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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止持会集

毗尼止持会集卷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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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宝华山弘律沙门 读体 集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应当学(第七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凡大小便。应远塔所。在于常处。不得处处漫为便利)。

引证 优钵祗王经云。伽蓝法界地漫大小行者。五百世身堕拔波地狱。后经二十小劫。常遣肘手抱。此大小便处臭秽之地。乃至黄泉。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应当学(第七十五)。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前制不听塔下。此中虽远塔处。而不应在前对向。须知塔影轮相。乃如来众德所聚人天瞻仰。善神守卫。宜加深敬可尔。为比丘者。岂得褺慢)。

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应当学(第七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前制四方。此中兼其四隅。故曰绕也。则塔之周围。勿论远近。皆不得秽污。使不净之气而熏亵也)。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处。应当学(第七十七)。

释义 (准佛像例之。则菩萨声闻一切圣贤等像及三藏法宝。皆不得持于秽处往来)。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道由中而过。或强力者所持呼去。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在佛塔下嚼杨枝。应当学(第七十八)。

不得向佛塔嚼杨枝。应当学(第七十九)。

不得佛塔四边嚼杨枝。应当学(第八十)。

释义 此上三戒缘处发起。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为大鸟。衔置塔边。或为风吹去。及最初未制戒等(律云。嚼杨枝有五利益。一口无臭气。二能别味。三不增益热阴。四能引食。五眼明。若不嚼有五过。反上可知)。

会采 十诵律云。佛前。和尚阿阇黎一切上座前。佛塔前。声闻塔前。俱不得嚼杨枝。嚼者突吉罗。同岁比丘前不犯。

律摄云。嚼头寸许。令使柔软。然后徐徐揩齿龂牙。皆使周遍。

僧祇律云。若杨枝难得者。当截所嚼处弃之。洗已残者。明日更用。

寄归传云。每日且朝须嚼齿木。楷齿刮舌。务令如法。盥漱清净。方行礼敬。若其不然。受礼礼他。悉皆得罪。

不得在佛塔下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一)。

不得向佛塔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二)。

不得塔四边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三)。

释义 此上三戒缘处发起。佛为结戒。如前(洟唾者乃身中流液不净。纵鼻出曰洟。从口出曰唾。凡为洟唾。当在屏处。仍须弹指謦欬而弃。若老病者。听安唾器。然于僧房且禁不污。咒乎佛塔而不严慎)。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上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大鸟衔置塔边。或为风吹去。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根本杂事云。寺中四角柱下各安唾盆(虽听安置以备众用。然须盖掩不宜恒现)。

不得向塔舒脚坐。应当学(第八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如前。佛为结戒(舒脚者。乃纵情放逸。大失威仪。全无畏敬。故尔禁之)。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中有间隔。或为强者所持。及最初未制戒等。

等四分云。若僧伽蓝内塔满。听在中间舒脚坐(西城比丘凡得向果者涅槃。皆收灵骨。以建制底。于寺供养。故尔垢蓝塔满也)。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应当学(第八十五)。

缘起 佛在拘萨罗国游行。向都子婆罗门村。尔时六群比丘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诸比丘闻嫌责六群。白佛结戒(上房有二种。一者处所高显为上。二者妙好严丽为上。下房亦有二种。一者处所低下名下。二者粗弊名下。亦可以指重楼为上房)。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持如来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或命难。梵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分云。六群安如来塔。置不好房中。己在上好房中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塔。置上好房中。己在不好房宿(此言妙好严丽为上房) 彼安如来塔置下房。己在上房宿(此言重楼为上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塔。在上房。己在下房中宿 彼共如来塔同屋宿。佛言。不应尔。有比丘为守护坚牢故。而畏慎不敢共宿。佛言。听安杙上。若头边而眠 彼腋下挟如来塔行。反抄衣缠颈裹头。通肩披衣。着革屣。担如来塔。佛言。不应尔。应偏露右肩。脱革屣。若头上若肩上担如来塔行。

附考 僧祗律云。起寺时。先规度好地。作塔处应在东。应在北。僧地佛地不得相侵。不得使僧地流水入佛地。佛地水得流入僧地塔。应在高显处作。不得在塔院中洗染晒衣。着革屣。覆头覆肩。洟唾地。不得塔池中浣衣洗浴。浣手面洗钵。下头流出水。得随意用。

人坐己立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结戒已。时诸比丘疑不敢为病人说法。故开除病。乃第二制也。下。皆准此(说法者。以法自尊。不为利养。而弘化听法者。信乐至诚。因闻解义而入理。斯则两皆获益。若说者听者二俱失仪。则彼此招过。故佛大慈一一禁之)。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王王大臣捉去。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放恣诸根。立为无病。坐人说者。越学法 若比丘为塔事。为僧事。诣王若地主。彼言。为我说法不得语。令起恐生疑故。若边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虽王听比丘无罪。

人卧己坐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卧者偃卧也。纵身憍傲。全无信敬。故尔不得为说)。

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座者乃正座也。非座者。不正座也。乃至木枯土埵并地下。皆摄非座)。

