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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神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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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木寅夫的脸上堆满了微笑。

“这是我昨天晚上睡觉时想到的,所以还没有告诉检察官。一定是神知道您要做我的律师,所以才让我想起来。”

“什么证据,说来听听。”

“在说我用柴火打死甚兵卫的时候,我听说甚兵卫死在八叠大的房间里,身子朝着隔壁房间,匍匐倒地。于是就自己想象了犯罪经过,说甚兵卫看见我后,闲聊了两三句,让我快进来,我趁他背对我时敲扁了他的脑袋。警察却喋喋不休地说,这不可能,你应该坐了山岸拿出的坐垫吧。行凶后,为了混淆视线,你把坐垫放回原处,把现场布置成强盗入室抢劫的模样。我觉得厌烦,就顺着他说了。但是山岸甚兵卫这个人,绝不会给向他借钱的人拿坐垫。我自己就体验过好几次,其他人应该也是这样。您可以问问其他人。”

“那么,房间角落堆着的坐垫,是给哪些客人准备的呢?”

“那就是个摆设。一旦拿出坐垫,客人就会没完没了地聊下去,所以甚兵卫绝不会给借钱的人拿坐垫。他会尽可能控制时间,好把自己的条件强加于人。聊得时间长了,难免会同情对方。所以,那些坐垫,大概是为与金钱无关的客人准备的吧。甚兵卫的这个习惯,警察是不知道的。”

“然后呢,还有吗?”

“手提保险箱,我不知道从哪儿发现的。警察说是水里,所以我就想到了蓄水池,一开始说是左侧的蓄水池。警察说,蠢货,反了。我才改口说是右边的蓄水池。这些情况我也在给检察官的二次供述中说明了。手提保险箱里还留着我的借据,这难道不是证明我清白最有力的证据吗?警察却说,因为‘猪木重夫’和‘植木寅夫’过于相似,是我在昏暗的光线下把两者弄错了。一个为了拿回借据不惜杀人的人,会连名字都不确认一下吗?警察说因为光线昏暗,可剩下的五张借据却被焚烧在了后广场。说明我当时带着火柴。明明带着火柴却没有擦亮火柴确认一下借据的名字,这正常吗?况且,保险箱上也没有我的指纹。”

“还有吗?”

“还有一个重要情况。律师先生,用来行凶的那根木柴,它的大小是否跟甚兵卫后脑部的伤口一致?”

“说下去。”

“我读了验尸报告的复印件,后脑巴掌大的骨骼呈扁平状。换句话说,后脑巴掌大的一块骨骼整个塌陷了下去。我在警方诱导下挑出的木柴大体呈三角形,单边直径四厘米左右。我不认为用它击打三次甚兵卫的后脑勺,会出现巴掌大的骨骼塌陷。用直径四厘米的木头击打三次的话,那种大小的伤口应该是凹凸不平的。所以,我想凶器会不会是更大的东西,并且只打了一下。我的见解可能外行,能否劳烦您调查一下呢?”

植木寅夫用温顺的语调说道。

原岛在回程的出租车上反复思考植木的话。想着想着,他察觉到其中包含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不由得亢奋起来。

他回到事务所,重新读了一遍诉讼记录。意识到自己看问题的眼光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他从前并不相信只要视点改变,印象也会随之改变。现在却不得不信。

警察确实一开始就把嫌疑锁定在了植木寅夫身上,几乎没有对其他人展开调查。植木被逮捕后马上招供,警方或许因此松懈,并没有下功夫夯实证据。警察们得意忘形,结果在初期调查时偷工减料,留下了破绽。

原岛东奔西跑,询问了十几个向山岸甚兵卫借过钱的人。没有一个看过甚兵卫拿出坐垫,招呼人坐下的。那对租住在二楼的小学教师夫妇说,甚兵卫只会招呼那些与他没有利益纠葛的访客坐在坐垫上。对待这样的客人,甚兵卫会极有耐心地和他们聊天,一副宾主尽欢的景象。因此,原岛也想方设法联系到这些人。一切都跟植木说的一样。

如此一来,或许跟植木主张的一样,警察依据常识,认为甚兵卫会拿出坐垫招待前来借钱还钱的客人。同时又认为,凶手为了将现场伪造成入室抢劫的模样,将坐垫放回了原处。他们将两种猜测结合起来判断,强迫嫌犯按照这个逻辑做了自供。

原岛拿着解剖医师给出的尸检报告,咨询了相熟的法医学者。法医学者说,根据尸检报告上的记载,能造成手掌大小扁平化创口的凶器,直径至少在八厘米上下,并且应该只攻击了一下。警察为什么没注意到这点呢?真让人不可思议。法医学者对此百思不得其解。

不过,比起我们的鉴定,警察更相信自己的第六感和作为警察的经验性直觉。他们甚至公开表态,说科学鉴定只能作为参考。这位长期被一线刑警轻视的学者不由得苦笑起来。

想来,参与搜查的刑警第一眼便看到了甚兵卫后院的柴火,又没有找到其他合适的“凶器”,所以就先入为主,随随便便挑了一根直径四厘米的柴火。凶器指认是在植木寅夫认罪后不久进行的,所以调查员可能觉得胜券在握了吧。警方曾经调查过一个重要案件,凶手在现场遗留下了众多物品,警察被喜悦冲昏了头脑,致使初期调查做得十分粗糙,结果反而将调查送进了死胡同。世上最漏洞百出、最具偏见性的,莫过于警察自以为是的经验性直觉。

