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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的奥秘

第二章 上帝的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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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是忍耐,爱是饶恕……然而,爱和不可爱的对象之间永远不能调和……神从来不能容忍我们犯罪,因为罪本身是不可改变的;不过,他容忍我们这个人,因为我们的人是可以修正的。

——特拉赫恩

《世纪沉思录》,ii,第30页

一旦我们思想上帝的良善,就立刻会遇到下面的困境。

从一方面讲,如果上帝比我们更有智慧,除了善与恶之外,在许多事情上,他的判断都应该有别于我们。我们视为善的也许在他不算为善,我们视为恶的也许在他不算为恶。

从另一方面讲,如果上帝的道德评判有别于我们,我们眼中的“黑”可能是他眼中的“白”,那么,我们称他为良善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当我们确信上帝的良善标准不同于我们时,“上帝是良善的”这句话的真实表达就是:“上帝是我们所不能知晓的。”上帝不为人知的品性不能成为叫我们爱他或者背叛他的道德依据。如果他的良善并非我们所理解的良善,那么我们对上帝仅有的遵从也是出于畏惧——我们同样会甘于听命一个全能的魔鬼。既然我们是完全堕落(total depravity)的,我们所谓的良善观就无足轻重,它一旦成了白纸黑字,那么,这“完全堕落”之律会把基督教信仰变成一种魔鬼式崇拜。

要摆脱这种困境,我们就必须审视一个人际关系问题,试想,一个道德标准低下的人进入社会,这个社会中的其他人都比他良善,比他更有智慧,而他逐渐学着接受“他们的”道德标准,又会发生什么呢?我可以准确地描述这个过程,因为我本人曾亲身经历过。刚上大学的时候,我连一个男孩应该具备的起码道德良知都没有。我只对残忍和吝啬有一点模糊的厌恶,这便是我最大的成就,而我对仁慈、诚实和自我牺牲的认识就像狒狒对古典音乐的认识一样贫乏。因着上帝的怜悯,我结识了一群年轻人(顺便说一句,他们当中没有一个是基督徒),无论在知识和想象力方面,我们都如此接近,于是,我们很快成为亲密无间的朋友,不过,他们对道德规范有所认识,也乐于遵守,因此他们的善恶观跟我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我要面对的并不是把以往称为“黑的”当成“白的”来对待。对于人的头脑而言,接受新的道德看法并不等于把旧的道德看法简单地“颠倒”过来(尽管有的时候人们正是这么做的),而是把它们当作“心中切慕的尊贵主人一般”。对于前进的方向,你不应有丝毫怀疑,因为这些新标准比你原先可怜的旧标准更贴近良善,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新的道德标准又是旧道德标准的延续。一个人要面临的最大考验是,认识这些新标准必然伴随着羞耻感和犯罪感:意识到他跌跌撞撞地走进了一个格格不入的社会。我们对上帝良善的认知必须建立在上述体验上。有一点毋庸置疑,上帝的“良善观”不同于我们的“良善观”;不过,你不必因此畏惧,当你向着上帝的良善靠近时,你只需把自己原先的道德标准颠倒过来。当神的道德与你自己的道德之间的差异呈现在你眼前,你不必疑惑,神要你做的改变是你已然称之为“更加美好的”改变。尽管上帝的良善与我们的良善不同,但两者并非截然相反。两者之间的差异不是“非黑即白”式的,乃是像一个完美的圆,或者孩子第一次画的车轮。当孩子学会画车轮的时候,他会了解这时候画的圆圈才是他一开始就想画的东西。

《圣经》里面早有这样一条训导。耶稣基督呼召罪人悔改——如果上帝的道德标准跟罪人已知却未能践行的道德标准截然相反,那么,这一呼召就失去了意义。基督要我们遵行我们已有的道德准则——“你们又为何不自己审量,什么是合理的呢?”在旧约《圣经》中,神以世人对感恩、忠诚、公义的认知为基础,告诫世人,“你们的列祖见我有什么不义,竟远离我?”在这里,神把自己置于他的受造之物的判断之中。

