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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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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秦 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

明 菩萨沙弥古吴 智旭 注

菩萨比丘温陵 道昉 订

○第二十一瞋打报仇戒。

若佛子。不得以瞋报瞋。以打报打。若杀父母兄弟六亲。不得加报。若国主为他人杀者。亦不得加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日日起三业。口罪无量。况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萨。无慈心报仇。乃至六亲中故报者。犯轻垢罪。

不顺孝道者。被他杀害。必有夙因。快意报仇。重增未来怨结。非所以爱死者也。尚不畜奴婢者。举轻况重。然出家人。总不得畜。在家得畜。但不应非理打骂耳。七逆罪者。如孟轲云。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去自杀惟是一间。今我为父报仇。彼复结仇于我父。又种将来害父之因。故报仇即可名七逆也。结云出家菩萨者。意显在家菩萨。犹得兼用王法。以直报怨。出家断不可矣。

此是性遮二业。既伤慈忍。复结来怨故也。五缘成罪。一是仇。二仇想有六句。初二句轻。谓仇作仇想仇疑而行瞋报。二句稍重。谓非仇而作仇想仇疑。二句更重。谓非仇非仇想。仇非仇想而行瞋打。即第九重戒摄也。三有报复心。四行瞋报事。五前人领纳。谓受其打骂。结轻。若害命。结归第一杀戒。在家菩萨。以直报怨。凭断事官依律决判。无有私情。若打若杀皆不犯。或私行报复。或贿赂求托官府。过分治罚。一一刑辱。结轻。害命。结重。又戒本经云。若菩萨于他起慊恨心。执持不舍。是染污犯。亦可此戒兼制。又菩萨怨不宜报。恩则宜报。故戒本经云。受他恩惠。以慊恨心。不以若等若增酬答彼者。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作方便而无力。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欲报恩而彼不受。

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报则相仇相害。更无休息。不报则解怨释结。永无仇对。

理解者。见思尘沙无明为仇。以空假中观破之为瞋报。若了达烦恼即菩提。则无瞋报。亦名以直报怨。

忏悔者。事报。作法。理报。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报。圆住无理报。

性恶者。破烦恼怨。杀无明贼。

○第二十二憍慢不请法戒。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聪明有智。或恃高贵。年宿。或恃大姓。高门。大解。大福。大富饶财七宝。以此憍慢。而不咨受先学法师经律。其法师者。或小姓。年少。卑门。贫穷。下贱。诸根不具。而实有德。一切经律尽解。而新学菩萨。不得观法师种姓。而不来咨受法师第一义谛者。犯轻垢罪。

初始出家者。明其染法未深。未有所解者。无佛法中正解。既染法未深。未开正解。则更不宜憍慢。而惟其染法未深。未开正解。往往易生憍慢也。自恃凡有七事。一恃世间总智。二恃位高。三恃年尊。四恃门族。五恃大解。六恃大福。七恃富财。其法师者。小姓则非大姓。年少则非年宿。卑门则非高门。贫穷则非富财。下贱则非有位。诸根不具则非聪明大解。而实有德。是有真修。经律尽解。是有正解。解行双美。何得更论种姓。今不来咨受。其过何如。

此是性遮二业。慢如高山。法水不住。失传化之益。乖参学之方。四缘成罪。一法师。二法师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憍慢心。正是业主。与前第六瞋患为异。四不咨受。随所应咨不咨结罪。又戒本经云。轻说法者。不生恭敬。嗤笑毁呰。但著文字。不依实义。是染污犯。亦此戒兼制。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于应请者。而憍慢不请则犯。余惟不得憍慢。不制悉请。大乘求法为务。一切应请。一切不应憍慢。

惟遮不开。

果报者。憍慢则失正法种。顽愚陋劣。重法则智慧开明。菩提增长。

理解者。一切诸法中。悉有安乐性。不善用观。横于其中取一舍一。就所舍处。不能于中如实观其法性。名憍慢不请。

忏悔者。事憍。作法。理憍。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憍。圆住无理憍。

性恶者。天上天下。惟吾独尊。不见世间诸天及人。堪受如来迎接礼拜者。假使佛为起迎。令彼即时头破七分。

○第二十三憍慢僻说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于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当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应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萨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虽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时。不须要见好相。何以故。是法师师师相授故。不须好相。是以法师前受戒时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见好相。若法师自倚解经律。大乘学戒。与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而新学菩萨。来问若经义律义。轻心恶心慢心。不一一好答问者。犯轻垢罪。

师师相授不须好相者。以其展转传来。即是如来嫡胤。亦是法身常住。故律藏云。持律之人。是人补佛处也。生至重心者。谓视师如佛也。不得好相不名得戒。明自誓受戒如此之难。生至重心便乃得戒。明从师受戒亦复不易。既受得已。请问先达。先达岂可忽之而不好答乎。轻心者。忽彼来人。恶心者。悭吝嫉妒。慢心者。自恃福慧也。

此亦性遮二业。乖接引教训之道。四缘成罪。一求法人。二求法想。三憍慢心。四僻说出口。语语结罪七众同犯。皆得说法故。

大小乘共。小乘亦不许僻说故。

惟遮不开。

果报者。吝法则愚痴。憍慢则陋劣。不吝不憍。则功德智慧以自庄严。

理解者。有修有证。皆名憍慢。不知四悉因缘。皆名僻说。

忏悔者。事慢僻。作法。理慢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断事中慢僻。圆住断理中慢僻。

性恶者。我为法王。于法自在。随智随情。种种僻说。

○第二十四不习佛戒。

若佛子。有佛经律大乘法。正见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学修习而舍七宝。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一切书记。是断佛性。障道因缘。非行菩萨道者。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经律大乘法者。通指菩萨藏也。正见者。万行之解。正性者。正因之性。正法身者。正果之性。邪见者。通指下文诸法。二乘堕于偏空。外道执其谬计。俗典仅谈世务。阿毗昙。即二乘论。杂论。即外道论。一切书记。即俗典世论也。断佛性者。二乘焦菩提之芽。外道刳正觉之种。障道因缘者。内惑正解之因。外乱正修之缘也。

