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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会要[标点本]

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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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敕:

条流禁私盐麹法如后:

一、诸色犯盐麹,所犯一斤以下至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三年,配役;五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一、应所犯盐麹,关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有透漏,并行勘断。

一、刮碱煎炼私盐,所犯一斤以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犯私盐,若捉到碱水,祇煎成盐,秤盘定罪。逐处凡有碱卤之地,所在官吏节级所由,常须巡检,村坊邻保,递相觉察。若有所犯处彰露,并行勘断。

一、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赉赏钱,以系省钱充,至死刑者赏五十千,不及死刑者三十千。

一、颗、末盐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同诸色犯盐例科断。

一、乡村人户所请蚕盐,祗得将归裛茧供食,不得别将转易货卖,投托与人,如违,并同诸色犯盐例科断。若是所请蚕盐,道路津济,经过州府县镇,委三司明行指挥。

一、凡买盐麹,并须于官场务内买,若衷私投托兴贩,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麹例。

一、诸官场官务,如有羡馀出剩盐麹,并许尽底到官。如衷私货买者,买卖人并同诸色人犯盐麹科断。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私衷货卖者,并同罪断。

一、所犯私盐麹,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祇罪家长主首,如家长主首不知情,祇罪造意者,馀减等科断。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知情科断遣,若与他人同犯,据遂人脚下所犯斤两,依轻重断遣。

一、州县城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攅定文帐,部领人户请给,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前分劈开坐,勿令一处分给供使。

一、应诸道今后若捉获犯私盐麹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仰断遣讫奏。若稍涉疑误,祇须申奏取裁。

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头节文,改立盐法如后:

一、赡国军堂场务,邢、洺州盐务,应有见垛贮盐货处,并煎盐场灶,及应是碱地,并须四面修置墙堑。如是地里遥远,难为修置墙堑,即作濠篱为规隔。内偷盗夹带官盐,兼于濠篱外煎造盐货,便仰收捉,及许诸色人陈告,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经历地分及门引节级人员,并当量罪酌断,所有捉事、告事人赏钱,一两以上至一斤,赏钱二十千;一斤以上至十斤,赏钱三十千;一十斤以上,赏钱五十千。

一、应有不系官中煎盐处,碱地并须标识,委本州府差公干职员与巡盐节级、村保、地主、邻人,同共巡检。若诸色偷刮碱地,便即收捉,及许人陈告。若勘逐不虚,捉事人每获一人,赏绢一十匹;获二人,赏绢二十匹;获三人以上,不计人数,赏绢五十匹。刮碱煎盐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刮碱处地分,并刮碱人住处巡检、节级、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众一月,依众句当。刮碱处地主,不切检校,徒二年,令众一月。

一、颗盐地分界内,有人刮碱煎炼盐货,并依前法。

一、今缘改价卖盐,虑有别界分盐货,递相侵犯,及将盐入城,诸色犯盐人,今下三司依下项条流科断:其犯盐人随行物色,给与本家,其盐没纳入官。所经历地分节级人员,并行勘断。一两至一斤,决脊杖五十,令众半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五千;一斤以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众一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七千;十斤以上,不计多少,徒二年,配发运务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赏钱十千。

一、诸州府人户所请蚕盐,不得于乡村衷私货卖,及信团头、脚户、县司请盐节级所由等克折粜卖。如有犯者,依诸色犯盐例科断。

一、如有人于河东界将盐过来,及自家界内有人往彼兴贩盐货,所犯者并处斩。其犯盐人随行驴畜资财,并与捉事人充赏。

后唐同光三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疏曰:“臣伏思汉文帝时,欲人务农,乃募人入粟,得拜爵及赎罪,景帝亦如之。后汉安帝时,水旱不足,三公奏请富人入粟,得封关内侯及公卿以下散官,本朝乾元中亦曾如此。今陛下纵不欲入粟授官,愿降明敕下诸道,合差百姓转搬之处,有能出力运官物到京者,五百石以上,白身授一初任州县官。有官者依资次迁授,次迁者便与放选。千石以上至万石者,不拘文武,显示赏酬,免令方春农人流散。此亦转仓赡军之一术也。”敕:“李琪所论召募转仓斛斗与官行赏,委租庸司下诸州府,有应募者奏闻施行。”

长兴二年五月三日敕:“应沿河船般仓,依北面转运司船般仓例,每一石于数内与之销破二升。”

四年三月三日,三司奏:“洛河水运自洛口至京,往来牵船下卸,皆是水运牙官,每人管定四十石。今洛岸至仓门稍远,牙官运转艰难,近日例多逃走。今欲于沿河北岸,别凿一湾,引船直至仓门下卸,其工欲于诸军傔人内差借。”从之。〈寻命捧圣卫指挥使朱洪实凿开河湾,至赡国仓门。〉

周显德二年正月,上谓侍臣曰:“转输之物,向来皆给斗耗,自晋、汉已来,不与支破。仓廪所纳新物,尚破省耗,况水路所般,岂无损失,今后每石宜与耗一斗。”