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九)。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高座者。僧祗律云。高有二种。高大名高。妙好者亦名高。准义则下座例可分二。𢍉小名下。粗弊者亦名下)。

引证 善见律云。世尊诃责六群。云何自在下人。在高而为说法。佛语比丘。往昔于波罗奈国。有一居士。名曰车波迦。其妇怀妊。思庵罗果。夫曰。此非庵罗果。时复思云。唯王园中有。夫夜入王园偷取。未得明相出。不得出园。即于树上藏住。时王与婆罗门入园。欲食庵罗果。婆罗门在下。王在高座。婆罗门为王说法。偷果人在树上。心自念言。我今偷果。事应合死。我今得脱我无法。王亦无法。婆罗门亦无法。何以故。我为女人故而偷王果。王犹憍慢。故师在下。自在高座而听法。婆罗门为贪利养故。自在下座。为王说法。我与王婆罗门相与无法。我今得脱。即下树向王说偈云。

一人不知法  一人不见法  教者不依法

听者不解法  为食粳米饭  及诸余肴膳

是为餐食故  我言是无法  为以名利故

毁碎汝家法  我为凡人时  见人在上说

法者在下言。其非法。何况我今汝诸弟子。为在高人说法。而自在下时。偷果人者。即如来是。

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若在道行。而人前己后。此中除病。准义应是说者。或眼目失明。或身足有疾。须人相牵故尔在后说法。或强力者将去。于行次间。教令说法比丘。故在后也)。

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眼患。前人捉杖牵前为。说。无罪。

人在高经行处。己在下经行处。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前同(此中高有二种。一者本自高。二者垒石为基。所以显高也 经行处者。如佛听作经行堂。有五事利。一好堪远行。二能思惟。三少病。四消餐食。五得定久住)。

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二)。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道者正路也。非道者。乃左右之旁路也)。

不得携手在道行。应当学(第九十三)。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给孤园。六群比丘携手在道行。或遮男女。诸居士见已皆讥嫌。谓携手道行。如王王大臣豪贵长者。诸比丘闻。有乐学戒者。嫌责六群。白佛结戒(携手者谓连手也。比丘之仪。不宜连手在道并行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有比丘患眼。闇须扶接。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上树过人除时因缘。应当学(第九十四)。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陀林。有一比丘。在大树上。受夏安居。于树上大小便。下树神瞋恚。诸比丘闻。有知惭愧者。嫌责白佛。佛告比丘。自今已去。不得树上安居。不得绕树大小便。若先有大小便。大小便无犯。故为结戒。时有众多比丘。向拘萨罗国游行。于道中值恶兽。恐怖上树。齐人不敢过上。即为恶兽所害。故加除时因缘之语。乃第二制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命难。梵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此中兼制小众。为无开缘。若为大僧取杨枝。及华果等。沙弥沙弥尼上树无罪)。

安居揵度云。欲取树上干薪。听作钩钩取。作梯取若绳取。若树通身干听上(树干则无神依故开)。

不得络囊盛钵贯杖头着肩上而行。应当学(第九十五)。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时䟦难陀络囊盛钵。贯杖头肩上担。诸居士见已。谓是官人。皆下道避。于屏处看之。乃知是䟦难陀。故生讥嫌。有知足者闻。白佛结戒。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为强力者逼。若被缚。若命梵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分云。不应背负物行。除寺内。有老比丘。须杖络囊。听与作白二羯磨(此法于作持中明)。

人持杖不恭敬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前。佛为结戒。时诸比丘疑不敢为病人持杖者说法。又开除病。乃第二制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为王王大臣。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在怖畏险道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彼虽持杖。为说无罪。

人持剑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剑者检也。所以防检非常也。或有病心乱神虚怖畏者以剑防身。为说法开导安慰。无犯下二戒亦尔)。

人持鉾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鉾乃兵器之属。如鋋而作三廉也)。

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九)。

释义 缘处发起等。一一同前(刀者有种种形。亦防卫之器也)。

人持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一百)。

释义 缘处发起等。悉皆同上(盖者伞盖也)。

会采 僧祗律云。种种能遮雨日者。皆名为盖。

若丘比为塔事若僧事。诣王若地主。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令却盖。恐生疑故。若边有净人。应作意为净人说。王虽听无罪 若法师若律师风雨寒雪大热时。捉盖为说。无罪(此开法律之师者。为弘化功博。时逢寒热。若为显异邀名。以谋利养者。岂同斯例。所以有益方开。无功不听。非一概允也)。

第四分云。䟦难陀在道行。持好大圆盖。诸居士见谓。是王王大臣皆避道去。不远谛视。乃知比丘佛。因是讥嫌。故制不听持。亦不应畜 有诸比丘。天雨时往。大小食上。若布萨时。雨渍衣坏。听护衣故。在寺内持。以树皮若叶若竹作盖 不应捉王大圆扇。若得已成者。听受与塔 若患热。听以树叶若枝若草若衣作扇(衣谓衣财乃布帛也)。鼻中毛长。听以镊拔 若爪极长如一麦。应剪 不应彩色染爪 不应以剪刀剪须发 应须发尽剃 发极长长两指。若二月一剃 不应梳须发 不应油涂发 不应画眼脸患眼痛听着药 不应以镜若水照面。若面患疮着药。听独在一房。以水若镜照(根本杂事云。若为观疮。或窥昔时老少形状者。览镜无咎)。 不应着耳珰耳环颈璎臂脚钏指环指印 不应作铅锡腰带 不应用五色线络腋系腰臂。