一向习小。惟是遮业。非染污犯。一向习外。性遮二业。是染污犯。不犯者。若上聪明。能速受学。若久学不忘。若思惟知义。若于佛法具足观察。得不动智。若于日日。常以二分受学佛经。一分外典。又菩萨比丘比丘尼。不学声闻毗尼。亦犯轻垢。故戒本经云。若菩萨于如来波罗提木叉中。毗尼建立遮罪。护众生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广。同声闻学。何以故。声闻自度。乃至不离护他。何况菩萨第一义度。又复遮罪住少利少作少方便者。菩萨不同学此戒。谓一者从非亲乞衣。二者受自恣与。三者多受钵。四者自乞缕令织。五者卧具坐具。六者金银。惟此六戒。声闻遮其自为。菩萨开其为他。则其余二百四十四戒。皆须同学明矣。设不学不持。则既犯比丘戒。亦犯菩萨戒。厥罪比声闻加一等。以是菩萨比丘。不同菩萨沙弥等故。即菩萨沙弥。亦须同学十戒。并威仪法。以非菩萨优婆塞故。若不学不持。比声闻沙弥亦加一罪。盖七众受此菩萨戒时。即举五戒。十戒。六重六随。二百五十戒等。一切转为无尽戒体。皆为菩萨之所应学。故经文但云学二乘阿毗昙者犯罪。不言学毗尼者犯罪。以毗尼乃大小通途。原不单属二乘故也。

七众同制。各有所急。比正先习此经。及二部律。尼先此经。及尼具戒。式叉先习此经。及二六法。沙弥男女先习此经。及十戒威仪。在家先习此经。及优婆塞戒。余力方许遍习。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以本法为急。亦同不得习外。异者。大不学毗尼犯。小不学此经非犯。

开遮者。示同邪小以诱接之。

果报者。一向习小。障菩提。习外堕爱见。

理解。忏悔修证。同第八戒。

性恶者。邪小究竟即大。

○第二十五不善知众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来主。应生慈心。善和斗诤。善守三宝物。莫无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乱众斗诤。恣心用三宝物者。犯轻垢罪。

说法主。即今法师。行法主。主清规者。亦可律师。僧坊主。知安居房舍等事。即今直院。教化主。劝人作福业者。坐禅主。知习禅事。如僧堂首座之类。行来主。知乍到客情事者。今名知宾。慈心者。和诤守物。能与一切人乐也。

此是遮业。不善灭诤。随事结过。不善守物。随用结过。若三宝互用。自属盗戒。若发起诤事。别得性罪。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未知僧事。不犯。设充职事。亦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善灭诤。得破僧方便罪。不善守物。招贫穷困苦报。善和善守。则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观解者。不能和融事理。不知善守法财。

忏悔者。不善知事。作法。不善知观。无生。

修证者。无疑解脱能和事诤。能守事财。圆初住能和理诤。能守理财。

性恶者。兴般若兵杖与一切法战。是名乱众斗诤。等赐诸子白牛大车。是恣用三宝物。

○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门。非释种姓。犯轻垢罪。

菩萨。谓大士众。比丘。谓声闻众。皆应有利养分也。国王宅舍。谓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应卖自身等者。举重况轻。谓卖身割肉。尚应供给。况本皆有分之利养耶。

此具性遮二业。以僧次请僧时。凡在界内者。皆应有利养分。而今不差客僧。乖施主心。贪利独受。是盗戒之等流也。四缘成罪。一有客。谓应得利养分者来在界内。二有客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独受心。正是业主。四差竟。据义疏云。若知僧次的至彼人而不差者。且犯轻垢。以临差时。界外或更有来者。尚未专有分故。若差竟而别与余人。余人自知未应受请。而受得施主家食䞋。五钱入手。与差者同结重罪。畜生无异。又客来不与僧中物分。不起迎接。亦此戒兼制。同犯轻垢。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未知僧事不犯。或有时受差分食。若偏厚偏薄。偏有偏无。皆犯轻垢。善生经云。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大小乘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如慈悲道场忏法广明。

理解者。不以大乘法普化一切。名独受利养。

忏悔者。独受事养有二。若但犯方便轻垢。须作法忏。若已得五钱入手。结重。失菩萨戒。须取相忏。独受理养。须一心无生忏。

修证者。初果不独受事利。圆住不独受理利。

性恶者。尽十方是个自己。安有第二人同受供养。

○第二十七受别请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己。而此利养。属十方僧。而别受请。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及八福田中。诸佛圣人。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轻垢罪。

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等者。以施主修福。法应普遍平等。一切利施。本通十方僧众。繇汝别受。令彼十方不得利养。远有夺取十方之义。又八福田。并有应得僧次利养之义。如佛或应迹为僧。余可知也。

此是遮业。令施主失平等心。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三缘成罪。一是别请。若有僧次一人同受。不犯。二别请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又或请受戒说法。或知此人非我则不营功德。皆无犯。三受竟结罪。

