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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传

第十章荆公之政术(二)民政及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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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士之论荆公,大率以之与掊克聚敛之臣同视,此大谬也。公之事业,诚强半在理财。然其理财也,其目的非徒在增国帑之岁入而已,实欲苏国民之困而增其富,乃就其富取赢焉,以为国家政费,故发达国民经济,实其第一目的,而整理财政,乃其第二目的也。而其所立诸法,则于此两者皆有关系者也。故不名之曰财政,而名之曰民政及财政。

第一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者,公所创立之财政机关也。公之言曰:

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后世惟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学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则当修泉府之法。

熙宁二年二月,遂设立此司。诏曰:

朕以为欲致天下于治者,必先富之而后可为也。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故特诏辅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弊。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得失之原。今将权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有司能习知其事,则其所得必精,其所言必通,物聚而求足,是洵富吾民之术也。若夫苛刻之论,剥削其下而敛怨于上者,朕所不取。宜令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受诏后两月,各具财用之利害以闻。

司既立,以公及陈升之领之。时升之为宰相,公则参知政事也。今世各立宪国,往往以总理大臣兼度支大臣,盖财务为庶政之本,公深知其意也。

公之志,在制兼并,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以富其民而致天下于治。制置三司条例司之职在此,而后此所立之法,亦无不本此意以行。史称公尝与司马温公廷辩理财,温公曰:善理财者不过头会箕敛耳。公曰:不然,善理财者不加赋而国用足。温公曰:天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财货百物,不在民则在官,彼设法夺民,其害乃甚于加赋。争议不已。(史所载仅此,荆公反驳温公之言则缺之,想更有伟论,惜不可得见矣。)夫温公之言,其果衷于事理也耶?彼财货百物,果为天地所生而终古不变者耶?抑亦人所生而得其道可以增殖者耶?夫财货百物,固有既不在民亦不在官者矣,则弃之于地。是也。如其增殖之,则既可以在民,而同时亦可以在官。今世欧美诸国,其明效矣。荆公欲整理财政,而以发达国民经济为下手之方,孔子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也。中国自古言理财者,其识未有能及此也。

荆公之意,以为国民经济所以日悴者,由国民不能各遂其力以从事生产也。国民所以不能各遂其力以从事生产者,由豪富之兼并也。国中豪富少而贫民多,而豪富又习于奢汰,不以其所得为母财,而贫民涓滴之母财又为兼并家岁月蚀尽。则一国之母财举匮,而民之生无以复聊,于是殚精竭虑求所以拯救,其道莫急于摧抑兼并。而能摧抑兼并者谁乎?则国家而已。荆公欲举财权悉集于国家,然后由国家的酌盈剂虚,以均诸全国之民,使各有所藉以从事于生产。其诗曰: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其青苗、均输、市易诸法,皆本此意也。此义也,近数十年来乃大盛于欧美两洲,命之曰社会主义,其说以国家为大地主,为大资本家,为大企业家,而人民不得有私财,诚如公所谓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者也。彼都学者,往往梦想之以为大同太平之极轨,而识者又以为兹事体大,非易数世后,未或能致也。夫以欧美今日犹未能致者,而荆公乃欲于数百年前之中国致之,其何能淑?虽曰其造端非若彼之弘大,其条目非若彼之纤悉,其程度非若彼之极端,然其终不能全适于荆公之时与地,可断言矣。荆公之所蔽,惟在于是。若其学识之精卓,规模之宏远,宅心之慈仁,则真只千古而无两也,温公安足以知之?

社会主义所以难行者不一端,而为国家分掌此理财机关之人,甚难其选,而集权既重,弊害易滋,此其着者也。夫以彼都所倡社会主义者,行之于立宪政体确立之后,犹以为难,而况在**之代乎?本意欲以摧抑兼并,万一行之不善,而国家反为兼并之魁,则民何诉焉?而盗臣之因缘以自肥,又无论也。故荆公之政策,其于财政上所收之效虽颇丰,而于国民经济上所收之效滋啬,良以此也。

宋财政之敝,至仁宗晚年而极,前既言之矣。神宗即位,首命翰林学士司马光等置局看详裁减国用制度,仍取庆历二年数,比今支费不同者,开析以闻。后数日,光言国用不足,在用度太奢,赏赐不节,宗室繁多,官职冗滥,军旅不精,必须陛下与两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敝之术,磨以岁月,庶几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减。及制置条例司既设,乃考三司簿籍,商量经久废置之宜,凡一岁用度及郊祀大费,皆编着定式,所裁省冗费十之四。(以上皆录《宋史食货志》上之六原文。)夫财政之敝,既已如彼,即不言兴利,而节费亦安得已?温公亦非不知之矣,而犹颟顸其词,曰磨以岁月骤不能减,而徒欲诿其难于君上,何其不负责任乃尔耶!且温公所谓不能者,何荆公骤裁其十之四,而不见其有他变耶?夫以数十年相沿之岁费,而骤减其十之四,此诚天下至难之业。而制置条例司之初设,即奏此肤功,则颌此司者,其任事之忠勤,其才识之明敏,其魄力之毅伟,可想见矣。(当时所裁者多属宫廷费,非神宗之贤,荆公亦不得行其也。据宋史,则神宗之命温公义裁减,似在荆公未入相以前。二公皆为翰林学士,当同拜此命者也,而温公以敷衍答上命也。若此神宗之不乐得此不负责任之大臣以共国事,不亦宜哉!)以视不负责任之温公,何相反耶?而后之论荆公者,于此等伟绩,没而不道,抑何心也!

史所称编着定式,即今世立宪国之所谓豫算案也。史又言三司上新增吏禄数,京师岁增四十一万三千四百馀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馀缗。省冗费以增官禄,诚整理行政之根本哉!当时制置三司条例司所举善政,或更多,史阙不可考,而此东鳞西爪,已非流俗所能及矣,《文献通考》二十四引元兴元年苏辙奏:言熙宁初,于三司取天下所上帐籍视之,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发其封者,盖州郡所发文帐,随帐皆有贿赂,各有常数。常数已足者,皆不发封。一有不足,即百端问难,要足而后已。至是特设帐司默磨文帐云。前此财政机关之**,可见一斑。

第二青苗法

青苗法者,颇有类于官办之劝业银行,荆公惠民之政也。《宋史-食货志》上之四载其缘起云:

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今欲以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粜,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粜,所及者不过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欲量诸路钱谷多寡,分遣官提举,每州选通判幕职官一员,典干转移出纳,仍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端绪,推之诸路。其广惠仓除量留给老疾贫穷人外,余并用常平仓转移法。诏可,既而条例司又言常平广惠仓条约,先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访问民间,多愿支贷,乞遍下诸路转运司施行。

此青苗法之大略及其施行之缘起也。名曰青苗者,盖当时陕西转运司李参,以部内多戍兵而粮储不足,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至是仿行之,故袭其名也。荆公之怀此政策久矣,其少作寓言诗,既有此意。(诗见第六章。)及为鄞令,复行之而有效。及其当国,乃欲举而措之于天下也。窃尝论之,无论何国,无论何时,彼力田之民,能终岁勤动者,苟非有水旱之灾,则所入恒足以自赡。而以数年之通,则必能有所羡余,以为冠昏丧祭之计。然而往往不然者,则缘初时母财不裕。牛种之资,以及青黄不接时食指之所需,不能不称贷于豪右,或遇偏灾而又贷焉,或遇嘉凶诸礼而又贷焉,而豪右乘其急以持其短长,于是一岁所入,见蚀于息者泰半,及夫来年,其不能不举债如故也。债日以重,息日以加,而终岁之勤动,遂为豪右作牛马走已耳。此民之所以日悴,而国民经济之所以日蹙也。在昔泰西之希腊、罗马,富者往往贷金谷于贫民,其后负责日重,无以为偿,则鬻身以为之奴。泰西古代奴隶之多,盖起于此。历数千年,此制终无由革。西纪一千五百年以降,各国政府纷纷以法律定取息之率,逾率者罪之,然其不能禁如故也。及近世银行制度兴,此弊始稍苏,其效不能及于农民。近数十年来,有所谓劝业银行、农工银行、信用组合等,利渐溥矣,然犹未能尽人而蒙其泽也。故此贫富不均之问题,实为数千年来万国所共若而卒未能解决之一宿题。而欲解决之,则非国家振其枢焉而不可得也。其圆满之解决法,则如吾国古代之所谓井田,如泰西近世所谓社会主义,使人民不得有私财是也。未能圆满而思其次,则国家设贷之机关而自当其冲,使豪右居奇之技,无所得施,则荆公所计划者是也。吾国之前乎荆公而为此者,亦有人焉,景公之于齐,子皮之于郑,司城子罕之于宋,皆以斯道得民,而荆公则师其意者也。

时苏辙亦尝着论云:“天下之人,无田以为农,无财以为商,禁而勿贷,不免转死于沟壑。使富民为贷,则用不仁之法,收泰半之息,不然,亦不免脱衣避屋以为质。民受其困,而上不享其利。周官之法,使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其贵贱,而以国服为之息。今可使郡县尽贷,而任之以其土着之民。”按颖滨此论,正与荆公青苗吻合,不知其尝闻其绪余与,抑自创见也。然颖滨后卒以攻青苗自乞罢,岂文士之言之者,非其所欲行之者耶?

荆公既欲实施此法,然行之不可以无资本也。由国库拨给资本,力又有所不逮也。适有常平广惠仓者,诸路诸州县莫不有之,而其所储,实弃置于无用之地,公乃变无用为有用,而利用之为资本,其用意之周详,其眼光之锐敏,至可佩也。而司马温公乃言常平仓为三代之良法,放青苗钱之害小,废常平仓之害大。然常平仓之无实惠可以及民,如彼条例司原奏中所述,温公其能为之辩护乎?则亦强辞而已。

法既行,举朝汹汹,起与为难,不可究诘。其人与其言,皆不备述。惟有公答司马谏议一书,录之可见当时议论之一斑,而公所以坚于主持之故亦见焉。(温公致公原书三千三百馀言,杂引经传及汉唐遗文,见集中。)

昨日蒙教,窃以为与君实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虽欲强聒,终必不蒙见察,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辨。重念蒙君实视遇厚,于反覆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恕也。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今君实所以见教者,以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也。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避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而某不量敌之众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盘庚之迁,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盘庚不为怨者故改其度,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故也。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无由会晤,不任区区向往之至。

此书文虽甚简,然其任事之艰贞,自信之坚卓,跃见纸上。千载下读之,如见公之精神焉,可以兴矣。当时之制,贷青苗钱者,官取其息二分,故议公者指以为聚敛之据。公有答曾公立书云:

示及青苗事,治道之兴,邪人不利,一兴异论,群聋和之,意不在于法也。孟子恶言利者,为利吾国利吾身耳。至狗彘食人食则检之,野有饿莩则发之,是所谓政事。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奸人者,缘名实之近而欲乱之以眩上下,其如民心之愿何?始以为不请,而请者不可遏;终以为不纳,而纳者不可却。盖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得不然也。然二分不及一分,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公立更与深于道者论之,则某之所论,无一字不合于法,而世之哓哓者不足言也。

此书殆可谓解释法意之理由书也。当时举朝汹汹,除公所共事之数人外,殆无一不致难于青苗。累其劾状,殆可隐入。而公卒不为之动,而神宗亦不为之动者,非徒以公自信之坚,得君之专,而当时言者,实无一语能批其要故也。言者咸指为掊克聚敛,损下益上,而公立法之本意,乃适与之相反。盖其立法之本意,实以惠民,无一毫借此以助帑藏之心,条例司原奏所言,非饰词,乃真相也。而论者乃拟之以桑孔之用心,是所谓无的而放矢,宜公之不敢服,而神宗亦目笑存之也。公之龂龂于名实之辨,非以此乎?其谓治道之兴,邪人不利,而倡异论者意不在于法。呜呼!何其一语破的而言之有余痛也!昔罗马伟人格力加士为执政时,倡限民名田之制,全国人民欢声雷动,而议院几于全数反对之,卒被丛殴以死于院中,盖亦有不利于治道之兴者,而其意非在于法也。荆公初政,裁冗费十之四,彼廷臣大半衣食于冗费者,其不利之也久矣。而青之本意,凡以抑豪右之兼并,而廷臣者又皆豪右,而其力足以行兼并者也。其不利之,亦固其所。当时之汹汹为难者,安保其不挟此心?即二三贤者,未必尔尔,然亦群聋之和而已。况彼之所谓贤者,皆习于苟且偷惰,以生事为大戒,不问其事之善恶利病,但有所生则骇而华之,宜乎其与公与神宗枘凿而不相入也。而数百年以后之今日,其社会之情状乃一如公之时,而公之言乃不啻为今而发也,悲夫!