十诵律云。听载犍牛车。当使余人御。不得自御 梳头刷头。突吉罗 顶留少发。突吉罗。留发令长。突吉罗。若阿兰若比丘长至二寸。无罪 若头有疮。当以剪刀剪 手摩须发。突吉罗 洗脚时不得共他语(七众学法竟)。

八七灭诤法

诤者。第三分中。佛言。有四种诤。一言诤。二觅诤。三犯诤。四事诤。云何言诤。若比丘共比丘诤言。引十八诤事。法非法。律非律。犯非犯。若轻若重。有残无残。粗恶非粗恶。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说非说。若以如是相共诤言语。遂彼此共斗。是为言诤(僧祗律名相诤。律摄名评论诤)。云何觅诤。若比丘与比丘觅罪。以三举事。破戒破见。破威仪见闻疑。作如是相觅罪。是为觅诤(僧祗律名诽谤诤 五分律名教诫诤 律摄名非言诤)。云何犯诤。犯七种罪。波罗夷僧残堕罪悔过法偷兰遮突吉罗恶说。是为犯诤 云何事诤言诤中事作。觅诤中事作。犯诤中事作。是为事诤。

灭法者。言诤以二毗尼灭谓现前。多人语或一毗尼灭谓现前 觅诤共四毗尼灭谓现前。忆念现前不痴。或现前罪处所(罪处所即觅罪相)。犯诤共三毗尼灭谓现前。自言治或现前草覆地 事诤以一切毗尼灭随所犯(一切者。即七种灭法也。随所犯者。谓于言觅犯。三诤中随作。何诤之事。即随事与法也)。今以所起之四种诤。能灭之七种法。合而为名。故云七灭诤法也。若准犯结罪。正摄第五波逸提。为顺戒相。是以科列第八也。

十诵律云。有六诤本(本即因也)。一瞋恨不语。二恶性欲害。三贪嫉。四诤曲。五无惭愧。六恶欲邪见。是为六也。

僧祗律云。比丘成就五法。能灭诤事。知是实非是不实(一)。是利益非不利益(二)。得伴非不得伴(三)。得平等伴非不平等伴(四)。得时非不得时(五)。

现前灭诤法第一

应与现前毗尼。当与现前毗尼。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园。迦留陀夷与六群。在河中浴。浴竟先上岸。着六群衣。谓是己衣。不看而去。六群上岸。不见衣。即谓彼偷去。彼不现前。便作灭𢷤羯磨。迦留陀夷闻已有疑。以此因缘白佛。佛问汝以何心取。答言。谓是我衣。不以贼心取。佛言。无盗心不犯。不应不看衣而着。不应人不现前而作羯磨。自今已去。为诸比丘。结现前毗尼灭诤。

释义 律云。现前者。谓法毗尼人僧界也。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谓灭诤时现前。有所受持之七灭诤法可据)。云何毗尼现前。所持毗尼灭诤者是(谓现前有所持学之毗尼藏灭诤非舍正义。而用余灭)。云何人现前。言义往返者是(谓诤者灭者现在前言义。往返问答)。云何僧现前同羯磨。和合集一处。不来者嘱授。在现前得诃。而不诃者是(反此为之不现前)。云何界现前。在界内羯磨作制限者是(谓四方唱相白二作法已。僧居法食出入有限)应与当与者(应者科度也。当者理合如是也。若明止作。临机秉御。先须料度得宜。然后准事施法。若不当与而与者。皆由罔诸毗尼。不先称量。纵强施功。无益招咎。岂但灭诤之法。应与当与凡行。一切作持亦复如是)。

若一比丘在一比丘前。好言教语。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彼作如是言。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彼即执诤者。而云是法等。乃信其言教。心欲舍也。复语云)。汝当受。是忍可(此句正是善能灭诤者。诫令息诤。劝共众僧和合也)。若作如是诤事得灭。是为言诤。以一灭灭现前毗尼。不用多人语也。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已。若更发起者。波逸提。

若后来比丘新受戒者。谓是初诤。若更发起者。波逸提。

若一比丘为二比丘。为三比丘。及为僧亦如是。

若二比丘为一比丘。为三比丘。及为僧亦如是。

若三比丘为二比丘。为一比丘。及为僧亦如是。

若僧为一比丘。为二比丘。为三比丘。及为僧亦如是(是中现前义。若能灭者。四人已上其法毗尼。人僧界五种。一不现前则不名现前毗尼也。若能灭者。或但二比丘三比丘。一比丘唯以法毗尼。人三种现前。僧界二种不现前。亦名现前毗尼也 上所明者。是本处僧中灭法。下复明异住处僧中灭法。然往异处。复有中途减法。及到彼处灭法。由言诤难灭。现前事繁。是以依律详录)。