在这一段开场白之后,我希望可以放胆公开批评人关于上帝良善的某些观点,尽管我们极少详尽论述这些观点,它们却一直主导着我们的思想。

现在,当我们提到上帝的良善时,几乎专指他的慈爱;从这个角度说,我们并没有错。在这一语境中,大多数人所说的爱指的是仁慈——希望看到别人快乐;这里的“快乐”一词不是指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快乐,而是单纯的“快乐”。真正让我们心满意足的是这样一位上帝,他要求我们的,恰恰是我们乐意去行的。“只要他们满意就好。”实际上,我们最愿意看到这样一位上帝,他像我们在天上的祖父一样——是一个慈祥的老人,正如人们常说的,他“喜欢看到年轻人自得其乐”,他给宇宙制定了计划,就是在每天结束的时候由衷地说一句“大家今天都过得不错”。我不得不承认,很少有人会如此阐述神学;不过,许多人心底的想法跟上述论调相差无几。甚至连我本人也不例外:我非常愿意生活在上帝这样管理的宇宙里。当然,我不是生活在这样一个宇宙里,但我有理由相信神就是爱,于是我断定:我对爱的定义有待更正。

实际上,我早该明白爱比仁慈更为严厉和丰富,透过诗人的作品也能发现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在但丁笔下,即便是男女之间的爱情,也仿佛是“一位可畏的主”。爱里包含着仁慈:不过,爱与仁慈这两个概念绝对不在同一层面上;如果把仁慈(按照上述定义)与爱的其他因素割裂开来,仁慈就演变成了对其对象的漠不关心,乃至轻视。仁慈很容易导致其对象的灭绝——我们见过有人为了免除动物的痛苦而对其进行人道毁灭。这种意义上的仁慈根本不关心其对象会变好还是变坏,只要对象能够脱离痛苦,就万事大吉。正如《圣经》所指出的,私生子是不受管教的:只有将要继承家族传统的亲生儿子才会受到责打。对于我们不在乎的人,我们只盼望他们快乐,不考虑其他;对于我们的朋友、爱人、孩子,我们才会严格要求,宁愿他们吃些苦头,也不愿他们在卑劣无度、离亲背友的生活里寻欢作乐。如果神就是爱,从这个定义上讲,他一定拥有除仁慈以外的其他品性。种种证据显示,尽管上帝常常斥责我们,定我们的罪,但他从不轻视我们。他以人无法忍受的尊重来爱我们,他的爱最为深刻,最富悲剧性,也最不可动摇。

创造者与受造者之间的关系当然是独一无二的,受造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根本无法与其相提并论。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比,上帝与人之间既更疏远,又更亲近。之所以说更疏远,是因为上帝是自在的,拥有其自身存在的律,而人的存在是上帝赋予的,两者具有天壤之别;天使长跟小虫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然而,比起上帝与人的差异来,这一差异却显得微不足道。上帝是创造者,我们人类是受造者:他是自在的,我们是派生的。不过,正因为如此,上帝与最卑鄙的人之间也比人与人之间更为亲近。上帝每时每刻供应我们的生活:我们的自由意志所产生的微小、神奇的力量是借着我们的身体得以运行的,而源源不断为我们身体提供能量的,正是上帝——我们得以思维的能力也是神的大能所赋予的。我们只能通过类比来理解这种独一无二的关系:作为受造者,人类自身拥有各种不同的爱,由此,我们可以界定上帝对人的爱,这种定义虽然不全面,却非常有帮助。