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其善美既若是矣,然则可行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也?且公在鄞行之而效,而犹疑其不可行何也?曰:一县非全国之比也。一县者,公之所得自为也;全国者,非公之所得自为也,是故当时抑配有禁矣。(抑配者,谓强民使贷也。)而有司以尽数散为功,虽欲不抑配焉而不可得也。灾伤则有下料造纳之条矣,(谓遇凶年则于次期补纳所贷也。)而年岁丰凶不常,凶之数尤伙,而有司因得以上下其手,虽欲不至于累年积压而不能也。此二弊者,惟韩魏公、欧阳公之奏议言之至详,殆可称公之义诤臣也。

(韩、欧奏议文长不录,此段即举其大意也。)

问者曰:韩、欧二公所言既中其弊,而公犹不寤,则虽谓之执拗,宁得为过?应之曰:不然。当时诸君子之攻新法也,其有弊者固攻之,其无弊者亦攻之,诚有如公之所云,意不在于法也。为公之计,惟有一事不办,偃然与彼辈同流,庶可以免于罪戾,而无如非公之本意何也。且法既已善矣,其有弊焉,则非法弊而人弊也。即如青苗法者,公在鄞行之而既有效矣,李参在陕行之而又既有效矣,使县县皆得如公者以为之令,则县县皆鄞也。即不能焉,而使路路皆得如参者以为之转运使,而因以综核名实之法督其县,则亦路路皆陕也。据条例司所核定,凡全国置提举官四十一人,以当时贤才之众,欲求得如李参者四十一人,谅非难也。而公又非不欲与诸君子共之也,而无如诸君子者。闻有一议为公之所发,则掩耳而不听,初不问其所发为何议也,见有一诏为公所拟,则闭目而不视,初不问其所拟为何诏也。责以奉行,非挟贤挟长以抗,则投劾而去耳。诸君子既不屑为公助,而公又不能忍心害理一事不办以自谢于诸君子,而又不能以一身而尽任天下之事,然则非于诸君子之外而别求其助我者,安可得耶?况诸君子非徒不助之而已,又煽之嗾之挠之于其旁,私幸其弊之日滋、功之不就以为快,是青苗本可以行之而无弊者,而以诸君子之故,则欲其无弊焉,安可得也?夫他事亦若是则已耳。

由此言之,则吾所谓青苗法虽善而不必其可行者,可以见矣。使得人人如公者以为县令,则诚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而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为提举,则犹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而更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以为执政,则于不可行中而犹有可行;而不得焉,故不可行也。

然则青苗法之弊,果尽如当时诸君子之所言乎?公之良法美意,而民竟未尝一蒙其泽乎?曰:是又不然。史成于谤公者之手,其旨在扬恶而隐善。凡有可以表公之功者,惟恐不尽。虽然,固有不能尽善者。公与曾公立书,言始以为不请,而请者不可遏;终以为不纳,而纳者不可却,则当时民之欢欣鼓舞可想见也。其上五事札子云:

(熙宁五年)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是其行之既数年而有成效也。其谢赐元丰令格式表云:创法于群几之先,收功于异论之后,则是公罢相后而其效益着也。然犹得曰公自言之未可为信,也请徵诸旁观之言。河北转运司王广廉入奏,则谓民皆欢呼感德矣。李定至京师,李常见之,问曰: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如何?定曰:民便之,无不喜者。常曰:举朝方共争此事,君勿为此言。定曰:但知据实以言,不知京师。是一时舆论所在,有欲扪其舌而不可得者矣。然犹得曰是依附公以希宠者言之,未可为信也。请更徵诸反对党之口。朱子金华社仓记云:以予观于前贤之论,而以今日之事论之,则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子程子尝论之,而不免悔于其已甚而有激。是程子晚年知其攻难青苗之为误,而朱子且歌诵之矣。苏子瞻与滕达道书云: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同异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今圣德日新,众化大成,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是子瞻晚年深自忏悔,而咸叹于众化之大成。其言与公所谓收功于异论之后者盖吻合。所谓众化者,盖指凡新法而言,而青苗必其一矣。以程苏二人为当时反对最力者,而皆如是,非确有成效,而能得耶?以此度之,与程苏同心而其言不传于后者,当更何限?不宁惟是,元兴初政,尽芟新法。元年二月,罢青苗。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矣。八月,司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惟当禁抑配矣。是皆形诸奏牍载诸正史者。夫司马君实范尧夫非当时首攻青苗之人,且攻之最力者耶?曷为于十八年之后,乃复津津乐道之如此?由此观之,则知当时之青苗法,实卓着成效,而民之涵濡其泽者既久,虽欲强没有美而有所不可得也。然则前此之哓哓,果何为也哉?语曰:凡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以乐成,然则诸君子者,毋亦凡民而已矣。夫以吾侪居今日以论之,而犹觉青苗法之难行也如彼,而荆公当日行之,虽其弊非所能免,其效抑已章章。吾于是益叹公之才之不可及,而诋当时奉行新法皆为小人者,吾卒未之敢信也。

更平心以论之,青苗法者,不过一银行之业耳,欲恃之以摧抑兼并,其效盖至为微末。而银行之为业,其性质乃宜于民办而不宜于官办。但使国家为之详定条例,使贷者与借者交受其利而莫能以相病,而国家复设一中央银行,以为各私立银行之枢纽,而不必直接与人民相贷,则其道得之矣。荆公之为此,所谓代大匠易伤其手也。虽然,此立夫今日以言之耳,若在当时,人民既无有设立银行之能力,而举国中无一金融机关,而百业坐是雕敝。荆公能察受敝之原,而创此法以救治之,非有过人之识力而能若是耶?夫中国人知金融机关为国民经济之命脉者,自古迄今,荆公一人而已。

后此有阴窃青苗法之实而阳避其名者,则朱子之社仓是也。其法取息十二,夏放而冬收之,此与青苗何异?朱子行之于崇安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亦犹荆公行之于鄞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也。夫朱子平日固痛诋荆公,谓其汲汲财利,使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心者也。及倡社仓议,有诘之者,则奋然曰:介甫独散青苗一事是耳。(俱见《朱子语类》。)夫介甫果汲汲财利耶?介甫之是者,果独青苗一事耶?毋亦是其所谓是而已。

第三均输法

均输法者,所以通天下之货,制为轻重敛散之术,使输者既便,而有无得以懋迁,亦一种惠民之政也。熙宁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云:(按此文为荆公自撰,《宋史-食货志》所录多删去其精要语,今据本集全录之。)

窃观先王之法,自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所有为贡。又为经用通财之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财,则无者使有,害者使除。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敛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今天下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或赢;年俭物贵,难于供备,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转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刷,殆无余藏。诸司财用事往往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臣等以谓发运使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茶盐矾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粜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徒贵就贱,用近易远;令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卖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

《宋史-食货志》记均输法施行之始末略云:

书既上,诏本司具条例以闻,而以发运使薛向领均输平准事,赐内藏钱五百万缗,上供米三百万石。时议虑其为扰,向既董其事,乃请设置官属。神宗使自择之,向于是辟是刘恍、卫琪、孙冕、张穆之、陈倩为属,又请有司具六路岁当上供数,中都岁用,及见储度可支岁月,凡当计置几何,皆预降有司,从之。其后侍御史刘琦、侍御史裹行钱岂页、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知谏院范纯仁、谏官李常等屡疏言其不便,且劾向,帝皆不听,且下诏奖薛向。然均输后迄不能成。

均输之法,始于汉桑宏羊,至唐刘晏而益完密。荆公实师其制,非创作也。古代货币之用未周,民以实物为市,其国家之徵租税,亦以实物。故缘道里之远近,而输送之劳佚有所不均。缘年岁之丰歉,而供求之相剂有所不调。下既大受其害,而上亦不蒙其利,诚有如条例司原奏所云者。故桑刘行均输法,不加赋而国用足,史家美之,良非无由。今世交通之利大开,货币之用益溥。吾辈读史,见其不惮烦为此,几苦索解,而不知当时治事者之苦心孤诣,呜乎其不可及也。(观近世之漕运,则可以知均输之妙用。如能用商运供京师之米而尽折南漕,则国库兴人民交受春利者,岁不以千万计乎?均输之意亦犹是也。夫漕米则亦以实物充租税,而古代拙制至今蜕化未尽者也。)而当时议者嚣然攻之何也?史称其卒不能成,其所以不成之故未言之,岂以攻者多而中止耶?

第四市易法

市易法者,本汉平准,将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实一种之专买法也。今记其缘起及其内容如下:

(宋史-食货志)熙宁三年保平军节度推官王韶,倡为缘边市易之说,丐假官钱为本,诏秦凤路经略司以川交子易货物给之,因命韶领其事。韶欲移司于古渭城,李若愚以为多聚货以启戎心,文彦博、曾公亮、冯京、韩绛、陈升之皆以为疑。王安石乃言:今蕃户富者,往往蓄缗钱二三十万。彼尚不畏劫,岂朝廷威灵,乃至衰弱如此?今欲连生羌,则形势欲张,应接欲近。古渭边砦,便于应接,商旅并集,居者愈多,因建为军,增兵马,择人守之,则形势张矣。且蕃部得与官市,边民无复逋负,足以怀来其心,因收其赢,更辟荒士,异日可以聚兵。

由此观之,市易之起,本出于荆公之殖民政策。盖边徼未开之地,而欲以人力助长之,使趋于繁盛,其下手必在商务。然地既未开,商贾裹足,非以国力行之,莫为功也,此荆公之所以排群议而行之也。后此既有成效,乃推以及腹地。

(宋史-食货志)熙宁五年,遂诏出内帑钱帛,置市易务于京师。先是有魏继宗者,上言:京师百货无常价,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数倍。财既偏聚,国用亦屈,请假榷货务钱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任其责,求良贾为之转易,使审知市物之价,贱则增价市之,贵则损价鬻之,因收余息以给公上。于是中书奏在京置市易务官,凡货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得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欲市于官,则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之,凡诸司配率,并仰给焉。……其后诸州皆设市易务。

窃尝疑当时均输法,何以暂行之而遽废?彼神宗与荆公决非摇于人言者,始因市易行而均输遂罢也。市易与均输,其立法之意略同,惟均输所及者,仅在定额之租税;而市易所及者,则在一般之商务,故其范围有广狭之异。而既有市易,则均输之效,已可并寓于其中也。考荆公所以行市易法者,其用意盖有二:一则专注重于经济学上所谓分配之一方面,用以裁抑豪富,保护贫民。盖小农小工,有所获殖制造,鬻之于市,往往为豪富联行抑勒不予善价,则贫民之生产者病;豪商既以贱价得之,及其转鬻也,又联行而昂其值,则贫民之消费者又病。荆公思有以救济之,故其法,遇有客人物货,出卖不行,愿卖入官者,许至务中投卖,勾行人、牙人与客人平其价而买之。其卖出亦随时估价,不得过取,凡以求分配之均也。一则更注重于经济学上所谓生产之一方面,使金融机关得以流通,而母财之用愈广。盖小农小工之从事生产者,其资本大率有限,必待所生产之货物卖讫,然后能回复其资本以再从事于生产。则中间往往隔断不相属,而生产力缘此而萎微。荆公思有以救济之,故其法,凡人民能得五人以上为之保证者,或以产业金银抵当者,官可以贷以钱。(当时以铜钱及绢布等为货币,而金银非货币,故得以充抵当品。)而以所借期限之长短,而取其息十之一或十之二,凡以广生产之资也。

市易法立法之本意如此,荆公之尽心于民事,亦可谓至矣。然则其法果可行乎?曰:以吾论之,荆公诸法之不可行者,莫此若也。请言其故。由后之说,则市易务实一银行也。(青苗与市易二法,皆与今世银行所营之业相近。青苗则农业银行之性质也,市易则商业银行之性质也。)

夫以荆公生八百年前,乃能知银行为国民经济最要之机关,其识固卓绝千古。虽然,银行之为物,其性质宜于民办而不宜于官办。虽以今世各国之中央银行,犹且以集股而成,不过政府施严重之监督而已,而其他之大小银行,无一不委诸民办,更无论也。今一一由政府躬亲之,而董之以官吏,靡论其琐碎而非治体也,而又断不足以善其事,此欧洲各国皆尝试之而不胜其敝者也。由前之说,则为一种专卖制度,夫其立法之本意,不过曰之货之不售者,而官乃为收之耳。而及其末流,则必至笼天下之货,而悉由官司其买卖。即不然,亦须由官估其价值,盖非是而其所谓平物价之目的不得达也。夫笼天下之货而司以官吏,此近世社会主义派所主张条理之一种,顾彼有与之相辅者焉。盖从其说则以国家为唯一之资本家,为唯一之企业家,更无第二者以与之竞争,夫是以可行,然其果可行与否,犹未敢断言也。若在现今社会制度之下,欲行此制,云胡而可?现今之经济社会,惟有听其供求相剂,而自至于平,所谓自由竞争者,实其不可动之原则也。今乃欲取营运之职,而悉归诸国家,靡论其必不能致也,苟能致焉,而其危险,乃将愈甚。盖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结果,势必至以国家而自为兼并者也。夫兼并者之病民诚烈矣。然有一兼并者起,不能禁他之兼并者不起,而与之相竞,相竞则可以渐底于平矣。若国家为唯一之兼并者而莫与抗焉,则民之憔悴,更安得苏也?凡此皆市易不可行之理由也。且尤有一说焉,荆公欲以一市易法而兼达前此所举之两目的,而不知此两目的非能以一手段而并达之也。银行之性质,最不宜于兼营其他商务,而普通商业,又最忌以抵当而贷出其资本。今市易法乃兼此两种矛盾之营业,有两败俱伤耳。故当时诸法中,惟此最为厉民,而国库之食其利也亦甚薄,则荆公之意虽善,而行之未得其道故也。

第五募役法

募役法者,变当时最病民之差役制以为募役制,而令民出代役之征以充募资,实近于一种之人身税,而其办法极类今文明国之所得税,荆公救时惠民之第一良政也。吾侪生当今日,自本朝康、雍间实行一条鞭法以后,政府从无役其民之事。语及役法,往往莫解其为何物。而岂意数千年来,国民之宛转以死于是者不知凡几,自大政治家王荆公出,乃始启其苏生之路,今日犹食其赐也。

考差役之法,其源甚古,经传所称有力役之征,即所述先王之政,亦只言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准此以谈,则力役之征,虽三代以前,未尝免矣。盖古代租税之制未备,国家财政极微,有所兴作,不得不用民力。揆以人民对于国家之义务,此亦未足云厉。然君主每滥用之而无节制,故孟子称夺其民时便不得耕耨以致冻饿离散,其水深火热之状,可以想见。秦汉以还,沿而勿革,逮宋而其敝益甚。今最录当时士大夫所记事实与其所建议,以见荆公之改革,乃应于时势之要求,万不容已,而其法之完善而周密,亦以校诸前此之论者而可见也。

仁宗皇兴中知并州韩琦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每乡被差疏密,与赀力高下不均。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赀为钱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赀为钱五十万,番休递役,即甲乡十五年一周,乙乡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馀,贫者败亡相继,岂朝廷为民父母之意乎?英宗时,谏官司马光言:置乡户衙前以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反不加贫,贫者不敢求富。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闾舍乎?臣闻其事,□焉伤心。安有圣帝在上,四方无事,而立法使民不敢为久生之计者乎?