四年四月诏,疏下汴水一派,北入于五丈河,又东北达于济。自是齐、鲁之舟楫,皆至京师。

六年二月,命侍卫马军指挥使韩令坤自京东疏下汴水,入于蔡河,命侍卫步军都指挥使袁彦浚五丈河,以通漕运。

梁开平四年五月,敕补开封府及河南、河北仓吏,非旧典也。

后唐天成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户部奏:“先准天成元年五月十五日敕,检纳夏秋苗子斛斗,每斗祇纳一斗,官中纳不收耗。人户送纳之时,如有使官布袋者,每一布袋,使百姓纳钱八文。内五文与擎布袋人,馀三文即与仓司充吃食、铺衬、纸笔、盘纒。若是人户出布袋,令祇纳三文与仓司。”

长兴二年闰五月三日敕:“诸道州府所纳两税斛斗,今后每斗上纳加耗二合,准备仓司耗折,其收到布袋钱,仰官典同共系署,一一分明,上历支缗。”

晋天福八年五月十五日,三司奏:“天下今后诸仓,请据人户元纳耗二升,内一升依旧送纳本色,充备鼠雀耗折;一升即令人户送纳价钱两文足,与元纳钱八文足,共一十文足,充备仓司斗袋人夫及诸色吃食、纸笔、铺衬、盘纒支费。”从之。

周广顺元年正月敕节文:“其诸道州府仓场库务,宜令节度使、刺史专切钤辖,掌纳官吏,一依省条指挥,不得别纳斗馀、秤耗。旧来所进羡馀物,今后一切停罢。”

周显德五年十一月,以尚书司勲郎中何幼冲为关西渠堰使,命于雍、耀二州界疏泾水以溉田。

后唐同光三年闰十二月十九日敕:“今岁自春以东,水涝为患,物价腾涌,人户多于西京收籴斛斗。近闻京西诸道州府,逐道皆有税钱,遂不通行,乃同闭粜。宜令宣下京西诸道州府,凡收粜斛斗,不得辄有税率,及经过水陆门坊镇县,妄有邀难。”

周广顺元年四月敕:“天灾流行,分野代有,苟或闭粜,岂是爱人?宜令沿淮渡口镇浦,不得止淮南人籴易。”

三年七月,敕沿淮诸州,点检淮南人所籴量仓,如是以驴骡为驮,及负担过,即放过,不得以舟车辇运过淮。〈先是,淮南大旱,井泉涸竭,太祖愍之,命许博籴。至是闻吴人收籴入官,以备军仓,诏止辇运过者。〉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敕:“泉布之弊,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商夹带,舟载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及诸道,于行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若私载往来,并宜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买卖铜器价贵,多是销镕见钱,以邀厚利。”敕:“宜遍行晓告,如原旧破损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器物;如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熟铜器物,每斤四百。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文科断。”其年十一月六日敕:“诸道州府约勒见钱,素有条制,若全禁断,实匪通规。宜令遍指挥三司及诸道州府,其诸城门所出见钱,如五百以上,不得放出。如稍违犯,即准旧条指挥。其沿淮诸州县镇,亦准元降敕命处分。”其年十二月敕:“行使铜钱之内,如闻夹带铁镴,若不严设条流,转恐私家铸造。应中外所使铜钱内,铁镴钱即宜毁弃,不得辄更有行使。如违,其所使钱,不计多少,并纳入官,仍科深罪。”

二年七月十二日,度支奏:“三京、邺都并诸道州府,市肆买卖,所使见钱等,每有条章,每陌八十文。近访闻在京及诸道街坊市肆人户,不顾条章,皆将短陌转换长钱,但恣欺罔,殊无畏忌。若不条约,转启幸门。请更严降指挥,及榜示管界州府县镇军人、百姓、商旅等,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兼令巡司、厢界节级、所由点检觉察。如有无知之辈,依前故违,辄将短钱兴贩,便仰收捉,委逐州府枷项收禁勘责。所犯人,准条奏处断讫申奏。其钱尽底没纳入官。”奉敕:“宜依度支所奏。”

四年九月敕:“先条流三京、诸道州府,不得于市使钱内夹带铅铁钱,虽已约束,仍闻公然行使。今后有人于钱陌内捉到一文至两文。所使钱不计多少,并纳入官,所犯人准条流科罪。

