。上座应在前。如雁行而去。若有三宝事。瞻病事。应白上座。在前去。若有命难梵行难。听不问去。往彼食处。不应错乱聚住。应随次坐。上中下座。应互相看。若有不如法座。不善覆身者。应弹指令觉。若遣人语令知。不应贪恭敬故。在后往食上。令诸比丘起。若未来者。听比座开坐处。若檀越与上座果。应问言。果净未。若言未。应语令净。若已净。应问为谁送来。若言。为上座。得随意取。若言为僧。应语令传使遍。与羹亦如是。若有比丘不得食。听比座为索。若无。比座应自减半与。不应得食便食。应唱言。等得。然后食。不应匡肘食。不应大咳唾。应徐徐弃唾。不应食已默然而出。上座应为檀越说大嚫。乃至为说一偈。若上座不能说。应语能说者说。若上座不语。及语而不说。皆恶作罪。大嚫时。余比丘不应去。应上座四人相待。若为三宝事。瞻病事。应白令知。然后去。若檀越欲闻种种法。应随机为说。赞叹布施。持戒。并佛法僧(言等得者。或云等供。勒伽论云。众僧行食时。上座应语一切平等与。使唱僧跋。然后俱食。言僧跋者。众僧饭皆平等。目得迦云。佛告苾刍。凡于众首为上座者。所有供养。置在众前。先令一人执持饮食。或先行盐。在上座前。曲身恭敬。唱三钵罗佉多。未唱已来。不得受食。当知此言。有大威力。辄违受食。得恶作罪。注曰。三钵罗佉多。译为正至。或为时至。或为善至。或是密语神咒。能除毒故。意道供具善成。食时复至。准其字义。合当如此。然佛昔与大众受他毒食。佛教令唱。然后方食。所有毒药。皆变成美味。以此言之。乃是秘密言辞。未必目其善至。东西两音。临时任道。并分之地。唱时至者。颇有故实。等供。食遍。不是正翻。食罢随意。亦非圣说。昔云僧跋者。讹也。佛教遣唱食前。今乃后称。食遍非真。失于本意。上座未免其𠍴。讹替多时。智者详用。言大嚫者。或云达嚫。义当施颂。有云。报施之法。名曰达嚫。导引福地。亦名达嚫。即是为其施主咒愿也。义净三藏云。世尊在日。亲为咒愿。但至食罢。必为说特欹拿伽他。是将施物供奉之义。特欹尼野。即是应合受供养人。是故圣制。每但食了。心须诵一两陀那伽他。报施主恩。旧云达嚫者。讹也。颂云。饭食已讫。当愿众生。德行充盈。成十种力。所为布施者。必获其利义。若为乐故施。后必得安乐。绎曰。陀那。此云施。伽他。旧云伽陀者。是也。佛言。食时。若人。非人。应与食乃至一抟。大论云。若初得食时。先献三宝。后施四生。杂事云。佛言。凡啖食时。为施畜生。留一抄食。普施群生。勿拘一类。可于饭上。以水浇湿。饼须细擘。散之于地。随意当食。不应遮止。涅槃经云。若有住处。不能施食者。是魔眷属。非我弟子。寄归传云。既其食了。以片水漱口。咽而不弃。将少水置器。略净右手。然后方起。欲起之时。须以右手。满掬取食。持将出外。不简佛僧之物。圣遣普施众生。未食前呈。律无成教。又复将食一盘。以上先亡。及余神鬼。应食之类。可将其食。向上座前跪。上座乃以片水洒。而咒愿曰 以今所修福 普沾于鬼趣 食已免极苦 舍身生乐处 菩萨之福报 无尽若虚空 施获如是果 增长无休息持将出外。于幽僻处。林丛之下。或在河池之内。以施先亡矣。然后施主授齿木。供净水。盥漱如法已。僧徒辞别之时。口云。所有福业。悉皆随喜。然后散去。此是西方一涂赴请。受供之式。广如彼文。此不繁述)。

平钵受羹。应当学(二十八)。

释曰。缘处同前。六群受饭过多。不容受羹。故制。不犯者。钵小堕食案上。

羹饭等食。应当学(二十九)。

释曰。缘处同前。居士设供请僧。手自行食。下饭已。入内取羹。六群食饭已尽。居士与羹已。复入内取饭。取饭还。彼食羹已尽。居士讥嫌。佛为结戒。不等者。羹未至。饭已尽。饭未至。羹已尽。不犯者。或时正须饭。不须羹。或时正须羹。不须饭。或日时欲过。或有难缘疾疾食。

以次食。应当学(三十)。

释曰。缘处同前。居士请僧设食。六群不次第取食食。故制。不次第者。钵中处处取食食。不犯者。或患饭热。挑取冷处。若日时欲过等(十诵云。不得钵中择好食)。

不得挑钵中而食。应当学(三十一)。

释曰。缘处同前。居士设食。六群受食。当挑钵中而食。令现空。故制。挑者。置四边挑中央至钵底也。不犯者。若患饭热。开中令冷。或日时欲过等。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为己索羹饭。应当学(三十二)。

释曰。缘处同前。居士供僧。手自行食。六群自为己索食。如讥饿时。故制。不犯者。若病自索。若为他。他为己索。

不得以饭覆羹。更望得。应当学(三十三)。

释曰。缘处同前。居士与一六群比丘羹已。识次。更入内取羹。彼于后。即以饭覆羹。居士还问。彼便默然。佛因制戒。不犯者。或时正须饭等(律摄云。羹饭不得互掩覆者。意欲多求。长贪心故。应于饮食生厌离想。是为出家所应作事。随得随食。少欲为念也)。

不得视比座钵中。应当学(三十四)。

释曰。缘处同前。居士设食供僧。六群中一人得食分少。见比座分多。即语居士有爱。佛为制戒。视者。谓看视谁多谁少。现于贪相。见他多得。便生瞋姤。故不听视也。不犯者。若比座眼闇。为看得食不得食。净不净。受未受。