出家五众同犯。在家无受利养事。善生经云。若优婆塞受招提僧卧具床座。得失意罪。亦应此戒兼制。

大小不同制。小乘遮别众食。若四人中有一人是僧次者。不犯。不遮别受请。

开遮者。戒本经云。檀越来请。若至自舍。若至寺内。若至余家。若施衣食种种众具。菩萨以瞋慢心。不受不往。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狂。若远处。若道路恐怖难。若知不受令彼调伏。若先受请。若修善法不欲暂废。为欲得闻未曾有法。饶益之义。及决定论。若知请者为欺恼故。若护多人嫌恨心故。若护僧制。解曰。此乃率众受供。非别受也。又云。有檀越以金银真珠摩尼琉璃种种宝物。奉施菩萨。若瞋慢心违逆不受。是染污犯。舍众生故。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知受已。必生贪着。或施主生悔。或施主生惑。或施主贫恼。若知是三宝物。是劫盗物。若知受已。多得若恼。所谓杀。缚。谪。罚。夺财。诃责。解曰。此则受以为众。非自享也。

果报者。既远有夺取十方之义。亦是盗戒等流。

观解者。受入空请。是别于俗谛。受出假请。是别于真谛。受但中请。是别于二谛。

忏悔者。受事别请。作法。受理别请。一心无生。

修证者。别初住。圆初信。不受事别请。别初地。圆初住。不受理别请。

性恶者。法界妙供。念念自受。如人饮水。冷暖自知。谁能共之。

○第二十八别请僧戒。

若佛子。有出家菩萨。在家菩萨。及一切檀越请僧福田求愿之时。应入僧坊问知事人。今欲请僧求愿。知事报言。次第请者。即得十方贤圣僧。而世人别请五百罗汉菩萨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别请僧者。是外道法。七佛无别请法。不顺孝道。若故别请僧者。犯轻垢罪。

次第请即得十方贤圣僧者。以凡圣难测。不应妄生分别故。七佛者。一毗婆尸佛。或云维卫。此翻胜观。二尸弃佛。或云式弃。此翻为火。三毗舍浮佛。或云毗舍婆。或云随比。或云随叶。此翻遍一切自在。此三世尊。皆在过去庄严劫出世。四拘留孙佛。或云拘楼秦。此翻所应断。五拘那含牟尼佛。此翻金寂。或翻金仙。六迦叶佛。此翻饮光。七释迦牟尼佛。或云释迦文。此翻能仁寂默。亦翻能儒。此四如来。皆于贤劫出世。经中处处每引七佛证义。以其并在此土。又近在百小劫内。长寿天皆曾见也。不顺孝道者。不遵佛训。轻慢众僧。

此是遮业。分别是田非田。其心狭劣。不顺平等法门故也。据声闻律。若僧次中请得一人。余别指名请求。非犯。此或应同。若一概于僧次请。弥善。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如亲师取友。则善须简择。如欲说法授戒。化导众人。择其才德俱优者请之。非犯。

果报者。别请。则违平等无相法门。失广大圆满福德。不别请。则一滴投海。顿同海体。

理解者。知对待妙。不知绝待妙。轻藏通别教之法。而别尚圆教。是别请义。

忏悔者。事别请。作法。理别请。须以一心融四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别请。圆信无理别请。

性恶者。于十法界中。别令各得佛界之利。

○第二十九邪命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为利养。贩卖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梦吉凶。是男是女。咒术。工巧。调鹰方法。和合百种毒药。千种毒药。蛇毒。生金银毒。蛊毒。都无慈愍心。无孝顺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明非见机益物之心。为利养共列七事。一贩色。二作食。三占相解梦。四咒术。五工巧。六调鹰。七毒药。

此是性遮二业。然惟贩色毒药二事。兼有性罪。余但遮罪。又今时养鹰。多为捕猎。此亦性罪。或属损害众生戒摄也。毒药且就和合时结轻。若害物时。随结杀罪。调鹰亦尔。又出家人四邪。五邪。八秽。皆此戒兼制。四邪者。一仰口食。谓仰观星宿。推步盈虚等。二下口食。谓种植田围等。三方口食。谓干谒四方。交结权贵等。四维口食。谓医卜杂伎。种种营生等。五邪者。一现奇特相。二自说功德。三卜相吉凶为人说法。四高声现威令人敬畏。五说得供养以动人心。八秽者。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毡褥釜镬。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

出家五众全犯。在家除贩色调鹰毒药三种。其余如法自活。不犯。又善生经云。若优婆塞须田作者。不求净水及陆种处。得失意罪。亦可摄属此戒。净水者。谓无虫水。陆种者。陆生谷麦等。不须用水。致伤虫也。

大小俱制。

开遮者。出家人或偶用占相咒术工巧。随机诱物。令入佛道。非希利心。亦复无犯。咒术是治病救难所用。故大小两乘。亦通有之。

果报者。缁门警训云。今时讲学。专务利名。不耻五邪。多畜八秽。但随浮俗。岂念圣言。自下坛场。经多夏腊。至于净法。一未沾身。宁知日用所资。无非秽物。箱囊所积。并是犯财。慢法欺心。自贻伊戚。学律者知而故犯。余宗者固不足言。谁知报逐心成。岂信果繇因结。现见袈裟离体。当来铁叶缠身。为人则生处贫穷。衣裳垢秽。为畜则堕于不净。毛羽腥臊。况大小两乘。通明净法。倘怀深信。岂惮奉行。

理解者。不知性具。而取果行因。积功累德。名为贩卖。不达无作道灭。名为作食。不证自心现量。名为占相。不知开权显实。名为咒术。未达无功用道。名为工巧。有所取攫。名为调鹰。偏真偏俗怛中法门。名为毒药。

