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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哲学史

第六章 近代哲学之极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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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耳

像柏拉图之后有亚里斯多德一样,康德之后有黑格耳。亚里斯多德虽不如柏拉图之有独创性,但有着可惊的组织力,黑格耳之与康德亦然。黑格耳的组织力,尤为罕见!假若许我用照相作比方,则哲学到了康德,如对准了镜头的一般,照已经拍好了。黑格耳却是显像液、定像液,从而有了清晰的轮廓。

黑格耳(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以一七七〇年即清乾隆三十五年生于德国西南部的施徒喜德 169 (stuttgart),以一八三一年即清道光十一年享寿六十一岁而卒。他死时,中国曾国藩已经是二十岁的青年了,焦循和阮元则和他并世。黑格耳曾经到各地讲学,最后在柏林大学继菲希特为教授。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phanomenologie des geistes),《逻辑科学》(wissenschaft der logik),《哲学百科全书》(enzyklopaedie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此外,还有《美学讲义》(vorlesungen über die aesthetik),《历史哲学讲义》(vorlesungen über die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等。黑格耳实是一个体大而思精的哲人!

照菲希特的看法,绝对体是“自我”,但因为“自我”又必然地为“非我”所包围之故,所以他的“自我”在事实上是被限制了的,因而他的“绝对体”实在够不上绝对。照谢林的看法,绝对体既非“自我”亦非“非我”,却是二者的共同根源,限制固然没有了,但是对“实在”(reality)不免为“超越的”(transcendent),所以实没解释了何以显现为自然与精神之故。黑格耳即救二氏之失者,以为自我与自然之共同根源并非超越乎实在,却是内在(immanent)于实在之中的。绝对体是动的、发展的。动与发展自有其法则,自有其鹄的,此法则与鹄的并非自外而来加于绝对体者,却是内在于绝对体之中,即为绝对体之自身。但是为人类思想与无意识的自然之法则者乃“理性”,为万物之鹄者亦“理性”,所以绝对体(absolute)与理性(reason)乃是同义字了。绝对体即理性,在无生物中即已具有,继而达于有生物,最后化身于人类之中。理性不唯为思想体之款式,亦目为万物的存在之款式。真正哲学的方法,当一屏成见,任凭观念之自己发展(selbstbewegung des begriffs)而随从(nachdenken)之这种方法,乃是内在的或辩证的(immanent or dialectical)方法。这样的学问即逻辑——黑格耳所谓逻辑即纯粹概念之谱系学(genealogy),逻辑是论“理性”之抽象方面的;论理性之实现于宇宙与历史中者,则有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在。

第一,逻辑即纯粹概念之谱系学。纯粹概念之共同根源为“存在”(being) [170] 。存在是最普遍的名目(notion),因而也是最空洞的,可转化为任何物。凭什么法则或内在力量而转化呢?那就是“存在”所含有的矛盾性(contradiction)。是白、是黑、是广袤、是善良……凡是什么东西,都是存在。可是倘讲所有存在而没有限制时,却就等于不存在了。所以“存在”内就含有“不存在”(nonbeing)。因为:假若只是存在,那就不能动作,不能产生什么了;反之,只是“不存在”也不行,假若只是“不存在”,则将同样不会有力量,亦将同样一无所成了。存在与不存在之矛盾,我们可用“变化”(becoming)一名目以包括之。变化是综合的,综合了存在与不存在。由新综合而生新矛盾,再综合,再矛盾,如是而上,以至于绝对观念而后止。矛盾不只是思想的发展律,也是万物的发展律,因为“自然”不过是“思想”之自我发展,而“思想”乃是意识其自身者之“自然”而已。照传统的思想矛盾律,是说一物不能是甲,又同时是非甲,但黑格耳却偏用动的观点而统一之。如无限与有限,黑格耳便也予以统一,他说无限是有限的本质,有限乃无限的表现;存在着的无限,即是有限。

相反适相成,现象与本质是分不开的,本质是力量,现象是这力量所生的活动,亦即这力量的表现。活动(activity)和实在(reality,wirklichkeit)是同义字。实在的,必活动;活动的,必实在。静止的绝对体便属子虚。以实在与可能比,“实在”是必然的。因此,实在的,乃必然地为活动的。所以,活动、实在、必然乃为一事。黑格耳哲学是一种革命哲学,就因为他的观点是动的。