当系钵想食。应当学(三十五)。

释曰。缘处同前。六群受羹饭已。左右顾视。不觉比座取其羹藏之。佛为结戒。系想钵者。谓不左右顾视。当自系心。念食充身。以成道故。不犯者。或比座眼闇为受取。看净不净等(勒伽论云。若食一一食时。当观此食。从何处来。从仓中出仓从地出。地以和合种子得生。今复还养粪身。举搏时。作粪想。正念在前。不以散乱心啖食。当作逆食想。从地得想。病想等。智度论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计一钵之饭。作夫流汗。集合量之。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净。宿昔之间。变为[尸@失]尿。本是美味。恶不欲见。行者自思如此弊食。我若食着。当堕三涂。如是观食。当厌五欲)。

不得大抟饭食。应当学(三十六)。

释曰。缘处同前。六群大抟饭食。令口不受。故制。大抟者。口不容受也。不犯者。日时欲过。及有难至。疾疾食(僧祇律云。不得大团。亦不得小。如淫女两三粒而食。当可口食。上座当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狈食不饱)。

不得大张口待饭食。应当学(三十七)。

释曰。大张口者。谓饭未至。先大开口以待也。不犯同上(僧祇律云。比丘食时。当如雪山象王食法。食入口已。以鼻作后口分齐。前食咽已。续内后团。若口有疮。得预张口。无罪)。

不得含饭语。应当学(三十八)。

释曰。六群含饭语。故制。此据缘起结戒。故云含饭。准义。凡是含一切食。皆不应语话也。含饭语者。谓饭在口中。语不分明。令人难解。亦是白衣。婆罗门法。非比丘仪。故不听作。不犯者。或曀而索水。或命难。梵行难。作声食(僧祇云。若食上二师上座唤时。咽未尽。能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得者。咽已然后应。若前人嫌者。应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应。五分云。益食时。听言须不须)。

不得抟饭遥掷口中。应当学(三十九)。

释曰。六群抟饭遥掷口中。居士嫌言。如似幻师。故制。遥掷者。谓先张其口。乃以饭团遥掷入口也。不犯者。或被系缚。

不得遗落饭食。应当学(四十)。

释曰。六群手把饭抟。啮半食。故制。遗落食者。谓半入口。半在手。即是食半留半也。不犯者。啖薄饼。燋饭。瓜果蔗菜等(僧祇律云。若麨团大。当手中分令可口。饼亦如是)。

不得颊食食。应当学(四十一)。

释曰。六群颊食食。居士嫌言。如似猕猴。故制。颊食者。谓故𠿡食。令两颊鼓起。如似猕猴也(僧祇律云。不得口中回食食。谓含饭团。从一颊。回至一颊。当一边嚼。即嚼边咽)。

不得嚼饭作声食。应当学(四十二)。

释曰。嚼者。啖嚼也。不犯者。嚼干饭。及燋饭。瓜果等(僧祇律云。不得㗘㗱作声食。不得全吞食。嗗嗗作声。若咽喉病。无罪。十诵云。啜粥不得作声。啖根茎等。勿令大作声)。

不得大噏饭食。应当学(四十三)。

释曰。噏与吸同。气出为吹。气入为吸。是引食入口也。噏饭者。谓张口遥噏取其饭也。不犯者。若口痛。若食羹酪浆等。

不得舌䑛食。应当学(四十四)。

释曰。舌䑛者。谓长舒其舌。以䑛取饭食。或䑛掠两唇也。不犯者。或被缚。或手有泥腻(僧祇律云。不得䑛手食。若酥油。蜜。石蜜。着手者。当就钵缘上概。聚着一处。然后取食。不得𡂡指食。若蜜盐着指头得𡂡。无罪)。

不得振手食。应当学(四十五)。

释曰。振者。举奋也。不犯者。食中有草。有虫。或手有不净。欲振去之。或有未受食。手触。而污手。振去之(僧祇律云。若振手时。不得向比座振。若食着手。当向己前振。若钵中抖擞)。

不得手把散饭食。应当学(四十六)。

释曰。把散饭者。谓散弃饭也。不犯如上(僧祇律云。受食时。不得令一粒落地。若净人潟时堕地。无罪。食着口中时。勿令落地。误落者。无罪。若啖瓜。果蔗时。皮。核。滓。不得纵横弃地。当聚足边。十诵云。食堕所受草叶上者。应食。若有土著。吹却土而食。或有多土著者。水洗得食)。

不得污手捉食器。应当学(四十七)。

释曰。污手者。谓有食腻所沾。及余垢所污。凡为饮食。当净洗手已。方捉饮食之器。不犯者。草上受。叶上受。洗手受(五分云。不曲指。收钵食。不嗅食食。不嫌诃食)。

不得洗钵水弃白衣舍内。应当学(四十八)。

释曰。六群食已。洗钵。弃洗钵水及余食。狼藉在地。故制。洗钵水者。杂饭水也。不犯者。若澡槃承取水。持弃外(僧祇律云。食时当称腹而取。不得多受。若净人卒多与者。未啖时应减与比座。若比座不取。应与沙弥。及园民。若洗钵时。不应一粒泻弃地。若有者。应聚着板上。叶上。若细粒。若麨。不可得聚者。无罪。十诵云。问主人弃。不犯。五分律云。有诸白衣新作屋。欲得比丘钵中水洒地。以为吉祥。佛听。以钵中无食水洒地。根本律云。若有人来乞钵水时。应洗净钵。置清净水。诵伽陀三遍。授与彼人。或洗。或饮。能除万病。又云。不得以残食置钵水中。释曰。伽陀。是佛亲说颂。如余处录)。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洟唾。除病。应当学(四十九)。