若诤比丘不忍可。僧作如是灭。闻异住处。有好僧好上座智人。彼比丘以此诤事。故应往彼住处。若在道路。能得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灭诤者。是为言诤。以一灭灭。为现前毗尼。不用多人语。

若道路不能得如法灭。至彼僧中上座有智慧人前。作如是言。我此诤事如是起。如是实。因是起僧作。如是灭。我不忍可。是故来至长老所。善哉长老。为我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灭此诤事。若长老能为我等灭此诤事者。我等当于长老前。舍此诤事。若长老不能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灭此诤事者。我自在作诤。更令罪深重。诸比丘住止不安乐。彼诤比丘应如是在僧前舍诤事。此僧应语彼言。长老诤事。若如是起。如实。如所因起。如彼众僧灭诤。若能如实说者。我等当量。宜能灭此诤不。若不如实说此。诤事更深重。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诤事不得灭。诸比丘不得安乐住。彼僧应作如是受。诤已应断决。若彼诤比丘是下座者。应语言。小出我等。自共平此事。如法律教。若比丘是上座者。僧应自避至余处。共平断僧。作是念。我等若在僧前。平此事。恐更有余事起。令彼此善恶言说不了。我等宁可与诸智慧人。别集一处。共平此事。即应作白平断此事(此是作持中单白羯磨。纲目内所列。简集智人法。作前方便已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集诸智慧者。共别平断事。白如是。

白已平断。若比丘有十法者。应差别平断。一持戒具足。二多闻。三诵二部毗尼极利。四若广解其义。五若善巧言语。辞辩了了。堪任问答。令彼欢喜。六若诤事起能灭。七不爱。八不恚。九不怖。十不痴断事。比丘中有不诵戒者。不知戒毗尼。便舍正义。作非法语者。僧应白遣此比丘。出应如是白(此是作持中遣不诵戒者。出单白法)。

大德僧听。彼某甲比丘不诵戒。不知戒。比丘便舍正义。作非法语。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遣此比丘出。白如是。白已遣出。

彼座断事比丘中有诵戒。不诵戒毗尼。彼舍正义。说少许文。僧应作白遣出。应如是白(此是作持中遣不诵戒毗尼者。出单白法)。

大德僧听。彼某甲比丘诵戒。不诵戒毗尼。彼舍正义。说少许文。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遣此比丘出。白如是。白已遣出。

若平断事比丘中有法师在座。彼舍正义。以言辞力强说者。僧应作白遣。出作如是白(此是作持中遣舍正义者。出单白法)。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法师舍正法义。以言辞力强说。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遣此比丘出。白如是。白已遣出。

若断事比丘座中诵戒诵毗尼。顺正义。如法说。僧应佐助之。若彼僧不如法律教灭诤者(此指前本处僧而言)。今僧应如法律教灭(此指后异住处僧言)。若彼僧如法律教灭。今此僧亦忍可此事(此所谓律无二制灭法相应也)。僧应语彼诤比丘言。若彼僧如法律。教灭此诤事。我等亦忍可此事。如法灭诤。今我等亦当作如是灭诤。若作是得灭诤者。是为言诤。以一灭灭现前。毗尼不用多人语。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已。后更发起者。波逸提。若后来比丘新受戒者。谓是初诤而更发起者。波逸提 与欲已后悔者。波逸提(此中因有简集人单白羯磨法。所以同界住者。必须依律与欲)。

若彼诤比丘不忍可。第二僧作如是灭。闻异住处。有众多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持论也)。应往彼所。若至中道能灭者。是为言诤。以一灭灭现前。毗尼不用多人语。

若中道不能如法灭。应到彼持法律论等比丘所言。长老。我此诤事。因如是起。如是实。因是起。僧作如是灭。第二僧亦作如是灭。我不忍可。故来至长老间。善哉长老。能如法律教灭此诤事者。我当于长老间。舍此事。若长老不能如法律教灭。我等便自在作诤。更令罪深重。诸比丘住止不安乐。彼诤比丘应在众多比丘前舍此事。众多比丘应语此诤比丘言。若长老此诤事。如实所因起。如第二僧灭。如实说。说已舍诤。我等当量宜能灭不。若不如实说者。此诤事自在。作罪更深重。诸比丘住止不安乐。众多比丘应作如是受诤。受已决断。彼诤比丘若是下座者。应语言。小避我等。欲平断事。若是上座者。应自避余处共平。若彼僧不如法律教灭。第二僧亦不如法律教灭。众多比丘应如法律教灭。若彼僧及第二僧如法律教灭。众多比丘亦应忍可此事。应语诤比丘言。如彼僧灭诤。我等亦忍可。今当作如是灭诤。是为言诤。以一灭灭。现前毗尼。不用多人语。是中现前者。法毗尼人如上。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已。若更发起者。波逸提。若后来比丘新受戒者。谓是初诤。若更发起者。波逸提。