因与果也是不可分的。“因”就内在于“果”之中,正如灵魂就内在于身体之中然。并非因为因,果为果;“果”实亦同时为因。试想甲因而有乙果,甲因之为因,乃以有乙果之故而然,可见乙果亦为甲因之因了。实例如,雨为潮湿之因,而潮湿亦转而为雨之因;又如人民之性格系于政府之形式,而政府之形式转亦系于人民之性格。因与果并非一直线,却成为一圜。因与果既为交互作用(wechselwirkung),所以果之为果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如此而已,其所具之决定性只是相对的而已。在一长串之任何特殊部分中,是找不到绝对体的。绝对体只存在于特殊的、并相对的原因之总和(sum total)中。每一原因都只于绝对体中分沾一部分,每一原因都是相对地绝对,而非绝对地绝对。在彼“交互作用”中,“存在”所分而为本质与现象者,至绝对体而复合为一,是为“逻辑的全体性”(logical totality)。

在全体性之外,任何观念不能有其实在性。离开全体,也就没有质,没有量,没有力,没有因。自然界无孤立之物,思想中亦无可独立自存者。自由只有在全体中才觅得!

但全体性又有主观全体性与客观全体性之分。主观全体性只是形式而没有质料;只是容器而没有内容;只是一种原则一种鹄的,而未尝在实际上存在。所以它便有一个倾向,就是要把自己化为客观体,这就是自然界中“生命”之永远的根源,也是历史上“进步”之永远的根源。客观化了的结果就是宇宙,就是客观的整体,就是万物。那客观化的步骤,先是无机界(inorganic world),次是化合界(chemism),最后是有机界(organism)。

主观全体性与客观全体性之对立,却消融于绝对观念(the absolute idea)之中。自理论的观点言,绝对观念就是“真”;自实践的观点言,绝对观念就是“善”。这是最高的范畴,这是存在之最后的发展之称。

第二,自然哲学。造物之思想,亦犹人类之思想然,以最抽象、最暧昧、最难把握者始,此即空间(space)和物质(matter)是。像逻辑中之“存在”(being)一样,空间在着,又不在着;物质是什么东西,却又不是什么东西。此种矛盾,乃消融之于运动(movement)。运动将物质划分为分离的许多统一体,这就是天体的所由来。统治天体的律则是机械律,星辰间之所以彼此支持即可以万有引力定律(the law of attraction)尽之。这里是“无机界”,这是天文学的对象。

次一步的进化是物质之质的分化。到这里,变化便是内部的了,不只是地位的更易,而且是本质上的转换了。这里是“化合界”,这里是物理学和化学所有事。

最后一步,则是“有机界”的进化。这是较具体、较完全、较成功的一种发展。为之顶点者即人类之发生。在化合界中便已是一个序幕了,至此乃由原质(substance)变而为主体(subject),由物质变而为精神,由存在变而为意识,由必然变而为自由,这也就是创化的最后目标。

黑格耳说,地球也是一种有机物,这是大自然要“实现其自身”的杰作之一种粗糙的草稿。地球自有其盛衰、变革和历史,这乃是地质学上所要研讨的。由地球的生命之毁灭,而植物界以起。但植物界还不是完全的有机体,因为植物的部分还是偶然聚合,不很连属的。真正成为一不可分的全体者,只有到动物界才有。动物也是按等级进化的,由甲壳类而软体类、而昆虫类、而鱼类、而爬虫类、而哺乳类,完全由同一计划,同一观念施行着,只是愈后愈完全而已。最后到人类,这是动物中最完全的形式,乃是创化的观念之最圆满的反映。在物质界,至此已为顶点,至此已无可再进。但那创化的观念却并非消歇,反之,乃是将其最可贵的宝藏储而置诸精神界中,换言之,即人类心灵中。

第三,精神哲学。精神与自然一样,也受发展法则的支配。“意识”与“自由”并非在人类个体生活之曙光期就有的,乃是进化的结果,乃是历史的产物。人类个体在初时也受支配于盲目本能、兽性情感和自私自利性,原与一般动物无殊。但是理性发达了,于是知道自由并非个人特权,乃是人人都应当有的,从此遂知道法律,从此对自己的自由遂情愿受一些限制。这样,由“主观精神”遂变为“客观精神”。什么是“客观精神”呢?客观精神就是社会。