释曰。佛在舍卫国。六群大小便洟唾生草菜上。佛为结戒。时病比丘避生草菜疲极。故除病者不犯。又不犯者。在无草菜处大小便。流堕草菜上。或为风吹。或为鸟㘅。而堕生草菜中。若比丘尼生草菜上大小便洟唾者。堕罪(僧祇律云。若夏月生草普茂。无空缺处者。当在骆驼牛马等行处。及砖瓦石上。干草叶上。如上次第无者。当以木枝承。令粪先堕木上。后堕地。若大小便洟唾污手脚得拭生草。律摄云。若棘刺丛处。无犯。若大林中行。枝叶交茂。应离人行处。若涉生草田间。无空处。应持干草叶布上。便利。若无可得者。无犯)。

不得水中大小便洟唾。除病。应当学(五十)。

释曰。缘处同前。不犯者。或于岸上便。流堕水中。及风吹鸟㘅等(僧祇律云。若雨时。水卒浮满。当在土块上。及瓦石竹木上。令先堕木上。后落水中。若大小便污手脚。得水中洗。若入水浴时。不得唾中。若岸远者。当唾手中。然后弃。善见律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水虽中用。旷远无人用。不犯。律摄云。凡为洟唾时。勿作大声。亦不应数为洟唾。若性多洟唾者。应向屏处)。佛言。听作厕屋。应作众多处。以物隔障。若老病倒地。听在边安栏架。应别作小便处。掘地作坑。下安砖石。持瓨着上。开瓨底漏下。坑两边安木。气臭。听作盖覆(根本律云。应在寺后西北隅作厕。外安木履。入时应着。臭应洗拭令净。置叶土等。勿损飞虫。洗时帚揩。不应用手。僧祇律云。厕屋不得在东在北。应在南在西。开通风道。作法者。若作坑。若依高岸。若临岸上。底下水流者。应安板。令先堕板上。后堕水中。应作两孔。三孔。孔广一肘不舒手。长一肘半。五分律云。厕满应除去。若生虫。应作坑安之。若未生虫。持曲末着厕陷中。虫即不生。释曰。西国门皆东向。故不听在东)。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应当学(五十一)。

释曰。佛在给孤独园。六群立大小便。居士嫌言。如似牛马猪羊等。佛因制戒。原五天竺境。小行之时。人皆蹲踞。至于蕃胡诸国。亦多符此。其惟东夏。方处不同。事非一定。立者多而蹲者寡。若非蹲乡而蹲者。讥为不男。设非立方而立者。见之亦未为怪。据此两途。如何行护。准如略教。自为通塞。如根本羯磨云。时佛临欲涅槃。告诸苾刍曰。我先为汝等广已开阐毗奈耶教。而未略说。汝等今时。宜听略教。且如有事。我于先来。非许非遮。若于此事顺不清净。违清净者。此是不净。即不应行。若事顺清净。违不清净者。此即是净。应可顺行。问曰。何意世尊将圆寂时。说斯略教。答曰。大师灭后。乃至圣教未没已来。无令外道。作斯讥议。世尊既是具一切智。世间有事不开不遮。诸弟子辈。欲如何行。为遮斯难。远察未来。利益故制。又复欲令诸弟子。于事无碍。得安乐住。是故须说。如世尊说。若事顺不净违净。有顺净违不净。应行不应行者。未审此言。有何义意。答曰。若有事物。佛先非许非遮。今时若作。俗生讥论者。此是不净。即不应行。何者是耶。且如西方诸处。时人贵贱。皆啖槟榔。藤叶。白灰。香物相杂。以为美味。此若苾刍为病因缘。冀除口气。医人所说。食者非过。若为染口赤唇。即成不合。又如赤土染衣。亦是先来非遮非许。今时着用。同外道服。生俗讥说。此即合遮。理不应用(东夏黄衣事同于此)又如有事。亦非遮许。今时受用。人无讥议。用之无犯。即如腰绦。佛说三种。余非许遮。此外诸带。用系腰时。人无见耻。此亦无过。皆是清净。又如佛说有三种物。可用洗手。一是碱卤土。二是干牛粪。三是澡豆。此是开听。如夜合树花。木患。皂荚之类。咸堪洗沐。既非遮许。无毒无虫。用之非过。诸如此类。思察应行。注曰。佛唯开匙元不说箸。今时用者。是略教开。经堂上高床跏趺坐食。此乃咸非略教所许。但行之既久。固是难言。今此不立小便者。是佛已遮。然今时行之。俗生讥议。虽非佛许。以顺时方。护俗讥嫌。想亦不违圣意。然诸智者。深须思察。幸勿才闻斯说。便取余之定禁。妄符圣教。是即非制而制。是制而开。废教之罪。谁当代之。略释本文竟。其便利事。今当陈之。佛言。不应久忍大小便。去时应捉厕草。若在前去者。应在前行。至厕坊。应安衣着杙上。若架上。树。石上。至厕外。应弹指若謦欬。令人非人知。手坚捉衣。不令触厕两边。应坚安脚。当先看有蛇虫。应驱出。不应未蹲便举衣。应并蹲渐举衣。蹲已当看。勿令前却近两边。使大小便洟唾污厕孔。不应高声大鸣。厕草极长一磔手。极短四指。已用草。未用草。应别安处。便已徐起渐下衣。至洗处。应弹指令人非人知。应先看毒虫。渐褰衣蹲。不应就水器中洗。洗时勿使有声。洗已。应以手。若叶。若弊物。拭去身上水。应以卤土。若灰。若泥。若牛屎。若土堑。若澡豆。洗手。洗已。应渐下衣起。见厕上有不净。应扫除(杂事律云。持筹片。并三块土入厕。筹用拭身。一土洗净。一土洗小便处。一土洗左手。母经云。应用二指头洗之。谓无名指。及小指也。义净三藏。依说一切有部。撰出便利法云。便利之事略出其仪。下着洗浴之裙。上披僧脚崎服次取触瓶。添水令满。持将上厕。闭户遮身。土须二七块。在其厕外。于砖石上。或小版上。而安置之。其土碎之为末。列作两行。一一别聚。更安一块。复将三丸入于厕内。安在一边。一将拭体。一用洗身。洗身之法。须将左手。先以水洗。后兼土净。余有一丸。粗且一遍洗其左手。若有筹片。持入亦佳。如其用罢。须掷厕外。必用故纸。可弃厕中。既洗净了。以右手牵下其衣。瓶安一边。右手拨开傍居。还将右手捉瓶而出。或以左臂抱瓶。拳其左手。可用右手。开户而去。就彼土处。蹲坐一边。若须坐物。随时量处置瓶左䏶之上。可以左臂向下压之。若有三叉木。置上极要。先取近身七土。别别洗其左手。后用余七。一一两手俱净。其瓶木上。必须净洗余有一丸。将洗瓶器。次洗臂。腨及足。并令净洁。然后堕情而去。此瓶之水。不入口唇。重至房中。以净瓶水。𠻳口再三。若其事至。触此瓶者。还须洗手漱口。方可执余器具。斯乃大便之仪粗说如此。小便则一二之土。可用洗手洗身。此即清净之先。为敬基本。或人将为小事。律教乃有大呵。若不洗净。不合坐僧床。亦不应礼三宝。修之则奉律福生。不作乃违教招罪。斯则东夏不传。其来尚矣设令启示。遂起嫌心。即道大乘虚通。何净何秽。腹内恒满。外洗宁益。讵知轻欺教检。诬罔圣心。受礼礼他。俱招罪过。着衣啖食。天神共嫌。若不洗净。五天同笑。所至之处。人皆见讥。弘绍之宾。特宜传教。既而厌俗离尘。舍家趣于非家。即须殷勤用释父之言。何得睚𥈐毗尼之说。如其不信。幸可依此洗之五六日间。便知不洗之过。然而寒冬之月须作暖汤。自外之时。事便随意。凡是僧坊。先须净治厕处。若自无力。教化为之。供十方僧理通凡圣。无多所费。斯其要焉。是净方业。固非虚矣。理须大槽贮土令满。置在厕边。大众必无私房可畜若卒无水瓶。许用瓷瓦等钵。盛水将人。安在一边。右手浇洗。亦无伤也。江淮地下瓮厕者多。不可于斯即为。洗净宜应别作洗处。水流通出者为善。杂事律云。佛告诸苾刍。汝等当知。此是常行。恒须在意。如是洗净。有大利益。令身清洁。诸天敬奉。是故汝等。从今已去。若苾刍。苾刍尼。学戒女。求寂男。求寂女。部波索迦。邬波斯迦。归依于我。以我为师者。咸应洗净。若不如是洗净者。不应绕塔行道。不合礼佛读经。自不礼他。亦不受礼。不应啖食。不坐僧床。亦不入众。由身不净。不如法故。能令诸天见不生喜。所持咒法。皆无效验。若有犯者。得恶作罪。若作斋供。书经造像。不洗净者。由轻慢故。得福寡薄。汝等皆应依我言教。无得自欺。作不净法。懈怠放逸。为下品行。当堕恶道。时诸苾刍。闻佛教诲。皆大欢喜。如法奉行)。

