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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

奏谳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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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十年七月辛卯朔甲寅,江陵余、丞驁敢讞之。乃五月庚戌,校長池曰:士五軍告池曰,大奴武亡,見池亭西,西行。池以告,與求盜視追捕武。武格斗,以劍傷視,視亦以劍傷武。.今武曰﹕故軍奴。楚時去亡,降漢,書名數為民,不當為軍奴。視捕武,誠格斗,以劍擊傷視,它如池。.視曰:以軍告,與池追捕武,武以劍格斗,擊傷視,視恐弗勝,誠以劍刺傷武而捕之,它如武。.軍曰:武故軍奴,楚時亡,見池亭西。以武當復為軍奴,即告池所,曰武軍奴,亡。告誠不審,它如池、武。.詰武:武雖不當受軍奴,視以告捕武,武宜聽視而後與吏辯是不當狀,乃格斗,以劍擊傷視,是賊傷人也。何解?.武曰:自以非軍亡奴,無罪,視捕武,心恚,誠以劍擊傷視,吏以為即賊傷人,存吏當罪,無解。.詰視:武非罪人也,視捕,以劍傷武,何解?視曰:軍告武亡奴,亡奴罪當捕,以告捕武,武格斗傷視,視恐弗勝,誠以劍刺傷捕武,無它解。.問武:士五,年卅七歲,診如辭。.鞫之:武不當復為軍奴,□□□弩告池,池以告與視捕武,武格斗,以劍擊傷視,視亦以劍刺傷捕武,審。.疑武、視罪,敢讞之,謁報,署獄如廥發。.吏當:黥武為城旦,除視。.廷以聞,武當黥為城旦,除視。

译文:

(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二十四日,江陵县县令余,丞骜呈请审议断决。五月庚戌日,校长池呈报:“‘士伍军向池告发,他的奴隶武逃亡了,现在池管辖的亭西,向西走了。’根据告发,池与求盗视一同去逮捕武。武拒捕,拿剑刺伤视,视也用剑刺伤武。”现在武陈述道:“我曾经是军的奴隶,楚时就逃离他。汉时,我申报户籍为民,不再是军的奴隶。视逮捕我时,我是和他对打,用剑刺伤了他。其他情形,和池所说相同。”视说道:“根据军的告发,我随同校长池去追捕武。武拒捕用剑对抗刺伤我。我怕不能取胜,也就用剑刺伤武,并将他抓获。其他情节,和武所说相同。”军说:“武以前是我的奴隶,楚时逃走了。在校长池管辖的亭部西面见到了武,我认

为他仍是我的奴隶,随即向校长池告发,说武是我的奴隶,他逃跑了。我控告的不真实。其他情况和池、武二人所说相同。”

诘问武:“虽然不应当再将你看做是军的奴隶,但视根据军的控告逮捕你时,你应服从视,而后再和官吏说明自己不再是奴隶。你与他对打,并用剑刺伤他。这是故意伤人。你有什么可辩解的?”武回答:“我自认为不是军的奴隶,没有犯罪。视要逮捕我,我很气愤,就用剑刺伤他,是故意伤害人,接受审判官的断决,无可辩解。”诘问视:“武并没有犯罪,你要逮捕他,并用剑刺伤他。这如何解释?”视答道:“军控告是逃亡奴隶,奴隶逃亡罪当拘捕。我是根据军的控告去逮捕武。武反抗,拒捕,并刺伤我。我恐不能制服他,便以剑刺伤了他。没有雕别的可说。”

验问:武是士伍,年三十七岁。经验证,所供属实。

审定:被告武不应当再做军的奴隶。军以亡向校长池告发,根据控告,池带领求盗视去逮捕武。武拒捕,用剑击伤视,视回击,用剑刺伤,并逮捕武。一切经审讯属实。武和视应判何罪,请审议断决。

狱[史]如廥签发

审判官意见:武黥为城旦,视免罪。

廷尉批复:武应当黥为城旦,视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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