及神宗即位,知谏院吴充亦上言:衙前被差之日,官吏临门,籍记怀杵匕箸,皆计资产,定为分数,以应须求。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负未除,子孙既没,而邻保犹逮。是以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丁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上,无以为生,乞定早定乡役利害,以时施行。

三司使韩绛亦言:害农之弊,无过差役。重者衙前,多致破产;次则州役,亦须重费,向闻京东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其父告其子云:吾当求死,使汝曹免冻馁。自经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此大逆人理,所不忍闻。又有鬻田产于富户,田归不役之家,而役并增于本等户,其馀戕贼农民,未易遽数。望令中外臣庶,条具利害,委侍从台省官集议,考验古制裁定,使力役无偏重之患,则农民知为生之利,有乐业之心矣。

凡此所称述,十分未得其一端,然千载下读之,犹使人肤栗鼻酸涕泗而不能禁。则当时躬遭斯厄者,尚得有人趣矣乎!此所云衙前者,不过役之最苦累者耳。自馀名目,更仆难数。盖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以给官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木舀等,不可悉纪。各以乡户等第定差,而命官、将、吏、僧、道皆得复役(复者免役。)。黠者或投身彼辈,为之佣奴,亦得随免。民以得度牒出家为脱苦难,度牒之值,重于地契。而乡氓贱族,应役愈繁数而生计愈窘,观前所录诸奏议,则当时国民经济之困顿,岌岌乎不可终日,可以想见。而史家犹称仁宗之世家给人足,此孟子所以不如无书之叹也。而其致敝之根原,则莫甚于役法。前此范文正以天下县多,故役蕃而民瘠,乃首废河南府诸县,将以次及他州。(然己为旧党所攻,所废者不久旋复。)韩魏公欲验乡之阔狭、役之疏密而均之,然此皆补罅漏,于根本救治咸无当也。司马温公言衙前当募民为之,其余诸役则农民为之,是亦五十步之与百步耳。而募之必有所酬,所酬将安出,温公未及计也。及神宗立,荆公相,乃廓然与之更始,而募役法以起。《文献通考》卷十二记其略云:

熙宁二年,诏制置条例司讲立役法。条例司言:考合众论,悉以使民出钱雇役为便,即先王之法致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也。愿以条目付所遣官分行天下,博尽众议、奏可。于是条论诸路曰: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从官自卖,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其厢镇场务之类:旧酬奖衙前不可令民买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奖。如部水陆运及领仓驿场务公使库之类,旧烦扰且使陪备者,今当省使无费。承符散从等旧苦重役偿欠者,今当改法除弊使无困。凡有产业物力而旧无役者,今当出钱以助役。皆其条目也。久之,司农寺言:今立役条,所宽优者皆村乡朴愿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若经制一定,则衙司县吏,又无以施诛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筑室道谋,难以成就。欲自司农申明所降条约,先自一两州为始,候其成就,即令诸州军仿视施行。若其法实便百姓,当特奖之,从之,于是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以其府界所行条目奏上之。帝下之司农寺,诏判寺邓绾曾布更议之。绾布上言: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贫富之上下,分为五等。岁以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两县有产业者,上等各随县中等并一县输。析居者随所析而升降其等,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输,皆用其钱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重轻制禄。开封县户二万二千六百有奇,岁输钱万二千九百缗,以万二百为禄,赢其二千七百以备凶荒欠阙。他县仿此。然输钱计等高下,而户等着

籍,昔缘巧避失实,乃诏责郡县。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农隙集众,稽其物业,考其贫富,察其诈伪,为之升降。若故为高下者,以违制论。募法三人相任,(案任者保证也)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以三年或二年乃更。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着为令,于是颁其法天下。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成丁单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而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阙,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呜呼!吾读条例司及司农寺所拟役法条目,而叹荆公及其僚属,真所谓体大思精,可以为立法家之模范矣!夫差役之病民,既已若彼其甚,则势不能以不革明矣。然前此诸役,固有其烦苛而可以迳蠲之者,亦有其为国家所必需而不能蠲之者。今熙宁新法,于其可蠲者而既已蠲之矣,(即条例司原议所谓如部水陆运以下今当省使无费者是也。)其不可蠲者既不复以役诸民,又不能以不役民之故而废其事,则不得不由国家募民之愿充者以充之,此事理至易见者也。然既募充矣,则非复义务的性质,而变为合意契约的性质,非有报酬,而孰肯为之?然国家者,非能如私人之自有财产也,其有所需,则取诸民而已。而此等义务,人民本已负之者既数十年,徒以立法不善,故朴愿而弱者益病,黠而豪强者幸免。今因其固有之义务而修明之,易征徭之性质为赋税之性质,视前非有所增也。此免役钱所以为衷乎理也,而其征收之也,以财产之高下列为等第,富者所征较重,贫者所征愈微,其尤贫者,则尽豁免之,此与今世各

文明国收所得税之法正同。各国之收所得税,凡人民之收入少而仅足以维持其生计者不税,其有羡则税之。(日本之法,所得在三百圆以下者不税,以上则税之。各国定限不同,意则同一。)而其税之也,定其等级比例而累进之。(日本之法,所得三百圆以上者千分税十五。百圆以上者,千分税十二。一千圆以上者,千分税十五。如是凡分为十一等,直至十万圆以上者,千分税五十五,此其大较也。他国略类是。此实极均平之课税法,而各国财政学家所最称道也。乃荆公当数百年前各国未发明此法之时,而所定与之暗合,所谓计产业若家资贫富之上下,分为等第,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者是也。豪族僧侣,不供赋役,而国家一切负担,尽责诸弱而无力之平民。此欧洲中

世以来之弊政,而法国之大革命、与夫近百年来欧洲诸国之革命,其动机之泰半,皆坐是也。荆公痛心疾首于此等不平之政,不惮得罪于巨室,而毅然课彼辈以助役钱,此欧洲诸国流亿万人之血乃得之者,而公纡筹于庙堂,顷刻而指挥若定也。夫其立法之完善而周备,既若是矣,犹不敢自信,乃揭示一月民无异辞,然后着为令。而其行之也,又不敢急激,先施诸一两州,候其成就,乃推之各州军。所谓劳谦君子有终吉者非耶?自此法既行,后此屡有变迁,而卒不能废。直至今日,而人民不复知有徭役之事,既语其名亦往往不能解,伊谁之赐?荆公之赐也。公之此举,取尧舜三代以来之弊攻而一扫之,实国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誉之社会革命也。吾侪生今日,淡焉忘之久矣!试一观当时诸人所述旧社会颠沛杌陧之情形,又考欧洲中世近世之历史,见其封建时代右族僧侣剥削平民之事实,两两相印证,则夫对于荆公,宜如何尸祝而膜拜者。而乃数百年来,一犬吠形,百犬吠声,至今犹曰迂阔也,执拗也,苛酷也;甚者则曰营私也,佥壬也。呜呼,我国民之薄于报恩,可以慨矣!

当时立法者之言曰:今所宽优皆村乡朴愿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知新法之行,不便彼辈,而挠之者必众矣。果也当时所谓士君子者交起而攻之,而其所持之理由,则不外出于自利。今略举一二:

苏辙之言曰:役人之不可不用乡户,犹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

苏轼之言曰:自古役人之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丝麻,济川之必用舟楫,行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他物充代,然终非天下所可常行。又曰: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官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乐,此人之至情也。若厨傅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盛观。

神宗尝与近臣论免役之利,文彦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呜呼,当时之攻新法者,其肺肝如见矣!如二苏言,认乡民之服役为天经地义而不可拔,此陷溺于阶级制度之陋俗,以为天之生民生而有贵贱也。法国大革命时之贵族,俄国现今之贵族,皆持此论以自拥护其不正之权利,而不意吾国所谓贤者乃若此也!夫在今日,无论中国外国,皆无所谓役人,无所谓用乡户者矣。是得毋不以五谷而得食,不以丝麻而得衣耶?东坡见此,其将何说之辞!况东坡所痛恨于免役者,从以厨傅萧然无以供从官于四方者之取乐云尔。如其所言,以此饰太平之盛观,夫盛则诚盛矣,曾不记吾民缘此,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弃田与人以免上等、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者乎?曾不记吾民缘此,而不敢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乎?夫以少数官吏取乐之故,而使多数人民离析冻馁祈死惟恐不速,是直饮人之血以为乐耳!是豺狼之言也!稍有人心者何忍出诸口?不意号称贤士大夫者,腼然言之,而数百年之贤士大夫且附和焉!以集矢于为民请命之谊辟哲相,吾有以见中国之无公论也久矣!至如文潞公所言,尤有深可骇者,曰: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信如后言,则尽戕夺百姓之生命财产,以求容悦于士大夫者,其得非郅治之极也耶?吾请正告天下后世之读史者曰:荆公当时之新法,无一事焉非以利民,亦无一事焉非不利于士大夫。彼士大夫之利害与人民之利害固相冲突者也。今吾辈所能考见者,则当时士大夫之言也,其人民之言,则无一而可考见者也。而欲摭一面之词以成信谳,则其冤岂直莫须有云尔哉!夫免役则其一端面已。

当时造作言说以相谤讪者不可殚纪。据《文献通考》载有同判司农寺曾布条奏辩诘之文,则夫谤者之虚构诬词与夫不审情实而漫为揣测者,皆可以见。今录其略云:

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谓优上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臣所未谕也。提举司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开封府司农寺方奏议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然旧敕每三年一造簿书,等第常有升降,则今品量增减,亦未为非。又况方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厘正,则凡所增减,实未尝行。言者则以为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言者则以为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为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廪,或守把城门,则恐潜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斛斗,皆从民便。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则谓直使输钱,则丝帛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退拣乞索,且为民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有余羡,乃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余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言者则以为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此臣所未谕也。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所输缗钱七十万耳。而畿内户十六万,率缗钱亦十六万,是两浙所输财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余亦自无几。言者则以为吏缘法意,广收大计,如两浙欲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谕也。

观此则知当时之谤者,皆务扬恶而隐善,又于变法前之利病,与变法后之利病,未尝一比较而权其轻重,其言悉为意气之私,而非义理之公。夫免役则其一端而已。及神宗殂落,司马温公执政,首罢募役法,复差役法。而前此攻新法最力之范尧夫,则谓差役之事当熟讲,不然,滋为民害矣。前此以差用乡户比诸丝麻五谷之苏子瞻,又极言役可雇不可差,虽圣人复

起不能易。且谓农民应差,官吏百端诛求,比于雇役苦乐十倍矣。同是一人也,而前后十余年,其言论之相反如此,岂非前者骇于其所未经见,及成效卓着,乃始不得不从而心折耶?语曰:非常之原,黎民惧焉。又曰:凡人可与乐成,难与虑始。以尧夫子瞻之贤,而其识乃不过与黎民凡人同科,则荆公概目之为流俗,岂得曰诬。然尧夫子瞻,悟前说之非而幡然以改,终不失为君子之过。独怪彼司马温公者,当荆公未行此法以前,已极言差役之弊,首倡募役之说。及其继相,乃听一佥壬反覆之蔡京,以尽反故相之所为,且并弃前此己所持说而不顾焉,谓其恶功名之不出自我,而倾人以自快取私耶!以温公之贤,吾固不敢以此疑之,然舍此以外,吾又不能得其居心之何在也。

第六其他关于民政财政诸法

以上青苗、均输、市易、募役四法,皆当时荆公特创之法之关于民政财政者也。(保甲法亦民政之重要者,今以荆公行之之意在整顿军政,故以入次章。)其他就旧法而整顿改良之者尚多,今略论焉。

(甲)农田水利

荆公初执政,即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沟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在位之日,始终汲汲尽瘁于此业。史称自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所兴修水利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云。

荆公所开水利,不可悉数,其大者曰浚黄河、清汴河。公之言唆黄河也曰:北流不塞,占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复淀塞。昨修二股,费至少,而公私田皆出,向之泻卤,俱为沃壤。时司马欧阳二公皆沮之,欧阳之言曰:开河如放火,不开如失火。与其劳人,不如勿开。荆公曰:劳人以除害,所谓毒天下而民从之者。夫即此二说,而一为偷安,一为任劳,其孰

贤盖易见矣。清汴之议,则荆公早倡之。直至乞休后,元丰元年始行之,用功四十五日而成。此两事者,为利为害,吾未能言之。要之足以证公之尽心民事而已。而当时苏轼上书诋之,谓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遗利已尽,今欲凿空访寻水利,必大烦扰。此皆以一切不事事之主义者,当时之士风然也。夫中国直至今日,遗利犹且遍地。况宋代承大乱之后,而真仁间之凋敝,又如前所述耶!谓曰已无遗利,抑谁欺哉!

