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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会要[标点本]

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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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平五年二月敕:“食人之食者忧人之事,况丞相尊位,参决大政,而堂封未给,且无餐钱,朕甚愧之。宜令日食万钱之半。”

乾化二年十月,加宰相俸至二百千,命丰德库逐月以见钱给之。

后唐天成四年八月敕:“朝廷每有将相恩命,准往例,诸道节度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并列衔于敕牒后,侧书‘使’字。今两浙节度使钱镠是元帅、尚父,与使相名殊,承前列衔,久未改正。湖南节度使马殷先兼中书令之时,理宜齿于相位,今守太师、尚书令,是南省官资,不合列署敕尾。今后每署将相敕牒,宜落下钱镠、马殷官位,仍永为常式。”

长兴四年九月敕:“冯赟有经邦之茂业,宜进位于公台。但缘平章事犯其父名,不欲斥其家讳,可改同平章事为同中书门下二品。”

清泰元年五月,宰臣刘昫奏:“中书以近敕祠祭行事官致斋内,惟祀事得行,其馀悉断。又宰臣行事致斋内,不押班,不赴内殿起居,不知印。臣缘判三司公事,其祀事、国忌、行香,伏乞特免。”从之。

二年三月,宰臣张延朗奏:“臣判三司事,每日内殿祗候,其合缀前班押班,伏乞特免。”从之。

晋天福四年八月敕:“皇图革故,庶政维新,宜设规程,以谐公共。其中书知印,祗委上位宰臣一员。”

五年二月,升中书门下平章事为正二品。其年三月敕:“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官,于两省上事,宰臣押角之礼,宜废之。”

后唐同光二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凡有进状乞官,及应诸州府奏请判官,荐举前资,自诣中书求官等,所称头衔,多有逾越。中书既无旧案,除授何以为凭?起今后凡有诸色前资,若合命官者,除近曾任朝官,及有科第历清资官为众所知外,并须追到前任告敕,中书点检,方可进拟。”从之。

长兴元年五月,中书门下奏:“今后凡是在京及诸州府判官,得替一年后,则得求官,擢才特敕,勿以为例。”从之。

清泰二年八月,中书门下上言:“前太卿监、五品升朝官、西班将军,皆在任许满二十五月,如得替,已经二十月,即别任用。少卿监,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太卿监,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监,今后并祗三任,逐任须月限满无殿责者,便入此官。西班将军,罢任一年许求官,旧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将军,今祗以三任为限,三任大将军,方入上将军,并须逐任满月限无殿责。或曾任金吾将军、街使、藩镇、刺史,特敕并不拘此例。诸道除两使判官外,书记已下任自辟请。应朝官除外任,罢任后一年,方许陈乞。诸道宾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县令;若兼大夫、中丞、秘书少监、郎中、员外郎,与清资初任升朝官。检校官至尚书、常侍、秘书监、庶子,升朝便与少卿监。诸州防御、团练、判官、推官,并许本州辟请,中书不更除授。应出选门官带三院御史、供奉里行及省衔,罢任后周年,许陈乞。诸州别驾,不除令、录,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后一年,许陈乞。长史、司马,因摄奏正,比未有官者送名。”从之。

三年五月敕:“近以内外臣僚,出入迭处,稍均劳逸,免滞转迁。应两使判官、畿赤令长,取郎中、员外郎、补阙、拾遗、三丞、五博、少列宫僚,选择擢任;一则俾藩方侯伯,别耀宾阶;次则致朝列人臣,备谙时政。令后或偶阙员,依此施行。”

晋天福二年正月敕:“令后应朝臣中,有藉才特除外任者,秩满无遗阙,将来拟官之时,在外一任,同在朝一任。其陈乞外职,及不是特敕,不在此限。”