不得与反抄衣不恭人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二)。

释曰。佛在舍卫国。六群与不恭敬反抄衣人说法。故制。当文易解。不须更释。不犯者。若彼病。若为王及大臣说。虽曰王臣。宜加重法。若生傲慢。则法雨不沾。纵闻奚益。为法忘躯。上吉皆然。况灵山会上亲以付嘱。故特宜尊敬。说者愈当以法自重。若彼此不恭。二皆失利。若夫诱进折伏之权。则随机量宜。事无一定。不可直尔造为。俱招慢法之咎。故十诵律中。悉皆不听为说。向下诸戒。准此应知(十诵律云。诸佛常法。不一心众生。不为说法)。

不得为衣缠颈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三)。

释曰。衣缠颈。则仪不端。显非恭敬。故不应为说。

不得为覆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四)。

释曰。覆头者。谓以衣物等盖头也。

不得为裹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五)。

释曰。裹谓包裹。缠裹。与覆义不同。

不得为叉腰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六)。

释曰。或两手叉。或一手叉。俱不应为说。

不得为着革屣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七)。

释曰。西国以露顶跣足为敬。此方以冠履备整为恭。然礼无一定。随国行之。便为虔敬之仪。若其不净难履。还须遣却余义通塞。准如略教应思(五分律云。若多人着革屣。不能令脱。但因不著者为说。无犯)。

不得为着木履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八)。

释曰。草作者名扉。皮作者名履。麻作者名屩。木作者名屐。亦有帛屐。以帛为之。西国有金银等宝屐。准义悉皆不听为说。若随机权摄。如上应知(僧祇律云。若比丘为塔为僧事。诣王若地主所。彼言。为我说法。不应语令脱屐。恐生疑故。若边有净人。应作意为净人说。王听无罪)。

不得为骑乘者说法。除病。应当学(五十九)。

释曰。乘者。谓象马牛车等乘也。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为守护故。应当学(六十)。