“警察基于(这样的)某种偏见,无视足以洗清嫌疑的事实,使用不当手段向嫌犯逼供的事例多不胜数。经验丰富的法官必定知晓一二。此外,阐述犯罪关系的文章中,也经常引用此类事实。例如,豪斯纳曾经说过,部分警察因为嫌犯过于慌乱而无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罗辛也说过,警方手上的许多自供都不足为信,这一点已成定论。”(司法研修所与“事实认定”相关的教材)

原岛产生了强烈的辩护意愿。遇到这样的案子,也许是老天看在他出任援助律师的分儿上给予的奖赏。在法庭上,他要求法医学者作为“二次鉴定”的证人出庭。并向法庭申请,要求与山岸甚兵卫有过交际的人作为新证人出庭。

原岛在法庭上质询四名审讯过植木的警察。四人都说植木的自供是其本人意志的体现,审讯期间无任何强迫行为。

——你对嫌犯说过“警察知道是你杀了山岸,再怎么狡辩也没用。老老实实认罪的话,就让你早点回家,同时向检察官求情,让你免于起诉。”这样的话吗?

证人a——没说过。

——是否为了使嫌犯认罪,允许他在审讯室自由地抽烟。认罪后,又请他吃了三次炸虾盖饭?

证人b——在审讯室给嫌犯递一两根烟是正常的,但还没到允许自由吸烟的地步。炸虾盖饭也只给过一次。

——你明示或者暗示过嫌犯,让他承认是自己将对谈时的坐垫放回墙角的吗?

证人c——那是嫌犯基于其本人意志,主动承认的。

——是否向嫌犯暗示过凶器是木柴,并将其带至被害人后院屋檐下,让其从中挑选出凶器(一号证据),诱导其承认使用该凶器三次击打被害人后脑部?

证人d——绝对没有,全是嫌犯主动承认的。木柴也是嫌犯自己指认的。他对我们说:“就是这根。”为了试手感,还把木柴拿在手里挥动了几下。他非常积极地向我们展示凶器,并说:“就是这个错不了。”

植木寅夫在同四名证人对质时,表现得异常愤怒。

“你们那时确实说了那样的话。身为警察居然大言不惭地说谎,你们不觉得羞愧吗?为了立功,就可以陷害无罪之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说假话吗?你们的良心,不会觉得不安吗?”

植木寅夫咄咄逼人,参与审讯的四名警察难于招架,唯有一个劲儿地否认。

公审开始后三个月,法庭下达了判决结果。法官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植木寅夫无罪。判决要点如下:

1本庭对放置于庭内的松木进行实测后,发现其最大直径约为四厘米。根据证人g(解剖医师)书写的鉴定报告及其证词,被害者头部骨骼呈扁平状伤口,造成该伤口的凶器至少与手掌一般大小,即直径必然在八厘米乃至九厘米左右(鉴定人s为某大学教授,与其意见相同)。因此,本庭认为该证物松木非本案凶器。

2证物松木及被告自供中提及的从山岸甚兵卫处偷窃后遗弃至蓄水池的手提保险箱中,均未发现被告指纹。

3根据被告自供,手提保险箱里存有二十九张借据,被告从中取出五张,携至距离蓄水池约两百米的n人寿保险公司专用广场后的草丛,用火柴烧毁。然而,司法警员从位于道路南侧的蓄水池中发现的手提保险箱里,残存着以被告“植木寅夫”的名义写下的借据。对照被害人山岸甚兵卫持有的账簿后,可推测拿走的五张借据里,其中一张属于“猪木重夫”。针对该事实,检察官及参与搜查的司法警员认为,由于当晚光线昏暗,“植木寅夫”又与“猪木重夫”字体酷似,导致被告将两者混淆。

该推论虽有合理之处,但另一方面,如辩护人所说,假设被告为本案真凶,夺回其本人的借据应为犯罪目的之一,因而会更加谨慎地检查借据。本庭认为该主张亦具备说服力。

4本庭查阅被告针对司法警员的各项供述记录、辩解记录后,未发现参与审讯的司法警员存在逼供、长期拘留等强制性行为,但却留有通过诱骗,对被告进行利益诱导式询问的印象。被告于x月x日、x月x日对检察官所做的第一、第二、第三次供述记录及在本庭上对法官的陈述中均强调了这一点。但另一方面,现有证据亦不足以形成本案非被告所为之心证。尤其被告在案件发生当晚,曾离开“万牌庄”一个小时,该事实决定其行动证明缺乏客观性。疑点在于中村是也作证,曾通过自家厕所目睹被告前往被害者家中。即,被告最初对司法警员所做自供之真实性,亦存在不得不被认可之处。

5然而,综合以上考虑。本庭认为,放置于庭内、足以证明被告为案件真凶的松木已被证实与案件无关,且除被告自供外,无其他任何足以证明其罪行的证据,其自供中零星存在的疑点亦无法被解释。从结论而言,被告为本案真凶这一推论缺乏合理依据。即,因本诉讼事实犯罪证据不足,本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宣判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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