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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所缘缘论直解

观所缘缘论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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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那菩萨 造

三藏法师 玄奘 译

蕅益道人 智旭 解

观之一字。是能观之智。即第六识与正解等诸善心所。藉正教正理以为定量。令于所观不倒不错也。所缘缘三字。是所观之境。即心王心所之相分也。盖凡心王心所。皆藉四缘而生。一亲因缘。即是种子。二等无间缘。即前念现行。三所缘缘。即各识自所变之相分。四增上缘。即六根及余一切心心所等。今于四缘之中。独论观所缘缘。又于一切所缘缘中。独约前五识言者。盖现量五尘境界。凡外小乘愚惑不了。妄计以为心外实法。所以生取舍想。起贪瞋痴。今用正理比度较量。既非极微。又非和合。则心外更无一法为所缘缘。而所缘缘。惟是自识所变相分明矣。既惟自识所变相分。又何容生取舍想。起贪瞋痴哉。此则破我法二执之神剑。断烦恼妄想之利斧也。论字如常可解。论中先叙极微和合二执。是似能立门。次明彼俱非理以下。是真能破门。后明内色如外现等。申于正义。是真能立门。此皆由陈那菩萨。以根本智证真现量。故能以后得智立真比量。开晓后人。名之为论。吾人读此论者。藉此正教为量。二六时中。恒于五尘如理观察。了知无心外之极微。亦无心外之和合相。一切所见所闻所觉所触。惟是自识所变相分。即此为识所缘。即此助生于识。是名大乘唯心识观初门。

△论文分二。初破外执。二申正义。初彼外执三。初正破二计。二破诸转计。三结非外色。初又三。初总叙破。二别夺破。三结违理。今初。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言诸外道及小乘等。不达心外无法。故有妄自立论。欲令眼等五识。不以自所变相为所缘缘。而以外五尘色法作所缘缘者。或执心外极微为所缘缘。妄许微尘为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心外极微和合之物为所缘缘。以识生时带彼相故。此总叙二种妄执也。二俱非理句。以理总夺。所以者何句。徴起下文。

△二别夺破二。初破极微。二破和合。初中二。初立颂。二释成。今初。

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量云。彼所执极微是有法。其于五识。设许为缘。决定非所缘宗。因云彼极微相。于五识上无可得故。同喻如眼根等。盖五根能发五识。是增上缘。五识不带五根相起。非所缘缘也。姑无论识外本无极微可得。今纵许微尘实有而能生识。亦止可为增上缘耳。岂可执为所缘缘哉。

△二释成又二。初正明所缘缘义。二释颂责其义缺。今初。

所缘缘者。谓能缘(之)识。带彼相起(故名所缘)。及有实体。令能缘(之)识托彼而生(故复名缘)。

此明所缘缘。须具所虑所托二义。二义随缺。则不可立为所缘缘也。

△二释颂责其义缺。

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谓彼所执色等极微。姑无论其元无实法。设纵许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喻如眼等五根。于眼识等不带彼相起故。如是极微亦尔。于眼等识无所缘义。云何可名所缘缘耶。

△二破和合二。初立颂。二释成。今初。

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量云。彼所执和合是有法。其于五识。设许为所缘。决定非缘宗。因云。彼和合物。但有假相而体实无故。同喻如第二月。盖第二月。捏目妄见。其体实无。但是意识非量境界。不是现量性境。不为生眼识缘也。既无缘义。则所缘义亦岂得成。特姑纵之云耳。

△二释成。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

谓彼所执心外色等和合之相。于眼识等。似有带彼相起义故。设使可作所缘。然无能为生识之缘之义。譬如因眼错乱。见第二月。彼第二月。原无实体。不能生于现量眼识。但是意识非量境故。如是所执和合之相。亦如二月一般。于眼等识。无有缘义。既无缘义。又岂可为所缘缘耶。

△三结违理。

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谓彼所执心外极微。及和合相之二事。于所缘缘之义。各阙一支。故俱不应理也。初正破二计竟。

△二破诸转计二。初破极微和集相。二破极微和集位。初中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已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谓有妄执色等诸境。各有多种和合差别假相。于中一分本极微相。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遂亦各有一和集相。此和集相不离极微。故是实有。而此实有之和集相。各能发生似于己相之识。此则双具带彼相起见托彼生二义故与五识作所缘缘也。

△二破斥。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量云。彼所执极微上之和集相是有法。于眼等识。设缘非所缘宗。因云。以彼许和集相不离极微相故。同喻如坚湿等。譬如不离极微而有坚湿等性。设许坚等实有。或可于眼等识是增上缘。而决非是所缘。以眼等识。不带坚湿等相起故。今和集相亦尔。设许实有。仍不离极微相故。如何得有所缘义耶。

如坚等相虽(纵许)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为)缘(助生之)义。而非所缘(以)。眼等识上。无彼(坚等)相故(今)。色等极微(上各各)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于坚等相及和集相)俱执为(仍是)极微(上之)相故。

重释颂义。如文可知。

△二破极微和集位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

因上已破极微上之和集相。设有缘义而非所缘。今又转成一执。谓极微上诸和集相。复有别别形相生起。得为眼等识之所缘。故云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也。然此诸和集相。既仍不离极微。极微不别。则觉相亦应无别。觉相既别。则极微亦应有别。今谓觉相无别。既不可。谓极微有别。亦不可。则所执不益谬乎。故下即约此二义破之。

