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据物林达曹荃呈称,户部之普瑚等交进之豆草,接收后,将交进之呈文,由赵昌等具奏。奉旨:著交内务府总管。钦此。此事乃系户部之事,既与钱粮关系重大,请与户部会议具奏等语。由内务府总管玛斯喀、库岱、赫奕口说与奏事主事存柱具奏。
奉旨:著会议。钦此。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