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首页

读史札记

投下考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一 辽之投下

投下或头下,盖辽制。辽人以征伐所得俘户及私奴,建投下。《辽史》卷三七《地理志》一:

又以征伐俘户,建州襟要之地,多因旧居名之,加以私奴,置投下州。总京五、府六,州、军、城百五十有六,县二百有九,部族五十有二,属国六十。唯节度使由朝廷所命。

《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南面》:

其间宗室外戚大臣之家,筑城赐额,谓之头下州军。唯节度使朝廷命之,后往往皆归王府。不能州者谓之军,不能县者谓之城,不能城者谓之堡。其设官则未详云。

剌史以下,皆以本主部曲充任。然唯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州县额由朝廷敕赐,《辽史》卷三七《地理志》一:

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郭。朝廷赐州县额,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以本主部曲充焉。

如耶律阿没里建丰州,以家奴阎贵为刺史,《辽史》列传九:

阿没里性好聚敛,每从征所掠人口,聚而建城,请为丰州,就以家奴阎贵为刺史,时论鄙之。

投下军州赋税分二等,商税纳本主,唯酒税则归朝廷。《辽史》卷五九《食货志》上:

各部大臣从上征伐,俘掠人户,自置郛郭为头下军州。凡市井之赋,各归头下,唯酒税赴纳上京。此分头下军州赋为二等也。

投下私民官位在九品之下者,其征税亦归各主,《辽史》卷三七《地理志》一:

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各归头下,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

《辽史》简略不能详,今更取《元史》及元人所记投下说明之。

二 元初之五投下、十投下

蒙古崛起漠北,入主中国。承辽旧亦置投下。《元史》卷一二〇《朮赤台传》:

朮赤台兀鲁兀台氏。其先剌八真都以材武雄诸部。生子曰兀鲁兀台,曰忙兀,与札剌儿、弘吉剌、亦乞列思等五人,当开创之先,协赞大业。厥后太祖即位,命其子孙各因其名为氏,号五投下。

此五投下后征取为探马赤军(按《元史·兵志序》:“探马赤军则诸部族也。”),平金平宋,均为主力。《元史》卷九九《兵志》宿卫条:

国初木华黎奉太祖命,收札剌儿、兀鲁、忙兀、纳海四投下,以按察儿、孛罗、笑乃䚟(肖乃台)、不里海拔都儿、阔阔不花五人领探马赤军。既平金,随处镇守。中统三年(1262)世祖以五投下探马赤立蒙古探马赤总管府。至元十六年(1279)罢其军各于本投下应役。十九年仍令充军。二十一年枢密院奏以五投下探马赤军俱属东宫,复置官属如旧。二十二年改蒙古侍卫亲军指挥使司。三十一年改隆福宫右都威卫使司。

成宗元贞四年(按成宗元贞终二年,无四年,四当作二。1296)诏蒙古侍卫所管探马赤军人子弟投充,诸王位下身役者,悉遵世祖成宪,发还元役充军。

《元史》卷一一九《木华黎传》:

丁丑(1217)分弘吉剌、亦乞列思、兀鲁兀、忙兀等十军……属麾下。

卷一二八《相威传》:

至元十一年(1274)世祖命相威(速浑察子,孛鲁孙,木华黎曾孙)总速浑察元统弘吉剌等五投下兵从伐宋。

按木华黎札剌儿氏,是此军历木华黎、孛鲁、速浑察、相威祖孙四世均为札剌儿一家所统。五探马赤投下主及分户之可考者有阔阔不花,《元史》卷一二三《阔阔不花传》:

岁庚寅(1230,蒙古太宗二年),太祖(按当作太宗)命太师木华黎伐金,分探马赤为五部,各置将一人。阔阔不花为五部前锋都元帅,所向莫能支。……岁丙申(1236)太宗命五部将分镇中原,阔阔不花镇益都、济南,按察儿镇平阳、太原,孛罗镇真定,肖乃台镇大名,怯烈台镇东平。括其民匠得七十二万户,以三千户赐五部将。阔阔不花得分户六百,立官治其赋,得荐置长吏,岁从官给其所得五户丝。

按《元史》卷九五《食货志》三《岁赐》门与传互异,《食货志》云:

阔阔不花先锋,五户丝,壬子年(1252)元查益都等处畸零二百七十五户,延祐六年(1319)实有一百二十七户,计丝一十五斤。

按察儿即按札儿,《元史》卷一二二本传:

岁癸未,(1223)时平阳重地,令按札儿居守。……岁甲午(1234)诏封功臣,赐平阳户六百一十有四,驱户三十,猎户四。

按《食货志》三《岁赐》门:

按察儿官人,五户丝,壬子年分拨太原等处五百五十户,延祐六年实有九十八户,计丝二十九斤。

肖乃台《元史》卷一二〇有传:“金亡,赐东平户三百,俾食其赋。”按《食货志》三《岁赐》门:“笑乃带先锋,五户丝,丙申年分拨东平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七十八户,计丝三十一斤。”“木华黎国王,五户丝,丙申年分拨东平三万九千一十九户,延祐六年实有八千三百五十四户,计丝三千三百四十三斤。”“孛罗先锋,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广平等处种田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七十户,计丝二十八斤。”元初之五投下始末如此。

除上述弘吉剌等五投下以外,又有十投下之名,亦太祖时所立。

《元史》卷一一九《木华黎传》:

太祖丙戌(1226)夏,诏分功臣户口为食邑曰十投下。孛鲁居其首。

十投下当即木华黎于丁丑年始统之弘吉剌等十军。除弘吉剌五投下外,其他之五投下,《通制条格》卷二:

上都、北京,西京、隆兴、平凉五路户计为有争差。至元二年(1265)中书省钦奉圣旨:据纳陈驸马、帖里干驸马、头辇哥国王、锻真、忽都虎五投下户计……

弘吉剌五投下为探马赤军,纳陈五投下则均为蒙古。蒙古太宗十年(戊戌,1238)十投下议分东平地,东平路总管府参议齐荣显及严氏(实)故吏王玉汝力争乃止。《元史》卷一五二《齐荣显传》:

时十投下议各分所属,不隶东平,荣显力辩于朝,遂止。

卷一五三《王玉汝传》:

戊戌,以东平地分封诸勋贵,裂而为十,各私其入,与有司无相关。玉汝曰:“若是,则严公(实)事业存者无几矣。”夜静,哭于(耶律)楚材帐后。明日召问其故,曰:“玉汝为严公之使,今严公之地分裂而不能救止,无面目还报,将死此荒寒之野,是以哭耳。”楚材恻然良久,使诣帝前陈愬。玉汝进言曰:“严实以三十万户归朝廷,崎岖兵间,三弃其家室,卒无异志,岂与他降者同。今裂其土地,析其人民,非所以旌有功也。”帝嘉玉汝忠款,且以其言为直,由是得不分。……辛丑(1241)实子忠济袭职……分封之家,以严氏总握其事,颇不自便。定宗即位(1246)皆聚阙下,复欲剖分东平地,是时众心危疑,将俯首听命。玉汝力排群言,事遂已。

三 元投下之五户丝制及户钞制

蒙古太祖十年(1215)入燕后,即以所得城邑分赐诸侯王。《元史》卷一五三《王檝传》:

乙亥……帝命阇里毕与皇太弟国王分拨诸侯王城邑。

按蒙古军制,行军攻夺,诸将所俘掠子女玉帛,均得掩为己有。宋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记:

其国平时无赏,唯用兵战胜则赏以马,或金银牌或纻丝段。陷城则纵其掳掠子女玉帛。掳掠之前后,视其功之等差,前者插箭于门,则后者不敢入。

所降之户,因以与诸将,自一社之民,各有所主,不相统摄。朝廷征战疲敝无所得。廷议至主尽杀汉人,空其地以为牧地。《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

帝(太祖)自经营西土,未暇定制,州郡长吏,生杀任情,至孥人妻女,取货财,兼田土……太祖之世,岁有事西域,未暇经理中原,官吏多聚敛自私,资至巨万,而官无储偫。近臣别迭等言:“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楚材曰:“陛下将南伐,军需宜有所资。诚均定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余万石,足以供给,何谓无补哉!”帝(太宗)曰:“卿试为朕行之”。