从“爱”这个字本身延伸出的含义只代表了最初级的爱,类似艺术家对其艺术作品的爱。在《圣经》中,耶利米先知用窑匠与器皿之间的关系来比喻上帝与人的关系;圣彼得则称教会为神手中建造的房屋,把每一个人比作建筑用的石头。当然,这样的比喻难免有其局限性,其所描绘的人是没有知觉的,而实际上,这些“石头”是有血有肉的,因此,关于神的公义和怜悯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答。不过,这个类比十分重要。从根本上讲,我们不是比喻意义上的艺术品,而是上帝的艺术杰作,是他根据自己的意志创造的,直到这件艺术品具有个性,上帝才会满意。在此,我们必须再次提及“人无法忍受”这一说法。如果一位艺术家只需要画一幅素描逗小孩子开心,他可能不会自找麻烦,尽管画不一定表达出他的本意,他也乐于随手完成。然而,倘若他生平的一幅杰作——一幅他深爱的心血之作(尽管他爱这幅画的方式跟男人爱女人、母亲爱孩子的方式有所不同,其用情之深却无半点差异),他便会承担起无数的麻烦——也无疑会“给”这幅画带来无数的麻烦,如果这幅画有知觉的话。不难想象,对于一幅有知觉的画而言,在被刮擦、重画了十次之后,它一定希望自己只是一幅拇指速写,一分钟便可完成的画。同样,我们也会自然而然地盼望上帝对我们的计划没那么宏伟艰巨;然而,一旦我们这样盼望,我们就不是在希图得到更多的爱,而是更少的爱。

另一种爱是人对动物的爱——《圣经》常用这种关系来类比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是他的民,也是他草场的羊。”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个类比较前一个更为合适,因为,在其中,低等的一方是有知觉的,却又是绝对低等的一方:不过,到目前为止,人还未能创造动物,也不能完全理解动物,因此,这个比喻也有欠妥之处。以人和狗之间的关系为例,这个比喻的最大优点在于,一切皆是以人为先:人训练狗,主要是因为人爱它,不是它爱人;还因为它可以服侍人,不是人服侍它。不过,与此同时,人并未因为要保全自己的利益而牺牲狗的利益。除非狗以狗的方式去爱主人,否则主人爱狗这一目的不可能完全实现;相应地,除非主人以某种方式服侍狗,否则狗不可能服侍主人。以人的标准来看,狗是非理性的动物当中最“好”的一类,最适合充当人类施爱的对象(当然,这种爱的程度和方式都必须适度,不可过分拟人化)。因此,人对狗非常友好,把狗变成比其动物本性更加可爱的伙伴。狗的动物本性决定,它会发出气味,并且有许多习性,这些都很难让人爱得起来:人于是给它洗澡,训练它,教它不要偷东西,这样,人才能完全地去爱它。对小狗而言,假如它是个神学家,它会因为人对它所做的一切而质疑人的“良善”;对经过训练的成年大狗而言,就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因为它更健硕,比野狗寿命长,出于上帝的恩典,它明白周围是一个充满爱、忠诚、益处的舒适的世界,远远好过一般动物的命运。有一点值得注意,人(我在这里指的是好心人)承担了狗带来的一切痛苦,也给了狗这些痛苦,只因为狗是一只动物——因为它已经那么可爱,人才愿意花费功夫让它变得全然可爱。人绝不会去训练一只蜈蚣,或者去给蜈蚣洗澡。实际上,我们巴不得我们在上帝眼中没那么重要,巴不得他任凭我们随从本性行事——我们希望上帝放弃对我们的训练,因为那跟我们的本性格格不入;然而,如果真的这样,我们便不是在希图更多的爱,而是更少的爱。

还有一个类比,即上帝对人的爱如同父亲对儿子的爱,这个类比符合神对我们一贯的训导。无论何时(这里指的是无论何时我们以主的祈祷词来祈祷),只要使用这个类比,我们就必须谨记,我们的救主是在父权至上的时代使用这个比喻的,父权在当时远比在今天的英国更重要。有人认为,上帝的父性乃是这样:一位父亲对于儿子出生颇感愧疚,不敢对儿子有丝毫约束,唯恐限制了儿子,也不敢教导儿子,唯恐干涉了儿子的自主权。这样的比喻最容易误导人。我不想在此讨论古代的父权是好是坏;我只想诠释救主的第一批追随者以及其后数世纪的追随者对“父性”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们不妨思想一下主耶稣如何看待其“神独生爱子”的身份(尽管我们相信,主耶稣与父神同在,并且永远同在,这一点不同于世上任何的父子关系),又如何使他自己的意愿完全顺服父神的意愿,我们的主甚至不允许别人称他为“良善”,因为良善乃是父神的名。父子之间的爱这个比喻象征了一方权威的爱与另一方顺服的爱。父亲运用权威使儿子成为他所希望的样式,这个样式是正确的样式,是凭着父亲高于儿子的智慧确立的。即使在今天,若有一个男人说“我爱我的儿子,不过我不在乎他是否是个大恶棍,只要他开心就好”,此话便毫无意义。