忏悔者。事邪作法。理邪。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邪。圆住无理邪。

性恶者。如维摩经中三堕受食。是为究竟邪命。又置毒乳中等。

○第三十经理白衣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自身谤三宝。诈现亲附。口便说空。行在有中。经理白衣。为白衣通致男女。交会淫色。作诸缚着。于六斋日。年三长斋月。作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者。犯轻垢罪。

六斋日者。每月六日。谓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三十。若遇月小。则二十八。二十九也。此六日者。初八。二十三。四天王使者巡行世间。简察善恶。十四。二十九。四天王太子巡视世间。十五。三十。四天王躬行世间。若见修善者多。则诸天欢喜。保护国界。若见修善者少。则诸天愁忧不乐。国界多灾。故佛制在家男女。不论但三归者。受五戒者。受菩萨戒者。遇此六日。悉应于一昼夜受持八戒斋法。以不非时食。正名为斋。以不杀等八戒。共助成之。故名八关戒斋。谓以八戒及斋。关闭情欲。作出世正因也。八戒者。一不杀。二不盗。三不淫。无论邪正悉断。四不妄语。五不饮酒。六不着香华鬘。不香涂身。七不歌舞倡伎。不往观听。八不坐高广大床也。年三长斋月者。毗沙门天王分镇四洲。正月。五月。九月。镇此南洲。故佛制在家男女。尽此一月。受持斋法如上也。此戒旧名不敬好时。义疏云。三斋六斋。并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福过余日。而今于好时亏慢更犯。随所犯事。随篇结罪。此时此日。不应不知。加一戒。一云七众俱制。皆应敬时。二云但制在家。年三月六。本为在家。出家尽寿持斋。不论时节。(文)今观经文语势。却似从出家人边结过。故易科为经理白衣。大意谓出家人法。宜诱诲白衣。令得解脱。令持斋戒。而反说空行有。为其经理。乃至于六斋三斋好时。不能使其作福修善。反令作杀盗等事。岂非以身谤三宝乎。

此是遮业。但从经理白衣结罪。所云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自是俗人之事。非出家人教其为之。但既有通致男女等事。未免为杀盗等而作远缘。故推极于此。而显其不应耳。若实教其杀生劫盗。兼得性业。自属杀盗戒摄。

出家五众全犯。一切时中。不得经理白衣也。在家二众。已受菩萨戒。不敬好时亦犯。善生经云。若优婆塞一月之中。不能六日受持八戒。供养三宝。得失意罪也。余时如俗法嫁娶等。不制。若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自随事别结。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经理白衣。亦属邪命如前说。又不敬好时。则诸夫愁忧。能招灾异。敬好时。则诸天欢喜。护国降祥。

观解者。于真谛外别缘俗谛。名经理白衣。不知人命在呼吸间。名不敬好时。又不知十世古今。不离当念。介尔一念。横遍竖穷。名不敬好时。

忏悔者。事犯。作法。理犯。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犯。圆住无理犯。

性恶者。同流九界。名经理白衣。坐断三世。名不敬好时。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广明。

此总结第三段十戒也。

○第三十一不行救赎戒。

佛言。佛子。佛灭度后。于恶世中。若见外道。一切恶人劫贼。卖佛菩萨父母形像。及卖经律。贩卖比丘比丘尼。亦卖发菩提心菩萨道人。或为官使。与一切人作奴婢者。而菩萨见是事已。应生慈悲心。方便救护。处处教化取物。赎佛菩萨形像。及比丘比丘尼。发心菩萨。一切经律。若不赎者。犯轻垢罪。

恶世者。正大士兴慈运悲之时。方便救护者。尽其心力。不得隐忍坐视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应赎境。谓尊像经律僧人等。二应赎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无救赎心。力不及者。非犯。四令彼亵辱。随事结过。设力不及而漠不关心。亦犯。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赎父母得罪。余不见制。大士弘护为任。一切应赎。

惟遮不开。或如法流通经典。不犯。

果报者。不救则失于二利。救则具足二严。

理解者。不知性具。名卖三宝。方便开示。令知性具。名为救赎。

忏悔者。事不救。作法。理不救。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圆初信。别初住。通见地菩萨。藏事度菩萨。皆能尽力行事救。圆初住。别初地。皆能尽力行理救。

性恶者。正欲以法界三宝。强售法界中人。

○第三十二损害众生戒。

若佛子。不得贩卖刀杖弓箭。畜轻秤小斗。因官形势。取人财物。害心系缚。破坏成功。长养猫狸猪狗。若故养者。犯轻垢罪。

刀杖弓箭者。损害之具。轻秤小斗者。欺诳之具。短尺亦是其类。又以重秤大斗长尺取入。亦同此制。然但约畜用。故结轻耳。若移换诈取。令前人不觉者。自属盗摄。因官形势者。行于逼夺。以威力伤慈。结轻。若取非其有。亦是盗摄。系缚者。损其肢体。破坏成功者。毁其成业。猫狗能伤鼠类。猪终归杀。已上诸事。皆非慈心者所应为也。

此具性遮二业。随事结罪。

七众同犯。善生经云。若优婆塞为于身命。若作市易。斗秤卖物。一说价已。不得前却。舍贱趣贵。斗秤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应语令平。若不如是。得失意罪。解曰。在家尚尔。况出家乎。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是杀盗等流。