清泰二年十二月敕:“御史台宜晓告中外,不得使用铅钱。如违犯者,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三年三月敕:“历代铸钱,济时为宝,久无监务,已绝增添。近来趋利之人,违法甚众,销镕不已,毁蠹日滋。禁制未严,奸弊莫止,须行重法,以息滥源。宜令盐铁使禁止私下行造铸写铜器。”其年十一月诏曰:“国家所资,泉货为重,销蠹则甚,添铸无闻。爰降条章,俾臻富庶。宜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无问公私,应有铜者,并许铸钱。仍以“天福元宝”为文,左环读之。委盐铁司铸様颁下诸道,令每一钱重二铢四絫,十钱重一两。或虑诸色人接便将铅铁铸造,杂乱铜钱,仍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依旧禁断。尚虑逐处铜数不多,宜令诸道应有久废铜冶处,许百姓取便开链,永远为主,官中不取课利。其有生熟铜,仍许所在中卖入官,或任自铸钱行用。其馀许铸外,不得辄便别铸铜器。如有违犯者,并准三年三月敕条处分。”其年十二月敕:“先许铸钱,仍每一钱重二铢四絫,十钱重一两。窃虑逐处缺铜,难依先定铢两,宜令天下无问公私,应有铜处,欲铸钱者,一任取便酌量轻重铸造。因兹不得入铅并铁,及缺漏不堪久远流行。仍委盐铁使明行晓示,馀准元敕指挥。仍付所司。”

四年七月敕:“先令天下州府公私铸钱,近闻以铅锡相参,缺薄小弱,有违条制,不可久行。今后祗官铸钱,私铸钱下禁依旧法。”

周广顺元年三月二十八日敕:“铜法今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有钱一色即不得销铸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分所由节级,徒一年,邻保人杖七十,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

显德二年九月一日敕:“国家之利,泉货为先,近朝已来,久绝铸造,至于私下,不禁销镕,岁月渐深,奸弊尤甚。今采铜兴冶,立监铸钱,冀便公私,宜行条制。起今后,除朝廷法物、军器、官物及镜,并寺观内钟、磬、钹、相轮、火珠、铃铎外,其馀铜器,一切禁断。应两京、诸道州府铜象器物,诸色装铰所用铜,限敕到五十日内,并须毁废送官。其私下所纳到铜,据斤两给付价钱。如出限及有隐藏及埋窖使用者,一两至一斤,所犯人及知情人徒二年,所由节级、四邻杖七十,捉事、告事人赏钱十贯;一斤至五斤,所犯及知情人各徒三年,所由节级、四邻杖九十,捉事、告事人赏钱二十贯;五斤以上,不计多少,所犯人处死,知情人徒二年,配役一年,所由节级、四邻杖一百,捉事、告事人赏钱三十贯。其人户若纳到熟铜,每斤官中给钱一百五十,生铜每斤一百。其铜镜令官中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于诸处兴贩。其朝廷及诸州见管法物、军器、官物,旧用铜制造并装饰者,候经使用破坏,即时改造,仍今后不得更使铜。内有合使铜者,奏取进止。”

四年二月十一日,宣命指挥:“限外有人将铜器及铜于官场货卖,支给价钱,如使隐藏及使用者,并准元敕科断。其熟铜令每斤添及二百、生铜添及一百五十收买。所有诸处山场野务采链淘沙到,依旧例铜每二十两为一斤,今时每一十六两为一斤,给钱一百三十收买。兼知高丽多有铜货,仍许青、登、莱州人户兴贩,如有将来中卖入官者,便仰给钱收买,即不得私下买卖。”

梁开平三年正月,诏曰:“禄俸所以养贤而励奉公也,朕今肇建,诸色已异,郊禋职贡至多,费用差少,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库依例全给。”

后唐同光三年二月十九日,租庸院奏:

新定四京及诸道副使、判官已下俸料,请降敕各下逐处支遣,兼除所置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外,如本处更妄称简署官员,即勒本道节度使自备请给,不得正破系省钱物。诸道藩镇,请祇置节度使、副、节度观察判官、掌书记、推官共五员。

节度副使料钱每月四十千,依除实数钱厨料米一石、面二石内价钱三千;蒿六十束、柴三十束、春服绢十五疋、冬服绢一十五疋、绵三十两、私马二匹草料。

节度观察判官料钱每月三十千,依除实数钱厨料米六斗、面一石六斗内价钱二千;蒿四十束、柴二十束、春服绢一十二疋、冬服绢一十二疋、绵二十五两、私马一匹草料。

节度掌书记料钱每月二十五千,依除实数钱厨料米六斗面一石二斗内价钱一千五百;蒿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服绢一十疋、冬服绢一十疋、绵二十两、私马一匹草料。

节度推官料钱每月一十五千,依除实数钱厨料米六斗、面一石二斗内价钱一千五百;蒿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服绢一十疋、冬服绢一十疋、绵二十两、私马一匹草料。

留守兼判六军,请置副使、判官、推官三员。副使依节度副使例,判官依观察判官例,推官依诸道推官例。留守不判六军,请置判官、推官二员。判官依节度观察判官例,推官依诸道推官例。四京府请祇置推官一员,如已有判官,即不置判官,其请受准留守推官例,其料钱准百官例折支。所有厨料时服等,即给本色。

右奉敕:“宜令诸道节镇,依旧更置观察支使一员,其俸料春衣赐,仍准掌书记例支遣,馀依租庸院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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