现在,我们将要论及最后一个类比,一个非常危险的类比,其应用范围更加有限,然而,针对我们此刻的特殊目的,它最有用——我要谈的便是,如何用男人对女人的爱情来喻表上帝对人类的爱。《圣经》中多次使用这个比喻。以色列被称作不忠的妻,而她属天的丈夫却不能忘怀过去的甜蜜日子:“你幼年的恩爱,婚姻的爱情,你怎样在旷野,在未曾耕种之地跟随我,我都记得。”以色列还被比作落魄的新娘,她流离失所,被人遗弃在路旁,这时,她属天的爱人从她身边经过,用衣襟为她遮体,并且用华美的服饰打扮她,使她极其美貌,而她却背叛了这位深爱她的丈夫。圣雅各称我们为“淫妇”,因为我们转过脸向着“世界的友情”,而我们的神一直“饱受嫉妒的煎熬,盼望他亲手植入我们里面的灵能够苏醒”。教会好比主的新妇,主甚喜悦她,以至于不能容忍她有一点点瑕疵。这个类比的实际用意在于,强调爱从其本质上要求被爱者具有完美性;狭义的“仁慈”可以包容一切,只要爱的对象能免受痛苦,从这个角度讲,这种“仁慈”是与爱背道而驰的。一旦我们爱上一个女子,我们难道会不去在乎她是清洁还是肮脏,是美丽还是丑陋吗?倘若一个男子对所钟爱的女子根本不了解,也不在乎她的样子,有哪个女子会认为这是爱的标志?诚然,爱意味着在被爱者失去了美貌的时候依然爱她;然而,这不等于说正因为被爱者失去美貌才爱她。爱可以宽容一切缺点,爱得不顾一切;然而,爱仍然希望除去这些缺点。比起恨来,爱对被爱者的每个瑕疵更为敏感;他的感情“比蜗牛的触角更加柔软、纤敏”。在所有的能力中,他饶恕得最多,却赦免得最少:他十分挑剔,苛求一切。

基督教所宣称的上帝对人类的爱,是指上帝“爱”人类,这并不意味着上帝出于冷漠而“不偏倚”地关心我们的利益。一个可畏而惊人的真理是:我们是上帝爱的对象。你希望拥有一位充满爱的上帝:你便得着了这样一位上帝。这位你曾妄称其名的神,“这位可畏的主”,是真实临在的:他不是一位慈祥的老人,昏昏欲睡地盼望你以自己的方式寻欢作乐;不是一位尽责的地方法官,冷漠地关注人类的福利;也不是一位房东,只负责记挂房客是否舒适;他是燃烧的火,是创造诸天的爱,他像珍爱自己作品的艺术家一般执著,又像宠爱自己狗儿的主人一般专断;他像深爱孩子的父亲一般深谋远虑、德高望重,又像坠入爱河的男子一般容易嫉妒、不能宽容。他缘何这般,我不知晓:不过,这一切却说明,为何一切生物,包括我们人类,在造物主的眼中如此宝贵。这实在是巨大的荣耀,超过我们应得的赏赐,除那些属乎恩典的珍贵时刻之外,也大大超过我们所求所想;我们一心盼望能像古典戏剧里面的众女子一样,轻视宙斯的爱情。不过,事实仍是事实,无可置疑。那不会受伤害的神竟然像倍受感情煎熬的人一般开口,那自在永在、拥有一切福乐的主竟然以深切的口气说话。他说:“以法莲是我的爱子吗?是可喜悦的孩子吗?我每逢责备他,仍深顾念他。所以我的心肠恋慕他。我必要怜悯他。”又说:“以法莲哪,我怎能舍弃你?以色列啊,我怎能弃绝你?……我回心转意。”“耶路撒冷啊……我多次愿意聚集你的儿女,好像母鸡把小鸡聚集在翅膀底下,只是你们不愿意。”