△二破斥又二。初约觉应无别破。二约极微差别破。今初。

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

谓缘瓶瓯等之觉相。若依彼执。则应更无差别。何以故。瓶之与瓯。同是极微上之和集相故。则缘此和集相。何容作瓶瓯差别觉哉。非可谓瓶瓯等之形别而觉相亦别。以形别唯在假法上有。非实极微有差别故。极微无别。则觉亦应无别矣。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

此重释颂义也。谓若执识缘极微和集而生。则凡瓶瓯等物。其大小若平等者。彼能成之极微多少决定同故。即缘彼二物之觉相。亦应更无差别。且如有一个瓶。重一斤许。乃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复有一瓯。亦重斤许。亦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则能成此二物之极微多少既同。将能缘此二物之觉相亦应无别矣。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而令觉相别者。理亦不然。以项腹等种种别形。惟在瓶瓯等假法上有。非可谓极微有差别故。既极微多少和集无别。则觉相亦应无别。觉相既有差别。则不以极微和集为所缘明矣。

△二约极微差别破。

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上已发明极微和集无别。觉应无别。恐彼转计极微亦有差别。故令觉相差别。乃徴起而破斥之。

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

先举颂。次释成也。释云。非可谓瓶瓯等之能成极微亦有形量差别。而遂舍其微圆之相。故知项腹等种种别形。但在假法。非在实法。此中且权指极微为实法也。又形别物。假使析至极微。则彼形别之觉决定即舍。譬如一瓶一瓯。同时打得粉碎。则决不起瓶瓯之觉。亦决不可分别谁是瓶之极微。谁是瓯之极微矣。若青黄等物。纵使析至极微。青仍觉青。黄仍觉黄。非可谓彼觉亦舍也。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世俗有。即四俗谛中之假名无实谛所摄。不能为缘生眼等识。但是第六意识所缘而已。实物。即四俗谛中之随事差别谛。亦四真谛中之体用显现谛。今青黄等色。正是眼识自所变之相分。名为性境。故云亦在实物。然亦在二字。意显青等名言。便非实物。青等体相。是识所变。乃为实物耳。二破诸转计竟。

△三结非外色。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既不可以极微为所缘缘。又不可以和合为所缘缘。既不可以极微之和集相为所缘缘。又不可以极微之和集位为所缘缘。则所执心外色等。岂有可作所缘缘体者哉。唯识论云。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此之谓也。以上即是真能破竟。是故结云其理极成。

△二申正义二。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三结惟内境。初中二。初正立。二释疑。今初。

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此设为问答以徴起也。问曰。若如上破。极微和合俱不可以作所缘缘。则彼五识之所缘缘。岂全不有耶。答曰。非全不有。又设问曰。若尔。外色既非所缘缘体。则汝所谓有所缘缘。毕竟云何。

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先举颂答也。内色者。谓识所变之相分色。如外现者。谓本不在心外。由众生不了心体从来无外。妄认四大为自身相。妄认心在色身之内。故于自识所现之色。有似乎在外也。即此似如外现之内色。为眼等识之所缘缘。许彼相在识。有所缘义。及能生识。复有缘义故也。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故。及从彼生。具二义故。

此重释颂义也。外境虽无。谓从来心外无法也。似外境现。谓随情假说为外也。带彼相。即是具所缘义。从彼生。即是复具缘义。二义无阙。故是真能立矣。

△二释疑又二。初疑问。二答释。今初。

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既是俱起。便无先后。云何能作生识之缘。故疑问也。

△二答释。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亦先举颂。次释成也。内心境相。与能缘之识决定相随。故虽俱时而起。亦得与识作缘。如因明论师所说。若此法与彼法。有则俱有。无则俱无。有无相随者。虽复俱时而生。而此有故彼有。则此即为因相。彼即为果相故。此释上二句颂义也。又或前识之相分。得为后识之生缘。以五识现行相分。熏于本识。则能引彼本识中生似自果之功能令起。亦不违正理故。此释下二句颂义也。生似自果功能。指五净色根。能生现行五识。故名所生之五识为似目果。名能生之五根以为功能。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竟。

△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若五识生惟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此引契经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等义而设问也。

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此先以颂略答也。谓第八识上色之功能。名为五根。应于正理。即此功能。与彼相分境色。无始以来常互为因。互相熏生也。

△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二句。次释后二句。今初。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在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余。

五净色根。非是现量所得。以其能发识故。比量而知有根。此但第八识相分上之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八法所造。故本识上五种净色功能。名为眼等五根。亦不违理。惟此功能。能发五识。理无心外之别法故。然五根既是比知。不是现量。故在识在余。俱不可说。而心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功能。决在识而非余也。

△次释后二句又二。初正释。二辩一异。今初。

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言此第八识上五根功能。与前所说五识相分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何以知之。谓此本识中所有功能。至于成熟位时。则能生现行五识上之五种内相分境色。即此五识内相分境色。复能熏于本识。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故云无始互为因也。

△二辩一异。

根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

五根净色及本质境色。是第八识之相分。前五识所缘缘境色。是前五识之相分。相见不离自证体故。故可说一。所缘不是能缘。亦可说异。又相见差别故非一。不离自证故非异。又因果体用。亦非一异。故既达诸法本无实性。便可随乐应说也。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竟。

△三结唯内境。

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诸识。且指前五识言。内境相。即指各识自所变现之相分言。既五识不缘外境。则第六识至七八识。皆无心外所缘缘境明矣。故云理善成立。即所谓真能立也。

观所缘缘论直解(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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