若往一比丘持法律论住处。及至中道亦如上。

往二比丘持法律论住处。及至中道亦如上。

比丘尼同学。

会采 十诵律云。现前毗尼有二种非法。若非法者。约敕非法者令折伏。若非法者。约敕如法者令折伏 有二种如法。若如法者。约敕如法者令折伏。若如法者。约敕非法者令折伏。

大乘比丘同学。应善和斗诤故。

附考 萨婆多摩得勒伽云。十种不现前作羯磨。一覆钵。二舍覆钵(谓俗人骂谤比丘等僧。应与作羯磨。不相往来。然后自见过行。随顺心求僧乞解僧。应羯磨为解舍。即解也)。三学家。四舍学家(如悔过法中所明)。五作房(谓以故废寺地。羯磨施与。居士任其。更为僧修造房舍)。六沙弥(谓摈恶见沙弥已上皆未受大戒人。不得闻羯磨法。故不须现前。其二解及作房摈沙弥。令在眼见耳不闻处立)。七狂(谓无知故不须现前)。八不礼拜。九不共语。十不供养(谓比丘非法触恼比丘尼。尼不得面治大僧。唯遵佛制。遥作此三种羯磨。除是十法。余咸现前明矣。于作持中详显)。

第四分云。比丘以二十二种行。知是平断事人。一具足持二百五十戒。二多闻。三善解阿毗昙毗尼。四不与人诤。五亦不坚住此事。六应诃者诃然后住。七应教者教然后住。八应摈者摈然后住。九不爱。十不恚。十一不怖。十二不痴。十三不受此部饮食。十四不受彼部饮食。十五不受此部衣钵坐具针筒。十六不受彼部衣钵坐具针筒。十七不供给此部。十八亦不供给彼部。十九不共此部入村。二十亦不共彼部入村。二十一不与作期要。二十二亦不至彼后来后坐。

僧祗律云。有七事非他逻哋似他逻哋(亦作闼赖吒。萨婆多论云。闼赖名地。吒利名住。智胜自在。于正法不动。如人住地。无倾覆也)。何等七。或有狂故。不着此众。不着彼众。谓是他逻咃。是最初非他逻咃。似他逻咃。如是心乱钝痴病。病故不着此众。不着彼众 复次或有人为利故。作是念。若我着此众。失彼利。着彼众。失此利。是二俱不着 复次或有人得二众利故。作是念。我为得二边利故。不着此众。不着彼众。是名非他逻咃。似他逻咃。

有二他逻咃。一者自护心。见他是非。作是念。业行作者自知。譬如失火。但自救身。焉知他事 二者待时。见他诤讼相言。作是念。此诤讼相言。时到自当判断。是二他逻咃。共此众法食味食。亦共彼众法食味食。或请断当事。或不请而断当事。

十诵律云。闼利吒比丘取诤时。应以五事观。此中谁先来持戒清净。谁多闻智慧善诵阿含。谁于师如法。谁信佛法僧。谁不轻佛戒 乌回鸠罗比丘有十事僧应差(萨婆多论云。乌𢌞名二。鸠罗名平等。心无二。其平如称)。知诤来往处根本。善知诤。能分别诤。知诤起因缘。知诤义。善灭诤。灭已更不令起。持戒清净。多闻。多智。

闼利吒比丘行有二十二法。当知是利根多闻。一善知事起根本。二善分别事相。三善知事差别。四善知事本末。五善知事轻重。六善知除灭事。七善知灭事更不起。八善知作事人有事人。九有教敕力。十能使人受力。十一有方便软语力。十二亦能使人受。十三有自折伏力。十四亦能使人受。十五知惭愧。十六心不憍慢。十七无憍慢语。十八身口意业无偏着。十九不随爱行。二十不随瞋行。二十一不随怖行。二十二不随痴行。

忆念灭诤法第二

应与忆念毗尼。当与忆念毗尼。

缘起 佛在王舍城。沓婆罗子不犯重罪。诸比丘皆言犯重罪。问言。汝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彼不忆犯。便答言。我不忆犯如是重罪。长老。莫数数诘问我。而诸比丘故诘问不止。彼作如是念。我当云何。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已去。与诸比丘。结忆念毗尼灭诤白四羯磨(此羯磨法于作持中详明)。

释义 律云。忆念毗尼者。彼比丘此罪更不应举。不应作忆念者是(忆者记忆也。念者明记不忘也。由诸比丘数数令其忆念不止。佛听僧作忆念毗尼已。使诸比丘不得数数诘问故)。作如是诤事灭。是为觅诤。以二灭灭。现前毗尼。忆念毗尼。不用不痴毗尼罪处所。是中现前法毗尼人僧界如上。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已。后更发起者。波逸提。

比丘尼同学。

会采 十诵律云。忆念毗尼有三非法。有比丘犯无残罪。自言。犯有残罪。从僧乞忆念毗尼。若与者非法。应灭摈故 有比丘狂痴还得心。从僧乞忆念毗尼。若与者非法。应与不痴毗尼故 有比丘有见闻疑罪。自言。我有是罪。后言。我无是罪。从僧乞忆念毗尼。若与者非法。应与实觅毗尼(即觅罪相)有三如法。有比丘被无根谤。若人常说是事。应与忆念毗尼 有比丘犯罪已悔除。若人犹说是事。应与忆念毗尼 有比丘未犯是罪。将必当犯。若人说犯是事。应与忆念毗尼。