后唐天成元年九月二十五日,门下中书两省状:“准旧例,检校官合纳光省礼钱。伏见尚书省检校官礼钱,近降敕命,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外,其馀不带平章事节度使,及防御、团练、刺史、诸道副使、郎中已下,并三司职掌监院官、县令、录事参军、判官等,凡关此例,并可征收者。伏缘省司旧例,别无钱物,祗征礼钱,以充公廨破使。盖值离乱,致失规绳,即日纵有检校官,未奉敕命许令依旧征理,其检校左右散骑常侍,乞依尚书省。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外,并许征收。所冀朝廷故事,免失于根原;省阁旧仪,长存于规制。谨具本朝元征旧例钱数,乞奏闻者。中书约本省旧征礼钱及蠲减钱数如左:防御、团练、刺史、诸道郎官、三司职掌、检校左右散骑常侍,旧例各纳钱一十五千,今减外各纳钱五千。两府及次府少尹、左右司马、别驾、长史,旧例各纳钱一十千,今减外各纳钱四千。诸道将校,旧例纳钱五千,今减外各纳钱三千。都押衙至大将军,各纳钱五千,今减外各纳钱二千五百。进奏官各纳钱二千。其馀都头、指挥使已下,并与免放。”右奉敕:“宜令门下中书两省准此,逐月具数申中书门下。”

长兴元年十一月,给事中崔衍奏:“当省给纳诸州铜鱼勘问,本行令史将状称:‘内库每州铜鱼一只,长留在内,一只在本州库,逐季申报平安。左鱼五只,皆镌次第字号。每新除刺史,到郡后遣人到省,请合左鱼,当司覆奏。内库次第出给左鱼一只,到州集官吏取州库右鱼契合,却差人送左鱼纳省。如别除刺史,班司又请次第左鱼,周而复始。’臣以州司差人往来,须有烦费,今后所除刺史,在京受命或经过都城者,可令自牒当省请左鱼,本州契合后,差人纳省。”从之。

周显德六年三月敕:“诸道牧守,每遇除移,特降制书,何假符契?其请纳铜鱼,宜废之。”

晋天福七年五月诏:“应诸色进策人等,皆抱才能,方来贽献,宜加明试,俾尽臧谋。今后应进策,中书奏覆,敕下,委门下省试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如元进策内有施行者,其所试策或上或中者,委门下省给与减选或出身优牒。合格选目:其试策上者,委铨司超一资注拟;其试策中者,委铨司依资注拟。如所试策或上或中,元进策内不曾施行,所试策下,元进策内曾有施行者,其本官并仰量与恩赐发遣。若或所试策下,所进策内并不施行,便仰晓示发遣,不得再有投进。馀准前后敕处分。”

后唐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书奏:“伏准故事,应诸道节度使凡带平章事,宜于中书都堂上事,礼绝百寮,等威无异,刊石纪壁以列姓名,事系殊恩,庆垂后裔。旧例,赴镇后合纳礼钱一千贯,充中书及两省公使。伏自近来,全隳往例。今皇纲再整,坠典咸修,合举成规,冀将集事。臣等商量,今请诸道藩镇带平章事处,各纳礼钱五百千,中书建立石亭子一所,镌纪宰臣使相爵位姓名,授上年月,其所馀钱,请充中书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铺陈什物。”敕:“从之。”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敕:“诸道节度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在京则中书差直省一员引接,及赴镇拟合追还。缘使相在京,百官请谒,须差直省引接,兼街衢出入,或恐朝列误冲。及到本道,自有客司通引官引接。其从荣、从厚虽为皇子,职本侯王;王建立、孔循曾掌枢衡,见居藩镇。况诸道使相,无直省者甚多,其到青州、许州先将去直省,并宜追还中书。”

清泰二年二月,中书奏:“近日除官,制书未下,已多漏泄,此后除改,候画下,所司以正敕写官告进纳,如画黄未下,请不催素。”敕:“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行军副使等,事关急切,除授官告,若待画下给赐,即恐滞留。敕枢密院,凡经由处,不得漏泄,其寻常除命,依中书所奏。”

晋天福五年二月,敕以门下侍郎为清望正三品。

七年二月敕:“门下侍郎班位,宜在左、右散骑常侍之下。其俸给考限,依左、右散骑常侍例。”

晋天福五年二月,敕以中书侍郎为清望正三品。

后唐清泰二年十一月敕:“中书舍人所撰诰词,当以其人扬历功效,分明训奖,以代王言。”