(乙)方田均税

方田均税者,荆公整理田赋之政也。史记其始末如下:

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项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之。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沟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因为正。令既具,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此盖当时调查土地整顿赋税之一政策,虽非荆公所特创,然亦言理财者所首当有事也。方田法盖如近世所谓土地台帐法,言地税者称此法最善焉。但其每年厘定一次,未免太烦数,不能持久耳。先揭以示民,一季无讼,乃着为令,此又至仁之政也。方帐庄帐甲帖户帖,虽其内容今不可考,然与今世文明国之法度,盖甚有合矣。严禁越额增数,豁免瘠卤及公利之地,惠民之意尤多,孰谓公之立法损下益上哉!

(丙)漕运

累朝建都北部,仰食东南,故漕运实为国家一大政,北宋时尤甚。前此漕运吏卒,上下共为侵盗贸易,甚则托风水沉没以灭迹,官物陷折,岁不减二十万斛。熙宁二年,荆公荐薛向为江淮等路发运使,始募客舟与官舟分运,互相检察,旧弊乃去。岁漕常数既足,募商舟运至京师者,又二十六万余石而未已云。此在荆公相业中,虽甚为微末,然其知人善任综核名实之效,盖可见也。

以上所列,皆荆公兴举民政财政之大略也。其条目班班可考,其本意无一不出于利民,乌有所谓损下益上如俗吏掊克之所为乎?虽其时奉行不实,致有与立法之本意相迕,而收效不如其所期者,盖亦有焉。然吾固言之矣,当交通未便之时代,而欲以干涉政策治大国,其事实难,然则是固不足为荆公罪也。况当时所谓廉洁之君子,莫肯为之助,则虽有用人不当,而其咎则所谓君子者当分之矣。吾故详述当时财政之真相如右,俾后之读史者省览焉。

【译文】

民政及财政

俗人评说王安石,大概把他当做会聚敛的大臣一样看待,这就大错了。王安石的事业,确实一大半在理财,而他理财的目的并不只是在增加国库每年的收入,实际是要解除国民的困苦而使他们富有,再从他们富有当中取得一些盈余,作为国家的行政费用。因此发展国民经济,实际上是他的第一目的,而整理财政,是他的第二目的。而他所设立的诸多法令,和这两者都有关系,因此不把它叫做“财政”,而叫做“民政和财政”。

第一设立三司条例司

设置三司条例司,这是王安石所设立的财政机关。王安石说:

周代设立有泉府这一官职,以制止兼并,救济贫穷的人,变通天下的财物,后世只有桑弘羊、刘晏大略领会了这用意,学者不能明白先王立法的用意,反认为做君主的不能与百姓争利,现在要理财,就应当编写泉府之法。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于是设立该司。诏书上说:

朕认为要想达到天下大治,必须先富足然后才可有所作为。现在县官的费用都不够,而民财亏空严重,因此特地下诏给大臣们,在朝内置司,以改革这些弊端。事情认真地考虑,就能明白它的得失。现在将天下的财权,赋予有关部门,他们如果能认真考虑,则能够得到的效果必定好,所说的也肯定通达。财富聚集满足需要,这实在是富民的办法。如果是用苛刻的办法,剥削下面而使怨恨都指向朝廷,这是不可取的。命令三司判官各路监司和内外官,受诏后两月内,都将财物的利害报上来。

三司条例司成立后,王安石和陈升之主持。这时陈升之为宰相,王安石是参知政事。当今的各个立宪国,往往以总理大臣兼财政大臣,大概财务是各种政务的根本,王安石也深知这个道理。

王安石的目的,在于制止兼并,救济百姓的贫困,变动天下的财富,使百姓富足,使天下大治,设置三司条例司的职责就在于此。而之后所立的法,也都是按这样的思路来施行的。史书上说王安石曾经与司马光在朝廷上辩论,司马光说:“善于理财不过是按人头征收苛刻的赋税罢了。”王安石说:“不是这样,善于理财是不增加赋税而使国家的用度充足。”司马光说:“天下哪里有这样的道理?天地所生产的财物百货,不在民手中就在官手中,如果设法从百姓那里夺来,这害处比增加赋税还严重。”争论不休(史书上的记载仅有这些。王安石反驳司马光的话缺少了。想必他还有高见,可惜见不到了)。司马光的话,能切中事理吗?那些财物百货,果真是天地所生产而终始不变吗?还是人生产得法就可以增殖呢?财物百货,本来就有既不在百姓手里也不在官手里的,只是被丢弃在地上的。如果增殖了,那幺增殖的那部分可以属于百姓,也可以属于官。现在欧美这些国家,在这方面效果明显。王安石想要整顿财政,以发展国民经济为入手的方法,孔子所说的“百姓富足了,君王还能不富足吗”,中国自古论理财的人,见识没有能达到这一高度的。

王安石的意思,认为国民经济之所以一天天地下滑,是因为国民不能发挥力量来从事生产。国民不尽力从事生产的原因,是因为富豪的兼并。国家的富豪少而贫民多,而富豪们都习惯了奢侈浪费,不把他们的收入用来投资,而贫民一点点的小本钱,又被人兼并一天天没有了,使国家生产的投资匮乏,使百姓的生计无以为靠,于是要殚精竭虑寻求拯救的办法,最急迫的是消除和抑制兼并。而谁能抑制兼并呢?只有国家。王安石想把所有的财权都收归国家,然后由国家根据情况调度,使全国的百姓受益均衡,使他们都有从事生产的凭借。他在诗中说:“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他的青苗、均输、市易等法令,都是根据这个主张提出的。这种主张,近数十年来在欧美两大洲很兴盛,称为社会主义。这种理论把国家作为大地主、大资本家、大企业家,而人民不能有私财。这就是王安石所说的“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那些学者,往往梦想能建立一个大同太平盛世的楷模,而有见识的人则认为这事很大,不经过多少代是不可能做成的。凭欧美今天这样都没有能做成,而王安石想在数百年前的中国来实现,怎幺能办到呢?虽然说他的目的不如人家那幺宏大,他的条目也不如人家的精细,施行程度也不如人家那幺彻底,然而最终还是不能完全适合于王安石所处的时间和环境,这是可断言的。王安石所被蒙蔽的,只在于此。他常识的精深卓绝,规模的宏大,用心的仁慈,是千古无双的,司马光怎幺能了解呢?

社会主义之所以难以施行不是一个原因造成的,作为国家分管财政机关的人,是非常难选择的,这里集中的权力太多,很容易滋生弊害,这是最重要的原因。那些倡导社会主义的国家,是施行于立宪的政治体制确立之后,还觉得难,更何况在**的时代呢?本意是要抑制豪强,万一施行得不好,而国家会反而成为兼并最严重的,那幺百姓向谁来诉求呢?而奸臣们就势肥了自己,这就更不说了。因此王安石的政策,他在财政上收到的效果很多,而对国民经济上收到的成果很少,肯定是因为这些了。

宋代财政的弊病,到宋仁宗晚年达到了极点,前面已经说过了。神宗即位,先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等人筹划裁减国家经费使用的制度,仍拿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的数目和现在支出的数目分析出来看。过了一些天,司马光说国家经费不足的原因,是用度太奢侈,赏赐没有节制,宗室人数繁多,军队不精,必须要陛下和两府大臣以及三司的官吏好好想想纠正弊端的方法,多花些时间,或许能见效,这不是我一朝一夕能裁减下来的。到制置条例司设立,才查三司的账目,对各项支出裁减的长远调整进行商讨。凡是一年的支出和郊祀费用,都要编成固定的规格,能省下的费用有十分之四(以上都是抄录《宋史-食货志》上之六的原文)。财政的弊端已经成了这个样子,即使不去兴利,能节省费用也算可以,司马光也不是不知道;而还是含糊其辞地说“多花些时间,不能马上裁减”,而只是想把这难办的事推给皇帝,有这幺不负责任的吗?况且司马光所说不能办到的,为什幺王安石一下就裁掉了十分之四,而没有看到其他的变故呢?数十年相沿袭下来每年的费用,现在马上减去十分之四,这实在是天下最难办的事了,而制置条例司刚刚设立,就有了这样的功绩,那这个部门的领导者,他办事的忠实和勤劳,他才识的聪明和机敏,他魄力之坚毅宏伟,是可以想见的(当时所裁减的多数属于宫廷费,如果不是神宗贤明,王安石也是推行不下去他的政策的)。再看不负责任的司马光,他做的怎幺这样不同呢?(据《宋史》,神宗命司马光讨论裁减财政支出是在王安石入相之前,这两人都是翰林学士,都应当担当此命。而司马光以敷衍的态度来回复上命,神宗不愿和这样不负责任的大臣来共商国是,不也是应当的吗?)而后人评论王安石的,对这样的功绩,隐藏不说,是什幺用心呢?

史书所说的“编着定式”,就是今天立宪国所谓的“预算案”。史书上又说三司上新增吏禄数,京城每年增加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察各州六十八万九千余缗,省下的钱用来增加官吏的俸禄,这确实是整理行政的根本。当时制置三司条例司所施行的好政策可能更多,史书上缺少因而不可考证,就是这零零碎碎的内容,也已经不是流俗之人所能达到的了。

《文献通考》二十四引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苏辙的奏章 ,说熙宁初(公元1068年),在三司取天下所呈报的账籍来看,甚至有到省三二十年没有开封的。大概州郡所发来的文账,随账都有贿赂,各有固定的数目。数目足的,都不开封。一旦有不足,就百般问难,至到要足才罢休。现在设立了账司来核对文账,而此前财政机关的**,可见一斑。

第二青苗法

青苗法,很类似官办的劝业银行,是王安石惠民政策的一项。《宋史-食货志》上之四记载它的缘起说: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诸路常平仓、广惠仓钱粮,粗略计算可以达到一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不适当不得法,所以利益不够大。现在想用现有的粮食,遇粮价高时以适当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售,遇粮价低时以适当高于市价的价格买进,转运司所管青苗税以及钱粮可以通融转换使用的,也允许兑换使用。另外以现钱依照陕西借贷青苗钱的先例,百姓愿预先借贷就贷给他们。随税缴纳偿还粮食,一半在缴纳夏税时偿还,一半在缴秋税时偿还,内有借贷粮食偿还时粮价贵而愿缴纳钱的,都听从借贷者的意愿。如遇灾害欠收,允许推迟到下次纳税丰收时缴纳。不但足以消除灾荒的患害,而且百姓既借贷到粮食,则兼并之家就不能乘青黄不接借出高利贷收成倍的利息。另外常平仓、广惠仓的粮食,收藏积蓄停滞,一定等欠收年物价高然后出售,得到好处的不过是城市游手好闲的人,现今一路之内互通有无,粮价高时卖,低时买,用以增加贮蓄,平抑物价,使农民按农时进行农作,而兼并之家不能乘人之危。凡是以上所讲都是为了百姓,而国家并不由此得到收入,这也是先王施恩惠兴利于民,作为农业补助的意思。拟根据各路钱粮多少,分别派遣官员统管,每州选通判或幕职官一员,负责调拨和贷出追收,另外先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试行,等待有成果后推广到各路。广惠仓粮食除适当留给年老残疾贫穷的人外,其余一律按常平仓转移法执行。”下诏可以。不久条例司又上言:常平、广惠仓法令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推行,据了解民间多愿借贷,请求下令让全国各路转运司全面施行。

这是青苗法的大概和它施行的起因。命名为“青苗”,大概是当时陕西转运使李参,以所管辖的区域兵多而粮食储备不足,让百姓自己想办法来度过青黄不接的时候,先贷给他们钱,等谷熟后把借的钱还给官吏,称为“青苗钱”。过了几年,库里就有了余粮,到现在仿照此法施行,因而沿习了这个名称。王安石心中有这样的想法已经很久了,他少年时所作的《寓言诗》,就有了这样的意思(诗见第六章 ),等做了鄞县的县令,又施行而很有效。等他执政,就把这个法令放到天下来推行。我私下想,无论是哪个国家,无论是什幺时候,那些用力种田的人,能一年到头辛苦劳动的,如果不是有水旱灾害,则收入足可以赡养自己;而这样能持续数年,就肯定有剩余,用来作为冠礼、婚礼、丧事、祭祀的用度。然而往往不是这样的原因,就是因为开始时本钱不充足,耕牛种子的投资,以及青黄不接时的需要,不能不向有钱的大户借贷;如果遇到灾害还要借贷,遇到喜事丧事又要借贷;而有钱的大户乘他们急需而要挟,于是一年的收入,被利息用掉的有一多半,等到来年,又不能不和过去一样去借贷了。债一天天地多,利息一天天地加,而一年的勤劳,都是为有钱人当牛做马了。这就是百姓一天天贫穷,国民经济一天不如一天的原因。在西方的希腊罗马,富人往往贷金或谷物给贫民,之后贫民负债逐渐增加,无法偿还,就卖身为奴。西方古代奴隶多,可能就因此而起。经历了数千年,这种制度始终没有改变。西元一千五百年以来,各国政府纷纷用法律来规定索要利息的比率,利息超过规定的有罪,而仍然和过去一样不能禁止。到近代银行制度兴起,这种弊病才稍为好转,只是它的效用还不能惠及农民。数十年来,有所谓的劝业银行、农工银行、信用组合等,好处逐渐多起来,而也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得到好处。因而贫富不均的问题,实在是数千年来各国都受其害而最终没能解决的老问题,而要解决它,就非得国家解决它的关键才能达到目的。圆满解决的方法,就如我国古代所说的井田制,如西方近代所说的社会主义,使人民不能有私财。不能圆满解决的次一些的办法,就是国家设置借贷的机关把握主动,使有钱人乘人之危的那些伎俩,无法实现。王安石所计划的就是这样。我国在王安石之前这样做的也有,景公在齐、子皮在郑、司城子罕在宋,都用这种方法取得民心,王安石就是学习他们的用意。

当时苏辙也曾论说道:“天下的人,做农民没有田地,做商人没有本钱,不借贷给他们,不免会死于野外。让富人借贷给他们,就会用不仁的办法,收取一大半的利息。无法偿还时,也不免将衣物住所当做抵押,百姓受了困,而官府得不到利。周代时官府的做法,是让要借贷的百姓,和官府商量具体的办法,而用赋税作为利息。现在可使郡县都放贷,而让当地人充任此事。”按苏辙的这种说法,正和王安石的青苗法相吻合,不知他是不是听到了什幺,还是自己的创见?而苏辙最终因为攻击青苗法而自求罢官,难道他只是文士的那种只是说、并不是想那样做的做派吗?