只要我们给“爱”这个字赋予狭隘的定义,从以人为中心的角度去看待万事,人类的痛苦和上帝的慈爱这两者就不可能调和。人绝不是中心。上帝不是为了人的缘故而存在,人不是为了自己的缘故而存在。“你创造了万物,并且万物是因你的旨意被创造而有的。”我们被造,不单因为我们会爱神(当然,这也是我们被造的原因之一),乃是因为神爱我们,我们是爱的对象,神因爱我们而“欢喜满足”。要求神以放任我们的方式来爱我们等于要求神不再是神:因为,神就是神,出于万物的本性,我们必然因着自身的某些缺点去妨碍、抵制神的爱;神既爱我们,也必然花费功夫造就我们,使我们变得可爱。即使在顺境中,我们也不能指望神向我们的不洁妥协——就像乞丐少女不能指望国王科菲图阿欣赏她的褴褛衣衫和脏兮兮的样子;或者像一条狗,一旦学会如何去爱主人,就巴望主人容忍它在家里像野狗一样乱扑乱咬、邋里邋遢、随处造污。我们此时此刻所讲的“快乐”不是上帝的目标:不过,当我们不再妨碍上帝对我们的爱,我们就会得到真正的快乐。

不难预见,我的论证一定会遭到反对。我在前文保证过,在理解上帝的良善时,我们不必被要求去接受一种只是对我们自己的道德准则的颠倒。不过,有人可能会提出反对,说这种颠倒恰恰是我们应该做的。还有人会说,我所阐述的上帝之爱其实是人类称作“自私”或者“占有”的爱,它与那种希望被爱者快乐、不顾施爱者自己是否满意的爱形成了鲜明对照。我不敢肯定这是否符合我对人类之爱的理解。不过,我认为,如果一位朋友只在乎我是否快乐,却从不批评我的不诚实,这种爱根本不值得珍视。当然,我要说,欢迎提出反对意见,因为答复这些反对意见会为该论题带来新的亮光,同时也能修正上述讨论中的片面之词。