晋天福五年九月,诏曰:“六典云:‘中书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制敕、玺书策命,皆按故事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所以重王命也。’古昔已来,典实斯在,爰从近代,别创新名。今运属兴王,事宜师古,俾仍旧贯,以耀前规。其翰林学士院公事,宜并归中书舍人。”

开运元年六月诏:“依旧置翰林学士院,其中书舍人公事,准旧日施行。”

晋天福五年二月,以左右谏议大夫为清望正四品。

周显德五年六月敕:“谏议大夫宜依旧正五品上,仍班位在给事中之下。”〈按唐典,谏议大夫四员,正五品上,皆隶门下省,班在给事中之下。至会昌二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升为正四品下,仍分为左右,以备两省四品之阙,故其班亦升在给事中之上。近朝自谏议大夫拜给事中者,官虽序迁,位则降等,至是以其迁不伦,故改正焉。〉

后唐天成四年十二月,尚书比部员外郎崔棁奏:“请自今后每遇起居,令左、右史随宰臣上殿,各赍纸笔,分侍冕旒,或阶下发一德音,宰臣陈一时政,事无大小,皆令编绿,季终即送史馆。”〈左、右史,古官也。唐朝改为起居。旧制,每视朝,即左、右史两员,以短卷笺纸,执笔趋立于听政殿之螭首下,或闻君之言动,每举必书之。洎庄宗中与,月朔入阁,左、右史夹香案对立,但不持纸笔。自后虽命其官,故事皆废。〉

长兴二年八月敕:“准故事,应朝廷凡行制敕,并宜令起居院抄录,关送史馆。”

周广顺二年十一月诏:“逐月给纸五百幅,付起居院。”

晋天福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准敕制皇帝受命宝。今按唐贞观十六年,太宗文皇帝刻之玄玺,白玉为螭首,其文曰‘皇帝景命,有德者昌’。”敕:“宜以‘受天明命,惟德允昌’为文,刻之。”

周广顺三年二月,内司制国宝两坐。诏太常具制度以闻。有司奏:“按唐六典,符宝郎掌天子八宝,其一曰神宝,其二曰受命宝。其神宝方六寸,高四寸六分,厚一寸七分,蟠龙纽文,与传国宝同。传国宝,秦始皇帝以蓝田玉刻之,李斯篆文,方四寸,面文曰‘受命于天,既寿永昌’,纽蟠五龙。二宝历代相传,以为神器。又别有六宝:一曰皇帝行玺,二曰皇帝之玺,三曰皇帝信玺,四曰天子行玺,五曰天子之玺,六曰天子信玺。此六宝因文为名,并白玉螭、虎纽。历代相传,亡则补之。北朝铸之以金,至则天朝,以‘玺’字涉嫌,改之为宝。贞观十六年,别制玄玺一坐,其文曰‘皇天景命,有德者昌’,白玉螭,虎纽。同光中,制宝一坐,文曰‘皇帝受命之宝’。晋天福四年,制宝一坐,文曰‘皇帝神宝’。其同光、天福二宝,内司制造,不见纽象并尺寸制度。”敕:“今制宝两坐,宜用白玉,方六寸,螭虎纽。”诏冯道书宝文,其一以“皇帝承天受命之宝”为文,其一以“皇帝神宝”为文。〈按传国宝,自秦始皇后,历代传受,至唐末帝自燔之际,以宝随身焚焉。晋高祖受命,特制宝一坐。开运末,北戎犯阙,少帝遣其子延煦送于戎王。戎王讶其非真,少帝上表具述其事。及戎王北归,赍以入蕃。汉朝二帝,未暇别制,至是始创为之。〉

梁开平元年五月,改城门郎为门局郎。至后唐同光元年十一月,却改为城门郎。

梁开平三年正月,改思政殿为金銮殿,至乾化元年五月,置大学士一员,始命崇政院使敬翔为之。〈前朝因金銮坡以为门名,与翰林院相接,故为学士者,称“金峦”以美之。今以“金銮”为名,非典也。大学士与三馆大学士同。〉