王安石既然想施行这项法令,然而施行是不能没有资本的;由国库拨给资本,又是国库的力量所达不到的。正好有常平广惠仓,各路和各州县都有,而它所储存的粮食,实际上都没有什幺用场。王安石于是把这些无用的粮食派上用场,用它来做资本,他用意的周详,眼光的敏锐,是很令人佩服的。而司马光却说:“常平仓是三代的好规矩,放青苗钱的害处小,废常平仓的害处大。”然而常平仓没有什幺实惠能给百姓的,如条例司原来奏书中叙述的,司马光能为它辩护吗?即使能也是强词夺理而已。

青苗法一施行,整个朝廷都议论纷纷,群起攻击王安石,没完没了。这些人和他们所讲就不都叙说了,只有王安石的《答司马谏议》这封信,抄录下来就可以看到当时议论的一斑,而王安石之所以坚定地施行这个法令的原因也就能看出来了(司马光给王安石的原信三千多字,多处引用经传和汉唐遗文,他集中有这封信)。

昨天承蒙您来信指教,我认为和你长期交游相好,却每每讨论问题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是因为我们所持的政见多有不同的缘故。我虽然想强辩,但考虑到怎幺样也不会被理解,因而只是简单地回答你,不再一一自辩了。又想到您对我的厚待与重视,因此在来往书信中不宜草率冒失,故而现在我详细地说一说事情的原委,希望您能够原谅我。大概儒者所争论的事情,最突出的就是名称与实际的问题了。一旦名称和实际的问题明了了,天下的是非曲直之理也就把握住了。您现在用来指教我的观点是:认为我侵犯了官员的权力,生事扰民,与人民争夺财物,拒绝纳谏,因此招致了天下人的怨恨和诽谤。但我却认为:接受了皇帝的命令,在朝廷之上议论法律和制度并且修改使之完善,然后交给有关部门去执行,不是侵犯官员的权力;运用和施行古代贤君的政策,以使有利的政策得到施行;去除弊端,不是扰民滋事;为天下理财,不是争夺人民的利益;批评不正确的言论,驳斥小人,不是拒绝纳谏。至于怨恨和诽谤很多,那是我事前就已经想到的。人们习惯于因循苟且并不是一天了,士大夫们大都不体恤国情,并且以合于流俗和取悦众人为行事之道。因此皇上想改变这种情况,而我也不考虑政敌的力量有多幺大,只是想着出力帮助皇上来反抗这种势力,因此,众人怎幺会不穷凶极恶地攻击我呢?盘庚迁都之时,有怨言的是老百姓,不仅仅是士大夫们。盘庚没有因为有人埋怨就改变自己的想法,考虑是合乎道义的然后就行动,因此看不到有什幺值得后悔的。如果你责怪我在这个位子上很久了,却还没能帮助皇上大有作为,以使人民受到恩泽,那幺,我已经知罪了。如果说现在我们应该什幺事都不做,只是墨守前代的陈规就行了,那幺我就不敢接受了。没有机会和您见面,但我仍对您十分仰幕。

这封信虽然很短,然而他做事的坚定和忠贞,自信执着的样子跃然纸上,千载之后读这篇文章 ,好像能见到王荆公的神采,由此就可见国家会兴盛。按当时的制度,借贷青苗钱的,官取二分的利息,因此议论王安石的人把这作为他聚敛的证据,王安石有《答曾公立书》中说:

来信谈到了青苗法的事。正确的治国之道实行后对奸邪的人会不利,一旦奸邪之人提出不同的言论,大批不明事理的聋子就会起来附和他,他们的目的不在法度的合理与否。孟子说过,有利是什幺呢?就是有利于我们的国家和利于我们自己而已。至于富贵之家的猪狗吃人吃的食物就要严加禁止,乡野里有了饿死的人,就要开仓赈济,这就是所谓国家政府的工作。政府的工作之所以包括财务管理,因为财务管理就是合于道义的事。一部《周礼》,关于理财的内容就占了一半,难道周公是为了利吗?奸邪的人,因为现象的相似,就想混淆视听,来蒙弊皇上和人民,他们又是如何理解和对待人们的愿望呢?开始的时候,以为农民不会申请青苗的贷款,而后来发现来的人多得不得了,开始以为农民不会交回贷款,可后来交回贷款的人多得很,想不收都不行。大概是因为按照老百姓的利益去使他们有利,就不会不出现这样的情况了。说到贷款的利息,二分利就不如一分利好,一分利就不如不要利息贷给他们,贷给又不如送给他们。然而为什幺不给了他们而要取二分利呢?是为了使这项工作以后还能继续下去,如果不能继续下去,那幺这件事就只是对老百姓的一种恩惠而不是一种政策了,那幺这个政策就不再是既给老百娃好处又不用多少花费的事了,因此一定要贷款给他们。而且还要支付做这件事的官吏的俸禄,再加上运输费、水旱灾害和老鼠麻雀的消耗,所以只有扩大积累才行,这样才能在他们有了饥荒的时候给予他们,这没有二分利行吗?并且二分利是很正常合适的利息,并不高,为什幺还要更改呢?您再和深入了解圣人之道的人去讨论这件事就会知道,我所说的事,没有一个字不合乎法度的,而世人喋喋不休地乱说,是不必理会的。

这封信差不多可以说是解释变法用意的信。当时整个朝廷闹嚷成一片,除了与王安石共事的几个人外,几乎没有一个不对他的青苗法进行攻击的,多次弹劾他,而王安石不为所动,宋神宗也不为所动的原因,并不只是因为王安石的自信和皇帝对他的信任,实际上是当时的反对者,没有一句话能批到王安石变法的要害之处。他们只说他聚敛钱财,损害百姓以利朝廷,而王安石立法的本意,正好与他们所说相反。他立法的本意,实际上是要利民,没有一点借这些法令来帮助国库敛财的心意。条例司原来上奏的话,没有修饰,表达的是真意。而评论的人把他们说成是桑弘羊和孔仅的用心,这就是所谓的无的放矢,别说王安石不服,就是宋神宗也只是一笑置之罢了。王安石有关名称和实际的分辨,不就是说这个的吗?他说治道的兴起,奸邪的人出来反对,而持异议的人他们的用意不在于新法。唉!他这真是一语破的,同时言辞中有一种沉痛啊!过去罗马伟人格力加士为执政时,倡导限民名田的制度,全国人民欢声雷动,而议院几乎是全数反对,最后被众人殴打而死在院中。大概那时也有不利于治道兴起的人,而他们的用意也不在法。王安石初执政时,裁去冗费十分之四,那些朝廷大臣们大半是靠这些冗费来吃穿的,他们反对王安石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而青苗法的本意,就是要抑制有钱大户的兼并;而朝廷中的这些大臣们,又都是有钱的大户,他们的力量都足以进行兼并,他们反对王安石,也是很自然的事。当时闹着反对王安石的,怎幺能保证他们没有此私心?即使有两三个贤明的人,未必有此私心,然而他们也像聋子一样附和罢了。况且他们所谓的贤者,都是习惯了苟且偷懒的,将生出事由视为大戒,不管事情的善还是恶,有利还是有害,只要有人来添麻烦就起来对他叫嚷恐吓,他们与王安石与宋神宗格格不入也就很正常了。而数百年后的今天,社会的情形,就和王安石当时的情况一样,王安石的话,就不止为当时而说的了,悲哀啊!

青苗法立法的本意,既然它有这样的美好愿望,那幺它可行吗?回答是:“它不一定可行。”好却不可行,这是为什幺呢?况且王安石在鄞县时行之有效,为什幺还怀疑它不可行呢?回答是:“一县不是全国可比的。一个县,是王安石可以自己操作的;全国,不是王安石一人可以控制的。因此当时就有禁止强行借贷,而官府把全部借贷出去当做功劳,即使不想强行借贷也做不到。法令中有遇到灾年在第二年要补缴所借贷的钱数,而每年是丰收还是灾年是无常的,灾年的数目还很多,这样官府就可以玩弄手法,即使不想使借贷的钱累年积压也不可能。”这两个弊端,只有韩琦和欧阳修的奏议说的很详细,他们可以说是王安石的诤臣(韩琦、欧阳修的文章 很长,不抄录在此。这段举出它的大意)。

问的人说:“韩琦、欧阳修两人所说的既然切中它的弊端,而王安石不醒悟,那幺即使说他执拗,怎幺能说为过呢?”回答说:“不是这样。” 当时这些人攻击新法,有弊端的自然攻击,无弊端的也要攻击,而无弊端的也攻击,正像王安石所说,他们的用意不在于法。为王安石打算,只有一件事都不做,静静地和那些人同流,这样才有可能免于被指责,而不管王安石的本意怎样,这是为什幺呢?况且法既然很好,出现弊端,那幺就不是法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就如青苗法,王安石在鄞县时能行之有效,李参在陕西能行之有效,如果每个县都能有像王安石这样的人来做县令,那幺每个县都会和鄞县一样;即使不能那样,如果每一路都能用如李参这样的人来做转运使,再加上用考核审计的办法来督查,那也就每一路都和陕西一样了。根据条例司所核定,全国共设置提取官四十一人,凭当时这幺多的贤才,想要找如李参这样的四十一个人,估计不是什幺难事,而王安石又不是不想和这些君子共事,而无奈这些君子们,一听说王安石要发表意见,就把耳朵掩起来不听,不问他所发表的是什幺见解;见到一封诏书是王安石所起草,就闭目不看,根本不问他所起草的是什幺诏书。要求他们去做事,不是以贤者长者的名义对抗,就是弹劾王安石之后离去。这些君子们既然不屑于帮助王安石,而王安石也不能违背情理一事不办而向这些君子们赔罪,也不能靠自己把天下的事都做了,而在这些君子之外另求那些能帮助自己的人,又怎幺能得到呢?何况这些君子们非但不帮助王安石,还在一旁煽动、唆使和阻挠,看到新法的弊端滋生,施行没有成效而幸灾乐祸,本来青苗法可以施行没有弊端的,而因为这些君子们的缘故,想要没有弊端,怎幺能办到呢?其他的事也是这样的啊!