释曰。佛在祇洹。六群止宿佛塔中。故制。不犯者。为守护故。或被执。及命难等。按塔字。乃梵音之讹略也。旧云塔婆。亦云浮图。新曰窣堵波。又曰制底。别名支提。此译为聚相。谓如来众德俱聚于此。人天所共瞻仰。即瘗佛舍利处也。若佛说法。经行之处。于中建立浮图。虽无舍利。亦名佛塔。今此中言佛塔者。拣非菩萨。辟支。声闻之塔。虽非佛塔。咸当敬仰。不应为止宿等事。然其所制。各别不同。若依十二因缘经。佛塔露盘八重。菩萨七重。辟支六重。四界五重。三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轮王一重。八盘已上。并是佛塔。凡僧但蕉叶火珠而已。轮王虽一重。比丘见之不得为礼。以非圣塔故。凡僧随次应礼。准涅槃经。佛塔高十三层。上有轮相。众宝庄严。辟支十一层。罗汉四层。亦以众宝严饰。轮王虽亦宝成。无复层级。以未脱三界。诸有苦故。根本部中。与此大同。或方。或圆。或八角作。悉皆随意(杂事律云。两重作基。次安塔身。上安覆钵。随意高下。安置平头。高一二尺。方二三尺。准量大小。中安轮竿。次着轮相。其轮相重敷。或一二三四。乃至十三。次安宝瓶。若为如来造者应可如前具足而作。若为独觉。勿安宝瓶若阿罗汉。轮相四重。不还至三。一来应二。预流应一。淳善异生苾刍。但可平头。无有轮盖。名曰平头制底。凡诸香殿。幡竿制底。如来形影。皆诵伽陀。然后足蹈。若不尔者。得越法罪)。

不得藏财物置佛塔中。除为坚牢。应当学(六十一)。

释曰。财物者。谓供养塔及形像之物。或僧祇物。不犯者。为坚牢故。为强者所执等。

不得着革𭕫入佛塔中。应当学(六十二)。

释曰。革屣者。皮履也。此据缘起制戒。准义凡足所著物。皆不听入佛塔中。不犯者。或为所执。唤入塔中。听为护身。护衣。护坐具故。在寺内。着一重革屣。穿坏听以树皮。若皮。补之。当以缕。若以筋毛皮缕。缝之。若边国。以皮为卧具者。听畜。及多瓦石硗确处。听着两重革屣。得未治皮。听柔治。听畜刀刬锥板石等。不应着新衣革屣上坐。亦不应皮上坐。若边方阿槃提国听。不听一手捉屣及钵。一切大皮不得畜。谓师子虎豹獭野狸野狐黑皮等。不应坐高大床。象牙床。及敷马象皮锦褥。杂色卧具。氍氀。狙毛作纻褥。若在白衣舍。无别床敷。除宝床。余者听坐。不应乞生皮。听带浮囊。及乘皮船渡水。不听畜鞔跟革屣。旋角屣。鹿角屣。象毛安边屣。杂色皮屣。绢布屣。带编边屣。青黄赤白屣。锦色屣。毳贮。劫贝贮屣。并一切草贮屣。若眼坏。听着鞔跟鞔指革屣。为护身。护坐具故。在寺内。听着蒲屣。听畜坏色屣。不应畜毛屐。宝屐。一切革屐。大小便。洗足。听着屐。在和尚等前。阿阇梨等前。应偏露右肩。脱革屣。有所取与。除在白衣舍。及在道行。若夜暮畏毒虫听着。得辇车。却皮听受。若老病。听乘舆。车辇。执事人。近事男。沙弥。应担牵。听以皮作汲水索。及户绳。不应以皮作钵囊。屣囊。针线囊。帽。腰带。禅带。若一切不净可恶皮。及皮器。不应畜。寒雪国听着富罗庵鞮。及袜。所住房。应扫洒。有尘。应用泥浆洒。复有尘。听作地敷。不得以皮作。应洗足拭干。乃上地敷。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六十三)。

释曰。前既不听着入。彼复执持而进。故制。革屣乃是履践之物。不净所污。故不听持入塔中也。

不得着革屣绕佛塔行。应当学(六十四)。

释曰。绕有二种。一路由塔边过故绕。二为表敬故绕。此言绕者。是路由边过。原西国致敬之仪。有于多种。或以礼拜为恭。或复旋绕为敬。礼则品列九等。旋乃分于左右。右旋名吉。左绕为凶。匝数则从一二三。乃至百千。各随所表。且如常行三匝者。表供三尊。止三毒。净三业。灭三恶道。得值三宝。余可意思。此不繁论。言九等者。一发言慰问。二俯首示敬。三举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屈膝。六长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轮俱屈。九五体投地。凡斯九等。极惟一拜。跪而赞德。谓之尽敬。远则稽颡拜手。近则䑛足摩踵。凡其致词受命。褰裳长跪。尊贤受拜。必有慰词。或摩其顶。或拊其背。善言诲导。以示亲厚。出家沙门。既受敬礼。惟加善愿。不止跪拜。此方礼数久乖。智者宜当奉教。勿顺人情。而亏圣制也(内法传云佛言。有二种人。合受礼拜。一谓如来。二大己苾刍。斯则金口诚教。何劳辄事识下。小者见大。缓须伸敬。唱畔睇而礼之。大受小礼。自可端拱而云疴路祇。此是咒愿。彼令无病义耳。如其不道。彼此招愆。随立随坐。不改常式。既其合受。无容反敬。斯乃五天师徒之。轨式。岂有小欲礼大。先望大起。大受小恭。恐小嫌恨。为此则匆迫匆迫。尊执𢍉而不听稽首。辛苦辛苦。𢍉求敬而不能至地。若不如此。元乖礼数。呜呼。亏圣教。取人情。敬受乖仪。诚可深察。延波既久。谁当偃诸。凡礼拜者。意在敬上自𢍉之仪也。欲致敬时。及有请白。先整法衣。搭在肩上。擪衣左腋。令使着身。即将左手向下。掩摄衣之左畔。右手随所掩之衣裙。既至下边。卷衣向膝。两膝俱掩。勿令身现。背后衣缘。急使近身。掩摄衣裳。莫遣垂地。足跟双竖。脊须平直。十指布地。方始叩头。然其膝下回无衣物。复还合掌。复还叩地。殷勤致敬。如是至三。必也寻常一礼。便罢。中间更无起义。西国见为三拜。人皆怪之。若恐额上有尘。先须摩手令净。然后拭之。次当拂去两膝头土。整顿衣裳。在一边坐。或可暂时伫立。尊者即宜赐坐。必有诃责。立亦无伤。斯乃佛在世时。迄乎末代。师资相传。于今不绝。畔睇者。礼敬也旧曰和南者。讹也)。