萨婆多论云。此法是守护毗尼。五众五篇尽与忆念。必要白四羯磨。小三众不现前。

不痴灭诤法第三

应与不痴毗尼。当与不痴毗尼。

缘起 佛在王舍城。难陀比丘痴狂心乱。多犯众罪。后还得心。诸比丘诘问不止。以此因缘白佛。佛言自今已去。与诸比丘。结不痴毗尼灭诤白四羯磨(此羯磨法于作持中详明)。

释义 律云。不痴毗尼者。彼比丘此罪更不应举。不应作忆念者是。若如是灭者。是为觅诤。以二灭灭。现前毗尼。不痴毗尼。不用忆念毗尼罪处所。是中现前如上五种。

结罪 彼比丘诤事如法灭已。后更发起者。波逸提。

比丘尼同学。

会采 十诵律云。不痴毗尼有四种非法。有比丘不痴狂。现痴狂相。问时。答言我忆念痴故作(一)。他人教我使作(二)。忆梦中作(三)。忆裸形东西走立大小便(四)。是人乞不痴毗尼。若与者非法 有四种如法。有比丘实狂痴心颠倒。问时。答言不忆念(一)。他不教我(二)。不忆梦中作(三)。不忆裸形东西走立大小便(四)。是人乞不痴毗尼。若与者如法。

萨婆多论云。此亦是守护毗尼。五众尽与不痴毗尼。必要白四。小三众不现前。

自言治灭诤法第四

应与自言治。当与自言治。

缘起 佛在瞻波城。十五日布萨时。众僧围绕。在露地坐。初夜已过。阿难起座。礼毕白言。初夜已过。愿世尊说戒。世尊默然。阿难却座。中夜后已过。明相已出。阿难复请世尊说戒。佛告阿难。众不清净。欲令如来于中羯磨说戒。无有是处。目连以净天眼。观察众中。见彼比丘去佛不远坐。非沙门。非净行。自言是沙门是净行。起座往彼比丘所。语言。汝今可起。世尊知汝见汝。出去灭去。便捉臂牵出门外。还白世尊。众已清净。愿世尊说戒。佛告目连。不应如是。若于异时。亦不应如是。令彼伏罪。然后与罪。不应不自伏罪而与罪。自今已去。为诸比丘结自言治灭诤。

释义 律云。自言者。说罪名说罪种。忏悔者是。云何治。自责汝心。生厌离者是(五篇禁制为之罪名也。一一戒中所犯不同。各有罪种也)。

若比丘犯罪。欲在一比丘前忏悔。应至一清净比丘前。偏袒右肩。若是上座。礼足胡跪合掌。说罪名说罪种。作如是言。

长老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罪。今从长老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敢覆藏。愿长老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如是三说)受忏者。应语言。自责汝心生厌离(答言)。

尔 若作如是诤事灭者。是为犯诤。以二灭灭。现前毗尼。自言治不用。如草覆地。是中现前者。法毗尼如上。人现前者。受忏悔者是也。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已。后更发起者。波逸提。若欲二比丘前忏悔者。唯异受忏者。应先问彼第二比丘。若长老听我受某甲比丘忏者。我当受。第二比丘应言可尔。余词同上 若三比丘前忏亦如是 若僧中忏者。其受忏者。应先作白。余词同上(更有八品小罪。及心念责心等法。此不繁。于作持中详明)。

比丘尼同学。

会采 十诵律云。自言灭诤。有十种非法。若犯五篇罪。自言不犯。又不犯五篇罪。自言犯 有十种如法。若犯五篇罪。自言犯。若不犯五篇罪。自言不犯。

萨婆多论云。自言灭诤法五众有事。及五篇戒有犯不犯事。尽自言治而灭之。

觅罪灭诤法第五

应与觅罪相。当与觅罪相。

缘起 佛在释氏国。象力比丘喜论议。共外道论得切。问时前后言语相违。于僧中问时。亦复如是。言语相违。在众中故作妄语。外道讥嫌。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已去。为诸比丘。结罪处所灭诤法白四羯磨(此羯磨于作持中详明)。

释义 律云。觅罪相亦名罪处所。云何罪处所。彼比丘此罪与作举。作忆念者是(根本律作求罪自性 十诵律作实觅罪 勒伽论云。实觅罪者。先犯罪已发露。后覆藏 五分律作本言治)。若如是诤事灭。是为觅诤。以二灭灭。现前毗尼罪处所。不用忆念毗尼不痴毗尼。现前义如上五种。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已。后更发起者。波逸提。

比丘尼同学。

律云。有三非法。与罪处所毗尼。不作举。不作忆念。不自言(有三如法反上即是)。复有三非法。无犯犯。不可忏罪。若犯罪已忏(有三如法反上是)。复有三非法。不举非法别众。不作忆念非法别众。不现前非法别众(反上即是三如法)。