由此来说,我所说的青苗法虽好但不一定可行的道理,就很明显了。假如县令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样,就确实可行,而不是这样,就不可行。退一步说,如果提举能人,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样,就还可以施行,否则不可行。再退一步说,如果执政者人人都像王安石那样,那幺在不可行中还有可能行,如果得不到,那就不可行了。

然而青苗法的弊病,果真如那些君子们所说的吗?王安石新法的良好用意,而百姓真的一点都没有得到好处吗?回答是:“这又不是那样。” 历史写成于诽谤王安石的人手中,他们的目的是扬恶而隐善,凡是可以表彰王安石功绩的,删除唯恐不尽。即使这样,还是有些他们没有删除的。王安石《与曾公书》中说:“开始以为人们不会来借贷,而来借贷的挡都挡不住,最后以为他们会不还,而来交还的人都无法推却”,当时人们欢欣鼓舞的场面是可以想见的。在他的《上五事札子》中说:(熙宁五年,即公元1072年)“过去贫困的人,从有钱人那里借贷,现在贫困的人,从官府借贷,官府的利息少而百姓得到救济,这事执行了多年并有成效。”在他的《谢赐元丰敕令格式表》中说:“在苗头出现之前创立新法,在反对者的声音落下后取得成绩。”可以说在王安石被罢免丞相之后它的效果更加显着了。然而这还是王安石自己说的不一定可信,请容我用旁观者的话来证实。河北转运使王广廉上奏,说百姓都欢呼感激朝廷的恩德。李定到京师,李常见到他,问他:“你从南方来,百姓认为青苗法怎幺样?”李定说:“百姓感到方便,没有不高兴的。”李常说:“整个朝廷都在争论这事,你不要这样说!”李定说:“我只知道根据实情说,不知京师不让随便说话。”说明当时的舆论,有想按住人的舌头而没有达到目的的。而还有人说这是为了依附王安石而希望得到宠信才这样说的,并不可信,请容我再用反对党的话来证实。朱熹的《金华社仓记》中说:“凭我观察前辈贤人的论述,而用今天的事来说,则青苗法,它立法的本意,本来并不是不善。”程颐曾评论王安石,而不免后悔对他有些偏激,他晚年知道自己攻击青苗法是错误的,而朱熹尚且歌颂过它。苏轼《与滕达道书》中说:“我们这些人在新法施行当初,动不动就抱守偏见,以至有了同党异党的说法,虽然出于耿耿忠心,出于忧国之情,而所说的差错和谬误,很少符合道理的。当今皇上的品德日益更新,众化有了大成果,回顾当时自己所持观点,越来越觉得有疏漏。”苏轼晚年深深忏悔,而他感叹新法取得的成果,他的话和王安石所说的“在反对者的声音落下后取得成就”是相吻合的。所说的“众化”,大概是说新法,而青苗法是其中之一。以程颐、苏轼两人,是当时反对王安石的主力,而都是这样,如果不是确有成效,而能说这话吗?以此来推测,与程颐、苏轼的想法一样,而他们的言论不为后世所流传的,应当还有。不仅是这些,元祐初,新法全被废除。元年(公元1086年)二月,废除青苗法,三月,范纯仁以财政费用不足为理由,请求恢复青苗法。八月,司马光上奏请求散青苗本钱来利民,只是应当禁止强行借贷。这些都是写在奏折中,记在正史里的。难道司马光、范纯仁不是带头攻击青苗法的人和攻击最用力的吗?为什幺在十八年后,又对青苗法如此津津乐道?由此看来,可知当时的青苗法,确实取得了显着成效;而百姓蒙受这种恩惠时间长了,即使强要埋没它的好处而办不到。然而当初那些吵吵嚷嚷的人,他们是怎幺做的呢?论语上说:“不可能和小民一起考虑开始时的决策,而可以和他们一起享受成果。”而这些君子们,不也成了凡人百姓了。我们这些人现在来讨论,还觉得青苗法是那样的难以施行,而王安石当年施行它,虽说它的弊端不能够避免,而它的效果已经很明显,我于是更加佩服王安石的才干无人能及,而诋毁当时奉行新法的人都是小人的话,我最终也不敢信。

再平心来讨论一下,青苗法,不过是一个银行业罢了,想要靠它来抑制兼并,它的作用可以说是很小的。而银行作为一个行业,它的性质适于民办,而不适于官办,但如果国家为它详细制订条例,使放贷者和借贷者都能受利而不是相互祸害,而国家再设立一个国家银行,作为各私立银行的枢纽,而不必和人民直接借贷,那幺这样的方法就能行得通了。王安石所做的,是代替匠人来砍削,很容易伤了自己的手。即使如此,这只是立足于现在来说的。如果在当时,人民既没有设立银行的能力,全国也没有一个金融机关,百业因此而凋敝,王安石能察觉产生这一切的原因,而创立此法来救治它,没有过人的见识而能做到吗?中国人知道金融机关是国民经济命脉的,自古至今,只有王安石一人罢了。

后来有暗地窃取青苗法的实际而明着又避开它的名称的,就是朱熹的社仓。他的方法是取息十分之二,夏天放出贷,冬天收回来,这与青苗法有什幺不同?朱熹在崇安施行而奏效,而想把这施行到天下,也就像王安石在鄞县施行后而因行之有效而要施行到天下一样。朱熹平日本来是非常诋毁王安石的,说他是急于得到财利,使天下搅扰不堪,闹得人都不想活了。等他倡导社仓,有反对他的,他奋然说:“王安石就只有施行青苗法一事是对的!”(都见于《朱子语类》)王安石果然是急于求取财利吗?王安石所做正确的事,果然只有青苗法这一件事吗?也不过是他的说法罢了。

第三均输法

均输法,是用来流通天下货物的方法,其中规定了物资买进和卖出的方法,使运输者方便,而有的和没有的人之间可以贸易,也是一种惠民的政策。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上书说:(按:此文是王安石自撰,《宋史-食货志》所录删去了其中许多主要语句,今根据《本集》全抄录在此)

我观察先王的法令,在京畿之内,赋税按照精粗,以一百里为差距,而京畿之外的各个诸侯国,各自拿出自己的出产进贡,又制订了经用通财的办法,根据贸易不断迁移。管理市场上的财物,让没有的人拥有,为害者要除去;在集市上售不出去,货物积压阻碍了百姓的使用,官吏把这些货物收集起来,等待其他时候来购买的人,像这些都不是专利。聚集天下人,不能没有财物;管理天下的财物不能不讲道义。通过道义管理天下的财物,辗转运输时的辛劳或安逸,不能不保持平均,用度的多少不能不全盘掌握,货物的有无不能不加制约,而轻重聚散的权利不能没有方法使用。如今天下的财物用度困窘急迫没有余额,主管的官员受到蹩脚法律的限制,内外不能互相了解,充盈空虚不能互相补充。各路供应的东西每年都有限定的数额,丰收的年代和方便的地区可以多进贡,又不敢不留剩余;年成不好物价变贵,难以供应完备,却又不敢不供给充足。远方运输是两倍五倍的成本,在京城只能按半价出售。三司转运使按照文书催促到期聚会而已,在中间对于货物增损不置可否。等遇到军国祭祀大事花费巨大,就派人铲除粉刷,几乎不再有多余的储备,各部门财政用度往往自我掩饰,不敢说实话以防备有急事。又担心年度预算不足,就多方拆挪变卖,从百姓手中收取,缴纳的租税甚至超过成本一倍。而朝廷所用的,往往要求进贡不出产的东西,而且不按季节索要,富有的大商人趁着公私的急难,掌握了轻重聚散的大权。我们认为发运使总管六路的赋税收入,但他的职责只是管理茶、盐、矾的税收,军事储备和国家用度都依赖他,应该借给他钱财货物,补充他的用度不足,使他普遍了解六路财税的有无,再调配使用。凡是购买进贡的物品都要买贱的不买贵的,用近处的不用远处的,命令在京城仓库中收藏和每年定量支出的应当供办的数额,能够在方便的时候变卖,以等待上面的命令。逐渐收回轻重聚散物资的职权,归入官家,而是制约有无以便辗转运输,省去劳务费用,去除沉重的赋税,使农民宽松,差不多国家用度充足,百姓的财力不会匮乏。所有本司都应该设立下属。允许他们举荐,等有了应该执行的事情,令他们根据条例上奏,皇上再下令命制置司参照执行。

《宋史-食货志》记载均输法施行的始末大略如下:

诏令发运司拟定实施方案上报,而命令发运使薛向负责均输平准事务,拟给内藏库钱五百万贯、上缴的米为三百万石。当时议论者顾虑实行均输法会造成麻烦,多认为不妥。薛向既然主管此事,便请求设机构委任官员,神宗让他自己委任官员,薛向于是举荐刘恍、卫琪、孙珪、张穆之、陈倩为下属官员,又请求有关部门提供六路每年应当上缴的数目、京城每年耗用物品及现存物品估计能满足供应的时间,总共应当置办的有多少等,都预先下达给有关部门。神宗同意他的请求。之后侍御史刘琦、侍御史里行钱 、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知谏院范纯仁、谏官李常等多次上书说这法不应施行,并弹劾薛向。神宗一律不听,还下诏奖励薛向,可均输法最终也没有施行成功。

均输法,开始于汉代的桑弘羊,到唐代刘晏而更加完善,王安石实际上是学习了他们的制度,并不是自己的创造。古代货币的使用不完备,百姓用实物来交换,国家征租税,也是用实物,因为道路的远近,输送的辛劳和闲逸不均衡;因为年景的不同,供求的关系也不相同,下面的百姓大受其害,而朝廷也得不到利益,确实有条例司所上奏的情况。因而桑弘羊和刘晏施行均输法,不加赋税而国家的开支充足了,史家赞扬他们,并不是没有理由。现代交通的便利大开,货币使用也很广泛,我们读历史,只看到他们不怕烦琐,苦苦寻求解决的办法,而不知当时治理国家的人的苦心孤诣,是我们远远地赶不上啊(看现在的漕运,就可以知道均输的妙用。如果能把商运供应京城的米都折合成南方的粮食,那幺国库与人民所收到的利益,每年不也以千万来计算吗?均输的意思也是这样。漕米也是用实物来充租税,是古代拙劣的方法到今天还蜕化完毕)。而当时轰然群起攻击新法是为什幺呢?史书上说它最终不能成功,它不成的原因并没有说,难道是因为攻击它的人多才终止的吗?

第四市易法

市易法,本是汉代的平准法,是用来平抑物价而使货物流通的,实际上是一种专卖法。这里记录它兴起的原因和内容如下:

(《宋史-食货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保平军节度使推官王韶首先提倡沿边界地区实行市易法的方案,请求借官钱做成本。诏令秦凤路经略司用四川交子买货物拨给他,于是任命王韶为本路帅司担当公事兼管市易事。当时想把公署迁移到古渭城,李若愚等认为聚集很多货物会诱发戎人夺抢之心,又妨碍秦州、小马、大马的民间贸易,不同意。文彦博、曾公亮、冯京、韩绛、陈升之都心存疑虑。王安石于是说:“现在蕃族人富裕的,往往储蓄现钱二三百贯,他们尚且不怕抢劫,难道朝廷威望,反而衰弱到怕人抢夺的地步?现在想联合生羌(羌,古代居住在中国西部的部族),则形势应当扩张,接应应当靠近羌族。古渭边寨,便于接应联络,商人聚集,居民越来越多,以此立为军,增驻兵马,选择将领把守,则形势就扩张了。而且蕃族能与官方贸易,边境百姓不再有欠账,足以使蕃族有归向之心,以贸易取利来补助军费,再开辟荒地,将来可以聚集军队。”

由此看来,市易法的施行,本出于王安石的殖民政策。在边境没有开发的地方,而想用人力使它发展,使它繁盛,必然要从商务下手,然而本地上不开放,商人们就不来,如果不以国力施行,就达不到目的。这就是王安石力排众议所施行的。后来这种办法有了成效,就推广到内地。

(《宋史-食货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便诏令拨给内库钱帛,在京城设市易务。在此之前,有个叫魏继宗的,自称平民百姓,上书说:“京城百货没有固定的价格,现在的富人大姓,趁百姓有急需,取好几倍的利息,财利既聚集于少数人手中,国家经费也来源不足。请求借给榷货务钱,设常平市易司,选择精通财务的官员负责,找来好的商人经营贸易。让他们确切地掌握市场货物的价格,贱则提价购买,贵则减价出卖,从中取利,以供给公家需要。”于是中书上奏在京城设立市易务官。凡是货物可以交易以及积压于民而不能售出的,以平价收购,愿意换官方货物的准许。如果向官方购买,则根据他抵押财产数量贷给他钱,限期让他偿还,半年交利息十分之一,到一周年加倍。凡各部门购买物品,全都靠市易务供给 之后各州都设立了市易务。

我私下怀疑当时的均输法,怎幺能施行的时候缓慢而废除时那幺快,宋神宗和王安石,绝不是能被人所左右的人。原因是市易法的施行而使均输法被废。市易法和均输法,它们建立的用意差不多,只是均输法所涉及的,仅是定额的租税,而市易法所涉及的,是一般的商务,因而它们的范围有广阔和狭窄的分别。既然已经有了市易法,则均输法就可以并到市易法之中了。考查王安石之所以要施行市易法的原因,他的用意大概有两点:一是针对经济学上所谓的分配这一方面,用来抑制豪富,保护贫民。 小农小工这些人,能够制造财物的,到市场上出售,往往被富豪们联手抑制和勒索,不给他们应有的价格,使贫民中的生产者受害;豪强商人用贱价买到,等他们转卖,又联手提高价钱,于是贫民的消费者又受害。王安石考虑救济他们的方法,所以在这法令中,遇到客人的货物,不能出卖而愿意卖给官家的,允许到相关部门出卖,行人、中间人和客人们用平价来买;出卖时也随时间而估价,不能过分要价,这都是求得分配的均等。一来是更注意经济学上所谓生产的一方面,使金融机关能得以流通,本钱的使用越来越广。 小农小工从事生产的人,他们的资本大都很有限,必须等所生产的货物卖完了,才能收回本钱再来从事生产,这中间往往中断而跟不上,生产力也就因此而萎缩。王安石思考改变这种情况的办法,因此在这法令中,凡平民能有五人以上作保证的,或者以金银抵押的,官府可以贷给钱(当时以铜钱和绢布为货币,而金银不是货币,因此可以充做抵押品),而根据所借期限的长短,而取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二的利息,这些用来增加生产的资本。