不得着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六十五)。

释曰。富罗。此译为短靿靴(五分云。不应深作𩍓。听至踝上。不得𩍓如靴。应开前。寄归传云。准如佛教。若对形像。及近尊师。除病则徒跣是仪。无容辄着鞋履。偏露右肩。衣掩左膞。首无巾帊。自是怛途。余处迸行。在开非过。若是寒国。听着短靴。诸余履屣。随处应用既而殊方异域。寒燠不同。准如圣教。多有违处。理可隆冬之月。权着养身。春夏之时。须依律制。履屣不旋佛塔。教已先明。富罗勿邋香毫。颁之自久。然有故违之类。即是强慢金言)。

不得捉富罗人佛塔中。应当学(六十六)。

释曰。前制着。此禁持。余义应知。

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应当学(六十七)。

释曰。佛在祇洹。六群在塔下坐食已。留残食及草污地而去。佛为结戒。时诸比丘作塔已。施食。作房已。施食。众集坐处窄狭。不敢塔下坐食。佛言。听坐食。不应留草及食污地。时有病比丘。不敢留残食草污地。佛言。听聚着脚边。出时持弃之。

不得担死尸从塔下过。应当学(六十八)。

释曰。六群担尸塔下过。护塔神瞋故制。不犯者。或须此道行。或为强力所将也。

不得塔下埋死尸。应当学(六十九)。

释曰。埋者。葬也。凡比丘身亡。当依佛教。为四种葬法。谓焚烧。水殡。地埋。弃林。如此四法。必依处所。不可辄尔便为。还违圣教(杂事律云。苾刍身死。应可焚烧。邬波离白佛言。如佛所说。于此身中有八万户虫。如何得烧。佛言。此诸虫类。人生随生。人死随死。身有疮者。应观无虫。方可烧殡。无柴可得。可弃河中。若无河者。穿地埋之。地多虫蚁。可于丛薄深处。令其北首右胁而卧。以草稕支头。若草若叶。覆其身上。送丧苾刍。可令能者。诵三启无常经。并说伽陀。为其咒愿。事了归寺。应可洗身。若触尸者。连衣俱洗。其不触者。但洗手足。还至寺中。应礼制底。尼陀那云。苾刍身亡。所有衣钵。不应弃掷。众可共分。不可露尸而送。应以裙帔盖身。勿用好衣。及破碎衣盖。应以非好非恶。处中衣盖)。

不得在塔下烧死尸。应当学(七十)。

释曰。经云阇维。亦云茶毗。此译为焚烧。义如前释(寄归传云。死丧之际。僧尼漫设礼仪。或复与俗同哀。将为孝子。或房设灵几。用作供尊。或披黪布而乖恒。或留长发而异则。或拄哭杖。或寝苦庐。斯等咸非教仪。不行无过理应为其亡者净饰一房或可随时权施盖幔。读经念佛。具施香华。冀使亡魂托生善处。方成孝子。始是报恩。岂可泣血三年将为赛德。不餐七日。始符酬恩者乎。斯乃重结尘劳。更婴枷锁。从闇入阇。不悟缘起之三节。从死趣死。讵证圆乘之十地欤。然依佛教。苾刍亡者。观知决死。当日与向烧处。寻即以火焚之。当烧之时。亲友咸萃。在一边坐。或结草为座。或聚土作台。或置𨋐石以充坐物。令一能者。诵无常经。半纸一纸。勿令疲久。然后各念无常。还归住处。寺外池内。连衣并浴。其无池处。就井洗身。皆用故衣。不损新服。别着乾者。然后归房。地以牛粪净涂。余事并皆如故。衣服之仪。曾无片别。或有收其设利罗。为亡人作塔。名为俱儸。形如小塔。上无轮盖。岂容弃释父之圣教。逐周公之俗礼。号啕数月。布服三年者哉。绎曰。设利罗。此言身骨。无常经。出北藏孝字函。南藏当字函)。

不得向塔烧死尸。应当学(七十一)。

释曰。谓不得正对佛塔前。而焚尸也。

不得佛塔四边烧死尸。使臭气来入。应当学(七十二)。

释曰。先禁正向。此制四面。宜当远离塔所。在隈僻处。而焚烧也。

不得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除浣染香熏。应当学(七十二)。

释曰。六群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护塔神瞋。故制。时着粪扫衣比丘。不敢持死人衣塔下过。佛言。若净洗染。以香熏之。听。有十种粪扫衣听取。一牛嚼衣。二鼠啮衣。三火烧衣。四月水衣。五产妇衣。六神庙中衣。七若鸟㘅飞吹杂处者冢间衣。八求愿衣。九受王职衣(王受职时所弃故衣)。十往还衣(俗亡。赠衣送葬。还归将此衣施僧。上十种衣。皆是他所弃物。取以资身行道。离我我所相。根本部云。贼夺商旅所遗弃物不应收取。若商人随听者应取。有主尸林。及神庙衣。亦复如是。勒伽论云。不得畜不净所污粪扫衣。若得粪扫衣。当洗浣治令净。好缝。好染已。受持。母经云。若得粪扫衣。应水中久渍。用纯灰浣净。以奚黑伽香涂上。然后得着入塔)。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应当学(七十四)。

释曰。凡大小便。应远塔所。在于常处。不得处处漫为便利(优钵祇王经云。伽蓝法界地。漫大小行者。五百世身堕拔波地狱。后经二十小劫。常遣肘手抱此大小便处。臭秽之地。乃至黄泉)。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应当学(七十五)。

