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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

奏谳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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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价”,右偏旁为两点水]、丞嘉敢讞之。六月戊子發弩九詣男子無憂,告為都尉屯,已受致書,行未到,去亡。無憂曰:蠻夷,大男子,歲出五十六錢以當徭賦,不當為屯,尉[上“穴”下“羔”]遣無憂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上“穴”下“羔”]曰:南郡尉發屯有令,蠻夷律不曰勿令為屯,即遣之,不知亡故,它如無憂。詰無憂:律,蠻夷男子歲出[原字为宗下加贝]錢,以當徭賦,非曰勿令為屯也,及雖不當為屯,[上“穴”下“羔”]已遣,無憂即屯卒,已去亡,何解?無憂曰:有君長,歲出[原字为宗下加贝]錢,以當徭賦,即復也,存吏,無解。問,如辭。鞫之:無憂蠻夷,大男子,歲出[原字为宗下加贝]錢,以當徭賦,[]遣為屯,去亡,得,皆審。疑無憂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獄史曹發。.史當:無憂當腰斬,或曰不當論。廷報:當腰斬。

译文: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六日,夷道令[“价”,右偏旁为两点水]、丞嘉谨呈:六月戊子日,发弩卒九解送到男子毋忧一人,告发该犯接到都尉征发屯卒的文书后逃跑,不去指定地点报到。毋忧解释说:“按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应交纳五十六钱,就免除徭役、赋税,不应该再服兵役。都尉派遣我应征服役,我未到指定地点,就逃跑了。其他情节,和发弩卒九说的相同。”都尉[]说:“南郡都尉府征发屯卒下达有专门命令。《蛮夷律》中并没有规定不征发已交纳[原字为宗下加贝]钱者服役。于是便征调毋忧服兵役。不知道他为什么逃跑。其他情况和毋忧所说相同。

诘问毋优:“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为宗下加贝]钱后,可以免除徭役、赋税,并非不再服兵役。即使规定不服兵役,都尉既然调遣,你就是一名屯卒,擅自逃跑,作何解释?毋忧说“有一(蛮夷)君长年交[原字为宗下加贝]钱后,免除徭役、赋税,并不再服兵役。长官说的是事实,无可辩解。”

复问过程中所有回答和上述供词相同。

审定:毋忧,蛮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为宗下加贝]钱抵当徭役、赋税。都尉派遣他服兵役,而逃跑。现捉到案,审讯属实。毋忧

应判何罪?请审议决定。其他问题,县廷已作结论。呈请判决批复谓。狱史曹发文。

史拟判:毋忧应当腰斩,或不当定罪。

廷尉断决:应当腰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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