客观精神之第一步表现即权利(right),各人有具有财产及转让财产之权。转让是在契约(contract)中行之,契约就是“国家”(state)的雏形。个人意志与法律意志(即一般意志,即客观精神)是有冲突的,冲突的结果,就发生“违反权利”(unrecht)的事件。但是权利终为权利,终为全体之意志,虽一时挫败,终须获胜。其获胜之表现即“刑罚”(penalty)。刑罚乃是表示权利与理性高于私人意欲,所以虽即死刑亦是正义,亦当维持。刑罚并非为改善个体,乃为庄严律则被破坏后之重新肯定而已。但个人意志与非个人意志之暗斗终是存在的,果欲前者纳之于后者之中,则法律必须变为道德(morality),亦即客观精神必须变为主体。“道德”实现于许多制度中,基本制度是婚姻与家庭,建于其上者即社会团体(civil society)与国家。国家必建于家庭,故婚姻为一种神圣义务 [171] 。婚姻必须以理性行之。由家庭而成社会团体,但社会团体犹不过谋分子间之个人利益的保障。国家则不然,国家乃以理想之实现为目的,乃普遍至公之所在,乃客观精神之寄托,此为目的,而家庭与社会团体只为手段而已。

政体中以专制为最善,因为一人执政始容易将国家的理想充分实现故。在专制中,“非个人的意志”乃可借“个人意志”表现而出。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黑格耳是首肯的,黑格耳虽甚贬抑政治上的自由主义,但却力主民族的自由。照黑格耳看,国家即民族,所谓民族指同一语言、同一宗教、同一风俗习惯、同一观念思想之集合。否则强合为一者,必背乎自然,即一种罪恶。倘在如此情形下,即反叛亦不为过。观念思想不统一而要政治统一是不可能的!一个民族就要代表一种理想。无任何理想之民族即失其存在根据,应被其他有理想之民族征服之。

最有活力的民族,(即最代表有活力的理想的国家)常为主人。历史不过是国家间不已的斗争。以战胜与败北,而国家理想得以实现。但真正理想国家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处处不过实现理想的一部分。(绝对体原不必限于某种特殊地域而存在!)既称理想,就是解决靠未来的,所以历史也可说是政治课题之一种陆续的解决。任何国家都不能完全代表理想,因此,并无任何国家可以永垂不朽。

文化之由一民族而转至他民族,黑格耳称之为历史的辩证法(dialectics of history)。逻辑或辩证法乃个人思想内理性之发展,历史的辩证法即同一理性而发展于宇宙中者。纯粹逻辑的发展、自然逻辑的发展与历史逻辑的发展,其原理是一样的。历史之最内在的实质即理性,此际之理性乃是一种“行动之逻辑”(logic in action)。

黑格耳对于战争,认为是政治进步中所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真正的、合法的、必须的战争,乃是为理想而战、为理性服役而战者。昔日之战争为气愤,今日之战争为原则。

客观精神表现至国家而止。那作为道德大厦之国家不论多么完善,却仍然不是观念之发展的终极。精神活动的顶点不是政治生活。“自由”才是精神的本质,“独立”才是精神的生命。精神除隶属于精神外,不能无条件地隶属于任何物。精神在政治生活中所不能得到最高之满足者,乃得之于艺术、宗教与科学 [172] 。但黑格耳是不是主张不要国家、社会团体和家庭呢?绝不是的。黑格耳觉得艺术、宗教、科学的诸种活动必以强盛的国家和巩固的政府为前提。文化机构的上层,原来都以下层为其存在条件,正如动植物界不能离开矿物界而存在然。大自然,虽时常有所破坏,却也富有保守性,它保守了许多低等的材料,以预备作高等的杰作的基础。精神界亦然。人类由自私之“主观精神”而至国家社会之“客观精神”,终至又返乎自身,乃发现一己存在之底蕴为美(艺术理想)、为善(宗教理想)、为真(哲学理想)、为此三者之实现、为无上之独立自由,由此遂更至“绝对精神”。在艺术中,精神达到对外界战争之预期胜利,这是自然科学所做不到,而留给艺术做到的。艺术家之思想与其对象合而为一,至艺术而人类灵魂与无限乃非二物。天国降于人,人心升乎天。艺术天才是神之脉息!但较艺术尤上者则为宗教,宗教境界是艺术天才所达不到的,忘我而归于神。宗教以艺术为先驱,宗教却又给哲学做向导。艺术与宗教还不过是由情感和想象而起,科学(也就是哲学)才是“纯粹理性”的胜利,才是精神之神圣庄严相。由理解宇宙,而精神乃得解放与自由。至此而精神复还其自身,至此而在宇宙生活之顶点上,“我”与“世界”乃永永冥合。