由此知太宗以前,所略金地署置之长吏,其实皆投下也。赋税不入于朝廷,刑杀操之于己手,虽不能肯定其确承辽制,实则游牧民族军事统治机构故如此也。至是始从楚材言,于蒙古太宗二年(宋理宗绍定三年,1230)二月始立十路课税所,征收征服地之赋税,收财权于朝廷。六年(宋理宗端平元年,1234)灭金后,始议籍中原民,以户为定。至八年(1236)民籍定后,又从楚材言,定二户丝及五户丝制。《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

丙申七月忽都虎以民籍至。

按忽都虎甲午至丙申籍汉民事,见《元史》卷一二二《槊直腯鲁华传》:“金亡,命大臣忽都虎料民,分封功臣。”卷一二一《畏答儿传》:“(太宗)丙申,忽都虎大料汉民,分城邑以封功臣。”卷一三五《铁哥朮传》:“甲午副忽都虎籍汉户口,筹其赋役,分诸功臣以地。”《太宗本纪》:“六年秋七月以胡土虎那颜为中州断事官。”胡土虎即忽都虎也。又“八年夏六月,复括中州户口,得续户一百一十余万。”即指忽都虎籍民事。由此甫知甲午原议分诸功臣以地,太宗且曾面许。至丙申经楚材谏始改为分户也。《元史·太宗本纪》:

秋七月……诏以真定民户奉太后汤沐。中原诸州民户分赐诸王贵戚斡鲁朵:拨都平阳府,茶合带太原府,古与大名府,孛鲁带邢州,果鲁于河间府,孛鲁古带广宁府,野苦益都、济南二府户内拨赐。按赤带滨、棣州,斡陈那颜平、滦州。皇子阔端、驸马赤苦、公主阿剌海、公主果真、国王茶剌温、茶合带、锻真、蒙古寒札、按赤那颜、坼那颜、火斜、朮思并于东平府户内拨赐有差。耶律楚材言非便,遂命各位止设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赋。

此记载极不明晰,参以《耶律楚材传》所云:

帝议裂州县赐亲王功臣。楚材曰:“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与之”。帝曰:“已许,奈何?”楚材曰:“若朝廷置吏,收其贡赋,岁终颁之,使毋擅科征,可也。”帝然其计,遂定天下赋税:每二户出丝一斤以给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给诸王功臣汤沐之资。

盖《太宗纪》分赐诸王功臣土地诏,本意为“裂土分民”。楚材所进策则为给以五户丝,以为汤沐之资。地方正官均由朝廷署置。各位下止设达鲁花赤,由地方官吏代收租赋转交投下,使投下主与五户丝户仅有间接之经济关系。治权归朝廷,投下主则坐享金帛之富,此强干弱枝之策,固取法于前代。其不纳谷物而纳丝者,则以当时欧、亚交通发达,丝为输出之主要商品。至世祖时行钞法,且以丝为钞本,其意义固等于今日之金银也。太宗用楚材策而分地则仍旧诏,名目虽同而意义则全变,不特大异于辽之投下,即与定制前所已有之投下亦迥不同矣。

投下户纳丝之法,《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科差》门记:

丝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

《食货志》三《岁赐》门记:

凡诸王及后妃公主,皆有食采分地。……其赋则五户出丝一斤,不得私征之,皆输诸有司之府,视其所当得之数而给与之。

此为太宗丙申定制以后之情形。至世祖中统元年(1260),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户计不同,其所纳丝数多寡亦因之不同,大致五户丝全纳户止输本位丝六两四钱,减半科户止纳三两二钱。然以志所言减纳数与志所记投下之实得数,以户计之均不合,今列举《食货志》三《岁赐》门所载丙申分拨户数与延祐六年(1319)之实数及实得丝数表列如下:

太祖叔答里真官人位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宁海州一万户,延祐六年实有四千五百三十二户,计丝一千八百一十二斤。

太祖弟斡真那颜位五户丝丙申年分拨益都路等处六万二千一百五十六户,延祐六年实有二万八千三百一户,计丝一万一千四百二十五斤。

右手万户三投下孛罗台万户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广平路洺水州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三户,延祐六年实有四千七百三十三户,计丝一千七百三十八斤。