会采 十诵律云。实觅灭诤有五非法。有比丘犯五篇罪。先言不犯。后言犯。若与实觅毗尼者非法。应随所犯治故 有五如法。有比丘犯五篇罪。先言犯。后言不犯。是人应与实觅毗尼。

僧祗律云。与觅罪相羯磨已。此人尽寿应行八事。一不得度人。二不得与人受具足。三不得与人依止。四不得受比丘按摩。五不得受比丘供给。六不得作比丘使。七不得次第差会。八不得为僧作说法人。

萨婆多毗婆沙云。此觅罪相是折伏毗尼。一切五篇。一切五众。尽与实觅毗尼。白四小三众不现前。

多人语灭诤法第六

应与多人语。当与多人语。

缘起 佛在舍卫国。比丘共诤。时舍卫众僧如法灭诤。彼诤比丘不忍可僧灭诤事。闻异住处僧及众多比丘住处灭诤。皆不忍可(如现前毗尼中往返。由现前毗尼不能灭故。复制此法)。便至佛所礼足已。具白不忍灭诤因缘。佛种种诃责已。告诸比丘应求多人觅罪。自今已去。为诸比丘。结用多人语灭诤法。

释义 律云。用多人语者。用多人知法者语。听行筹(萨婆多论云。多觅毗尼者。多求因缘断。谓广寻三藏。决了是佛非佛 多处求断。谓遍诣诸僧伽蓝处所。是佛非佛 从多处断。谓以如法筹者为是。所以行筹者。以筹表语也)。应差行筹人白二羯磨(此法于作持中详明)。有五法不应差。有爱。有恚。有怖。有痴。不知已行未行。反上为五如法应差(十诵律云。一切应和合集一处。不得取欲)。有三种行筹。一显露。二覆藏。三就耳语。

云何显露行筹。若众中虽如法比丘多。然彼和尚阿阇黎皆如法。又上座智人持法。持毗尼。持摩夷。皆如法说。应显露行筹。应作二种筹。一破。二完。应作白(此即受差人。于众僧前。正中而立。手捧筹盘。口白众云)。作如是语者。捉不破筹(谓言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者。捉此不破筹)。作如是语者。捉破筹(谓言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者。捉此破筹)。行已应别处数(于屏处。先数所捉完破之筹多少。其诤能灭不能灭。唯行筹者密谙。若法不密。恐事增纷)。若如法语比丘多者。彼应作白云。作如是语者。诤事灭(此处准义加仪。彼行筹者。于众中作是白已。僧中上座应赞言。善哉今诤已灭。住止安乐。诸长老一齐起座。作礼三拜。各归本所勤修道业。普众作礼已散去)若法语比丘少者。即应作礼已便起去。应遣信往比丘住处。僧中白言。彼住处非法比丘多。善哉长老。能往至彼。若如法语比丘多。诤事灭功德多。此比丘闻应往。若不往如法治。

若作如是诤事灭者。是为言诤。以二灭灭。现前毗尼。用多人语。现前义五种如上。

云何覆藏行筹(谓盖覆非显露。筹盘而行。使众不见)。若众中虽如法比丘多。而彼二师不如法。又上座智人等。皆住非法。若显露行筹。恐诸比丘随二师上座等捉筹。应覆藏行筹。应作白。作如是语者。捉不破筹。作如是语者。捉破筹。行已应别处数。乃至此比丘闻应往。若不住如法治 若作如是诤事灭者。是为言诤。以二灭灭。现前毗尼。用多人语。现前义如上。

云何耳语行筹。若众中虽如法比丘多。而彼二师非法说。及上座等皆住非法。应耳语行筹。应作白。作如是语者。捉不破筹。作如是语者。捉破筹。行筹时应稀坐。间容一人。身小障翳(此为行筹人。便于曲身就耳语。以遮障捉筹者。令彼二师上座等。不能见筹及闻声故)。语言。汝和尚同和尚。阿阇黎同阿阇黎。亲厚知识等已捉筹(此筹指不破者言)。善哉汝亦当捉筹。若如法比丘多。诤事得灭功德多(此乃方便劝诱之。令捉如法筹也)。行捉已。在一面数之。乃至诤事灭功德多。此比丘闻应往。不往如法治。

若作如是诤事灭者。是为言诤。以二灭灭。现前毗尼。用多人语。现前义如上五种。

结罪 若比丘行三种筹。如法灭诤已。后更发起者。一一波逸提。

比丘尼同学。

律云。有十种不如法捉筹 一不解捉筹。于此诤事不决了。不知是法非法。乃至是说非说 二不与善伴共捉筹。若比丘多闻持法持毗尼持摩夷。不与作伴法非法乃至说非说 三欲令非法者多捉筹。彼比丘作念。此诤事多有如法比丘。我今当捉非法筹。令非法者多 四知非法多捉筹。彼比丘作念。此诤事非法比丘多。为非法伴捉筹 五欲令僧破捉筹。彼作念。此诤事如法者多。我今捉非法筹令僧破 六知众僧当破捉筹。彼比丘知非法者多。为非法伴党捉筹 七非法捉筹。白二白四羯磨。白异羯磨异 八别众捉筹。同一界羯磨。不尽集。应嘱授者不嘱授。现前应诃者便诃 九以小犯事捉筹。或念犯罪。或不故犯。或发心。作如是捉筹 十不如所见捉筹。异见异忍。是为不如所见(此十种中一一皆以越毗尼治之)。有十种如法捉筹。反上即是。