后唐天成元年五月敕:“翰林学士、尚书户部侍郎、知制诰冯道,翰林学士、中书舍人赵凤,俱以本官充端明殿学士。”非旧制也。〈上初登位,每四方书奏,多令枢密使安重诲读之,不暁文义。于是孔循献议,因唐室侍读之号,即创端明殿学士之名,命冯道等为之。〉

二年正月敕:“端明殿学士,宜令班在翰林学士上,今后如有转改,祗于翰林学士内选任。”〈初置端明殿学士,名目如三馆之制,职在官下。及赵凤转侍郎,遣人讽任圜,移职在官上,至今为例。〉

梁开平三年十二月,以前进士郑致雍为翰林学士,非常例也。

后唐同光元年四月,置护銮书制学士,以尚书仓部员外郎赵凤为之。〈时庄宗初建号,故特立此名,非故事也。〉

二年七月,以侍省内给事杨彦珞充学士院使。其年八月,赐翰林学士承旨、户部尚书卢质论思匡佐功臣,非常例也。

天成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敕:“掌纶之任,擢才以居,或自初命而升,或自显秩而授,盖重厥职,靡系其官。虽事任皆同,而行缀或异,诚由往日,未有定制。议官位则上下不常,论职次则后先未当,宜行显命,以正近班。今后翰林学士入院,并以先后为定准。承旨一员,出自朕意,不计官资先后,在学士之上,仍编入翰林志。”其年十二月二日,学士院记事:“枢密院近送到权知高丽国诸军事王建表,今赐诏书者。其高丽国未曾有人使到阙,院中并无彼国诏书式様,未审呼卿呼汝,兼使何色纸书写及封裹事例,伏请特赐参酌详定报院者。中书帖太常礼院林析申堂。据状申,谨按本朝太宗皇帝亲平其国后,不立后嗣,是以祗书新罗国,请约赐新罗国王书诏体様修写。奉敕:‘赐高丽国书诏,宜依赐新罗、渤海两蕃书诏体様修写。’”

长兴元年二月,翰林学士刘昫奏:“臣伏见本院旧例,学士入院,除中书舍人即不试,馀官皆先试麻制、答蕃、批答各一道,诗、赋各一道,号曰五题。所试并于当日内了,便具呈纳。从前虽有召试之名,而无考校之实,每遇召试新学士日,或有援者,皆预出五题,潜令宿构,无援者即日起草,罕能成功。去留皆系于梯媒,得失尽归于偏党。今后凡本院召试新学士,欲请权停试诗、赋,祗试麻制答,共三道,仍请内赐题目,兼定字数,付本院召试。”从之。

晋天福二年四月,中书奏:“准翰林志,凡赦书、德音、立后、建储、行大诛讨、拜免三公宰相、命将制书,并使白麻书,不使印。双日起草,候开门钥入而后进呈。至双日,百寮立班于宣政殿,枢密使引案,自东上阁门出,若拜免宰相,即便付通事舍人,馀付中书门下,并通事舍人宣示。若机务急速,亦使双日,甚速者,虽休假亦追班宣示。”敕:“据翰林志,言立后不言立妃,言储君不言亲王、公主,兼三师位在三公之上,文并不载。今后立妃及拜免三师三公宰相、命将,封亲王公主,并降制命,馀从今式。”其年十一月敕:“新除翰林学士张昭远,早践纶闱,久司史笔,曾居宪府,累陟贰卿。今既擢在禁林,所宜别宣班序,其立位宜次崔棁。”

五年九月敕:“废翰林学士院,其公事并归中书舍人。”

开运元年六月敕:“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旧分为两制,各置六员。偶自近年,权停内署,况司诏命,必在深严,将使从宜,却仍旧贯。宜复置翰林学士院。”至三年正月,赐翰林学士院诏书金印一面。

周显德三年八月,宣翰林学士院:“今后凡与诸侯王诏书,除本名外,其文词内有与其名同者,宜改避之。”

五年十一月诏曰:“翰林学士职系禁庭,地居亲近,与班行而既异,在朝请以宜殊。起今后当直、下直学士,并宜令逐日起居,其当直学士仍赴晩朝。”〈旧例,翰林学士与常参官五日一度起居。世宗欲朝夕赐见,访以时事,故有是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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