据上例则前后八十四年中,诸投下户计消损至巨,亏失额有达三分之二以上者。然按其所得丝数,则仍为原额。由是知所谓减纳,当时徒有此法令,并未实行,投下户因不堪负担而逃亡,其应纳额却并未因其逃亡而蠲免,扫数由现在户口缴纳,故户计大减而丝数仍如原额也。

五户丝制行于旧金人境内,至世祖平宋后(1279),又以江南民户分赐臣下,计户征钞,《元史·食货志》三《岁赐》门:

世祖平江南,又各益以民户,时科差未定,每户折支中统钞五钱,至成宗复加至二贯。

《元史》卷一八《成宗纪》:

至元三十一年(1294)四月,中书省言:“江南分土之赋,初止验其版籍,令户出钞五百文,今亦当有所加,然不宜增赋于民,请因五百文加二贯,从今岁官给之。”(成宗)从之。

从《食货志·岁赐》门举一例如下:

忽都虎官人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1281)分拨韶州曲江县五千三百九户,计钞二百十二锭。

四 元投下之官吏及其他

投下官有达鲁花赤,有总管府总管,有州县长官。《元史》卷八二《选举志》二《铨法》上:

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至元二年(1265)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

有札鲁忽赤,《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国初未有官制,首置断事官曰札鲁忽赤,会决庶务。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悉掌之。

有千户,《选举志》二铨法上:

至元二十年议诸王各投下千户于江南分地,已于长官内委用。

元帝多由亲王入继,即位后仍保有原来之分地,此项分地有特设之总管府管理之。如世祖之京兆分地,以王倚为工部尚书,行本位下随路民匠都总管(《元史》卷一七六《王倚传》)。至元二十四年(1278)设都总管府,以总皇子北安王民匠斡端大小财赋(《元史》卷一四《世祖纪》)。皇太子之隆兴分地,则以马绍为总管(《元史》卷一三七《马绍传》)。仁宗为皇太子,其所分安西王地所置之总管府,以詹事察罕领之(《元史》卷一三七《察罕传》)。又如孛儿帖可敦所分军民匠户之在燕京中山者,以孟速思、布鲁海牙统之(《元史》卷一二四《孟速思传》;卷一二五《布鲁海牙传》)。忙哥撒儿之治宪宗分地(《元史》一二四《忙哥撒儿传》),李惟忠之治淄川王分地(《元史》一二九《李恒传》)。勋臣食邑之官吏亦得自行选用,如宪宗赐史天泽以卫城,天泽以王昌龄治之(《元史》一五五《史天泽传》)。顺帝赐脱脱淮安路为其食邑,郡邑长吏听其自用(《元史》一三八《脱脱传》)。投下保充之路府州县官,其俸与王官等(《元史·食货志》四《俸秩》门)。世祖至元五年(1268)以前投下官蒙汉色目并用,至至元五年始定制投下官必须用蒙古人员。其总管府长官不入常选,各投下有阙用人员,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皇庆二年(1313)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减一员(《元史》卷八二《选举志》二《铨法》上)。

投下词讼有断事官司之。姚燧《牧庵集》一四《平章政事忙兀公神道碑》:

诸侯王与十功臣既有土地人民,凡事干其城者,各遣断事官自司,听直于朝。

或即由王傅处理。《元史》卷一六《世祖纪》:

至元二十七年敕诸王分地之民有讼,王傅与所置监郡同治。无监郡考王傅听之。

但所处只限民事,至刑事则仍归地方有司。《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一《职制》上:

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诸从本管理问。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从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

接下民有军役者须听调从柱。如前述之弘吉剌等五投下从征伐宋。如济宁投下蒙古军之东征,《元史》卷一五《世祖纪》:

至元二十五年(1288)八月癸丑,诸王也真言:臣近将济宁投下蒙古军东征,其家皆乏食,愿赐济南路岁赋银,使易米而食。诏辽阳省给米万石赈之。

如至正十四年(1354)脱脱之统诸王各爱马军人之出征(《元史》卷四三《顺帝纪》)。

五 元投下户口

所谓投下据上文所述已有数义:第一如弘吉剌五投下,其组成分子为各部族降人;第二为诸王分地,如拨都之平阳路,世祖之京兆;第三为勋臣食邑,如史天泽之卫城,脱脱之淮安路。三者中唯第一种为原义,后二种则均为第一种之引申。元制唯战争所获之驱户(俘虏)乃属投下,平民则属朝廷。五户丝户不必即为驱户,分地与食邑中固有大量驱户,当时已引申称为投下,但其他五户丝户在政治上固属于朝廷也。前者为战时俘虏,身家性命完全属于主人,后者元人称为投拜户,身份为良民,应为朝廷服役。试举一例说明之,《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