会采 十诵律云。说如法者。为作长筹。说非法者。为作短筹。说如法者。为作白筹。说非法者。为作黑筹。说如法筹。以右手捉。说非法筹。以左手捉。先行说如法筹。后行说非法筹。一切僧应和合集一处。不得取欲。

僧祗律云。行筹讫。若非法筹。乃至多一者。不应唱非法人多。如法人少。当作方便解坐。或前食欲至者。应唱令前食。或后食时。或浴时。说法时。说毗尼时。随应唱之。若非法者觉。言我等得胜。为我等故解坐。我等今不起。即要此坐。决断是事。尔时精舍边若有小屋无虫者。应使净人故放火已唱言。火起火起。即便散起救火。乃往觅如法伴。

附考 五分律云。若如法人多。应白二羯磨灭之。唱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以多人语灭此诤事。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以多人语灭此诤事。谁诸长老忍。僧以多人语灭此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僧今以多人语灭此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草覆地灭诤法第七

应与如草覆地。当与如草覆地。

缘起 佛在舍卫国。诸比丘共诤。多犯众罪。非沙门法。亦作亦说。出入无限。后诸比丘作是念。我曹若还共问此事。或能令此诤转深重。经历年月不得灭。令僧不得安乐住。以是白佛。佛言应灭此诤事。自今已去。为诸比丘。结如草覆地灭诤法。

释义 律云。草覆地者。不称说罪名罪种忏悔者是(五分律云。草布地者。彼诸比丘不复说斗原。僧亦不更问事根本)。彼一众中有智慧堪能比丘。从座起。偏露右肩。右膝着地。合掌作如是言 诸长老。我等此诤事。多犯众罪。非沙门法。言无齐限。出入行来。不顺威仪。若我等寻究此事。恐令罪深重。不得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诤事灭。令诸比丘住止不安乐。若长老忍者。我今为诸长老。作如草覆地。忏悔此罪 第二众中亦如是说(彼两众比丘各向大众说已。俱还本座)彼诸比丘应作如是白(即此众中能羯磨者。坐白此法。是作持中之草覆地单白羯磨法也)。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此诤事。作草覆地忏悔。白如是。

白是已。作草覆地忏悔。是一众中有智慧堪能者(仍是前人)。从座起。右膝着地。合掌作如是白。诸长老。我今此诸诤事。己所犯罪除重罪。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若诸长老听者。为诸长老。及己作草覆地忏悔(此处宜会十诵五分用之。以法喻双明。则草覆地之名愈显矣。推本律。义足文缺。故当补)。第二众亦应作如是说(是中言除重罪等者。谓一切因诤所犯波逸提突吉罗恶说等罪。以草覆地忏悔。悉皆除灭。唯除前二篇。及遮不至白衣家羯磨。此则或摈或治。不以草覆地而能同忏解也) 若作如是诤事灭者。是为犯诤。以二灭灭。现前毗尼。草覆地。不用自言治。现前义如上。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已。后更发起者。波逸提。

比丘尼同学。

会采 十诵律云。草覆地有二义。一斗诤数起。诤人亦多。其事转众。推其原本。难可知处。佛听布草除灭。如乱草难可整理。乱来弃之 二者有德上座。劝喻诤者。使向两众羊皮四布悔过(即五分律所谓皆舒手脚伏地。今云羊皮四布者。是喻也)两众者各有所助。故令各在一处(此谓会集作法。皆令两分各众)。

五分律云。若有比丘斗诤相骂。作身口意恶业。后欲于僧中除罪。作草布地悔过。应三乞已。皆舒手脚伏地。向羯磨者。一心听受。彼为白四羯磨。

又十诵律云。有五事诤难灭。不求僧断(一)。不信佛语(二)。不如法白(三)。二众诤心不息(四)。所犯不求清净(五)反上五事者易灭。

根本目得迦云。有二苾刍。共生瑕隙。种种异言。互相讟谤。于此二人。应信持戒者。若二俱持戒。应信多闻者。若二俱多闻。应信少欲者。若二俱少欲。应信极少欲者。若二俱极少欲。而生瑕隙。无有是处(此显凡情未尽。习气全存。遇境逢缘。 八七灭宁不严慎。若无欲情亡。则是非绝诤 诤法竟)。

毗尼止持会集卷第十六(终)

音义

都子婆罗门村

五分律云。都夷婆罗门聚落在拘萨罗国界。舍卫大城西北六十余里。元是迦叶佛本生之处也。

庵罗果

亦云庵婆罗。亦云庵摩罗。旧翻为柰。新翻难分别。其果似桃非桃。似柰非柰。又生熟难分。

音禅。小矛也。

音检。目上下脸也。

音亦。橛也。门中橛为闑。又木段即杙也。曲礼云。大夫士入君门。由闑右。闑音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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