市易法的本意是这样,王安石对民事的尽心,也可以说是到了极点。然而这法可行吗?回答是:依我来看,王安石诸多新法中最不可行的,没有超过这个的了。让我说出它的原因:从后面的那种说法,则市易这个业务实际上是一个银行(青苗和市易二法都和今天银行经营的业务相近,青苗法是农业银行的性质,市易法是商业银行的性质)。凭王安石八百年前,就能知道银行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机关,他的见识可以说是千古卓绝,即使这样,银行这一存在,它的性质适宜民办而不适宜官办。即使现在的各国中央银行,还都是集股资而建成,不过是政府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罢了,而其他的大小银行,无一个不是让百姓来办的,这更不用说了。现在一一都让政府亲自来办,还任命官吏来管理,不说它是怎幺的琐碎,并不是治理的机关,这些人又肯定不擅长做些事,这是欧洲各国都尝试过而受不了它的弊端的。由前面的说法,这是一种专卖制度。他立法的本意,不过是货卖不出去的,官府来收购。而最终的结果,是把天下所有的货物,都由官府来买卖。即使不是这样,也要由官府来估量它的价值,不这样他所说的平抑物价的目的就会达不到。收集天下的货物而让官吏来管理,这是近代社会主义派所主张的条理之一,只是它有与之相辅相成的内容。如果按这种说法,那幺国家就成了唯一的资本家,成了唯一的企业家,更没有第二个和他竞争的,这可以施行,而它的结果怎幺样,还是不敢断定的。如果在现在的社会制度下,想要施行这种制度,怎幺不可以?现在的经济社会,只要听从它供求之间的相互调济,而自然会达到平等,所谓的自由竞争,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现在想要把营运的职责,都让国家来承担,别说它达不到,如果能办到,而它的危险,也将越来越厉害。大概它最初的本意是抑制兼并,而它的结果,势必会使国家自己成为兼并者。兼并者对百姓是非常有害的,而一个兼并者出现,而不能禁止其他的兼并者不起来与他竞争,竞争的结果就是逐渐达到平等。如果国家成为唯一的兼并者,而没有人与它抗争,则百姓的穷困,怎幺能够得到解救呢?这都是市易法不可施行的理由。况且还有一种说法:王安石想要用这一个市易法来达到前面所说的两个目的,而不知道这两个目的是不能用一个手段来达到的。银行的性质,最不适于兼营其他的商务,而普通的商业,又最忌讳用抵押典当而贷出它的资本。现在的市易法兼有这两种矛盾的营业性质,结果会两败俱伤。因而当时的新法中,只有这种是伤害百姓,国库从中得到的好处也最少,王安石的用意虽好,只是没有找到解决办法。

第五募役法

募役法,是改变当时最害民的差役法制度而成为募役制,让百姓出代替劳役的税款来充当募兵的资本,这近似于一种人身税,而它的办法和当今文明国家的所得税很类似。 这是王安石救时惠民的第一好政策。我们生在当今这个时代,自本朝康熙、雍正年间实行一条鞭法之后,政府从来不再有役使百姓的事,说到役法,人们往往不知道是什幺东西。而怎幺能想到数千年来,国民宛转死于这役法上面的不知有多少人,自从大政治家王安石出现,才打开了它求生的路,今天我们仍然得到它的好处。

考证差役法,它的源头很远,经书上说有“力役之征”,说的就是先王的政策,也只说用民力每年不超过三天。如果这种说法可信,那幺从民间征力役,即使是三代之前,也不曾避免。大概古代租税制度不完备,国家财政很可怜,有一些事情的时候,不得不使用民力。就人民对国家的义务来说,这也不能说严重;然而君主经常滥用它而没有节制,因此孟子说它影响了百姓按时耕种以至于冻饿离散,这种水深火热的情形,是可以想见的。自秦汉以来,延续下来而没有改变,到宋时它的弊端更加严重。现在抄录当时士大夫们所记的事实和建议,可以看到王安石的改革,是顺应了时势的要求,不能不这样了;而这项法令的完善和周密,也可以印证前面这些人的议论。

仁宗皇祐年间(公元1049年~1053年)知并州韩琦上疏说:“州县百姓的痛苦,没有比里正衙前更深重的了。有的寡母改嫁,亲族分居,有的放弃田产给别人,以避免为上等户,有的无病无祸求死,以使亲人成为单丁户,千方百计用尽心思,以求避免惨死沟壑的祸患。每乡被差役的疏密,与财力高低不公平。假如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资财有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资财有五十万;轮番休息及服役,则甲乡十五年轮一遍,乙乡五年轮一遍。富的休息有余,穷的一个接一个地败家破产,这难道是朝廷为民父母的本意?宋英宗时,谏官司马光说:“设置乡户衙前以来,百姓更困乏,什幺都不敢经营,富有的人还不如贫民,贫穷的人不敢求富。我曾在村落中行走,见到百姓赖以生存的东西很少,问他们原因,都说什幺都不敢做。”今天想多种一棵桑树,多买一头牛,存两年的粮食,存十匹帛,邻里已经看做是富户了,指定他到衙前,何况敢于增加田地修盖房屋的呢?我听到这事,心中很伤痛。怎幺会有圣明的君主在上,四方没有战事,而设立法令使百姓不敢做长久生存的打算呢?

到神宗即位,知谏院吴充也上书说:衙前被差的日子,官吏到门前,就连杯子、舂米的木棒、羹匙和筷子,都计入资产中,定为分数,来应需求。有人家里的东西都没有了,还有拖欠的赋税没有交完;子孙都死了,而邻居和保人仍然被逮。因此民间逃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免增加丁等,骨肉不敢聚在一处而怕人多了无法生存。希望早定乡间差役的新规定,早日施行。

三司使韩绛也说:伤害农民的弊端,没有比差役更厉害的了。重的是衙前,大多都导致破产;次等的是州役,也要重重的花费。过去听说京东有父子二人,将要被征为衙前,父亲告诉儿子说:“我要自杀,使你免于冻饿之苦。”于是上吊自杀而死。又听说江南有将祖母嫁出和与母亲分开居住以逃避差役的,这是违背人伦,让人不忍听说。又有卖田产给富户,田地都到了不用服役的人家,而差役都增加给了本等户。其他迫害农民的,都数不过来。希望朝中朝外的大臣,把差役的利害罗列清,送给相关的部门去商议,考查古代制度的办法,使百姓服劳役没有偏重的祸患,那样百姓就能想办法谋生,能安居乐业。

这里所叙述,总共不到实情的十分之一,而千年之后来读,还使人浑身颤抖,鼻酸泪流不止,那幺当时亲身遭此厄运的人,活得还像人一样吗?这里所说的衙前,不过是差役中最苦最累的一种,其他的名目,数不胜数。大概衙前是看管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是征收赋税的;耆长、弓手、壮丁是追捕盗贼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是供官府使唤的。从县曹司到押录,从州曹司到孔目官,下到杂职,虞侯、拣掏等,不能都记下来,都以乡户和等次定差,而命官、将、吏、僧、道,都可以复役(复役就是免役)。狡猾的人有的投靠那些人,他们做佣奴,也得以免除差役。百姓得到度牒出家可脱离苦难,度牒的价值,比地契还高,而普通的百姓贱民,服役越多生活就起穷困。看前面所抄录的奏议,则当时国民经济的困顿情况,一天到晚岌岌可危的情况可以想见。而史家还说仁宗时家给人足,这就是孟子所说的“都相信书上写的,就不如无书”的感叹啊。而造成这种弊端的根源,没有比役法再狠的了。在此之前范仲淹说天下的县多,因而差役多而百姓贫瘠,于是首先废除了河南省的一些县,都并到了其他的州(然而已经被旧党攻击,所废除的县不久就恢复了)。韩琦想要衡量每个县的大小、差役的疏密而使它平均,而这都是弥补事情的漏洞,对从根本上救治没有什幺作用。司马光说衙前应当招募百姓来充任,其它各种劳役由农民来做,这也是五十步和百步的关系。而募人必定要有酬劳,酬劳的费用从哪里出呢?司马光没来得及想。到神宗即位,王安石为相,才大刀阔斧地进行革新,提出了募役法。《文献通考》卷二记载事情的大略说: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下诏让制置条例司筹备立役法,条例司说:综合众人的意见,都认为让百姓出钱雇使差役为好,就是先王之法中用百姓的财物来供养在官的平民的用意。希望把法令条目派人送到天下各处,尽量广泛听取意见。奏请的事被允许。于是给各路发文说:衙前这一职务,是繁重和艰难的,凡酒坊所抽的税,原来用以酬劳衙前的,让官府自己卖,用这钱和役钱分给衙前;盐铁的专卖机构,过去酬劳奖励衙前不让百姓出售的,就用过去所定的数额作为报名为衙前的人酬劳。在水陆运、驿站、盐铁、仓库等地方的衙前,过去因被搅扰而要预备的,现在当省去不再花费。承符、散从等过去苦重差役还没有偿还的,现在应当改变法令消除弊端使他们不再为难。凡是有产业物力而过去没有劳役的,现在应当出钱来助役。这都是其中的条目。过了一段时间,司农寺说:所得到实惠的,都是乡村中不能向上面传达心意的穷困百姓,所裁取利益的,是做官和有钱之家,能使人为他们说话的人,如果法令一定,那幺衙司、县吏这些人,就无法施行取巧舞弊的勾当,因此新法的施行,尤其不方便。盲目听从别人的,难以取得成就。想要从司农讲明所要颁布的条令,先从一两个州开始,等他们成功后,再让各路都仿效施行。如果他们的法令果真方便百姓,应当特别奖励。上面允许这样做。于是提点府界公中赵子几把他府界所施行的条目奏上,皇上将此下达到司农寺,让判寺邓绾、曾布再商量。邓绾上奏说:京畿内的乡户按产业家资如贫富的不同分为五等,每年在夏秋,按等交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不交。两县有产业的,上等各随县中等并到一县上交,分家的随所分户而升降等次。像官户、女户、寺观、没有成丁的都减半交,都用这些钱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根据差役的轻重决定禄数。开封县有户二万二千六百多,每年交钱一万二千九百缗,以一万零二百为差役的禄钱,余下二千七百防备凶荒欠收的年景。其他的县也模仿来施行。然而交钱是按户等的高下来区别的,而户等的判断,过去因为有人弄巧而失实,于是下诏责令郡县,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在农闭时聚集众人,核查百姓的物业,考查他们的贫富,察出他们的欺诈和伪装,将户等升降。如果故意改变等级的,以违制论处。募法是三人互相作保,衙前仍然将物产作为抵押。弓手试武艺,典史试书法和计算,三年或二年更换一次。法令编写成后,公布了一个月,百姓没有反对的,就修着为令,于是颁布天下。天下各地风俗不同,差役的轻重不一样,百姓的贫富也不等,都根据其不同而形成法令。凡应当派差役的户根据户等出钱,称为“免役钱”。坊郭等级的户,以及成丁单女户、寺观、有品级的官吏之家,过去没有差役而要出钱的,称为“助役钱”。凡要收钱,先要看州或县应该雇用多少人,而随户等均取。雇人的钱数够用后,又按这个数增加二分,以防备水旱欠缺之年,即使增加也不得超过二分,叫做“免役宽剩钱”。

唉!我看条例司和司农寺所草拟的役法条目,而感叹王安石和他的僚属们,而所谓体大思精,可以做立法家的楷模了!差役对百姓的伤害,既然已经是那样的厉害,就不能不改变。而之前的差役,固然有的烦琐苛刻而可以直接除去的,也有是国家必需的而不能除去的,现在的熙宁新法,对可以除去的都已经除去了(即条例司原议中所说的如部水陆运以下,现在当省去不再有费用所指的就是这些),那些不可以除去的,既然不能再让百姓服役,而又不能因为不可役使百姓而废了事情,就不得不由国家招募百姓愿意充当的来充任,这道理是很容易看明白的。然而既然是招募,就改变服义务的性质为合同契约的性质,没有报酬,而谁肯来呢?而国家并不像私人的私有财产,它所需要的一切,都是从百姓那里取得的。而这些义务,人民本来已经负担了数十年,只因为立法不善,使淳朴而贫弱的更加穷困,狡猾而豪强的得以幸免。现在根据它本来应有的义务来阐明,变征徭役的性质为赋税的性质,比之前没有增加。这就是免役钱合乎道理的原因。而在征收的时候,根据财产的多少分为等级,富有的人所征收的较多,贫穷的人所征收的越来越少,那些特别贫困的,就全部免除,这与当今各文明国收所得税的法律正相同。各国收所得税,凡是人民收入少而仅够维持生活的不交税,那些有余的就收税(日本的法律,所得在三百圆以下的不交税,以上的交税。各国所定的数额不同,大意都差不多)。而收税时,核定等级,按比例进行累加(日本的法律,所得三百圆以上的交千分之十五的税,百圆以上的,交百分之十二的税,一千圆以上的交千分之十五的税,如此分为十一等,至到十万圆以上的交千分之五十五的税。这是它的大概,其他国家大体也是这样)。这实际是极为均衡公平的课税方法,也是各国财政学家所称道的。王安石在数百年前,在各国还没有发明此法的时候,所定的法度和他们的暗暗相合。所谓的按产业如家资的贫富上下分等级,根据户等交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不用交钱的办法,就是这样。豪族和僧侣,不用服役,而国家一切负担,全都由弱小而无力的平民负担,这是中世纪以来欧洲各国的弊政。而法国的大革命,和近百年来欧洲各国的革命,其动机的大半,都是因为这个。王安石痛心疾首于这些不公平的政策,不怕得罪于豪强大户,而毅然去向他们要助役钱,这是欧洲各国流亿万人的血才得到的结果。而王安石在庙堂中筹划一番,顷刻间指挥若定。他立法的完善和周备,既然是这样,还不敢自信,于是公示了一月,百姓没有反对,然后才写成命令。而施行时,也不敢急促,先在一两个州施行,等它的结果,才把它推广到其他各州。所说的谦虚恭敬的君子最终有好的结果,难道不是吗?自从此法施行,后来又多次变迁,而最终也不能废,直到今日。而人民不知道有徭役这件事,就是说出它的名字来也常常不理解,这是谁的恩赐呢?是王安石的恩赐。王安石此举,将尧舜三代以来的弊政一扫而去,在国史上、世界史上是最有名的社会革命。我们这些人生在当今,已经将这些淡忘很久了,试着看一看当时的一些人所讲述的旧社会颠沛流离的情形,再考查一番中世纪欧洲的历史,看一看封建时代的豪族僧侣剥削平民的事实,两两相印证,则对于王安石,应该对他怎样地顶礼膜拜?数百年来,,一只狗见到影子而叫,百只狗听声而叫,直到今天还说王安石迂阔、执拗、苛刻、冷酷,甚至说他营私、敛财。唉!我国国民的不善于报恩,真使人感慨。