释曰。前制不听塔下。此中虽远塔处。而不应在前对向。塔彰佛德。乃如来之遗体。宜深加敬重。

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应当学(七十六)。

释曰。绕者。谓是四方及四维也。余义如前可知。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处。应当学(七十七)。

释曰。准如佛像。则经法可知矣。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道由中过。或为强力所持呼去。

不得在佛塔下嚼杨枝。应当学(七十八)。

不得向佛塔嚼杨枝。应当学(七十九)。

不得佛塔四边嚼杨枝。应当学(八十)。

释曰。此中次第。如前应知。凡嚼杨枝。须向屏处。不但塔像。若二师上座前。亦不得向嚼。

不得在佛塔下洟唾。应当学(八十一)。

不得向佛塔洟唾。应当学(八十二)。

不得塔四边洟唾。应当学(八十三)。

释曰。凡为洟唾。当向屏处。由须弹指謦欬而弃。若老病者。听安唾器(杂事云。寺中四角柱下。各安唾盆)。洟。他计切。音剃。鼻液也。唾。吐卧切。音拖去声。口液也。所谓从鼻出者曰洟。从口出者曰唾。从目出者曰涕(涕。他礼切。音体。今以眼泪涕之涕。为鼻液洟之洟。讹也)。

不得向塔舒脚坐。应当学(八十四)。

释曰。不犯者。或有如是病。若中间有隔。若强力所持。若寺内塔满。听在中间舒脚坐。

不得安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应当学(八十五)。

释曰。上房有二种。一者处所高显为上。二者妙好严丽为上。下房亦有二种。一者处所低下名下。二者粗弊名下。彼复共佛塔同屋宿。佛言不应尔。若为守护坚牢故。听安杙上。若头边而眠。不应腋下挟塔行。应置象马车乘辇舆上。若肩上担。若头上戴。应偏袒脱屣。洗大小便净持。不应持往大小便处。不犯者。或命难。梵行难(僧祇律云。起寺时。先规度好地作塔处。应在东。应在北。僧地。佛地。不得相侵。不得使僧地流水入佛地。佛地水得流入僧地。塔应在高显处作。不得在塔院中浣染。晒衣着革屣。覆头。覆肩洟唾地。不得塔池中浣衣。洗浴。浣手面。洗钵。下头流出处。得随意用)。

人坐己立。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八十六)。

释曰。佛为结戒已。彼疑。不敢为病人说法。故除病者不犯。下皆准此(僧祇律云。若比丘为塔。为僧事。诣王。若地主所。彼言。为我说法。不得语令起。恐生疑故。若边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王虽听。比丘无罪)。

人卧己坐。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八十七)。

释曰。按上戒。及下诸戒。说者。听者。二皆失仪。此戒己虽在座。而听者无恭。故不得为说。

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八十八)。

释曰。座者。正座。非座者。不正座。乃至木枯。土埵。地下也。

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八十九)。

释曰。高有二种。一者体量高大。二者贵价妙好。下有二种。一者体卑。二者粗弊。二俱名下也。

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

释曰。言病者。若身病。或眼病。前人捉杖牵之。为说者。不犯。

人在高经行处。己在下经行处。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一)。

释曰。此中高下。有其二种。一者本自高下。二者垒石成基。如佛听作经行堂。以经行有五事好堪远行。能思惟。少病。消饮食。得定久住。

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二)。

释曰。道者。正路。非道者。不正路也。

不得携手在道行。应当学(九十三)。

释曰。携手者。连手也。谓比丘不应连手。在路并行。不犯者。患眼闇。须扶接。

不得上树过人。除时因缘。应当学(九十四)。

释曰。佛在舍卫国。有一比丘在大树上受夏安居。于树上大小便下。树神瞋恚。佛因制不得树上安居。不得绕树大小便。若先有大小便处。大小便无犯。后有比丘在道行。值恶兽。恐怖。上树齐人。不敢过上。即为恶兽所害。故除时因缘也。不犯者。若命难。梵行难。若欲取树上干薪。应作钩。钩取。或以梯取。或以绳罥取。若树通身干。听上。

不得络囊盛钵贯杖头。着肩上而行。应当学(九十五)。

释曰。佛处同前。䟦难陀。络囊盛钵。贯着杖头。肩上担行。居士见嫌。故制。不犯者。或为强力所逼。及命难等。时有比丘羸老。不能无络囊盛钵。无杖而行。佛听僧与彼老比丘杖络囊白二羯磨。彼应至僧中具仪。作如是乞。