第四,艺术哲学、宗教哲学、哲学之哲学。艺术哲学乃黑格耳哲学中前无古人之作,精粹无与伦比。照黑格耳看,艺术为精神对物质之预期的胜利(anticipated triumph),但物质是有抵抗性的,此抵抗性之程度高下即为艺术种属之所由分。最低级的艺术是建筑,在建筑中“观念”还不能完全战胜材料,材料还在顽抗着。同时,建筑的材料也是自然界中最物质的。建筑与雕刻、绘画、音乐比,正如矿物之与植物、动物然。它像天体一般,只可表现雄健庄严,但再变化、再多样的美,就不能胜任了。能多少消融建筑中观念与材料之对立者是雕刻。雕刻对于材料的克服性即较大些,在雕刻中所表现的即较直接些,但是对心灵生活还是枉然。比雕刻所用的材料更少物质性、更多表现人生的,是绘画。但是绘画中的人生只限于一片断,一刹那,也就是,观念依然受着物质的限制。因此,建筑、雕刻、绘画,有一种共同点,黑格耳遂统称之为“客观艺术”。

较客观艺术为高者是音乐。音乐是“主观艺术”。音乐是物质性最少、最不限于视觉的。音乐可以表现人类灵魂之最内在处,可以表现感觉之无限的种种变化处。

但是完整艺术并不是趋于极端,而是将反对物综合着的,亦即将音乐与客观艺术调和起来的。这就是“艺术中之艺术”——文艺。文艺是用语言文字的一种艺术,可以表现各种事物,可以创造各种事物,乃是一种普遍性的艺术。文艺与音乐同样用声音,但是前者清晰而完整,后者晦涩而不易捉摸。因为文艺为各种艺术之顶点,为各种艺术之精华,所以它兼备了各种艺术之长。与客观艺术(建筑、雕刻、绘画)相当者,文艺中有史诗,史诗写自然之奇迹与历史上之殊勋。与主观艺术(音乐)相当者有抒情诗,抒情诗写不可见的人类心灵。最完全的文艺,为“文艺中之文艺”者,则是戏剧。戏剧唯最文明民族始有之,所写无所不包。

但是道德理想终不是物质形式所能充分表现的。人类在兴会淋漓的一刹那,虽或觉得与神无殊,但是一发觉其理想不过一物质形式时,就觉得自己太渺小了,因此由艺术而生宗教。在艺术中将天人已合而为一者,至此而复分。分而不能终分,于是宗教之发展乃有三境,其一在东方宗教中,神是一切,人几无以自处;其二在希腊宗教中,人是一切,神居于末位;其三在基督教中,首要者非神亦非人,乃为二者之合,是即耶稣。基督教为宗教顶点,犹文艺之居艺术中然,包括以前所有宗教而纯化之、完成之。基督教乃一切宗教之综合,乃绝对唯一之宗教。

不过宗教犹设一外来之权威,这仍不足以表现以自由为本质之“精神”。为达到进化的最高点,“精神”非脱掉宗教之“代表的形式”、而采取“合理的形式”不可。这一步就是哲学。真哲学与真宗教的内容原是一样,只是容器不同。一为理性,一为想象,这就是容器差别所在。至哲学而绝对观念始成为绝对精神。哲学也有其辩证法的演进,最高的表现即是上面所说的绝对唯心论。

我们把体大思精的黑格耳叙述完了,黑格耳的荒谬处诚然不能说没有,但是自康德以后,再没有第二个人影响世界之大,像他那样了。原来不只是哲学,而且及于思想学术各部门。这是一个可惊异的,真正有“一以贯之”的气魄的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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