理解者。凡外损真。二乘损俗。藏通损中。别损二谛。

忏悔者。事损。作法。理损。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损。亦不损真。出假不损俗。别向不损中。别地圆住不损二谛。

性恶者。损九界。成佛界。佛亦不立。则具损十界。

○第三十三邪业觉观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观一切男女等斗。军阵兵将劫贼等斗。亦不得听吹贝鼓角。琴瑟筝笛箜篌。歌叫妓乐之声。不得樗蒲。围棋。波罗塞戏。弹棋。六博。拍鞠。掷石投壶。牵道八道行城。爪镜。蓍草。杨枝。钵盂。髑髅而作卜筮。不得作盗贼使命。一一不得作。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明非见机益物。直是邪思邪觉也。共列五事。一斗诤。二娱乐。贝者。螺也。七弦为琴。二十五弦为瑟。筝者。竹身。十三弦。箜篌者。竹身。二十四弦。三杂戏。樗蒲。即今赙钱。波罗塞戏。即今象棋。弹棋者。汉宫人妆奁戏。六博。即今双陆。拍鞠。即今踢鞠。掷石投壶者。古用石。今用矢。牵道八道行城者。纵横各八路。以棋子行之。西域戏也。四卜筮。爪镜。即圆光法。蓍草。即是易卦。杨枝。即樟柳神。钵盂。即搅水碗法。髑髅。即耳报法。五使命。此五皆属邪业。

盗贼使命。性遮两业。余惟遮罪。随事结轻。又戒本经云。若菩萨懒惰懈怠。耽乐睡眠。若非时。不知量。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远行疲极。若为断彼故。起欲方便。摄受对治。性利烦恼更数数起。亦可此戒兼摄。

出家五众全犯。在家供养三宝。得作妓乐。出家不得自作。亦听使白衣作。又投壶本于礼记。蓍龟本于易书。在家亦应无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或见机益物等。又出家人欲决疑虑。自有圆觉经拈取标记法。占察经掷三轮相法。及大灌顶经梵天神䇿百首。可依用之。

果报者。观则妨废正道。失二世利。不观则离诸掉悔。定慧易生。

观解者。除不思议妙观。皆名邪觉。

忏悔者。事邪。作法。理邪。一心无生。

修证者。三果无事邪。别地圆住无理邪。

性恶者。历三性观察。遍觉一切邪业中实相。

○第三十四暂离菩提心戒。

若佛子。护持禁戒。行住坐卧。日夜六时读诵是戒。犹如金刚。如带持浮囊。欲度大海。如草系比丘。常生大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诸佛是已成之佛。发菩提心。念念不去心。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犯轻垢罪。

金刚者。能坏一切。不为一切所坏。浮囊者。度海之具。喻出大涅槃经。草系比丘者。佛世有一比丘。途中被贼劫夺衣物。虑其鸣众来追。兼欲害命。内有一贼知比丘法。谓余贼言。不必杀之。但以生草系其手足。彼戒不伤草木。自弗动耳。贼如言系之。比丘守戒。宁死不移。贼去已远。后有行路人来。方解其系。今明大士护此菩提心戒。亦应如声闻之护律仪。宁死莫犯也。

起二乘心。惟是遮业。念念非染污犯。起外道心。性遮二业。念念是染污犯。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同不得起外道心。二乘是其本习。

开遮者。若权入二乘外道。为化彼故。

果报者。一念二乘心。亦障菩提。一念外道心。亦障出世。惟念念菩提心。能臻三种不退。

理解者。除一乘皆邪小。如前说。

忏悔亦如前说。

修证者。圆初信。别初住。通见地。藏初果。永不起外道心。行不退位。永不起二乘心。别地圆住。永不起理中邪小心。

性恶者。念念观外道二乘境即是不思议境。成就究竟外道。究竟二乘。

○第三十五不发愿戒。

若佛子。常应发一切愿。孝顺父母师僧。愿得好师。同学善知识。常教我大乘经律。十发趣。十长养。十金刚。十地。使我开解。如法修行。坚持佛戒。宁舍身命。念念不去心。若一切菩萨不发是愿者。犯轻垢罪。

愿者。缘心善境。希求胜事之谓。常应发者。所谓非是一发。惟应数发。令菩提心相续不断也。一切愿者。总指十愿。一愿孝顺父母师僧。二愿得好师。三愿得同学胜友。四愿教我大乘经律。五愿解发趣。六愿解长养。七愿解金刚。八愿解地。九愿如法修行。十愿坚持佛戒。盖心地法门。戒为其本。不持佛戒。何繇进趣。故结愿持戒也。

此是遮业。若无大愿。难克大果。应发不发。随时结过。

七众同。

大小异。小乘若不愿速出生死。希求人天后有相续。亦犯责心罪。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发。则失决定胜益。相续而发。则能得佛灭罪。如发趣心中说。

理解者。未得行不退。容有间断时。

忏悔者。数数发愿令菩提心不断。即名为悔。

修证者。行。不退人。不离大愿以自庄严。

性恶者。不着佛求。不着法求。不着僧求。不应法界更求法界。

○第三十六不发誓戒。

若佛子。发是十大愿已。持佛禁戒。作是誓言。宁以此身投炽然猛火。大坑刀山。终不毁犯三世诸佛经律。与一切女人作不净行。复作是愿。宁以热铁罗网。千重周匝缠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一切衣服。复作是愿。宁以此口吞热铁丸。及大流猛火。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口。食于信心檀越百味饮食。复作是愿。宁以此身卧大流猛火。罗网热铁地上。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种床座。复作是愿。宁以此身受三百矛刺身。经一劫二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味医药。复作是愿。宁以此身投热铁镬。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千种房舍屋宅。园林田地。复作是愿。宁以铁锤打碎此身。从头至足。令如微尘。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恭敬礼拜。复作是愿。宁以百千热铁刀矛。挑其两目。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视他好色。复作是愿。宁以百千铁锥劖刺耳根。经一劫二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心。听好音声。复作是愿。宁以百千刃刀。割去其鼻。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贪嗅诸香。复作是愿。宁以百千刃刀。割断其舌。终不以此破戒之心。食人百味净食。复作是愿。宁以利斧斩破其身。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贪着好触。复作是愿。愿一切众生。悉得成佛。而菩萨若不发是愿者。犯轻垢罪。