上都、西京、北京、隆兴、平滦五路户计为有争差,至元二年中书省钦奉圣旨:据纳陈驸马、帖里干驸马、头辇哥国王、锻真、忽都虎五投下户计,仰差官与各投下头目各州县管民官,勾唤元主并驱户,一同对证得,委系各人出军时马后稍将来的人口,达达数目里有呵,吩咐本投下者,于当差额内除豁。如对证得委系好投拜民户及在后投属或本投下招收到底人户,作民当差。钦此!

是则投下固以驱户为主,亦有投拜户及在后投属户与投下招收户也。《元史》卷一〇三《刑法志》二《户婚》条:

诸系官当差人户,非奉朝省文字辄投充诸王及各投下给使者论罪。

据此及上引《元典章》知投下户元不系官当差也。又:

诸投下官员招占已籍系官民匠户计者,没其家财,所占户归本籍。

由此知投下户与民匠户不同户籍。至元十八年令甘州凡诸投下户依民例应站役(《元史》卷二《世祖纪》),大德九年(1305)诏诸王驸马部属及各投下,凡市佣徭役与民均输(《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延祐五年(1318)又敕诸王位下民在大都者与民均役(《元史》卷二五《仁宗纪》)。则在此三诏前投下民并无为朝廷服役之义务也。以此军民站户之应役者均以投附投下为避役之计,投下官吏亦乘机诱纳,朝廷与投下因之时起争执,屡屡申禁投下擅招民户,《元史》一七三《崔彧传》:

至元二十三年(1286)彧奏忽都忽那颜籍户之后,各投下毋擅招集,太宗既行之。江南民为籍已定,乞依太宗所行为是。从之。

成宗元贞元年(1295)诏诸王驸马部民既隶军籍者,毋夺回本部。又禁诸王公主驸马招户。大德二年(1298)禁诸王公主驸马受诸人呈献公私田地及擅招户者(《元史》卷一九《成宗纪》)。禁令虽严,而诸投下之招户仍如故,《元典章》卷二五《户部》一一《影避》条记:

有力富强之家,往往投充诸王位下……等诸项户计,影占不当杂泛差役,止令贫难下户承充里正主首,钱粮不办,偏负重受。各处行省俱有似此户计。

《通制条格》三记:

孛罗欢为头河南行省官题说:俺管辖的地面里,将系官并民田每有一等歹人,诸王驸马每根底呈献的,多有不系诸王驸马各投下分拨到的户计地土有。

反之,凡属投下人户,不能转移别部。试举二例明之,第一例为投下主不许转移,《元史》一六七《张础传》:

张础,真定人,业儒。丙辰岁(1256)平章廉希宪荐于世祖潜邸。时真定为诸王阿里不哥分地。阿里不哥以础不附己,衔之。遣使者言于世祖曰:张础我分地中人,当以归我。世祖遣使者复曰:兄弟至亲,宁有彼此之间。且我方有事于宋,如础者实所倚任。俟天下平定,当遣还也。

第二例则为投下户不愿转移,李庭《寓庵集》七《大元故宣差万户奥屯公神道碑铭》:

皇伯合罕皇帝在凤翔也,许公(名世英,字伯豪,小字大哥)以河中府尹之职。命未及下,会以他事不果。其后公入觐,上喜曰:“曩之所许,今当相付。”命有司草制。公奏曰:“臣名在四大王府有年,今改属别部,何面目见唐妃子母乎!”上始怒,徐复喜曰:“尔言是也。”唐妃闻其言喜甚。四大王尝谓妻子曰:“大哥吾所爱,尔辈勿以降虏视之。”

一九三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载《益世报·史学》第二十期,一九三九年九月)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阅读记录 书签 书架 返回顶部