当时立法的人说:现在所得到实惠的,都是乡村中不能向上面传达心意的穷困百姓,所裁取的,是做官和有钱之家,知道新法的执行,不利于那些人,而阻挠的人必定很多。果然当时所谓的士君子们相继起来攻击新法,而他们所持的理由,也不外乎自利。现在略举一二:

苏辙说:“差役不能不用乡户,就像官吏不能不用士人。”

苏轼说:“自古差役一定要用乡户,就像吃东西一定要吃五谷,穿衣一定要用丝麻,过江河一定要用舟船,在地上行走要用牛马,虽然有时会用其他的东西充当,但终究不是天下所常行的。”又说:“士大夫放下亲人到远方做官,在出力之余,也应当得到欢乐,这是人之常情。如果像厨子那样可怜,那就如同濒临危亡的国家的风俗,恐怕不是太平盛世所应当看到的。”

宋神宗曾与近臣说起免役法的好处,文彦博说:“祖宗法制都在,不应改变从而失去人心。”皇上说:“变更法制,士大夫们确实是不高兴,然而对百姓有什幺不方便的呢?”文彦博说:“皇上与士大夫们共同治理天下,并不是与百姓共同治理天下。”

唉!当时攻击新法的人,他们的肺肝如同见到一般。如二苏所说,让乡民服役,是天经地义而不可去除的,这就陷入了阶级制度的丑陋习俗,以为天下的人民生来就有贵贱之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贵族,俄国现代的贵族,都持这样的论调来维护他们不正当的权利,想不到我国的所谓贤者也都是这样。凡在今天,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都无所谓役使别人,无所谓用乡户,难道就是不用五谷而能吃饭、不用丝麻而能得到衣服吗?苏东坡见到这种情况,他将说什幺呢;况且苏东坡是痛恨免役的,只说“如厨夫般可怜,无法使在四方做官的人来取乐”这种话,如果真是那样,用这来粉饰太平盛世,就不曾想到百姓因此而孀母改嫁,新族分家,把田地送给别人以免成为上等,非正常地去死以求得能成为单丁家庭这些事吗?就不记得百姓因此而不敢于多种一棵桑树,多买一头牛,存二年的粮食,藏十匹的帛吗?就因为少数官吏取乐的原因,而使多数百姓分崩离析、冻饿、求死唯恐不及,这简直是饮人的血来取乐啊,这是豺狼的言论啊,稍有人心的怎幺能忍心说出口?想不到号称贤士大夫的人,恬然说了出来,而数百年的贤士大夫们都相附和,而把矛头指向为民请命开辟新局面的一代宰相,我从这就看出中国没有公论已经很久了。至于像文彦博所说,尤其有令人深为惊骇的,他说:“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如果确实如他所说,那幺把百姓的生命财产全都杀害夺取,以示是取悦于士大夫,难道不是大治的极点吗?我请正告天下后世读史的人:王安石当时所推行的新法,没有一件事不利于百姓的,也没有一件事是利于士大夫;那些士大夫们的利害和百姓的利害本来就是相冲突的。今天我们能考查到的,只是当时士大夫们所说的话;而百姓所说的,没有一点是可以考查到的。而想拿一面之词而成为确凿的材料,那其中的冤屈难道只如莫须有这样简单吗?免役只是其中的一项罢了。

当时制造言论对王安石进行诽谤的不能都记下来。据《文献通考》记载,有同判司寺曾布上奏他们辨论情况的文章 ,其中诽谤者虚构诬蔑和不审核实情而妄加揣测的言论,都可以看到。这里抄录它的大略:

京城地区上等户完全免除往日衙前役,所以现在所缴的钱比旧日服役时,其花费减少了十分之四五;中等户过去充当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现在让上等户以及坊郭户、寺观、单丁户、官户都出钱助役,所以他们的花费减少十分之六七;下等户完全免除以前繁杂役种,而专充壮丁,而且不缴一钱,所以他们的花费减少十分之**。大抵上等户所减的花费少,下等户所减的花费多。上言的人讲优待上等户而虐待了下等户,诽谤新役法是聚敛钱财,这是我所不明白的。提举司因为各县户等划定得与事实不符,所以首先制定衡量升降的办法,开封府、司农寺初上奏议定方案时,大约不知己曾增减旧日数额。然而旧日敕书规定每三年一次造户簿,户等曾有升降,则现在衡量升降户等也不为错;又况且立即向民户公布说明,假如有不适当的地方,都可以改正,则所讲户等升降,实际尚未曾实行。批评的人则因此讲衡量确定户等的事,大抵是想多收雇役钱,提升一些户为上等户是为了补足役钱的数目。至于祥符县等,将许多上等户都减低为下等户,却偏偏掩盖不讲,这也是我所不明白的。凡州县徭役,没有不能雇募人的道理。现在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管理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役法都许雇人,实行很久了;仅有耆长、壮丁,按照今天所规定的役法是最轻的役,所以仅轮流指派乡户充当,不再雇募人。批评者则因此讲衙前雇人,就会损坏流失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以消除;又因此讲靠近边境有奸细应募,则会焚烧仓库,或者把守城门,则恐怕暗地里通外国,这些是我所不明白的。免役或者缴现钱,或者缴粮食,都听从百姓方便,制定役法到这种地步,也可算想得很周全了。批评者则讲直接让百姓缴钱,则丝帛粟麦必定跌价,如果用别的物品计价折钱,则又挑拣拒收敲诈勒索,必将危害百姓。如此说来则应当怎样施行?这又是我所不明白的。过去徭役都是百姓所承担,即使是灾荒饥饿,也未尝停止服役;现在役钱必须要稍有盈余,是为了作为灾年减免的后备,其余又专门用以兴修农田水利、增加吏人俸禄。批评者则因此讲助役钱不像赋税那样有搁置不征和减免的时候,我不知道过去的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也曾搁置减免吗?这也是我所不明白的。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所缴役钱七十万贯罢了;而京城地区内户十六万,役钱也是十六万贯。就是说两浙路百姓每户平均所缴役钱是京城地区内百姓的一半,然而京城地区内所征役钱用以雇募服役者,所余也没有多少。批评者则因此讲官吏利用新役法,多算雇募支出增收役钱,如两浙路,想用结余的钱讨好上司以求奖赏,司农寺想用结余来邀功,这也是我所不明白的。

看到这些就知道当时的诽谤者,都是力求扬恶而隐善,又对变法前的利弊和变法后的利弊,不曾比较而权衡轻重,他们所说的都是为私利的意气之语,而不是为公众,免役法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罢了。到宋神宗驾崩,司马光执政,首先去掉的就是募役法,恢复差役法,而之攻击新法最用力的范尧夫,则说差役的事应当仔细商量,不然,将滋生为民害了。原来把差用乡户比为丝麻五谷的苏轼,又极力说差役可雇不可差,即使圣人再出现也不能更改,而且说农民应差,官吏百般诛杀敲诈,比雇役苦又多十倍。同一人,而前后十余年,他的言论如此相反,难道不是开始时他害怕看到他没有见过的东西,等成效卓着,就开始不得不从心里折服吗?古语说:“不平常的措施,百姓害怕。”又说:“百姓可与他们共享成果,不能与他们去策划。”以范尧夫、苏轼的贤能,而他们的见识不过与平民百姓同等水平,那幺王安石把他们一概看做是流俗,难道是“诬蔑”他们吗?然而范尧夫、苏轼,悟出原来的错误而翻然醒悟,最终不失为君子所犯的过错。只怪司马光,在王安石还没有行这法令的时候,已经极力言说差役的弊端,首先倡导募役的设想,等到他继为丞相,于是听从这个反复无常的蔡京,将原丞相的所作所为全反转过来,而且放弃了自己当初所持论点,难道他不是恨功名不是自己所建,而有把别人弄倒才感到快乐的私心吗?凭司马光的贤德,我本不敢这样来怀疑,然而除了这个以外,我又不能知道他的居心到底何在。

第六其他关于民政财政的新法

以上青苗、均输、市易、募役四法,都是当时王安石创设的有关民政财政的法(保甲法也是民政的重要法令,因为王安石施行保甲法的用意在于整顿军政,因此放入下一章 ),其他就旧法而整顿改良的还有很多,今略论如下:

(甲)农田水利

王安石才执政,就分别派遣各路常平官使专门领导管理农田水利,使官吏百姓能知土地种植的方法,池塘、堤岸、圩坝、沟渠的利与弊都要亲自说明,行之有效,根据功劳的大小酬赏。之后在位之日,始终积极地在这方面尽心尽力。史书上说自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至九年(公元1076年),京城所辖以及其他各路所兴修水利田共一万七百九十三处,造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

王安石所开水利,不能数清,大的如疏通黄河、清汴河。王安石提到疏通黄河,说:“向北流不通,加上水到处漫流,时间长了就沉淀堵塞。去年修了两条渠,花费很少,而公私的田都露出来。原来淹没的地方,都成了肥沃的土地。”当时司马光、欧阳修两人都阻止他。欧阳修说:“开河如放火,不开如失火,与其劳费民力,不如不开。”王安石说:“劳民以除害,就是所说的治理天下,百姓跟随。”就这两种说法,一是偷安,是一任劳,谁更有贤德就很容易看出了。有关清汴河的议论,王安石是早就倡导了,直到乞求退休后,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才开始施行,共用四十五日而完成。这两件事,是利是害我不能说。重要的是这足以证明王安石尽心于民事罢了。而当时苏轼上书诋毁这事,说“天下久平,百姓的物资滋生,四方的遗利已经用尽,现在想凿空寻求水利,必将生出大的烦扰”。这都是以一切不事事为主义的,当时的士风就是这样。中国直到今天,遗失的利益遍地都是,况且宋代刚处于大乱之后,而真宗、仁宗年间的凋敝,又如前面所叙述,说没有了遗利,这是欺骗谁呢?

(乙)方田均税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整理田赋的政策,《宋史》记录它的始末如下:

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诏令司农将《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布全国。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于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作为一方;每年九月,县委任令、佐分地计算丈量,随坡地平原沼泽而确定这些土地的土质,按红色淤地黑色坚硬的土地分辨土地的颜色。丈量结束,按土质和颜色参考确定肥瘠而分为五等,用以订立税收规章 。到第二年三月结束,张榜告示百姓,一个季度没有引起诉讼,就写在户帖上,和庄账一起付给他们,作为土地凭证。均税的办法,每县各自以其租额税数为限,以前曾经将零数按整数征收,如米不到十合而按一升收,绢不满十分便按一寸收之类,现在不许按这样的数额平均摊派增加,致使超过原来的数额,凡是超过定额增加数量的都禁止。如果是贫瘠盐碱不毛之地,以及百姓受益的山林、池塘、沟路、坟墓,都不定税。凡是方田的角上,堆上土堆,种植其土壤适宜种的树木来封住。有方账,有庄账,有甲帖,有户帖,凡是分家析产、典卖割让转移,官府给地契,县襄作账簿,都按现在丈量的土地为准。法令已经具备,于是令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导官,先从京东路推行,各路效法。

这是当时调查土地,整顿赋税的一项政策,虽然不是王安石所独创,然而也是理财的人所首先应当做的事。方田法大概如近世所谓的土地台账法,讲地税的人称赞这种法是最好的,但它每年要定一次,未免太烦琐,不能坚持持久。先发榜以示民,一季度没有人提出意见,才形成公文,这又是最仁德的行政了。方账、庄账、甲帖、户帖,虽说它们的内容今天不可考,而这些与现代文明国的法度,大概有很多相同之处。严禁超额增加数目,豁免贫瘠盐碱的不毛和用于公利的土地,惠民的用意很多,谁说王安石的法令损下益上呢?

(丙)漕运

历朝建都北部而靠东南方的粮食,因此漕运实为国家的一件大事,北宋时尤其是这样。这之前的漕运吏卒,上下一起盗取贸易,严重的甚至借风水沉没来灭迹,官府的货物丢失折损,每年不下二十万斛。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王安石举荐薛向为江淮等路发运使,开始招募私人的船只和官船分运货物,互相检察,旧的弊病才得以消除。每年要运的货物足数,招募的商船运到京城的粮食,有二十六万余石而不止。这在王安石的政绩中很是微小,但他知人善任,考核官吏名实的效果,差不多是可以看出的。

以上所列,都是王安石变法中有关民政财政的大的方面,相关的条目都可考证,他的本意没有一个不是出于利民,哪里有所谓的损下益上,如俗吏聚敛财物的所作所为呢?虽然当时有施行不到位,致使有和立法者的本意相违背的,而收效也不如所期望,这也是有的。然而我已经说过了,在那个交通不便的时代,想要用干涉的政策来治理大的国家,那是非常困难的。然而这也不足以成为王安石的罪过。况且当时所谓廉洁的君子,没有肯帮助他的,那幺虽然用人不当,那幺这责任应当是那些所谓的君子承担。我因此用上面详细的篇幅来叙述当时财政的真相,待后来的读史者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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