誓者。必固之心。勇猛自矢。期于不退。愿以导其前。誓以驱其后。又愿以进德修善为力用。誓以防非灭恶为功能也。十大愿者。指前戒中十愿也。作誓有十三节。共为五科。初一节为欲染之誓。如律中云。猛火刀山。但伤一期身命。女人淫染。堕地狱中。受无量苦。兼伤法身慧命。故宁投刀火。不作非梵行也。夫男女居室。犹为世间正法。尚严此誓。况黄门男子。逆理乱常。又何必言。有谓女色罪重。男色罪轻者。诚为恶见。大佛顶经云。先恶魔师。与魔弟子。淫淫相传。真地狱种子耳。又经云。劫初无男女二相。因食蠲秽。二相乃生。因有二相。展转染爱。遂为胎生之始。然初不闻有男淫也。减至寿五百岁时。方有非法淫起。此淫一起。罪恶斯剧。顿减为二百岁。繇此观之。男色之罪。重于女色明矣。故律及阿含之中。佛因野火炽然。为诸比丘说此诸誓。其根熟者。顿断惑染。其未熟者。惧罪舍戒。佛不止之。诚不欲其坏法门也。乃至二果圣人。见惑已断。淫习现前。还俗娶妻。终不破戒。盖如法舍戒。将来尚可出家。倘根本一破。则终非道品。且何忍于圣贤幢相之中。而作此鄙秽哉。此誓出家菩萨之所全发。在家菩萨。惟于邪淫境发。正淫非所断也。是故今时出家菩萨。大须自审。倘此习本轻。或虽重而善自调制。便可安处僧伦。若烦恼习强。不能自抑。快哉舍戒。慎莫破戒。以舍戒还俗。则现在虽失比丘沙弥之位。尚为菩萨优婆塞。将来亦尚可为沙弥比丘。倘一破戒体。则菩萨戒。比丘戒。沙弥戒。优婆塞戒。无不尽破。乃至一日一夜八关斋戒。皆悉不任更受。纵令菩萨戒法。得有见相重受之科。而见相一事。谈何容易。思之思之。慎之慎之。次五节为供养之誓。信心檀越。本为供道道人。破戒受供。苦报必剧。此乃誓不破戒。非誓不受供也。有谓信施难消。遂欲自营生业。不思饮水践土。独非国王之供养乎。既无救于破戒之罪。又更犯邪命之愆。诚可悲乎。次一节为恭敬之誓。此亦誓不破戒。非誓不受拜也。有谓戒德多亏。遂乃低身答拜。甚至礼天神。敬白衣。既无救于破戒之罪。又更败坏出家仪式。亦愚惑也。次五节为六根之誓。约五根对五尘。皆以破戒之心为主。即意根为政也。食人百味净食者。前以破戒受人供养而言。此以邪心贪着滋味而言。当知贪着滋味。即名破戒心也。后一节为度生之誓。

此是遮业。为防退心。触境不发。随事结过。

出家五众全犯。在家无受供事。但有六根度生之誓。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前四誓。律及阿含。皆广明之。异者。小乘不制第五度生誓也。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发。则失决定不退之益。随发随得。坚固进趣之益。

理解者。未证位不退。前四誓或有间时。未证行不退。第五誓或有间时。

忏悔者。数数发誓令正愿不退。即名忏悔。

修证者。位不退人。前四誓净。行不退人。第五誓净。

性恶者。不动法界。何誓可发。又誓染法喜妻。誓披忍辱衣。誓食禅悦法喜食。誓卧法空座。誓服四教药。誓游解脱园。誓受自性礼。誓观法界妙色。誓听圆顿好音。誓嗅法身妙香。誓餐法食妙味。誓受人自在乐触。誓令一切众生得不般涅槃际解脱门。

○第三十七冒难游行戒。

若佛子。常应二时头陀。冬夏坐禅。结夏安居。常用杨枝。澡豆。三衣。瓶。钵。坐具。钖杖。香炉奁。漉水囊。手巾。刀子。火燧。镊子。绳床。经。律。佛像。菩萨形像。而菩萨行头陀时。及游方时。行来百里千里。此十八种物。常随其身。头陀者。从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时中。此十八种物常随其身。如鸟二翼。若布萨日。新学菩萨半月半月常布萨。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若诵戒时。当于诸佛菩萨形像前诵。一人布萨。即一人诵。若二人三人至百千人。亦一人诵。诵者高座。听者下座。各各披九条七条五条袈裟。若结夏安居时。亦应一一如法。若行头陀时。莫入难处。若恶国界。若恶国王。土地高下。草木深䆳。师子虎狼。水火风难。及以劫贼。道路毒蛇。一切难处。悉不得入。头陀行道。乃至夏坐安居。是诸难处。皆不得入。若故入者。犯轻垢罪。