事实是,我们不能将利己主义的爱和利他主义的爱这一对互逆命题含糊其词地套用到神对人类的爱上。利益冲突以及自私与不自私仅仅适用于居住在同一世界上的人类:上帝不可能跟人类竞争,就像莎士比亚不可能跟薇奥拉竞争一样。上帝道成肉身,降世为人,与他创造的人类一同生活在古代的巴勒斯坦地区,他的生命代表了最高境界的自我牺牲,因而才有了十字架上的受难。一位现代泛神论哲学家曾经说过:“当绝对主宰者落入汪洋,他会化作一条鱼。”同样,我们基督徒也可以指着道成肉身的事实这样讲,因为在这个事实当中,我们的上帝放弃了他作为神的荣耀,屈就于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对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我们的主是全然利他主义的。不过,基于上帝的超越性,上帝代表了一切条件的无条件依据——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利他主义角度去认识这位上帝。我们之所以说人类之爱自私,是因为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会牺牲被爱者的需要——例如,父亲把孩子们关在家里,是因为他不愿意放他们进入社会,然而,为了孩子们着想,他们应该接触社会。这种情况说明,施爱者有某种需要或者情感,它与被爱者的需要相抵触,而施爱者却漠视或对被爱者的需要全然无知。不过,在上帝与人类的关系当中,上述情况绝对不会发生。上帝没有任何需要。柏拉图教导我们说,人类的爱如同一个穷乏的孩子——只知道索取和缺乏;它是由施爱者的需要和意愿决定的,施爱者认为被爱者已经具备或者应当具备良善的品性,他的“爱”才会被唤起。然而,上帝的爱则截然相反,他的爱不是被爱者的良善所唤起的,乃是要唤起被爱者的良善,因为爱人,上帝首先创造了人,然后使人变得真正可爱,尽管上帝的爱是专断的。上帝就是良善。他可以赋予人良善,却从不需要获得良善。在这个层面上,上帝的爱就其本质而言是“无我的”,并且不可测度;上帝的爱意味着给予一切,却从不索取。然而,有些时候,不会受伤害的上帝竟然像感情倍受折磨的人一样讲话,永不缺乏的上帝竟然像有所渴求一般发言,他所渴求的正是我们人类,是他亲手创造、又赐下万物的人类,那么,这只能表明一件事(如果我们能够理解的话):上帝本身就是一个奇迹,他允许自己如此渴求,他在自己里面造了某样需求,只有我们才能满足这个需求。如果他对我们有所要求,这个要求也是出于他自己的选择。如果这位永恒不变的神为他制造的小木偶忧伤难过,这也是出于神的全能,出于一种超越了人类理解力的谦卑,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原因。如果说,世界之所以存在并非因为我们爱上帝,而是因为上帝爱我们,那么,这个事实在较深层面上说明,上帝是为了我们的缘故才爱我们。如果说,那永不缺乏的上帝选择需要我们,是因为我们需要被需要。从基督教的观点出发,我们不难得知,上帝与人类的种种关系前后都横亘着一道深渊,那就是上帝单纯的给予——上帝把无足轻重的人类抬举成为他所钟爱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进而成为上帝需要和渴求的对象,除此之外,上帝一无所求,因为他就是一切良善,这是永恒的真理。上帝的给予也是为着我们的缘故。认识爱的本质于我们有益,认识最伟大的施爱者于我们最为有益。然而,如果我们仅仅认为我们是需求爱的一方,上帝是被需求的一方,我们寻求上帝,上帝被我们找到,即让上帝满足我们的需要,而不是我们去满足上帝的需要,那我们就大错特错了,是违背事物本质的。因为,我们只不过是受造之物,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相当于病人对药剂,女子对男子,镜子对光,回音对原声。对我们而言,最高形式的行为便是回应性的,而不是主动性的。因此,若要真实而非虚幻地经历上帝的爱,我们就必须顺服他的要求,服从他的意愿;否则,便违背了我们存在的本质。当然,我不否认,在某个特定层面上,我们谈论人的心灵对上帝的寻求并没有错,把上帝视为心灵之爱的接受者也没有错;不过,从长远来看,人类心灵对上帝的寻求只不过是上帝寻求人类心灵一种形式或者表象,因为,一切都出于上帝,就连我们对他的爱也是他赋予我们的,我们的自由只是进行或好、或坏回应的自由。所以,我想,最能把异教神观与基督教神观区分开来的莫过于亚里士多德的那句话:“上帝自己是静止的,他使宇宙运转,就像被爱者推动施爱者一样。”然而,基督徒却提出:“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这就是爱了。”