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老病。不能无络囊盛钵。无杖而行。今从僧乞畜杖络囊。愿僧听我某甲比丘畜杖络囊。慈愍故(三说已。僧应如是与)。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羸老。不能无络囊盛钵无杖而行。今从僧乞杖络囊。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某甲比丘杖络囊。白如是。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羸老。不能无杖络囊而行。今从僧乞杖络囊。僧今与某甲比丘杖络囊。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比丘杖络囊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比丘杖络囊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谓杖络俱须。故合作羯磨。若单须杖。或单须络。准文应作)。时六群畜空中杖。居士讥嫌。佛言不应尔。诸未离欲比丘在道行。见蛇蝎蜈蚣等。皆怖。佛言。作钖杖摇。若筒盛破石摇。若摇破竹作声(按根本杂事中。因苾刍乞食误入家内。而彼门多迷其出处。遂遭横难。佛教将饼麨门前为记。然后方入。而彼入时默然。见他私事。佛令作声。彼即呵呵作声。喧闹而入。俗复讥耻。佛制不听。遂拳打门作声而入。家人怪问。默然无对。佛听作锡杖。苾刍不解。佛言。杖头安环。圆如盏口。安小环子。摇动作声。而为警觉。狗便出吠。用锡杖打。佛言。不应以杖打狗。应举怖之。时有恶狗。怖时瞋剧。佛言。应取一抄饭掷地令食。至不信家。久摇锡时。遂生疲倦而彼家人竟无出问。佛言。可二三度摇。无人问时。即须行去。因此多缘。故制锡杖。寄归传云。锡杖者。梵语吃弃罗。即是鸣声之义。古人译为锡杖者。意取锡作声鸣杖锡任情称就。目验西方。所持锡杖。头上惟有一股铁棬。可容三二寸。安其錞管。长可四五指。其竿用木。粗细随时。高与眉齐。下安铁纂可二寸许。其环或圆。或匾。屈合中间。可容大指。或六或八。穿安股上。铜铁任情。元斯制意。为乞食时。防其牛犬。何用辛苦擎奉劳心。而复通身总铁。头上安四股。重滞将持。非常冷涩。非本制意也。又西方僧徒出外。并乞食之时。所有瓶钵。随身衣物。各置一肩。通覆袈裟。擎伞而去。此等并是佛教出家之仪。有暇手执触瓶。并革屣袋。锡杖斜挟。进止安详。鸟喻月经。雅当其况。至如王城觉树。鹫岭鹿园。娑罗鹤变之所。萧条鹊封之处。礼制底时。四方俱凑。日观千数。咸同此式。释曰。锡杖者。由其振时。作锡锡声。故译为锡杖。十诵律。名为声杖。是即以声目名。体任铜铁。不局锡为。若据锡杖经。名为智杖。德杖。以彰显圣智。行功德本。圣人之表帜。贤土之明记。趣道之正幢。建念义之志。三世诸佛。皆执持之。如是重重表释。妙喻虽然。元非本号。况此经原非正翻。无译者名。僧祐法师。附东晋时录。文句杂沓。词非佛语。故上古判之为伪。以义违三藏教文。制式迥异诸部。智者宜取通途。勿顺久非为是。如义净三藏。目击西天杖式。录以寄归。诚可取法也)。

人持杖。不恭敬。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六)。

释曰。不犯者。若病。若王。及大臣(僧祇律云。若比丘在怖畏险道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为说无罪)。

人持剑。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七)。

释曰。剑者。捡也。所以防检非常也。若病人。以此防身。为说无犯。

人持鉾。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八)。

释曰。鉾。古文作𢦧。今作矛。三形同莫侯切。音谋。乃兵器。如鋋。而作三廉也。

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九十九)。

释曰。刀者。有种种形。亦防卫之器也。

人持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一百)。

释曰。盖者。伞盖。能遮雨日者。是也(僧祇律云。若法师。律师。风雨寒雪大热时捉盖。为说法无罪)。时䟦难陀持好大圆盖在道行。居士嫌言。如王大臣。佛言。不应持。亦不应畜。诸比丘天雨时。往大小食上。若夜集时。布萨时。雨渍衣坏。佛听为护衣故。在寺内持。以树皮。若叶。若竹。作盖。不应持王大圆扇。若得已成者。听受与塔。患热听以树叶。若枝。若草。若衣。作扇。不应畜织毛㲖扇。以多伤细虫故。若患虫草尘露堕身上。听以草。若树皮叶。若缕线。若裁碎缯帛。作拂。若得尾拂。听畜。听畜承发器。以衣。若树皮。若织竹作。鼻毛长。听作镊拔。不应长爪。极长如一麦应剪。不应以彩色染爪。不应以剪。剪须发。彼剃发。不剃须。或剃须。不剃发。佛言。应须发尽剃。极长。长两指。若二月一剃。不应梳须发。及以油涂治。不应捻髭令翘。不应画眼脸。眼痛听着药。不应以镜。若水照面。若面患疮着药。听独在一房照。不应去身毛。不应着耳珰。耳环。颈璎。臂脚玔。指环。指印。不应作铅锡革腰带。及散线带。大色带。锦带。不应用五色线络腋。系腰臂。阿兰若处。听作火术。钻火子。不应畜宝澡罐。澡盘。不应共他䞈物。不应出息物。及从地举息物。不应乘象马车辇舆而戏。不应捉持刀剑。复有不应作法。如大律广明(杂事云。若为观疮。或窥昔时老少形状者。览镜无咎。寄归传云。其伞可用竹纤之。薄如竹篥。一重便得。大小随情。宽二三尺。顶中复作。拟施其柄。其柄长短量如盖阔。或可薄拂以漆。或可织苇为之。或如藤帽之流。夹纸亦成牢矣。神州虽不先行。为之亦是其要。骤雨则不沾衣服。赫热则实可招凉。既依律而益身。擎之固。亦无损)。

○后结问

诸大德。我已说众学戒法。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释曰。上已一一别释其相。今当总明忏法。若比丘心无惭耻。不依佛教。而故作者。应先请一忏主。所有根本。从生之罪。名须两识种相多少。并悉详审至诚恳恻。要期永断。具修威仪。对忏主作如是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不齐整着僧伽梨(余有随称)。犯(尔许)突吉罗罪。以故作故。复犯(尔许)非威仪突吉罗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更不敢作。愿大德忆我(一说报言)。自责汝心。应生厌离。(答言)尔。(若误作者。亦具修威仪。心生惭愧。口作是言)我某甲比丘。误不齐整着僧伽梨。(余有随称)犯突吉罗罪。我今自责心悔过(一说)。

四分戒本如释卷第十一

音释

𨄔

音传。脚肚。

音畜。齐也。

夸字上声。两股间也。

胁肋

上险字入声。身左右腋下。下音勒。胁骨也。

音豚。

𠿡

音札。口满食也。

㗘㗱

上音博。下音集。

音究。饮声。

与歠同。

音戏。拭也。

音费。

音觉。

硗确

上音敲。下音学。石地也。

音产。

音滩入声。形如小狗。水居。食鱼。

氍氀

上音渠。下音闾。皆毛席也。

音丹上声。兽似狼。赤眉鼠目。

音惨。浅青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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