常应二时头陀者。春秋调适。游行化物。无妨损也。头陀。或云杜多。此翻科擞。有十二法。皆是远离胜行。圣所称叹。一在阿兰若处。二常行乞食。三次第乞食。四受一食法。五节量食。六中后不饮果蜜等浆。七粪扫衣。八但三衣。九冢间住。十树下止。十一露地坐。十二但坐不卧。冬夏坐禅者。大寒大热。常应静坐。结夏安居者。夏行尤为妨道。故须结制九旬也。杨枝所以净口。澡豆所以洁身。三衣者。一僧伽梨。名上衣。二郁多罗僧。名中衣。三安陀会。名下衣。瓶有三种。一净瓶。贮水供饮。二随用瓶。贮水洗手。三触瓶。贮水洗大小便处。钵者。具云钵多罗。此翻应器。谓体色量。三皆应法。体用瓦铁二物。不得用金银铜木七宝等。色以油麻熏成。量则随其腹量分上下中。最大不过三升。最小不过升半。坐具者。梵名尼师坛。此云随坐衣。所以护身护衣护卧具也。钖杖竖贤圣之标。香炉修清净之供。漉囊为救物之具。手巾为除垢所需。刀子长不过三指。阔不过一指。所以便用。火燧为防热食。兼为除冥。镊子为拔鼻毛。绳床随处栖息。皆百一所需中物也。经契一心。律规三业。佛像标心极果。菩萨形像托志真因。既皆切于日用。亦可即事表法。故以如鸟二翼喻之。彼不知法义。惟汲汲以十八物为务者。固非大士弘规。倘竟高谈名理。而脱略事相。恐亦非佛本意。必事理俱备。庶二翼无损耳。布萨但举新学者。久学菩萨。自不待言也。披九条七条五条袈裟者。九条即僧伽梨。七条即郁多罗僧。五条即安陀会。此但指比丘比丘尼言之。若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止许用缦条衣。名为无缝袈裟。在家二众。于诵戒及入坛时。亦得用无缝衣。余时不得。然善生经云。若优婆塞不储畜僧伽梨衣钵锡杖。得失意罪。此特制令储畜。非制令日用。又僧伽梨等。即缦条之服。加以三种法号。所谓无缝三衣。不同比丘之九条七条五条也。一一如法者。如法具十八物。及如法诵戒等。

此是遮业。正制冒难游行。兼制备十八物。如法诵戒。盖冒难游行。恐致夭逝。在危生念。所丧事重。大士虽宜为法忘身。岂应不慎招损。譬诸儒者。虽有杀身成仁之事。亦云知命者不立岩墙下也。三缘成罪。一难处。谓恶国界等。二难处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正游行。发足后步步结轻垢罪。或先非难处。正游时难事忽起。此亦非犯。余十八种物应备不备。随事结过。半月诵戒。或不诵。或虽诵而不如法。亦随事结过。