第一种情况,是所谓人类自私的爱,这种爱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的心里没有上帝。上帝没有任何自然需求,没有情欲,不会拿他的意愿去跟被爱者的利益竞争;或者说,即使上帝里面也有某种我们称之为感情的东西,一种渴望,那也是出于他自己的意愿,并且是为了我们的缘故。第二种情况也是由于缺乏造成的。孩子的真正利益可能跟父亲的愿望不同,因为孩子是独立的个体,拥有自己的需求,不单是为了父亲而存在,也不是为了得到父亲的爱而力求完美,对于这一点,父亲往往不能完全理解。不过,受造的人类却不是这样独立于创造者上帝之外,上帝也不可能不理解人类。他创造人类乃是在他对万物的计划之中,这就是人类受造的原因。当人类明白了自己的位置,他们的人性便得以完全,他们也会获得快乐:这就好比接好宇宙的断骨,痛苦便止息了。事实上,一旦我们想成为上帝所不喜悦的样式,我们就不可能得到快乐。对我们肉身的耳朵来说,神的要求与其说像是出自一位爱人,不如说像是出自一位暴君,其实,如果我们知道自己到底需要什么,就会发现,正是这些要求在引领我们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上帝要求我们敬拜他,顺服他,向他俯伏。难道我们认为这样做能够给上帝带来好处吗?还是像弥尔顿在诗歌中描述的那样,担心人类对上帝的不崇敬会“减损神的荣耀”?人类拒绝敬拜神根本不能减损神的荣耀,这就好比一个疯子,尽可以在他斗室的墙上刻出“黑暗”这个词,却丝毫不能让太阳熄灭。上帝的意愿是要我们变得良善,我们的良善便是爱上帝(以受造之物应有的回应式的爱去爱他),我们要想爱上帝,就必须了解他;如果我们了解他,就会俯伏在他脚前。如果我们不了解上帝,那只能说明我们爱的不是上帝,而可能是我们幻想出来的近乎上帝的东西。然而,上帝不仅仅要求我们俯伏在他脚前、对他心存敬畏,还要我们反映出他的神圣来,要我们拥有他圣洁的品性,这些都大大超过我们眼下所求所想的。《圣经》命令我们要“披戴基督”,要变得像上帝;也就是说,无论我们喜欢不喜欢,上帝都将我们真正需要的——而不是那些我们自以为需要的——赐给我们。必须再次说明,上帝对我们的尊重让我们难以忍受,甚至感到尴尬,这是因为上帝对我们的爱太多,而不是太少。

然而,上述观点也许不完全符合事实。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上帝独断专行地创造了我们,好让我们把他当作我们唯一的良善。事实上,上帝是一切受造之物的唯一良善,从自然需要来讲,每一个人都必须在上帝的成就之中找到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良善。种类和程度的不同取决于人的本性;然而,除了神之外,别无良善,如果有,那一定是一种梦想。乔治·麦克唐纳写道(我眼下找不到这段话的具体出处),上帝对人类说:“你必须靠着我的力量刚强,从我的恩惠得祝福。因为我没有旁的可以赐给你。”这便是本章的结论。上帝赐给我们的是他所拥有的,而不是他所没有的:他赐给我们的是来自他的快乐,而不是其他什么快乐。我们只有三种选择:第一是成为上帝,第二是以受造之物的回应来效法上帝、分享上帝的良善,第三是遭受痛苦。如果我们不愿意吃宇宙生长的唯一食物——这也是任何宇宙所能长出的唯一食物——我们就会永远忍饥挨饿。

[1] 特拉赫恩(thomas traherne,1636-1674),英国圣公会诗人、散文家,著有《世纪沉思录》(centuries of meditation)。——译注

[2] 圣经《路加福音》12:57。

[3] 圣经《耶利米书》2:5。

[4] 参见但丁的诗作《新生》,《新生》是诗人为少年时代恋慕的少女贝阿特丽丝所作。——译注

[5] 圣经《希伯来书》12:8。

[6] 圣经《耶利米书》18章。

[7] 圣经《彼得前书》2:5。

[8] 圣经《诗篇》100:3。——译注

[9] 圣经《耶利米书》2:2。

[10] 圣经《以西结书》16:6-15。

[11] 圣经《雅各书》4:4-5。修订本翻译有误。

[12] 圣经《以弗所书》5:27。

[13] 《被缚的普罗米修斯》,第887-900页。

[14] 圣经《耶利米书》31:20。

[15] 圣经《何西阿书》11:8。

[16] 圣经《马太福音》23:37。

[17] 圣经《启示录》4:11。

[18] 《国王与乞丐少女》(king cophetua and beggar maid)是英国艺术家伯恩·琼斯(edward burne-jones,1833-1898)的名画,作品题材来自伊丽莎白时代的民歌,国王认为乞讨女正是他要寻找的圣洁的妻子,并且把他的王冠作为爱的回赠。——译注

[19] 莎士比亚戏剧《第十二夜》中的女主角。——译注

[20] 《形而上学》(met),xii,第7页。

[21] 圣经《约翰一书》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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