七众同犯。善生经云。若优婆塞险难之处。无伴独行。得失意罪。准此。则设有事缘。多伴同往非犯。又云。优婆塞若犯国制。得失意罪。亦应此戒兼摄也。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冒难游行。异者。大士制十八物。声闻惟制六物随身。谓三衣。坐具。钵。及漉囊。余非所制。大士一人布萨。即一人诵。声闻须有四人以上。方差一人高坐而诵。若三人二人。即相向布萨。若惟一人。即心念布萨。具如律中。未受具者不宜先知。故不委明。然西域诸寺。大小异居。震旦国中。大小杂住。则布萨仪式。亦须略明。今共出六意。一通列九众。二别论戒次。三明诵戒人。四明所诵法。五明所用界。六明广略仪。一通列九众者。若论半月诵戒通途轨式。则应男女各别。男以比丘为主。沙弥优婆塞随听。女以比丘尼为主。式叉摩那。沙弥尼。优婆夷随听。此则僧尼各有界限。不容混杂。若有他缘偶集。如比丘尼等来请教诫。优婆夷等来兴供养。正遇诵菩萨戒。彼既曾受。亦可随听。则一切比丘坐竟。次比丘尼。比丘尼竟。次式叉摩那。次乃沙弥。次沙弥尼。次出家优婆塞优婆夷。次在家优婆塞优婆夷。出家者名近住。在家者名近事。此九众位次。断不容紊。又须男女有别。不起讥嫌也。二别论戒次者。即于九众各自类中。复依受戒先后。次第而坐。然西域大小异居。大乘即依菩萨戒次而坐。小乘即依比丘戒次而坐。今大小杂居。则诵菩萨戒时。方依大乘戒次。诵比丘戒时。仍依僧腊。不得以大夺小。故释签云。菩萨在小乘众。还依小乘戒次而坐。在大乘众。则依大乘戒次而坐也。又其人先受比丘戒。后受菩萨戒者。即用比丘戒腊为菩萨戒腊。以受菩萨戒时。则比丘戒一切转成无尽戒体故。若其人先受菩萨戒。后受比丘戒者。于大乘中。则依菩萨戒次。于小乘中。仍依比丘戒次。不得以菩萨戒腊。作比丘戒腊。以菩萨戒。非关住持僧宝数故。故辅行云。若先小后大。则开小夏以成大夏。若先受大。后受律仪。在小则依小。在大则依大也。比丘尼众。亦复如是。若沙弥沙弥尼等。小乘惟论生年。大乘须论菩萨戒次。近住近事。亦复如是。三明诵戒人者。若九众俱现在前。必须菩萨比丘高座而诵。余皆默听。若无比丘。惟有八众。必须菩萨比丘尼一人诵之。若无比丘比丘尼。惟下七众。必须菩萨式叉摩那一人诵之。若并无式叉摩那。必须菩萨沙弥一人诵之。若更无沙弥。必须菩萨沙弥尼一人诵之。若更无沙弥尼。必须菩萨近住男诵。若近住男亦无。则菩萨近住女诵。若近住女亦无。则菩萨近事男诵。若近事男亦无。则菩萨近事女一人高座而诵。其余菩萨近事女。下座默听也。问。设有比丘而不能诵。尼反能诵。乃至有近事男而不能诵。女反能诵。则如之何。答。经云。若受菩萨戒。不诵此戒者。非菩萨。非佛种子。安得受戒而不能诵耶。问。初受戒人如何。答。既初受戒未能诵戒。即不得远离师友。问。设有因缘。不得与师友相近如何。答。平时许展转反从下众学熟。至诵戒时。必须上众登座。问。平时展转从下众学时。还得称为师否。答。前戒比丘。得称后戒比丘为阿阇梨。亦得一切事以师礼。唯除礼足。从沙弥学。亦复如是。若从三女众学。更须消息。令勿生讥嫌。若从近住近事学者。不得称师。如佛世给孤长者。恒为新学比丘授法。反礼比丘之足。即其例也。问。比丘不得礼白衣者。何故维摩经中。新学比丘礼居士足。答。此是古佛化现。为欲浚发大教。偶示弹斥。且入三昧。令识宿命。豁然还得本心。故不得不破格礼足非可援为常例。又如萧梁之时。有傅大士。乃是弥勒现身。亦非余诸凡圣所得借口。今但当以给孤为式。是故白衣说法。此诚无过亦非佛法衰兆。倘称白衣为师。则大成非法。真衰相矣。四明所诵法者。西域既大小异居。小惟诵比丘戒。大乃兼诵比丘菩萨二种戒法。先诵比丘戒时。菩萨沙弥。菩萨优婆塞等。俱不得听。后诵菩萨戒时。则七众俱应随听。今大小杂居。应作三种分别。一者此中若惟小乘。自依律法。不必更论。二者若惟大乘。或有比丘沙弥净人同住者。比丘或四人。或过四人。先作白诵比丘戒竟。次唤沙弥净人。同听诵菩萨戒。比丘若三人二人。先相向三说布萨竟。次唤沙弥净人。同听诵菩萨戒。比丘若惟一人。先自心念布萨竟。次唤沙弥净人听菩萨戒。若无比丘。惟有沙弥净人同住。即自诵菩萨戒。此亦还如西域常式也。三者若有大小乘比丘沙弥净人杂住。先遣沙弥等出。但与小乘比丘和合布萨。若四人以上。作白。若三人二人相向说竟。次遣小乘比丘出。唤菩萨沙弥菩萨净人。同听诵菩萨戒。次唤小乘沙弥。为说十戒。次唤小乘净人。为说五戒。然沙弥十戒。及优婆塞五戒。律无诵法。云栖诵戒式中。乃先诵之。于理无违。于事有益。今准律中自恣之法。比丘比丘尼自恣竟。方唤小众自恣。以此为例。则于诵具戒毕。然后唤沙弥净人。为说十戒五戒。似更妥也。又所诵戒法。若依此经。则先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若地持中。别出菩萨戒本经一卷。正是半月诵戒之本。共列四重四十一轻戒相。其根本四重。及饮酒等。自属具戒十戒五戒中摄。故不重出。惟出菩萨增上律仪。实与此经方为表里。以彼四重。即此经之后四重故。以彼四十一轻。但与此经开合次第稍殊。而开遮持犯之致更明析故。藏中先后共有六译。惟谶师所译最善。故今辑在后集。半月半月。似应诵此戒本。但必先作比丘布萨。次唤沙弥为说十戒。次唤净人为说五戒。然后遣出未受菩萨戒者。而比丘沙弥净人次第坐听。弥为确当。高明者幸酌行之。五明所用界者。菩萨比丘。仍用比丘法中所结大界。尼亦如是。沙弥随属比丘。无别界法。听比丘诵。不得别诵。余二女众。属比丘尼。亦复如是。在家二众。若无事缘。宜至僧中听诵。若有事缘。各于家中自诵亦得。若至僧伽蓝中。即须随僧听诵。亦不得别诵也。设师是小乘比丘。沙弥弟子是菩萨者。师自行比丘事。弟子亦自尽其沙弥之职。至诵戒时。先听其师为说十戒。次离师见闻之处。自诵菩萨戒法。或有近处诵菩萨戒者。白师而往听之。六明广略仪者。比丘戒之广略。具如律中。兹不复论。若但大乘众者。无难。即须全诵比丘菩萨二种戒本。设有难缘。略说比丘戒。广说菩萨戒。难事若迫。二俱略说。若大小杂居者。设有难缘。应广说比丘戒。略说菩萨戒。难迫。亦俱略说。若惟有菩萨沙弥净人。则惟诵菩萨戒法。设遇难迫。或但说重戒。或但云。今十五日说戒。各各正身口意等。随时斟酌皆得。若无难缘。总不得略说也。

开遮者。或为求法。或为度生。冒难非犯。

果报者。遇难。多作退道因缘。不游。堪使身心进道。

观解者。见思尘沙无明为恶国。亦名贼。亦名水。亦名火。亦名师子毒蛇虎狼。

忏悔者。冒事难。及不备物。不诵戒。不如法诵。皆作法。冒理难。须无生。

修证者。得五通人。无难事怖。得三智者。无三惑怖。

性恶者。遍入事理二难。以度众生。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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